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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民事诉讼证据
编辑:梦醉花间 识别码:20-24515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9 17:31: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第8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种书证属于处分性书证?()A、医院病例

B、被继承人生前写给他人的含有立遗嘱图的书信 C、离婚证书 D、日记 答案:C

2、原告李华诉被告刘晓汽车肇事侵权赔偿一案中,有下列几个证据:

(1)某甲的证言。某甲证明,他在2002年7月8日听某乙说,刘晓开车撞了李华(2)交通警察出具的肇事现场照片的复印件。

(3)某乙的证言。某乙说,我看了张三拍摄的录像带,上面有这起肇事发生的全过程。(4)李华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华说,我在2002年7月8日开车正常行驶在路上,刘晓闯红灯,撞了我。

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证明刘晓是汽车肇事的直接责任人这一事实的原始证据?()A、某甲的证言

B、交通警察出具的肇事现场照片的复印件 C、某乙的证言

D、李华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答案:D

3、某个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下列证据属于物证的是哪一项?()A、合同书。上面有被告的指纹,证明被告曾经接触过这封信

B、被告的日记。通过上面的记载,证明被告和原告曾经签订了购销合同 C、录像带。记录了原被告签订合同全过程

D、合同书。通过上面条款,证明原告和被告曾签订了合同 答案:A

4、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偿还其借款。甲出示了一张乙签名的借条。乙否认借款事实存在,主张签名是摹仿的。这需要对乙的签名进行笔迹签订。下列关于鉴定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无需法院和乙的同意

B、甲如果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重新签订除外

C、对于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甲认为其依据明显不足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D、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答案:C

5、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面表达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依据 B、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C、凡是知道案件的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D、提交外文书证,必须有中文译本 答案:D

6、根据法律规定,不能作为证人的人是()

A、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B、未成年人

C、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D、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和不能辨别是非的人 答案:D

7、甲乙之间有一房屋租赁合同,乙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已由半年时间,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交纳租金。乙在诉讼中提出,出租人因长期不维修出租房屋,致使其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乙提供了因甲不维修出租房屋而使其受损的证据。此证据在证据法理论不属于:()A、反证 B、本证 C、直接证据 D、原始证据 答案A

8、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张平提出有被告署名的借条,声称被告李名欠下了他5000元未还。被告李名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张平署名的收条,称所借的5000元已经还了,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欠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开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原告提供的借条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 B、原告提供的借条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 C、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 D、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 答案:C

9、在一起侵权纠纷中,原告钱二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人李效法提供的说他听路人说被告刘三打了钱二的证言(证明刘三打了钱二的事实);医院就钱二的伤势所作的诊断书的复印件(证明钱二受伤的事实);钱二单位出具的钱二在家养伤误工被扣工资240元证明(证明钱二受伤之后的损失)。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证人证言是直接证据,复印的诊断书、误工证明是间接证据 B、证人证言是间接证据,复印的诊断书、误工证明是直接证据 C、证人证言、复印的诊断书是直接证据,误工证明是间接证据 D、证人证言、复印的诊断书是间接证据,误工证明是直接证据 答案:B

10、某甲与某乙签订一口形式的租赁合同,租期为1年。3个月后某甲欲解除合同,而某乙主张租期未满,要求某甲交纳违约金,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某乙主张租期为1年,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材料为双方的口头合同,且有第三人为证。双方的口头合同因缺乏证据的()而不能被法院采信。A、客观性 B、关联性 C、合法性 D、可重复性 答案:C

11、下列关于民事证据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都可称为民事证据,都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定的依据

B、证据必须与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关联性

C、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虽然取得方式不合法,但只要证据形式合法就行 D、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也可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 答案:B

12、下列关于视听资料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可以作为视听资料,但硬盘中的电脑数据不能作为视听资料 B、视听资料易于保存,但容易被人利用技术手段篡改

C、在审判中经过剪辑存有疑点、经技术处理已将疑点消除的录音带仍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D、凡经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资料,一概不予认定 答案:C

13、关于证据理论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司考2009.3.40)A、传来证据有可能是直接证据

B、诉讼中原告提出的证据都是本证,被告提出的证据都是反证 C、证人转述他人所见的案件事实都属于间接证据

D、一个客观与合法的间接证据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答案:A

14、关于证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司考2008.3.40)A、王某是未成年人,因此,王某没有证人资格,不能作为证人

B、原告如果要在诉讼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 C、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乙律师是目击案件情况发生的人,对方当事人丙可以向法院申请乙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如法院准许,则乙不得再作为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D、李某在法庭上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的证言,该书面证言能够代替证人出庭作证 答案:C

15、甲对乙提起的返还借款的诉讼,就乙向甲借款事实的证明,根据民事诉讼理论,下列哪一选项属于直接证据?()(司考四川2008.3.41)A甲向法庭提交的乙向其借款时出具的借据的复印件 B、甲向法院提交的其向乙的银行卡转款的银行凭条

C、甲的朋友丙向法院提供的曾听说甲说乙要向甲借钱的证词 D、甲的同事丁向法院提供的曾见到甲交给过乙钱的证词 答案:A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民事诉讼,下列哪些人员可以成为证人?()A、特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当的10周岁的未成年人 B、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成年人 C、了解案件情况的有关单位

D、了解案件情况的当事人的近亲属 答案:ACD

2、在下列哪些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A、王红诉刘平要求其偿还所借的4万元的纠纷案件

B、蔡清诉和平医院要求其承担因该院外科医生手术不慎而给自己造成残疾的赔偿责任的纠纷案件

C、赵华诉陈东要求其赔偿因饲养的宠物狗咬伤自己所遭受经济损失的纠纷案件 D、赵利诉李强要求其赔偿因驾驶车辆不慎撞伤自己所遭受经济损失的纠纷案件 答案:BC

3、按照法律规定,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的证据是()。A、有关国际秘密的 B、有关商业秘密的 C、有关个人隐私的 D、有关个人经历的 答案:ABC

