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6〕128号 【发布日期】2006-04-25 【生效日期】2006-04-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128号 2006年4月2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的一项重大政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举措。为加快推进此项工作,2004年6月和9月,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下发了《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将“确保考上大学的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列为解决困难群体切身利益的“两个承诺”之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内政办字〔2004〕378号文件及时转发了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多次主持召开政府专题会议,并组织开展了助学贷款督查、生源地助学贷款调研等工作,有力地推动了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区助学贷款工作还没有达到预定目标,存在覆盖面小、发放总量不足、贷款需求满足率低等突出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区高等教育规模扩大和学生总量的快速增长,高校贫困家庭学生数量也有较大增加。目前全区普通高校在校生近23.8万人,其中贫困家庭学生约5.6万人,占23.4%。截至2005年底,新旧机制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共计发放5428万元,惠及学生近万人,但仍不能很好地解决广大贫困生的困难。为切实推进助学贷款工作,2006年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62号),将生源地助学贷款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补充,学籍地与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两措并举。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安排部署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做好我区助学贷款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
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事关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事关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保证教育机会平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决策。从长远看,助学贷款将成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主要手段,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助学贷款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切实担负起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责任。各盟市都要成立以行署、政府领导为组长,教育、财政、人民银行、银监局、民政、宣传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助学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助学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本地区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与协调,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人,切实把这项德政工程、利民事业抓好、抓实。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已确定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通知》和自治区有关文件对原有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操作机制、风险防范、组织领导等做了重要调整、补充和完善。《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了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中相关部门的职责,并提高了风险补偿金的比例,有利于减轻银行的贷款风险;贷款主体多样,方式灵活,简化了办理手续,贷后管理方便。当前,全区35所普通高校中,盟市所属的有14所,但仅有3所开办了新机制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各盟市要把开办所属高校和考入自治区直属高校学生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动员到位,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将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学籍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统筹规划,密切结合,狠抓落实。条件成熟的高校要在2006年6月份以前开展工作;从2006年秋季新学年开始,此项工作要在我区各高校全面推开。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根据《通知》和《管理办法》规定,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按学校隶属关系,全部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按当年发生额的15%的比例给予银行适当补贴;贷款对象为被自治区境内普通高校录取,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在自治区境内,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本科学生、研究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和经办金融机构认可的个人;贷款的方式要根据学生家庭实际情况,采取信用或担保方式。
有关盟市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真正做到财政投入到位,积极配合银行、教育部门及时办理拨款手续,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获得助学贷款。
金融机构要从服务科教兴区战略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充分利用《管理办法》提供的优惠政策,扩大业务范围,互惠互利,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克服困难,简化贷款手续,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杜绝拒贷、惜贷、恐贷等现象,全面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全力满足困难学生的贷款需求。
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各旗县支行要落实本地区经办助学贷款的金融机构,并予以公布,方便学生、家长办理助学贷款;要设立助学贷款咨询电话,为贷款学生、家长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高等院校要按照《通知》要求,设立助学贷款工作专门机构、配备专人,积极主动配合经办金融机构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全程管理工作。要按时支付所承担的风险补偿资金。要将诚信教育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增强学生的诚信意识;建立本校借款学生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协助督促借款学生及时还本付息,努力降低助学贷款风险。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资助体系 各地区要在已有工作基础上,通过增加财政投入、建立扶困助学基金等途径,进一步开辟社会捐资助学渠道,引导、鼓励全社会开展形式多样的助学活动,加快形成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长效机制。
各高校要完善资助工作制度,加强对资助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开通“绿色通道”等为主体的、多元化资助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的政策体系。
各地区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由民政部门牵头,整合救助资源,加强对资助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制定资助对象资格认定标准和确认程序,按规定办理相关资助手续,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资助工作公平公正。
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监督考核机制
为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经济困难,自治区将加强对各盟市领导实施助学贷款等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考核,每年组织人民银行、教育、财政、银监局、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对各盟市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盟市所属高校助学贷款工作开展、当地申请贷款与获得贷款学生、财政贴息与风险补偿资金落实、经办助学贷款的金融机构落实、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评估。
从2006年5月份开始,自治区将建立助学贷款工作月报告制度,由盟市助学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将进展情况统一报自治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自治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汇总后报自治区党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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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6-01-10 【生效日期】2006-0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推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各项部署,按照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要求,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协调、服务、督查等作用,认真履行办文、办会、办事等职能,切实为领导、部门、基层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要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积极参与政府决策,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不断强化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健全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政府办公厅主任)领导并主持。
第二章 主要职责
五、研究承办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各部委,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人大常委会的来文、来函,提出办理和落实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六、研究承办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和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七、负责起草和办理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组织起草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讲话及工作报告。
