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高速铁路声屏障维护管理办法 ( 铁总运[2015]129号)
TG/GW277—2015
高速铁路声屏障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运营期高速铁路声屏障维护和管理,确保高速铁路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公里/小时及以上铁路和200公里/小时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声屏障维护管理。
第三条 声屏障是线路两侧用以降低列车运行噪声对声环境产生影响的重要设施,应纳入铁路行车设备进行管理。
第四条 新建高速铁路声屏障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 声屏障新建及更新改造应按设计文件执行,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设备管理单位应做好竣工文件审核和工程质量验收。
第二章 声屏障及其安全通道门的设置要求
第六条 声屏障应按设计进行设置或增设。声屏障的安设必须符合高速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安装质量和结构强度必须保证运营安全,并满足铁路设施检修和维护的要求,不得影响其他行车 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新安设的通信、信号光(电)缆槽道应设置在声屏障内侧。
第七条 无预埋螺栓的T梁安装的声屏障原则上应采用落地式结构,不能采用落地式结构的,维护管理单位应提前介入,与建设单位对接,对声屏障设置提出要求。在无预埋螺栓的T梁上安装的既有声屏障,应结合更新改造更换。
第八条 在T形梁钢支架人行道上采用焊接方式安设的声屏障,应补强加固;对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应进行改造。
第九条 声屏障安全通道门(作业门)应结合防护栅栏门和桥梁救援疏散通道门统一设置,以满足施工作业和故障应急处理要求。路桥连接段或路基声屏障连续长度大于500米时,应根据疏散和检修要求统一设置安全通道门,安全通道门外路基边坡处应具备安全通行条件。
第十条 声屏障安全通道门(作业门)应加锁并由铁路局统一编号管理,安全通道门(作业门)应由线路内向外开启并满足内侧应急、外侧钥匙开启要求。
第十一条 因作业需要增设声屏障安全通道门(作业门)时,按照“谁使用、谁申请、谁管理”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设备管理单位现场调查、核实、确认,附设计方案报铁路局声屏障设备管理部门审批,站区内还需经车务部门批准,经与声屏障设备管理单位和属地铁路公安部门办理书面手续后方可设置。声屏障安全通道门(作业门)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的检查、维护、管理。
第三章 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声屏障的安设应符合通用参考图等相关技术要求,不能采用通用参考图的特殊地段应单独设计。
第十三条 声屏障基础预埋高强螺栓的预紧力(扭矩)应符合设计要求。立柱与基础连接螺栓应采用防松、防腐技术,保持螺栓紧固。声屏障螺栓应齐全有效。
第十四条 插板式声屏障维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立柱间净距和单元板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单元板两端插入H型钢立柱翼缘的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三)H型钢立柱间的同一单元板两端的高程偏差、上下板前后侧偏差、H型钢立柱左右两块相邻单元板的高程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H型钢立柱与单元板间、上下单元板间、最下部单元板与钢支架间、钢支架与立柱及遮板间橡胶和封堵梁端遮板间缝隙的橡胶应采取可靠方式固定,必要时在梁端应采取钢立柱翼缘板加固补强措施。
第十五条 混凝土整体式声屏障维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单元板安装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吸声板安装应牢固可靠。第十六条 T形梁钢支架人行道上采用焊接方式安设的声屏障,焊接方式、焊接质量及焊接部位防腐应满足设计要求;施工过程中维护管理单位应提前介入,检查焊接方式、焊接质量及焊接部位防腐应满足设计要求;验收前维护管理单位应全面检查施工单位提供的焊缝质量无损检测报告和监理单位提供的焊接质量见证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 声屏障金属构件和螺栓防腐处理应满足设计要求。第十八条 声屏障综合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应有效、牢固、可靠。
第十九条 路基地段声屏障应设排水设施,外侧排水出口应避免对路基边坡产生冲刷,并防止漏声。
第四章 声屏障管理 第一节 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铁路局依据总公司相关规定以及与合资铁路公司签订的委托运输管理协议,负责受委托范围内声屏障设备的修理,保持声屏障设备状态良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作为产权单位的合资铁路公司或铁路局,应保证声屏障修理费用的及时投入。铁路局应保证声屏障维护、管理所需人员。
第二十一条 铁路局工务处为声屏障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声屏障管理制度,审批设备管理单位编制的年度修理建议计划,审核设备管理单位提出的更新改造和大修建议计划并报铁路公司。第二十二条 铁路局工务(桥工)段为声屏障设备管理单位,负责声屏障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声屏障综合接地相关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原则由铁路局进行细化。
第二十四条 技术复杂的声屏障维护工作可根据需要委外承担。
第二节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声屏障检查、修理作业应按照《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确保行车和作业安全。
第二十六条 非设备管理单位需在声屏障基础、立柱、单元板(吸声板)上钻孔或安装设备应经设备管理单位批准。因施工作业需要临时拆除声屏障时,施工单位必须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保障措施,施工作业后施工单位应按原标准恢复,并与声屏障设备管理单位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各级检查人员发现声屏障立柱倾覆、单元板脱落等可能影响行车安全时,应立即通知工务部门并果断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八条 列车运行中,如司机发现声屏障立柱、单元板存在侵入限界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车或减速运行,并通知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通知设备管理单位。
第二十九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检查,发现声屏障设备安 全隐患或接到声屏障脱落、歪斜等信息后,应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查明情况并组织处理,必要时可申请上线检查处理,防止声屏障侵入铁路限界影响行车安全。
第三十条 单元板两端插入H型钢立柱翼缘深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当单元板一端与H型钢立柱腹板顶严时,另一端与相邻H型钢立柱翼缘搭接深度不得小于30毫米;单元板两端不得与相邻两H型钢立柱同时顶严。
第三十一条 声屏障修理作业前,应制定作业方案,经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声屏障安全通道门(作业门)以关闭加锁为定位。作业过程中,应保持锁闭状态,作业完成后必须确认安全通道门(作业门)锁闭良好。
第三十三条 声屏障安全通道门(作业门)的钥匙管理参照作业门管理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节 设备检查
第三十四条 铁路局应建立声屏障定期检查制度。第三十五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建立声屏障设备技术和管理台账。
第三十六条 声屏障检查应采用徒步检查与添乘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设备管理单位应将声屏障检查纳入添乘人员的重点检查 内容。进入声屏障内徒步检查声屏障设备应在天窗时间内进行。
第三十七条
高温和低温季节,应对桥梁梁端、桥梁与路基过渡段等变形较大的声屏障处所进行重点检查。
第三十八条 遇暴雨等恶劣天气时,应对影响区段的声屏障进行重点检查。
第三十九条 对插板式声屏障外侧螺栓和T形梁上声屏障立柱、托架等焊接部位应加强检查。
第四十条 声屏障检查重点:
(一)基础沉降、破损、掉块。
(二)底部重力式流动砂浆开裂、破损、空洞、脱落、掉块。
(三)声屏障连接螺栓缺少、松动、锈蚀。
(四)声屏障立柱歪斜、间距超标,立柱连接处积水、锈蚀。
(五)插板式声屏障单元板破损、开裂、窜动、横向晃动。整体混凝土板开裂、破损、空洞,钢筋锈蚀,吸声板脱离。
(六)单管橡胶垫、橡胶条、解耦装置等橡胶制品以及铆钉等部件缺失、脱落。
(七)金属件锈蚀。
(八)梁缝处的声屏障伸缩变化。
(九)T形梁声屏障(焊接式)焊缝状态。
(十)安全通道门(作业门)状态。
(十一)综合接地线连接状态。
第四节 设备修理
第四十一条 声屏障设备管理单位应提报年度修理建议计划,由铁路局工务处审批并指导、督促组织实施。声屏障设备修理应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第四十二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做好声屏障的修理工作,确保其状态良好。修理重点:
(一)基础砂浆或底部重力式流动砂浆裂缝、破损、空洞等修补。
(二)插板式声屏障立柱、单元板等变形、破损、失效更换,立柱加固,单元板松动、插入深度调整。整体式声屏障单元板变形更换,局部拆除、整修。
(三)螺栓补齐、除锈、涂油、复拧。
(四)T形梁声屏障焊接部位及金属部件的除锈、防腐。
(五)橡胶垫、橡胶条、解耦装置等橡胶制品整修或更换。
(六)安全通道门(作业门)的修理。
第四十三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检测仪器,养护维修机具及交通工具。
第四十四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在沿线各车间或班组存放一定数量的声屏障构件备品,以备维修或抢修时使用。建设单位应在新建铁路开通运营前配齐备品,并移交设备管理单位。声屏障在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应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声屏障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9
日起施行。
第二篇:铁总运〔2014〕221号+高速铁路接触网安全工作规则
铁总运〔2014〕221号 高速铁路接触网安全
工作规则
TG/GD 108一2014 高速铁路接触网安全工作规则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在高速铁路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中,为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从事高速铁路接触网工作各单位(包括高速铁路接触网设备管理、维修和从事高速铁路接触网施工的单位,下同)应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培训和学习本规则,切实贯彻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各岗位责任制,抓好各管理岗位、作业岗位基础工作,依靠科技进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提高和改善高速铁路接触网的安全工作和装备水平,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200km/h及以上铁路和200 km/ h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含相关联络线和动车走行线)铁路接触网的安全运行和检修工作。各铁路局(公司)可根据本规则规定的内容,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细则,并报铁路总公司核备。
第2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高速铁路(含200km/h及以上铁路、200 km/ h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铁路,及相关联络线和动车走行线。下同)所有的接触网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之后,接触网上的一切作业,必须按本规则的规定严格执行。
铁路防护栅栏内进行的接触网作业,必须在上下行线路同时封锁,或本线封锁、邻线限速160km/h及以下条件下进行。第六条 从事高速铁路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实行安全等级制度,经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高速铁路供电安全合格证》之后(安全合格证格式和安全等级的规定,分别见附录1,2),方准参加与所取得的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工作。每年定期按下表要求进行一次安全考试并签发《高速铁路供电安全合格证》。应试人员
