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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编辑:九曲桥畔 识别码:20-75597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8 15:18:5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摘要: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问题 事关失地农民切身利益,是构建 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意,但 目前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应该本着灵活性、可持续性等原则,构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有效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原则;模式

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传统的做法是将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交由子女耕种,耕种收获基本能满足老人的生存需求,可见,土地又承载着养老保障的功能。失去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了传统的、稳定的养老保障。因此,探讨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构建 科学 合理的养老保险模式,不仅是保障失地农民养老无忧的迫切要求,也是赢得失地农民对城市化的支持,促进 经济 发展 必不可少的条件,更是保持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 分析

1.养老保险政策设计上的缺陷是失地农民参保率低的主要原因。一是养老保险政策缺乏一定的强制性。调查显示,政府强制要求失地农民参与养老保险的仅占8.3%。失地农民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理财能力不足,养老观念相对滞后,无法对自己的养老问题作出合理的安排。因此,仅靠“自觉”使更多的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是很困难的,政府在制定合理的养老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应加强引导,目前的养老保险政策还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以确保失地农民养老无忧。二是个人缴费比例过高。调查显示,39.9%的失地农民因为个人缴费比例太高,而无法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失地后,一方面由于非农就业技能缺乏等因素使收入水平下降;另一方面,由于粮食、蔬菜等自给条件丧失,生活支出普遍上升。失地农民的缴费能力极为有限。不少地方在设计失地农民缴费比例时认为个人负担部分可从安置补助费支付,但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普遍偏低,不足以支付养老保险费用,即使部分地区的安置补助费能支付也会对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造成很大 影响。因此,各地在确定个人缴费比例时应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现实,使他们不致因负担过高而无力投保。三是保障水平过低。调查表明,有22.1%的失地农民因为保障水平太低,政策缺乏吸引力而放弃参加养老保险。目前各地的养老金发放标准多在二、三百元,有的地区不到一百元,这种养老金水平在当前 农村 消费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刚刚能维持温饱。另外,农民失地后最终将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转化为城市市民,城市消费水平和物价水平都远远高于农村,靠这点微薄的养老金要想在城市实现“养老无忧”几乎是不可能的。当前的保障水平过低,不能真正保障失地农民安享晚年成为制约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广泛开展的原因之一。四是保险层次单一,满足不了失地农民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比较富裕的失地农民希望将来的保障水平能高一些,即使个人负担的绝对金额高一些也无所谓,只要能真正实现养老无忧;经济状况较差的失地农民则由于受个人缴费能力的制约,只求将来能保温饱。但目前各地养老保险大都缺乏层次性,致使部分失地农民因保险层次过低不愿投保,部分失地农民又因缴费负担过高无力投保。

2.实施过程中的不足降低了失地农民参保积极性。一是宣传不到位,影响养老保障工作的开展。调查显示,有高达43.3%的失地农民不了解当地的养老保险政策,54.2%的人表示了解一些,仅有2.4%表示非常了解。可以想见,即使当地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确实能够保障失地农民利益,43.3%的不了解这一政策的人恐怕也不会从腰包里掏钱出来买保险,政策的实效性也就可想而知了。在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有所了解的人群中,通过“政府宣传”了解的仅占43.8%,近六成的人则是通过其他渠道了解的,这又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了解不全面的可能性。二是养老金不能足额、准时发放,影响失地农民参保积极性。不可否认,56.5%没有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中,有一部分对此是持观望态度的:如果这一政策实施情况良好就参加,否则继续观望或转而求其他。调查表明,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有32.7%的人不能足额领到养老金,40.5%的人不能准时领取到自己的养老金。这表明拖欠失地农民养老金已成为比较严重的问题,这种状况不仅会影响到老年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而且会挫伤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的投保积极性。三是实施过程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缺失,使失地农民对养老保险缺乏信任。因为对养老保险制度不放心而拒绝参加的占受访人数的25.7%,我们分析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失地农民养老观念滞后、政府又未能很好的宣传从而导致失地农民对这一制度不了解;另一方面是由于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作中,失地农民被剥夺了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导致失地农民对这一制度不放心。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的缺失使失地农民对养老保险的“保险度”产生怀疑,影响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构想

1.“分年龄、广覆盖,低水平,多层次”的保险模式。“分年龄”就是对不同年龄段的失地农民应区别对待,总的原则是“高龄优先”,即年龄段越高的群体享受越多的养老照顾。具体做法建议以分四段为宜。一是征地时已达退休年龄的:一般而言,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一般以男60周岁、女55周岁为退休年龄),通过劳动满足自我生存的能力大大下降,这一年龄段的农民失地后靠打工和经营的能力更是处于劣势,自我养老能力更弱。因此,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应向这部分老年人倾斜,在养老保险费用分担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尽可能的使他们能够享受养老保险。对已达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由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为其一次性交纳15年养老保险统筹费,个人帐户部分以不超过安置补助费为限缴纳,从次月起开始按月发放养老保险金。二是处于“4045”(男45周岁、女40周岁)——退休年龄段的:这部分失地农民由于 学习新的劳动技能的能力下降,非农就业困难,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可由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统筹费,但个人帐户不享受退休年龄段的待遇。三是18岁-“4045”段的:这部分失地农民正处于接受新事物、新知识的黄金年龄段,对这一部分失地农民应办理“农转非”,加强劳动技能培训,开拓新的就业途径,引导他们加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四是18周岁以下的:对在征地时未满18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或在校学生,给予办理“农转非”,当其进入劳动年龄或学习毕业后,进入劳动力市场,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同等对待。“广覆盖,低水平”就是要使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惠及尽可能多的失地农民,但由于失地农民自身的投保能力和国家财政补贴能力有限,只能给他们提供较低水平的养老保障。调查显示,大多数失地农民对这种模式是接收的:64.5%的失地农民愿意参加个人缴费较低、未来领取的养老金也较低(仅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养老保险制度。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既考虑了当前国家财政负担能力,又考虑了失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能力,有利于使更多的失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但在实际操作中,必须把握好“低”的限度:能够保障基本生活。“多层次”就是要针对失地农民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缴费标准和享受标准。确定不同的个人缴费标准,交费越高,将来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既使缴费能力不高的失地农民能够参加养老保险,又使缴费能力较高的失地农民能够享受较高养老待遇。

第二篇: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论文参考】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摘要】自古以来,农民从出生到死亡都是自己一力承担,但如今,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靠土地为生的农民他们失去土地,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来源与生活保障。对于日益突出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中,如何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使其老有所依,成了影响社会繁荣与稳定的关键,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城市化;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1.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使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

土地对于农民而言,不仅仅只是土地,更多的是土地所带来的各种权益。失去赖以安生立命的土地,使失去土地农民形成一个特殊的人群在社会中游离不定。据有关方面的预测:1997年至2010年,耕地减少面积至少1.6亿亩,其中建设占用4500万亩,生态退耕6000万亩,灾毁2500万亩,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3000万亩。2020年我国失地农民总数将超过1亿。在全国众多的城市中,浙江省台州市也在这进程中不断繁荣发展,在享受经济发展带来的巨大物质利益同时,失地农民问题也随之而来,那么台州这个城市又是怎么来看待该问题,如何对这样一个问题进行妥善解决呢?

