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宿迁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宿迁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为推进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现制定我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和休假时间
1.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五种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3.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4.请事假累计5天以上(含5天)且未被扣发工资的,其请事假天数应抵冲当年的年休假天数;当年休满年休假后又请事假累计5天以上(含5天)的,其请事假天数应抵冲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天数。
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达到《条例》中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如2013年7月参加工作的,到2014年6月底为满一年,从2014年7月起可享受年休假。对当年1至11月底之间工作年限满10年、20年的情况,可按满工作年限后的休假时间计算其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如在当年12月满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计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6.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和省级及以上职能主管部门规定组织的工作人员、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疗养)天数,不计入本人年休假天数。其他行业(系统)、单位自行组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养(疗养)天数,一律抵冲休假天数。当年度已休年休假的,在下年度抵冲。
二、带薪年休假工作的管理
1.各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2.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具体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时,原则上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个人及其所在处室负责人意见,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经本单位领导研究同意后实施。市管干部的年休假计划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3.工作人员个人提出年休假申请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应及时统筹安排。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勤、请销假和工作人员年休假等制度执行情况的台帐,并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和上一年度年休假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因工作需要不能按原计划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应在7个工作日前向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书面申请调整年休假计划,调整后的年休假计划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按计划休年休假的,所在单位可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安排其补休。
5.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不休年休假人员数量和不休假天数。对已调整年休假计划、但因工作需要仍然不能休年休假的人员,单位应书面征求本人意见,并由所在处室负责人说明原因,报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按规定支付其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报酬。下属事业单位不能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名单须报主管单位审核备案。
三、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管理
1.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保证工作人员休假,确因工作需要未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或未休满规定天数的,应按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计算办法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乘以本人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再乘以2。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按本人当年度12 月份的基本工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按国家规定享受的特殊岗位津贴之和乘以 12,再加上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总和计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按本人当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特殊岗位津贴的总和乘以12,再加上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总和计算。
3.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将本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情况及应支付的报酬统一造册,并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履行审核手续:
单位申报——报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政府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下人员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其他人员报市委组织部核准)——报市财政局审核支付——单位按原工资列支渠道发放。
4.各单位在申报上年度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时,须出具上年度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执行情况的说明。
5.各单位对因本人原因未休年休假或请事假累计已达到或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不得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
6.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和超范围超标准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人员的报酬。
7.各单位当年新录聘和调入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提供其在原单位的各种休假情况的证明。在原单位当年未休年休假的新录聘和调入工作人员可在现单位休年休假;如在原单位已享受寒暑假的,其已享受寒暑假的天数应冲抵其当年应休年休假的天数。新录聘和调入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当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报酬按其行政工资关系转移手续办结时间确定支付单位,即6月30日前办结的,由调入单位支付;7月1日至11月30日办结的,由调入单位和调出单位各支付50%;12月1日以后办结的,由调出单位支付。
8.因停职、立案审查且所在单位未安排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在审查结束前不享受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审查结束后,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所在单位要及时安排其休年休假,无法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按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
9.工作人员当年死亡的,其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
10.本实施办法从2015年1月起执行。
11.市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按本办法执行。各县、区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二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切实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把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心和爱护真正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年休假)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各机关、事业单位在确保日常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本着关心和爱护职工,提高职工健康水平的原则,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及早制定年休假计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二、要加强年休假管理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并将本单位今年年休假计划于7月20日前报人事劳动局工资福利科,人事劳动部门将组织人员对各单位年休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年休假制度贯彻实施。以后每年3月底各单位要将本单位上年休假执行情况和当年年休假计划上报市人事劳动局。附: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人事部令
第9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
第514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人事部令
(第9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篇: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10年09月22日16:28:57 来源:酒泉市肃州区西洞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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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以下简称年休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带薪年休假务例》、国家人事部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凡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休假时间: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其中,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己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假期(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
假,年内又出现(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四、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
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六、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意见。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扣除工资收入中已包含的休假期间的日工资后,再按200%支付。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七、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 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以当年12月份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为基数×12,再加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在绩效工资政策出台前,以当年12月份应发工资收入为基数×12,再加暂纳入绩效工资的部分;绩效工资政策出台后,以当年12月份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为基数×12,再加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八、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修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九、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
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
偿金。
十一、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 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十三、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原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十五、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五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全文)
中新网2月21日电 中国人事部网站今天全文公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于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办法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 9 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