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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编辑:梦中情人 识别码:20-75645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8 21:37:56 来源:网络

第一篇: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1-03-13

作者:黄业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简析如下

一、《批复》确定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标准

《民事诉讼法》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在实务当中,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是在数额的计算上,却一直没有法律依据,此次,最高院出台的《批复》,确定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标准,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批复》确定了债务利息和本金的清偿顺序

根据《批复》的规定,当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举例说明:

假设 :申请执行人甲的金钱债务为100万,延迟履行期间为3个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5‰(09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1-3年期同期贷款月基准利率);被执行人乙的债务总额为500万,可执行财产共有200万。

1.甲的执行款总额为:1,027,000 元

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00,000 × 4.5‰ × 2 ×3个月=27000

执行款=1,000,000+27,000=1,027,000

2.甲能够执行到的数额为:410,800 元

1,027,000(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总额)÷ 5,000,000(被执行人的债务总额)× 2,000,000(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410,800 元

第二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9〕6号,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复。

附: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第三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第四篇:浅析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计算标准

浅析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计算标准

徐宇辉 杨振伟

我国现行法律通过设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制度有效制约了大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现象,并且针对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作出了相应的惩罚;由此,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期间的债务利息便成为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常见问题。不过,由于目前学术界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关问题几乎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司法实践中的许多错误做法亟待纠正。

不少诉讼法学者和司法实践者经常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错误称为“迟延履行金”,事实上,“迟延履行金”仅是相对非金钱给付义务而言的,其形式和内涵均不能涵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全部内容,并且极其容易引起理解歧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属于程序法意义上的法定违约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惩罚性、补偿性的特征。

一、迟延履行债务范围的界定

一般情况下,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裁判结果部分一般都有下面三项内容:给付本金、给付利息、诉讼费负担。有人认为将利息计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有利用利息计算复利的利滚利嫌疑,因此主张迟延履行只能是法律文书确定的应给付权利人的本金和诉讼费用。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尤其是各级法院的执行法官)认为,诉讼费不是直接基于主债务而直接必然发生的给付金钱义务,且诉讼费的判决一般是被列在判决主文之后,因此不应将其也不应纳入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债务范围。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是对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执行依据确定义务而设定的一种程序责任。法院强令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是对迟延履行行为的一种制裁和惩罚,并通过该方式达到惩戒违法、维护权利人合法利益的目的。通过让被执行人付出可能超过其因迟延履行可能取得的利益额的代价,从而促使其自觉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因此,应将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全部本金和利息加在一起,作为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基础。债务人即使因此而被罚得倾家荡产、破产倒闭,但这也是其藐视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而必然受到的制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已经明确界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的债务范围是指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诉讼费的给付同样是金钱给付义务,并且该金钱给付义务也是通过生效法律文书明确指定了给付期间。因此,生效法律文书中明确裁判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邮寄费、公告费等均应被列入迟延履行债务范围。

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计算期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司法实践中,关于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计算期限的最突出问题是:被执行人通常不是直接向执行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而是向执行法院缴纳执行案款;但是,执行法院在收到被执行人交付的执行款后,却因各种主客观原因,致使实际向执行人发放执行案款的时间和被执行人向法院交付该案款的时间之间存在一个时间差。有时,这种时间差甚至长达半年、一年。在这种情况下,执行人一般主张以其实际领取到执行案款之日作为停止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时间点;而被执行人则坚持以向法院缴付执行案款之日作为停止计算双倍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时间点。

事实上,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按照执行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钱债务总额向执行法院缴纳完毕全部执行案款之日起,其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金钱给付义务;自该时间点开始,执行人即已无权再向该被执行人主张任何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司法实践中,的确有些执行法院基于为负责代收执行案款的金融机构人为增加存款期限和额度的不良动机,故意拖延向执行人发放执行案款。被执行人没有任何义务为执行法院的上述不当之举买单。执行人因领取执行案款被拖延而产生的损失应向执行法院主张赔偿,执行法院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如果执行法院因办理发放执行案款所需的合理工作期间应被排除在外。

三、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利率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对于上述司法解释中的“银行”究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还是各家商业银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很大争议。由于当前我国的银行贷款利率是实行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的浮动利率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了基准利率,各商业银行则一般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浮动。因此,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时,是选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还是按照商业银行的浮动利率,两者的计算结果相差很大。进而引起不少执行纠纷。

由于双倍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已经体现出对被执行人的惩罚功能,如果再选择按照浮动利率计算,则有惩罚过度之嫌。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申请执行的期限延长到了二年,而且有特殊情形,还可以中止和中断;因此,在实现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惩罚功能的同时,也要考虑被执行人的利益。否则,就有可能导致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是申请执行人却故意拖后申请执行,以获得不合理的利息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执行期间部分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债务利息计算

执行期间,如果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了部分金钱给付义务,显然不能再按照执行起始时间点确定的金钱给付基数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而应当以扣减被执行人已经履行部分后的剩余部分为基数,分期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但是,对于如何分期(分时段)分别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是执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最大争议和分歧的环节,有相当部分的执行上访案件就是基于此而发生。

产生分歧和争议的根源在于法律规定的模糊化,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系列相关司法解释中加以细化以期化解这种分歧。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之间同样存在冲突。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9]5号)第21条中“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先利息后主债务”的规定,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中确定的“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两者之间就存在明显的前后矛盾之处。

当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时,是按照先偿还利息再偿还主债务,还是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必将导致其后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计算基数发生根本性变化,尤其在执行标的较大、执行周期较长的案件中更为明显。笔者认为,采用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的司法解释更符合法律公平原则。

司法实践中,由不少法院将并还原则错误理解为按照各占50%的比例分别偿还本金和利息。以如下实例简单说明根据并还原则实际偿还债务的正确计算方法:

假设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为200万元,迟延履行期间为2年,执行款只有100万元,银行一至三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为6.30%,诉讼费用已经提前偿还完毕。首先,应先算出债务本金和利息的债务总金额。本金200万元+利息200×(6.3%×2×2)万元=250.40万元;其次,应分别算出本金和利息占债务总金额的比例,本金所占比例为79.88%,利息所占比例为20.12%;再次,应当用现有的执行款100万元乘以本金和利息的各自比例,这样计算出来的金额就是并还的本金和利息的具体金额: 100×79.88%=79.88万元,100×20.12%=20.12万元。亦即,偿还的债务本金为79.88万元,未受偿还的债务本金为120.12万元。

(作者徐宇辉系德衡律师集团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作者杨振伟系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合伙人、金融法一部副主任。)

来源:德衡商法网

第五篇: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计算方法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计算方法

【同一源网】最高人民法院5月1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对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予以明确。该司法解释自5月18日起施行。

据了解,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逾期履行应如何计算双倍债务利息?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甚至一个法院不同的执行法官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理解不同,往往造成同类执行案件处理结果相去甚远。

为此,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司法解释还进一步明确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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