1.1失地农民的形成与发展

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城市化进程中必然出现的一部分群体。失地农民,即具有农村户籍,因失去土地及土地上着的包括财产权利、基本生活保障权利、就业权以及一系相关权利,被人雇佣从事非农职业的一类特殊社会群体。在我国主要是因指那些因城镇建设、经济发展、公益性事业所需依法征占土地后由于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农业户籍人员。需要说明的是文所写的失地农民包括全部失地和部分失地两种。被征收的土地全都属于基本农田。

1.1.1城市发展与失地农民的形成土地是城市的依托,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必然要有一定的土地作为保障。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部分农民必然失去土地,向城市转移。城市发展一方面表现为城市数量的扩大,另一方面表现为原有城市规模的扩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水平得到迅速提高。据统计,2002年,我国城市人口为5.02亿,城市化水平为39.09%。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不仅需要建立大量的新城市,而且也要求现有的许多城市不同程度地扩大规模,调整城市行政区化,将一些城市的郊区、郊县变成城市的市区。

在这样的前提下,城市不断向外扩大、延伸,城市周围的农村则不断被吞并吞没,失去土地的农民为了生存,不得不转往城市发展。因此,城市规模的扩大是城市化的必然现象和普遍规律。

1.1.2开发区建设与失地农民的形成为了经济的建设与繁荣,国家积极鼓励招商引资,开发建立各个开发区。

在我国的开发区主要是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园区等各类区域的总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发区建设便在全国如火如荼地展开。虽然各级各类的开发区在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带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却占用了大量的土地,尤其是耕地与农田,从而导致了大量失地农民的产生。据建设部公布的资料,截至1993年,中国大陆县级以上的开发区已达6000多个,占地1.5万平方公里,比当时中国城市用地面积总量1.34万平方公里还多出0.16万平方公里。近

年新设立的开发区,其面积已从当年的1平方公里、几平方公里发展到现在的动辄十几、二十几平方公里。在开发区的土地中,80%以上是耕地,仅1992年,中国就净减少耕地1000万亩,且大部分被征土地并未投入开发。1992年以后,情况更为严重,一方面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不断被突破,大量被征土地被“圈”后长期闲置而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另一方面却是大量农民无地可耕。

1.1.3土地管理不善与失地农民的形成土地管理的最基本原则是允许适量的耕地向非农转移,这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限制耕地用途的转换只会阻碍经济发展。

然而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却把土地征用和利益享有捆绑在一起,必然导致耕地的大量流失。目前,我国的征地制度是以土地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征地补偿理论和制度设计的计划经济体制特征明显。其主要特征是政府用行政命令代替市场机制,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过程,不是一个平等的产权交易过程,而基本上是一个行政强制性的过程。土地的买卖不是由农民决定的,农民即使要卖土地,也没有与买方平等谈判价格的权利。农民的土地一旦被征用,即变为国家的土地,然后由国家将它划拨或以市场价格出售给土地的开发商或使用者。在目前的中国,谁手里有土地谁口袋里就有钱,因此,当地方财政收入跟土地征用紧密挂钩时,作为土地持有者的地方政府便会在经济利益的强烈驱动下,大量并大肆强行征用土地。此外,当前体制下,作为政府管理者与执行者的政府官员的升迁与其在任内所做的贡献密不可分,而考核的最主要指标是GDP、经济增长率、财政收入增长率。为了提高名望,做出显着政绩,最直接也最直观的方法就是看谁开发的土地多,造的楼房高、多、雄伟,城市规模大。于是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在畸形政绩观驱使下,利用现行征地制度的不足和其掌管征地的主导权,将土地当作第二财政,以地生财,以至出现“低征高卖”现象,即一方面用计划经济时代办法低价征用土地,另一方面用市场经济的手段高价供地。对政府来说,征用农地成本与出让土地收益之间的差额就是经营土地的红利,其“利润”往往高达几倍,甚至几十倍,征地越多,所获得土地的收益就越大。而作为普通的农民,本来手头就没有多少资金,在失去土地后又无力支付起高价的房价,于是,失地农民不但未从征地中享受到应有的利益,还失去生活的基本保障。

1.2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产生的相关背景简述

众所周知,千百年来,我国农民养老靠的是家庭互助,养儿防老几乎是广大农民的唯一选择。

赡养老人,让老人安度晚年更被视为中华传统美德。即使是在新中国建立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仍旧是这样的一种养老方式。然而,农民之所以为农民,是因为他们以地为生,以农为生,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保障,靠土地来养活祖祖辈辈。然而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导致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失去他们最为基本最为重要的生活来源,他们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了。

失去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生活来源,如何生存下去便是失地农民首先考虑的问题。年轻的、能劳动的人也许不愁生活,但是作为没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呢?以及当哪一天年轻的一辈也失去劳动能力的时候,又该怎么生存下去呢?同样作为没有土地的城镇居民却没有该种忧虑,因为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便已率先建立,且覆盖面得到迅速扩大,成为城镇居民养老的主体性制度。虽然1991年,国家民政部出台了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在农村开展养老保险工作,但其实行的是完全式个人账户积累。很多农民的经济来源均是靠微薄的农产品收入,又加上投保的险额多,他们不愿意也支付不起。对于失地农民来说,征地的补偿费远远不够支付其养老保险,再加上无业,则其养老保险问题更为突出。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

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那么,对于失地农民,政府是否可以对其在养老保险缴纳额上给与帮助与优惠呢?2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有人受益则一定有人失益,征地给国家、地方、政府带来巨大的财政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同时,失地农民们

则是以不断失去土地,却又不能从中获利,生存、就业、养老等问题不断困扰他们。

2.1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

城市化进程全国均在进行中,对于农村养老保险现状

2.1.1农民局限的思想观念

几千年以来,农村一直处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在小农经济社会中,由于生产力的低下,农民只能靠土地为生而无其他谋生手段。

一旦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力,就只能靠子女来赡养,这便决定了我国农村养老方式是以家庭养老为主,家庭在承担生产、消费、生育和抚养等诸多功能的同时,也发挥了巨大的赡养功能。在农村,养儿防老的思想普遍存在,特别是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增收困难,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知之甚少,农民本身的文化接受理解能力有限,对相关的养老保险政策不了解,再加上政策法规不健全、管理方式落后等因素,因而持怀疑、观望的态度,参保意识更为淡薄。

2.1.2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率低,覆盖面狭窄

受传统养儿防老观念、制度、经济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制约,很大一部分农民无力支付养老保险,因此,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很小,约有90%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口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目前,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总体框架中尚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独立地位,截至2007年9月底, 我国政府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97亿,此数并不包含失地农民。我国城镇化快速推进过程中,近10年大约已累计产生了4000多万被征地农民,若从1978年开始计算,至今累计数约8300万人。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均财力还非常有限的大国,要制定一个相对统一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本制度和政策措施还相当困难。因此,应先以解决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障问题为主。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大多是另起炉灶。截止去年7月,全国已有17个省级政府或部门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文件,1000多万被征地农民被纳入基本生活或养老保障制度,筹集养老资金2000多亿元。我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中若以近十年被征地农民4000多万为基数比较,已经得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失地农民占25%;若以历年累积被征地农民数8300万为基数比较,已经得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失地农民占12%。离在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确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之目标差距尚远。2.1.3农民经济能力有限,难以支付养老保险,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投入不足我国实行的是完全式个人账户累积,以个人缴费为主,农民因其自身经济收入状况不景气,又加上养老保险金对于普通农民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他们无力支付,也不愿支付。

最主要的原因则是我国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投入严重不足,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财政的投入总额不但没有增加,反而下降,此外,长期以来,社会保险资金的投入是城市重于农村,国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只相当于城市的1/8,于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压力便转移到了广大农民身上,农民支付不起高额的养老保险金,阻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顺利实施。

2.1.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国农村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以政府部门的政策性法规和民政职能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为主,没有法律上的保障。

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便没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农民与政府之间没有建立起稳定而持久的契约关系。在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过程中,便容易导致一些部门对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停留于感性上的认识,而缺乏实质意义上的共识。再加上制度运作不规范,基金安全缺乏保障,责任不够明确,政策尺度难以把握,更容易使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持怀疑疑态度。影响广大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也阻碍了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

2.2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产生的原因

金无赤足,人无完人,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自1991出台以来,到1998年底,在这7年实施中,全国有212

