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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编辑:青苔石径 识别码:20-90280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07 23:51: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67号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2_年7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2_年9月14日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家质量奖励制度,规范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质量奖是国家在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荣誉。

第三条 中国质量奖分为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数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国质量奖的评选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质检总局)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质检总局设立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称评选表彰委员会),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中国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和监督工作。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承担评选表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二章 申报、核实和受理

第八条 申报中国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三)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实现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

第九条 申报中国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中国质量发展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五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第十一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

(二)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三)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等。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等应当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同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从以下方面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一)主体资格;

(二)申报渠道;

(三)申报程序;

(四)材料规范。

第十五条 质检总局应当及时征求相关部门对初步审查结果的意见。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涉密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质检总局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和相关部门对初步审查结果的意见,形成中国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质检总局向接收其申报材料的单位说明理由。

第三章 评选表彰 第十七条 对予以受理并通过公示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评审,评审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材料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和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十九条 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经质检总局核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对通过公示的中国质量奖候选组织和个人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已进行现场评审的中国质量奖候选组织负责人就质量管理创新情况进行陈述答辩,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打分。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结果形成评审报告,评选表彰委员会予以审议,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三条 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建议名单经质检总局核定后向社会公示。第二十四条 质检总局对通过公示的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进行审定。

第二十五条 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由质检总局颁发获奖证书并组织表彰授奖活动。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对中国质量奖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中国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投诉举报,监督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参与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监督委员会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可以提出回避建议。

第二十九条 接受中国质量奖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和个人,对现场评审人员和参与现场评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监督委员会。

第三十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取消其五年内申报中国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公开通报,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两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撤销奖励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三条 申报材料接收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获取中国质量奖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报材料接收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参与中国质量奖工作的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质检总局提出。

第三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异议应当以实名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三十八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质检总局进行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质检总局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异议调查。

第三十九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质检总局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相关申报材料接收单位。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_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国家质量奖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激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规范国家质量奖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性质)国家质量奖是政府奖励,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品质量管理方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法人,是企业在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奖励设置)国家质量奖为奖,每年评审一次,获奖企业总数为六个,其中,小企业一个。可以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奖励原则)国家质量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正、公平、公开;

(二)企业自愿申请;

(三)评审、监督、决定相分离。

第五条(获奖者的社会责任)国家质量奖获奖企业有责任介绍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公开卓越绩效活动的有关资料(商业机密除外),促进其他企业改进质量管理,带动我国企业整体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管理机构及职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成立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

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

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能:

(一)审议并通过国家质量奖评审规则;

(二)聘请评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审议评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报告;

(四)作出授予国家质量奖的决定。

第七条(办事机构及职能)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承担相关交办事务。

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能:

(一)拟定国家质量奖评审规则;

(二)建立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聘请评审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制定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和方案;

(四)承担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评审机构及职能)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范围内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奖工作结束,评审专家委员会自动解散。

评审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国家质量奖的评审;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向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监督机构及职能)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质量奖评审监督委员会。评审监督委员会应当有纪检监察部门的代表和法律专家参加。评奖工作结束,评审监督委员会自动解散。

质量奖评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国家质量奖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

(二)撰写监督报告;

(三)向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的监督情况并提出建议;

(四)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十条(机构人员)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质量奖评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交叉任职,不能与申报企业有任何利害关系。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一条(申报条件)申报国家质量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质量战略方针,有健全的质量管理、质量责任、质量教育制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相关记录真实、完整。

(二)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并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实际成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掌握产品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及经营业绩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近五年未发生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重大事故,在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五)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评审依据)国家质量奖评审规则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为基础制定,并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十三条(评奖公告)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八月在有关媒体、网络上发布公告,启动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申报期间、申报方式、申报材料)九月至十月底,企业可以通过推荐或自荐,申报下一的国家质量奖。

申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质量奖申报书;

(二)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

(三)相关证明性材料。

第十五条(推荐)企业可以向下列推荐机构申报国家质量奖: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质量主管部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的相关工作部门;