主持考试单位和签发安全合格证部门 安全合格证签发人
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 各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上级主管负责人
其他从事接触网工作人员 各单位
单位的主管负责人 第七条 各单位除按第6条规定组织从事高速铁路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有关现职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等级考试外,对属于下列情形的人员,还应在上岗前进行安全等级考试:
(一)开始参加高速铁路接触网工作的人员。
(二)安全等级变更,仍从事高速铁路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三)接触网供电方式改变时的检修工作人员;
(四)接触网停电检修方式改变时的检修工作人员;
(五)中断工作连续6个月以上仍继续担任高速铁路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 参加高速铁路接触网作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作业人员符合岗位标准要求,1-2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符合作业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并取得.《高速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CRH)》。
(二)经过高速铁路接触网作业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安全等级。
(三)熟悉触电急救方法。
第九条 进入铁路防护栅栏内进行的接触网停电作业,一般应在上、下行线路同时停电及封锁的垂直天窗内进行。高速铁路接触网一般不进行Y形天窗作业。故障处理、事故抢修等特殊情况下必须在部线行车的情况下作业时,必须在办理本线封锁、邻线列车限速160 km/h及以下申请,在得到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方可上道作业。遇有雷电时(在作业地点可见闪电或可闻雷声)禁止在接触网上作业。
第十条 应急处置需进入铁路防护栅栏内进行设备巡视、检查、测量或处理接触网设备异物时,可不申请停电,但须在办理本线封锁并邻线列车限速160km/h及以下手续后进行。第十一条 在高速铁路接触网上进行作业时,除按规定开具工作票外,还必须有列车调度员准许停电的调度命令和供电调度员批准的作业命令。
除遇有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供电调度员发布的倒闸命令可以没有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外,接触网所有的作业命令,均必须有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
第十二条 在进行接触网作业时,作业组全体成员须穿戴有反光标识的防护服、安全帽。作业组有关人员应携带通讯工具并确保联系畅通。在夜间、隧道内或光线不足处所进行接触网作业时必须有足够照明灯具。工区配置照明用具应满足夜间200m范围内照明充足,4小时内连续使用条件,接触网作业车作业平台照度值应不小于40lx。
第十三条 利用接触网作业车或专用车辆进行接触网巡视或检测时,应申请行车计划或安排在施工维修天窗时间内进行,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一)邻线未封锁时,应在办理部线列车限速160km/h及以下手续后进行。
(二)需要升起作业平台或人员登上平台时,须在接触网停电、巡视或检测范围内按停电作业要求设置接地线、作业车运行速度不大于10km/h、作业平台设置旋转闭锁的条件下进行。
第十四条 新研制及经过重大改进的作业工具应由铁路局及以上单位鉴定通过,批准后方准使用。
第十五条 需进入铁路防护栅栏内进行接触网作业的人员,必须在得到驻调度所(驻站)人员同意后方准进入。进、出铁路防护栅栏时,必须清点人员,并及时锁闭防护网门,防止人员遗漏及闲杂人员进入。
作业组所有的工具物品和安全用具均须粘贴反光标识,在使用前均须进行状态、数量检查,符合要求方准使用。进、出铁路防护栅栏时对所携带和消耗后的机具、材料数量认真清点核对,不得遗漏在线路或铁路防护栅栏内。核对检查确认方式由各铁路局自定。第三章 作业制度 第一节 作业分类
第十六条 高速铁路接触网的检修作业分为三种:
(一)停电作业——在接触网停电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二)间接带电作业——借助绝缘工具间接在接触网带电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三)远离作业——在距接触网带电部分lm及其以外的处所进行的作业。第二节 工作票
第十七条 工作票是进行接触网作业的书面依据,填写时要字迹清楚、正确,需填写的内容不得涂改和用铅笔书写。工作票填写1式2份,1份由发票人保管,1份交给工作领导人。
事故抢修和遇有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作业时可以不签发工作票,但必须有供电调度批准的作业命令,并由抢修负责人布置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根据作业性质的不同,工作票分为三种:
(一)接触网第一种工作票(格式见附录3),用于停电作业。
(二)接触网第二种工作票(格式见附录4),用于间接带电作业。
(三)接触网第三种工作票(格式见附录5),用于远离作业即距带电部分lm及其以外的高空作业、较复杂的地面作业、未接触带电设备的测量及铁路防护栅栏内步行巡视等。第十九条 工作票有效期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作业结束后,工作领导人要将工作票和相应命令票(格式见附录6,7)交工区统一保管。在工作票有效期内没有执行的工作票,须在右上角盖“作废’‘印记交回工区保管。所有工作票保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
第二十条 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领导人安全等级不低于四级。同一张工作票的签发人和工作领导人必须由两人分别担当。
第二十一条 发票人一般应在作业6小时之前将工作票交给工作领导人,使之有足够的时间熟悉工作票中的内容并做好准备工作。工作领导人对工作票内容有不同意见时,应向发票人提出,经认真分析,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每次作业,一名工作领导人同时只能接受一张工作票。一张工作票只能发给一名工作领导人。
第二十二条 工作票中规定的作业组成员一般不应更换,若必须更换时,应由发票人签认,若发票人不在可由工作领导人签认。工作领导人更换时,必须由发票人签认。当需变更作业种类、作业地点、作业内容、需停电的设备、封锁或限行条件等要素之一时,必须废除原工作票,签发新的工作票。
第二十三条 工作领导人应提前组织作业组成员(含作业车司机)召开工前预备会,宣讲工作票并进行作业分工、安全预想,将本次作业任务和安全措施逐项分解落实到人,并进行针对性安全提示。作业组成员有疑问时应及时提出,工作领导人组织答疑并确认无误。
作业前,工作领导人应组织作业组成员列队点名,并确认作业安全用具准备充分、作业组人员身体及精神状态良好后,方准作业。
第二十四条 V形接触网检修作业使用的工作票右上角应加盖“上行”或“下行”印记。工作票中要有针对V形接触网检修作业的特殊性提出的安全措施。主要是:
(一)写明上行(下行)封锁及停电,下行(上行)未封锁及有电,人员机具和作业车平台旋转不得侵入下行(上行)限界的范围。
(二)防止误触有电设备的安全措施。
(三)防止感应电伤害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穿越电流伤害的安全措施。
(五)防止电力机车将电带入作业区段的安全措施。在设备较复杂的区段作业时,应附页画出作业区段简图,标明停电作业范围、接地线位置,并用红色标记带电设备。第三节 作业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工作票签发人在安排工作时,要做好下列事项:
(一)所安排的作业项目是必要和可能的;
(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正确和完备的;
(三)所配备的工作领导人和作业组成员的人数和条件符合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工作领导人在安排工作时,要做好下列事项:
(一)确认作业内容、地点、时间、作业组成员等均符合工作票提出的要求;
(2)确认作业采取的安全措施正确而完备;
(三)检查落实工具、材料准备,与安全员(安全监护人)共同检查作业组成员着装、工具、劳保用品齐全合格;
(四)监督作业组成员的作业安全;
(五)检查确认接触网设备送电及线路开通条件。第二十七条 作业组成员要服从工作领导人的指挥、调动,遵章守纪。对不安全和有疑问的命令,要及时果断地提出,坚持安全作业。
第四章
受力工具和绝缘工具
第二十八条 各种受力工具和绝缘工具应有合格证并定期进行试验,做好记录,禁止使用试验不合格或超过试验周期的工具。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制定受力工具和绝缘工具管理办法,专人负责进行编号、登记、’整理,并监督按规定试验和正确使用。绝缘工具的反光标识应粘贴在明显且不影响绝缘性能的部位。
与试验记录对应的受力工具和绝缘用具上应有统一制定的编号标记(试验标准见附录10,11)。
第三十条 绝缘工具应具有良好的绝缘性、绝缘稳定性和足够的机械强度,轻便灵活,便于搬运。
第三十一条 绝缘工具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试验:
(一)新购、制作(或大修)后,在第一次投入使用前进行机械和电气强度试验。绝缘工具的电气强度试验一般在机械强度试验合格后进行。机械强度试验应在组装状态下进行。
(二)使用中的绝缘工具要定期进行试验。
(三)绝缘工具的机、电性能发生损伤或对其怀疑时,应中断使用并及时进行相应的试验。
第三十二条 绝缘工具材质的电气强度不得小于3kv/cm,间接带电作业的绝缘杆等其有效长度大于1000mm。第三十三条 绝缘工具每次使用前,须认真检查有无损坏,并用清洁干燥的抹布擦拭有效绝缘部分后,再用2500V兆欧表分段测量(电极宽2cm,极间距2cm)有效绝缘部分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100MΩ,或测量整个有效绝缘部分的绝缘电阻不低于10000 MΩ。
第三十四条 绝缘工具应存放在室内,室内要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并采取防潮措施。
第三十五条 绝缘工具在运输和使用中要经常保持清洁干燥,切勿损伤。使用管材制作的绝缘工具,其管口要密封。第五章 高空作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凡在距离地(桥)面2m及以上的处所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空作业。
第三十七条 高空作业必须设有专人监护,其监护要求如下:
(一)间接带电作业时.,每个作业地点均要设有专人监护,其安全等级不低子四级。
(二)停电作业时,每个监护人的监护范围不超过2个跨距,在同一组硬(软)横跨上作业时不超过4条 股道,在相部线路同时作业时,要分别派监护人各自监护;当停电成批清扫绝缘子时,可视具体情况设置监护人员。监护人员的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
(三)作业人员及所携带的物件、作业工器具等与接触网带电部分距离小于3m的远离作业,每个作业地点均要设有专人监护,其安全等级不低于四级。
第三十八条 高空作业使用的小型工具、材料应放置在工具材料袋(箱)内。作业中应使用专门的用具传递工具、零部件和材料,不得抛掷传递。
第三十九条 高空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将安全带系在安全牢靠的地方。
第四十条 进行高空作业时,人员不宜位于线索受力方向的反侧,并采取防止线索滑脱的措施。在曲线区段调整接触网悬挂时,要有防止线索滑移的后备保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冰、雪、霜、雨等天气条件下,接触网作业用的车梯、梯子、接触网作业车的爬梯和平台应有防滑措施。第二节 攀杆作业
第四十二条 攀登工具应在出库前检查状态良好,安全用具完好合格。攀登支柱前要检查支柱状态,观察支柱上有无其它设备,选好攀登方向和条件。
第四十三条 攀登支柱时要手把牢靠,脚踏稳准,尽量避开设备并与带电设备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用脚扣攀登时,要卡牢系紧,严防滑落。第三节 登梯作业
第四十四条 接触网作业用的车梯和梯子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结实、轻便、稳固。
(二)车梯的车轮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三)按附录10和附录11的规定进行试验。
第四十五条 使用车梯进行作业时,应指定车梯负责人,工作台上的人员不得超过两名。所有的零件、工具等均不得放置在工作台的台面上。
第四十六条 作业中推动车梯应服从工作台上人员的指挥。当车梯工作台面上有人时,推动车梯的速度不得超过Skm/h,并不得发生冲击和急剧起、停。工作台上人员和车梯负责人应呼唤应答,配合妥当。
第四十七条 车梯负责人和推车梯人员,应时刻注意和保持车梯的稳定状态。当车梯在曲线上或遇大风时,对车梯要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当外轨超高〕125mm或风力五级以上时,未采取固定措施禁止登车梯作业。车梯在大坡道上时,应采取防止滑移的措施;当车梯放在道床、路肩上或作业人员的重心超出工作台范围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将安全带系在接触网上;车梯在地面上推动时,工作台上不得有人停留。第四十八条 当用梯子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先检查梯子是否牢靠;要有专人扶梯,梯子支挂点稳固,严防滑移;梯子上只准有1人作业。第四节 接触网作业车作业
第四十九条 接触网作业车出车前,司机应认真检查车辆和行车安全装备、防护备品齐全良好,并与作业人员检查通讯工具,确保联络畅通。