3个县、65%的乡镇开展了这项工作,参保人数达到8025万人。

但在这之后,这项制度从徘徊阶段到停滞不前,再到有所萎缩,制度前景堪忧。为了完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6月24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起,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下称“新农保”)试点。可以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上,已经够完善,暂时没有什么缺陷存在。但在其正式在全国进行全面开展实施之前,则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2.2.1已保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水准有限

在新农保试点实施之前,原来已经参加旧农保的失地农民,其保障水准也是很有限的。

某一地域失地农民被保障的水准主要取决于缴费基数的参照基准。据2007年国家统计公报相关数据,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78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140元,低收入人口标准786-1067元,而农村绝对贫困人口标准为785元。目前,失地农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主要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但也是要因地因人而异。按照中央文件精神,被征地农民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分别建立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其中,主要以养老保障制度与基本生活补贴制度为主。即制定的经济标准基本是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为参照的,而这基准于当今物价水平来说显然太低。

2.2.2已保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水平区域差异较大

我国地域辽阔,各省市个地区的经济水平不一,为了适应当地的经济承受能力,因此各地参照的缴费基数标准也大不相同,某一特定区域内被征地农民所享有的社会养老保险相对水平也不同。以上一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比例显然高于城市低保或失业保险金水平,而以上一农民人均收入为基准自然低于城镇标准。另外,由于区域经济水平的差异和地域制度文化的不同,同一省区乃至同一城市的不同地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水平也不同。

2.2.3政府现行相关政策存在的问题

之所以有失地农民这一群体产生是因为城市化的发展,在征地过程中,为了解决失地农民的相关利益问题,政府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各省市也出台相关的土地征用管理条例等。但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偏低与征用耕地机制不够健全两方面问题。《土地管理法》规定:

被征收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费为4至6倍。由于补偿标准制定过低,绝大多数农民不满意,而且一些村镇补偿标准因为征地用途、耕地年均产值、计算倍数等不一样而相差悬殊。因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不但不一,还普遍偏低,即便是想上访也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采取的补偿措施基本上都是一次性付清的方式,这样的方式虽然使失地农民暂时手头有了一定的资金,但这少量的资金却又难以满足土地的市场价值,致使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利益得不到足够体现,养老权益更是难以保障。此外,地方各级政府在征用土地时,大多采用直接授权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来完成征地计划与任务, 缺少其他相关部门的参与,没有直接接触被征地农民,无法充分了解和掌握失地农民的真正需求及在生产、就业、养老、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情况。再加上,被征地农民缺少对法律意识的缺乏与广泛参与,更是使其相关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地维护和保障。

2.2.4政府执行不到位,缺乏有效监督

对于失地农民的相关利益能够得到怎样的妥善解决与安置,与政府的执行能力密切相关。

由于土地具有巨大的经济利益,作为土地真正拥有者的政府与政府的代表者的官员们,在诱人的经济利益与物质诱惑的驱使下,为了自身的晋升与名望,积极做出一番政绩,而在畸形的政绩观念影响下,政府的寻租行为便悄悄滋生繁衍。本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反而成为为己谋私利的带头人,利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公然公开与市场占有者勾结,提高房产市场价格,降低对失地农民的补偿。

然而在实际中,不难发现很多地区地方,国家给失地农民的赔偿款也难以真正落实到失地农民的手上,即使是赔偿到农民手上,也是零星碎甲,更多的则是被政府冠以各种堂而皇之的名义给挪用。加上对赔偿款的使用缺乏有效的跟踪监督服务机制,使一些政府在实际执行中无所畏惧,暗箱操作屡屡发生,且没有真正有力的手段来阻止,从而使失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因征地补偿费的缺少,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也遭到严重的影响。另外,失地农民的养老资金在筹集方面本身就存在诸多困难。

《指导意见》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筹集。其中,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险资金总额的30%,资金可作为土地补偿项目,列入土地征用总费用,集体承担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50% ,资金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其余20%由个人承担,从征地安置费中抵交”在试点实际探索过程中,发现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一些乡镇政府、村组织为了少生事端,则尽量满足失地农民的眼前利益,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一起分发给被征地农民,而使村集体承担50%的资金断了财源,无处列支。二是土地管理部门为了能够如期完成征地计划和任务,没有坚持“先保后征”原则,而是采取“先征后保”,致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不能及时足额转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三是大部分失地农民养老观念滞后,在一次性得到征地补偿款时,没能从长远打算,主要将其用于日常生活补贴,坐吃山空,而为用于养老保险费用。

3解决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对策建议

养老保险是每个人最为基本的保险,解决好养老问题,也就意味着失地农民老无所忧,从而更好地配合国家各项发展政策的开展与落实。

针对于上述所存在的问题,为了妥善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结合台州实际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失地农民老有所养 法律是执法的依据,是强有力的保障。

因此,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保障我国失地农民的合法利益是迫在眉睫的事。若要依法执政,则必须有法可依。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不但可以规范农村养老保险机制的运作,还能增加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信任,如果出现有关养老保险方面的诉讼,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均能依法进行仲裁或判决。同时也是明确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关系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在应借鉴外国发达国家的一些成功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制定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使其真正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确保其老有所养,老有所依。3.2加大农村经济发展力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我国当前仍旧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尚处于落后阶段。

对于我国农村来说,广大农村的经济发展还是很落后的,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农民是没有能力去参加养老保险的。因此,只有加大农村经济发展力度和对农业的投入力度,加快促进我国农村农业的经济发展,切实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农民的生活才能有所提高,农民富裕了,才有能力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在其土地被征用后,若是其村的经济较好,那么,他们的养老保险也就不存在多大的问题了。

3.3建立完善就业保障机制,确保失地农民失地不失业

土地对于农民而言,既是生活的基本保障,也可以说是一项工作。

失去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工作,也就是失地又失业。而对于靠土地为生,没有其它技能所长的失地农民来说,怎样解决其就业问题,保障其生活,也是政府部门予以关注的问题。失地农民若得不到妥善安置,他们游荡流浪在社会各个角落,给社会治安与维持社会稳定造成不小的影响,因此,需建立其完善的就业保障机制,给失地农民无偿提供岗位技能培训机会,使其能有一技之长,生活有所保障。此外,台州已在2007年对失地农民实行“小本贷款”扶持其创业取得显着成效,这也为今后更好地帮助失地农民再就业提

供了借鉴。

3.4加强政府政策执行能力,完善监督机制

政府的执政能力对于政策法规的有效执行影响是重大的,在相关的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如何有效为民服务,为民请命,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对于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政府要想方设法筹集资金,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这不仅仅是稳定社会稳定的体现,更是一个执政部门执政能力的最有力最直接的体现。同时,在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上应坚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征管与运营相分离的原则,即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村社会养老资金的征缴和管理。并建立开放式的监督机制,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监管力度,充分保证资金安全。从而使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与持续有效、规范进行。

3.5加强养老保险宣传工作,提高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

我国农民因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普遍认为养儿防老才是可靠的养老方式。

计划赶不上变化,因社会养老保险周期长,大部分农民害怕政策突然改变,到时兑现不了,投保的辛苦血汗钱打水漂,都不愿投保。因此,要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工作。由于农民所受的教育程度有限,部分老年人为文盲或半文盲,则可通过宣讲会、村支部讲解、送法到家等形式来加深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让农民充分认识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不仅可以使自己的老年生活有可靠的保障,而且有利于家庭和睦幸福,减轻下一辈人的赡养负担,改变其传统观念,使其在思想上接受,进而在行动上积极参与。

4结束语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最重要的一部分,是其核心内容和生命工程。

在全球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着提高的21世纪,人口老龄化情况也已出现危机,而我国社会保障的重点便是要解决养老问题。对于失地的农民来说,伴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的发展,在感受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能够老有所养,有所依是其最为关心的事。再加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更是要着力解决好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协调好人民内部的矛盾。

