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申报条件及审批程序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申报条件及审批程序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省公安厅将“开办保安服务公司”行政审批作为新增项目,纳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厅“窗口”办理,同时,对原来在窗口办理的“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行政审批项目相关内容作了变更。现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以及相关表格式样予以公布。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项目名称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
二、审批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四、材料目录
(一)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表(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2、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4、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6、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材料目录
(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效证明文件;
2、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3、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4、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5、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规定的材料。
(三)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向公安机关提交材料目录
(一)、(二)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2、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
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经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经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审核意见,报省政务中心省公安厅窗口办理。对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申请,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省公安厅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
(一)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决定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二)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省公安厅。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
可证失效,省公安厅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保安服务公司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由申请人填写《保安服务公司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申报。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保安服务公司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将《保安服务公司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报省政务中心省公安厅窗口。
六、办理时限
省公安厅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并回复。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决定受理。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项目名称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
二、审批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三、申报条件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四、材料目录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表(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五、办理程序
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
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对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进行现场考察。经审核、现场考察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将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审核意见,报省政务中心省公安厅窗口办理。
省公安厅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
(一)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
(二)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在开展培训工作前30个工作日内,向省公安厅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批准成立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和教学设施情况;
(四)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保安培训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或者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六、办理时限
省公安厅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并回复。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决定受理。
第二篇: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申报条件及审批程序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
申报条件及审批程序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省公安厅将“开办保安服务公司”行政审批作为新增项目,纳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厅“窗口”办理,同时,对原来在窗口办理的“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行政审批项目相关内容作了变更。现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以及相关表格式样予以公布。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项目名称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
二、审批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四、材料目录
(一)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表(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2、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4、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6、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材料目录
(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效证明文件;
2、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3、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4、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5、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规定的材料。
(三)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向公安机关提交材料目录
(一)、(二)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2、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经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经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审核意见,报省政务中心省公安厅窗口办理。对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申请,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省公安厅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
(一)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决定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二)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省公安厅。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省公安厅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保安服务公司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由申请人填写《保安服务公司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申报。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保安服务公司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将《保安服务公司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报省政务中心省公安厅窗口。
六、办理时限
省公安厅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并回复。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决定受理。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项目名称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
二、审批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三、申报条件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四、材料目录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表(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五、办理程序
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对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进行现场考察。经审核、现场考察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将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审核意见,报省政务中心省公安厅窗口办理。省公安厅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
(一)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
(二)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在开展培训工作前30个工作日内,向省公安厅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批准成立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和教学设施情况;
(四)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保安培训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或者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省公安厅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并回复。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决定受理。
第三篇:设立保安服务公司许可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许可
权力编码 法定期限 办理地点 监督电话 实施主体 生效时间 权力分类
JS000000GA-XK-0030
30天南京市扬州路1号025-83526240 江苏省公安厅 2010-06-12 17:04:58
行政许可
权力名称 承诺时限 办理部门 联系电话 在线办理链接 失效时间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许可
30天 治安局 025-83526376
项目名称: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行政许可
承办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4号令)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申报材料: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国有资产评估文件复印件 ; 2)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简历 ; 3)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 4)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 5)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 6)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 7)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 8)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 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服务公司还需提供: 1)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 2)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 3)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 4)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设立外资保安服务公司还需提供: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复印件 ; 2)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 3)境外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 4)境外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办理程序:
保安科接受材料—治安局科室审核—治安局局长审核—分管厅长审批—治安局保安科送达—归档
办理时限:
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15日,省公安厅15日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承办单位: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均由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受理的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许可证的决定
第四篇: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指引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指引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等相关保安管理法规、政策,现制定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指引如下:
一、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应当向市局治安管理支队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请按上述顺序准备申请材料及证明,并附文件目录。
二、设立外资保安服务公司: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向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提交《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二)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请按上述顺序准备申请材料及证明,并附文件目录。
三、程序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
2.审核。市公安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确认是否属实,并将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
3.审批。省公安厅收到有关申请材料和市公安局的审核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4.领证。市公安局通知申请人领取保安培训许可证,省公安厅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篇: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的方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何先生、何海红小姐委托办理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登记、税务登记事项提出以下方案:
一、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程序
(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2)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3)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4)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依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
(二)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期限不超过10日);
2、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期限不超过30日);
在福州市仓山区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福州公安局提交《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详见本方案第二条第(二)项)。福州市公安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公安厅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
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
3、申请工商登记(期限不超过15日);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进行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4、缴纳公司设立登记费。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综上所述,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从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至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最长期限不超过55天。
二、设立登记所需材料
(一)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8条)。
(二)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所需材料: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2、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4、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6、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依据《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
(三)申请公司设立工商登记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
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保安服务许可证。
三、设立保安公司税务筹划
(一)设立税务登记的申请:
公司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向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
(二)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资料:
公司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
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三)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2、住所、经营地点;
3、登记类型;
4、核算方式;
5、经营方式;
6、经营范围;
7、注册资本、投资总额;
8、生产经营期限;
9、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10、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四)税务登记表的受理及审核: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依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15条)
(五)设立公司涉及的税种和计税方法:
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属于服务业。服务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1)营业税:税率5%。
(2)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额计算缴纳。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增值税+营业税)×税率。
(3)企业所得税:①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②如果属于核定征收的,按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计算公式:应交所得税=收入总额*税务核定固定比例*所得税税率。③如果属于查帐征收的,按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计算公式: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所得税税率。④所得税税率: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5)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6)车船使用税。
(7)印花税:①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②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万分之五;③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④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E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花;F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8)教育费附加税: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附加税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增值税+营业税)×3%。
(9)广告企业还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10)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未及时办理企业设立税务登记的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