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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二胎四川省最新政策
编辑:枫叶飘零 识别码:20-24515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9 17:32:1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单独二胎四川省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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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二胎四川省最新政策

单独二胎四川省最新政策于2014年3月20日实施、下面就有云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单独二胎新政的具体事实情况、申请生育二孩的单独家庭、四川可以申请生育二孩的情况、四川二孩认定标准、四川二孩认定标准、推动四川单独二胎政策有效实施的步骤。等等。

一、申请生育二孩的单独家庭:

第一类单独家庭,即“夫妻一方是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的情形,这是四川省“单独两孩”政策主要人群。值得一提的是,父母即使有合法收养子女,也不影响该唯一亲生子女享受“单独两孩”政策。

第二类单独家庭,为“夫妻一方是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其兄弟姐妹均在生育前死亡”的情形。这类单独家庭的界定,以死亡的兄弟姐妹是否有生育行为为标准。

第三类单独家庭,为“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养或由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的情形。被养父母合法收养的子女,即使养父母有亲生子女,也可享受“单独两孩”政策。在福利机构长大的孩子,也可享受“单独两孩”政策。二、四川可以申请生育二孩的情况:

1、病残儿。即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2、独生子女。即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3、残疾军人。即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4、因公致残。即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5、生育能力。即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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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独生女户。即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7、高寒山区。即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8、婚后不育。即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三、四川二孩认定标准:

是否属于“二孩”以孩子出生日期为准,即3月20日出生后的符合条件的新生儿将被认定为二孩。

3月20日起,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现孕夫妇(已孕未生),可按修改后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违法生育,将以修改后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时间,即2014年3月20日为时间界限。“单独两孩”家庭在2014年3月20日前生育二孩的,算违法生育,将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四、四川省网上再生育审批程序:

1、网上申请

2、审核确认

3、公示上报

4、审批发证

5、动态监测

五、推动四川单独二胎政策有效实施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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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调研论证。2013年,对全省18个市、126个县(市、区)的15万育龄群众进行了抽样调查,开展了全省人口发展态势研究。组织开展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政策立法后评估工作,形成了评估报告。

2、征求各方意见。开展了育龄群众生育意愿调查,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的建议意见。召开了全省市(州)人口计生委主任座谈会,听取了基层对启动完善生育政策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及风险防控应对建议意见。

3、起草实施方案。从四川省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起草形成了《四川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四川省人口形势及生育水平评估报告》、《四川省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工作基础及政策风险评估报告》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4、省委、省政府审议。2014年2月12日,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四川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及有关备案材料,并经省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审查。3月18日,国家卫计委复函省政府,同意了四川省报备意见。

5、省人大审定批准。2014年3月20日,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标志着四川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

总结:单独二胎四川省最新政策推行实施、推进了我国计划生育的完善发展。以上就是四川二胎政策的具体具体情况、如有疑问、可咨询云法律网、我们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第二篇:单独二胎政策(二)

单独二胎政策

(二)独生子女费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当父母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就可以享受单位每月发放的奖励金,一般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是5-10元,发放时间从宝宝出生之日起,一直到孩子满14周岁为止。等到退休后又可以享受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即原退休金额外+5%的奖励,或以一次性发放补助代替。不同地方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有不同,例如在《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中,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原来的每月2.5元上调至3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生二胎退独生子女费吗 在2014年11月24日的报道中,河南当地政府要求生二胎的市民退还独生子女费,按国家规定,合法生二胎的夫妻享有的独生子女费不需退还。那么生二胎退独生子女费吗?

2014年11月24日,据河南当地媒体报道,郑州市民陈女士符合条件生育二胎,但是向社区申请二胎指标时被告知:夫妻俩享受的独生子女费,应当如数退还。“独生子女费,是政府给予的奖励。现在要生二胎了,咋又能要回呢?”对于陈女士的疑问,二七区淮河路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解释称,他们是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执行的。

到底生二胎要退独生子女费吗?根据2014年1月8日国家卫计委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其中要求“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因此,合法生二胎的夫妻是不需要退独生子女费。

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

按照《立法法》第84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溯及既往原则。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的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5-10元。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不久,开始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奖励政策。从1982年陆续开始,全国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当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关“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的意见,制定了每月5元独生子女费的奖励规定。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以在一定年限内领取独生子女费。

