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202_.2.13
编辑:九曲桥畔 识别码:20-102202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4 11:53:2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202_.2.1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

时间:2-12-02-13 依据当前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企业、个人的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给出具体操作指引,供纳税人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参考。如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所得税政策做出修改、调整,我局将及时按照新的政策规定进行调整,敬请广大纳税人注意。

一、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操作指引

(一)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上所称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3、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60号)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一定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以上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由财政、国地税、民政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并公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24号)规定,公益性群众团体是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上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由财政、国地税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并公布。

注:在财税[202_]160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60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是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公益性社会团体(包括群众团体,下同)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向捐赠人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二)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的方法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12%比例范围内的,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利润12%比例的部分,要做纳税调增,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按月预缴,下面以例子说明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对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例1:甲公司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202_年4月通过某经认定的基金会向某受灾地区捐赠人民币100万元,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甲公司一季度累计实现会计利润500万元。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40万元。甲公司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

甲公司二季度应预缴所得税=二季度按累计利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额-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款=500×25%-40=85(万元)

说明: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是按照会计利润计算预缴税款,由于二季度发生的捐赠支出已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已作减除,因此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例2:[接例1]202_年终了,甲公司202_年实现会计利润10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2_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甲公司202_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000×12%=120(万元)甲公司202_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小于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120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可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甲公司202_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0×25%=250(万元)

减去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0万元,甲公司202_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例3:[接例1]202_年终了,甲公司202_年实现会计利润8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2_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甲公司202_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800×12%=96(万元)甲公司202_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大于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96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4万元。

甲公司202_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800+4)×25%=201(万元)

减去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0万元,甲公司202_年度汇算清缴可申请退(抵)企业所得税39万元。

例4:[接例1]202_年终了,甲公司202_年的会计利润-5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2_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甲公司202_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0×12%=0(万元)

甲公司202_年会计利润-500万元,即会计亏损500万元,202_年可扣除的捐赠0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100万元。

甲公司202_年应纳税所得额=-500+100=-400(万元)

甲公司202_年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2_年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0万元,甲公司可申请退(抵)。

(三)关于公益性捐赠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税法上所指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要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才允许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时,应注意享受赠单位索取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以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证明材料。

3、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企业应根据捐赠支出的情况,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行将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59号)规定,自202_ 年4 月l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该政策执行至202_年12月31日。

二、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操作指引

(一)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

1、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扣除的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在扣除实际捐赠额(或捐赠限额)情形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全额扣除的政策规定

(1)允许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个别的也可以直接捐赠),对下列机构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2)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97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3)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21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4)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103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农村义务教育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政策。

(5)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捐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_]24号)规定,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二)注意事项及需要办理的手续

1、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个人向教育及公益事业的具体对象捐赠必须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直接对具体对象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一些基金会的捐赠,必须有文件明确规定的才能税前扣除;没有文件规定的,不能税前扣除。三是“社会团体” 包括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一定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以上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由财政、国地税、民政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并公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24号)规定,公益性群众团体是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上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由财政、国地税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并公布。四是个人的捐赠扣除应当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就是说,应当在减除法定费用之后再减除实际捐赠额(或捐赠限额),故其扣除顺序是先扣除法定费用,后扣除实际捐赠额(或捐赠限额)。

2、办理手续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捐赠须提供科研机构和学校的研究项目计划及资金收款证明。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前扣除。

(三)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计算举例

例1.杨先生在某政府机关工作,每月工资薪金收入3600元。202_年5月份,杨先生拿到工资后,当即向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捐赠1000元,红十字会给杨先生开具了捐赠专用发票。

分析:对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杨先生所在单位财务人员根据其提供的捐赠发票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杨先生5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202_-1000)×10%-25=35(元)如果杨先生是将这1000元捐赠给艾滋病防治事业,按照政策规定,对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是限额扣除,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3600-202_)×30%=480(元)。杨先生实际捐赠额高于捐赠限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捐赠限额予以税前扣除,计算应纳税额。

杨先生5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202_-480)×10%-25=87(元)

第二篇: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DOC)

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

依据当前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企业、个人的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指引,供纳税人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参考,如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所得税政策做出修改、调整,我局将及时按照新的政策规定给出新的操作指引,敬请广大纳税人注意。

一、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操作指引

(一)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的方法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12%比例范围内的,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利润12%比例的部分,要做纳税调增,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按月预缴,下面以例子说明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对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例1:甲公司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202_年5月通过政府民政部门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人民币100万元。甲公司二季度累计实现会计利润500万元。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40万元。甲公司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

