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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关于大力发展碳汇
编辑:空山新雨 识别码:20-75644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8 21:33:4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关于大力发展碳汇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9]40号 【发布日期】2009-03-24 【生效日期】2009-03-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关于大力发展碳汇林业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提出制定的《关于大力发展碳汇林业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大力发展碳汇林业的意见

山西省绿化委员会 山西省林业厅

按照省委“三个发展”要求,为了促进我省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发展,保证实现工业化、现代化所必须的能源支撑和碳排放空间,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现就全省大力发展碳汇林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碳汇林业的重大意义

碳汇林业是气候变化的伴生物。气候变化的基本特征是由于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大量增加而使全球气温持续升高,这种变化对地球生态系统、农林业、水资源以及人类健康都将产生广泛、深远和复杂的负面影响。国际社会对此高度重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于1994年3月生效,2005年2月10日《京都议定书》开始发挥法律效力。我国虽没有国际减排义务,但作为在全球环境事务中负责任的大国,对气候变暖问题十分重视,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7年9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上,向国际社会庄严承诺,到2010年中国的森林覆盖率达到20%,表明了我国林业将在未来应对气候变化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建设现代林业,发展山区林特产品、生态旅游业和碳汇林业”,将碳汇林业建设作为现代林业的重要内容提到了新的高度。国家林业局对碳汇林业极为重视,成立了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及碳汇管理办公室,加强了清洁发展机制下造林再造林项目实施和国家重大生态工程建设,以充分发挥森林、湿地的碳汇功能。我省作为能源大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在推进新基地、新山西建设中,积极谋划发展具有前瞻性、国际性的碳汇林业,2009年在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的大力支持下,落实了首批林业碳汇基金2000万元,并经国家林业局批准成立了中国绿色碳基金山西专项,使我省初步具备了大力推进碳汇林业发展的前提条件。

发展碳汇林业是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件大事。认真组织实施好这项工作,对于全省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发展碳汇林业可以进一步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实施造林绿化,降低节能减排成本,推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二是发展碳汇林业可以进一步加快生态建设步伐。实施碳汇造林工程可以将政府投资与社会筹资有机结合,开辟新的融资渠道,通过挖掘绿化潜力,以社会捐赠推动造林绿化,以造林绿化推动生态建设取得新突破;三是发展碳汇林业可以在节能减排上取得事半功倍之效。加强碳汇造林,充分发挥森林生态系统的汇碳功能,对间接减排具有十分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与直接减排相比,利用森林对二氧化碳的吸收和固定不仅可以达到减排之效,而且操作成本低,容易实施,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最有效、快捷的间接减排途径。

二、正确把握碳汇林业发展的法律与政策

碳汇林业属于公益林业建设范畴,国家将其纳入社会公益性事业进行管理,执行社会公益事业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碳汇林业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公益事业。

(四)中国绿化基金会符合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关于“公益性社会团体”所要求的八个条件,是可以接受公益性捐赠的基金会。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规定,中国绿化基金会等8家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并且其接受的公益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六)参与中国绿色碳基金,企业可以得到如下潜在收益和社会形象:获得由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经过计量、核查、登记的碳汇信用指标;企业在其产品上可以加注标记,展示绿色企业形象;积累参加碳交易活动的经验,增强未来气候变化政策可能给企业带来影响的应对能力;培养企业生态产品生产、计量、交易的专业人才,有助于拓展新产品市场;提升企业绿色经营理念,树立绿色营销形象,增强企业公众影响力。

参加绿色碳基金的个人作为对温室气体排放做出贡献的公民,国家将颁发相关证书、出具捐资凭证并给予宣传表彰。

三、促进碳汇林业发展的组织管理要求

碳汇林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诞生的一项新生事物,同传统造林绿化在组织管理上有很大区别,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创新发展的基本思路,因地制宜、因事而为地搞好组织管理工作。(一)切实加强基金管理。任何自愿参与碳汇林业发展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均可通过一定渠道捐赠碳汇基金,所捐基金直接进入中国绿化基金会(账号:***052254-16;开户行:北京银行和平里支行,行号3***)。单笔捐赠额超过50万元(含)时,捐资方要与省碳汇办签订注资协议。50万元以下的捐赠单位和个人一定要申明捐赠款用于中国绿色碳基金山西专项,并将捐赠凭证及时向山西省林业碳汇管理办公室备案(太原市新建路59号省林业厅植树造林处,联系电话0351-4196900、4072954)。

