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运行,提高监控系统的安全可靠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及在公司进行作业的相关方工作人员。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监控控制平台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所属区域内视频监视器、安全报警系统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信息管理部负责公司内治安保卫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六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内消防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三章 细 则
第七条 凡安装配备有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单位,单位主管领导应教育广大员工对监控系统设备设施及线路进行监管和维护,不得对监控系统实施破坏。第八条 确保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正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视频监控范围内设置障碍物阻挡监控视线,影响正常监控。
第九条 公司相关单位安装配备有监控系统设施设备的,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移动视频监视器安装位置和监视器线路。
第十条 监控系统值班
(一)监控系统值班员由公司保安担任。
(二)监控系统值班员必须具备高度的工作责任感,随时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敏锐掌握监控信息,发现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三)监控系统值班员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需离开时,经直接领导批准,在接班人员接班后方可离开,做到监控系统二十四小时有人监控管理。
(四)监控系统值班员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因私事会客,因特殊情况需会客时,必须经直接领导批准,会客时要严守秘密,不得将客人带入监控室内。
(五)在监控中发现的可疑人员及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并进行跟踪监控,情况紧急时,可根据情况灵活果断进行处置。
(六)监控系统值班员要严格控制监控室内人员进出,无关人员不得在监控室(值班室)内聊天和处理其他事务。
(七)监控系统值班员对当班监控情况要作好详细的记录,记录的内容要具体、详实,以便存查。
(八)监控系统值班员工作交接时,交班人员必须将当班值班情况向接班人员交接清楚,有待办事宜必须有书面交接记录,双方并在登记表上签字。
(九)特殊情况下,相关单位需进行监控视频查询,应填写申请查询报告,报公司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查询。
第十一条 监控系统的使用
(一)监控系统值班员要爱护和管理好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二)工作日夜间监控系统值班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设防,次日早上按规定时间撤防;休息日、节假日无特殊情况应二十四小时设防。
(三)监控系统值班员禁止玩弄监控设备,不得利用监控系统进行上网,拷贝文件资料、游戏和播放光碟等活动。
(四)公司领导以及上级部门因工作到监控室视察时,监控系统值班员应主动向领导汇报监控系统运作情况以及有关监控情况,事后向公司办公室领导汇报。
(五)雷雨季节,监控系统值班员应及时请示值班干部是否关机或开机,禁止擅自操作监控系统,确保系统正常运作。
第十二条 监控信息和资料管理
(一)监控系统值班员应每天对监控录像进行播看,录 像资料中当时不能清晰辨别的要作好标记,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单独储存备案。
(二)监控系统中的盗窃、火灾等事故、案件录像资料必须拷贝长期保存,并作好备案记录。
(三)领导要求保留的录像资料,应制作成光盘长期保存。
(四)监控系统值班员必须按照保密规定,严守秘密,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监控系统内的任何信息。
第十三条 监控设备的维修保养
(一)监控设备系统发生故障时,应作好记录并及时报告。
(二)对一般的设备故障能自己排除的,可以自己解决,不能排除的不得擅自处理,由公司办公室联系信息管理部进行维修。
(三)保持设备的清洁卫生,监控系统值班员应每日将监控设备进行一次表面清扫,做到无尘圾;定期对系统进行自主保养,确保机器设备的正常运作。
第四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公司允许,私自改变监控系统安装位置和线路的,对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司《内部治安管理办法》、《消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人责任。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按本制度执行,使监控系统无法正常对监视区域实施监控录像的,对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司《内部治安管理办法》、《消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按本制度执行,导致监控系统遭受损坏的,对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司《内部治安管理办法》、《消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 对积极举报、制止破坏监控系统的个人,按照公司《内部治安管理办法》、《消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电子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任 各 庄 镇 各 部 门 电 子 监 控 系 统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1、相关领导、业务科室电子监控专用电脑要有明显标识,保证专机、专网、专用。
