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渝北府办发〔2008〕74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08〕7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风景区、新城)管委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渝北府发〔2008〕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现就征地补偿安置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地上构(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问题
(一)《实施意见》第四条中“综合定额补偿”,是指征地范围内除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房屋以外所有项目的补偿。
(二)《实施意见》中附表4所列人均土地面积之间的构(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仍按区间插入法计算。
(三)个人构(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费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拨付给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以征收土地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为依据,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标准补偿到土地承包户或林权证登记的权利人。承包地或林权地内,构(附)着物不属于土地承包户或林权证登记权利人的,其构(附)着物应由土地承包户或林权证登记的权利人按规定补偿给构(附)着物所有权人。
征地中承包地和林权地以外的构(附)着物由村民小组按规定补偿给构(附)着物所有权人。
村民小组按照以上方式补偿后余下的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分配方案,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四)《实施意见》第四条中“个人在征地范围内的生活附属设施”是指水缸、灶、粮仓、猪圈、水管、照明用电、粪池、贮水池和机井等生活附属设施。
二、关于部分征地问题
(一)村民小组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地村民小组按以下顺序依次确定征地农转非人员:
1、按村民被征地面积多少依次确定,也可按被征地面积多少依次实行按户农转非。
2、按《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增加确定的农转非人员。
3、按《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确定的农转非人员。
以上三种方式确定的农转非人员尚不足应转非人数的,由被征地村民小组负责推荐确定。
(二)村民小组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时,农转非总人数不足0.5人的原则上不予农转非,土地补偿费按《实施意见》的规定予以支付;同时按计算安置的农转非数量乘以安置补助费标准予以补助,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户的生产、生活。
(三)征地拆迁范围内符合异地建房条件的迁建户,可由征地单位按宅基地审批面积乘以4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并免交有关费用。
三、关于住房安置问题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由征地单位按规定发出住房安置通知。住房安置对象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以户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确定住房安置方式。在住房安置通知规定时限内未选择住房安置方式的,征地单位按住房货币安置方式予以安置。
(二)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安置房方式的,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住房安置对象在应安置建筑面积内按所在镇(街道)砖混甲级补偿标准的下限进行购买;符合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优惠购房人员,按该条规定的标准进行购买。
(三)为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按照《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住房货币安置款结算中不再减去所在镇(街道)砖混甲级房屋补偿标准;在规定时限内拆除原房屋并完善了住房安置手续的,其住房货币安置奖励标准由原200元/平方米调整为400元/平方米。
(四)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的,征地单位应在房屋拆迁前与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签订住房安置协议,安置协议中应约定安置房屋的户型、套数、建设地点、交房时间、临时过渡费发放标准等。
(五)村民小组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时,房屋被拆迁户中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未全户农转非),可申请住房货币安置。
村民小组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时,房屋在征地红线外的全户征地农转非人员,在拆除其征地红线外房屋后,以户为单位可向征地单位申请住房安置。
(六)征收土地公告发布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期间,离婚分户的住房安置对象所购买的房屋面积超过规定标准15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分户双方分别按综合造价购买;超过规定标准1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普通商品房价格购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离婚分户的,不再予以分户安置。
四、《实施意见》和本通知未作明确规定的有关征地补偿事宜,按市、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与《实施意见》及本通知不一致的,以《实施意见》和本通知规定为准。
六、本通知执行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二篇:渝办发
渝办发〔2012〕5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财政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重庆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财政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2〕6号)精神,按照建立和完善我市事业单位公共财政体系的基本要求,特制定以下财政政策:
一、完善财政政策,改进保障方式
(一)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履行行政职能依法收取的费用以及通过向社会提供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支彻底脱钩,各项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予以安排。其中:基本支出按行政单位经费定额标准核定,项目支出根据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确定。
(二)已认定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制定经费标准并予以动态调整。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根据单位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相应经费保障;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调整过渡期间,对于其中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单位,根据其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根据单位业务特点和提供公益服务需要,财政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其中:学校和医院继续按现行经费渠道予以保障,其他公益二类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助。对公益三类事业单位,财政不负担事业经费,按其提供的公益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对事业单位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对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全额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
(三)已认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财政部门不供给经费,其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自主安排使用。为了支持这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在转制过渡期内,财政部门可对这类单位保留原有正常事业费,以财政部门核定的前三年财政补助经费平均数为基数(不包括项目支出经费),除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外,财政给予的其他补助逐年递减,第一年补助100%,第二年补助80%,第三年补助60%,第四年补助40%,第五年补助20%。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
