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休假及未出勤期间的工资待遇的规定范文
关于休假及未出勤期间的工资待遇的规定
为使各部门、各车间统一管理和考核员工出勤,特对有关休假及未出勤等情况下的工资待遇进行统一规定。
一、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严格执行公司 2013年下发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休假期间视为正常上班,享受全薪及各项福利。
二、婚假
婚假三天。若男方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同时女方在23周岁以上(含23周岁),且双方均为初婚,增加婚假14天(含节假日)。若对方在外地(不包含双方在本地,父母家在外地的情况),需到对方处结婚,视距离远近,另给路途假(婚假本人于30天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供对方工作单位或户口证明,单位领导同意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定路途假),费用自理。婚假期间,享受岗位工资、补贴和福利。绩效工资按实勤天数计算(即绩效工资为全额绩效工资除以应勤天数,乘实勤天数)。
三、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父母、配偶、子女)可以享受丧假三天。需要前往外地奔丧的,视路途远近另给路程假。丧假期间,享受岗位工资、补贴和福利。绩效工资按实勤天数计算(同上条,下同)。
四、事假
审批权限:1天,由所在车间(部门)领导批准;2至3天,由单位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工资扣发:每月累计,1至5天(含5天),绩效工资按实勤天数计算;6至10天(含10天),扣发全月绩效工资;10天以上,除扣发全月绩效工资外,岗位工资和其它各项补贴按实勤天数发放。请假一个月以上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五、病假
5天以下病假按事假处理。5天以上病假,必须由当地医疗保险机构认可的医院医师出具病假证明,绩效工资按实勤天数计算。病假超过一个月的,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发放最低生活保障,“五险一金”按公司最低标准缴纳。医疗期满仍不能上班的,解除劳动合同。
六、计生假
包括产假、哺乳假、流产假等等。
1、职工自怀孕起至五个月内可随时向单位提出申请休产前假,第六个月起单位不再安排任何工作,按产前假对待,产前假工资为每月600元。
2、本公司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一年(自生育之日开始计算),离岗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是:
计生部门认定的产假时间,其工资按生育津贴标准执行。以后工资为每月800元。
满一年仍不能上班可向单位提出续假,每月工资为500元。续假六个月后,仍不能正常上班的,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女方生育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假期内享受岗位工资、补贴和福利,绩效工资按实勤天数计算。
3、上述待遇适用于独生子女或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第二胎。
4、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假期;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假期,流产假期间绩效工资按实勤天数计算。
5、产假期满上班,给予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病假处理。
6、以上假期均含节假日。
七、工伤
因公受伤的治疗期和休息期(含节假日,休息期遵照医嘱),除按法律规定的陪护和补助外,工资发放按如下标准:
1、治疗期和休息期少于一个月的,不扣任何工资。
2、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绩效工资停发,其它工资及补贴按以下标准发放:
连续工龄(在本单位的)不满二年者,发放60%; 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发放70%; 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发放80%; 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发放90%; 连续工龄满八年及以上者,发放100%。
3、一年以上的执行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和《武汉市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八、探亲假
1、因为本公司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所以取消探亲假。但父母或配偶在外地的,仍可按探亲假的时间间隔规定,报销交通费用(探亲本人于30日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及所探亲人工作单位或户口证明,单位领导同意后,报公司行政人事部部核定探亲频次和交通费用标准,交通费用必须由行政人事部审核后方可报销)。
2、股东派出人员按一个半月探亲一次,每次五天执行。
3、探亲交通费用标准参照出差标准执行。
九、旷工
无故旷工1天,扣发全月绩效工资;连续旷工2至3天(含3天),扣发全月所有工资;连续旷工4至10天(含10天),扣发当月全部工资,扣发半年绩效工资;连续旷工11至15天(不含15天),扣发当月全部工资,扣发全年绩效工资(包括年终奖金);连续旷工15天(含15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达30天,解除劳动合同。
十、本规定自二〇一四年
月
日开始执行。
十一、公司行政人事部对本规定有解释权。
二〇一四年
月
日
第二篇:员工休息休假期间及工资待遇规定
甘肃金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员工休假及休假期间工资待遇规定
为了进一步统一、明确公司员工各类休假的审批程序、休假期限、休假工资待遇以及相关的事后责任、处理办法等,规范公司对员工休假的管理,结合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伤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治疗的,从发生工伤之日或检查确诊为职业病当日起,进入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期间工资按本人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发放。
2、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可以适当
延长,但延长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由公司工伤管理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联系省市相关部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事宜。