针对生二胎退独生子女费的问题,在2014年1月8日,国家卫计委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载明,抓好政策衔接。其中要求包括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此前享有的独生子女费用不再退还。具体为:

1、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2、户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单独夫妇可在已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一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再生育。

3、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4、鼓励按政策生育,对自愿放弃再生育的,依申请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奖励优惠待遇。

5、严肃查处政策外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措施。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每月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5-10元。

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后可以享受原退休金额外+5%的奖励,或以一次性发放补助代替。

以广东省为例,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独生子女费发放年龄

我国对独生子女费发放年龄规定为直至孩子年满14周岁,有的地区发至孩子年满16周岁或者18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和照顾。其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的地方也称奖励金,有些地方从另一角度规定为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是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发放的额外的补贴。我国除台湾以外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规定,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家庭,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日起,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16周岁或者14周岁。

第三篇:江苏单独二胎最新政策2014

江苏单独二胎最新政策2014 核心内容:江苏省单独二胎最新政策怎么样?江苏省单独二胎政策于2014年3月28日起正式施行。对于江苏单独二胎政策的适用范围、哪些人可以生育单独二孩、怎么申请再生育二孩等,江苏省已基本明确。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江苏省单独二胎的最新政策。

江苏省单独二胎政策:

一、单独二胎政策的适用范围

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双方均为江苏省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江苏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关于独生子女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条例》第二十二条中所称的独生子女:

(一)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二)本人申请生育时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且没有存活的子女;

(三)本人由社会福利机构或收养人抚养成人,且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四)依法收养子女,送养人和收养人没有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情形,本人申请生育时为送养人或收养人家庭唯一子女。

由于江苏省早在1985年就规定女方为农村户籍、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因此,此次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主要涉及城镇户籍的育龄夫妻。

二、符合条件的夫妻申请再生育时需要携带的材料:

1、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结婚证;

4、已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证明孩子出生的相关材料;

5、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证明等有关材料;

6、夫妻近期合影照片两张(1寸或2寸)。

三、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再生育的申请程序:

1、提出再生育申请

(1)双方户籍均在我省的夫妻,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生育申请;夫妻双方经常居住地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也可以向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一方户籍在外省,一方户籍在我省的夫妻,可以向我省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生育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规定的材料。受委托的村(社区)也可以接受再生育申请材料。

2、审批

(1)乡镇(街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将审核材料上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2)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夫妻出具《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发放《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夫妻出具《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

全省人口计生系统将贯彻落实《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苏人口计生规[2013]2号),把握好审批的合法性和及时性,进一步简化再生育审批程序,提高审批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四、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前后,对违法生育行为的处理:

对违法生育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一)不符合原《条例》规定,在2014年3月28日前已生育的“单独”夫妻,按照原《条例》规定处理。

(二)2014年3月28日后生育的“单独”夫妻,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可在2014年9月30日前补办;10月1日以后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生育的,按照《条例》第45条规定处理。

第四篇:北京市单独二胎政策

北京市 “单独两孩”政策

一、“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的形式

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形的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单独两孩”政策覆盖的对象范围

(一)执行“单独两孩”政策的范围

双方或一方具有本市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二)独生子女的界定

按照本市现行生育政策及子女数计算方式,“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前死亡”。

三、“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程序要求

《条例修正案》出台并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之日起,“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审批程序

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办理《生育服务证》。具体程序如下:

夫妻双方如实填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由双方存档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提交相关材料到本市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并报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单独夫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程序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由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二)材料要求

1.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并注明婚育情况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外省市一方户籍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本市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外省市已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并盖章。

2.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本人为独生子女的,还需提交:

(1)其父母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0母死亡的由其原存档单位或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3)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5.特殊情况应出具的其他材料。(具体要求参照2013年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补充办法>的通知》(京人口发【2013】30号))

注:审批再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备材料。

奖励及扶助政策

1.单独夫妇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予收回。

2.鼓励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按政策生育。对自愿放弃再生育的,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五篇:单独二胎政策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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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二胎政策新动向

单独二胎政策新动向

近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这是新时期我国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备受社会关注。就该政策的出台背景、具体实施方案等读者关心的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给予了解释。

为什么现在出台这项政策?