第五十条 接触网作业车司机应执行作业前的待乘休息制度,充分休息,确保精神状态良好。作业前司机应掌握作业范围和内容并进行安全预想,作业和运行过程中应注意力集中。
第五十一条 接触网作业车分解作业,须提前明确每合车的作业范围,以及作业完毕后停留车列和运行连挂车辆的位置,工作领导人和司机应熟悉和掌握。接触网作业车进入封锁区间前,司机应认真核对调度命令,确认信号,按规定联控。司机和工作领导人要根据调度命令及作业地点,拟定区间返回的时刻,并严格执行。
第五十二条 使用接触网作业车作业时,应指定作业平台操作负责人,作业平台不得超载。工作领导人必须确认地线接好后,方可允许作业人员登上接触网作业车的作业平台。作业车平台应设置随车等位线,在完成作业平台和工作对象设备等位措施后,方可触及和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 人员上、下作业平台应征得作业平台操作负责人的同意。接触网作业车移动或作业平台升降、转向时,严禁人员上、下。
V形作业时,所有人员禁止从未封锁线路侧上、下作业车辆。作业平台应具有平台转向限位装置,作业前应将限位装置打至正确位置,作业平台严禁向未封锁的线路侧旋转。当部线有列车通过时,应停止作业。
第五十四条 接触网作业车作业平台防护门关闭时应有闭锁装置。作业中须锁闭好作业平台的防护门,作业完毕后及时放下防护栏杆。
第五十五条 外轨超高≥125 mm区段人员需在作业平台上作业时,作业平台应具有自动调平装置并开启调平功能。第五十六条 作业人员的重心超出作业平台防护栏范围作业时,须将安全带系在牢固可靠的部位。
第五十七条 司机(或在平台上操纵车辆移动的人员)须精力集中,密切配合,在移动车辆前应注意作业车及作业平台周围的环境、设备、人员和机具等情况,与附近的设备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作业平台上的所有人员在车辆移动中应注意防止接触网设备碰刮伤人。
第五十八条 作业平台上有人作业时,作业车移动的速度不得超过10km/h,且不得急剧起、停车。
第五十九条 作业中作业车的移动应听从作业平台操作负责人的指挥。平台操作负责人与司机之间的信息传递应及时、准确、清楚,并呼唤应答。
第六十条 现场作业结束及作业车返回驻地后,司机应对车辆状态及随车备品进行检查,发现部件缺失等应及时查找,必要时对作业车运行的区段申请采取相应行车限制措施。第六章 停电作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双线电化区段,接触网停电作业按停电方式分为垂直作业和V形作业。
垂直作业——双线电化区段,上、下行接触网同时停电进行的接触网作业。
V形作业——双线电化区段,上、下行接触网一行停电进行的接触网作业。
第六十二条 停电作业时,作业人员(包括所持的机具、材料、零部件等)与周围带电设备的距离不得小于下列规定:330kV为5000mm;220kV为3000mm;110kV为1500mm;25 kV和35kV为1000mm ;10kV及以下为700mm。第六十三条 检修各种电缆及附件前应对电缆导体、铠装层及屏蔽层两端进行安全接地,并充分放电。当断开电缆导体、铠装层、屏蔽层以及检修上网隔离开关时,应采取防止感应电及穿越电流人身伤害措施。
第六十四条 不能采用V形进行的停电检修作业,须利用垂直作业方式,其地点应在接触网平面图上用红线框出,并注明禁止V形作业字样。第二节 V形天窗作业
第六十五条 进行V形作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一行接触网设备距离另一行接触网带电设备间的距离大于2m,困难时不小于1.6m。
(二)一行接触网设备距离另一行通过的电力机车(动车)受电弓瞬时距离大于2m,困难时不小于1.6m。
(三)上、下行或由不同馈线供电的设备间的分段绝缘器其主绝缘爬电距离不小于1.2m。
(四)上、下行或由不同馈线供电的横向分段绝缘子串,爬电距离须保证在1.2m及以上,污染严重的区段应达到1.6m。
(五)同一支柱(吊柱)上的设备由同一馈线供电。第六十六条 利用V形停电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接触网停电作业前,须撤除向相邻线供电的馈线开关保护重合闸,断开相应可能向作业线路送电的所、亭开关。
(二)作业人员作业前,工作领导人(监护人员)应向作业人员指明停、带电设备的范围,加强监护,并提醒作业人员保持与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确保人员、机具不侵入邻线限界。
(三)为防止动车组(电力机车)将电带入停电区段,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应确认禁止动车组(电力机车)通过的限制要求。
(四)在断开导电线索前,应事先采取旁路措施。更换长度超过5m的长大导体时,应先等电位后接触,拆除时应先脱离接触再撤除等电位。
(五)检修吸上线、PW线、回流线(含架空地线与回流线并用区段)、避雷线等附加导线时不得开路,如必须进行断开回路的作业,则须在断开前使用不小于25 m耐铜质短接线先行短接后,方可进行作业。
在变电所、分区所、AT所处进行断开吸上线、电缆及其屏蔽层的检修时应采用垂直作业。吸上线与扼流变中性点连接点的检修,不得进行拆卸,防止造成回流回路开路。确需拆卸处理时,须采取旁路措施,必要时请电务部门配合。
(六)V形作业检修支柱下部地线、避雷引下线等,可在不停电情况下进行,但须执行第三种工作票并做好行车防护,不得侵入限界;开路作业时应使用短接线先行短接后,方可进行作业。
遇有雨、雪、雾、风力在s级及以上恶劣天气一般不进行V形作业。必须利用V形作业进行检修和故障处理或事故抢修时,应增设接地线,并在加强监护的情况下方准作业。(7)检修隔离开关、电分段锚段关节、关节式分相和分段绝缘器等作业时,应用不小于25mm2的等位线先连接等位后再进行作业。
第六十七条 V形停电作业接地线设置还应执行以下要求:
(一)两接地线间距大于1000m时,需增设接地线。
(二)一般情况下,接触悬挂和附加导线及同杆架设的其它供电线路均需停电并接地。但若只在接触悬挂部分作业,不侵入附加导线及同杆架设的其它供电线路的安全距离时,附加悬挂及同杆架设的其它供电线路可不接地。
(三)在电分段、软横跨等处作业,中性区及一旦断开开关有可能成为中性区的停电设备上均应接地线,但当中性区长度小于10m时,在与接地设备等电位后可不接地线。
(四)接地线应可靠安装,不得侵入部线限界,并有防风摆措施。
第三节 命令程序
第六十八条 每个作业组停电作业前,由工作领导人指定一名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作业组成员作为要令人员,向供电调度员申请停电命令,并说明停电作业的范围、内容、时间、安全和防护措施等。
几个作业组同时作业时,每一个作业组必须分别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分别向供电调度申请停电命令。第六十九条 供电调度员在发布停电作业命令前,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所有的停电作业申请进行综合安排,审查作业内容和安全防护措施,确定停电的区段。
(二)通过列车调度员办理停电作业的手续,对可能通过受电弓导通电流的部位采取行车封闭或限制措施,防止来电的可能。
(三)确认有关馈电线断路器、开关均已断开。
(四)进行接触网上网电缆、上网隔离开关停电作业时,.确认上网电缆在变电所(亭)GIS柜侧已接地。
第七十条 供电调度员发布停电作业命令时,受令人应认真复诵,经确认无误后,方可给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在发、受停电命令时,发令人要将命令内容等进行记录,受令人要填写“接触网停电作业命令票”(格式见附录6)。第四节 验电接地
第七十一条 作业组在接到停电作业命令后须先验电接地,然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七十二条 使用验电器验电的有关规定:
(一)必须使用同等电压等级的验电器验电,验电器的电压等级为25kV。
(二)验电器具有自检和抗干扰功能,自检时具有声、光等信号显示。
(三)验电前自检良好后,现场检查确认声、光信号显示正常(有条件的,还要先在同等电压等级有电设备检查其性能),然后再在停电设备上验电。
(四)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应确保验电器状态良好。第七十三条 接地线应使用截面积不小于25 m扩的裸铜绞线制成并有透明护套保护。接地线不得有断股、散股和接头。第七十四条 接地线应可靠接在钢轨上,且不应跨接在钢轨绝缘两侧、道岔尖轨处,必须跨接在钢轨绝缘两侧时,应封闭线路。地线穿越或跨越股道时,必须采取绝缘防护措施。第七十五条 当验明确已停电后,须立即在作业地点的两端和与作业地点相连、可能来电的停电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如作业区段附近有其它带电设备时,按本规则第62条规定,并在需要停电的设备上也装设接地线。
在装设接地线时,先将接地线的一端接地;再将另一端与被停电的导体相连。拆除接地线时,其顺序相反。接地线要连接牢固,接触良好。
装设接地线时,人体不得触及接地线,接好的接地线不得侵入未封锁线路的限界。装设或拆除接地线时,操作人要借助于绝缘杆进行。绝缘杆要保持清洁、干燥。
当作业内容不涉及正馈线、回流线(保护线),及其它停电线路及设备时,对这些不涉及的线路和设备可不装设接地线,但要按照有电对待,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停电天窗时间内,使用接触网作业车或专用车辆进行接触网巡视或检测作业,可不装设接地线。不装设接地线时,作业过程中禁止攀登平台、车顶和支柱。
第七十六条 验电和装设、拆除接地线必须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第七十七条 接地线位置应处在停电范围之内,作业地点范围之外。在停电作业的接触网附近有平行带电的高压电力线路或接触网时,为防止感应电压,除按规定装设接地线外,还应增设接地线。
第七十八条 关节式分相检修时,除在作业区两端装设接地线外,还应在中性区上增设地线,并将断口进行可靠等位短接。
第五节 作业结束
第七十九条 工作票中规定的作业任务完成后,由工作领导人确认具备送电、行车条件,清点作业人员、机具、材料等,确认没有遗留后全部撤至安全地带,拆除接地线,通知要令人请求消除停电作业命令。
停电命令消除后,人员、机具必须与接触网设备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作业车辆驶出封锁区间(站场)或人员及机具撤离至铁路防护栅栏以外后,方可消除行车封锁(部线限速)命令。
几个作业组同时作业,当作业结束时,每个作业组须分别向供电调度申请消除停电作业命令。
第八十条 供电调度送电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确认整个供电臂所有作业组均已消除停电作业命令。
(二)按照规定进行倒闸作业。
(三)通知列车调度员接触网已送电。第七章 间接带电作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一条 遇有雨、雪、重雾、霆等恶劣天气、或空气相对湿度大于85%时,一般不进行间接带电作业。
第八十二条 间接带电作业人员在接触工具的绝缘部分时应戴干净的手套,不得赤手接触或使用脏污手套。
第八十三条 间接带电作业时,作业人员(包括其所携带的非绝缘工具、材料)与带电体之间须保持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00mm,当受限制时不得小于600 mm。第二节 命令程序
第八十四条 每次作业前,由工作领导人指定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作业组成员作为要令人员向供电调度员申请作业命令。在申请作业命令时,要说明间接带电作业的范围、内容、时间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几个作业组同时作业时,每一个作业组须分别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分别向供电调度申请作业命令。
第八十五条 供电调度在发布间接带电作业命令前,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所有的间接带电作业申请进行综合安排,审查作业内容和安全防护措施,确定作业地点、范围和安全防护措施。
(二)撤除有关馈线断路器的重合闸。
(三)在发布间接带电作业命令时,经受令人认真复诵并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布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每次进行间接带电作业时,发令人将命令内容填写在“作业命令记录”中,受令人要填写“接触网间接带电作业命令票”(格式见附录7)。第八十六条 在作业过程中如果发现馈电线的断路器跳闸,供电调度员在未查清作业组情况前不得送电。作业组如果发现接触网无电时,要立即向供电调度报告。第三节 作业结束
第八十七条 作业任务完成,清点全部作业人员、机具、材料并撤至安全地带后,由工作领导人宣布结束作业,通知要令人向供电调度员申请消除间接带电作业命令。
几个作业组同时作业时,要分别向供电调度申请消除间接带电作业命令。
第八十八条 供电调度员确认作业组已经结束作业,不妨碍正常供电和行车后,给予消除作业命令时间,双方均记入记录中,整个间接带电作业方告结束。
供电调度员确认供电臂内所有的作业组均已消除间接带电作业命令,方能恢复有关馈线断路器的重合闸。第四节 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十九条 间接带电作业工作领导人不得直接参加操作,必须在现场不间断地进行安全监护。
第九十条 工作领导人在作业前检查工具良好,一确认联络员和行车防护人员已全部就位,通讯联络工具状态良好,间接带电作业命令程序办理完毕,所采取的安全及防护措施全部落实后,方能向作业组下达作业开始的命令。
第九十一条 间接带电作业的项目及具体要求由各铁路局制定。
第八章 倒闸作业
第九十二条 接触网倒闸作业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第九十三条 接触网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的倒闸作业,具备远动功能的由供电调度员远动操作。不具备远动功能或远动功能失效时,由供电调度员发布倒闸命令,作业人员当地操作。
第九十四条 在高速铁路防护栅栏内进行当地倒闸作业时,必须在上、下行线路封锁或本线封锁、邻线列车限速160km/h及以下进行。
第九十五条 从事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现场倒闸作业人员应由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人员担任。
第九十六条 接触网作业人员进行隔离开关、负荷开关倒闸时,必须有供电调度的命令;对动.车所等单位有权操作的隔离开关,接触网作业人员倒闸作业之前,须告知该单位主管负责人,并共同确认做好相应措施。