甲公司二季度应预缴所得税=二季度按累计利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额-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款=500×25%-40=85(万元)说明: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是按照会计利润计算预缴税款,由于二季度发生的捐赠支出已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做为一项支出已减除,因此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例2:[接例1]202_年终了,甲公司202_年实现会计利润10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2_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甲公司202_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000×12%=120(万元)甲公司202_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小于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120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可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甲公司202_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0×25%=250(万元)

减去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0万元,甲公司202_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例3:[接例1]202_年终了,甲公司202_年实现会计利润8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2_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甲公司202_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800×12%=96(万元)

甲公司202_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大于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96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4万元。

甲公司202_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800+4)×25%=201(万元)

减去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0万元,甲公司202_汇算清缴可申请退还企业所得税39万元。

例4:[接例1]202_年终了,甲公司202_年实现会计利润-5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2_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甲公司202_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0×12%=0(万元)

甲公司202_年会计利润-500万元,即会计亏损500万元,202_年可扣除的捐赠0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100万元。

甲公司202_年应纳税所得额=-500+100=-400(万元)

甲公司202_年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2_年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0万元,甲公司可申请退还。

(三)关于公益性捐赠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税法上所指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才允许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条件做了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时,应注意保存捐赠票据或其他能证明捐赠支出的凭据、证据,以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证明材料。

3、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企业应根据捐赠支出的情况,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行将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无须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

二、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操作指引

(一)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

1、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扣除的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在扣除实际捐赠额(或捐赠限额)情形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此外,还有两个特别规定:

1、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文明确,个人向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阎宝航教育基金会、中国禁毒基金会、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中远慈善基金会、张学良基金会、周培源基金会、中国孔子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中国电影基金会、中国麻风防治基金会、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国寿慈善基金会等的捐赠,在个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基金会管理条例》出台后,有些基金会已由社团法人改为非营利性法人,此处,仍将基金会视同社会团体。但个人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捐赠扣除仅限于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一是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二是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三是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四是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2、个人直接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中心、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捐赠,在个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全额扣除的政策规定

从202_年开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放宽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出台了全额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允许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个别的也可以直接捐赠),对下列机构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

(1)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30号)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1)“红十字事业”的认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28号)规定,红十字事业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开展的相关活动。具体有以下十项:一是红十字会为开展救灾工作兴建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红十字会开展的救护和救助活动。二是红十字会开展的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开展的初级卫生救护培训,以及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三是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及表彰工作。四是中国造血干细胞捐赠者资料库(中华骨髓库)的建设与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人道主义服务工作。五是各级红十字会兴办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红十字会的人员培训、机关建设等。六是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及其开展的活动。七是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八是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九是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十是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红十字会办理的其他“红十字事业”。

(2)对受赠者和转赠者资格的认定 鉴于现阶段各级地方红十字会机构管理体制多元化的情况,为使接受的捐赠真正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秩序,对受赠者、转赠者的资格认定为:①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理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②部分具有受赠和转赠资格的红十字会。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2)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97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3)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21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4)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103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农村义务教育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政策。

(5)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72号)规定,对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助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6)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67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7)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68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8)对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66号)规定,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对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55号)规定,自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止,个人通过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不含各级行业性工会和各类企业工会)用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对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204号)规定,为支持我国农村医疗卫生、经济科学教育、慈善、法律援助和见义勇为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个人自202_年1月1日起(注:也可以直接)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1)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捐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_]24号)规定,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二)注意事项及需要办理的手续

1、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个人向教育及公益事业的具体对象捐赠必须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直接对具体对象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一些基金会的捐赠,必须有文件明确规定的才能税前扣除;没有文件规定的,不能税前扣除。三是“社会团体”是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县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的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通过这类“组织”转赠给教育或公益事业的捐赠都可以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政部门进行确认。四是个人的捐赠扣除应当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就是说,应当在减除法定费用之后再减除实际捐赠额(或捐赠限额),故其扣除顺序是先扣除法定费用,后扣除实际捐赠额(或捐赠限额)。

2、办理手续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的捐赠款汇总捐赠的,可否以代扣代缴单位取得的统一捐赠票据,附上相应的个人捐款明细单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即将出台的文件规定执行。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捐赠须提供科研机构和学校的研究项目计划及资金收款证明。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前扣除。