4、甲在购买电水瓶时,阅读了其包装上的性能说明,感觉不错,遂买下,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引起争议,请问该水电瓶的包装可以作为()证据被法院采纳? A、书证 B、证物 C、签定结论 D、视听资料 答案:AB

5、原告甲在被告超市电梯上摔伤时,证人乙正好在现场,其所述证言,分清了本案当事人的责任,该证言属于()。A、原始证据 B、派生证据 C、直接证据 D、间接证据 答案:AC

6、甲死后,乙要求继承其财产,理由是两人系收养和被收养的关系,为此,法院要求其提供证据,乙提供下列哪些证据属于间接证据?()A、乙从2岁开始就由甲抚养

B、甲和乙在国家公证机关正式办理收养手续

C、甲与乙一直生活在一起,大家公认他们系父子关系

D、近年由于甲体弱多病,一直由乙照顾,甲死后的丧费也由乙负担 答案:ACD

7、周某与某书店因十几本工具书损毁发生纠纷,书店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被损毁图书以证明遭受的损失。关于本案被损毁图书,属于下列哪些类型的证据?()(司考2010.3.83)A、直接证据 B、间接证据 C、书证 D、物证 答案:AD

8、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被告所写的向原告借款5000元整得借条,在诉讼证据中属于()A直接证据 B、书证 C、物证 D、本证 答案:ABD

9、下列关于证据证明力的说法,正确的有:()A、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B、实物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言词证据

C、直接证据的证明力般大于间接证据 D、物证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书证 答案:ABC

10、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供了甲乙丙丁四人的证言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其中甲无当理由未出庭作证,乙是张某的弟弟,丙是张某代理人的妻子,丁是法院院长,谁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C

11、周某系某厂经理,一天下班时,在厂门外,被一只狼狗咬伤,实际损失4000元,向狼狗饲养人杨某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000元。以下证据属于本证的有:()A、周某表明是杨某的狼狗咬伤自己的陈述

B、杨某提出证人证言,证明周某的伤不是其狼狗咬伤

C、杨某表明,其狼狗之所以咬伤张某,是因为周某故意殴打其狼狗造成的陈述 D、周某提交的自己伤口的照片 答案:ACD

1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A、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B、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C、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D、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答案:ABCD

13、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实体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法性,下列关于违背民事诉讼证据程序的合法性而不能作为证据的证据材料有()。A、以秘密方式安装窃听器材而获取的证据材料

B、某人为获取侵权事实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购买侵权产品所获得的证据 C、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

D、未经对方当事人知晓而制作的录音材料 答案:AC

14、下列证据属于鉴定结论的有()

A、婚姻登记的部门对当事人采取不合法手段而取得结婚证的情况说明 B、对某大楼造价的评估

C、某案中对母牛和小牛所作的亲子鉴定 D、有关部门对某人患有精神病的鉴定 答案:BCD

15、关于证据的种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司考 四川.2008.3.83)A、患者王某以误诊为由起诉某医院。王某提交的医院病历和X光片均属于鉴定结论

B、李某在某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披露黄某隐私的文章。黄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该杂志,该杂志属于书证

C、张某认为徐某伪造遗嘱侵犯其继承权,向法院起诉徐某。张某提供了该份遗嘱,该遗嘱属于书证

D、周某驾车回家途中将行人吴某撞伤,交警冯某当时正处在事故现场,于是按照双方责任开具了事故认定书。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并提供了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属于勘验笔录 答案:BC

16、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为证明这一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据”;被告则主张“借贷已经还清”,并向法院出示了原告交给他的“收据”。关于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司考.2007.3.81)A、“借据”是本证,“收据”是反证 B、“借据”是本证,“收据”也是本证 C、“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是间接证据 D、“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也是直接证据 答案:BD

17、关于证人与鉴定人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司考.四川.2008.3.89)

A、证人只能就其所见所闻如实陈述,不能发表对案件的意见;而鉴定人则要对其所鉴定的事项发表意见。

B、证人无须具备专业知识;而鉴定人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C、证人是不可替代的;而鉴定人是可以替代的

D、证人不属于回避的对象;而鉴定人属于回避的对象 答案:ABCD

18、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现在企业经营》杂志和吕某赔偿损失5万元,并进行赔礼道歉。一审法院仅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3万元,未对“赔礼道歉”的请求进行处理。杂志社认为赔偿数额过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案件的一审过程中,关于本案的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司考.2008.3.98)

A、因旷工而被甲公司开除了的甲公司员工于某所提供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B、吕某在采访甲公司某名保安时,采用录音笔偷录下双方的谈话,因该录音比较模糊,所以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C、甲公司提供的考勤数据表,属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D、《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在庭审过程中,收到了甲公司员工刚刚提供的反映甲公司员工作息时间的一份材料,该材料可以作为新证据提交法院 答案:ABD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甲骑车不小心把乙撞了一下,两人由争吵转变为互殴。后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被乙打成脑震荡,住院治疗花了1万元。并向法院递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单据,诉讼中,乙辩称,在互殴过程中,自己也被甲打得遍体鳞伤,花去医疗费5000元,要求甲予以赔偿。问:

(1)甲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是()。A、书证 B、鉴定结论 C、证人证言

D、勘验笔录 答案:A(2)诉讼中乙的回答属()A、反诉 B、答辩 C、反驳 D、认可 答案:A

2、原告黄华出差常住被告李柯工作的旅馆,因而关系密切。1998年6月20日,当原告又出差住宿时,被告请原告到家吃饭并向原告提出借5000元买车用。第二天,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5000元,被告为原告留下借据。1998年11月,原告在向被告人索要欠款时,被告讲只能用其摩托车来抵债,否则,无钱还款。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同意被告的要求,摩托车作价5000元归原告所有,被告要回了借据。事后,原告因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使得车子报废,便于1999年7月2日起诉到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所写的5000元借据的复印件为证据,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反驳说,该笔借款已经用摩托车作价。还请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的证据—“借据的复印件”在民事诉讼法中属于:()A、原始证据 B、派生证据 C、直接证据 D、间接证据 答案:BC(2)被告所作的该笔借款已经用摩托车作价返还的陈述,属于什么证据?()A、原始证据 B、派生证据 C、直接证据 D、间接证据 答案:AC(3)人民法院如果要查明案件事实,应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A、听取原、被告双方的陈述 B、查明复印件的来源是否可靠 C、用其他证据和复印件相互印证 D、让原告撤诉 答案:ABC(4)如果本案原告不能提供借据的原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而且被告又否认借款的,人民法院应该:()