第三篇:浅析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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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作者:粟琪 姜泽芳

摘 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产生了一个失去土地却又无法真正融入城市生活,从而游离于城市与乡村之间的新的社会困难群体——失地农民,而当今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快速增长使得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越来越庞大。作为弱势群体,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正逐步受到社会关注,成为我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通过对城市化进程中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健全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措施,以期能为解决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法和对策,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失地农民 社会保障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大量的农业用地被征用为建设用地,产生了大批的失地农民。当前中国失地农民的总数已经超过了4000万人,在“十一五”期间每年新增的失地农民约200万,“十二五”期间失地农民的规模还将继续增加。有学者测算,预计到2020年,失地农民将突破一亿人,成为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但当前,对于这个庞大的特殊群体的保障制度并不完善,作为农民,他们失去了基于土地产生的经济收入作为生活来源,又不能享受到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带来的后续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使他们逐渐成为边缘化的弱势群体,由此产生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各种冲突频繁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将被失地农民的利益考虑进来,切实使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得以妥善安置,成为一个艰巨而任重道远的使命。

1失地农民概念界定

失地农民这一词汇是现阶段我国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快速转变过程中产生的新词汇,目前,学术界对失地农民这一概念并没有形成统一明晰的认识。一般意义上来讲,失地农民泛指失去土地的农民。白呈明(2003)认为,农民在失地过程中,不仅失去了土地、就业、生活的保障,还失去了政府对他们的技术、资金、农资等方面的支持的机会,农民那些与土地密切相关的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权利的实现也会受到极大的限制。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失地农民指的就是这样一类弱势群体,他们因为失去了土地而失去了与土地相关联的一系列权益和利益。其与土地相关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就业机会、基本生活保障以及与土地相关的政治、文化、教育和发展的权利等。

2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这一对农民来说最为重要的功能正在逐步消失。农民失去了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就业机会和经济收益,同时,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养老资源,这一系列的问题让他们面临着来自生活、就业和社会保

障多方面的困境,同时也暴露出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一些问题。

2.1补偿标准偏低,方式单一且费用分配不当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费为4—6倍。西部城市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平均标准为每人18000元(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目前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只能维持6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仅能维持3年的生活。虽然近几年各地适当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但是在征地过程中,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混乱,出现大量暗箱操作和“寻租”行为,补偿款被层层截留,大部分被中间商或地方政府所获取。另外,在实践中,其实有多种安置方式可供选择,比如留地安置、住房安置、就业安置、投资入股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等,但目前政府采用最多的方式是货币安置,其它安置方式却很少采用。

2.2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范围窄

从严格意义上说,目前各地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未形成一个体系。有些地区实行的保障政策只能称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其与社会保障相去甚远,更不具备社会性、福利性、公平性和互助性这些社会保障的基本特征。而一些地区虽然建立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制度框架,但社会保障的内容不够全面。从目前各地的实施情况看,最主要的保障方式是养老保障,而医疗保障等其它保障方式则鲜有涉及,为失地农民办理失业保险、提供就业指导与技能培训也是在极个别地方实行。另外,目前普遍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重心定位于养老风险的防范与保障上,而医疗保险、失业保障和工伤保险等仅在沿海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出现,没有得到普及推广,社会保障覆盖面窄。

2.3资金筹集困难,就业培训不到位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征地单位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政府转让土地所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并以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主。有的地区专门成立了第三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政府要求征地单位一次性将为失地农民补缴的保险费从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并直接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的地区则由地方财政、村集体及失地农民个人共同负担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但是由于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补偿标准较低,而失地农民个人大部分缺乏缴费能力,地方政府从土地收益中拿出的补贴也较少,所以失地农民保障资金筹集难以保障。另外,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也使得针对失地农民所进行的就业培训工作难以开展。失地农民由于受自身知识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的局限,缺乏主动寻找出路的意识,在当前激烈的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因此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农民处于失业和半失业状态。

2.4保险费用缺乏精算且监管缺失

在实际运作中,社会保险部门没有充分考虑诸如资金的时间价值、平均余命、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缺乏对保险费的缴纳与待遇支付水平精算。目前许多地区的保险费缴纳直接根据土地补偿费的一定比例确定,而支付水平则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依据,对保险待遇的调整也存在着极大的随意性,没有考虑失地农民的需求,也没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另外,对于保险资金具体的运营、管理以及监督,各地方在试行的过程中都没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加上监管方面的缺失,都增加了保险资金的风险。

3完善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策

3.1坚持分类实施,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我国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性较大,在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要考虑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循序渐进。首先可以从经济基础雄厚,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着手,建立起具有当地特色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经济相对落后和相对贫困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可以逐步提高保障的标准。另外,在明确并逐步提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水平的同时,应该进一步确立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基础,提高征地补偿的规范性和公开性,从而真正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覆盖范围

由于各地的具体条件不同,所以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方面也不能搞一个标准一刀切。而是应该在考虑到地区差异的情况下,分类型分层次的扩大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建立健全一系列的配套措施,解决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和权益保护问题。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实行不同于农村社会保障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保障体系,使其界于两者之间,既为失地农民失去工作退回农村留有退路,又为其农转非纳入城镇居民保障体系过度衔接。第二,分层推进,逐步完善保障项目。首先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再就业保障体系,因为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最重要的保障;其次是医疗保险;接着是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等,逐步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第三,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让各种保障项目能够在各地得到普遍实行,尤其是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从而提高保障水平,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

3.3畅通资金筹集渠道,增加资金投入

资金筹集是社会保障安置运行的基础。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必须稳定、畅通、可持续。在实际操作中,考虑到失地农民承担保障资金的不现实状况,社会保障资金可采用“存量+增量”的方式解决。征地补偿费为保障资金的一次性存量供给。增量部分来源于政府土地征收后的增值或土地使用过程中的收益。从目前情况看,土地征收后的增值收益主要进入了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口袋”。这不仅加剧了失地农民社会问题的严重性,而且愈加诱发了地方政府征地的强烈动机。土地增值收益应当“取之于民(失地农民),用之于民(失地农民)”,因此,应将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的支出。总而言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要从土地出让过程中所有可得的收益中予以解决,从而增加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

3.4构建就业保障机制,引导失地农民再就业

由于我国农民长期缺少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文化素质和就业技能水平低下,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处于不利地位,容易成为城市中新的弱势群体。

为此,我们要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网络,实现用工信息共享;在发挥市场基础性调节作用的同时,逐步建立一种劳动者自主择业、平等就业的新型就业机制,实现在劳动力市场中统一、公平竞争的就业格局。构建失地农民就业保障机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专项资金,保证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能顺利展开和进行。二是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培训基地,充分利用各类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的资源,帮助失地农民再就业。三是加大对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力度,通过落到实处的就业培训,引导失地农民自主择业和勇于创业,使失地农民能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占得一席之地。

3.5引入社会保障精算,健全监管机制

在社会保障领域,精算在制度建设、政策评估、财务预算、风险预警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建立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时,通过精算,可以测算在给定的社会保障资源下可能提供的社会保障水平,或者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保障水平必须具备的经济能力,从而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依据。通过长期精算评估报告,反映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为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提供依据。可见,引入社会保障精算对于评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性,评价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是否能有效提供保障发挥着重要作用。另外,在健全监管机制方面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法规体系,确保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运行。其次,明确监督主体及其监督职能,增强监督部门对资金监督的专业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再次,要尽可能地将资金的使用渠道及办法在制度中明确规定,增强透明度,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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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四篇: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对策研究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对策研究