王培安介绍,进入本世纪以来,我国人口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是生育水平稳中趋降。我国总和生育率目前为1.5~1.6,如果维持现行生育政策不变,总和生育率将继续下降,总人口在达到峰值后将快速减少。

二是人口结构性问题日益突出。劳动年龄人口开始减少,2012年比上年减少345万人;2023年以后,年均将减少约800万人。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2013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亿。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近20年来一直在高位徘徊,2012年仍高达117.7。

三是家庭规模持续缩减。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户均3.1人,较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减少0.34人。独生子女家庭1.5亿多户,独居老人的比例提高。

四是城乡居民生育意愿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少生优生、优育优教的生育观念正在形成。

要继续奖励自觉计划生育的

王培安介绍,此次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不是一个突兀的决策,而是我国生育政策动态发展进程中的一个“章节”,生育政策是在长期实践中逐渐完善的,生育间隔政策也在调整。目前,19个省市已取消硬性的生育间隔规定,北京、河南等7省市也“变相”放开生育间隔。稳妥扎实有序地实施单独两孩政策,避免出现“独二代家庭”,即父母、子女二代人都是独生子女家庭,理论上不会出现“421”家庭,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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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出现“422”家庭。当然,实际情况取决于夫妻生育意愿,丁克家庭还会出现“420”结构。

王培安提出,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工作。当前,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没有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将长期存在,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常抓不懈。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要继续给予奖励扶助;对违法生育的,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单独的条件是什么?

王培安介绍,这次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由各地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条例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卫计委将做好调研指导工作。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全国不设统一的时间表,将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时间。但是,各地启动实施的时间不宜间隔得太长。

当夫妇俩的户籍所在省份修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人大常委会作出了专门规定,允许单独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就可以按程序申请再生育了。如果夫妇俩的户口不在同一个省(区、市),只要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允许单独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就可在那里申请再生育。

避免出现较严重的出生堆积

王培安说,卫计委组织开展了大量的研究论证,如果“同时放开二孩政策”,在放开后的头几年,妇女总和生育率可能会超过4.4,给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带来很大的压力。2027年总人口达到第一个峰值15.15亿,2044年达到15.35亿,随后开始下降。如果“分别放开二孩政策”,妇女总和生育率也将回升到3左右,2027年达到第一个峰值15.08亿,2045年达到第二个峰值15.14亿。

短期内不会出现人口大增

王培安说,从全国来看,符合单独两孩再生育条件的夫妇总量不是太大,再加上政策由各省(市、区)自行放开,启动会有时间差,因此,短期内不会出现出生人口大幅增长的问题。

王培安认为,我国粮食安全以及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规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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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2020年总人口14.3亿、2033年前后总人口峰值15亿左右作为基数制定的。据预测,政策调整后,全国每年出生人口不会有大的增加,到2020年总人口将明显低于14.3亿,峰值总人口也将大大低于15亿。另外,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近几年出生人口会有所增加,但仅相当于2000年前后的出生人口规模。

正在执行的政策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推算,符合各政策的人口分别占全国的百分比

一孩政策 绝大多数城镇居民;京津沪和江苏、四川、重庆的农村居民

一孩半政策 农村夫妇头胎女孩的,可再生一孩,包括河南等19个省区的农村居民

二孩政策 部分省区规定,夫妻双独的、部分地区的农村夫妇,可生育两孩;津沪、辽宁、吉林等7省市的单独农民夫妇可生两孩

三孩政策 青海、宁夏、新疆、四川、甘肃等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可生三孩

数据

单独二胎 你生还是不生?

现在,全国每个家庭平均想要生几个孩子?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调查表明:1.86个孩子。这是2013年社科院综合《2011年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针对128个县区、256个街道和乡镇、512个居民委员会共计7036份样本)和《2012年中国家庭幸福感热点问题调查》(5547份样本)两项调查得出的结果。

此前,2012年10月26日,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发布的报告显示,2001年,全国平均生育意愿是1.7个孩子;2002年,是1.8个孩子;2006年,是1.73个孩子。

2011年年底,中国人民大学调查北京市“单独家庭”的生育意愿结果显示,已有一个孩子的“单独”家庭想生二孩的,城市家庭为59%,农村家庭占68%,平均64%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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