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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管理办法
编辑:琴心剑胆 识别码:20-102203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4 11:58: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管理办法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满足建筑工程需要,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202_〕21号)和《关于加快我省墙体材料产业调整升级的工作意见》(皖经信节能〔202_〕5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以下简称产品确认),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进行生产规模、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审查和考核并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 省墙改办负责本省建筑工程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的组织、评审、监督管理,指导市、县(市、区)墙改办的确认工作;市级墙改办负责本地产品确认的材料审查、企业现场考核和产品质量抽检工作;县(市、区)级墙改办负责本地产品确认的材料初审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产品确认的企业,须向所在地县(市、区)或市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或合法用地手续的证明文件、项目备案文件或审批文件、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文件;

(三)企业基本情况相关材料: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工艺与规模(附生产工艺流程图),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企业内部岗位责任制、质量管理规程、生产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10个批次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检验记录和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标准,产品标识(附彩色照片);

(四)市级以上(含)法定检测机构(具备CAL资质)出具的产品抽样型式检验报告;

(五)市(直管县)级墙改办出具的生产线产能核定报告;

(六)使用页岩或其它粘土质原材料的烧结类产品还应提供《采矿许可证》、林业《采伐许可证》、所在地墙改主管部门或墙改办出具的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布点的文件和烧结砖整合改造计划的书面意见等证明材料;

(七)同类产品申报增项的,只需提供达到该产品性能标准要求的市(直管县)级墙改办组织抽检的检验报告;不同类别的产品申报增项,按正常申报程序进行;

(八)生产地省级新型墙体材料证书等资料(外省产品)。

第五条 申请换发《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企业,须向所在市、县(市、区)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申请表》;

(二)通过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到期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上一确认周期内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检验记录(复印件)和出厂检验报告(每月不少于一批次);

(五)上一确认周期内市级以上(含)法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抽样型式检验报告;市或县(市、区)墙改办组织的质量抽查的检验报告(每年不少于二份);

(六)使用页岩或其它粘土质原材料的烧结类产品还应提供《采矿许可证》、林业《采伐许可证》、所在地墙改主管部门或墙改办出具的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布点的文件和烧结砖整合改造计划的书面意见等证明材料。

(七)生产地省级新型墙体材料证书等资料(外省产品)。

第六条 产品确认受理时间:

新申请证书的,在每月下旬集中受理,换发证书的,在每季度末月下旬集中受理,省墙改办自受理截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七条 产品确认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产品确认的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墙改办申请并填报《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申请表》,提交第四或五条所列材料(一式四份);

(二)当地墙改办初审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直管县)级墙改办审查,通过审查的,由市(直管县)级墙改办组织相关专家依据《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现场考核办法》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核,通过考核的对其产品进行质量抽样检验;检验合格的,由市(直管县)级墙改办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省墙改办;

(三)省墙改办对申报材料组织进行审核,对通过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在安徽省墙改办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向市(直管县)级墙改办发放《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审核不合格的,省墙改办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所属市(直管县)级墙改办;公示有异议的在公示期满后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市(直管县)级墙改办和申报企业,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公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同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申报市(直管县)级墙改办和申报企业;

(四)经现场考核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允许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后,企业须用书面形式报市(直管县)级墙改办或省墙改办,市(直管县)级墙改办或省墙改办在接到整改合格报告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审;超过三个月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须重新申报;

(五)申报确认的企业对初审、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墙改办提出重新审议申请,上一级墙改办在收到重新审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重新审议的结论。

第八条 烧结类产品的现场考核和质量抽检、节能类产品的质量抽检由省墙改办会同市墙改办进行。

第九条 市、县(市、区)墙改办必须对取得《证书》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每年必须对取得《证书》的产品进行质量抽查。县(市、区)墙改办每年对所属企业质量抽查不少于一次;市(直管县)级墙改办每年对所属企业质量抽查不少于两次,对所辖县(市、区)属企业质量抽查不少于一次,并将抽样检查结果公布,同时报省墙改办;省墙改办每年对取得《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不定期质量监督抽查。

第十条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继续确认的,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证书》。

第十一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由企业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申请报告,向所在地墙改办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市墙改办提出意见后报省墙改办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墙改办注销其《证书》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涂改《证书》的;