(三)全国性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学会。

十一月至次年一月,推荐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推荐不超过二个候选企业,报送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自荐)企业自我推荐,可以直接向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十七条(书面评审)次年二月至三月,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质量奖评审专家根据评审规则对被推荐企业所提供申报材料进行书面评审。未通过书面评审的,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要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建议。由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告知申报单位。

第十八条(现场评审)次年四月至六月,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质量奖评审专家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书面评审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完成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评审报告)次年七月至八月,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的情况,提出国家质量奖获奖企业建议名单,报送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

第二十条(评审监督)质量奖评审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根据监督情况撰写国家质量奖监督报告,提出对评审工作的意见,次年七月,报送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决定获奖名单)次年八月,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报告和监督报告的意见,决定国家质量奖拟获奖企业名单,在媒体公示后确定最终获奖企业名单。

第二十二条(颁奖)次年九月后,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对国家质量奖获奖企业进行表彰,颁发国家质量奖奖杯、证书。

第二十三条(工作期限的延长)出现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所规定工作环节的办理期限。第二十四条(社会公开)国家质量奖的推荐、评审、监督、决定机构(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避免重复获奖)国家质量奖获奖企业在获奖后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国家质量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称号使用规则)获奖企业对外宣传获得国家质量奖,必须标明获奖,但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

第二十七条(材料的真实性)企业对其提供的国家质量奖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八条(相互监督)接受评审的企业对评审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评审监督委员会;评审人员对企业接受评审的情况进行评价,并反馈评审监督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保密)参与国家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在评审中掌握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条(回避)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监督委员会、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与申报企业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获奖企业对外宣传获得国家质量奖而未标明获奖年份,以及在其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企业通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质量奖的,由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撤销奖励,收回奖杯和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五年内不再受理其国家质量奖的申报,并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三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国家质量奖工作机构的人员,取消其参与相应工作的资格。

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经费)国家质量奖评奖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相关所需经费通过向国家财政申请解决。

第三十五条(奖杯和证书)国家质量奖奖杯、证书的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并制作。

第三十六条(社会监督)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监督委员会应当制定各自工作规则,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三篇: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孟津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孟政[202_]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县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提高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增强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豫政„202_‟61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质量立市工作的意见》(洛政„202_‟1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孟津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孟津县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外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为奖,每不超过3个,当年申报企业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每年年初,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县长质量奖的评选 1

行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孟津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评委会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质量兴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孟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县长质量奖的评选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评委会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修改、完善和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细则和工作规范;

(三)决定评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组成员;

(四)决定拟奖企业名单。第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制(修)订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评审工作程序、行业评审特殊要求等工作规范;

(二)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县长质量奖评选行业,制订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受理县长质量奖申请;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每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评审组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应包括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 2

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各评审组必须由5名(含5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四)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和评审;

(六)提请评委会审议县长质量奖评审结果,确定获奖企业名单;

(七)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经验,组织开展广泛的交流学习活动;

(八)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企业持续不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和取得进步、规范荣誉的使用。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孟津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运行5年以上,已逐步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主要技术、经济和质量指标在国家、省、市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三)连续5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产品连续5年经市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四)自主创新能力强,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企业文 3

化突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效果明显,大力开展资源节约型、质量效益型、科技发展型企业建设;

(五)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省名牌产品、省优质产品、省驰名商标、高新技术和服务行业知名品牌等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六)获得县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5年内国家、省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参加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3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按标准量化评分。县长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为保证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县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每县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县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规定的企业,应根据本县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向评委会办公室索取申报表,按要求整理申报材料,并经所在(乡)镇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提交。

第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环保等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提交相关专家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县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研究确定拟奖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在县级主要媒体和网络上对拟奖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为15天,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委会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提 5

交评委会审查。

第十八条 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企业名单,报分管副县长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孟津县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向获奖企业颁发县长质量奖奖牌、荣誉证书。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县政府对本获得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产品被评为国家名牌产品,奖励企业10万元,被评为省级名牌产品,奖励企业3万元。

第二十条 县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当年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同时获得中国名牌、省名牌、省驰名商标、标准化实施战略和农产品博览会奖励其中之一或多项的,执行最高奖励。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长质量奖有效期为4年,期满可重新申请。第二十三条 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将“孟津县县长质量奖”字样在其广告、包装、使用说明书、铭牌上使用,但必须标注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 建立获奖企业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二十五条 县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 6

