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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紫芸轻舞 识别码:20-38340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1 14:53:54 来源:网络

第一篇: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陕地税发[2007]30号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

1、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略)

2、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略)

二00七年三月二日

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纳税人应加强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登记;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定应税凭证的单位,要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

第三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随意改变。纳税人应定期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

第四条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税源特征,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下达《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2)。纳税人对核定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第六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按下列标准核定计税依据:

(一)购销业务:

工业生产企业,按销售收入80-13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按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商业流通企业,按销售收入50-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按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房地产业,按照销售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二)加工承揽业务:按加工或承揽收入8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三)建设工程勘查设计业务:按收取费用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业务:按承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五)财产租赁业务:按租赁金额8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六)货物运输业务:按运输费用6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货物运输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七)仓储保管业务:按保管费用8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仓储保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八)借(贷)款业务:按借(贷)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九)财产保险业务:按保费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保险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业务: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技术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一)产权转移业务:按取得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第七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认定期限为两年。在此期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重新认定的,可向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无论采取本办法规定的何种印花税缴纳方式,纳税期限均为一个月,纳税人应于次月十日前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缴纳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第十条 各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行业分类,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篇: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纳税人应加强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登记;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定应税凭证的单位,要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

第三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随意改变。纳税人应定期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

第四条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税源特征,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下达《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2)。纳税人对核定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第六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按下列标准核定计税依据:

(一)购销业务:

工业生产企业,按销售收入80-13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按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商业流通企业,按销售收入50-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按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房地产业,按照销售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二)加工承揽业务:按加工或承揽收入8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三)建设工程勘查设计业务:按收取费用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业务:按承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五)财产租赁业务:按租赁金额8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六)货物运输业务:按运输费用6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货物运输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七)仓储保管业务:按保管费用8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仓储保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八)借(贷)款业务:按借(贷)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九)财产保险业务:按保费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保险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业务: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技术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一)产权转移业务:按取得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第七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认定期限为两年。在此期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重新认定的,可向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无论采取本办法规定的何种印花税缴纳方式,纳税期限均为一个月,纳税人应于次月十日前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缴纳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第十条

各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行业分类,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第三篇:海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以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业务支出等的一定比例为计税依据,对印花税进行计算征收。

第三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是《印花税条例》中所列举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和产权转移书据。

第四条

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或者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能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五条

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支情况以及以往各期印花税缴纳情况,按下列比例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工业企业购销业务,分别按实际采购、销售金额的80%比例核定,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二)商业企业购销业务,采购业务按实际采购金额的80%比例核定;销售业务按实际销售金额的3 0%比例核定(纯零售业务核定比例为零),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三)其他企业从事购销业务,按业务性质区分为工业购销或商业购销,依照前两款确定的比例核定,按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四)加工承揽业务,按实际加工或承揽金额的80%比例核定,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金额的100%比例核定,依照“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六)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的100%比例核定,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七)财产租赁业务,按实际租赁收入、支出金额的80%比例核定,依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八)货物运输业务,按实际运输费用金额的100%比例核定,依照“货物运输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九)仓储保管业务,按实际仓储保管费用金额的80%比例核定,依照“仓储保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借(贷)款业务,按实际借(贷)款金额的100%比例核定,依照“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一)财产保险业务,按实际保费收入、支出金额的100%比例核定,依照“财产保险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业务,按实际收取或支付金额的100%比例核定,依照“技术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三)产权转移业务,按产权转移实际金额的100%比例核定,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第六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

核定期应纳印花税额=核定期经营收入(业务支出)×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第七条

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填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2),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第八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依时据实填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附件3),准确计算并按时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时间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按月、季或年进行确定。纳税人违反本条规定,未依时申报缴纳印花税的,主管地税机关依照《征管法》、《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申报期内的应税凭证,其书立时已贴花的,在申报时准予扣除。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核定征收印花税政策宣传和税源监控工作,逐步建立印花税纳税基础资料数据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和分户纳税资料等,保证核定征收及时、准确、公平、公开和合理。

第十条

本办法中未列入核定征收范围的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两种应税凭证,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的缴纳方式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第四篇: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