A、以借据的复印件为定案依据,判决被告还款 B、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C、转移至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D、继续调查取证,直至查明真相 答案:B

四、名词解释

1、证据

2、证据的证据能力

3、证据的证明力

4、书证和物证(复旦大学2009年考研真题)

5、视听资料

6、证据保全

7、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武汉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五、简答题

1、简述证据的理论分类。

2、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

六、论述题

1、论述书证和物证的区别和联系。

2、试述诉讼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3、请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当事人陈述的性质与功能谈谈自己的看法。(武汉大学2005年考研真题)

4、请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有关民事诉讼理论,谈谈你对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与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看法。(武汉大学2006年考研真题)

5、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试论民事证据和证明力与证据能力。

七、案例分析题 1、2003年7月,申请人厦门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与德国五矿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1000吨铝锭的合同,合同约定起运港为巴丁塔基港,装船日期为2003年8月,该批货物由上海远洋运输公司所属“丰收”轮承运,但直到2003年12月底,“丰收”轮才驶抵厦门港口,比运输时间迟到近一个月。申请人审查其货物提单,装船日期为8月30日,符合约定日期。申请人怀疑“丰收”轮迟延装船,因而,倒签了提单。虽然申请人掌握了一些证据材料,但是很难确认倒签提单的事实。由于货物迟到,给申请人履行国内贸易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后果,因而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在“丰收”轮即将离港之即,申请人立即向某海事法院起诉,并同时申请证据保全,法院受理后,认为案情紧急,确需保全有关证据,遂裁定对“丰收”轮航海日志、相关单据及“丰收”轮船长和大副如实回答该院的提问作出证据保全。请问:厦门海事法院的证据和保全裁定正确吗?为什么?

2、张来武与张小京因继承李斌的遗产而到法院进行诉讼,原告张来武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李斌亲笔书写的遗书,证明让其继承李斌的全部遗产,被告张小京则根据该遗嘱的笔迹特征,认为该遗嘱的笔迹不是李斌的笔迹,因此该遗嘱是伪造的。

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中的遗嘱属于何种证据,为什么?

3、钱某是民营企业家,并开办了一家自己的工厂甲工厂。2001年甲厂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客车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向乙公司提供客车30台,乙公司向甲厂支付货款600万元。甲厂履行了合同,乙公司却拒不支付货款。甲厂于2002年6月20日向辽宁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偿还欠款本息650万元。在举证期限内,甲厂有一份证据没有提供,后来在开庭审理时才提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乙公司在收到甲厂提供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供了新的证据。2003年5月5日该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甲厂不服,向辽宁省高院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甲厂除坚持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外买还要求被上诉人偿还其他欠款80万元。被上诉人对自己进行赔偿。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提出了新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于是未经开庭经行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问题:

(1)对于甲厂逾期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对于乙公司针对甲厂的证据提出的用来反驳的新证据,一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3)二审人民法院对于甲厂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当如何处理?

(4)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乙公司在二审法院期间提出的反诉应当如何处理?

(5)本案中人民法院经行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是否正确?

第二篇: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

何为民事诉讼证据?所谓的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材料。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应当具有的性质和要求是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具有以下三个基本属性:

(一)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虚构之物,因而又称之为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

(二)关联性(实质证据必须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即待证事实)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关联性要注意:

1、关联性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凭空推测的。

2、关联性既可以是直接的联系,也可以是间接的联系。

3、关联性既可以表现为肯定的联系,也可以表现为否定的联系。

(三)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两层含义:

1、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认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2、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

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资格即证据能力。证据能力有以下规则:

1、证人资格规则。《民诉法》第70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

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证据规定》第53条进一步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形式主要有:(1)不符合法

定在证据形式;(2)不符合法定来源;(3)取证的程序和手段非法。

3、证据必须经过质证的规则。

4、限期举证的规则。

5、调解或和解中对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的规

则。

6、证据能力受限制的规则。

在理论上按照不同的标准可把证据进行分类:

1、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可以分为本证与反证。(本证是

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该事实的证据。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出的证据。)

2、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

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非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是在案件事实发生、发展和消灭的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证据即“第一手证据材料”。传来证据又称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的证据。)

3、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不同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

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的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4、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以及与待证事实之间联系的不

同可分为间接本证与间接反证。

我国的证据种类:

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案等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

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其特点:(1)书正式一所其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2)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3)署正在形式上相对固定,稳定性较强,一般不受时间的影响,已于长期保存。)

2、物证(是指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质量、规格、损坏

程度等标志和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和痕迹。其特点

(1)物证是以实体物的属性、特征或存在着状况证明案件事实。(2)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3)物证在诉讼中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

3、视听资料(是指采用的先进技术,利用图像、音响以及电

脑存储的资料等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其特点:(1)信息量大、形象逼真(2)具有较强的准确性和证明力(3)视听资料的使用具有很大的方便(4)容易被变造或伪造)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以口头或书

面形式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其特点:(1)证人与案件事实所形成的联系是特定的具有不可替代性(2)证人证言只能是证人就其所知晓的案件事实所做的陈述,而不包括对这些事实所做的评价,也不包括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看法(3)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容易受到主客观因

素的影响)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情况向法院

所作的陈述。其显著特点是,真实性与虚假性往往相并存。)

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

事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做的结论性意见。)

7、勘验笔录(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品进行勘查、检验后制作的笔录。)