2、专用电脑不能同时连接其他网络;要安装杀毒软件;决不能安装游戏、炒股、聊天等软件;配备专用U盘。
3、保证专用网络畅通,电子监控系统能正常登录。当专用电脑无法登录电子监控系统时,要及时排除故障,如不能自行解决,及时报告系统管理员。
4、相关领导要能熟练地登录办公平台进行审批、查询、统计办件;相关工作人员要能熟练登录办公平台办理、查询、统计办件并能对催办督办或监察的办件进行更改及反馈;单位管理员要做好本单位专用电脑、网络设施的维护。
5、每天登录办公平台时,要做到“三查看”:首先查看预警信息提醒栏,如有被预警、被催办督办、被监察办件应该及时整改反馈;其次要查看本岗位下是否有需要办理的办件;第三要查看通知消息栏内是否有重要的通知,镇纪委将及时将系统使用要求、平台使用情况的消息通知个部门,请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6、管理用户名和密码时,要做到“两保密”:一是定期更换密码,并注意做好自己用户名和密码的保密工作;二是登录系统后因事项离开时,要正确退出系统,确保账户的安全保密。
7、使用网上办公平台办件时,要做到“五注意”:一是要注意填写表单后必须要点击“保存到系统”按钮,以免发生数据丢失现象;二是要注意上传要件时,一定要先勾选这个要件名称,再上传该要件,保证勾选的要件必上传,没上传的要件不勾选;三是要注意上传要件的内容正确齐全;四是要注意办理的流程应与办件实际发生过程保持一致,应该在一个步骤填写的表单、上传的要件必须在相应步骤办理;五是要注意办件流程中存在“公示”步骤时,应严格按照公示时限要求进行公示,绝不能擅自终止公示步骤提前完成办理。
8、办件存档时,要做到“两确保”:一是确保系统生成带条形码的所有电子表单打印后及时存入相应办件卷宗;二是确保系统中上传的所有电子要件资料应与相应办件纸质卷宗内容一致。
9、严格规范网上办公行为,确保15类行政职权办件全部按照“先网上、后纸质”的原则,从第一步就用电子监控系统办公平台办理,坚决杜绝体外循环、网外办理和网上补录现象。
第三篇:GPS监控系统及使用管理制度
山东东平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GPS监控系统管理及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省、市及交通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业的监管,实现道路运输业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监控中心职责及工作要求
1、公司设立GPS监控值班室;配备专用监控计算机;应指派专人负责GPS监控的管理并设置专职监控人员对本单位营运车辆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
2、负责本公司GPS监控管理系统的日常监控及各类监控信息数据的处置、登记、归档。
3、监控公司GPS监控设备运作情况,组织解决硬件、软件方面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GPS监控管理系统正常工作。
4、组织人员总结分析驾驶员(车辆)违规情况,掌握其规律,提出改进办法。
5、定期检查监控数据记录,确认违规记录,分析管理缺陷,及时堵塞管理漏洞。
6、每月对公司监控系统应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告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领导,并在公司安全例会
上做专题汇报。
7、8、落实上级部署的各项监控管理工作,并按时上报相关材料。协助各级各部门落实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
三、驾乘人员职责及工作要求
1、驾驶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企业安全规章制度。
2、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不得超过四个小时;连续驾驶车辆达四个小时应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3、驾驶人员应熟练掌握GPS终端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基本维护方法,严格遵守执行车辆运行中收到的各种安全指令信息,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杜绝违法违规现象,确保安全运行。
4、驾驶员应负责做好GPS终端设备的检查、看管和维护工作。未经责任部门同意,任何人 不得私自拆卸、改装、挪动主机和天线位置,不得私自关闭终端监控系统,不得故意毁坏GPS终端设备,否则一切损失由相关责任人自负。
5、当班驾驶员发现GPS终端设备有不定位、数据不准确、无法接受信息等异常时,应立即通知本单位责任部门及时进行处理。
6、驾驶员应保持GPS终端设备清洁、干燥,附近不得堆放杂物或使用带有金属成分的物品,对设备造成屏蔽或无线干扰;应保持车辆运行过程中GPS监控系统正常工作。
四、设备管理规定
1、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司现有及新增、更新的所有运营车辆必须安装GPS行驶记录仪。
2、公司所有营运客车安装的GPS终端设备为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GPS 行驶记录仪一体机(带打印机);货运车辆可以安装行驶记录仪和GPS分体机。