摘要:“城市化”是指城市规模和数量不断扩大,大量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转移,农业产业结构由农业型经济转变为工业型经济,城市生活方式向农村扩展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必然要求大量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为发展工业和建设城市提供土地,征用农民土地和产生失地农民就不可避免。由于我国土地制度、征地制度不完善等原因,使得一部分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有没有替代土地所必要的生产乃至生活依托,形成了“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边缘群众和弱势群体,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成为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巨大隐患和重大难题。因而对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探讨解决农民失地问题的对策,对于维护社会问题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本文在城市化的背景下探讨失地农民问题,以城市化理论、三农问题理论、政府职能理论为指导,分析了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有效解决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失地问题。

关键词:失地农民、城市化、征地制度、保障机制、问题、对策

引言:“城市化”是一个正在改变着十几亿中国人生活的。并且也令全世界注目的社会急剧变迁的过程。“城市化”主要是指一个社会向城市型社会转变的过程,他最主要的内容人口的城市化和生活方式的城市化,即农村人口向城市的集结,以及城市型生活方式向全社会的渗透、普及。然而城市化的发展必然带来耕地大面积征用,失地农民增多。

现代农业经济理论认为:每征用1亩地,就伴随着1.5个农民失业。据专家分析,按照目前城市化的速度,我国今后每年建设用地需250万亩到300万亩。按城郊农民人均1亩耕地推算,就意味每年将有250万到300万的农民失去土地,按照此速度,到2030年我国的失地农民将由目前的3500万人剧增到1.1亿人。农民失去土地后,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成为一个边缘群体,不仅经历着从乡村到城市、从传统到现代的剧烈社会变迁,更面临着生活、心里等各方面的巨大困境。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广大农民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和个人利益的牺牲,但是他们不仅没有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和城市化成果,反而成为城市化进程中的边缘人和弱势群体。离开了土地,这些农民的就业将逐渐向非农方向转变。但是,我国目前大多数失地农民都是属于文化和技能低、资金少的弱势群体。往往被排挤在现代工业大门之外,失地农民就业难、增收难的问题己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城市化进程的障碍性因素。农民失地是社会进步的结果,但同时也是我国社会稳定面临的重大难题。近年来由征地问题所引发的一系列矛盾越来越激烈,由此形成了失地农民、农民工和农地的“新三农问题”。据国土资源部提供的数字表明,目前全国1/3以上的群众上访是由于土地问题,而其中60%左右直接由征地引起,因此,城市化并不仅仅是建设出气派雄伟的城市建筑、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更重要的是人的城市化,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必须正确认识农村城市化对于我国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妥善处理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关系到社会和谐的重大问题,研究和解决保护农民利益是我们现阶段各级政府的重要课题,是进一步推动经济稳定发展的关键。如何帮助农民度过失去土地后的阵痛期,保持社会的稳定,是各级镇府不可回避的责任。失地农民问题已经引起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城市化进程对农民的影响

1.1 失地农民数量越来越多

随着当前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长,征地规模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失地农民也日益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庞大群体。近年来随着我是招商引资城区开发和工业化进程逐步加快,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特别在一些城市郊区和城乡结合部,失地农民所占比例较大。至 2011 年底,全区共有失地农民一万两千余人。土地不仅是农民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农民所拥有的诸多权利和利益,都是以土地为载体的,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这些权利和利益存在的基础和实现条件,导致这些权利和利益的损害或流失,尤其是导致最主要的权利和利益———生活保障的失去。

1.2 失地农民长远生计堪忧

我国征地的补偿费形式不尽相同,但总体来讲征地补偿标准都偏低。被征地群众对现有征地补偿方法普遍不认可,单一的经济补偿模式也很难给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提供足够保障。按现在的物价消费水平,一次性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最多可维持六七年,而且还要精打细算。事实上,不少农民缺乏长远眼光,有限的补偿费很快就会用完。由征地拆迁引发的很多纠纷、冲突、上访、诉讼,甚至重大恶性和群体性事件也有时发生,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1.3 就业渠道狭窄

虽然当前有部分失地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能获得较大数额的土地补偿款,但在没有新的生活来源、城市生活消费高的情况下,一旦土地补偿款被消耗,生活水平将马上下降,失地农民群体的生活水平总体上呈现出动荡性变化。受文化、技能、年龄和政策性因素限制,失地农民面临就业困境,而对于已经就业(再就业)的失地农民来说,他们大多从事较低社会地位和工资水平的工作,如清洁工、开小出租、饭店服务员等。有的农民失地后背井离乡到外地打工。他们如果没有技术特长,没有年龄优势,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即使找到,也是既费力收入又低的苦活、脏活、累活。由于失地农民大量涌入大中城市,给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影响,他们又往往是受排斥、受歧视的对象。总体来说失地农民就业困难,尤其是失地的中老年农民就业更难了。

1.4 失地农民难以适应生活

由于目前失地农民的安置大多是集中地封闭安置方式,失地农民大多仍聚居在城市近郊的回迁小区,仍处于城市的边缘地带,平时很少与城市居民打交道。同时,楼方式的城市居住模式也使得失地农民的互动次数开始减少,可以说,失地农民的社会交往既保留了农村特点,又有了些城市的特征,兼具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双重特征。在日常生活方面,低收入、高消费的城市生活使得失地农民难以对城市生活产生认同。同时,由于失地农民过分依恋土地,使得他们对城市生活信心不足,内心深处有种莫名的惧怕感,他们面对繁杂而陌生的城市生活,油然产生一种茫然不知所措的心里,对未来充满了忧虑,非常苦恼和烦躁,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

造成失地农民一系列问题的原因

2.1 政府补偿标准设立不科学,低位补偿造成失地农民利益受损。

一般的城市采用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土地管理法》第47 条所规定的,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最高不得超过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 倍。此种计算方法有其不科学性:首先,土地补偿标准没有与征用土地后的土地所得利益挂钩。补偿考虑的只是过去土地的产值,没有把土地开发后的收益计算在内。其次,土地补偿标准的设立缺乏对土地本身价值的充分考虑,补偿标准没有把土地肥沃程度计入补偿公式之内。

2.2 法律规定不完备,导致征地权运用的不规范。

《宪法》明文规定,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具体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国有,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宪法》第十条还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里的土地,显然指集体所有土地。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就意味着因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即使其使用土地的目的并非为“公共利益”,也必须申请使用政府统征为国有后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与《宪法》精神有出入。由于法律规定上的矛盾,在征地实践中就难免不出现土地征用权的滥用问题,一些商业性项目用地也必须由政府低价统征后高价转卖给开发商,对农民的合法利益造成侵害。

2.3 现行征地制度没有充分尊重农民对土地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就是以村为单元的所有农民共同所有。除了《六十条》对此有界定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农民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其代表是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拥有某项财产的所有权,他就相应地应拥有对该项财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现行征地制度,在承认农民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同时,在征地时又剥夺了农民对集体土地拥有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使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虚置,土地所有权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2.4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测算方法不够科学合理。

依据《土地管理法》,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费计算方式为“产值倍数法”,即征用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这种测算办法对农民说服力较差。第一,以产值作为征地补偿标准不尽合理。因为土地征用单位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基本都是套用国家标准进行征地补偿,按传统的粮经作物比测定前三年的农业产值,没有或较少顾及到现在的城郊农村,农业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业,而是集生态农业、精品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等为一体的 现代 都市型农业,土地的产出价值已完全不是普通的粮食或蔬菜价值可比的。因此,这样形成的土地征用价格当然不能反映被征占耕地本身的产出价值,是偏低的价格。第二,征地补偿标准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农地一经征用后,其用途的改变通常会导致地价的飙升。但是,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却没有考虑增值因素。而当今土地征用后之所以会产生增值,是由于土地的位置差异、国家规划和开发投资两部分造成的,增值部分当然就包括两种形式的级差地租。因此,在对增值部分的分配上应考虑、被征地者的利益。第三,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会导致地区地价差异上欠考虑。一个地区的基础地价从根本上讲是由区域经济条件决定的,任何土地交易价格的形成均受到区域经济条件的制约。由于农地产值的一致性趋势,各地类的产值,特别是耕地的产值与区域的经济条件没有明显的相关性,以此为基础测算的征地补偿标准就无法反映地区的地价差异。

