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三级预防措施之一。为防治儿童智力低下和疾病性智力伤残,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的健康素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及《广东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某些危害严重的先天性、遗传性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施行专项检查,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
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是: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简称甲低)、苯丙酮尿症(简称PKU)、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陷症(简称G-6PD缺陷症)。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负责组织、管理、监督本办法实施和组建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
第四条 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由新生儿疾病筛查标本采集系统、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监控系统和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组成。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设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标本采集系统的成员单位;市、区(县级市)妇幼保健机构组成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监控系统;广州市新生儿筛查中心设在广州市妇幼保健院。
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
第五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标本采集系统的成员单位应承担的任务
(一)为孕产妇和新生儿家庭提供有效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健康教育,履行知情告知义务;
(二)由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负责对每例活产新生儿血标本的采样工作;
(三)召回需要复查的新生儿,重新采集筛查血片和寄送检验;
(四)确定专职质控员,核查每份血标本的质量及登记,落实血标本的寄送、费用收缴、筛查复检及协助筛查阳性召回事宜;
(五)做好标本采集的统计工作,使用《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上传信息。
第六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监控系统分为市级和区(县级市)级两级质控。质控指标包括院内活产新生儿筛查率、标本合格率、筛查阳性召回率。㈠市级质控系统任务
1.根据国家及省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标准,监控并指导各区(县级市)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2.负责统筹对PKU及甲低可疑阳性患儿的召回工作,并将G-6PD缺陷症可疑阳性患儿通知区(县级市)质控系统召回检查和确诊;3.负责全市
已确诊的PKU及甲低患儿的治疗或指导基层定点治疗;4.负责定期将PKU及甲低患儿的治疗情况反馈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5.负责每季度筛查资料的统计分析并反馈到各区(县级市)质控系统;6.负责汇总上报和分析全市的信息资料; 7.负责对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人员的业务培训;
㈡区(县级市)质控系统任务
1.负责辖区内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质量监控;2.负责统筹辖区内各标本采集系统血标本的寄送方式;3.负责召回辖区内G-6PD缺陷症可疑阳性患儿,并作出明确诊断;4.协助广州市新生儿筛查中心将辖区内PKU及甲低的可疑阳性患儿召回到广州市新生儿筛查中心明确诊断;5.负责按《广州市儿童系统管理办法》对辖区内已筛查和确诊为新生儿遗传性代谢病的患儿进行建册登记及专案管理与追踪。
6.负责统计上报筛查工作与专案管理情况,并对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利用;7.负责按市级质控系统反馈的上送标本例数通知辖区各标本采集系统按时上缴费用,并做好辖区经费的管理使用。
第七条 广州市新生儿筛查中心的主要任务
㈠负责全市每份新生儿血标本的检测,按时发送检验报告;㈡负责对PKU及甲低可疑阳性患儿确诊及治疗;㈢监控全市各标本采集系统血标本的质量,参与全国新生儿筛查系统质控;㈣每季度对标本采集系统送来的血标本进行统计和分析。第八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程序
㈠采集标本:由标本采集系统的各成员单位按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技术规范》的要求,为每一例活产新生儿采集血标本,并填写标本卡片。
㈡上送标本:由标本采集系统按照已确定的方式寄送血标本,确保每一例血标本在7天内直接寄或送到广州市新生儿筛查中心。
㈢检测标本:由广州市新生儿筛查中心按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实验室检测技术规范》进行血标本检测。㈣召回复检:
1.对标本质量问题影响检测的,由市级质控系统通知标本采集系统的质控员7天内召回新生儿重新采集血标本,寄送广州市新生儿筛查中心;2.对G-6PD缺陷症可疑阳性患儿,由市级质控系统通知区(县级市)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召回并予以确诊;3.对PKU及甲低可疑阳性的患儿,由市级质控系统通过区(县级市)质控系统的协助,直接召回广州市新生儿筛查中心予以确诊。㈤诊断与建册
1.广州市新生儿筛查中心对PKU及甲低患儿作出明确诊断后,经由市质控系统通知区(县级市)质控系统;2.区(县级市)质控系统对G-6PD缺陷症可疑患儿作出明确诊断;3.对已作出明确诊断的PKU、甲低和G-6PD缺陷症患儿由区(县级市)妇幼
保健院按照《广州市儿童系统管理办法》的要求予以建册登记,纳入专案进行管理。㈥治疗与追踪管理