3、4、公司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设备的管理,坚决杜绝人为破坏。公司管理部门应与安装厂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安装专门人员协助安装、维护、更换设备,确保GPS终端设备更换、维护、维修到位。
5、GPS终端设备的拆装必须经本单位生产、安全部门同意后,由安装厂家进行拆装,各单位派人进行监督,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
6、已安装GPS终端设备的营运车辆必须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及时联系。
7、各单位应与车辆经营者、驾驶人员签订有效的GPS监控安全管理协议书。
8、任何人发现设备异常或故障时都应及时通知本单位责任部门组织进行排除,以保证设备完好,工作正常。
9、公司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所有GPS终端设备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逐车逐台的全面排查并建立检查台帐,对有故障的设备应及时联系更换安装,确保动态监控措施的有效实施。
五、监控管理规定
1、监控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履行
GPS监控职责。
2、公司监管部门应坚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应设置专职监控人员对营运车辆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应对监控到的每一次违章进行教育、处罚、处理到位。
3、监控人员应全面掌握GPS监控操作系统,并对各线路的基本运行条件和交通特点做到全面熟悉掌握。生产部门应加强与安全部门的沟通。确保安全部门及时掌握车辆运行作业计划,保证监控效果。
4、公司应通过对GPS监控系统的开发利用,全过程跟踪驾驶员安全行车行为,消除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私自包车等各类违章行为,提高安全生产过程预控能力。
5、公司使用自己的监控账号登陆,密码不得外泄,更改密码需经本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同意。
6、对GPS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非正常线路营运、高速道路违法停车等违法违章行为,应做到及时警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意见形成通报。以此警示其它驾驶员,消除各类违章。
7、严格把好对营运车辆GPS终端设备的安全例检和客运客车出站登记关,强化生产和安全部门的联合监督检查,坚决杜绝病车上路。
8、应对驾驶员和乘务员进行营运车辆GPS终端设备使用维护的培训学习,使之能够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和设备的一般维护方法,正确处理安全指令。
9、对所有监控车辆每天至少发送一条安全警示信息,遇有阴雨。冰雪、浓雾、台风等恶劣天气和突发情况,应随时发送安全调度指令和安全警示信息。
10、监控时对行车过程中的报警及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应立即发送安全指令或使用其他通讯方式进行纠正、责令整改并做好记录。
11、监控人员应利用车辆跟踪、位置查询、图片采集、车辆数据分析等功能对营运车辆进行抽查,对发现的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私自加班、私自包车等违规现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2、各单位应每天对监控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驾乘人员的违法、违纪、违章、违规行为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时进行教育处理。
13、监控人员对监控情况应做好各项值班记录,记录填写应认真规范,内容详实、准确。
14、在使用GPS监控系统过程中发现的系统问题及缺陷,应及时反馈到集团公司监控中心,统一进行解决处理。
(二)夜间及重点车辆监控规定
1、将本单位车辆进行分类管理监控。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长途货车、长途班车、加班车辆、危险品车、旅游包车及夜间运行车辆的实时跟踪监控。
2、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生产组织部门与安全部门的沟通,对当天运行的长途班车、家帮车辆、旅游包车、危险品车等运行车辆做
好登记,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进行实时跟踪监控。
3、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的实时跟踪监控。对夜间运行的车辆,特别时当天22时至次日5时阶段运行的车辆应重点加强安全监控。对属于正常运行班次的车辆,应加强车辆行驶速度和疲劳驾驶的监控;对非正常运行班次的车辆,应查明是否安排并办理了加班、包车运行手续,否则由车属单位负责将车辆追回并作出处理。
4、监控人员承担恶劣天气的预警预报职责。遇有雨、雪、雾、冰冻、大风、冰雹等恶劣天气时,立即在当日5:00通知到本单位主要领导,并做好《恶劣天气值班记录》。同时,应密切注意以天气变化情况,随时按领导指令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5、对可以预见的恶劣天气,监控人员应提前一天通知到各单位和所有驾驶员及运营车辆,并做好记录。
三、车辆行驶速度的界定
1、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70公里。