3、员工工伤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4、工伤员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公司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公司正式员工发全薪工资。
三、事假
1、员工休事假全年不能超过30天,否则公司将解除其劳动合同。
2、员工休事假超过25天时,从原岗位调离,员工关系转入人力资源部,员工休完假
后在规定期限内的重新安排工作岗位,超过规定期限的,解除其劳动合同。
3、员工休事假按休假天数扣减工资,当月实得工资=基本工资÷21.75天×休假天数-
本人应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当实发工资不够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时,补足社会保险费用,实发工资扣完为零
4、。临时性请假须在请假结束后当天补交假条,逾期没有补交者按旷工执行。
四、病假
1、员工因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必须经过县(区)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理诊断书及建议休假期限,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2、本公司工龄不满2年者,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已满2年不满4年者,按本人工
资的70%计发;已满4年不满6年者,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已满6年不满8年者,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100%计发工资。
3、员工休病假,门诊治疗最多休假1个月,住院治疗最多休假3个月,超过3个月时,1
从原岗位调离,员工关系转入人力资源部,续假时同时需提供住院证明、费用清单、住院医嘱,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审核后出具病假证明。
4、休假后重新安排工作岗位,不能从事重新安排工作的或休假超过规定的医疗期不能
回公司工作的,公司将解除其劳动合同。
5、员工休病假,一定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虚开医院诊断书等现象的发生,否
则,一经查实,所休假期按旷工论处,并按照公司相关考核制度进行处罚;各单位(部门)开具虚假病情调查证明的,按照公司相关考核制度对单位(部门)领导进行考核。
五、产假
1、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
①女职工产假为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②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③ 在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方产假增加 50天,男方护理假增加5天。
2、女职工计划内怀孕流产的,应根据医保定点医院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①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的产假。
②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3、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根据医保定点医院的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4、工资待遇:女员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所在岗位当月考核工资发放。
六、婚假
1、员工符合国家规定申请结婚时,可给予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时,可给予30天。
2、工资待遇:休婚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所在岗位当月考核工资发放。
七、丧假
1、员工的近亲属死亡,需要员工本人办理丧事的,可给予3天的丧假,外地的另加往
返路程天数。
2、员工在休丧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所在岗位当月考核工资发放。
八、各类休假的审批程序:
1、经公司备案的中层领导干部和一般员工休假:
①经公司备案的中层职务的领导干部休事假1—6天时,由公司副总批准;7天以上,由公司副总经理签字同意,报总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一般员工休事假1—6天时,由部门经理签字批准后,报分管副总批准;7天以上,报总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部备案。
②休病假在1-6天时,由部门经理批准;7天以上(含7天)由部门经理签字同意,报分管副总批准(包括休假后再续假者)。超过三个月时,经分管副总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办理员工关系调转手续。
③休产假、婚假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所在单位(部门)经理签字同意,经分管副总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④丧假由所在单位(部门)经理签字同意,经分管副总审批。
2、各部门必须在每月5日之前汇总休假人员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各单位要对事假严格把关,对于超期休假者,必须在休完假后上班的第一天补续假审批手续,否则按照公司相关制度予以考核。
3、以上休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并于休假期满后及时销假(凡休假备案人员),否则按旷工处理。
九、旷工
1、员工不请假且无正当理由不上班、无故缺勤、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不服从工作分配而造成停工、伪造休假证明、假期期满逾期不归并且无特殊情况和未办理续假手续等缺勤的时间,均属旷工。
3、员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0天者,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人事主管部门,公司将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十、计算上述事假、不包括公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计算工伤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时间时包括公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
十一、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员工各种休假的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
十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注:当月考核工资由公司领导决定)
第三篇:出勤与请、休假规定
重庆圣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出勤与请假、休假规定