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及对质量持续改进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等,不得挪作它用,评委会办公室对获奖资金的用途予以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评委会办公室可提请县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县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荣誉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七条 在县长质量奖有效期间,企业出现用户或消费者投诉、重大质量事故、国家或省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情况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查证,并根据情况报县长质量奖评委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处理,情况严重的由评委会撤销其荣誉称号。被撤销县长质量奖的企业,5年之内不允许申报县长质量奖。

第二十八条 承担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质量 奖励 办法 通知 孟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_年8月 12日

孟津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孟津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孟津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第四篇: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咸宁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农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引导和激励各行各业的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改进和提高全市产品、工程与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兴市的实施意见》(咸政发[202_]16号),借鉴省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咸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咸宁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我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五条 政府质量奖为奖,原则上每年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3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咸宁市实施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授权设立“政府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日常工作由咸宁市实施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质量兴市办公室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办公室提出初步名单,由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审定。专家评委会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 专家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实施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审定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市监察部门参与政府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四)组织编制政府质量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家和省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专家评委会报告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条 办公室在开展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地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提供上一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位居市同行业前茅,最近三年未发生政策性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市、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推荐。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三年各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三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四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省及兄弟市州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是政府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包括领导,战略策划,以顾客和市场为中心,测量、分析和知识管理,以人为本,过程管理,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政府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定政府质量奖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为保证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政府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低于600分(不含600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十九条 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条 每政府质量奖评定前,由办公室在官方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真实性材料,经市主管部门及市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办公室受理。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建立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应经过办公室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政府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及工作守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四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专家评委会审议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六条 拟奖名单经征求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办公室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后,以咸宁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企业或组织,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政府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分别向获得“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奖励10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二十九条 政府质量奖评定和管理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部门预算每年5万元。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办公室可提请市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一条 承担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办公室会同市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坚持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鼓励其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组织绩效水平。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为政府质量奖输送优秀评审人员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三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再次申奖应于三届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三十四条 政府质量奖奖杯、证书由咸宁市人民政府授予,政府质量奖标志是质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政府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相应的质量管理工作奖励规定。

第五篇:岳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政办发〔202_〕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2_年7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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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全市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_〕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岳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岳阳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以及为我市质量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单位和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奖,每年获奖单位为3个、个人为2个。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取得被推荐参加湖南省省长质量奖评审资格。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岳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市质监局。

第六条 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负责人和市质监局、市人社局、市经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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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岳阳检验检疫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委会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局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

第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指南和评分标准,受理申报资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各行业专家应有2人以上)、组织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每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选定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每个评审组由5至7名评审员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相关行业专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岳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具有先进的质量理念和明确的质量发展目标,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1年以上,有自评师5 人以上,并提供最近3年经营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

质量水平、经营收入、纳税总额等指标近3年位居市内同行业前5名,未发生亏损,总资产贡献率在20%以上。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企业,近3年未发生亏损、总资产贡献率在20%以上、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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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湖南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出口免检产品和优质服务品牌的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个人奖项的申报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振兴工作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条 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三)近3年内国家、省、市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有重大的突出问题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近3年内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不诚信等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二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有效实施和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由评委会按照标准要求,根据行业、企业类别,按量化评分要求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或个人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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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每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和网站上发布本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本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单位或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建立专家库,组成资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资料评审组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报评委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按得分高低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十八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现场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对通过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后确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评委会办公室进行市场(顾客)满意度指数测算,形成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二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专项评审组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指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会议审议拟定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拟奖励单位和个人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对公示存在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经评委会办公室调查属实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提请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经评委会主任委员审核、市长审定同意后,予以公告。

第六章 奖励及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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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奖励,个人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并颁发奖牌(奖杯)、证书。

第二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励资金及评审的组织、管理、评定、培训、监督、宣传等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获奖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获奖者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但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五条 获奖者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第二十六条 获奖者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七条 市相关部门单位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优惠和支持。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对获奖者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荣誉,不断进步。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和个人,评委会办公室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条 获奖者在获奖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交评委会研究决定后,报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不稳定,经国家、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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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索赔或退货,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三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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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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