2、在同方向划有2条机动车道且没有限速标志、标线或封闭车道的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90公里。
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
4、在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
四、超速违规的定义:
1、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超过100公里。
2、在其他道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五、疲劳驾驶的界定
1客运车辆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没有替换驾驶员的;24小时内连续驾驶车辆超过8小时的;货运车辆连续驾驶3个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没有替换驾驶员的;24小时内连续驾驶车辆超过8小时的,均视为疲劳驾驶。
六、私自加班、包车的界定
完成指定运行作业计划后,未办理加班、包车运行手续运行的;未执行当日作业计划私自揽客运行的;未执行当日作业计划规定私自改变运行线路的。
七、考核处罚规定
(一)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实行安全管理处罚。
(二)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应服从上级部门对其违法、违章、违规行为做出处罚。
(三)由于设备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明显数据失实报警信息,各单位负责进行核实处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公司监控中心。否则,视监控设备正常处理。
(四)发现驾乘人员私自拆卸、关闭GPS终端设备,蓄意破坏、抽取GPS终端设备SIM卡的。对集约化驾乘人员罚款5000元,造成设备损坏的损失自负;对承租车辆经营者罚款20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500~2000元罚款:1、2、3、4、未经生产部门安排,私自加班包车或私自改变运营线路的; 强令驾驶员违章作业过着恶劣天气情况下擅自冒险运行的; 私自聘用驾驶员、所驾驶车辆与驾驶员信息不符的; 采用技术措施造成GPS终端设备信号屏蔽、通讯干扰、不定位的;5、6、7、不服从安全管理检查、拒绝检查的;
出现不安全行为后,拒不服从管理、拒不接受处罚的; 超员运输的,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罚外,对以下行为做追加处罚:超员10%以内的,加罚20%;超员21%~50%以内的,加罚50%;超员50%以上的,加罚100%;
8、疲劳驾驶的,除按《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外,每超过一小时,加罚50%;
9、由于监控人员职责履行不到位发生的责任事故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500元罚款:1、2、3、4、5、未发现本单位正常运行车辆GPS行驶记录仪无数据的; 经核查,生产作业计划与行驶记录仪数据不相符的; 故意在GPS设备尚堆放杂物、造成通讯干扰或数据丢失的; 在高速公路违规停车、上下客的;
存在超速违规行为的;超速5%~10%(含5%)的,加罚50%;超速10%~20%(含20)的,加罚100%;超速20%(含20%)以上的,加罚200%,同时收缴驾驶员即时驾驶证明,驾驶员下岗学习;超速30%(含30%)以上的,收缴驾驶员即时证明且三年内不得
再次办理。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200元罚款:
1、2、车辆驾乘人员不服从各级监控中心调度指令的;
监控人员在监控过程中未发现车辆违章、违法、违规等不安全行为的;
3、监控人员在监控时对行车过程中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等不安全行为没有记录或记录不全的;
4、安全部门对发现的所属车辆驾乘人员违法、违规等不安全行为未及时进行教育、处罚、处理、通报的;5、6、7、发现GPS终端设备损坏故意不报修、拖延维护的; 监控人员对所属车辆夜间运行车辆未登记、未实时监控的; 基础档案资料保存不完整的;
第四篇:GPS监控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范文模版)
GPS监控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和动态监控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相关部门充分应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加强安全有效监督精神和企业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安全副经理对GPS监控管理系统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经常检查督促职能部门对GPS监控工作和监控中心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经理工作职责
第三条参加制定公司GPS监控管理规章制度,每月召开一次负责GPS监控管理工作有关人员的工作会议。
第四条根据公司车辆运行线路、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状况落实GPS道路运输监控责任制,协调相关部门为监控系统提供组织保障。
第五条组织参加GPS监控管理检查,督促指导工作,对查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要有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和职能部门的要限期整改,以防后患。