八、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类会议的审批、协调和会务等工作,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九、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间有争议和分歧的重要问题进行协调,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十、督促检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组织、指导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十一、建立和完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自治区境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事项。
十二、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重要和紧急情况,协助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三、负责政务信息的采编和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工作。
十四、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类文件、会议材料的蒙文翻译工作。
十五、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后勤保障和政府机关大院安全保卫工作。
十六、负责管理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十七、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实行党组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厅主任办公会议和秘书长厅主任碰头会议制度。
十九、党组会议由政府办公厅党组书记主持召开,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参加。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措施;研究政府办公厅机关党的工作及人事、干部工作,讨论决定机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需要可临时召开。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党组会议,会前须向党组书记请假。
二十、秘书长办公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视会议内容召集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一个时期的有关工作,协调、安排和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布置的有关工作。秘书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
二
十一、厅主任办公会议由政府办公厅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有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政府办公厅内部日常工作。厅主任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
二
十二、秘书长厅主任碰头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主持召开,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助理巡视员,党委政府信访局局长,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政府办公厅各处室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通报和沟通有关工作情况。秘书长厅主任碰头会议每周一上午定期召开。
第四章 公文审批制度
二
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和受理的各类公文,要符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公文审批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发至旗县的公文坚持蒙汉文并行制度。
二
十四、凡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坚持一个入口,统一由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专人签收、登记、分发,并依照有关程序、按领导分工逐级送审,其他政务处室和人员不得直接受理需正常办理的公文。
二
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受理各盟市、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解决的,一般转有关部门或由一个部门牵头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直接答复来文单位;确需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解决的重要事项,政府办公厅转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书面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批复或答复来文单位。对盟市、部门报请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文稿,如需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盟市报送的,由政府办公厅负责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部门报送的,由其自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如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应分别列出各方理据,由政府办公厅协调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二
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受理的公文,原则上按来文单位归口送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签批。如来文事项涉及多个副秘书长分管的工作,则报请归口分管来文单位的副秘书长阅示、其他副秘书长阅知。如分管副秘书长认为来文事项应由其他副秘书长办理或提出意见,可由分管副秘书长签给相关副秘书长。若相关副秘书长意见不统一时,须向秘书长汇报后再作决定。
二
十七、对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公文,经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受理登记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先转请政府办公厅相关政务处室或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把关,再由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按程序逐级送审。规范性文件和涉及法律法规事项的公文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类会议纪要和需要印发的领导讲话,一律由政府办公厅相关政务处室审核把关,送有关领导签发,经政府办公厅相关政务处室负责人注发后,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印发。为了确保公文的质量,所有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在送印前要由专人进行审核把关。
二
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接收公文后,秘书一处签收、登记、分发、拟办、送审环节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主席、秘书长批办审签环节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政务处室承办的公文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急件随到随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接收公文后,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即使需要缓办的公文,也要明确签署意见,不得拒收、拒签公文或无故积压公文。
二
十九、转请有关盟市、部门提出意见的公文,要明确办理时限。特急件随到随办,急件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平件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情况特殊,按规定时限办理不完的,有关盟市、部门应及时向政府办公厅作出书面说明,否则将视为同意。政府办公厅公文承办人员对转请有关盟市、部门提出意见的公文要及时催办,在规定时限前2个工作日、规定时限到期日,必须分别催办一次,催办记录要明确记载于公文运转单上。催办未果,要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同志批示。经政府办公厅转请有关盟市、部门直接答复或研处的公文,一经转出,即视为办结。
三
十、自治区人民政府便函类文件用印,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便函类文件用印,须经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同志审批。
第五章 政务信息制度
三
十一、政务信息工作要以领导科学决策和政府机关工作需求为重点,及时反映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情况及热点、难点问题,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把握全局、分析形势、发现问题、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信息服务。
三
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要适时向各盟市、旗县和各部门、驻外办事处、各信息联系点通报信息报送要点,进行信息约稿并及时通报信息报送稿件的采用情况,做好信息工作的部署、考核及奖惩。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信息工作交流。在依法保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
三
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处室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收集、整理和报告有关重大事项信息,做到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紧急重大事项信息不漏收、漏报,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策提供参考。
三
十四、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办文、办会、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创新工作方式,积极开发和应用各种方便、适用、快捷的现代办公软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的非涉密性公文,要通过政府网站、政报等及时公布。
第六章 政务值班制度
三
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由政府办公厅领导轮流带班,主要负责处理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公休日和节假日的突发事件和紧急事项。为便于工作,带班领导要及时将自己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公休日和节假日的去向和联系方式告知总值班室。
三