(四)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1.在转为行政机构过程中,对新设行政机构接收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转为行政机构后,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依照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
2.在转为行政机构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事业单位因转为行政机构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五)对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
1.改革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事业单位,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改革后不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条件的,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改革后仍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符合有关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4.因改革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对改革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如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革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因实施改革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5.因改革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接收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此后,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按照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
(六)对生产经营类单位转为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转制前事业单位债权债务和欠税,应由转制单位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2.转制中,转制单位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在转制过渡期内,转制单位在转制前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可继续享受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转制单位转制前享受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可继续享受此项政策;对转制单位在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七)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在现行税收制度框架内,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八)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的,企业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政策,如国家税制因改革发生调整变化的,按税制改革后的统一政策执行。
三、推进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健全社会保险制度
(九)转制单位自工商注册登记的次月起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应为个人补建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转制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十)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有正常事业费的单位,其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事业单位调整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没有正常事业费的单位,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按企业办法调整与按事业单位办法调整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十一)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在5年转制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照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办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管理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的相关政策执行:转制过渡期内第一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第二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第三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第四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第五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转制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补贴标准时,企业平均养老金按本市2011年12月的标准计算;事业单位退休金按2011年12月本人的事业单位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十二)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超过在职人员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由转制单位承担。
(十三)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十四)转制单位应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全部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十五)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行政机构序列的,无偿划转其全部资产;部分转为行政机构的,根据其相关职能、机构进行剥离、整合后,无偿划转部分或全部资产。涉及资产划转的,由相关单位按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十六)已认定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实物、债权债务的资产清查工作,逐步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同时,加强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自用资产的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
(十七)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1.按照规定进行资产清查,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等全国资产清查有关文件的通知》(渝财资产〔2007〕1号)中资产清查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要在转制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资产清查结果要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批复,其中: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渝财资产〔2007〕72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其中涉及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确认。3.资产清查完成后,要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并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4.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等手续。
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十八)转为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其所办企业要通过划转、合并、注销等方式,逐步与原单位脱钩,改革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脱钩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实施监管。