第六条协助公司经理搞好GPS监控管理工作。组织并参加对GPS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GPS监控基础管理工作的检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七条坚持安全生产的方针和原则。把GPS监控管理制度纳入责任书内,严格管理。
第三章安全科工作职责
总则 第八条安全科是公司GPS监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主管领导、分管领导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对GPS监控中心检查、督促、指导,实行全面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每月召开一次GPS监控管理工作会议,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并实施适应公司生产的各项GPS监控管理规章制度,扎扎实实抓好GPS监控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
第十条完善落实GPS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建立健全GPS道路运输监控基础台帐,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及相关工作,并确保监控中心资料准确、齐全、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每月的GPS道路运输安全监控以及处理情况填表汇总报公司领导,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召开相应专题会议研究,报公司同意后组织实施,确保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制定各种相应措施,并按照公司相应管理规定及时处理GPS道路运输安全监控中所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章现象和各种突发事件。
第十三条督促检查GPS监控管理操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做好GPS道路运输日常监控及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确保平台系统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制定GPS安全管理驾驶员违法记录表(含疲劳驾车、超速行驶、纠正措施、监控信息记录),每天汇总,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认真分析GPS系统数据,及时拟定相应措施,预防交通事故,加强业务学习,充分利用科技优势,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针对天气、道路状况,运用GPS监控系统对驾驶员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每月召开GPS监控管理人员安全学习会不得少于一次。
第四章
GPS监控管理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离职守、脱岗,严守岗位职责和职业道德,不得徇私舞弊隐瞒不报和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工作时间负责监控公司车辆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公司安全科报告。
第二十条操作人员应对每开发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汇总,并及时报告,并保留原始记录。
第二十一条做好车辆监控日常记录,并做好上下班之间的交接。第二十二条操作人员,须每日通过平台检测中心监控车辆摄像系统,确保使用正常,对出现异常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且保证在次日前恢复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负责平台使用及正常维护,保证监控平台运转正常,平台发生故障及时与关联单位联系,及时排除故障。
第二十四条发现重大以上安全隐患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如超速达50%(含)以上、高速公路上停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行为,以便公司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负责对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及时将车辆保险,二级维护,从业人员状况等相关基础数据录入工作平台内,并根据信息提示及时报告,确保存储资料的齐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严禁将平台使用权交与无关人员操作、查阅和修改,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七条次月2日前以报表形式向公司安全科报送平台上月的监控管理工作情况。
第五章
GPS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公司将按规定设置相应的GPS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人员、设施、设备,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经费。
第二十九条公司安全科是处理GPS违章的主要职能部门
第三十条
GPS监控管理操作人员有效利用GPS对公司车辆的运行动态24小时监控,节假日及超长线路运行车辆需做到全方位监控管理,次日向公司安全科报送监控信息。
第三十一条
GPS监控管理操作人员每天早上必须针对当天天气情况向所有车辆发送两次警示短信到车载终端,提高驾驶员行车安全警惕性。第三十二条