在碳汇基金使用上,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及《中国绿色碳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确保基金使用安全。对每笔基金的使用,尊重出资方的意见,共同协商资金管理、使用、监管和相关的信息发布。利用碳汇基金实施造林项目的单位,要建立碳汇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规范资金使用程序,严格控制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并加强对每个环节的稽查和监管,确保基金使用效益。所有基金的募集、拨付接受中国绿化基金会、省碳汇办和出资方及有关部门审计监督。

(二)严格项目实施程序。实施碳汇林业项目,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1.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0月统一向省林业厅提报项目建议书,省林业厅根据项目建议书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遴选,遴选后的项目,由山西省林业碳汇管理办公室审批立项,下达书面任务批准通知书。项目申报单位接到任务批准通知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专家评审后,由省碳汇管理办公室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

2.合同生效后,省碳汇管理办公室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60%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造林及相关活动。项目实施结束一年内,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自查,并形成项目自查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经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报省碳汇管理办公室。省碳汇管理办公室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20%项目资金。项目实施三年后,省碳汇管理办公室组织项目核查组对项目实施成果进行核查,核查合格,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10%项目资金。项目实施第五年进行首次碳汇计量,对于项目成果巩固良好的项目实施单位,拨付剩余10%项目资金。

3.项目管理周期为20年,项目实施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造林后的20年内项目成果得到合理管护,并纳入当地森林资源统一管理体系,省碳汇办商请国家林业局气候办组织有资质的技术单位每隔五年对造林项目进行一次碳汇计量和监测。

(三)搞好技术服务。各级林业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制度,从作业设计、技术规程到检查验收,环环负责、层层交账,规范运作。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国绿色碳基金有关规程和标准,力争在立项上做到尊重捐资者、服务全社会、实现碳补偿;设计上坚持适地适树、多树种、多林种结合。在造林地块选择上,充分尊重出资方意愿,原则上满足六个方面的基本条件:(1)2000年1月1日以前或2000年1月1日以来的无林地;(2)造林地权属清晰,具有当地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3)适宜树木生长,相对集中连片,预期能发挥较大的碳汇功能;(4)具有促进当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控制水土流失、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多种效益;(5)近5-10年尚不能纳入国家计划;(6)本项目应单独实施,不得和其他造林项目重叠。

(四)加强组织领导。要将碳汇林业作为当前林业工作的一个重点提上议事日程,全心全意抓好。积极协调,主动服务,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碳汇林业发展。林业部门要切实搞好对碳汇林业工作的业务指导、规划制订和督促检查,努力促进碳汇林业开好头、起好步,逐步推进,取得实效。要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公民个人积极参与碳汇造林,为社会尽责,努力营造企业“零”排放、单位“零”排放、公民“零”排放氛围。各市、县林业局要落实具体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当地碳汇林业的组织管理工作。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入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3〕24号 【发布日期】2003-05-27 【生效日期】2003-05-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 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24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及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将省监察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的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的工作意见

(省监察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 2003年4月)

为深入贯彻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及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根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经营性土地的交易行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继续深入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特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对全省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继续开展执法监察。通过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责任追究,纠正违法违规使用土地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促进山西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执法检查的范围:2001年4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下发以来,各地供地情况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1、土地市场规范运行基本制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集体决策制度)的建立情况;2、2002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后的执行情况;

3、各市(地)、县建立公开供地场所情况;

4、公开供地的公告内容和运作程序情况。

(二)政府管理部门供地的情况。

1、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土地供地台帐建设情况;

2、行政划拨供地是否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范围;

3、协议出让土地中是否存在经营性用地;

4、协议出让土地的地价是否依法评估、集体研究、结果公开;是否存在低价、压价出让土地的问题;

5、土地出让金管理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收回并上缴财政,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问题。

(三)违法违规转让交易土地情况。

1、地方政府和领导违规将土地提供给开发商开发建设情况;

2、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建立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非法圈占使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情况;

3、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自转让、出租土地情况。

(四)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国土资源厅《关于对违反国有土地供应管理规定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晋纪发〔2002〕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情况和查处土地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情况。

三、检查方法及步骤

从5月初开始,到1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整改阶段(5月初至6月底)

在去年开展工作和今年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基础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有关的政策要求,对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认真摸底排查,弄清本地供地的总体情况和制度建设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对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于6月底前写出专题报告,分别报告省土地执法监察办公室(设在省纪委、监委执法室)和省国土资源厅。

(二)重点检查阶段(7月初至10月底)