第一条 本工厂员工必须准时上下班。第二条 本工厂出勤时间:
1、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2.如遇紧急出货,加班时间则弹性调整。
3、工段长(或班组长)以上干部应提前15分钟进工厂到生产现场,做好准备工作,召开班前会议。
第三条 公司员工每月休假贰天(计件工人除外)休假时间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安排,休假一律视作出勤。
第四条 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条》,写明请假事由及职务代理人,经批准后,存根联交部门领导处备查,准假联交厂办公室考勤。
第五条 请假规定
1、休假:休假应提前一天向部门主管提出申请并填写假条,经批准后准予休假。
2、事假:事假应提前两天向部门主管提出申请并填写假条,按规定审批后才予准假。
3、病假:因疾病经核定(应出具医生证明或叁拾元以上的医药发票),必须治疗时,可以请病假,根据病情报请公司批准。
4、工伤假:因公受伤请假或需住院治疗的员工,按《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婚假:员工本人结婚时,必须在婚前10天提出申请,按规定报公司后,根据回家路途距离给予婚假,最多不超过15天。
6、丧假:直系亲属死亡者,按规定报工厂后根据回家路途距离给予丧假,原则不超过10天。
第六条 未经请假擅离工作岗位,或假期以满未到岗,按旷工考核,超过三天者,视同自动离职,自愿放弃所有工资和待遇。
第七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碍工厂工作的正常开展,由部门报请厂部办公室,根据情况作出有关决定。
第八条 准假权限
1、车间主任(部长)准假权限为两天,两天以上者,须由总经理审批。
2、车间主任(部长)级以上请假者,须经总经理核准。
3、请假程序:本人填写请假条交车间主任(部长),再由车间主任(部长)交厂部办公室,由厂部办公室报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 凡违上述规定者,除处警告一次外,并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第十条 本规定若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准。第十一条本规定从2008年2月21日起执行。
重庆圣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08年2月20日
第四篇:6.1出勤与休假管理规定
东方丽晶【2011】-HR-制度第005号
出勤与休假管理规定
1.0 目的1.1 规范员工出勤、请销假行为。
1.2规范考勤及请销假的审批流程。
2.0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员工。
3.0定义
制度、规范、试行
4.0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
4.1公司依据工作需要针对不同岗位制定相应的作息时间安排,原则上后勤岗位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2小时,一线员工每周不超过38小时(特殊情况除外)。
4.2例如后勤行政岗位工作时间:每天工作时间7小时。
上午:9:00——12:00,下午: 14:00——18:00 午餐时间: 12:00——14:00
4.3.休息时间,一线员工与管理干部采取每周一至周四期间轮休,每周一天;周五至周日任何岗位不可缺岗或调休。行政及部分后勤岗位每周日休息。
4.4.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参照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如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假的,均需在当月内调休完毕。根据国家规定或因特殊情况,公司可对作息时间进行适当调整。
5.0考勤打卡制度
5.1 员工每天应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予以打卡考勤,不做电子打卡的实行手工签到和签退制度。
5.2 员工于规定上班时间后三十分钟内打卡者为迟到,于规定下班时间前三十分钟内打卡者为早退;超过上述时间未打卡并未履行请假手续者视为旷工。
5.2.1当月迟到和早退累计3次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连续旷工3天公司将予以除名。
5.3 员工考勤不允许委托他人代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包括代签到或签退),如发现替代行为,替代人和被替代人均按旷工1天处理。
5.4 迟到、早退一次普通职员罚款20元,管理岗位人员罚款60元。
5.5 代打卡(代签到、签退)的,当事人每人罚款100元/次。6.0加班
6.1员工加班需按管理权限由上一级领导审批,未进行事前报批的,一律不计加班。
6.2 出差期间遇休息日、节假日和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计为加班。
6.3 加班时间一般以调休形式予以补偿,并且不可跨月累计。因工作需要不能以调休形式补偿的,由执行总经理批准可计发加班费。7.0休假种类
7.1 婚假: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的增加晚婚假7天。
7.2 丧假:员工处理其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及有赡养关系直系亲属的丧事,给予3天假期,省外加2天路程,计5天。
7.3 产假和计划生育假:女员工生育前后给予产假90天,配偶生育,男员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女员工怀孕流产依据医院证明休假,最长不得超过20天。
7.4 带薪年假: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假;工作满一年不到三年的,每年享有带薪年假7天,工作三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假12天;年假可一次连休也可以分两次休完,年假不做结转累计,休假计划需提前一个月向直属上级提报,如与工作冲突需视工作所需予以调整休假时间。
7.5 连休假:公司外聘管理干部每月可选休连休假5天或每周一天的公休方式,如选择连休需要每月25日前提报上级部门主管审批并向人力资源部提报次月休假日期及安排好职务代理人,连休假不可跨月累计,且同一时间段内同一部门不可有两人休假。
8.0员工假期薪资管理
8.1 病假薪资:有医院治疗、休假证明且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批的病休假期内,员工可享受基础工资,无岗位工资、全勤奖金及补贴;病休假超过30天经公司研究不能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按劳动协议相关规定办理。
8.1 事假薪资:事假一天扣发日工资100%(该月实发工资计算办法:当月应发工资-当月应发工资/当月应出勤天数×事假天数)、无全勤奖金。
8.2 旷工薪资:旷工每小时管理岗位罚款60元,一般员工罚款20元;三小时以上按旷工一天计算,旷工一天,管理岗位扣发三日薪资,一般员工扣发二日薪资;月度累计旷工3天,无全月岗位薪资、全勤奖金及补贴,基础工资按旷工天数的双倍或三倍扣罚,直至解除劳动关
系。
8.3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安排到岗值班的,经人力资源部核定,按劳动法规定核算加班工资(开业后实行,现实行加班调休制)。