GPS监控管理操作人员发现有车辆超速及其他违法行车行为时,必须立即向其发送警示短信,对连续超速等较严重的情况,经电话联系驾驶员,作好记录,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科汇报。
第三十三条
GPS监控管理操作人员要及时记录车载终端反馈信息,做好日常的监控台帐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若发现重大安全行车隐患时及时向公司安全科汇报。
第三十四条为保证GPS平台监控的及时有效,各驾驶员必须保证车载终端的正常开通,以定时向中心发送信息。车辆行驶过程中,禁止向GPS 监控管理平台发送与车辆安全行驶无关的信息,若出现特殊情况和紧急救援情况须向监控平台发送紧急报警。
第三十五条当车载终端向监控平台发送紧急报警时,GPS监控管理操作人员应立即了解清楚详细情况并报告公司领导,做好详细记录。
第三十六条
GPS监控管理操作人员奖惩规定:
(一)认真履行监控管理职责,未按时上下班,发生一次处50元罚款;擅离职守、脱岗,将平台使用权交无关人员操作、查阅和修改,没做好保密工作的,予以调离岗位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不按规定程序做好记录,登记台帐,报送报表,及时录入相关数据和建立档案的处罚款50元,并限期整改。
(三)不按规定对车辆摄像系统、旅客装载情况进行检查及记录,出现差异情况未及时报告的,发生一次处50元罚款。
(四)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有意包庇,或不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调离岗位。
(五)GPS监控、管理和使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将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驾驶员职责
(一)驾驶员应学会正确使用GPS车载系统,了解GPS车载系统的功能,操作GPS车辆定位系统应注意行车安全。
(二)确保GPS车辆终端处于开机状态,严禁人为破坏车载终端的正常使用,严禁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的结构。车载终端若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向公司反映,以便及时进行维护。
(三)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行驶中随时关注终端信息。
(四)SIM卡是GPS车载系统的信息传输载体,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出。
(五)若使用中出现问题及时向公司汇报。
(六)遵守各项安全行车制度,平台要求纠正的违章行车提醒后应及时改正。
(七)保护好GPS车载终端,行驶中不得私自关闭GPS车载系统。第三十八条驾驶员奖惩规定
(一)超速处理规定:
1、超速不足50%的,发生一次罚款100元(短暂超速或经语音提示及时纠正除外)。
2、超速达50%(含)以上的,予以解聘,并自行负责到执法部门接受处罚。
(二)超时疲劳驾驶:
1、一次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的通过GPS语音信息警示,责令更换驾驶员,并处罚款200元。
2、一天累计驾车超过8小时的通过GPS语音信息警示,责令更换驾驶员,并处罚款500元。
(三)超员处理规定:
车辆若发生超员现象,当班驾驶员自行负责到执法部门接受处罚,并处罚款500元。
(四)在使用GPS车载终端设备时,如发现系统出错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科处理,如因不及时通知而造成数据未及时反馈到监控中心,将处200元罚款。
(五)擅自断线、拆线或改变GPS车载终端设备的SIM卡号,尤其是移动摄像头,将视其情节处100到1000元罚款,并在全司通报批评。
(六)不按正确方法使用或故意造成GPS车载终端设备损坏,其维修费用除驾驶员自行承担外,公司还将视情节处1000元到3000元罚款;若情节特别恶劣的将予以解聘。
第三十九条超速标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公路限速标志为准。
第四十条超时标准:严格按照“两部一局”相关规定,要求驾驶员连续驾车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累计驾车不得超过8小时,并做好交接班记录,违反此规定就定为超时疲劳驾车。
第四十一条超员标准:以车辆座位数为准。
第四十二条驾驶员若全年未违反本办法,表现突出的,公司将在年终评比优秀驾驶员,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
第五篇:GPS监控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GPS监控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和动态监控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相关部门充分应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加强安全有效监督精神和企业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科及分管领导工作职责
(一)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对GPS监控管理系统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制定(修订)公司GPS监控管理规章制度。经常检查督促职能部门对GPS监控工作和监控中心人员进行管理。
(二)根据公司车辆运行线路、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状况落实GPS道路运输监控责任制,协调相关部门为监控系统提供组织保障。
