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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梦回江南 识别码:20-44594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03 15:49:3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7]39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七年四月十八日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的造价管理、招标投标、施工等建筑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中,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折价(含购置、折旧或摊销)费用 2009-2-23 15:10:00 来源:广东省造价信息网 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措施费所包括的项目范围:

一、安全防护用具: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

二、洞口和临边防护设施: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临边安全防护设施;

三、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

四、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及配套防护设施;

五、施工用电:符合规范要求的临时用电系统、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

六、施工机具;

七、安全检测费:包括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与外用电梯、安全网、钢管脚手架等的检测。

八、安全教育培训;

九、安全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

十、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施工现场围墙围护及场地硬地化、粉尘控制、噪音控制、排水措施、垃圾排放;

十一、临时设施: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卫生间、淋浴间等;

十二、消防器材设施;

十三、应急救援器材;

十四、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测;

十五、地下作业中的安全防护和监测。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或标底时,应根据工程情况,按照本办法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确定安全措施费;

安全措施费不参与施工投标竞价,实行单列支付、专款专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措施费包括的项目、金额和支付方式等条款。

实行总承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合同约定安全措施费,并应及时向分包单位转移支付。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将安全措施费全额存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共管专用帐户,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措施费组成项目、金额 及使用计划的有关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筑工程是否落实安全措施费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制定专项的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措施费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措施费不得低 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以及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共同核定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支付。

第十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费不投入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 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审批支付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不按本办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二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7]39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七年四月十八日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的造价管理、招标投标、施工等建筑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中,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折价(含购置、折旧或摊销)费用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措施费所包括的项目范围:

一、安全防护用具: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

二、洞口和临边防护设施: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临边安全防护设施;

三、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

四、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及配套防护设施;

五、施工用电:符合规范要求的临时用电系统、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

六、施工机具;

七、安全检测费:包括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与外用电梯、安全网、钢管脚手架等的检测。

八、安全教育培训;

九、安全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

十、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施工现场围墙围护及场地硬地化、粉尘控制、噪音控制、排水措施、垃圾排放;

十一、临时设施: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卫生间、淋浴间等;

十二、消防器材设施;

十三、应急救援器材;

十四、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测;

十五、地下作业中的安全防护和监测。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或标底时,应根据工程情况,按照本办法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确定安全措施费;安全措施费不参与施工投标竞价,实行单列支付、专款专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措施费包括的项目、金额和支付方式等条款。

实行总承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合同约定安全措施费,并应及时向分包单位转移支付。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将安全措施费全额存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共管专用帐户,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措施费组成项目、金额及使用计划的有关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筑工程是否落实安全措施费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制定专项的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措施费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以及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核定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支付。

第十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费不投入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审批支付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不按本办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发布部门: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7年05月01日(地方法规)

第三篇: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2007

粤建管字„200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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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八日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的造价管理、招标投标、施工等建筑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中,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折价(含购置、折旧或摊销)费用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措施费所包括的项目范围:

一、安全防护用具: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

二、洞口和临边防护设施: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临边安全防护设施;

三、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

四、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及配套防护设施;

五、施工用电:符合规范要求的临时用电系统、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

六、施工机具;

七、安全检测费:包括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与外用电梯、安全网、钢管脚手架等的检测。

八、安全教育培训;

九、安全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

十、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施工现场围墙围护及场地硬地化、粉尘控制、噪音控制、排水措施、垃圾排放;

十一、临时设施: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卫生间、淋浴间等;

十二、消防器材设施;

十三、应急救援器材;

十四、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测;

十五、地下作业中的安全防护和监测。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或标底时,应根据工程情况,按照本办法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确定安全措施费;安全措施费不参与施工投标竞价,实行单列支付、专款专用。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措施费包括的项目、金额和支付方式等条款。

实行总承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合同约定安全措施费,并应及时向分包单位转移支付。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将安全措施费全额存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共管专用帐户,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措施费组成项目、金额及使用计划的有关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筑工程是否落实安全措施费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制定专项的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措施费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以及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核定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支付。第十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费不投入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 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审批支付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不按本办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建筑 施工 安全 办法 通知

抄报:建设部

抄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建筑业协会、建设监理协会。

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7年4月18日印发

(共印15份〃电子版)

第四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 补充规定的通知

(粤建价函[2007]489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根据粤建管字[2007]3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算作如下规定:

一、编制工程概预算、最高报价值或标底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单独列项计算,不参与施工投标竞价。

二、按定额子目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增加的项目如下:

1、内脚手架;

2、模板的支撑。

三、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测、地下作业中的安全防护和监测费用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列项计算。

四、实施“平安卡”发生的费用,按下表标准计算。每个单位工程按标准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取。

关于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问题解答

粤建造函[2008]04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内脚手架包括哪些内容?

答:内脚手架包括室内里脚手架、活动脚手架、单排脚手架、满堂脚手架、电梯井脚手架。

二、模板的支撑,是否只计算定额混凝土模板相应子目的钢支撑?

答:是。

三、如何计算平安卡的费用?