8.4 公司发放加班费,计算办法为加班日不超过7小时的按小时计算:加班费=当月应发工资/ 当月应出勤天数/ 7小时×加班时间;加班日超过7小时按日工资计算:加班费=当月应发工资/ 当月应出勤天数×加班天数。
8.5公司全勤奖设定为200元整,新入职员工在每月10号前入职全勤奖为200元整,每月10号后入职人员全勤奖为100元整。
9.0.请销假制度
9.1.员工请假需遵照事前请假的原则,不得事后补请,除非急诊等特殊情况除外。
9.2.员工、主管级人员请假1-5天可在本部门申请,由部门经理/处长核准,报人力资源部考勤并事后销假。
9.2.1.员工、主管级人员请假5天以上,本部门经理/处长核准后需报人力资源部核实并报执行总经理签批,人力资源部考勤并事后销假。
9.2.2.部门经理请假1-3天,由本部门处长核准后报人力资源部考勤并事后销假。
9.2.3.部门经理请假3天以上及处长请假均由人力资源部提报执行总经理核准(人力资源部提报执行总经理核准前需核查当期其他经理级人员的请休假情况),人力资源部考勤并事后销假。
9.3.病假须持正规医院就诊病历及休假证明,急诊需加盖急诊印章。如非事前请假,请在休假当日第一时间通知部门领导,以免延误工作安排,否则按旷工处理。主题词:考勤
传达至(报送):各部门(共印1份)发出人(部门):行政管理处发出日期:2011-12-02
第五篇:(综合2)员工休假及休假期间工资待遇规定
员工休假及休假期间工资待遇规定
(试行稿)
为了进一步统一、明确公司员工各类休假的审批程序、休假期限、休假工资待遇以及相关的事后责任、处理办法等,规范公司对员工休假的管理,结合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工伤及职业病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经县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确诊后,受伤员工进入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按本人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发放。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从发生工伤之日或检查确诊为职业病当日起计算。
第二条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由公司工伤管理主管部门联系省市相关部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事宜。工伤鉴定等级在7-10级,需要延长治疗期的人员,员工关系转入综合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条员工工伤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四条工伤员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公司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章事假
第五条员工休事假全年不能超过20天,超过20天将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员工休事假按休假天数扣减工资,当月实发工资 = 实得工资-(实得工资÷21.75天)×休假天数-本人应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当实发工资不够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时,补足社会保险费用,实发工资扣完为止。
第三章病假
第七条员工因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由员工本人书面申
请,并持公司指定的县(区)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病理诊断书、实际交费发票及休假证明,按程序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八条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给予3个月医疗期,5年以上的给予6个月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将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九条员工休病假在30天以内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在门诊治疗需请病假时,应经班组长、部门领导及主管副总批准后方可休假。同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由各单位统一保管备查:
①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②公司指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
2.住院治疗需请病假时,应经班组长、部门领导及主管副总批准后方可休假,同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由各单位统一保管备查:
①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②公司指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住院证。
第十条员工休病假超过30天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由休假员工所在单位在三个工作日以内将该员工关系转入综合管理部门,按待岗人员进行管理。同时应将该员工的所有休假证明一并转交综合管理部门。
2.休假员工待岗期间仍需续假治疗时,应由本人向综合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第九条的规定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3.员工休病假在30天以上至规定的医疗期期间需上岗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公司视岗位缺员情况重新分配工作岗位,不服从工作分配、不能从事重新分配的工作以及休病假超过规定的医疗期时,公司将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按以下办法发放:
1、病假在30天以内时,员工休病假期间的工资按休假天数扣减,扣减后当月实发工资 = 实得工资-(实得工资÷21.75天)×休假天数-本人应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当实发工资不够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时,补足社会保险费用,实发工资扣完为止。
2、病假在30天以上时,公司只负责缴纳员工当月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二条员工休病假,一定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虚开医院诊断书等现象的发生,否则,一经查实,所休假期按旷工论处,并按照公司《员工工作时间行为规范》进行处罚。
第四章产假
第十三条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3、在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方产假增加 50天,男方护理假增加5天。