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以保证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务院、国家各部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各盟市之间联系畅通,保证政府办公厅机关工作正常运转。在具体工作中,要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工作制度》,努力提高规范化服务水平。
三
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置自治区境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事项。政务值班工作实行首办负责制,按照报告及时、处置果断、措施得力的原则,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迅速处理各类突发和紧急事件,并按有关规定编写《值班快报》和《内蒙古值班信息》。
第七章 政务督查制度
三
十八、政务督查工作实行责任制、考核制和通报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强化督查落实,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对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要亲自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抓好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
三
十九、政务督查工作的重点是: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会议、文件决定事项,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有关工作的决定、决议的落实情况;全国和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和办复质量;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四
十、政务督查工作要注重实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运转协调、责任明确、反馈及时的督查工作机制。
第八章 工作纪律要求
四
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要决定,坚持不懈地加强学习,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求真务实的精神,深入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情况和科学依据。调查研究工作要有目的、求实效,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认真分析和把握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督促检查和协调服务作用。
四
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保持和发扬良好的思想作风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识大体,顾大局,在工作中既分工负责,又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工作氛围。
四
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努力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提高办文、办会、办事的质量和效率,改进服务方式和手段,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
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增强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进一步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努力维护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
四
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和各处处长陪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内事活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定。对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各类庆祝会、纪念会、典礼和剪彩仪式等礼仪性活动,一般应谢绝出席。
四
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和各处处长参加外事活动,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遵守外事工作纪律。
四
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实行出差报告审批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副主任随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差,事先应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政府办公厅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自行安排的出差,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政府办公厅主任)同意;政府办公厅各处处长出差,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同意。
四
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外出时,所分管的工作应指定或委托一位领导同志代管并告知有关处室,各有关处室负责同志要做好工作上的配合和衔接,以保证各项工作的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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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6〕238号 【发布日期】2006-07-28 【生效日期】2006-07-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23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今年以来,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火灾明显多于往年,雷电灾害作为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角度出发,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做到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层层落实,努力减少因雷电造成的灾害和损失。建立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认真做好防雷减灾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联系本地区防雷工作的实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有关防雷减灾知识和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要重点加强对偏远农村牧区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增强雷电防护能力,消除部分群众对雷电灾害的迷信和恐惧心理,提高对雷电灾害的科学认识。
三、切实加强雷电防御基础能力建设。各地区要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实施的原则,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体系建设,逐步形成有效覆盖区内重点区域的雷电自动监测网络。各级气象部门要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大气电场等雷电监测分析和预报警报业务,加强雷电监测、短时和临近预警预报以及雷击森林火灾预报;要充分利用电视、电话、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等手段,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雷意识、采取避险措施提供帮助。
四、认真落实雷电灾害安全防范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防雷设施建设作为预防雷电灾害的重要基础。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切实落实防雷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大投入,全面落实雷电灾害安全防范措施。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航空、广播电视、电力、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学校、宾馆等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按照国家和相关专业防雷设计规范选用和安装防雷装置。新建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雷装置安装使用单位应认真执行防雷设备设施定期检测制度,主动进行防雷装置的定期安全检测,对检测中发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减少雷击风险隐患,杜绝人为事故的发生。各地区要加大对农村牧区雷电防御设施的投入,在农村牧区的雷击灾害高发区域建设避雷装置。全面落实雷击森林火灾防范措施,做好扑火的各项准备,努力减少火灾损失。
五、坚持依法管理防雷减灾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促进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各级气象部门要与安全、建设、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把日常执法和防雷安全大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加强防雷减灾法规建设,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地方防雷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促进防雷减灾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六、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并做好灾害调查鉴定和相关信息上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做好本地区的防雷减灾规划,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防雷减灾责任制、雷电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和雷电灾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同防雷减灾重点行业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合作,切实履行防雷社会管理职责。雷电灾害发生后,气象部门要及时组织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遭受雷电灾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相关信息上报工作,严禁隐瞒不报。
200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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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6〕95号 【发布日期】2006-03-28 【生效日期】2006-03-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促进
自治区经济快速发展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9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促进自治区经济快速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3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促进自治区经济快速发展的意见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三月一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促进自治区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敞开市场准入大门,鼓励更多的自然人及社会组织成为市场主体