答:按总包合同的承包范围计算(包括发包方指定分包的工程),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如承建一栋建筑物内有建筑、装饰装修和安装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并入建筑工程费率计算;安装工程按安装工程费率计算。以上费用合计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取。

2、如承建数栋别墅,按数栋别墅的合计数计取。

3、市政工程、园林建筑绿化工程、单独承包装饰装修工程按各工程费率计算。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文来自: 中国预算网:http://

广东省现行工程造价的费用组成

一、确定管理费类别、利润率

1、根据工程所在地行政区域划分管理费类别

1)副省级市——广州、深圳为一类;

2)地级市为二类;

3)县级为三类。

2、根据单位工程的面积、层数、高度、跨度以及道路的长度、管径等工程特征将工程划分为四个等级,反映到工程造价上即为四个不同的利润率。

二、定额计价式的费用组成1、工程造价: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2)利润;

3)措施项目费;

4)其他项目费;

5)规费;

6)税金;

2、分部分项工程费:

1)定额计算的分部分项工程费

A、人工费

B、材料费

C、机械费

D、管理费

2)价差

A、人工价差

B、机械价差

C、材料价差=主要材料价差+其他材料价差

3、利润: 按设定类别计取

4、措施项目费:(应计算价差及相应的利润)

1)可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计算的措施项目费

A、模板工程;

B、脚手架;

C、垂直运输;D、大型机械进出场;

E、已完工程、设备保护;F、施工排水、降水;

G、混凝土泵送增加;

H、市政工程中的围堰、筑岛、施工围栏、便道等;J、高层建筑加压水泵台班;

2)接施工组织设计计算的措施项目费

A、夜间施工费;B、二次搬运费; C、赶工措施等;

3)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

A、文明施工措施; B、安全施工措施(部分市)C、临时设施;

D、工程保险;

E、工程保修F、预算包干(合同界定);

G、高层建筑超高人工、机械降效;

H、安装工程中的脚手架搭拆、安 装与生产并列、有害环境施工等。

5、其他项目费

1)预留金:建设单位预计;

2)材料、设备购置费:建设单位预计;

3)总承包服务费:合同界定;

4)零星工程项目费:施工方预计。

6、规费

1)社会保险费;

2)住房公基金;

3)工程定额测定费(取消);

4)建筑企业管理费(取消);

5)工程排污费;

6)施工噪音排污费;

7)堤围防护费(部分市)。

7、税金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费;

3)教育附加;

4)堤围防护费(部分市)。

三、清单计价的费用组成1、工程造价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2)措施项目费;

3)其他项目费;

4)规费;

5)税金。

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亦即清单项目费=清单工程量ⅹ综合单价,清单综合单价包括定额的人、材、机、管和人、材、机价差以及利润;

3、措施项目费:基本同定额计价方式计算;但按系数计算的措施费且有上下限的则按平均值计算,投标时由投标者自行确定;

4、其他项目费:同定额计价方式;

5、规费:同定额计价方式;

6、税金:同定额计价方式;

四、几点解释

1、清单综合价:工程量清单内各子目的人、材、机、管和人、材、机价差以及利润之总和,与清单工程量之商即为清单综合单价,其制作过程是一个逆运算过程,先计算出了该清单工程的综合总价,再除以清单工程数量得出清单综合单价。

2、高层建筑超高人工、机械降效:按该项费用的意义应该反映在±0以上的清单项目费中,但因安装工程将该费用列入了措施项目费,土建工程虽未作说明,但习惯做法亦将其列入措施项目费。

3、土方工程进入措施项目的部分:挖土方工程进入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数量仅是设计范围或施工图基础垫层范围内的土方,而工作面及边坡土方或土方支护则进入措施项目费。

本文来自: 中国预算网:http://

二00六年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表

附表1

序号

费用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备注 分部分项工程费 ∑(清单工程量×综合单价)项目利润按人工费的20~35%计算措施项目费 2.1+2.2

2.1 措施一般项目费 ∑(措施一般项目工程量×综合单价)项目利润按人工费的20~35%计算

2.2 措施其他项目费 2.2.1+„~+2.2.5 按招标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

2.2.1 工程保险费 1 0.02~0.04 按定额规定

2.2.2 工程保修费 1 0.1

2.2.3 赶工措施费 工程有发生时按综合定额结合招标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

2.2.4 预算包干费 1 0~2 按定额规定

2.2.5 其他费用 按实际发生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算其他项目费 按综合定额结合招标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规费 4.1+„~+4.5

4.1 社会保险费 1+2+3+8 3.31

4.2 住房公积金 1+2+3+8 1.28

4.3 工程定额测定费 1+2+3+8 0.10

4.4 堤围防护费 1+2+3+8 0.10

4.5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 按实发生并结合招标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不含税工程造价(未含单列费用)1+2+3+4

税金 5+8 市区(含东城、南城、城区、万江)按3.33%计算,其余各镇区按3.27%计算含税工程造价(未含单列费用)5+6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单列费用 按东建[2006]15号文规定计算含税工程造价