(三)虚开、多开新墙材产品销售发票的;

(四)出卖、出租、转借《证书》的;

(五)一个确认周期内两次质量抽查不合格的;

(六)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七)质量管理混乱,将不合格产品出厂,限期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八)使用国家或省决定淘汰或停止生产的产品、工艺、设备。

第十三条 被注销《证书》的企业,自处理决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其产品确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和冒用《证书》,一经发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各级墙改办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工作原则,不得循私舞弊,谋取私利,违者将依法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墙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管理办法》(皖墙办〔202_〕72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申请表》

第二篇: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管理办法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满足建筑工程需要,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关于加快我省墙体材料产业调整升级的工作意见》(皖经信节能〔202_〕5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以下简称产品确认),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对属于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对其生产企业进行产能、工艺、装备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审查和考核活动。

第三条 省墙改办负责用于本省建筑工程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的组织、评审、监督管理,指导市、县(市、区)墙改办的确认工作;市级墙改办负责本地产品确认的材料审查、企业现场考核和产品质量抽检工作;县(市、区)级墙改办负责本地产品确认的材料初审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产品确认的企业,向所在地市或县(市、区)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换证)申请表》(一式二 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的证明,企业项目建设的相关审批文件,当地墙改办出具的是 否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布点和烧结砖整合改造计划的书面意见;

(三)页岩《采矿许可证》、林业《采伐许可证》或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等材料(烧结页岩类产品);

(四)企业基本情况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附厂房布置示意图);生产工艺与规模(附生产工艺流程图);设备清单(附生产和检测设备购货清单);产品说明书、产品商标、标识、(附图示及产品照片)等;

(五)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质量管理规程、检测人员上岗证、检验室验收合格证;企业内部岗位责任制、生产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以及安全生产及防尘防噪措施;原材料和产成品检(试)验记录(新建企业一个月以上,下同);执行的产品标准;

(六)市级以上(含)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抽样检测(验)报告;

(七)市墙改办出具的生产线产能核定报告;

(八)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烧结窑炉能耗测试报告(烧结类产品);

(九)生产地省级新型墙体材料证书等资料(外省产品)。

第五条 申请换发《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企业,须向所在市、县(市、区)墙改 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换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经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到期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页岩《采矿许可证》、林业《采伐许可证》或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等材料(烧结页岩类产品);

(五)检测人员上岗证,检验室验收合格证;

(六)上一确认周期内的产品质量检验记录(复印件)和出厂检验报告(每季不少于一份);

(七)上一确认周期内市级以上(含)法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抽样检测(验)报告;

(八)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烧结窑炉能耗测试报告(烧结类产品)。

第六条 产品确认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产品确认的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墙改办申请并填报《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换证)申请表》,提交第四或五条所列材料;

(二)当地墙改办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墙改办审查;

(三)市墙改办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通过审查的,由市墙改办组织相关专家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据《安 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现场考核办法》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名优产品且在有效期内企业可免于现场考核),通过考核的对其产品进行质量抽样检验;检验合格的,自检验报告到达三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省墙改办;

(四)省墙改办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组织进行审核,对通过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在安徽省墙改办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发放《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有异议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公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审核不合格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和企业所属市墙改办;

(五)经现场考核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允许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后,企业用书面形式报市或省墙改办,省墙改办在接到整改合格报告后十工作日内组织复查;

(六)申报确认的企业对初审、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墙改办提出重新审议申请,上一级墙改办在收到重新审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重新审议的结论。

第七条 烧结类产品的现场考核和质量抽检、节能类产品的质量抽检由省墙改办会同市墙改办进行。

第八条 省墙改办委托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材料 节能协会具体负责检测人员上岗培训和检验室验收工作。

第九条 市、县(市、区)墙改办必须对取得《证书》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对取得《证书》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且将抽样检查结果公布并报省墙改办;省墙改办每年对取得《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不定期质量监督抽查。

第十条 《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确认的,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证书》。

第十一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由企业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申请报告,向所在地墙改办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墙改办确认盖章后报省墙改办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墙改办注销其《证书》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涂改《证书》的;

(三)出卖、出租、逾期使用《证书》的;

(四)一个确认周期内两次质量抽查不合格的;