各市(地)纪检监察机关、国土资源、计划、经贸、财政、建设、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组成联合检查组,针对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检查中要按照实施意见所列的内容,突出“三查一追究”的重点,即:查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查政府供地的行政划拨和协议出让土地情况;查违法违规土地交易情况要依照《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违纪违规者的责任。重点检查结束后,要如实填写报表,汇总情况,写出专题报告,于9月底前书面分别上报省纪委、监委和省土地执法监察办公室。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要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及时立案调查。要将查处违法违规案件贯穿执法监察全过程,要以查处案件和追缴土地出让金为手段,推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全面落实。

10月份,省纪委、监委、省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将对各市(地)开展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或组织交叉检查。重点抽查比例不低于50%。对问题突出,或自查、重点检查不认真、走过场的地方,省有关部门将进行重点督查,确保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规范和完善阶段(10月初至11月底)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国土资源等部门要针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向被查单位下发监察建议或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进行纠正和处理,做到边整边改;对管理松驰、制度不健全的要督促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标本兼治。整个执法监察工作结束后,要写出工作报告分别上报省土地执法监察办公室、省国土资源厅。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行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国家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利用制度的重大决策。开展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的执法监察,是规范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一项有效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部署,严密组织实施,解决好工作中所需经费及遇到的其他困难和问题,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注重实效,提高质量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对用地的审批、供应和使用的各个环节逐宗进行认真检查,特别是今年要进一步完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和各工作环节,选准执法监察的切入点,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重点检查。注重检查实效,提高检查质量,推动整个执法监察工作深入开展。

(三)严查案件,惩治腐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穿于执法监察工作的全过程。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仍采取协议出让或划拨的;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先行确定地价的;对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特别是要对山西省纪委、监委、国土资源厅《关于对违反国有土地供应管理规定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下发后,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明确职责,协调配合

开展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很大,为了切实加强领导,省成立由省纪委、监委牵头,国土资源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经营性土地执法监察联席会议,并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纪委、监委执法监察室。执法监察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研究解决检查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组织各部门进行活动。各市(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或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此项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参与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在执法监察中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要制定检查工作责任制,明确各参与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使执法监察工作健康发展。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省政府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

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2000〕79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教育厅《关于省政府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

省政府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方案

安徽省人事厅、教育厅(二○○○年七月十七日)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关人员定岗实施办法〉和〈省政府机关人员分流 1

安排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办发〔2000〕6号)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的有关做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原则

组织省政府机关分流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是这次政府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安排的重要途径之一,是适应未来发展需要、开发人才资源、培养后备干部、建设一支适应社会多方面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的重要举措。做好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对于保证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和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学习和培训的原则是:统一规划,形式多样,分类培训,按需施教。做到组织安排和个人选择相结合,统一安排与部门自行组织相结合。

二、学习和培训的形式

1、研究生学历教育。由中国科技大学、安徽大学、合肥工业大学等院校进行有关专业研究生学历教育(专业设置见附件,下同)。具有大学本 科学历或大专学历且有两年以上工龄、达到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分流人员均可报名,并经组织考试后入学,学制二年半。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的人员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后,由承办院校发给国家 承认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2、攻读专业硕士学位。由中国科技大学、安徽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安农大、安师大等高等院校分别承担相关领域的硕

士生培养工作。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一般具有学士学位),年龄40岁以下的分流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全国联考合格后入学,学制三年。学习合格者授予相应学科领域的专业硕士学位。

3、工商管理硕士同等学力教育。由安徽工商管理学院统一组织考试、录取,报省教育厅备案,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培养。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且工作二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且工作三年以上的分流人员均可报名。学员修完规定的课程并考试(核)合格,安徽工商管理学院发给视为MBA同等学力(省内享受同等待遇)的学业证书。学员的学籍进入本人档案,在省内晋级、评定职称和使用时,享受工商管理硕士同等待遇。具备条件者可按规定程序申请MBA学位。

4、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由中国科技大学、安徽大学、合肥工业大学等开设有关专业的研究生课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分流人员均可报名,免试入学,学制二年。学习合格者由举办院校发给省学位办统一印制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结业证书,在省内享受毕业研究生同等待遇。其中符合条件并具有学士学位者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5、本、专科学历教育。具有高、中专学历的分流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省自考办组织的应用型专业自学考试。学员免试入学,集中脱产学习,学习合格者颁发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本科毕业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6、专业培训。对安排到其他国家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工