(三)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计算举例

1、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来源于一个应税所得项目的税前扣除计算方法。

例1.杨先生在某政府机关工作,每月工资薪金收入3600元。202_年5月份,杨先生拿到工资后,当即向某市红十字会捐赠1000元给四川汶川地震灾区,红十字会给杨先生开具了捐赠专用发票。

分析: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杨先生所在单位财务人员根据其提供的捐赠发票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为便于计算,其他扣除项目忽略不计,下同)。

杨先生5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202_-1000)×10%-25

=35(元)

如果杨先生是将这1000元捐赠给艾滋病防治事业,按照政策规定,对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是限额扣除,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3600-202_)×30%=480(元)。杨先生实际捐赠额高于捐赠限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捐赠限额予以税前扣除,计算应纳税额。杨先生5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202_-480)×10%-2 =87(元)

2、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来源于多个应税所得项目的税前扣除计算方法。

例2.罗先生202_年5月取得各项收入20000元。其中,工资薪金收入6000元,出租房屋收入202_元,体育彩票中奖收入12000元。罗先生当即拿出10000元通过某市红十字会捐赠给四川汶川地震灾区。

分析:对红十字事业捐赠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罗先生5月份取得的收入来源不同应税所得项目,而现行税收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捐赠额税前扣除的具体计算方法。为便于大家操作,下面介绍两种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计算方法:一种是按照税率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税率高的应税所得项目进行税前扣除(以下简称“税前扣除选择法”);另一种是按照某个应税所得项目收入额占纳税人当期收入总额比重,乘以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总额,计算出每个应税所得项目的税前扣除额(或扣除限额),并予以税前扣除(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平均法”)。

方法一:税前扣除选择法

1、选择进行税前扣除的应税所得项目:本例共涉及三个应税所得项目。其中,工资薪金所得(6000元/月)个人所得税税率是15%;财产租赁所得中的房屋出租个人所得税税率从202_年1月起下调为10%;偶然所得税率为20%。按照税率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对公益救济性捐赠进行税前扣除的应税所得项目(偶然所得项目、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财产租赁所得项目),扣完为止。本例中,捐赠额10000元可全部在偶然所得项目(12000元)中扣除,不再需要选择其他应税所得项目。

2、各应税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

偶然所得项目应纳税额=(12000-10000)×20%=400(元);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6000-202_)×15%-125=475(元); 财产租赁所得应税税额=(202_-800)×10%=120(元); 罗先生5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400+475+120=995(元)。方法二:税前扣除平均法

1、确定各应税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额: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10000×(6000/20000)=3000(元);

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10000×(202_/20000)=1000(元);

偶然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10000×(12000/20000)=6000(元)。

2、各应税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6000-202_-3000)×10%-25

=75(元);

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202_-800-1000)×10%

=20(元);

偶然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12000-6000)×20%

=1200(元);

罗先生5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75+20+1200

=1295(元)。

比较两种计算方法,税前扣除选择法比税前扣除平均法少缴300元(1295元-995元)个人所得税款。

例3.仍采用例2,假设罗先生捐赠的对象不是红十字事业,而是中国扶贫开发协会。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中国扶贫开发协会捐赠是限额扣除,即捐赠额未超过罗先生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以,在计算罗先生个人所得税时,必须先确定罗先生此笔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6000-202_)×30%=1200(元);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202_-800)×30%=360(元);偶然所得项目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12000×30%=3600(元);罗先生5月各应税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1200+360+3600=5160(元)。由于罗先生实际捐赠额(10000元)超过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5160元),所以,允许从罗先生5月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为5160元。再按例2中的税前扣除选择法和税前扣除平均法计算各应税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

方法一:税前扣除选择法

与例2一样,在三个应税所得项目(偶然所得、工资薪金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中,税前扣除限额(5160元)全部选择在税率最高的偶然所得项目进行税前扣除。

偶然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12000-5160)×20%=1368(元);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6000-202_)×15%-125=475(元); 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202_-800)×10%=120(元); 罗先生5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368+475+120=1963(元)。方法二:税前扣除平均法

1、确定各应税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额: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5160×(6000/20000)=1548(元);

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5160×(202_/20000)=516(元); 偶然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5160×(12000/20000)=3096(元)。

2、各应税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6000-202_-1548)×15%-125

=242.8(元);

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202_-800-516)×10%

=68.4(元);

偶然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12000-3096)×20%

=1780.8(元);