民事诉讼在收集和提供证据问题方面采取当事人主义。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包括以下情形:(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诉讼中止、诉讼终结、回避等与实体正义无关的程序事项。另一种是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调查收集证据,包括以下情形:(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需法院依职权调去的档案资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却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证据的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主要方法:查封、扣押、拍照、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

诉讼证明

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证明是指当事人和法院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其特征:

1、主体主要是当事人。

2、主要是一种他向性证明。

3、目的是正是诉讼中的争议事实,说服审理案件的法官追求有利于己的诉讼结果。

4、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规范性。

5、手段限于具有证明能力的证据。

诉讼证明有以下要素:

(一)、证明主体

(二)、证明对象(也称待证事实是指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案件的解决由法律意义的事实。证明对象的范围:

1、实体法律事实

2、程序法律事实

3、法院所不知的地方性法规、习惯、外国法律。无需证明的事实:

1、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自然规律及定律

4、推定的事实

5、预决的事实

6、公证证明的事实。)

(三)、证明方法

(四)、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分配有:一般规定,某些侵权案件证明责任的特别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特别规定,法院的裁量性规定。)

(五)、证明标准(是指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或尺度,又称为证明要求。我国过去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在《证据规定》第73条确立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但使用这一标准时要注意:第一,此标准是做低限度的证明标准,是对法官内心确信上的最低限度的要

求。法官不能以此为借口,放弃对其他证据的认真审查和判断,以达到更强的内心确信,尽可能接近客观事实。第二,此证明标准是适用于普通类型的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而不是适用于所有的案件。)

(六)、证明程序。

第三篇: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

一、单项选择题

1.民事诉讼证据最本质的特征是

A.客观真实性 B.关联性C.合法性 D.公正性 【 】

2.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在法定证据中属于

A.书证 B.物证C.视听资料 D.鉴定结论 【 】

3.有关证人证言,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B.证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没有直接的关系,限制行为能力甚至无行为能力的人都有可能成为证人

C.即使证人与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仍可以作为证人

D.有义务作证的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其证词也必须经过法庭质证,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

4.关于当事人陈述,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当事人的承认,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表示认可,在证据种类中属于当事人陈述

B.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法律都规定,当事人对事实的承认可以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我国法律对此亦有规定

C.由于当事人陈述同时具有可信性和虚假性,因此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陈述应当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的情况,来审查判断证据

D.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有矛盾,则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都不能作为证据被法庭采信 【 】

5.证人提交的书面证词或视听资料属于证据种类中的A.证人证言 B.书证 C.视听资料 D.证人陈述 【 】

6.如果通过一份遗嘱的笔迹真伪来确定这份遗嘱的真实性,此时这份遗是属于下列法定证据中的A.书证 B.物证 C.鉴定结论 D.勘验笔录 【 】

7.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是按照下列选项中来划分的。

A.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B.民事诉讼证据的来源

C.主张某种事实存在和否认对方主张的事实的存在D.证据的内容和含义 【 】

8.下列不属于待证事实的是

A.与案件的程序问题有关的事实B.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

C.法律上未免于证明的事实D.人双方当事人承认的事实 【 】

9.某甲与某乙签订一口头形式的租赁合同,租期为一年。三个月后某甲欲解除合同,而某乙主张租期未满,要求某甲交纳违约金,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某乙主张租期为一年,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材料为双方的口头合同,且有第三人为证。双方的口头合同因缺乏证据的()而不能被法院采信。

A.客观性 B.关联性C.合法性 D.可重复性 【 】

10.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日。

A.45B.30C.15D.60 【 】

二、多项选择题

1.司法人员收集证据必须严格遵循的原则是

A.保密的原则 B.客观原则 C.全面原则 D.及时、细致 E.合理原则 【 】

2.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

A.物证 B.书证C.当事人陈述 D.视听资料E.本证 【 】

3.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是

A.客观真实性 B.关联性 C.合法性 D.公正性E.科学性 【 】

4.下列可以作为证据的是

A.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的事实材料B.可以证明案件事实不存在的事实材料

C.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但以法律禁止的方式获取的事实材料

D.可以证明案件事实部分存在的事实材料E.与证明对象没有直接联系的事实材料 【 】

5.单独不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有

A.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当的证言

B.与案件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C.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D.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E.证人有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其所提供的证言 【 】

6.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下面可以作为书证的有

A.合同书 B.某人的遗嘱

C.甲所持从甲地到乙地的火车票 D.某甲写给某乙的情书

E.证人向法庭提交的书面证言 【 】

7.关于民事诉讼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它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如果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该证人就应该回避

B.在不同情况下,原告与被告都可以提出本证和反证,并不是原告提出的证据就一定是本证,被告提出的证据就一定是反证

C.间接证据都是传来证据,直接证据都是原始证据

D.证据保全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E.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可以拒绝作证 【 】

8.关于证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收集的证据材料只要是客观真实的,与待证事实相关联,并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就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B.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间接证据与证明对象没有直接关系,所以间接证据的证明作用很小

C.证人是我国法定证据的一种

D.提供证据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并非他的义务,所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没有责任提供证据E.在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不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来规定的【 】

9.关于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的确定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B.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C.本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反证

D.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E.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 】

10.关于民事诉讼证据中的鉴定结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鉴定结论所涉及的问题既可以是有关案件的事实问题也可以是法律问题

B.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案件有关问题的鉴定,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也可以由法院主动委托进行

C.在民事诉讼中,对于需要鉴定的问题应交法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到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D.在民事诉讼中,对于需要鉴定的问题应交法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当事人选定、人民法院同意的鉴定部门鉴定

E.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有关问题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 】

11.关于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直接证据能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因此无法收集直接证据,就无法证明待证事实

B.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因此证明力较弱

C.间接证据可以帮助鉴别、印证直接证据

D.若干个有效的间接证据综合在一起,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一定事实

E.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是根据单个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的 【 】

1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需要证明的事实有

A.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B.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出的另一事实

C.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D.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E.另一方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的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1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发生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

A.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B.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C.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D.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E.无行为能力人侵权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 】