(五)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六)取证后质量管理混乱,将不合格产品出厂,限期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七)国家决定淘汰或停止生产的产品、工艺、设备。第十三条 被注销《证书》的企业,自处理决定之日起二年内,不予重新申请其产品确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和冒用《证书》,一经发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各级墙改办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工作原则,不得循私舞弊,违者将依法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墙改办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管理办法》(皖墙办〔202_〕61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办法

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型墙体材料质量和应用的监管,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优化升级,根据国办发〔 202_ 〕 33 号、豫政办〔 202_ 〕 86 号、豫政办〔 202_ 〕 35 号文及河南省政府令〔 202_ 〕第 116 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销售、应用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建筑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应符合省建设行政主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要求。

第四条 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认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通过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发给《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确认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确认工作实行省、市两级管理。省辖市负责确认产品的种类按省墙改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不得越权确认。

第五条 取得《确认书》的新型墙体材料方可在全省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按有关规定返还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确认书》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新型墙体材料必须是列入国家及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产品。3 .企业的生产规模、技术工艺、装备水平应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要求。4.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和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须制定企业标准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产品需经省级有关部门鉴定。

第七条 企业向所在省辖市墙改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辖市墙改管理机构初审合格后,报省墙改管理机构审核。

省外企业直接向省墙改管理机构申请,由省墙改管理机构组织确认。第八条 省内企业须提供下列资料: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申请表,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及法人证明;

3.具有省级以上资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6 个月内); .企业概况和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文件; 5 .产品标准;

6.主要原料配比单、工艺流程图;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发展改革部门的备案或核准文件;土地使用证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建厂用地的文件、采矿许可证或采砂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上述文件中的 2、3、7 款需提供原件,审验后留存 A4 纸复印件。第九条 省外企业须提供下列资料: 1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 .产品原产地省级墙材革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生产规模、工艺装备水平证明; .具有省级以上资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原件(6 个月内)。

第三章 评审和确认

第十条 省、省辖市墙改管理机构成立新型墙体材料确认委员会,确认委员会由 5 人以上的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第十一条 省辖市墙改管理机构应责成确认委员会针对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现场考核,并对申报产品的主要原料掺配比例进行现场核查及产品抽样。第十二条 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计量、检验设备,管理规章制度,技术文件资料等。

产品抽样检测数量必须达到相应标准规定的最低限量,并当场封样,于 15 日内送达具有省级以上资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 确认委员会根据考核、核查和检测结果提出审查意见,合格者组织上报,不合格者,限期 2 个月整改,复查后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第十四条 省墙改管理机构受理后,组织确认,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合格者,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15 日,如无异议,颁发《确认书》。

第十五条 对本县区无资源或资源严重不足的烧结制品企业,其产品确认实行预审、承诺、公示、稽查、标识制度。

省墙改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报确认材料之日起,设立四个月的预审期。在预审期内,一经发现并查实有非法使用粘土等违规行为,即取消确认资格。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确认书》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向当地墙改管理机构提出复检换证申请,经复检合格的给予换证。凡不按期申报复检的企业,均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复检换证时,应提供新型墙体材料确认复检换证申请表、质量保证体系自查报告、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产品主要原料掺配比例核查报告、由省墙改管理机构组织的行业培训证书等。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复检换证: 1 .新型墙体材料抽检不合格、整改未完成的; 2 .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同一企业被两次停用《确认书》的; 4.产品已不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内的;

5.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已落后,在规定期限未整改到位的; 6.不参加 省墙改管理机构组织的 行业培训活动的。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墙改管理机构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对检查结果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在《确认书》有效期内,产品监督检查不合格或者主要原料掺配比例违规的,由省墙改管理机构下达停用《确认书》通知。企业经过整改,由省辖市墙改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报省墙改管理机构批准恢复使用《确认书》。若在有效期内发生违法、违规和重大质量事故(包括二次检查不合格)的,由省墙改管理机构吊销《确认书》,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一条 本地生产、省内异地销售的新型墙体材料,须持《确认书》到销售地省辖市墙改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立确认企业统计管理制度,各省辖市墙改管理机构要将新增确认企业情况随墙材革新统计季、年报上报省墙改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内、但能够替代实心粘土砖的墙体材料,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确认书》只对申报的产品有效。