第十四条女职工计划内怀孕流产的,应根据医保定点医院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1、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的产假。
2、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第十五条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须出具县(区)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工资待遇:女员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所在岗位当月平均工资发放。
第五章婚假
第十七条员工符合国家规定申请结婚时,可给予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时,可给予晚婚假30天。
第十八条工资待遇:员工休婚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所在岗位当月平均工资发放。
第六章丧假
第十九条员工的近亲属(祖父母、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需要员工本人办理丧事的,可给予3天的丧假,外地的另加往返路程天数。
第二十条员工在休丧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所在岗位当月平均工资发放。
第七章带薪年休假
第二十一条员工进入公司满一年且与公司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者,可享受带薪休假。
第二十二条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二十三条员工带薪休假需服从公司安排,在当休完,不予跨累计。各单位要合理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不得妨碍单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带薪年休假可抵病假、事假使用。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允许跨安排休假。
第二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
第二十七条员工休年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被公司召回时,由本单位领导和分管副总批准后报总经理审批,予以报销返厂的单程路费。
第二十八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假的,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在年终按照该员工全年平均日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八章旷工
第二十九条员工不请假且无正当理由不上班、假期期满逾期不归并且未办理续假手续所造成的休假时间等,均属旷工。
第三十条当月旷工1天,扣发当月工资,只发盖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当月旷工2天及以上时,扣发两个月工资,只发盖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调离原岗位。
第三十一条员工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时间超过5天,员工所在单位必须在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上报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公司将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三个工作日内不上报者,每发现一次,考核单位领导2000元。
第九章各类休假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一般员工休假
1、一般员工休事假一周以内,由所在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批准;休事假一周以上,由所在部门行政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休事假超过20天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按第五条的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2、一般员工休病假一周以内,由所在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批准;休病假一周以上,由所在部门行政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休病假超过一个月时,按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3、休产假、婚假由所在部门行政主要领导签字同意,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报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4、丧假由所在部门行政主要领导签字同意,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5、休带薪年休假时,由所在部门行政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报分管副总批准。年休假的休假情况,各单位必须在每月28日之前汇总并报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各单位要对年休假严格把关,对于超期休假者,实行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公司相关制度予以考核。
第三十三条中层领导休假
1、中层正职领导休假,经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后交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2、中层副职领导休假须部门正职领导签字同意,经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后交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高层副职领导休假由总经理或其授权委托人批准。
第三十五条总经理、党委书记休假须经董事长审批。
第三十六条以上休假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并于休假期满后及时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章休假管理及其它
第三十七条员工休假时,先休带薪年休假;休带薪年休假未休完的,不允许休其它休假。
第三十八条计算上述事假、带薪年休假和旷工时间时,不包括公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计算工伤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时间时包括公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要加强员工各种休假的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人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