14.在民事诉讼中,属于民事案件的证明对象的程序法事实有

A.原告与被告是否为正当的当事人的事实B.案件是否属法院主管和管辖的事实

C.审判人员是否应该回避的事实D.合议庭的组成与独任审判员是否合法的事实

E.合同成立的事实 【 】

15.下列属于间接证据的有

A.合同的原件 B.遗嘱的手稿 C.物证的照片 D.合同复印件 E.转述的证言 【 】

三、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证据

2.本证

3.反证

4.物证

5.直接证据

6.间接证据

7.派生证据

8.证明责任

9.证明责任分配

10.举证责任倒置

11.自认

12.证据保全

13.证明标准

14.高度概然性证明标准

四、简答题

1.简述当事人陈述。

2.简答证明对象的构成要件。

3.简答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应考虑的因素。

五、论述题

试论述民事诉讼中的本证与反证。

六、案例分析题

1.某村村民王某与邻村村民刘某为争一头母猪诉至法院。王某在诉状中称:我家养的一头黑色母猪于1992年11月15日丢失,丢失前未配种。丢失后,我向镇派出所报了案。1993年3月12日,听说县化肥库旁有一头黑色母猪,我前去看,果然有一头黑色母猪,带5个猪崽,3白1花l黑。我确认这就是我家丢失的那只,就赶了回去。第二天,刘某带人来我家,说这头母猪是他家的,强行将猪赶走。为此,我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我对这头母猪的所有权,并判令刘某立即返还我家的母猪。

审理中,王某提出以下证据:(一)母猪是1989年在镇上赶集时买的。(二)母猪因咬自家的小鸡,被我用木棒将前腿打坏了,留有白印。(三)邻居朱某证实,1989年王某确实买了一头黑色母猪。刘某在诉讼中提出以下证据:(一)争讼母猪是他从邻居李家买来的。(二)由于母猪好跳圈,被拴了个木块,结果将前腿磨出白印记。(三)李某证实,他确实卖给刘某一头黑色母猪。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收集到以下证据:(一)鉴定人余诚的鉴定结论是,母猪配种到下崽需115天,黑母猪生产白色或花色的猪崽,只有用白色公猪配种才有可能。(二)王某现在的邻居史某反映,诉讼前听王某的妻子刘萍说:她家的母猪是11月底丢的。(三)镇派出所在1992年12月11日的台历页上记载:“王某,于11月30日丢失一头母猪,黑色。”(四)人民法院对所争母猪的检查记录反映,该猪为黑色,两前腿内侧有白色印记。

问:(1)上述证据事实从法律上的分类看,各属于何种法定证据?

(2)上述证据事实从理论上的分类看,各属于哪一种类的证据?

2.朱先生就职于星星财务软件公司,2002年5月国工作与公司老总发生争执,遂向公司提出辞职。朱先生辞职后就职于另一家与原公司经营同样业务的公司。2003年3月,星星财务软件公司以来先生违反竞业禁止合同为由,将朱先生告上法庭。星星财务软件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唯一证据就是一份双方签署的竞业禁止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是朱先生保证在离开公司后二年内不在与公司经营同样业务的公司任职。该合同有朱先生签名,而其他内容全是打印的,而且星星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合同只是一份传真件。星星公司称他们没有原件,因为该合同是朱先生签署后传真给他们,原件在朱先生手里。而朱先生却称自己从未签过这样的合同。谈到传真件上的签名,朱先生认为很像自己的签字,搞不清怎么会在上面,有可能是公司找到自己以前的签名进行模仿或者别的什么方法弄上去的。

请问:法院是否应该支持星星财务软件公司的主张?请说明理由。

第四篇: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则

一、一般规则

第一条 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规范民事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质证和认证等行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依照法定规则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条 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几种法定形式: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8.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坚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查证据和确认案件事实应当坚持客观、全面和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 证据的收集、提供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取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该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七条 所有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审查核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八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双方当事人当庭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平等享有、充分行使下列权利: 1.收集证据;2.申请法院调取、保全证据;3.申请法院进行鉴定、勘验;4.对证据进行辨认、核对,向提出证据的一方进行质询;5.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进行质询;6.对证据发表意见,进行辩论。

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妨害诉讼秩序,不得故意拖延诉讼过程。

第十条 证据的核实和认定以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和人民法院当庭认证为原则,但为提高诉讼效率,可以实行双方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庭审认定证据效力的制度。

第十一条 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分类登记,制作《证据目录》,注明证据的递交人、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证据形式和来源等,并出具收据,由承办法官或者书记员及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二、举证责任规则

第十二条 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和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充分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举证不能”是指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举证,因主观原因未能举证以及无正当理由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能举证。“举证不充分”是指当事人所举证据不能确实证明待证事实或者诉讼主张。

第十三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在诉状中附有符合起诉条件要求的相应证据。

第十四条 经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在开庭审理前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分别经人民法院向对方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对证据交换的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当事人交换证据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便利案件及时公正审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举证的范围: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2.证明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的证据;3.证明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以及造成具体经济损失的证据;4.证明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5.证明案件是否已由其他法院受理或者审理过的证据;6.当事人主张权利的行业规范和惯例;7.证明具备申请回避、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司法请求条件的证据;第十六条 在下列诉讼和某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中,对原告提出的事实,被告予以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以及堆放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7.因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8.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9.因医疗过错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10.因期货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未按客户指令下单或者未入市场交易引起的诉讼;11.企业开办单位因注册资金不到位引起的追加其为共同被告的诉讼;12.劳动者因追索工资、劳动保险待遇及劳动报酬引起的劳动争议诉讼;13.消费者因邮政、电信资费计算错误引起的诉讼;14.其他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诉讼。

第十七条 下列事实,属于司法认知的范围,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主张,明确表示承认的;2.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和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能够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第十八条 举证责任的分配按下列原则确定: 1.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主张事实,应当举证;2.被告进行答辩和反驳,或者主张新事实,应当举证;3.被告提出反诉,主张事实,应当举证;4.第三人主张事实,应当举证。