(三)组织参加GPS监控管理检查,督促指导工作,对查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要有处理意见、整改措施、规定整改期限和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四)协助总经理搞好GPS监控管理工作。组织并参加对GPS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GPS监控基础管理工作的检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五)安全处是公司GPS监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主管领导、分管领导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对GPS监控中心检查、督促、指导,实行全面安全生产管理。
(六)每月召开一次GPS监控管理工作会议,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参加制定并实施适应公司生产的各项GPS监控管理规章制度。
(七)完善落实GPS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建立健全GPS道路运输监控基础台帐,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及相关工作,并确保监控中心资料准确、齐全、真实、有效。
(八)每月的GPS道路运输安全监控以及处理情况填表汇总报公司分管领导,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召开相应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九)制定各种相应措施,并按照公司相应管理规定及时处理GPS道路运输安全监控中所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章现象和各种突发事件。
(十)制定GPS安全管理驾驶员违法记录表(含疲劳驾车、超速行驶、越界经营、纠正措施、监控信息记录),每天汇总并抄送分管领导及车队,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十一)督促检查GPS监控管理操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做好GPS道路运输日常监控及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确保平台系统正常运转。
(十二)认真分析GPS系统数据,及时拟定相应措施,预防交通事故,加强业务学习,充分利用科技优势,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十三)针对天气、道路状况,运用GPS监控系统对驾驶员发布相关信息。
(十四)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GPS监控管理人员安全学习。
二、GPS监控管理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离职守、脱岗,严守 岗位职责和职业道德,不得徇私舞弊隐瞒不报和弄虚作假。
(二)工作时间负责监控公司车辆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公司安全处报告。
(三)操作人员应对每开发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汇总,并及时报告,并保留原始记录。
(四)做好车辆监控日常记录,并做好上下班之间的交接。
(五)操作人员,须每日通过平台检测中心监控车辆摄像系统,确保使用正常,对出现异常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且保证在次日前恢复正常使用。
(六)负责平台使用及正常维护,保证监控平台运转正常,平台发生故障及时与关联单位联系,及时排除故障。
(七)发现重大以上安全隐患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对超速达50%(含)以上、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行为,应立即抄送分管领导和车队按规章制度及时处理。
(八)严禁将平台使用权交与无关人员操作、查阅和修改,做好保密工作。
(九)次月2日前以报表形式向公司安全处报送平台上月的监控管理工作情况。
三、GPS使用管理办法
(一)安全处下设GPS管理部门,对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公司应配备相应的GPS监控管理人员、设施、设备,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经费,以保障GPS管理平台的正常运作。
(三)GPS监控管理操作人员有效利用GPS对公司车辆的运行动态进行监控。及时记录车载终端反馈的信息,做好日常的监控台帐记录,发现问题有时处理,并于次日向安全处汇报。若发现重大安全行车隐患时立即向公司安全处汇报。
(四)GPS监控管理操作人员每天早上必须针对当天天气情况向所有车辆发送两次警示短信到车载终端,提高驾驶员行车安全警惕性。
(五)GPS监控管理操作人员发现有车辆超速及其他违法行车行为时,必须立即向该车驾驶员发送警示短信命令其纠正。拒不纠正的,以电话方式联系驾驶员命令纠正违规行为,并及时向公司安全处汇报。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监控数据至少保存1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至少保存3年。
(六)为保证GPS平台监控数据及时有效,各驾驶员必须保证车载终端处在正常的开通状态。若出现特殊和紧急救援情况应立即向监控平台发送紧急报警,禁止向GPS 监控管理平台发送与车辆安全行驶无关的信息。
(七)当车载终端向监控平台发送紧急报警时,GPS监控管理操作人员应立即了解清楚详细情况并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并做好详细记录。