2.5与市场经济规则不相适应。

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补偿关系,这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合理和适用的,也广泛地被农民和社会各界所接受,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却显得不合理。首先,城市土地(除划拨)及其它所有的生产要素均已采取市场机制进行配置,并充分按市场价格进行交换,而惟独农村集体土地还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配给制征用和补偿。其次,农民在参与社会生产过程中,都是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生产资料,但他们所拥有和使用的土地则被征地主体以较低价格拿走。第三,土地的财富观没有得到体现。土地作为不可再生的特殊资源,其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都是很高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发展的生产资料,更应真正成为农民的一大财富。

2.6 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主要是针对城市户籍人群,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身份难以准确定位则造成该群体在社会保障制度上的缺乏。很多城市征地补偿通常都是以货币补偿为主,基本上没有就业培训及就业安置,也没有为失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土地是农民的生活保障,农民可以利用土地的价值为自己提供养老保障。然而,如果农民失去了土地而没有获得社会保障则势必造成农民心理的畏惧感,他们担心失业,担心失去生活保障,担心未来的生存。

2.7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困难重重

一般城市失地农民再就业的职业多数为环卫工人、小贩、临时工等,自主创业比例很低,有些甚至沦为无业游民。为了生存,一些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就很有可能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和谐。据调查分析,缺乏职业技能是失地农民再就业困难的主因。城市失地农民的主要技能是耕种,由于缺乏技能知识,失地农民在再就业过程中完全被动,工资待遇低,劳动强度大;其次,政府对失地农民必要技能的培训不到位,部分劳动培训机构完全为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而潦草行,缺乏跟踪检查及反馈;最后,由于就业渠道的狭窄、就业信息的不畅通及企业结构性改革等环境的影响,失地农民就业难问题突出。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后生茫然。一些失地农民不去积极找工作,依赖一次性征地补偿维持生计。村民形容这种靠征地补偿款过日子为“赋闲吃老本,死坐活吃”。

2.8进城后日常消费支出增长较快

农田地被占用后,农民原来依靠耕地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被严重弱化,进城后,他们收入减少而物价不断上涨造成日常生活支出增长较快,原来自产的粮食、蔬菜、家禽等都要购买,有75.4%的失地农民认为进城后消费支出“增加很多”。许多失地农民对我们说:“过去在农村,烧不用花钱的,吃是不用花钱,用水不花钱。自家种点菜吃有余,剩点还可以卖。现在什么都要像城里人一样,什么东西都得花钱买”。失地农民面对城市的高消费,自然就感到消费成本剧增,生活压力较大。

2.9文化生活缺失,精神文明建设急需加强

失地农民的日常生活状况往往能反映出社会适应的程度。生活方式具有鲜明的群体性。不同的生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城乡居民的差异性,而生活方式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闲暇生活的安排。据调查:失地农民闲暇活动排在前五位的是“看电视”、“聊天”、“打麻将”、“打牌”和“串门”。可见,失地农民进城后,闲暇生活基本沿袭传统农村的习惯,闲聊天、串门成为闲暇活动的重要内容,休闲娱乐活动贫乏、单调、不需要消费支出,娱乐活动主要在原村民群体内部,几乎不参与城市社区的文化活动。如何有效解决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

3.1 统筹城乡经济发展,不断增强经济实力

党的十六大提出:解决“三农”问题必须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城乡统筹”就是要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为农村经济发展开拓新的空间,为农民增收开辟新的途径,提高农业的竞争力;要靠加快城镇化、城市化进程,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逐步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发展的良性互动。

3.2 建立健全的土地征用及补偿制度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不仅要考虑农民丧失土地的自身价值,更应从农民日后生计的维护和可持续发展角度为农民的长远利益提供保障。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征地补偿应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以农民征地补偿费全部进入社保后能领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参照来提高补偿标准,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不能以侵害农民利益为代价降低建设成本。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应当包括对生产资料的补偿和对生活保障的补偿。这仅仅是静态预期补偿标准,今后应逐步调升,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比例,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要灵活多样,补偿时不仅要考虑土地作为生产、生活资料的补偿,还要考虑失地农民市民化过程中居住安顿、重新就业所需的困难补偿。

3.3 实行多样化补偿,提供多种形式保障制度

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一样,因此补偿方式也不能完全一样,不同的地方可以采取适合当地基本状况的补偿形式。比如一些地方可以采取土地入股的形式和留地作为村组集体发展集体经济的形式来作为补偿及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方式。像北京的高碑店村,被征地后只剩下80 亩工业用地,人均14平米,他们没有把所有的征地补偿全部发放给农民,而是预留一部分用来改造村容村貌,一部分用来开发村里仅仅剩下的80 亩地,他们根据市场需建立了2 万余平米的古典家具民俗园,吸引商户和顾客,大力发展古典家具、古旧家具和硬木家具,产品远销欧美和东南亚,2005 年,该村村域产值就达12.5 亿,人均23652 元,村里每年根据当初土地入股情况进行分红,不仅解决了村民的生存问题,同时也使集体经济进一步壮大,值得其它地方借鉴。

3.4 逐步增强失地农民就业适应能力

政府除合理予以货币补偿外,还应考虑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在劳动就业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组织劳务输出,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各级政府可以拿出一部分土地出让金,专门用于失地农民的定期再就业培训。首先应加强宣传和培训在就业指导、就业观念、法律意识等方面加强宣传和引导,提升农民自主就业的意识,使失地农民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发展二、三产业,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同时,充分利用区劳动市场和区镇劳务输出网络,组织引导失地农民向区域外发达地区转移,实现外出务工就业。建立失地农民就业培训中心,在尽可能的条件下,以较低成本费用,引导青年农民学习劳动技能,应有政府拿出一部分土地出让金专门用于失地农民的定期再就业培训。此外,对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提供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对自主兴办二、三产业的人员要像对待城市下岗职工一样,在工商登记、税务、信贷、用地、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倾斜,让利于民,增加其自主创业的信心和决心。

3.5 不断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健全的失地农民社保制度,加快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体系,妥善解决失地农民基本生活问题,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工业化、城市化的客观要求。首先应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没有达到城市低保标准的失地农民,全部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解决失地农民中的基本生存问题;其次,建立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的资金筹措机制的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使被征地人员在年老时有稳定的基本生活费,真正让广大失地农民老有所靠,老有所养;第三、建立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制度,对失地农民进行失业登记,由政府出资对失地农民进行培训并提供就业信息,对在一定期限内失地又失业的农民进行失业救济,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求;最后要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与城镇职工一样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3.6 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机制。

在农民市民化过程中,必须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并处理好 历史 遗留问题。一是加快产权和股份制改革。村集体资产特别是历年土地征用的补偿费要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优先用于办理村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二是适时组建转型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应接管原村集体资产并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允许其成为法人实体,给予一定年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税收、信贷和工商登记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以稳定合作经济组织的收入来源,提高失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保障。三是完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机制。明确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地位,制定规范的章程范本,确定合理的股权量化比例及配股政策,使合作经济组织在资产评估、法人登记、股权设置、股东权利与义务、收益分配办法、股权转让等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快产权制度创新,允许股权内、外部自由转让,促进资产的社会化。可以借鉴有的地方搞股份合作制的经验,将征占的村集体土地收益以股金方式分配给村民,通过动员村民自愿入股,再筹措部分资金,建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并通过在村外建立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在村内发展二、三产业,安置人员就业,将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与每个村民(股民)紧密地联在一起;或以征地补偿费置换标准厂房给农民发展集体经济;以及实行“街辖村”的“托管”过渡等做法,保证农民对集体经济财产拥有的所有权,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保证集体经济持续发展给失地农民提供的就业和生活保障。此外,在征地过程中,对集体经济资产不能搞平调,为其发展壮大创造条件。