第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不否认的,可以确认其对该事实已经自认,并在二审或者再审中仍具有其证明力。

当事人的陈述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自相矛盾的,除有其他证据印证其陈述的证明力外,当事人在一审中所做的陈述,对其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当事人提交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或者对方当事人予以认可的复制件除外。

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提供的书证、物证可以是复制件: 1.原件并非是由于举证方的恶意作为而发生毁灭或者丢失,无法在法庭上提出;2.原件是处于举证方的对方当事人保管或者控制之下,经合理的通知而仍未交出原件;3.原件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保存的正式文件或者属于政府机关依职权所作出的记录;4.篇幅或者体积过大不便向法庭提交的原件原物。

证据的原件虽不存在,但双方当事人各自持有的证据复制件经核实其内容为相同时,则这些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应当由当事人举证,但该证据为他人所控制而致使当事人难以自行调查收集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待取证据与争执事实相关联的初步依据或者进行合理陈述。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所申请调查的证据与案件中的争执事实确有关联或者为证明案件事实所必需的,法院可以下达针对证据持有人的调查令,证据持有人应当根据调查令提供有关证据。拒绝执行调查命令的,以妨害民事诉讼予以处理。

证据持有人接到命令后,认为所调查的证据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而不便向当事人提供的,应向法院书面申明理由。法院经审查认为所调取的证据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撤销命令,由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经审查认为所调查的证据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持有人必须按命令提供证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形成过程有异议的,还应当说明证据收集的方法。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从有关单位摘抄、复印的书面证据材料,应当注明材料的名称、出处,并由有关单位盖章。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不能提交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举证时限,最长不能超过十五天。人民法院限期当事人举证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但当庭告知的,可以记录在卷,不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延长以及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

当事人超过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或者庭审结束后提交的证据,法院可以接受,并在证据收据上注明收到的时间,但对该证据可以不予审核。如提交的证据经审核认为足以改变案件的基本定性和主要事实,应当重新开庭对证据进行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补偿由此所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差旅费等有关费用。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不能举证或者举证不充分,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二十七条 在开庭审理中,当事人因收集补充新的证据,可以申请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应当同时确定并告知当事人重新开庭审理的时间。经延期并重新开庭审理后,同一当事人又以同一理由申请延期审理的,不予准许。对一方当事人因补充收集证据申请延期审理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补偿由此而增加的误工费、交通费、差旅费、证人出庭作证费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二审和再审中提出新证据致使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上诉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对新证据的确认,并说明第一审裁判是正确的;二审案件诉讼费用应根据新证据的证明对象、内容以及对新证据的采信情况,结合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综合确定;对于改判的,不改变一审判决确定的诉讼费用的负担;对于发回重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补偿因此增加的误工费、交通费、差旅费、证人出庭作证费等费用。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应当按照原审的标准负担再审的诉讼费用。

新证据是指在一审诉讼中,当事人不能持有和无法取得的证据。

第二十九条 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人民法院为合法性审查(是否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的需要,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证明主体与行为合法的证据。

三、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规则

第三十条 下列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证据线索且经人民法院同意的;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确认其效力的;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材料;当事人因身体健康等条件限制不能收集而又无力委托诉讼代理人收集的材料,以及其他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材料;2.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本案有关;3.有明确的调取线索。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为查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及提供证据的真伪,可以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材料应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摘抄、复印有关单位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有关单位的印章,摘抄人和其他调查人应当在摘抄件、复印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包括审计、评估等)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鉴定部门;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需鉴定的事项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必须约定或者指定法定鉴定部门;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可约定或者指定具有相应鉴定资格和能力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但拒交鉴定费的,视为举证不能。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结论上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六条 在一审中,当事人对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提出充分证据或者合理理由的,法院可以要求原鉴定部门重新作出鉴定结论,一般不再委托其他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在二审或者再审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并提出证据证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委托鉴定: 1.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上述情况之一的,其重新鉴定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对鉴定部门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但实体内容确有错误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会议庭决定是否自行委托鉴定。

第三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应当交纳鉴定费。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予交纳鉴定费的,视为举证不能。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应当出示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亲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勘验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比例、方位、图例、测绘人姓名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为审理案件所必需,法院也可以主动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十条 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四、证据质证规则

第四十一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互相质证。

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过证据交换已经共同认可,并由人民法院记录在卷的证据,在开庭审理时,可以不再当庭出示和由当事人质证。

第四十二条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但仍须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第四十三条 对书证、物证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除人民法院准许外,一方当事人不能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拒绝对复制件进行质证。但本规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也应当当庭出示,并由双方当事人互相质证。

第四十五条 庭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以及有关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和说明,发表意见。

第四十六条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和被告进行质证;4.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第四十七条 案件如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及其事实,可以逐个分别由当事人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再转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继续举证。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向法庭提出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或者出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宣读的证据,可以由审判人员代为宣读或者出示。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宣读或者出示。

第四十九条 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互相发问,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但不得使用诱导、威胁、侮辱的言语和方式。

第五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五十一条 证人证言应当由证人出庭作出,并接受当事人的质询。除经人民法院许可外,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所作的证言不具有证明效力。

第五十二条 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作证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1.年迈体弱或者残疾人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的;4.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5.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供证人的书面证言,但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法院认为必要时,当事人应当出具由公证机关对证人的身份、作证资格以及证言的产生过程进行公证的书面文书。

第五十三条 对有关鉴定结论质证时,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存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签名或者盖章;对证人证言质证笔录,也应当由证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五、证据审核规则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五十六条 证据的审核应当围绕着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对案件事实证明的关联性进行。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核证据,应当采取对每个证据逐个审核和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审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十八条 对单一证据,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 1.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有无涂改;2.证据与本案是否相关联;3.证据的取得、形成是否合法;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五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或者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3.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件;4.书证被一方当事人涂改、更改,另一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

第六十条 审查判断数个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注意下列情况: 1.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2.证人提供的对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4.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其证明力一般大于一个孤立的证据;5.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

第六十一条 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但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应当综合全案情况审查判断。