(十九)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其所办企业也要进行清理及资源整合。所办企业涉及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施;未涉及重大事项的,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十)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原则上要与其所办企业或与主管部门所属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涉及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履行出资人管理职责的机构批准后实施。
(二十一)事业单位在分类改革过程中应进行资产清查。资产清查一般应以改革方案获得批准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清查工作的基准日。资产清查范围应以经批准的改革方案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十二)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采取先由单位自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批复认定的方式。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核实和评估。
(二十三)事业单位应及时完善国有资产产权关系。对事业单位未进行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及时到有关产权管理部门进行权属登记;对事业单位已进行产权登记、需进行产权变更或过户的,由有关部门办理,并给予相关税费支持。
(二十四)改革过程中对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资产进行有偿转让的,按照现行规定,通过中介机构评估后,采取公开拍卖等规范的市场竞价方式进行处置,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二十五)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后成建制转为行政机构的,在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相应划转财务经费指标,无偿划转资产及未竣工基本建设项目,并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二十六)对改革后仍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继续深化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收支两条线”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收支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管理,降低事业运行成本。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强化负债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二十七)逐步建立健全与事业单位职能、责任目标相适应的经费使用绩效考评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经费使用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财政安排经费的依据,也作为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依据之一。逐步建立绩效考评结果公开制度,提高绩效考评的透明度。
(二十八)对改革后转为企业的单位,涉及财务隶属关系需要划转的,由划出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商划入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涉及预算指标划转的,按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办理。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并按照企业财务会计、资产管理等有关制度和规定进行管理。
六、其他
(二十九)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等转制为企业的,继续执行相应的现行转制政策。
(三十)本规定中的转制过渡期一般为5年,自转制单位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第三篇:渝办发〔2010〕21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10〕21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民生问题,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0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原国有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并按有关规定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且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
(二)已按国家相关政策破产关闭的国有企业中,未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且目前仍由原企业主(代)管部门支付工
伤待遇的一至四级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五至六级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以上人员简称老工伤人员。
二、实施原则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用人单位(破产关闭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统筹手续和缴费,缴纳的统筹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三、老工伤的确认
由用人单位(破产关闭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证明材料,报当地人力社保局审核确认。
四、伤残等级的确认
老工伤人员曾按规定进行过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原鉴定结论继续有效。对原工伤鉴定为完全、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未作等级鉴定的,由用人单位组织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其中原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未达四级的,其统筹费用及待遇按四级处理。
五、缴费标准
以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时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项目计算,各项目计提标准如下:
(一)伤残津贴:以纳入统筹管理时按规定应支付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算至男60周岁、女50周岁,缴费年限最高不超过10年。
(二)生活护理费:以纳入统筹管理时按规定应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为基数计算10年,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人员计算5年。
(三)医疗费:以纳入统筹管理时上我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计算20个月,二级伤残计算18个月,三级伤残计算16个月,四级伤残计算14个月,五级伤残计算12个月,六级伤残计算10个月,七级伤残计算8个月,八级伤残计算6个月,九级伤残计算4个月,十级伤残计算2个月,矽肺病统一按40个月计算。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以纳入统筹管理时按规定应支付的供养亲属(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抚恤金为基数计算10年,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人员计算5年,如供养亲属为子女(不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计算至18周岁。
(五)符合享受辅助器具配置人员的辅助器具配置费:以纳入统筹时我市规定的辅助器具配置项目限额标准为基数,按10年内的更换次数计算,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人员按5年内的更换次数计算。
六、待遇支付
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老工伤人员统筹费用的次月起,老工伤人员发生的符合我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和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以及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前应享受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制定。
第四篇:渝办发〔2010〕15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严格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管理