第九十七条 在申请倒闻命令时,先由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要令人向供电调度提出申请,供电调度员审查无误后发布倒闸命令;要令人受令复诵,供电调度员确认无误后,方可给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每次倒闸作业,发令人要将命令内容记录,受令人要填写“隔离开关倒闸命令票”(格式见附录8)。
第九十八条 操作人员接到倒闸命令后,必须先确认开关位置和开合状态无误,再进行倒闸。倒闸时操作人必须戴好安全帽和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操作准确迅速,一次开闭到位,中途不得停留和发生冲击。
第九十九条 倒闸作业完成,确认开关开合状态无误后,向要令人报告倒闸结束,由要令人向供电调度员申请消除倒闸作业命令。供电调度员要及时发布完成时间和编号并进行记录,要令人填写“隔离开关倒闸完成报告单”(格式见附录9)。第一百零条 遇有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不经供电调度批准,先行断开断路器或有条件断开的负荷开关、隔离开关,并立即报告供电调度。但再闭合时必须有供电调度员的命令。
第一百零一条 严禁带负荷进行隔离开关的倒闸作业。严禁利用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对故障线路进行试送电。隔离开关可以开、合不超过}Okm(延长公里)线路的空载电一流,超过时,应经过试验,并经铁路局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 远动操作时,供电调度员应通过调度端显示的遥信信号对开关位置进行确认,现场有作业人员时,还应进行现场确认。
第一百零三条 远动系统异常时,禁止远动倒闸操作。遇开关位置信号异常时,应立即安排人员现场确认。
第一百零四条 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的机构箱或传动机构须加锁,钥匙应存放于固定地点并由专人保管。第九章 作业区防护
第一百零五条 进行接触网施工或维修作业时,应在列车调度台,或车站(动车所)行车室设联络员,施工及维修地点设现场防护人员。要求如下:
(一)联络员和现场防护人员应由指定的、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人员担任。
(二)在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时,区间作业,驻站联络员设在该区间相邻车站的行车室;车站作业,驻站联络员设在本站行车室。
(三)作业区段按照规定距离设置现场防护人员,防护人员担当行车防护同时可负责监护接触网停电接地封线状态。防护人员不得侵入机车车辆限界。.第一百零六条 接触网施工维修作业防护按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相关规定执行。接触网维修作业,现场防护人员应站在维修地点附近、且潦望条件较好的地点进行防护,显示停车手信号。
第一百零七条 当设备发生故障检查、处理设备故障时,信号,司机应加强缭望,须进行防护需在双线区间的一线上道本线、邻线可不设置防护具体防护办法由铁路局制定。第一百零八条 作业过程中,联络员、现场防护人员与现场工作领导人之间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并定时联系,确认通信良好。一旦联控通信中断,工作领导人应立即命令所有作业人员下道,撤至安全地带。
不同作业组分别作业时,不准共用现场防护人员。在未设好防护前不得开始作业,在人员、机具未撤至安全地点前不准撤除防护。
第一百零九条 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人员须做到:
(一)具备基本的行车知识,熟悉有关行车防护知识,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还应熟悉列车调度台及车站行车室有关设备显示。
(二)熟悉有关防护及通讯工具的使用方法及各种防护信号的显示方法,每次出工前应检查通讯工具是否良好,行车防护用品携带齐全、有效。
(三)作业期间坚守岗位,思想集中,及时、准确、清晰地传递行车信息和信号,作业未销记前,不得撤离工作岗位。
(四)不得影响其他线路上列车正常运行。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 本规则由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附件:1.高速铁路供电安全合格证
2.高速铁路接触网工作人员安全等级
3.接触网第一种工作票
4.接触网第二种工作票
5.接触网第三种工作票
6.接触网停电作业命令票
7.接触网间接带电作业命令票
8.隔离(负荷)开关倒闸命令票
9.隔离(负荷)开关倒闸完成报告单
10.常用工具机械试验标准
I1.常用绝缘工具电气试验标准
第三篇:(参考)高铁插板式声屏障安装技术交底
插板式金属屏障 中铁三局京沪高速铁路土建工程五标段项目经理部 安装技术交底资料
一、声风屏障采用通用图 1.路基地段声风屏障采用通环(2009)8325“时速350km/h客运专线铁路路基插板 式金属声屏障”通用参考图。屏障上部结构 采用H型钢插板,直立结构形式,高度采用 2950mm(即轨面以上2050mm),屏障采 用铝合金复合吸声板,单元板两侧固定单 管橡胶垫后与H型钢承插连接;声屏障基础 采用钢筋混凝土钻孔桩,H型钢立柱与基础 之间采用螺栓连接。2.桥梁地段声屏障采用通环(2009)8323A“ 时速350km/h客运专线铁路桥梁插板式金属 声屏障”通用参考图,声屏障上部结构采用 H型钢插板,直立结构形式,敏感点声屏障 高度采用2150/3150mm(即轨面以上 2050/3050mm),非敏感点声屏障高度采 用1950mm,声屏障采用铝合金复合吸声板,单元板两侧固定单管橡胶垫后与H型钢承 插连接。
二、声风屏障高度 1.路基地段声、风屏障高度采用2950mm(即轨面以 上2050mm)。ƒ 桥梁地段声屏障高度除秦淮河、廖家边及乔家门 特大桥以下段落:DK1020+167.53-DK1022+500.00 左侧、DK1020+167.53-DK1022+750.00右侧 DK1079+769.68-DK1080+893.33右侧、DK1080+070.88-DK1081+155.32左侧声屏障高度采 用3150mm外,其它桥梁地段声屏障高度均采用 2150mm(即轨面以上2050mm);桥梁地段风屏障 高度采用1950mm。(具体设计高度以设计院下发 图纸为准)
三、高铁金属声屏障的组成 1.安装基础 2.立柱安装紧固件 3.H型钢立柱 4.解耦装置(底部缓冲密封橡胶垫)5.铝合金复合吸声板(包含单管橡胶)6.中间垫片(单元板之间密封缓冲作用)7.通透隔声板 8.重力式砂浆
三、高铁金属声屏障的组成 1)京沪高速铁路插板式声屏障结构形式 通透隔声板 铝合金复合 吸声板 中间垫板 解耦装置 H型钢立柱 立柱连接紧 固件 H型钢立柱 立柱连接紧 固件 解耦装置
三、高铁金属声屏障的组成 铝合金复合 吸声板 中间垫板 高强螺 母2个 防松动 垫圈1套 弹性垫 圈1个 薄螺母 1个 2)典型的高铁金属声屏障结构形式
三、高铁金属声屏障的组成 3)桥梁段基础:二次浇筑前(左)、后 待浇筑 区域 二次浇 筑完毕
三、高铁金属声屏障的组成 4)H型钢立柱重力灌浆 重力灌 注砂浆 注意声屏障H 型钢顶面应与 遮板面平齐 防松动垫圈+ 双螺母
三、高铁金属声屏障的组成 5)路基段基础:二次浇筑前(左)、后(右)混凝土基 础底梁 预埋钢板和 预埋螺栓 立柱安装时 底板下灌注 砂浆
三、高铁金属声屏障的组成 6)立柱安装
三、高铁金属声屏障的组成 7)单元板安装
四、高铁金属声屏障的分类 穿孔面板 8)单元板产品识别 压筋背板 单管橡胶 橡胶压条 根据需要底部 铆接中间垫板 或解耦装置
四、高铁金属声屏障的分类 边框外侧胶条未 贯通的一面在上 9)单元板产品识别 压克力板 铝合金边框 胶条水平贯通的 一侧安装在下面
五、施工准备
一、声屏障立柱、单元板安装前应做好以下复 核、检验工作:
1、基础轴线、高程;
2、地脚螺栓外漏部分应满足设计要求,并 不得有弯曲变形、螺牙损坏等现象;
3、声屏障底部重力式流动砂浆的抗压强度 不小于C40混凝土的抗压强度;
4、立柱间距的复测检验。
六、施工控制要点
1、原材料控制:按设计要求对进场原材料、构配件进行检验,并审查合格证书及检测 报告等。2.基础预埋螺栓位置复验:复核预埋螺栓纵 横向螺栓间距,不合格的进行标注,调整 后方可安装立柱。3.立柱安装:重点检查立柱安装的标高、间 距、线型及垂直度。4.重力式砂浆达到设计强度后,按设计施加 预紧力。
六、施工控制要点 1.重力式砂浆配合比经过审批,且严格按试 验室交底配齐相关搅拌及灌注器具,确保 砂浆质量,灌注后的砂浆与H型钢底部不得 有缝隙。2.单元板安装过程左右偏差±2mm,上下板缝 前后偏差±1mm,相邻单元板高程偏差 ±2mm。3.重力式砂浆施工严格按冬季施工措施落实,浇筑后应有保温措施。4.安装后整体线型平顺。
七、施工注意事项 1.路桥过渡地段采用路基插板式金属声屏障通环(2009)8325; 2.路基声屏障底梁每隔25m、26m留伸缩缝,缝内 填沥青油麻毡。伸缩缝处设双桩。3.声屏障基础施工时,应确认孔位无误后再施工。放孔时由桥梁、涵洞向两侧依次进行。4.砂浆强度达到设计强度后,施加预紧力。拧紧高 强螺栓应采用配套扳手,按设计要求施加预紧力(单个螺栓3.15m声屏障585Nm、2.15m声屏障 450Nm、M24螺栓360Nm),避免超拧及欠拧现 象,重力式砂浆浇注应保证外表面光滑。
七、施工注意事项 1.注意安全门的设置 2.安装偏差: 相邻两H型钢立柱高程和纵向误差均为±5mm,立 柱轴线±5mm,柱底钢板水平度±0.5mm,单元板 安装左右偏差±2mm,上下板缝前后偏差±1mm,相邻单元板高程偏差±2mm;H型钢立柱及螺栓的 安装垂直度偏差0.2%,外露螺杆长度±3mm,螺 栓横、纵向偏差±3mm,遮板预留槽底高程误差 为±5mm。3.为防止漏声,梁端桥面及竖墙间伸缩缝采用三元 乙丙空心橡胶棒封堵。
七、施工注意事项 4.声屏障单元板尺寸:位于梁中部的F1型遮板上的 标准单元板尺寸为1960×430×140(mm),跨梁 端伸缩缝处F2、F3、F4、F5、F6、F7型遮板上 声屏障单元板尺寸为L ×430×140(mm),其中L 根据梁端不同型号遮板尺寸确定,但应保证单元 板插入H型钢立柱长度不小于40mm,并根据桥梁 跨度考虑伸缩量。5.每孔梁H型钢立柱间通过扁钢连接,就近接入梁 端竖墙内的接地端子上。
七、施工注意事项 6.声屏障高度均以轨面高程为零点设置,立 柱调平前注意高程控制。7.3.15m高声屏障设置路段入口及出口端分别 设置2.15m、2.65m高声屏障各6m。
七、安全注意事项 一)我标段大部分屏障安装位于高空和临边作 业,是安全控制的重要环节:
1、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带安全帽、防护服,在护栏边施工必须带安全带;
2、施工时必须设立现场防护员,做好安全 瞭望;
3、起吊作业时必须做到专人防护,禁止吊 臂、吊绳、起吊材料触碰接触网;
4、每班作业结束做到人走料清,并打扫现 场卫生。
八、设计补充意见 1.特殊路段声屏障:由于跨涵洞、路桥结合处等特 殊工况,要求特殊工况处声屏障顶部高度与相邻 标准工况下的单元板顶部高度误差控制在20mm 内; 2.风屏障底部由于遮板没有预留灌浆槽,设计正在 优化,近期出图。计划采用160槽钢端部加角钢与 立柱螺栓固定方式; 3.立柱高度原则上以声屏障实际高度+40mm,如 1.93m风屏障H型钢高度为1970mm; 4.颜色沿用京津城际,名称改为专用色号。透明边 框颜色和立柱表面色相同。路基6块板颜色从上到 下为123445;
八、设计补充意见 5.接触网、配电柜、里程牌、配重块的异型件采用 标准接触网异型板; 6.连续梁的伸缩缝,H型钢需要特制,焊接超长翼 板,并且翼板宽度要根据不同的连续梁长度来计 算,桥梁伸缩量可按公式-57.1×10×30℃×L(梁长m)计算,金属板的伸缩量 由厂家计算,考虑最大和最小两种极限状态,保 证金属板不顶死,不脱落(插入量不小于40mm); 8.预埋件间距大于2米的,按通用图规定增加预埋件(异型板一般不小于80cm);
八、设计补充意见 9.板之间的接地按通用图要求制作; 1.安全门,采用插入式连接,四周用缓冲胶条,外 形高度2.19m,开门宽度不小于1.4m,必须有抵 抗脉动力锁件。线路内侧无需钥匙,外侧需专用 钥匙。
九、施工过程处理措施 接触网处处理措施
九、施工过程处理措施 立柱安装常用工器具: 水平尺、螺栓检测工 装、扭力扳手、钢管
九、施工过程处理措施 梁缝及拉线处处理措施
第四篇:铁总建设14-124号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4]124号)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保证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提高铁路勘察设计水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是指推荐建设方案,查明、分析、评价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工程地质条件,对技术、经济、环境、节能、土地利用和综合开发、社会风险稳定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设计文件,以及现场配合的活动。
第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铁路发展目标和总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资源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铁路总公司标 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防灾减灾、运输安全和施工安全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
第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应推行标准化管理,使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提高铁路运输能力和运输效率。
第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必须高度重视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做好需求分析、功能定位、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综合开发、投资估算、经济评价等研究工作,注重项目必要性与可行性、近期与远期、技术性与经济性分析论证,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八条 总公司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铁路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评价制度。