第六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理由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分别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第六十三条 对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取得的视听资料,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综合判断。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综合判断。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从案件全部证据体系中每一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各证据之间的联系性等方面,依照逻辑法则,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六、证据认定规则

第六十六条 证据经庭审质证审查核实后,应当就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予以认定。

第六十七条 凡是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人民法院均应当对双方当事人作出是否认定的表示。

第六十八条 认定证据应当公开进行,并说明证据是否采信的根据和理由。庭审中,能够当即认定的,可以当即认定。不能当即认定的,可以休庭会议后认定。会议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等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不能当庭认证的,以及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认定。

第六十九条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庭审中可以对证据逐一认定,也可以分组认定或者综合认定。

第七十条 当庭认证时,对于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可以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直接认定;对于其他能够当即认定的证据,应当由合议庭评议后认定。

第七十一条 对庭审前交换证据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直接予以认定。

第七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按举证不能处理。

第六十三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予以采信。

第七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予以认可的,可以对反驳证据予以采信。

第七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虽有异议但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予以认定。

第七十六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理由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分别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在庭审质证时对证据表示认可,庭审后又反悔,但提不出相应证据和充分理由的,不得推翻已认可的证据的证明力。

第七十八条 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所具有的证明力。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中确定的事实,应当认定其证明力。

第八十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外,应当认定其证明力。

第八十一条 一方当事人提供的由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对方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应当认定其证明力。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调查材料、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勘验实物或现场的笔录等,当事人无相反证据推翻的,应当认定其证明力。

第八十三条 原始书证和与原始书证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无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因原件遗失或毁灭,无法与之核对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八十四条 原始物证和与原始物证核对无误的复制品、照片、录像,没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应当认定其证明力。

因原物遗失或毁灭,无法与之核对的复制件、照片、录像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八十五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提供的证明文书,没有依法经过涉外公证、认证程序的不予采信。第八十六条 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书,没有加盖单位公章的不予采信。

第八十七条 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予以审查认定。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以偷录、窃听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资料不具有证据效力。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对书面证言提出异议,因证人不能出庭,该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八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人员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作出的鉴定结论,而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足以引起合理怀疑的,该鉴定结论单独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九十条 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字、鉴定部门盖章,不符合上述形式要求的,该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据效力。

第九十一条 对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提出异议,须由鉴定人答复的,因鉴定人不到庭,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九十二条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及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九十三条 违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九十四条 开庭审理时,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对证据进行认定的理由和结论,书记员应当记入笔录。庭审笔录应当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字。

七、附则

第九十五条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予以制裁。

第九十六条 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应当由提供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九十七条 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按照妨害民事诉讼处理。

第九十八条 本规则适用于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

第九十九条 本规则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施行。凡本规则的规定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应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五篇:司法鉴定与民事诉讼证据

一、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特点

(一)司法鉴定的证据特征

司法鉴定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习惯性用语,通常包括司法鉴定体制、针对某一具体案件的鉴定活动以及鉴定结论两层含义,本文无意讨论司法鉴定的概念。现从鉴定活动和鉴定结论方面探讨其证据特征。

鉴定是指鉴定人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接收其委托,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的活动。该表述有三层含义:

(1)鉴定的主体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基本条件为:经过相关专业教育和训练;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具有鉴定权;在国家认可的鉴定机构从事鉴定工作。此点不同于证人证言。鉴定人属于自然人,其从事鉴定工作是个人行为,若干鉴定人集体作出的鉴定,应分别署名,各负其责,鉴定部门加盖鉴定专用章,仅证明鉴定人身份。

(2)鉴定是鉴定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鉴定客体)进行分析研究,并得出鉴定结论,使复杂的科学问题变得更加明确,从而证明案件事实,这一点,不同于勘验笔录。

(3)鉴定是一种诉讼活动,体现为鉴定依法律程序进行。鉴定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接受委托和指派,在我国,鉴定人原则上不能接受当事人个人委托;鉴定活动的启动是由司法机关提起。在有些案件中,委托鉴定必须告知诉讼双方当事人;鉴定的内容要严格按照委托的要求,鉴定人不能擅自修改变更鉴定目的。鉴定的程序和过程需遵循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调查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质证。

司法鉴定的本质及其最终目的是为司法机关提供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作为证据除具有证据的一般特点外,还有两个特殊功能:(1)转化证据[1].案件的其他证据,如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通过鉴定转化为鉴定结论,换言之,当事人提供的普通证据,由法官委托鉴定,从而变成定案的关键性科学证据,体现了鉴定人帮助法官审查证据的职能,也反映出司法鉴定的重要性。(2)印证证据。由于鉴定结论产生的特殊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法官审查判断证据时,往往认为鉴定结论优于其他证据,鉴定结论成为判断其他证据真伪的标准。

(二)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委托鉴定和庭审质证鉴定结论是重要的诉讼活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愈显重要。

1.证明案件事实。(1)对当事人主张的民事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进行司法鉴定,如签订合同的文件检验鉴定,血亲关系事实的法医学鉴定;(2)对民事诉讼程序意义上的事实进行司法鉴定,如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进一步分为婚姻能力、扶养能力和合同能力等);(3)对其它证据事实进行司法鉴定,如当事人之间的谈话录音(声纹鉴定)。

2.确定因果关系。在人身损害侵权案件中,经常需要就侵害发生的因果关系进行法医学鉴定,如判定目前的症状与一年前的意外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意外事故的参与度,由此,还涉及某一行为的过错程度,如医疗纠纷的鉴定。因果关系鉴定是确定诉权成立与否的前提条件,是划分责任比例的科学依据。

3.明确赔偿范围。对人身损害后果的界定,可以明确赔偿的范围,如《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的赔偿项目常需要法医学鉴定,伤残程度与伤残者生活补助费和护理费,医疗费审查与医疗费赔偿和误工损失,医疗终结与医疗依赖。