3.7 引导和帮助失地农户积累资产。

资产的社会福利效用是显而易见的:有了资产,人们可以从长计议,追求长期目标。更为重要的,积累资产本身对穷人的心理促进、意识提升以及行为方式的改变等具有巨大的潜在作用。事实也表明,土地、房屋、集体经济等资产收益,在预防失地农民贫困和减少家庭不安全感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进而言之,引导和帮助失地农民积累资产,既是改善他们生计的一种速效、实惠、一举多得的好办法,也是帮助他们规避各种生活风险的重要的安全网之一。一是抓好失地农民的住宅规划与建设。城市规划部门与建设单位在设计建造失地农民的住宅时,既要考虑确保他们乐有所居,也要方便他们能从房屋资产中形成长效受益机制。二是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于必须由国家征用的公益性建设用地,可以在规划区内征用土地中留出一定数量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经营。对于那些土地征用量大,土地征用补偿费较多的行政村,政府应积极倡导社区股份合作制的改革,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3.8 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全面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臵

(1)、采取规划留用地或土地流转的办法,解决失地农民从事农业所必需的土地,引导失地农民参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失地农民是城郊农民,从事的大都是经济效益较高的种养业,有丰富的经验和技术,失去土地后,多数仍愿意从事原来的种养业。为此,建议市政府可在今后规划征地中为失地农民规划留用地。

(2)搞好服务,不断完善失地农民就业服务体系,为失地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条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劳动保障就业所,加强失地农民的职业技术培训,使失地农民学得一技之长。另外要加强对失地农民的管理工作,对失地农民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征用情况,发给《失地农民手册》,其作用可相当于《再就业优惠证》等类似证明。

(3)加大支持力度,让失地农民参与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城市服务工作,拓宽就业渠道。

(4)组织失地农民以股东、交易、管理或服务等形式参与批发市场经营,实现再就业

3.9 强化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

(1)尽快出台失地农民农转非政策。

(2)制定失地农民再就业优惠政策。

(3)进一步改进实物安置政策。

(4)不断完善土地征用补偿政策,维护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5)建立土地入股和租赁制度。用于经营项目被征用的土地,进行土地折价,全部或部分入股、租赁的方式,定额收取红利或租金,使失地农民定期分得红利或租金。

(6)实行预留安置政策。要在土地统征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作为安置用地,组织失地农民发展二、三产业,建市场、停车场等,这样既解决了部分失地农民的就业难问题又壮大了集体经济。

总而言之,近年来,虽然我国城市化进程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农业依然是我国社会经济中最重要的基础产业,特别是在我国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重大项目的推进过程中,农业所起的支撑作用更是不可忽视。在这其中,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日益突出,影响到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也影响到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正确认识农村城市化对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对提高与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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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析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析

近年来,由于失地农民利益受损以及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而引发的社会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如何使失地农民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以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也就成为政府部门和学术界亟待研究的课题。很多学者从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对失地农民的权益、社会保障问题进行研究。

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1997年-2010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至2010年中国共安排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1850万亩,其中 90%以上为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照目前全国人均耕地水平测算,将新增约1200万被征地农民。国土资源部的研究课题《21世纪我国耕地资源前景分析及保护对策》也指出,在严格控制的前提下,2001年-2030年全国年均建设占用耕地不低于 180万亩,20年间将达3600万亩。因此,2001-2030年30年间将新占用耕地5450万亩,新增失地农民7800万人,失地农民总数将达到1.1亿人。如果用地指标突破,违法用地得不到控制,失地农民的数量还将大大增加。中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面积仍然呈阶梯式减少现象,那就意味着每年仍然有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变成失地农民。

一、失地农民的就业状况

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最根本的就业岗位,也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在2003年全国被调查失地农户中,仅有2.7%的劳动力得到安臵,20%的劳动力赋闲在家,处于失业状态。失地农民向非农就业转移过程中,除少数人能利用城区发展带来的商机经商办企业外,大部分在工作岗位竞争中处于劣势,难以找到新的就业机会。特别是40岁以上的劳动力,他们缺乏从事二、三产业经营的技能和经验,同时又由于投资理财知识和能力不足,面对变幻莫测的市场,难以为土地补偿费寻求有效的增值渠道。在征地过程中,虽然大多地方政府采取了一定措施,促进失地农民就业,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相当一部分农民实际上处于失业状态。自谋职业的失地农民大多外出务工,但通过这一渠道消化的失地农民数量也十分有限。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企业为裁减冗员而实行下岗分流,造成了大量下岗工人,城市本身已经承担了过多的工作人员,再无力安臵大量的失地农民;其次,由于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偏低,一些已经获得政府安臵的失地农民因在竞争中处于劣势,有大批人成为再次下岗者;再次,外出务工的失地农民也仅限于青壮年劳动力。

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状况

在我国农村,施行的是群众互助和国家救济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其保障水平明显低于城市。并且我国城乡间社会保障资源分配严重失

衡,农村社会保障几近空白。2007年11月 29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首次发布的《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基本情况》显示,目前中国城镇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率达到76%,但“农村养老保险的推进

比较缓慢,覆盖面还比较小”。从全国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情况来看,占全国人口80%的农民,只享有社会保障支出10%左右,而占总人口的20%的城市居民,却占到社会保障费用的90%。从人均社会保障费

用来看,城市居民是农民的20倍以上。

随着失地农民人数日益增加和失地问题的加剧,为失地农民建立

社会保障越来越受到重视。但纵观各地有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践就会发现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社会保障只是一种称谓,实质

是一种最低的生活保障。目前部分地方还没有真正建立起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其相关实践只能称为“生活保障”制度,与以社会性、福利性、公平性和互助性为本质特性的“社会保障”相差甚远;其次,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起步晚,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在不断完善中,对

社会保障实践的实施缺乏有效监督、验证,尤其是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缺乏监管;再次,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普遍偏低,部分被征地农民

还处于无保障的状态。这表明,失地农民中只有少数能享受与城镇居

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就社会保障而言,由于普遍实行了货币补偿,在城乡二元体制下,部分基本上由农民自行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

社会保险。

三、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当前农村土地制度的一个明显缺点就是产权不清晰,主体不明

确。为此,明晰国家、集体、农民的土地权益和利益分配,正确处理

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进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解决失

地农民问题的前提。通过界定和明晰产权关系,运用法律等手段保证

各种与农地产权有关的契约或协议得以实现,才能充分发挥农地产权的激励、约束机制,从农地产权关系的处理和制度安排上达到农地资

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臵,提高农地的产出率和利用率。重构后的农

村土地产权关系的基本模式可以理解为一个“金字塔”型的农村土地

产权权能体系,国家拥有土地最终所有权,处于金字塔塔尖;集体经

济组织代表国家履行土地所有权权能,处于金字塔塔身;农户处于金

字塔的塔底。

(二)完善征地补偿制度

1.规范征地补偿程序。目前,就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法律

尚无明文规定。征地实施单位一般不直接面对农民个人,而只是面对

村、乡两级,资金拨付一般也是直接到乡财政。在征地补偿费里农民

最终能得到的也只是很少的一部分,据“三农”数据网调查显示,征

地补偿费的分配格局一般是:政府占60%~70%,村级组织占25%~30%,农民仅占10%~l5%。土地征用是国家行政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因

此需要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实行。通过具体的征地程序,可以避免征

地主体在行使征地权力时行为的随意性,从而避免主观性和盲目性,进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外在这一点上值得我们借鉴,他们有