第九条 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做好勘察大纲审查、勘察资料验收、初步设计初审、施工图优化和审核等工作;同步做好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报告、方案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查。要加强对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的管理,组织做好技术交底工作,积极协调项目进展过程中与地方相关部门的关系,为勘察设计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利条件。
第二章 勘察设计程序
第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第十一条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在决策阶段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在实施阶段应开展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立项的依据,根据国家批准的中长期铁路网规划,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社会、经济和运量调查、现场踏勘,系统研究项目在路网及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作用和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科学合理提出项目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投资预估算和项目工期建议,并同步完成线路场站及毗邻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文件是项目决策的依据,根据国家批准的中长期铁路网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开展初测,进行社会、经济和运量调查,综合考虑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路网协调配套、投入产出效益等,从技术、经济、环保、水保、节能、土地利用、社会风险稳定、项目经营开发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论证,分析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可行性,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同步完成线路场站及毗邻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的工程数量和投资估算要有较高的准确度,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节能评估和征地拆迁调查等工作应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文件是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的主要依据,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综合开发研究报告和环评、水保、节能评估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开展定测、现场调查,通过局部方案比选和达到规定深度的设计,提出工程数量、主要设备和材料数量、征地拆迁数量(含三电迁改、管线迁改、改路改沟改渠等数量)、用地总量与分类及补偿费用、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总概算。
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主要设备采购、征地拆迁和施工图设计的需要。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投资一般不应大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静态投资,因特殊情况而超出的,需按规定报批。
第十五条 施工图文件是工程实施和验收的依据,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意见进行编制,为工程建设提供施工图、表、设计说明和施工图预算。
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不得大于批准初步设计概算,因特殊情况而超出者,须报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
第十六条 各阶段勘察设计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深度,不得将本阶段工作推到下一阶段进行。
第三章 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七条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在决策阶段依法通过招标选定项目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 决策阶段选择总体勘察设计单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系统性的前提下,在初步设计阶段对建设项目按段落、工点或专业等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 计、施工以及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二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应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承担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的资格和能力、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以及勘察设计费报价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并签订勘察设计合同,依据总公司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定期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阶段工作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合同中应明确建设项目的主要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建设方案等建设目标,同时确定勘察设计质量标准、勘察设计工期和勘察设计费用,明确总公司对勘察设计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根据建设项目实际需要和勘察设计单位书面申请,建设单位可同意中标的勘察设计单位将部分专业勘察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中标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分包的勘察设计业务的质量负总体责任。
第四章 工程勘察
第二十四条 勘察工作是设计工作的依据,是保证建设质量 的基础,铁路建设必须重视并做好勘察工作。
第二十五条 铁路工程勘察主要包括初测、定测。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和工点,应在相应阶段深化地质勘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初测主要查明线路通过地区的地形、地貌、地物、区域地质条件、推荐方案和主要比较方案的地质、环境条件,并提供饮用水源保护区、长大富水隧道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水质水位、井泉分布等水文地质条件。初测资料是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定测主要核实方案通过地区的地形、地貌、地物,详细查明方案的地质、环境条件,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提供地质资料。定测成果是初步设计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铁路工程地质勘察实行综合勘探,通过加强地质测绘工作,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多种地质勘探方法,相互验证和综合分析,提高和保证工程勘察质量。
第二十八条 铁路勘察实行地质勘察大纲审查制度。勘察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意见、规程规范编制地质勘察大纲,建设单位应对地质勘察大纲组织审查。审查后的地质勘察大纲为工程勘察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基本完成定测阶段的地质勘察工作,除特殊情况并经过批准,高速铁路地质钻探量一般应不小于计划量的70%,其他铁路地质钻探量应不小于计划量的75%。施工图设计前,原则上要完成全部 勘察工作。对受拆迁等影响难以实施钻探的地方,要充分利用既有地质资料,没有地质资料的应在临近地质条件相似的地方通过勘察获取地质资料。利用既有地质资料或采用邻近地质资料的应在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中注明,拆迁完成后要及时补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单位加强隧道区域的地质调绘工作,地质条件复杂隧道、浅埋隧道、长大隧道必须实行综合勘探,通过遥感地质、大地电磁深层物探等手段查明隧道的基本地质情况,深孔钻探及综合测井试验工作必须在定测阶段完成;隧道进出口、浅埋段、断层破碎带、地下水富集区、不整合接触带、特殊地层和岩性段应合理布置地质钻探孔,地质异常点、有松散堆积物覆盖的洞口位置、大规模断层破碎带和可能的突水突泥地段均应布设控制性钻孔。实施阶段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等单位利用超前地质预报技术,详细查明隧道地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单位在现场调绘的基础上合理布置钻孔,适合应用原位测试技术时,要大力推广应用原位测试技术;要提高钻孔综合利用程度,做到一孔多用;对地质稳定、地形条件简单的桥梁,可采用隔墩钻探;对地质、地形条件复杂地段的桥梁,应增加复核钻探点;对于地质复杂、地形条件困难、工程难度大的项目应深化地质勘察工作。
第三十二条 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项目应 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建设单位依照批准的地质勘察大纲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单位,对勘察进行监理,合理确定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量,组织对勘察资料和勘察报告进行验收,对实际完成的勘察工作量进行审核。
勘察监理工作必须与勘察工作同步进行。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单位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勘测细则作业,加强过程管理,接受工程勘察监理的检查,加强对经建设单位批准分包的勘察工作的管理,对分包勘察业务质量负责,保证勘察工作达到规定的深度,勘察成果真实、准确,满足设计要求,并督促勘察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勘察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协调解决勘察工作的外部环境问题和勘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勘察工作提供条件,同时对勘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设计文件编制
第三十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当依据下列要求编制:
(一)铁路路网规划和五年发展规划;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设计阶段对应的勘察成果;
(四)铁路主要技术政策;
(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总公司标准;
(六)铁路设计规程规范;
(七)铁路工程建设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八)设计合同。
第三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设计必须做好经济和社会调查,掌握区域运输需求、区域交通运输结构现状和规划,综合考虑铁路企业发展、路网协调配套、投入产出效益,科学分析预测铁路运输需求,在征求铁路运输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设项目的近、远期客货运量和运输组织方案的推荐建议。