1.广州市新生儿筛查中心负责对全市PKU及甲低患儿进行治疗或指导基层定点治疗,并将治疗情况定期反馈到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按照《广州市儿童系统管理办法》进行追踪管理。
2.各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在一级网儿童保健医务人员的协助下,负责对G-6PD缺陷症患儿进行健康宣教及追踪管理。第九条 筛查经费的管理
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的各成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广州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广州市新生疾病筛查经费管理规定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做到专款专用,确保筛查工作的实施。
第十条 凡经广州市新生儿筛查中心确诊的苯丙酮尿症患儿由广州市新生儿筛查中心免费提供奶粉或药物治疗至8周岁。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州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违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助产技术服务,依法整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原执行的《关于印发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卫妇[1999]5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程序〉的通知》(穗卫妇[1999]22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卫生 妇幼保健 管理 通知
抄送:省卫生厅,各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
广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29日印
第二篇: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总结
2013年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总结
新生儿疾病筛查是一项减少婴幼儿死亡和儿童残疾,提高人口素质的公共卫生举措,对提高人口素质、家庭幸福、社会和谐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新生儿遗传病筛查以及听力筛查作为了解新生儿的两项重要筛查项目,在产科工作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现将我院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落实以及进展情况作如下总结: 1、2013年完成目标;本辖区全年分娩人数357人,行新筛人数为355人,筛查率为99%。未达到100%。其中本院自然年活产数为24人,行新筛人数为24人,筛查率为100%
2、疾病筛查工作的学习情况
我院妇幼相关人员参加了由上级医院组织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认真学习,仔细笔记,回来后与全科同事共同学习,分享经验,研究重点,让相关岗位人员对于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并能够进行实际的操作,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干好。随着理论知识的学习,技术规范的操作以及熟练进行信息录入,每一位产科工作人员从思想上更加重视该项工作,争取做到百分百合格。
3、相关系统的操作要点以及注意事项
具体到实际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内容,可总结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做好疾病筛查的宣教工作。在血片采集前,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目的、意义、筛查病种、方法以及费用等情况,如实告之新生儿监护人并获得书面同意。其次,认真填写采血卡片,并由监护人认真核对确保信息真实无误;血片采集时,坚持一人一针一滤纸,严格无菌技术做到血片无污染,无渗血环,确保新生儿出生后72h7天之内,充分哺乳6次以上采集。另外,特殊情况延期采血者,签订延期通知单,并交代具体的注意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送检血片并据实进行信息录入。对可疑阳性病例协助筛查中心及时通知复查,以防延误疾病,同时做好资料备案。
4、疾病筛查的信息化管理与网上录入
自疾病筛查实行网上信息化统一管理后,对我院新生儿逐一进行网上信息录入,以便于全市新生儿信息共享与统一管理。通过全科工作人员的耐心宣教,让每一位新生儿监护人都能够自觉接受疾病筛查,配合相关人员的工作,达到零拒筛的目标。
疾病筛查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护理工作,肯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结合我们的具体工作,现就疾病筛查工作遇到的问题以及问题解决方法作如下探讨:
首先,从实际工作来看,存在着“宣教难,全凭嘴”的尴尬,不仅影响效率,也缺乏可信度;对于这个问题,一是加强业务学习,总结宣教方法,改善宣教方式;第二可以依托市妇幼系统,印制简单、精美又便于理解的画册或者挂画,更加直观的宣导给新生儿父母及家人,直至成为人们的常识。
其次,随着网上录入信息的实行,加大了相关医护人员的工作量,如何尽快的完成工作,除了找方法,总结经验外,最起码的网络与硬件配备也应到位,这是更加出色完成工作的基础,也是我院迈向高等级医院的必备设施,对此理应优先投入;
再次,以我院的实力与地位,当依托相关卫生部门,配备更加强大的人员、资源,逐步的壮大我们产科的队伍,增强我院在产科护理这一块的作用,达到全市领先的目标。只有我们每一个科室发展了,我院才能够取得本质的发展与壮大。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儿童的关注与投入进一步增加。新生儿疾病筛查作为一项重要的防护工作,理应取得全社会的关注与支持;同时,也应该作为产科工作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工作来做。宏伟的目标总归只是一种理论的期望,随着2014年的到来,作为产科的一员,我们首先要做的,还是从最基本的工作入手,多学习,看资料,勤培训,丰富理论知识的同时,加强技术的交流,真正提高岗位技能,做到让千万父母与家人的百分百满意。真诚期待我与产科、与我院的共同成长!