第二十五条 不得擅自印刷、涂改、倒卖、租借、转让《确认书》,违者将吊消《确认书》。

第二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墙改管理机构、确认委员会、产品质检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河南省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 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豫墙办〔 202_ 〕 24 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申请表.doc 2.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复检换证申请表.doc 3.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汇总表.doc

二○○九年六月九日

第四篇: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202_年省政府令第159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就禁止生产、使用粘土实心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分步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一)分步实施期限

1.本市城市规 划区和所辖县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框架结构建筑工程,一律禁止使用粘土 实心砖;

2.202_年1月1日起,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及围墙、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3.202_年1月1日起,本市所辖县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及围墙、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主要措施

1.对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的各类建筑,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与有关规程设计建筑项目,采用节能技术,标明应当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

2.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施工图不予通过;

3.施工中发现擅自改变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反映,未及时反 映应追究监理责任;

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发现建筑工程改变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应责 令其停止施工、及时纠正;

5.加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力度。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工程主体竣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凭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经市、县墙改管理机构核实,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按有关规定返还其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二、限制并逐步禁止生产粘土类墙体材料

(一)禁止新建、扩建粘土类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凡新建、扩建粘土类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市、县、区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准予登记。

(二)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应当逐年限产。市、县、区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计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制订并下达各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限产计划。

(三)粘土空心砖已不再列为推广应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县、区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转产其它新型墙体材料。

三、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一)新型墙体材料主要包括下列产品:

1.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粉煤灰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

2.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隔墙条板(GRC板);

3.钢丝网架水泥聚苯乙烯夹心板(泰柏板);

4.纸面石膏板;

5.高掺量的利废制品;

6.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其它墙体材料。

(二)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的建筑节能设计规程、施工技术规程和通用图集。

(三)生产符合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98号文)所附目录中的新型墙体材料,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享受税收减免。

(四)新建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其产品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认定符合国家、省或行业标准后,可先行进入市场,并按规定程序向市墙改管理机构办理《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定证书》的申报手续。外省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入我市市场,应当到市、县墙改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五)各类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其产品以承重型新型墙体材料为主,获得《安徽省新 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定证书》、利废率达到规定标准、年生产能力达到规定规模的,按照 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财综[202_]652号)的规定,给予专项贴息扶持。

(六)市、县、区墙改管理机构应会同相关单位,结合我市实际,加大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技术研究,举办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技术培训,积极开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用和节能建筑试点工程。

四、加强管理、严肃执法

(一)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进建筑节能是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县、区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

(二)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应从源头把关,建立设计、审图、质量监督责任制;在组织示范工程评比中,应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对违反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的,不得评为优良工程;对各类建筑违反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可处以工程造价2%以上5%以下的罚款。

(三)市、县、区财政部门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或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计划、国土、农业、规划、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墙改管理机构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

(五)市、县、区墙改管理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积极提供服务,做好禁止生产、使用粘土实心砖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对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突破核定生产计划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篇: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安徽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_-06-25 【生效日期】202_-06-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202_-06-25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进建筑节能,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保温隔热、质量轻、强度高,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四条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墙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组织协调、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农业、规划、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墙改管理机构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应用下列新型墙体材料:

(一)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和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

(二)加气混凝土砌块和条板;

(三)多功能、轻质墙板;

(四)高掺量的利废制品;

(五)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其他墙体材料。

第六条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省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市、县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并核定到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报上一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为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提供信息服务。

第八条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节能设计规程、施工技术规程和通用图集。

第九条第九条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与有关规程,设计建筑项目,采用节能技术,标明应当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条第十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工业固体废物。

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鼓励建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结构、钢结构、承重复合墙体结构等结构形式的建筑物。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

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应当限产,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限制使用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禁止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的填充墙、围墙和临时建筑使用粘土实心砖。

202_年6月30日后,合肥市城市规划区内应当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202_年12月31日后,芜湖、马鞍山、安庆、淮南、黄山、淮北六个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应当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202_年12月31日后,其他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应当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向所在地市、县墙改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代征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自建住房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主体竣工后,凭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改管理机构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返还其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筑工程成本。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除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或者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实行预算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按月足额向上级财政部门上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逾期不缴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在办理结算时扣缴入库。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改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理:

(一)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突破核定的生产计划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可处以工程造价2%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或者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2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 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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