第三十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设计必须根据铁路路网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采用先进的运输管理模式,综合考虑近期与远期、相关线路技术条件、路网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营成本和工程投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推荐先进适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第三十八条 铁路选线应遵循地质选线和环境选线设计原则,综合考虑线路平纵断面,绕避不良地质和复杂地形,并尽可能绕避或远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大厂矿企业和敏感拆迁物等环境敏感区和重大拆迁区,保护环境和基本农田,减少拆迁工程量,节约建设用地等。
第三十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设计必须应用系统工程理论,优化点与点、线与线、点与线、固定设备与移动设备以及装备能力的匹配,正确处理建设与运输、建设与维护、新建工程与既有设备的关系,通过经济技术比较,选择技术适用、经济合理 的建设方案。
第四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设计必须加强工程技术经济比选工作,进行合理充分的方案比选,完善优化设计;采用科学先进的施工工艺和工程措施,提出实用经济的施工组织设计;准确计算工程、材料、设备和征地拆迁、三电迁改、道路改移等数量,采用合理的定额和单价,按照建设、运营费用最合理的原则确定工程建设投资。
第四十一条 车站(场)选址应满足城市规划和运输需求,考虑地形地质条件、既有建筑物拆迁、土地资源开发、环境影响和城市发展、与综合交通其他交通方式衔接等因素,经综合比选后确定。新建车站选址应尽量靠近城市,平行既有线新建工程或既有线改造工程应尽量引入既有车站。
第四十二条 铁路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应做好安全风险防范设计工作,认真开展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做好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工程措施和投资,有效规避建设期安全风险。
第四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关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方案、建设用地及征地拆迁补偿,生态环境、文物保护以及对沿线生产生活的其他影响等。社会稳定风险分析需经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进行评估论证,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 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四十四条 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对地类、房屋、水井、坟墓、通信、电力、地下管线等进行详细调查,收集相关既有、规划和在建市政项目情况,做到分类清晰、价格调查清楚,提出“三电”及管线迁改初步方案,全面摸清拆迁数量和所需投资,并在1/2000线路图上明确标注。要确定改移道路及立交的准确位置、既有标准和规划情况,提出改移及立交方案、工程数量、投资及投资划分建议,确定取弃土用地位置。
建设单位要在勘察设计单位配合下与地方有关部门签订立交桥建设与移交、用地等相关协议,征地拆迁数量和补偿方案应取得地方政府确认意见。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铁路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大临工程的规模和标准,编制设计文件和工程概算。要认真做好大临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切实加强对大临工程的管理。
(一)可研阶段应明确制(存)梁场、铺轨基地、轨道板(枕)场、施工便道、取弃土场(渣)场等大临工程的选址及规模,大临工程的总体布置和初步设计工作应在初步设计阶段完成。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总工期,结合工程量、材料供应、运输与地形条件等,与设计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大临工程的建设位置、建设标准和平面布置。大临工程要优先在建设永久用地、既有线用地范围内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要严格控制用地规模,明确复垦方案。
(二)拌和站设置要符合施工总体安排。拌和站一般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设计,特殊的拌和站应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设计。要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合理编制工程概算。
(三)大临中的运输便道、管线路等工程在初步设计阶段按可行性研究深度进行设计,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进行施工设计。无砟轨道段大临便道设计应与养护维修道路统筹考虑。
第四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设计必须依据经验收的勘察资料进行,达到规定的深度,满足项目决策和工程实施的要求。工程设计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四十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应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将正确执行铁路勘察设计规程规范和技术创新结合起来,提高铁路勘察设计水平。
第四十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应按照机械化、专业化、工厂化作业要求进行设计。应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进行设计,从源头上推进铁路建设信息化。
第四十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应积极推广使用信息技术,完善勘察设计一体化;应研究推广铁路建设BIM设计技术,为铁路建设提供数字化的设计文件,为运输生产和设备维 修管理信息化提供基础资料。
第六章 设计文件审查
第五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含大临工程)进行审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查,需要上报的,按国家和总公司规定程序上报。
第五十二条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总公司组织审查,审查重点包括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主要技术标准、建设规模、重大设计原则及总概算等。
第五十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实行审核制度,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图审核;重大桥梁、隧道、新型无砟轨道、省会城市及重点城市客运车站站房以及典型工程的施工图审核由总公司有关单位直接组织。
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总公司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第五十五条 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是开展下一步工作和审查的依据,除原批准单位或其上级单位外,其他单位不得修改或变更。施工图设计中,对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方案、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需要作修改的,经建设单位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七章 设计文件实施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时提交勘察设计文件。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初步设计批准以后),提交用地红线图和临时用地图,并按审核后的施工图,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说明设计意图,提出建设、监理和施工注意事项,做好设计技术交底工作。
第五十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设计配合机构,选派主持或参与该项目施工图设计的主要技术人员常驻现场,完善和优化勘察设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按变更设计管理规定修改设计,做好现场设计配合工作。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及时对建设、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核等单位提出的勘察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实施方案。
勘察设计文件一般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文件。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原勘察设计单位仍对设计文件的总体 性负责。
第六十条 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变更。
第六十一条 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铁路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控制数,一般不得调整。因政策和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投入初期运营后,针对勘察设计质量定期进行回访,及时协助解决因勘察设计原因出现的问题。
第八章 勘察设计收费
第六十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收费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费应在国家和总公司规定的范围内,勘察设计费支付方式在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六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标准设计图是建设项目设计工作的一部分,建设单位在支付项目勘察设计费后,不再向勘察设计单位支付标准设计图设计费用。
第六十六条 勘察设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造成质量事故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无偿补充勘察、修改设计,并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及赔偿。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事项纳入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问题以及铁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还要接受总公司作出的限制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投标的处理。
第六十八条 总公司组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单位定期进行施工图评价。评价结果按规定公示后公布,评价结果与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挂钩。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情况与勘察设计费挂钩。
(一)建设单位应依据总公司有关规定制订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实施细则及勘察设计工作考核标准,明确考核内容、考核程序、挂钩方式等事项。
(二)建设单位定期对勘察设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按照考核结果支付勘察设计费,奖惩总费用不超过项目勘察设计费的±2%。
(三)考核内容包括勘察工作质量、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质量、施工图提供、现场设计配合、标准化管理和施工图优化等方面,具体考核标准由建设单位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
(四)对于勘察设计质量存在问题、设计供图滞后、解决现场问题不及时、或对质量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负有责任的勘察设计单位要按规定扣减勘察设计费。对于勘察设计质量合格、设计供图和解决现场问题及时,且能够积极进行施工图优化,有效节省工程投资的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可按规定予以奖励。
扣减的勘察设计费纳入预备费,奖励的勘察设计费在预备费中列支。
(五)建设项目投入初期运营后,如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影响运营安全或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建设单位应追回所有奖励费用,并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赔偿损失;如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增加投资超过初步设计批复概算2%以上的,建设单位应追回所有奖励费用,并扣减勘察设计费的1-2%。