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公平税负,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税收征管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三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应税劳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规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六)上述条件以外的其他个体工商户。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营业执照、业主居民身份证、经营场所证明等有关证件、资料。下岗失业人员、大学生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还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等有关证件、资料。上述证件、资料复印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存档。

经营场所证明是指房屋租赁合同及协议、房屋产权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个体工商户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

对于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其他情形税务登记代码应该按照税收综合征管软件要求进行编制。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分税种填制税种登记表,确定个体工商户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征收率)、报缴税款的期限和缴库方式等。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持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30日内,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需要实地调查核实申报变更内容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可以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在注销前应申请填写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确认表,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定额取消和注销处理。

第八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源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源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按照征管法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对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由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后报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对在日常征管中查找到的非正常户,税收管理部门要依法对个体业户进行处理,并办理解除非正常户手续。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县级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个体工商户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同时必须在地市级以上的报刊发布遗失声明,凭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税务处理,方可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对个体工商户征管可采取定期定额管理和建帐管理两种方式。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经营时期、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五篇:印花税征收管理

印花税不是按销售收入计算的.

印花税的定义

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课征的税。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

证券交易印花税, 是从普通印花税中发展而来的, 属于行为税类,根据一笔股票交易成交金额对买卖双方同时计征,基本税率为0.1%(注:原税率为0.3%。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4月24日起,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千分之三调整为千分之一,基金和债券不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的内容

一、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税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范 围

税 率

纳税义务人

说 明

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立合同人

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11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立据人

12营业帐簿

生产、经营用帐册

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立帐簿人

13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

领受人

其他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三、印花税的申报纳税

1.哪些单位实行印花税纳税申报?

缴纳印花税的纳税单位均应对应纳税凭证进行印花税纳税申报;个人缴纳印花税的,只贴花完税暂不实行纳税申报。

2.哪些凭证进行印花税纳税申报?

(1)合同类:

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仓储保管合同;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借款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 技术合同和具有合同性质的其他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

3.纳税单位设立专用登记簿包括哪些内容?

印花税纳税单位的各项应税凭证在书立、领受时贴花完税。同时须自行设立印花税专用登记簿,将合同名称、签订日期、税率、对方单位名称、应税凭证所载计税金额、按日、序时逐笔记载,以便于汇总申报及税务部门监督检查。

印花税纳税单位应认真填写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期限内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4.哪些单位可不设立印花税专用登记簿?

对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按规定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对应税凭证的管理仍执行原办法,可不按日序时逐笔登记。

5.纳税申报工作应由纳税单位的哪个部门负责?

印花税纳税申报工作均由纳税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各项应税凭证的管理、印花税的贴花完税工作、按规定填报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6.采用哪几种方式完税的应进行纳税申报?

印花税纳税单位使用印花税票贴花完税的,使用缴款书缴纳税款完税的,以及在书立应税凭证时由监督代售单位监督贴花完税的,其凭证完税情况均应进行申报。

7.应在什么时间进行申报?

凡印花税纳税申报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监督代售报告表”。

只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印花税纳税单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上年税款。

8.印花税的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申报时间:凡印花税纳税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监督代表报告表”。只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印花税纳税单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上年税款。

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在印花税应税凭证书立、领受时贴花完税的。对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缴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1988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于同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

印花税的特点

1、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

2、征收范围广泛;

3、税收负担比较轻;

4、由纳税人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有:

1、立合同人,2、立账簿人,3、立据人,4、领受人。

二、印花税的征税对象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式。

(一)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1、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2、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二)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四、印花税的税率

现行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税率。

比例税率有五档,即千分之

1、千分之

4、万分之

5、万分之3和万分之0.5。

适用定额税率的是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单位税额均为每件伍元。具体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按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计算印花税应纳税额应当注意的问题...六、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印花税的纳税环节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具体...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对于...七、印花税的缴纳方法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纳税贴花的其他具体规定...八、印花税票

印花税票是缴纳印花税的完税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制。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9种。

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

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5%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九、印花税的税收优惠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十、印花税的违章处理

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3~5倍的罚款;

2、对未按规定注销或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3倍的罚款;

3、纳税人把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5倍或者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股票交易印花税的97%归中央政府,其余归地方政府*

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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