(一)凡依法符合出资条件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等,均可投资设立公司。
(二)鼓励、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兴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参与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及时予以登记,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外,不得随意增加登记前置许可项目。
(三)投资者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预先核准或者驳回决定,并当场核发《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驳回通知书》。
二、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源成为创业资本
(一)全面实行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二)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到位。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凡公司制企业,可以不受行业、区域和企业规模限制,都可以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只要公司发起人、股东按期交付出资的,允许其依法办理设立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增设分支机构等手续。
(三)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公司类型。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多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更为多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保护不同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
(一)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方式、股东人数限制、股东资格、住所及登记程序方面都按同一标准进行注册登记。在名称使用上享有同等待遇,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的法人企业均可冠“内蒙古”行政区划。
(二)自然人、各类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都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鼓励国有、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公司制企业。允许民营资本投资设立各类公司或者参与国家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登记上享有与国有资本的同等待遇。
(三)鼓励各类主体以发起设立、变更设立、改制设立等多种形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二人以上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四、服务社区,拓宽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的就业门路
(一)大力支持兴办中介服务、家政服务实体,完善服务网点,积极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鼓励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发挥自身特点和业务专长,自办或合伙兴办社区服务组织,或通过小时工、非全日制工和阶段性就业等灵活方式参与社区服务,实现在社区内就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其提供方便。
(二)鼓励旗县(市、区)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兴办为社区服务的各类企业法人。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可以独家出资兴办集体性质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与他人合资共同兴办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公司。
(三)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利用暂无产权证明的依法兴建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的,旗县(市、区)社区服务中心提交了旗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的证明文件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提交了办事处证明文件的,其提供的房屋可以作为企业法人的住所予以登记注册。
五、大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努力营造更为宽松的环境
(一)采取多种形式,积极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归国留学生、退役士兵、残疾人员及其他新增待业人员兴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及新增待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扩大社会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及新增待业人员申办个体或企业登记免费提供开业指导,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要设立“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及时依法登记;对下岗失业等人员从事临时性经营、季节性经营的,可以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继续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发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扶持下岗失业等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新贡献。
(三)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点多面广的优势,方便群众就近申办登记个体工商户,提高办事效率。对农村流动商贩实行备案制,免于工商登记,对农民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可不予登记。
(四)切实为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服务。认真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自治区境内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要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登记管理办法,改进工作作风,为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排忧解难,提供良好的服务,积极支持港澳居民在内地发展个体经济。
六、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各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工商登记,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对农民个人申办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符合个人合伙设立条件的,按合伙企业登记;符合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按有限公司登记。对其他投资者根据农业产业化和多种经营的需要申办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根据投资人身份和出资财产的性质,本着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依照现行登记法规核定企业类型。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投资人兴办苏木乡镇、嘎查村资产管理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积极引导支持农村种养殖专业户组建以经营特色农副产品为特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进行工商登记时,除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外,当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以视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在本村范围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以视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
七、扩大对外开放,为全国性大企业(集团)进驻我区提供优质服务
(一)凡全国性大企业(集团)总部迁移自治区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主动上门服务,做到事先介入,提供相关法规依据,并落实专人负责注册登记。涉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登记事宜的,应积极做好协调、申报、服务工作,提高办事效率。
(二)对于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集团,经企业申请,公司名称可不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大集团的企业名称,需免冠“内蒙古”字样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助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并争取核准。
(三)支持和保护大企业(集团)名称专用权。全国性大企业(集团)合并、收购自治区境内企业的,被合并、收购的企业其名称属老字号或者名称字号需保留的,可予以登记保留。
(四)凡全国性大企业(集团)总部,包括这些大企业(集团)的子公司迁移自治区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可按变更登记受理。
八、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组改制
(一)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目录,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产业,特别是“五小”企业,申请登记时要严把准入关口;仍在经营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调整产能过剩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依法做好调整、关闭那些产能过剩、技术落后、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的变更或注销登记工作。对国家支持发展的产业,要优化服务,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特别要大力支持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行业和经营项目。
(二)支持引导原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要积极主动掌握企业情况,加强政策指导,优质高效地为改制企业做好登记服务工作;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改制行为,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继续积极支持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