(八)建立玩善科学有效的GPS车辆监控值班制度,保障对车辆行驶全程监控。
(九)值班人员必须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抽查监控,对公交车、出租车、班线车、片区车的抽查数量必须达到50%以上,且要有书面抽查记录。
(十)GPS监控管理操作人员奖惩规定: 1.认真履行监控管理职责,未按时上下班,发生一次扣发工资50元;擅离职守、脱岗,将平台使用权交无关人员操作、查阅和修改,没做好保密工作的,予以调离岗位并承担法律责任。
2.不按规定程序做好记录,登记台帐,报送报表,及时录入相关数据和建立档案的扣发工资50元,并限期整改。
3.不按规定对车辆摄像系统、旅客装载情况进行检查及记录,出现差异情况未及时报告的,发生一次扣发工资50元。
4.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有意包庇,或不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扣发工资2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调离岗位。
5.GPS监控、管理和使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将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
第五 GPS车辆监控值班制度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有效的对运营车辆实行现场监控,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稳定,结合我司实际,特制订本值班制度:
(一)GPS监控管理部门配备3名GPS监控管理操作人员值班,值班时间从早上6:30—晚上21:30。
(二)GPS监控管理操作人员实行严格的上下班打卡制度,并作好交接班手续。严禁迟到、早退、擅离职守、脱岗等行为。
(三)GPS监控管理操作人员必须作好值班时间范围内的相关GPS监控信息资料的收集、记录、汇报、整理和存档工作。
(四)对违反值班制度的GPS管理操作人员,根剧相关制度处以经济或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 驾驶员GPS监控违法违规处理制度
(一)驾驶员使用GPS终端职责
1.驾驶员应学会正确使用GPS车载系统,了解GPS车载系统的功能,操作GPS车辆定位系统应注意行车安全。
2.确保GPS车辆终端处于开机状态,不得私自关闭GPS车载系统。保护好GPS车载终端,严禁人为破坏车载终端的正常使用;严禁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的结构;严禁用手遮挡GPS终端摄像头;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SIM卡是GPS车载系统的信息传输载体,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出,行驶中随时关注终端信息。
3.车载终端若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向车队或安全处反映,以便及时进行维修。
4.遵守各项安全行车制度,GPS监控平台发出指令要求纠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改正。5.若使用中出现问题及时向公司汇报。
(二)驾驶员违法违规处理 1.超速处理规定
(1)超速不足50%的,每月超速行驶次数达3次,罚款 100元;3次以上者,除加倍罚款外,驾驶员停运学习两天,屡教不改,取消驾驶公司车辆资格。
(2)超速达50%(含)以上的,每次罚款100元,2次以上者出加倍处罚外,驾驶员停运学习3天,一年内发生5次者,予以解聘。
2.超时疲劳驾驶:
(1)一次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的通过GPS语音信息警示,责令更换驾驶员,并处罚款200元。
(2)一天累计驾车超过8小时的通过GPS语音信息警示,责令更换驾驶员,并处罚款500元。
3.超员处理规定:
车辆若发生超员现象,当班驾驶员在接到公司的通知后到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并处罚款500元。4.在使用GPS车载终端设备时,如发现系统出错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全处处理,如因不及时通知而造成数据未及时反馈到监控中心,将处200元罚款。
5.擅自断线、拆线或改变GPS车载终端设备的SIM卡号,尤其是移动摄像头,将视其情节处100到1000元罚款,并在全司通报批评。
6.不按正确方法使用或故意造成GPS车载终端设备损坏,其维修费用除驾驶员自行承担外,公司还将视情节处1000元到3000元罚款;若情节特别恶劣的将予以解聘。
7.假报、误报信息者,每次罚款 50元,重者加倍罚款外,停运学习3次。
8.营运途中私自关闭GPS车载系统者,每次处以50元的罚款,重者加倍处罚,并处以驾驶员停运学习2天。
(三)超速标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公路限速标志为准。
(四)超时标准:严格按照“两部一局”相关规定,要求驾驶员连续驾车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累计驾车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可延时2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违反此规定就定为超时疲劳驾车。
(五)超员标准:以车辆核载人数为准。
(六)GPS监控人员应对违法违规情况于次日上午汇报公司安全处和车队分管领导。
(七)车队对违法违规驾驶人员按制度进行处理。
(八)驾驶员若全年未违反本办法,表现突出的,公司将在年终评比优秀驾驶员,并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上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