作的分流人员,由接收单位组织开展专业岗位培训。有关培训内容、培训单位和培训时间等,由各部门自行确定。培训合格者可获得专业培训证书。

三、实施步骤

1、各部门要在人员定岗之后及时组织分流人员报名,一次性将参加学习和培训人员名单报省人事厅。

2、省人事厅将各部门的报名情况汇总并审核后,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下达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各指定高校根据统一的培训计划,制定教学大纲和课程设置,组织实施教学和管理。分今年秋季和明年春季两次入学,有关入学事宜另行通知。

四、有关政策规定

1、学习、培训结束后,分流人员由原行政关系所在单位结合分流人员的考试、考核成绩,推荐安排工作。如机关有职位空缺和选派人员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的,可优先选用。分流人员也可自愿进入人才市场择业。

2、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分流人员,学习期间享受机关在职人员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参加学习的分流人员,在三年之内人事行政关系由所在部门管理。

3、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安排解决。

五、组织分工和有关要求

省政府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的组织工作,由省人事厅牵

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以及有关高校密切配合,按照统一要求,切实完成这次机构改革中有关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任务。

1、省人事厅负责制定学习、培训实施方案和组织实施,并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培训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指导和督促学习、培训工作。

2、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审定培训人数与收费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事厅按有关规定具体审定省直各部门分流人员培训经费,并将培训经费拨至各部门,专款专用。

3、省政府各部门负责组织报名并及时了解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分流人员的思想动态,关心和帮助他们解决在学习、培训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做好培训结束后的推荐安排工作。

4、有关高校和培训机构,负责具体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要针对分流人员特点和社会需求,制定教学计划,确定培训内容,确保培训效果。要按规定进行考核和管理,核发结业或毕业证书,授予相应学位。

对分流人员进行培训,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分流人员的关心和爱护。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扎扎实实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尤其是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和组织报名工作,周密安排,搞好衔接。

附件:安徽省政府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计划表

附件:安徽省政府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计划表(略)

第四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推行

【发布单位】80402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1]8号 【发布日期】2001-01-18 【生效日期】2001-0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出租汽车

税控计价器和卷筒专用发票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1]8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和卷筒专发票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和卷筒专用发票,要提高到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增加财政收入的高度来认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税务部门工作,确保我省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和卷筒专用发票工作的顺利进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

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和卷筒专用发票的意见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000年十一月九日)

为推进税收征管电子化进程,堵塞税收漏洞,增加财政收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内贸易部、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国税发[1997]65号),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逐步推广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通知》(建城[1998]86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64号),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和卷筒专用发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组织领导

推行税控收款机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是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给予充分支持,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税控收款机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推行领导组,负责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组织领导工作,各级征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二、推行范围

先在各类专营店、书店、药店、机动车修理修配行业、商业企业、服务业、娱乐业、专业市场、出租汽车行业推行,需要变动推行范围的,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根据各自的征管范围决定。

三、三、实施步骤

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采取分阶段实施的办法。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另行制定。

四、四、购置费用

税控收款机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购置费用由用户负担,其购置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内贸易部、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商业娱乐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国税发(1997)65号]的规定,在所得税前列支。

五、五、使用规定

(一)使用税控收款机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用户,统一使用税务机关监印的卷筒专用发票。

(二)对于超市、已使用收款机的购物中心和其他纳税人自行购买的其他收款机,通过修改收款机软件程序,并经税务部门鉴定后,也全部使用卷筒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修改收款机软件程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责令其限期修改。鉴定不合格的,一律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新购置的出租汽车,必须按规定安装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后方可运营。原有出租汽车,要规定时间配置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

六、六、发票管理

(一)卷筒专用发票只能通过收款机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打印开具,手写无效,且不得转借、转让、虚开、代开。

(二)凡被确定为使用卷筒专用发票的用户,税务机关必须停止供应其他普通发票,严禁用户使用自制的销货凭证。

七、七、强化监督

各级税务部门要组成专门的检查队伍,加强对使用税控收款机、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和卷筒专用发票单位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和卷筒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还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八、八、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税务机关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税控收款机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功能及其使用的意义,使广大纳税人和人民群众对其使用树立正确的认识,自觉地支持、配合税控收款机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推行和运用。同时,各地要设立举报中心和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都能积极参与对税控收款机、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和卷筒专用发票使用单位的监督。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山西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7〕40号 【发布日期】2007-04-09 【生效日期】2007-04-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山西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环保局制订的《山西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九日