建设单位应将以上事项纳入勘察设计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在铁路建设中的违规违纪行为,除按合同约定处理外,总公司将提请有关政府部门予以处罚。
第七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成果申报国际、国内有关奖项时,应事先书面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铁总建设14-168号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4]168号)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总公司党组提出的“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第一、影响安全问题必须立即解决”的“三点共识”要求,将客车安全、加强安全 2 管理、抓落实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个重中之重”,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 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是:杜绝生产安全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遏制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减少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铁路建设项目总体和安全生产目标。
第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 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总公司鼓励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开展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装备,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安全评估。经验收、安全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二章 安全风险管理
第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应推进安全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规避安全风险,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及风险损失,并高度重视突发性和灾难性风险。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应包含风险计划、风险辨识、风险估计、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程竣工后应开展风险后期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应按照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和工程实施四个阶段开展,各阶段均应编制风险管理报告。对于极高风险等级工点以及复杂技术工点应编制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各阶段风险管理报告在通过审查后作为后续阶段风险管理的依据;竣工后应按照规定编制风险后期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等级根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分为极高、高度、中度和低度风险四个级别。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职责和合同约定开展相应的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理具体内容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设管理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负责,根据总公司规定,设置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制定项目安全管理办法和制度,在合同中与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等单位约定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加强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组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管理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在招标时不得接受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或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不得接受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监理企业的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协助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影响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调查、收集,并向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按规定将批准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依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拨付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并对施工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以及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批准工期组织建设,不得随意压缩工期;调整工期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论证,并增加保证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重大、复杂、高风险或采用新技术、新标准、新结构、新工艺的工程,在施工前和施工中应组织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和专项技术交底。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强化安全重点环节管理,高风险工点安全专项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营业线施工方案未经批准、各种程序未履行的不得开工,隧道安全步距超标或擅自改变开挖方法的必须停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高风险工点的管理,极高风险工点实行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安全包保制度,高度风险工点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部门领导包保,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管理行为和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建设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因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6 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七条 在铁路运营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规定。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铁路运输、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施工、设计等单位对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在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各项施工比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勘察设计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国家、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增强安全风险管理意识。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相关规定,满足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需要。勘察设计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上、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等,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 7 工程的有关资料。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注明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针对重大、复杂、高风险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特殊结构的工程,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对不良地质及特殊岩土隧道、大型基坑、高陡边坡、特殊结构桥梁等高风险工点进行安全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
(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以及营业线施工期间运营安全保证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工程施工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负责,保证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施工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 管理工作: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特点,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和责任体系,实施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化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事故责任追究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按法律法规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
(二)施工单位应制定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或挪作他用。其他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安全费用,应落实到位。
(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对铁路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负责。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组织制定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等。
(四)施工单位应在铁路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督促和指导其他部门和人员认真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生产安全职责,组织实施现场生产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并纠正违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五)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铁路建设工程实 9 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六)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并接受铁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总公司、建设、监理等单位组织的检查,安全生产活动应记录备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实行分级管理、督办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及时消除隐患,并加强警示教育,举一反
三、持续改进。