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渝办发〔2010〕15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强化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序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
加强征地拆迁管理是推进城镇化、工业化进程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通知》针对近期我国征地拆迁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一些地区发生的问题,就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作出紧急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我市正处于深入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和国发〔2009〕3号文件、全面推进“五个重庆”建设、着力打造内陆开放高地、积极探索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时期,用地保障任务艰巨,征地拆迁工作量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认真抓好《通知》精神的学习贯彻,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提高对征地拆迁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城市发展和依法拆迁的关系,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市的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切实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征地政策,扎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严格执行征地政策规定、按程序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是维护被征地群众切身利益、确保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强化依法征地补偿意识,确保征地工作有序开展。
(一)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标准。2008年,市政府按照国发〔2004〕28号文件和国发〔2006〕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重庆实际,下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再次提高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建立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也制定了相应配套政策和标准。各区县(自治县)必须按照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和标准,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工作,不得减少补偿内容、降低补偿标准。
(二)严格征地工作程序,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监管。要切实做好征前告知、征中确认、组织听证和“两公告一登记”等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公开、公正、透明地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前置制度,落实“先收费,后报批”要求,确保用地批准后及时足额向被征地村、社(组)和农户兑现征地补偿安置费,坚决纠正和杜绝挪用征地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新报批征地项目经批准后,应在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得延期、分期、拖欠支付。对本通知下发前已批准征地但还未实施具体补偿安置的,要尽快启动实施。
(三)积极妥善解决被征地群众的住房安置问题。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征地安置房建设作为当前征地拆迁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规划计划,加大资金投入,明确责任主体和建设主体。对政府投资新建的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按照渝办发〔2010〕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等优惠政策。要在城市规划区内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化安置方式,多渠道为征地安置户提供自愿选择购买的安置房源,确保被征地农户得到妥善安置。
三、切实规范城镇房屋拆迁秩序,确保依法依规拆迁
(一)严格拆迁项目审批制度。切实做到符合拆迁计划,拆迁主体合法、要件齐全、程序合法、补偿安置方案可行、资金足额到位、安置房源落实。进一步规范拆迁工作程序和流程,积极推进和完善拆迁信息系统规范化建设,加强拆迁项目动态跟踪管理。
(二)坚决贯彻落实各项优惠及保障政策。要严格落实各项优惠及保障政策,加强统筹研究和执行监督,注重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平衡性;要充分考虑各区县(自治县)实际,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高度关注、优先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的拆迁住房保障问题。
(三)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各项权利。在征地拆迁安置中,要充分保护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或产权调换的权利。各区县(自治县)要拓宽解决安置房源的渠道,加快新建安置房建设进度,确保按期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的安置房源。
(四)强化对拆迁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核拆迁评估、代办、拆房单位资质,通过公平、公正的准入退出制度,强化对拆迁单位的监督管理。严肃拆迁评估单位投票选举纪律,确保房屋评估价格客观公正、合理合法。拆房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落实安全施工、扬尘控制和噪声等方案,加强现场施工管理和守护。严禁借他人名义从事拆迁活动或转让、变相转让受托拆迁业务。
四、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通知》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立即对正在实施和已批准尚未实施或补偿安置工作尚未完结的所有征地拆迁项目开展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拆迁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措施是否落实等,排查清理工作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对清理排查出的问题,各区县(自治县)要集中进行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有关排查清理和整改情况于7月30日前报市政府。要结合排查清理工作,进一步强化政府行政职能,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全过程的监管,防止因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引发恶性事件和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要禁止采取停水、停电、停气、阻断交通、威胁恐吓等野蛮、非法手段逼迫搬迁;要妥善安置依法强制拆迁的被征地拆迁群众,做好跟进服务工作,防止矛盾激化。要严肃查处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人和事,重点对降低征地补偿标准,干预城镇房屋拆迁评估价格,对拖欠、克扣、挪用、侵占被征地拆迁群众的补偿费和补偿安置方案不落实的典型案件进行查处。对拖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要限期如数兑现,并进行公开曝光;对侵占国有、集体资产和资金、私吞征地拆迁补偿费,铺张浪费、违规使用及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费等问题,要从重惩处,并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款项;对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征地拆迁,滥用强制手段损害被拆迁人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下大力气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置信访问题