严格的征地补偿程序,可以大致分为:(1)土地的原所有者和利益相

关人先提出补偿申请;(2)主管土地征用的政府机构自己或请专业评

估师对被征地及相关资产进行调查评估;(3)主管机构确定补偿金额

及方式;(4)支付补偿;(5)如果在补偿方面有争议,有法定机构进行

裁决。

2.规定合理的补偿金。从法津方面来讲,我国《土地管理法》

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是以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倍数为公式计算的。对失地农民集体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为前三年平

均产值的6~lO倍,安臵补助费为前三年平均产值的 4~6倍。安臵补

偿费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总和,不得超过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这种方法只考虑了土地本身的生产价值,其在计划经济体制

下曾发挥了有效的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它失去科学性

和合理性。这种补偿费既没有反映出土地的地理位臵、地区经济发展

水平、土地市场交易价格、入均耕地面积等影响土地价值的经济因素,又不能体现同一宗土地在不同投资水平或者不同投资情形下出现的价值差别,也没有考虑市场条件下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权益。这

种补偿制度不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和整个社会的平稳发展。地方

政府在征用土地时,必须考虑市场经济规律,建立真实反映土地资源

价格、土地增值收益和社会保障水平,满足失地农民的合理要求,确

定让大多数失地农民可以接受的合理补偿金标准。在征地补偿内容

上,除了补偿土地价值、劳动力安臵、青苗损失外,还要增加农民在土地承包期内正常收益权损失、土地的潜在收益损失、相邻土地的损

害、土地增值的收益损失以及农民因失去土地的各项间接损失等项

目。作为生产资料的补偿,不仅要使农民能够解决目前的生活,还要

确保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有能力再创业。对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安臵,区

别不同区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年龄段农业人口,建立以市为

导向的多种途径安臵,建立复合式征地安臵模式或对征地安臵补建费的分配考虑综合捆绑使用。

3.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多元化。目前,我国主要采取货币补偿方

式,实行“分钱到户”一次性到位的单一补偿方式。因其补偿额低,而农民往往把货币补偿用于购买急需消费品,加之农民在就业上固有的劣势,补偿金一旦用完,农民就失去了生存的经济基础,所以这种

补偿方式为失地农民的生活带来巨大隐患。借鉴日本、德国等发达国

家的成功经验,土地征用的补偿方式既可以采用货币补偿,也可以采

用实物补偿。山于各地情况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相差较大,多样化的征地补偿的形式可以满足失地农民的不同需要。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补偿形式。(1)土地入股。在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情况下,将

被征用的土地按市场价格入股,也可以按土地承包关系、劳动贡献及

土地的状况等综合因素折算,实行参股合作经营,农民入厂就业,分

享土地增值的收益,这种办法产权清晰,操作简单,农民按期领取工

资和分红。土地入股的形式是一种可持续性的补偿方式,有利于发展

生产力,推进城市化、工业化,既使失地农民享受到了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又能较好的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2)留地安臵。政府

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留出一定数量的土

地,由其开发经营,实际上是给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留出生产资料。留

用土地有留用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三种方式。(3)土地臵

换。当土地补偿不足,土地被征用者长远生计无法维持时,可以采用

土地臵换的方式。在失地农民要求以土地臵换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由

征地单位开发耕地、集体留用土地、复垦造地、土地整理改造等替代

形式,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土地耕种资源,能较好的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4)替代地补偿。考虑到失去土地的农民有可能在领取土

地补偿费后找不到合适的就业岗位而坐吃山空,在确定补偿的方式

时,以国有宜农土地作为替代地补偿,以解决农民的就业问题。(5)

增值补偿。合理分割土地用途转移的增值部分,提高征地补偿的规范

性和公开性,真正实行按市场价补偿原则,让农村土地所有者分享到

经营城市过程中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

(三)加强对失地农民安臵政策的创新

我国失地农民的安臵政策经过了几个阶段的演变。从 1981 年

-1993年的“货币安臵政策”为主导,发展成为 1993年后部分地区

兴起的“土地换社保政策”,以浙江嘉兴为首例,成效显著。另外,“就业安臵”、“留地安臵”、“股田制保障安臵”等政策也相继在不同

地区实行。但是也要看到,“货币安臵”为主和“土地换保障”等做

法都是“自上而下”的政策运行模式,其中的弊端就是失地农民在维

护自身权益时处于弱势地位。城市化进程中事关失地农民利益的各项

决策,应当在认真听取农民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要充分地尊重这部分

农民的意愿,从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从政策源头上去维护

失地农民利益,从政策上来保障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因此,有必要探索一种“自下而上”的运行模式来弥补“自上而下”的政策

运行模式缺陷。2008年出现的新思路“草根融入”政策正是对“土

地换社保”政策的修正和完善,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从“保生活”

逐渐过渡到“保发展”阶段,从而为失地农民市民化奠定物质基础。

2008年10月 12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

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基本

生活长期有保障。这预示着今后这种“草根融入”的社会保障政策将

会成为推动失地农民市民化的重要政策。

2008年,广西省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

办法》,这种“先订社保后征地”的政策,让失地农民能参与到与自

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发言权中,保证了政策符合绝大多数失地农民的意见和要求。解决了越权批地、以租代征、化整为零、先斩后奏、边建设边报批等违法用地的实践难题,确保了被征地农民在失地之后

权益得到保障。这不失为对旧的安臵模式的一种突破。

(四)解决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问题是关键

在解决好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上,政府更必须打破单一的思维方

式.不妨由单纯的“授之以鱼”的思维方式拓展到灵活多样的“授之

以渔”的方式。力争把补偿化为推进失地农民就业的动力,继而以失

地农民的充分有效就业促进地方经济的深化发展。

1.发展农村经济,鼓励失地农民返乡。20世纪90年代以来,客观上存在着务农收入与外出务工、经商收入差异悬殊的状况,于是

大量农民外出务工,而其主体往往是文化技术水平相对较高、体力强

壮的青年,在家留守的妇孺老弱往往无法进行正常劳作,以致不少农

村出现了土地经营粗放和撂荒现象。由于失地农民本身已具有从事农

务劳作的技能和条件,再返乡务农不存在知识、技术和观念上的障碍。

因此,失地农民完全可以通过转租承包的形式再从事农务,并形成一

定规模的集约化农业经营.从而获得较高的边际效益。一般来说,城

市郊区农民与农村农民相比视野相对比较开阔,他们更了解市场需

求,他们可以根据他们掌握的情况种植收益相对比较高的经济作物,他们可以在品种和地域上实行多样化经营,这也会促进农业内部的产

业结构调整。同时,失地农民也可以利用所获得的补偿金进行农产品

加工投资,既延长了农业产业链,又增加了农产品的附加值,并可以

为更多的农民创造就业机会。

2.多种渠道,拓展就业岗位。要想彻底解决失地农民的安臵问

题,就要增加就业岗位,从而使失地农民充分就业。拓展就业岗位的渠道很多,主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一是对吸纳失地农民较多的企业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对那些提供就业岗位多、兼顾社会效益的企业进行税费减免,或提供其它方式的有利条件,以调动企业增岗

进人的积极性;二是通过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住宅建设为农民就业和

收入增长争取空间;三是应该鼓励、倡导和推动市民的消费观念,使第三产业成为带动农村剩余劳力较快转移,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力量;四是大力发展农村金融,一方面对需要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或乡镇企业进行信贷支持,给予低息或免息贷款的政策照顾;另一方面是对农村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监管,使资金真正做到“来之于农,用之于农”,民间借贷资金的合理运用既可以为资金所有者增收,又能集中闲臵资金发展农村产业。

3.强化就业技能,提供就业信息。各级政府应主动与一些学校特别是技校联系,利用现有的师资和设施,以较少的投入较好地实现对失地农民的相关培训,提高其就技能,让他们成为符合市场需求的劳动者。在帮助失地农民提高就业素质的同时,各级政府要提供大量准确、及时的就业信息,以帮助失地农民降低盲目找工作的风险和流动成本。

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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