(七)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按照规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开工前应组织全员安全培训,新上岗及转岗人员应进行岗前安全培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从业人员岗前培训。
2.营业线施工及新建工程联调联试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技术及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专题教育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八)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对高风险工点实施安全风险管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相关安全检算,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
施工单位应建立高风险工点带班作业制度。极高风险工点由项目部负责人包保,项目班子成员轮流带班作业;高度风险工点由项目部班子成员或部门领导、干部带班作业,高风险隧道还应执行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作业制度。
(九)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等作为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重大、复杂、高风险工点或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作业指导书,明确作业程序、标准、方法和注意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法、简化作业环节、降低安全标准,不得压缩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合理工序和生产周期。暂停施工时,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
(十)施工单位在铁路营业线及其邻近区域施工时,应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选择与营业线施工相适应、保证营业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施工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十一)施工单位应推进标准化工地建设,重视工程施工现 11 场安全文明管理,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铁路营业线施工区周边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示安全责任人。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十二)施工单位应规范劳务用工安全管理,积极推行架子队管理模式,对劳务人员与企业职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培训,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件。
(十三)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和措施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如实说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注意事项、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交底记录由交底人员和作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交底及确认资料纳入工程档案管理。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作业条件、作业程序、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质疑、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十四)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施工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机具设备等,严格按照程序、标准作业。
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
(十五)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操作说明,其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书,12 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经专人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国家规定及时报废。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
(十六)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十七)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其选址和结构等应符合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置驻地消防设施,加强对员工膳食、饮水、宿舍的管理,保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十八)施工便道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组织工程线施工运输和新线开行工程列车时,应比照营业线运输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行车调度指挥系统,规范运输组织管理,加强运输机车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工程线运输安全。
第六章 工程监理及其他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监理规范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监理负责。监理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监理单位应按照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规定,组建 标准化监理项目部,按合同约定配齐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生产监理人员,配备适合铁路建设项目特点的设施、设备等,建立监理工作标准,编制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
(二)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监理,查验相关参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执行情况,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参加设计交底和重大方案的安全交底,检查现场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及实施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发出监理指令并提出整改要求。
(三)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图审核意见的落实情况,重点关注涉及结构设计安全性、工程风险评估、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设施等设计完善情况。
(四)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安全检查。检查机械设备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情况,检查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单位资质、安装验收记录,以及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等检验检测记录等。
(五)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查,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发出监理指令,督促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应立即下达工程暂停令,责令立即整改,并同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执行停工整改指令的,监理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监理单位应将安全监理实施情况记入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安全监理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
(六)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配置安全生产防护设施,保障监理人员安全。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图审核、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涉及结构设计安全性、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设施进行审核,提出审核、咨询意见。施工图审核、咨询单位对审核质量、咨询结果负责。
第七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同时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所承担铁路建设工程的危险源状况、风险类型和等级、可能发生的事故等,有针对性地制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及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救援预案的教育培训,并组织检查 施工现场救援预案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现场应急物品配置、逃生应急措施落实、应急设备物资储备以及应急培训演练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人员被困涉险事故后,建设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程序实施抢险救援。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做好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作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
第三十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管部门报告,建设单位及时向总公司建设部、工管中心、监督总站、区域监督站报告。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同时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应要求各参建单位服从当地政府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参与事故抢险救援,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第三十九条 对铁路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和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同时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合同约定 16 进行责任追究。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第四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铁路交通事故的,总公司将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在一定时间内不向责任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并限制安全事故主要责任人进入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从事建设活动。
第四十一条 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行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总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铁路建设单位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办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建设单位或监督机构向总公司提出建议,总公司主管部门向铁路监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不再执行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