当前,我市征地拆迁工作总体平稳,但个别区县(自治县)实施征地拆迁中引发的矛盾和问题也较为突出,集中表现在一些征地拆迁遗留问题亟待解决,被征地拆迁群众对信息公开、程序合法、房屋安置等方面不够满意。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此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分析排查,通过深入开展“大下访”、“大走访”活动,严格落实领导接访、包案制度,切实妥善解决征地拆迁中的信访积案和重点信访案件。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形势的分析和研判,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认真协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被征地拆迁村、社(组)和农民对补偿安置标准或方案有争(异)议的,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依法组织协调,并按规范格式出具书面协调意见书;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被征地村、社(组)、群众可以向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申请裁决。要进一步完善信访稳定工作预案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访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做好信访稳定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尤其是恶性事件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六、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职尽责
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严格实行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责任机制。要强化部门工作职责,分解细化工作任务,确保目标任务责任到人,工作层层落实。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不定期开展督促指导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责令整改,确保在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中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取得实效。要组织深入开展征地拆迁法规政策的学习宣传,切实增强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法制观念,强化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意识。对违反征地补偿政策、安置措施不落实而同意报批用地的,侵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组织实施城镇房屋拆迁的,拖欠征地拆迁补偿费和安置方案不落实的,要严格按照市政府问责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有关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贯彻落实《通知》和本通知情况于2010年7月30日前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国土房管局。
二○一○年六月八日
第五篇:道府办发[2010]粮食企业资产处置方案号
道府办发„2010‟号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道真自治县粮食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处置方案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道真自治县粮食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已经自治县六届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九月五日
道真自治县粮食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为妥善处置全县粮食企业部分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贵州省国资委、贵州省经贸委、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国资产权„2006‟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按照“严格程序、公开透明、依法处置”原则,盘活国有资产,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提升企业发展活力。
二、处置目的
我县国有粮食企业自2003年改制以来,部分员工自愿申请离职,导致全县近70%的粮站(点)无人看管,加上绝大部分粮站(点)属修建于20世纪60—70年代的纯木及石木结构的瓦面房屋,年久失修、用电线路老化,致使部分粮站(点)的粮仓出现倾斜且易倒塌,同时部分粮站(点)附近的村民和原有企业职工不同程度存在强占办公楼和厂房,蚕食粮站(点)土地的现象,极易造
成全县粮食企业部分国有资产流失,各粮站(点)房屋均不同程度存在安全隐患。通过资产处置,盘活企业国有资产,拓宽企业发展环境,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三、处置原则及处置程序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依规处置。处置方式采取公开拍卖或挂牌出让为主,对地上建筑物、动产等部分小额资产可采取协议方式处置。
(二)坚持“合理留站、稳步推进”原则,循序渐进处置。保留粮站(点)要有利于宏观调控粮食产品,有利于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有利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放心粮油的需求。
(三)由县经贸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地产、房产采取单项评估为主、打包评估为辅的方式,确定资产出让的最低价(起始价)后向社会发布公告,组织报名,交纳竞买履约保证金;待资产出让成交后,签订资产出让合同;交清资产出让价款后,合同双方移交资产,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资产评估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具体实施。
四、处置范围
除棕坪乡无保留粮站外,其余各乡(镇)原则上保留一个粮站(点),共处置粮站(点)28宗,包括粮站(点)的房产、地产及有关附属设施。
(一)玉溪镇:蟠溪粮站,淞江粮站,凡岩饲料厂及城关一粮站。
登记造册。
(四)资产评估协调小组 组 长:邓雪勇
副组长:王 东 廖国兴
成 员:汪 东 邓永高 熊祖祥 石旭波 史廷银
杨进华 韦延双 张远强
职 责:负责协调处理拟处置粮站(点)资产权属纠纷,与县住建局、有关乡(镇)配合做好拟处置粮站(点)的建设规划,并牵头联系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做好资产评估工作。
(五)资产处置工作小组 组 长:向余合
副组长:张茂强 廖国春 邓雪勇 廖国兴 成 员:罗 静 石旭波 汪 东 王 易
韦延双 谭志华 韩书维
职 责:负责资产处置资料准备,发放公告,组织处置等相关工作。
(六)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小组 组 长:张茂强
成 员:由县经贸局、国土局、公安局、涉及相关乡(镇)、县宏源粮食购销公司等单位分别抽派人员参加。
职 责: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登记,妥善解决资产处置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
六、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县经贸局: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协调相关单位开展资产处置涉及的宣传、清理、评估、处置等相关工作。
(二)县监察局: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全过程监督,严肃查处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三)县审计局、人社局、工会、文广旅游局、地税局:配合做好拟处置粮站(点)资产清理、资产处置、宣传发动等相关工作。
(四)县财政局:负责监督国有资产处置和国有资产处置资金的使用,指导资产处置后的帐务核销工作。
(五)县国土局:负责做好拟处置粮站(点)的产权登记、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等相关工作。
(六)县住建局:负责做好拟处置粮站(点)的房屋产权登记,并依法办理房屋产权使用证;负责做好拟处置粮站(点)的建设规划。
(七)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秩序,依法打击阻碍、干扰正常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八)县宏源粮食购销公司:负责认真清理核实公司债权债务,并积极动员和督促现居住于拟处置粮站(点)的人员及时撤离并如实归还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妥善保管现有的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顺利推进资产处置工作。
(九)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产处置的宣传发动、人员撤离、规划建设、矛盾纠纷调处等相关工作。
产处置全过程监督,杜绝违规违纪违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国有资产处置之机随意处置、转移、损毁国有资产以及延长资产出租、出借年限。对未经批准而擅自处理国有资产或处置资金不进专户;或暗箱操作,低价出售;或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缴其全部收入所得,并对单位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检举揭发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县监察局(0852—5820893),县经贸局(0852—5782485)。
主题词:经济管理
资产处置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
院、检察院,县委有关工作部门。
───────────────────────────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