山西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方案

(省环保局2007年3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通知》(环发〔2006〕116号)要求,在全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与主要任务

这次调查的总体目标是:全面、系统、准确掌握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状况;查明重点地区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原因,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确定土壤环境安全等级;筛选并试点示范土壤修复技术;依照我国即将颁布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提升我省的土壤环境监管能力。

这次调查的总体范围:全省行政区域全部陆地国土。

这次调查的主要任务是:

1.开展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与评价。在全省范围内系统开展土壤环境现状调查,通过分析土壤中重金属、农药残留、有机污染物等项目的含量及土壤理化性质,结合土地利用类型和土壤类型,开展基于土壤环境风险的土壤环境质量评价。

2.开展全省土壤背景点环境质量调查与对比分析。在“七五”时期全省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的基础上,采集可对比的土壤样品,进行相同项目的测试分析,对比相关的监测结果,分析20年来我省土壤背景点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同时完善和充实全省土壤环境背景点样品库储存样品。

3.开展重点区域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与安全等级划分。把重污染企业周边、工业遗留或遗弃场地、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场地、采矿区、主要蔬菜基地、污灌区、大型交通干线两侧以及社会关注的环境热点区域作为调查重点,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采集土壤、农产品和地下水等样品进行系统测试分析,查明土壤污染的类型、范围、程度以及土壤重污染区的空间分布情况,分析污染成因。在此基础上开展污染土壤风险评估,确定土壤环境安全等级,建立污染土壤档案。

4.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通过自主研发、引进吸收和技术创新,筛选污染土壤修复技术,编制污染土壤修复技术指南;选择重金属污染类、农药类、化工类、工业粉尘污染类等典型污染场地,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的试点示范。

5.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提出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污染防治基本战略,提出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框架;在完善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的基础上初步建立我省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立我省土壤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土壤环境安全教育行动计划。

二、工作重点

我省土壤调查工作重点是: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及土壤环境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我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的重点区域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粮食、蔬菜主产区;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重点区域是:汾河流域、晋中、运城、长治、临汾;大型企业及重污染企业周围;大同、阳泉矿产资源型城市;大运、太旧、夏汾、京大四条高速公路沿线;介休、河津、孝义、古交、清徐、临汾尧都区、繁峙、高平、闻喜、祁县、太原市小店区、大同新荣区等12个社会关注的环境热点区域;

管理体系建没的重点是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和土壤库建设。

三、技术要求

1.总体技术规定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定》。

2.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点位布设技术规范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

3.土壤样品采集技术规范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样品采集(保存)技术规定》。

4.农产品样品采集与分析测试技术规范依据《全国十壤污染状况调查农产品样品采集与分析测试技术规定》。

5.土壤样品分析测试技术规范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样品分析测试技术规定》。

6.质量监督技术规范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保证技术规定》。

7.样品标本编码执行由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制定的编码规则。

8.布点方法根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七五”时期背景点对比调查、典型区污染调查等不同专题任务的实际需要,单独或综合采取网格法、线状法、环状法、扇形法等方法进行布点,确定点位密度和具体点位。

9.测试项目技术要求根据不同的调查目的,确定各专题的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具体项目及指标由省环保局另文下发)。

为了保证调查数据的可比性和有效性,此次调查中的监测项目,一律采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定》中规定的分析测试方法,所采用监测的设备必须通过质量技术监督计量认证,测试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为保证调查的质量,要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定》的要求,对布点、现场采样、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环节进行全程序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为确保我省土壤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山西省土壤调查领导组,由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顺通担任组长,常务副组长由省环保局局长刘向东担任,领导组成员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局、省农业厅、省科技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统计局、省气象局、省测绘局、省质监局、省地勘局、省农科院等相关部门组成。

土壤调查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土壤调查项目工作计划及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审定土壤调查项目总报告和各专题报告;落实和安排工作经费;协调相关和督查相关厅局的工作落实情况。

该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局巡视员杜培仁担任。省土壤调查领导组办公室设总体设计与集成组、协调督查组、技术指导组、土壤修复组、经费管理组(各组的职责由省土壤调查领导组办公室另文下发)。

为充分发挥我省各相关部门专家的作用,为全省土壤调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和人才支持,成立山西省土壤调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及科研院所推荐本部门的高级专业人员组成,报省土壤调查领导组审定。

省土壤调查领导组有关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省测绘局负责提供下列资料:

省级1:25万电子地图

11个市及119个县(市、区)的1:5万电子地图

11个市及其城区1:1万电子地图

全省水系、土壤、交通等专用地图

(所有用图严格按国家保密的相关规定,按密级程度进行严格管理和使用)2.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

山西省多目标区域化学调查

山西省区域生态地球化学评价

山西省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评估与监测

山西省土地利用相关资料

3.省农业厅提供

按全省土壤调查定点布设方案中所布点位

土壤PH、全氮、全钾、全磷、有机质含量、土壤颗粒组成分析、土壤阳离子交换量、硝酸盐含量、有效态磷含量、碳酸盐含量(土壤容量、盐分、水分由省环保局完成)等全部数据和备存样品

4.省林业厅提供

全省植被图

全省湿地及相关资料

全省林业系统分管的自然保护区资料

5.省交通厅提供

全省交通图

高速公路沿线加油站、服务区相关资料

6.由省质监局完成对所有监测仪器的计量认证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土壤调查领导机构。并结合实际情况,逐级制订实施方案,从组织上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五、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6年9月-11月,准备阶段

主要任务包括调查方案的拟定与论证,学习借鉴和参观学习国家开展试点地区的调查经验,制定我省的调查技术规范,制订我省的调查点位布设方案,落实调查经费等。

第二阶段:2006年12月―2007年12月,实施阶段

2006年12月一2007年1月,由省环保局完成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培训工作;2006年12月一2007年4月,完成全省点位的布设工作;

2007年4月,以省辖市为单位,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区)点位的核查工作;

2007年4月一12月,由各省辖市组织本行政区内市、区及各工矿企业驻地各县完成土壤样品的采集工作。

第三阶段:2008年,总结阶段

2008年1月―2月,完成全省土壤调查的数据分析、汇总;2008年3月一6月,完成以下工作:

1.山西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与评价报告

2.山西省土壤样品库

3.山西省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

4.山西省土壤环境质量图集

5.土壤调查技术指南

6.山西省土壤背景点环境质量状况及20年变化分析评价报告

7.扩充全省土壤环境背景点样品库

8.扩充全省土壤环境背景值数据库

9.山西省重点地区土壤污染报告

10.山西省重点地区土壤污染全省档案

11.山西省土壤风险评估技术指南

12.山西省土壤污染物优先控制清单及报告

2008年6月一8月,完成上述各项工作的专家评审和验收

2008年8月一10月,接受国家专家评审和验收

2008年11月,全省土壤调查召开工作总结大会。

六、资金保障

经费来源一是积极争取国家投资;二是从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进行安排;三是从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基金中解决。市、县所需经费主要由市、县解决,同时,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根据各市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量,省级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由省环保局商财政厅研究确定。

七、各市、县的任务

1.各市负责组织和督查各县(市、区)及驻地企业的土壤样品采集工作;

2.各县(市、区)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包括驻地企业)所有样品的采集工作,并按规定时限送达各市;

3.各县(市、区)所采集标本用统一的标签和容器,每个采集点四份相同的样品;

4.各市在省土壤样品库未建立和启用之前,各县(市、区)送达的样品妥善保存在各市的土壤库中,并在规定时限内把送检样品(两份)送达省土壤办公室下文明确的化验单位;

5.鉴于各市的监测设备和技术现状所限,各市不再担负任何化验项目工作,只进行采样样品的初样加工(按有关技术规定进行)。样品监测由省里进行考察后委托相关单位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

八、相关企业和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土壤调查工作是一项公益性强,且投资巨大的基础性工作,地方各级政府的投资主要用于基本农田、林地、草地及其它国土面积,固体废物集中填埋、堆放、焚烧处理处置等场地及周边地区、污灌区、主要蔬菜基地和畜禽养殖场地、社会关注的环境热点地区的土壤调查工作;已无责任主体的工业企业遗留或遗弃场地。

政府投资的重点是普查区域调查点位、背景调查点位及重点区域按国家已下文明确的点位。这部分点位全省确定约一万七千多个。

对重污染企业及周边地区、工业企业遗留或遗弃场地(有责任主体)、城市工业(园)区及周边土壤、采矿区周边地区土壤,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污染企业履行其应有的环境责任,配合省人民政府完成其周边地区所确定点位的土壤调查工作。

各污染企业周围按布点技术方案设置的点位,由省土壤调查办公室核定后下达点位数,并负责完成加密点位的经费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抓好我省的土壤调查工作,依据省土壤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分阶段任务安排,明确责任,抓好落实,采取各种保障措施,发挥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科学的态度,按时限要求圆满完成这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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