(三)司法鉴定与举证责任

1.关于司法鉴定的委托。《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显而易见,鉴定应由人民法院委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部分法官认为,鉴定应在诉前完成,这样不仅便于立案,而且可以节约诉讼时限;鉴定结论是当事人举证的范围。有学者提出,第64条第2款应改为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审查决定,当事人申请,乃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之先决条件[2].作者认为,鉴于司法鉴定程序的特殊性,鉴定机构非民间组织,为保障鉴定结论的公正科学,鉴定对象的完整,委托鉴定须由法院负责;由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和科学文化程度的特点,法院应主动调查收集鉴定证据。

2.关于司法鉴定的委托目的。在现代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义理论中,国家权力要受当事人处分权利的限制和约束,当事人不主张,不争执的事实,法院不能审判,并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主义的重要内容[3].对于司法鉴定的目的,是由法官决定,还是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如当事人有伤残,但是没有提出伤残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请求,法官是否委托伤残鉴定的问题,法官占在中立的立场上如何把握公平。作者认为,法官委托鉴定的时机很重要,根据国外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开庭审理期间,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技术问题,法官委托鉴定,而不应该由法官在开庭前大包大揽进行鉴定,这样可能针对一个案件,不同的委托目的而进行多次鉴定;对于显失公平的情况,法院应依职权指挥和引导当事人举证。

3.关于司法鉴定中的举证问题。鉴定的对象(包括被鉴定人、病历和比照样本等)一般由当事人提供,当事人出于各种目的,拒绝提供或部分提供有关鉴定物,不仅可能导致错误鉴定,而且影响案件的处理。对此诉讼法未作具体规定。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4],当事人双方应将鉴定专家认为对他完成任务是必需的一切文件立即交给专家。如当事人不尽其责任,鉴定专家将此情况通知法官,法官可以命令当事人提交文件,有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如有可能,准许鉴定专家不予理会,或照常提出鉴定报告。在司法实践中,对此应与重视。

二、民事诉讼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

证据审查是证据判断的前提,换言之,未经过审查的证据,不应作为证据判断的对象。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几乎不出庭作证,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主要取决于法官的立场,当事人双方的作用似乎是次要的[5].其主要表现为:①有些法官对司法鉴定的认识不足,甚至缺乏基本知识,不能很好地利用鉴定这一手段,凭经验办案。②盲目轻信鉴定结论,不审查判断,“拿来”就用,当事人有意见则完全推给鉴定单位。③根据自己的需要或理解,对鉴定结论作随意取舍,而对于鉴定确实存在的一些问题,又不及时反馈给鉴定人。④由于当事人不能与鉴定人及时交流,当事人不服鉴定结论的,法官只好反复委托重新鉴定,造成鉴定结论多,案件久拖不决。

笔者曾就审查法医学鉴定结论提出几点意见[6],其实际上仍停留在法官主导的传统“职权主义”立场上,鉴定结论是否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只有通过庭审,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通过法庭辩论,通过当事人对鉴定人进行质询,才能得到合理的答案[5].由于我国目前尚无证据法典,有关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散见于诉讼法,未形成系统的规范。笔者认为,结合国外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审查鉴定结论的办法。(1)在正式审案之前,法官可以授权专门技术人员负责调查、查证、鉴定事实,技术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有关的其他人(法国民诉法,233条)。我国法院有专门的技术鉴定机构,鉴定人接受委托时,可以就双方当事人有关鉴定的意见进行询问(或书面意见),使鉴定工作有的放矢。而现在鉴定人怕见当事人,只接触法官;法官又不能充分反映当事人的意见,甚至当事人不知道案件已委托鉴定。(2)对于纯技术问题,法官随时均可决定采取咨询,将采取咨询的决定通知当事人双方(法国民诉法,256,257条)。在我国法官咨询比较常见,但是否通知当事人双方,或满足当事人咨询的要求值得探讨。(3)鉴定专家应考虑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如有书面意见和要求,鉴定专家应将他们的书面意见和要求同鉴定结论附在一起(法国民诉法,276条)。此点可直接借鉴。以上三点是减少对鉴定结论争议的救济措施,可弥补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不足,但是,无论是否对鉴定结论有争议,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最终必须在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在开庭审理时进行。

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目前,鉴定人出庭情况极少,究其原因,①法官宣读鉴定结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此无争议的多;②民事诉讼司法鉴定往往由法院内设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人不愿出庭,法官也不好强求;③没有鉴定人出庭的相关法律法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不清。当然,鉴定人出庭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7].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应加大鉴定人出庭的力度,建立鉴定人出庭制度,如鉴定人出庭收费标准,鉴定人拒绝出庭应承担的责任,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免责事由等。

关于对民事诉讼中虚假证据的处理。有关司法鉴定中的虚假证据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鉴定结论;②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鉴定材料,鉴定材料是供鉴定人鉴定使用所资料,如病历资料等;③鉴定结论证明当事人提供的虚假事实,一般指案件中的待证事实,如合同中的签字文件。

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不属于刑法伪证罪的范畴,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是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法院可以采取相关的强制措施,但对鉴定人出具伪证应如何处理,目前尚无具体规定。国外有规定除罚款和拘留外,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由于此类情况发生在当事人与鉴定人之间,绝大部分鉴定人可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的较少。对于提供虚假事实的处理,目前法院处罚过轻,打击力度不够,造成屡禁不止。建议借鉴国外的办法,如法国民诉法,对伪造证书的规定多达十余条,并从刑事和赔偿两方面进行处理。

参考文献:

[1]常林:《医疗行为与证据及相关法律问题探讨》,《法律与医学杂志》1996年第2期。

[2]赵钢:《正确处理民事经济审判工作中的十大关系》,《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3]白绿铉:《论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

[4]内部资料:《外国民事诉讼法分解资料(上)》,1981,下同。

[5]叶自强:《法医鉴定体制的变革》,《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6]常林:《新形势下审判工作与法医学鉴定评论》,《审判工作研究》1994年第3期。

[7]林池:《法医出庭制度是我国法医体制改革的必然》,《法律与医学杂志》1995年第4期。

常林

第8章 民事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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