(三)企业对科技人员或其他员工实施股权奖励的,凭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其它有关的文件、证件,予以办理股东等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奖励股权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涉及集体资产的,应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经集体企业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九、积极吸引外资、简化外资企业登记程序
(一)允许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与外商合资、合作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领域限于国家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制企业,通过引进外资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原企业名称可以保留,中方投资人身份可以体现为自然人。
(二)投资资格审查中,净资产比例的限制规定不再作为审查内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时,不再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企业除增(减)注册资本需提交验资报告外,对等股权转让可不提交验资报告。
(三)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执照延期手续的,经企业申请、确认,可以酌情办理延期换照。注册登记不再审查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以审批机关批件为准。
十、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市场准入服务体系
(一)企业登记注册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也应将其对企业有关行政许可和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实行企业、个体工商户当场登记制度。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注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无需实质审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并当场核发《准予登记通知书》或《不予登记通知书》。《准予登记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三)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企业可以随时申请增加一般经营项目,不受申请时间和变更次数的限制,投资性企业可以投资其他企业,不受注册资本(金)是否缴足的限制。
(四)逐步实行网上登记服务。申请人可以在互联网上申请登记注册、名称核准、检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通过互联网为企业提供登记注册服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投资人成本。
十一、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完善企业退出制度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不得要求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文件、证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不再提交税务机关完税证明,只需在清算报告中明确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税款已缴清即可办理。
(二)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在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三)企业不办理注销手续,非法退出市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将被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3年内禁止其新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十二、支持行业协会树立本行业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一)支持、帮助各类行业协会对本行业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传授专业技能。个体工商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受到盟市级行业协会奖励表彰的,行业协会可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奖励表彰记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
(二)支持中介机构发展壮大,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严厉处罚外,3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验资证明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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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的通知各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入汛以来,我省多次出现全省性大范围的强降水天气,滇东、滇西南的部分地区先后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洪涝、滑坡、泥石流、冰雹灾害。据不完全统计,我省目前已有 n 个州市不同程度受灾,灾害造成 26 人死亡、106 万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 3.7 亿元。据气象部门预测,主汛期全省大部地区降水为正常至偏多,局部暴雨将会造成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偏重发生;近期滇东北、滇西北将有一次中到大雨、局部暴雨天气过程。为认真贯彻落实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强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 〔 2008 〕 32 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防汛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目前全省各地已进入主汛期,防汛抗洪工作也进入了关键时期。省委、省政府对防汛工作高度重视,白恩培书记、秦光荣省长、李纪恒副书记、孔垂柱副省长等省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要求切实做好防汛抗洪减灾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强化对防汛工作的组织领导,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全面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主的各项防汛制度,一旦发现险情征兆,要及时启动预案,牢牢把握防汛抗洪救灾工作的主动权;防汛责任人要立即上岗到位,及时组织领导防汛抗洪和抢险救灾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抗灾救灾第一线,靠前指挥,提高突发灾害事件应急处置效率。
二、强化监测,及时预警。各级气象、水文部门要密切监视天气、雨情、水情和汛情发展变化,加密监测次数,及时分析会商。要特别加强局部性、突发性灾害的监测预报,准确分析影响时间、程度和范围,及时预测发展趋势,将预报结果及时通报各级政府防汛指挥部和相关部门,为防洪指挥调度和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搞好群防群测。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短信、无线广播、锣鼓号等各种途径,滚动播报雨情、水情和灾情,及时向群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各级防汛部门要严格执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准确掌握汛情、雨情、水情,科学判断灾情发展趋势,重要汛情、灾情要及时报告。
三、加强巡查,及时处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临江、临河施工项目和病险水库的防汛安全放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对在建及已建电站、水库、江河堤防、湖泊、桥梁、矿山以及重要城市、学校等重点防洪部位的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险情,及时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抢险应急措施,确保防洪安全。一旦发生险情,要及时抢护和预警,迅速转移危险地区人员。要加强军民联防,及时向部队通报情况,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抗洪抢险中的突击队和骨干作用,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要切实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及时疏浚排洪沟渠和下水管道,防止局部地区强降雨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工矿企业要认真落实防汛措施,存在洪水淹井隐患的矿井,在暴雨期间不得进行井下作业。安全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
四、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各地要把防御山洪灾害作为防灾减灾重点工作来抓,把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乡、村、组、户,不留死角。国土、交通、水利、气象等部门要按照 《 云南省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意见 》 要求,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山洪灾害的预测预警工作,强化对滑坡、泥石流等山地灾害的群防群测力度。对存在隐患的区域,要增派人员实施 24 小时监控,加强对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巡查,发现重要情况要确保能迅速发出警报。要制订相应预案,明确“防、抢、撤”的范围、地点和方式,落实人员转移安置、抢险救灾等各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五、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产生活。遭受洪涝、冰雹、大风等灾害的地区,要加大投入力度,千方百计安排好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灾民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就医、学生有学上。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要切实做好灾区的疫病防治工作,防止灾后疫病发生。要组织发动群众积极开展生产自救,搞好恢复建设。铁道、交通、民航、电力、通信等部门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交通运输和通信安全畅通,确保电力供应。
六、严肃防汛减灾工作纪律。防汛抗洪减灾责任重于泰山,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全省一盘棋”的思想,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坚决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执行调度命令。对不服从指挥调度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严格落实灾情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防汛抗洪减灾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