Xx卫生院
2013年1月2月
第三篇: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总结
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总结
为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减少先天残疾发生,推动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健康发展,依据《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我们对我院出生的新生儿进行了疾病筛查,现将全年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在工作中我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将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作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积极实施干预措施,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我院成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监督管理,规范技术服务;组织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保证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项目正常开展。同时做好目标人群的宣传动员和咨询指导工作;负责辖区内新生儿疾病血片采集、筛查、诊断、治疗、转诊及随访;负责信息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及反馈。
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要求,对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其中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人员、听力筛查人员须都经过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组织的岗位专项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在工作中我们对在本单位出生的活产新生儿监护人做到100%的知情告知,及时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项目、条件、方式、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监护人,监护人签字后,对婴儿进行血样标本的采集。专人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并做好相关信息的登记上报。同时按照
《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采血、送检、阳性病例随访等工作。
妇产科工作人员在婴儿出生72小时充分哺乳后,采集血样并制作血片标本,合格血片自采血之日3日内递送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接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可疑阳性病例通知后,立即通知新生儿监护人并督促其到指定机构复查,并记录备案;做好确诊患儿的治疗随访和评估工作。
全年我院出生新生儿采集血片1张,采集率100%;听力筛查 0 人,筛查率 100%。
2014年4月4日
第四篇: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及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进行专项检查,提供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技术服务。
第三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目前确定为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
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工作部署及全省医疗资源、群众需求、疾病发生率等实际情况,对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进行调整。市卫生行政部门增加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须报省卫生厅批准、备案。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推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加强对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技术服务的管理,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筛查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五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在工作中,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科普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动员群众参与和支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第六条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遵循知情选择的原则。医疗保健机构在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前,应当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项目、条件、方式、灵敏度和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的监护人,并取得签字同意。
第七条 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救助制度,支持与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为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和听力障碍儿童提供帮助。
第八条 积极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的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工作水平。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由省、市级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及参与新生儿疾病筛查和诊治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设在同级妇幼保健机构。
不具备开展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条件的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一所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当地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治中心。
第十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工作规划和技术规范。
(二)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负责省级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治中心的考核评估和认定。对市级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治中心定期进行抽查评估。
(三)组建省级新生儿疾病筛查专家组。参与新生儿疾病筛查诊
治工作的考核评估、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及疑难病例会诊等。
第十一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二)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组织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对市级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治中心进行考核评估和认定。
(三)组建市级新生儿疾病筛查专家组。参与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工作的考核评估、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及疑难病例会诊等。
第十二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辖区内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章 分级与职责
第十三条 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设在省妇幼保健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省卫生行政部门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与考核评估,制定相应技术规范。
(二)组织开展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管理及相关的宣传和健康教育。
(三)掌握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转诊情况。
(四)负责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相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工作。
(五)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工作,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与推广。
第十四条 市级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设在市级妇幼保健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与考核评估;
(二)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的实验室检测、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或者听力筛查阳性病例确诊、治疗,对确诊患儿进行康复训练、咨询指导及追踪随访;
(三)负责辖区新生儿疾病筛查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及相关的宣传和健康教育;
(四)掌握辖区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转诊情况;
(五)负责辖区新生儿疾病筛查相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工作。
第十五条 省、市级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治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治工作;
(二)承担新生儿听力筛查阳性病例的确诊治疗、康复训练、咨询指导及追踪随访工作;
(三)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管理及相关的宣传和健康教育;
(四)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治相关信息统计分析,定期报同级
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第十六条 诊疗科目中设有产科或者儿科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血片采集及送检、新生儿听力初筛及复筛工作,并做好相关信息的统计,定期报同级妇幼保健机构。
发现新生儿遗传代谢病阳性病例和疑似听力障碍的,应当及时通知新生儿监护人到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或者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中心进行确诊。
不具备条件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新生儿听力初筛和复筛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新生儿听力初筛和复筛。
第十七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为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相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工作。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程序包括血片采集、送检、实验室检测、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
新生儿听力筛查程序包括初筛、复筛、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
第十九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治机构的房屋、设备、人员要符合《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和《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要求,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认定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控制,并将结果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省、市级质量控制原则上每年一次;县级质量控制每年两次,遇有特殊情况随时质控。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应当定期接受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的质量监测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人员、实验室检测人员、听力筛查的人员必须经过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岗前专项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料计算机管理和网络直报。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在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未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
(二)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0~6岁儿童的听力筛查诊治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冀卫基妇字(2004)53号文件《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篇:2013年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总结
2013年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总结
一年来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在医院领导和各科室共同协作下,我院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工作措施,具体抓此项工作,使我院新筛工作有一定提高,现总结如下:
一、建立健全组织、制定工作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将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纳入医院总体工作目标进行考核,成立了疾病筛查管理小组,设专人分管。
二、认真执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技术规范:积极参与济宁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培训内容包括: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的目的、原则、方法及网络运行;滤纸干血片采集、保存、递送的相关知识;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相关信息和档案管理。
三、积极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实施血片采集前,将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的目的、意义、筛查疾病病种、条件、方式、灵敏度和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的监护人,并取得书面同意。认真填写采血卡片,做到字迹清楚、登记完整。严格按照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血片采集步骤采集足跟血,制成滤纸干血片,并在规定时间内递送至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验。因特殊情况未按期采血或不合格标本退回需要重新采血者,及时电话预约或追踪采集血片。对可疑阳性病例协助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及时通知复查,以便确诊或采取干预措施。做好资料登记和存档保管工作,包括掌握活产数、筛查数、新生儿采血登记信息、反馈的检测结果及确诊病例等资料。
四、严格控制采血工作质量,坚持一人一针一滤纸,严格无菌技术操作,做到血斑无污染,血斑无渗血环。
五、对复筛人员做到当日通知到本人,及时采集复查血片,及时递送到省疾病筛查中心。对确诊的病例,当日通知到人,确保准时到省筛查中心就诊,今年全县共采血片2162余份,复采 6 例,均无一例为确诊对象。
六、存在问题:群众健康意识淡薄,给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宣传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筛查阳性的患儿,如果属流动人口,将给召回复查带来一定的难度。
妇保院新生儿疾病筛查室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