罗先生5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42.8+68.4+1780.8

=202_(元)。

比较两种计算方法,税前扣除平均法比税前扣除选择法多纳129元(1963元-202_元)个人所得税。

对纳税人在捐赠当期取得多个项目应税所得的,既然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并未明确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具体计算方法,所以,对于上述两种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计算方法,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适用。

第三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法规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法规

目 录

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60号)P2 ⒉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民发[202_]100号 P6 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24号)P11 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2_第二批202_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2_〕69号)P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2_]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前款所称检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进行检查,作出检查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 织评估中被评为3A、4A、5A级别,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

五、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第二条所称的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六、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提出申请;

(二)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可分别向省级财政、税务(国、地税,下同)、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可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四)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分别定期予以公布。

七、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五)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的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八、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九、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

(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

(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存在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本通知从202_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提出申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6号)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

《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

民发〔202_〕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全国性社会团体: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2_〕16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可以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为此,我部制定了《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在上述通知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条件、审核程序、申请文件、财务审计、监督管理等内容。现印发你们,以便社会团体、审计机构、审核机关等在资格认定工作中有所遵循。民政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6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可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为进一步明确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规范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格认定工作规范、准确地开展,制定本指引。

一、申请条件

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2.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 年以上;

3.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

4.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5.申请前连续2年检查合格,或者最近1年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

6.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和当年总支出的50%。

二、申请文件

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首先对照申请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并随表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成立登记时间、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上年末净资产数额、住所、联系方式;

(2)宗旨和业务范围;

(3)申请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相关条件的说明;

(4)最近3个开展公益活动的情况;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3.社会团体章程;

4.申请前3个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5.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申请前相应的检查结论或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三、财务审计

为核实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情况,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编制《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见附件2),并提交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审计报告。中介机构接受委托进行审计,应当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社会团体财务审计报告模板》(见附件3)和《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审计报告模板》(见附件4)制作审计报告,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资格认定要求的,应当在审计结论中据实说明。

四、资格审核

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由民政部负责初审。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负责初审。

民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转交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由民政、财政和税务部门定期予以公布。民政部门初步审核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监督管理

对于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检查中对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公益活动支出 情况。

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参加检查时,应当在工作报告中对接受捐赠情况和公益活动支出进行专项说明,同时应当提交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和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的审计报告。

六、取消资格

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存在《通知》第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通报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1.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

2.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

4.存在违反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5.受到行政处罚的。

附件:

1.《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2.《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 3.《社会团体财务审计报告模板》 4.《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审计报告模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2_]45号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二、在财税[202_]160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符合财税[202_]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同时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报送财税[202_]16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三、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四、202_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 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的,不得扣除。

六、对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检查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视同为财税[202_]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检查不合格,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现其不再符合财税[202_]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202_]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或个人向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提请审核确认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再符合财税[202_]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202_]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按上述规定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打印】 【关闭】

第四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2_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

关于公布202_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闽财税[202_]4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60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2_]45号)文和闽财税[202_]70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的202_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福建省202_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附件:

福建省202_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

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2.福建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3.福建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福建省儿童基金会)

4.厦门市老年基金会

5.厦门市红十字基金会

6.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基金会

7.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福建中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0.福建集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福建卢嘉锡科学教育基金会

12.福建新华都慈善基金会

13.福建江夏慈善基金会

14.福建喜盈门慈善基金会

15.闽都中小银行教育发展基金会

16.福建省兴业慈善基金会

17.福建大丰文化基金会

18.尚德教育基金会

19.福建省邓子基教育基金会

20.庄希泉基金会

21.福建海西青年创业基金会

22.厦门眼科中心光明基金会

23.厦门建安慈善基金会

24.寿宁县教育发展基金会

25.南安市仑苍镇教育发展基金会

26.福州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27.福建省读书援助协会

28.福建省慈善总会

29.泉州市慈善总会

30.泉州市泉港区慈善总会

31.泉州市丰泽区慈善总会

32.泉州市洛江区慈善会

33.晋江市慈善总会

34.南安市慈善总会

35.周宁县慈善总会

36.上杭县慈善总会

37.福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38.福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

39.华侨大学教育基金会

40.福建省王清海职业教育发展基金会

41.福建陈燕平慈善基金会

42.福清市慈善总会

43.长乐市慈善总会

44.连江县慈善总会

45.泉州市鲤城区慈善会

46.福鼎市慈善总会

47.石狮市慈善总会

第五篇: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民 政 部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2_]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202_.2.13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