7+8

注:

1、工程造价鉴定和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报价值、设计概算等,按上表费用标准及规定计算,工程结算时各项费用标准按合同约定结合定额及上表规定计算。

2、按市建设局东建[2006]15号文件规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单列费用已包含工程临时设施费、文明施工费等费用,文件中已含项目不得再另列重复计算。

3、利润的费率标准为指导性标准,工程计价时招标文件或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按上限计取。

本文来自: 中国预算网:http://?__r=7140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

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的造价管理、招标投标、施工等建筑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中,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折价(含购置、折旧或摊销)费用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措施费所包括的项目范围:

一、安全防护用具: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

二、洞口和临边防护设施: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临边安全防护设施;

三、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

四、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及配套防护设施;

五、施工用电:符合规范要求的临时用电系统、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

六、施工机具;

七、安全检测费:包括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与外用电梯、安全网、钢管脚手架等的检测。

八、安全教育培训;

九、安全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

十、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施工现场围墙围护及场地硬地化、粉尘控制、噪音控制、排水措施、垃圾排放;

十一、临时设施: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卫生间、淋浴间等;

十二、消防器材设施;

十三、应急救援器材;

十四、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测;

十五、地下作业中的安全防护和监测。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或标底时,应根据工程情况,按照本办法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确定安全措施费;安全措施费不参与施工投标竞价,实行单列支付、专款专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措施费包括的项目、金额和支付方式等条款。

实行总承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合同约定安全措施费,并应及时向分包单位转移支付。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将安全措施费全额存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共管专用帐户,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措施费组成项目、金额及使用计划的有关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筑工程是否落实安全措施费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制定专项的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措施费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以及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核定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支付。

第十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费不投入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审批支付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不按本办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吗?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五篇: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重新修订完善了《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原《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大建安发[2006]238号)文件废止。2010年1月1日起,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青泥洼桥支行开设本单位安措费专用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保证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的投入,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简称安措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措费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时,应依据本执行的《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计取安措费。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措费。安措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删减,在计价中单列并计入总价。

第五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中应依据中标通知书明确安措费额度、预付计划、调整方式、专款专用及违约赔款等内容。非招标项目,应依照本细则或《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将安措费单独列出。合同解除或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安措费是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具体措施。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施工项目安全监督受理书前将安措费一次性全额存入施工单位安措费专用帐户,存入时应在单据摘要栏或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受理书、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安措费存入凭证。

第八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青泥洼桥支行为安措费监管业务承办行,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该行开设安措费专用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专户资金不可提取现金。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并列出安措费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安措费使用情况应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按单位工程专户核算,单列备查。

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措费事项,并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分包单位应制定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方案。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措费。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保证每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所需资金的有效投入,确保安措费的专项使用。施工现场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工地标准。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应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建设单位缴存和施工单位申请、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对施工单位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出整改意见。对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的现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该现场为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工地。对单位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按强制性标准进行综合评定,记入安全监督档案。

第十二条 安措费专项资金采用专款专用、阶段申请的方式管理。

(一)工程开工时,经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合格,建筑施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安措费总额的50﹪。

(二)当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包括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等施工工程)完成其工程量的50﹪时,经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合理使用第一次拨付的安措费,施工现场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安措费总额的40﹪,未达到的责令限期整改,合格后可申请使用。

(三)工程竣工后,经检查核实施工现场一直保持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建筑施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安措费总额的10﹪。

(四)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标准的不予解付,工程竣工后,剩余安措费将拨回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区、市、县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使用建筑工程安措费用时应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开工时,提供安措费使用申请表;安措费上缴报告单;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存款凭证复印件;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二)第二次申请时,提供安措费使用申请表;施工现场检查表;施工单位已购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及凭证;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审查意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工地书面告知书。

(三)第三次申请时,提供安措费使用申请表;竣工项目安全生产评价申请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办理安措费解付时,需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在申请使用安措费时,应于当月10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区、市、县建筑安全监督机构递交相应申请阶段的有关材料。

(二)各区、市、县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当月15日前将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签字盖章报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

(三)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经审查合格,当月25日前签字盖章将申请材料转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青泥洼桥支行。

(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青泥洼桥支行在接到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转送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查合格,应在当月30日前将各项目本次申请使用的安措费解除监管,并发送短信通知施工企业。

第十五条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单独列出安措费项目清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中标无效,由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责令重新招标。

投标人未单列安措费或单列但删减的,以及对建设单位提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其他要求的费用未一并计入安措费的,评标时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作废标处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提供安措费,对施工单位提出施工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五十五条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挪用安措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未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六十四、六十五条或《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十九、二十一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总承包单位未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措费,造成分包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未履行本细则的安全监理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或《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缓支或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按本办法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工程受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或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对招投标未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安全文明施工费未单独列项、单独计取或删减不予纠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各专户资金在未解付前所产生的利息,统一作为全市建筑安全发展和奖励基金,用于表彰先进、提升监管能力和发展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原《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大建安发〔2006〕238号)文件废止。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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