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30号关于加大公共资源开放力度推进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通知
编辑:紫陌红颜 识别码:20-38969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2 04:54: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30号关于加大公共资源开放力度推进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通知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济政字〔2018〕30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大公共资源开放力度推进移动通信

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速推动“网络强国”“宽带中国”战略和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以及智慧济宁落地实施,优化我市移动通信4G网络深度覆盖,启动5G网络设施布局,加大公共资源开放力度,推进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现将有关事项

市、县城总体规划,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该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二)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商务、市政工程等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规划要求,推进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并做好通信站址资源的保障。在编制园区、城市重点功能区和重大项目工程等区域规划,以及规划高速、高铁、铁路、机场、景区、市政等大型公共设施和集中居民小区等重点项目时,要与市铁塔公司联合,同步规划通信基础设施,明确细化通信基础设施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规划控制要求等内容,并预留空间。

(三)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执行经市政府审批的各类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将通信基础设施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市铁塔公司与所属县(市、区)办事处纳入市、县(市、区)规划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作为成员单位参与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等有关规划评审工作。

(五)由于技术演进、建设受阻、土地规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变更基站铁塔站址规划的,市铁塔公司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报申请和相关资料,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应规划。

四、保障基站铁塔用地,简化审批流程

(一)按照国土资源部等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关于加强移动通信铁塔用地及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信〔2017〕234号)规定,通信设施项目按公共设施用途落实用地。新建基站铁塔用地,可直接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也可采取配套建设方式、依法取得地役权的方式使用土地。

(二)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要简化基站铁塔等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申报、审批手续。对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通信设施,符合相关规划的,有关部门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要简化审批流程和手续,优先办理,加快审批进度。

(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通信企业提供的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等材料,依法及时办理基站铁塔用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手续。对于因历史原因导致手续不全已建基站铁塔的用地,要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审批流程补办土地相关手续,不再补办建设用地预审手续。

五、规范建筑物和道路沿线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贯彻落实《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范》(DB37/5057—2016,以下简称《规范》)相关要求,将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审图、施工和验收全过程,与建筑物“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在验收时监督通信基础设施的移交工作。由市铁塔公司确定拟建建筑物是否需要建设移动通信基站,并出具

公里”问题。开展具体项目时,由资源拥有部门或资源使用部门与市铁塔公司签订具体合作协议,确保社会化站址资源统筹和移动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济宁市社会化站址资源统筹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公安局副局长 市国土资源局总规划师 市城乡规划局调研员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市交通运输局调研员 市水利局副局长 市林业局副局长 市商务局党委委员、市贸促会会长 市环保局调研员

季魁洋

市旅游发展委副调研员 孙海运

市统计局副局长

渠怀淦

市港航局副局长、市地方海事局局长 魏昌彦

市渔业局副局长渠慎重 杨

萍 刘春光 段

闽 王彦良 董

倩 王

健 李玉华 韩延桐 王东科 乔

磊 李

力 赵文卫 唐

军 刘晓林 齐剑波 栾

涛 孙允网 市机关事务局副局长 市地震局副局长

市城建投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市公路局副局长

国网济宁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市气象局副局长 市电信公司副总经理 市移动公司副总经理 市联通公司副总经理 市铁塔公司副总经理 市广电网络公司副总经理

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济宁分公司副总经理 任城区副区长 兖州区委常委、副区长 曲阜市委常委、副市长 泗水县副县长 邹城市副市长 微山县副县长

张华山

鱼台县副县长 孟祥建

金乡县副县长 齐

嘉祥县副县长 刘

汶上县委常委、副县长 李保江

梁山县委常委、副县长

济宁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调研员 田根来

太白湖新区党工委委员、组织部部长 李家鹏

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

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周光全兼任办公室主任,丁磊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济宁市社会化站址资源统筹和移动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安排部署、组织协调、督导调度等工作。

112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市公共资源开放力度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及共建共享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宽带中国”战略,科学合理规划移动通信铁塔站址,积极促进铁塔站址资源的社会化共享服务,完善铁塔站址用地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落实宽带中国战略加快推进宽带网络建设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80号)和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住建厅《关于加强移动通信铁塔站址用地及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甘通局发〔2017〕147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一)市规划局要加快将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纳入城乡发展规划进程,在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及全市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通信基础设施要与水、电、暖等公共基础设施同设计、同建设、同验收。并在施工时及时与各基础电信企业协调和沟通,避免因盲目施工导致通信光缆中断。市公安局要依法查处无正当理由阻挠施工、蓄意破坏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

(二)铁塔公司及各项目单位都要严格要求项目施工单位按照标准规范施工,严格依据安全生产相关规范操作,遵守安全生产原则,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单位:铁塔公司、各相关单位)。

二、积极推动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开放共享

(一)三区、建设、交通、旅游、大景区管委会、工业园区、供电公司等部门要全面开放所属适合的路灯杆、交通指示牌、广告牌、电力杆等公共资源;

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全面开放适合的公安监控杆、交警监控杆等公共资源,作为小微基站及5g网络基站建设站址。(责任单位:三区、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旅发委、市大景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文物局、供电公司)。

(二)各基础电信企业在路灯杆、监控杆、广告牌等公共设施上附挂微站的建设需求,由铁塔公司统一牵头实施,相关改造费用由铁塔公司负责投资,原设施产权归属不变,相关通信设备运行产生电费由铁塔公司承担。全市新建办公楼宇、交通枢纽、景区园区、大型场馆等场所,由铁塔公司统一进行室内分布系统建设。各基础电信企业原则上不得自建铁塔、机房等基站配套设施以及在公共交通类、建筑楼宇类重点场所内建设室内分布系统。(责任单位:铁塔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

(三)各单位要开放适合的公共楼面,提供必要的设备安装空间、管线槽道等公共设施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四)三区和大景区管委会、工业园区、园林局、水文化集团等单位要积极配合铁塔公司开放辖区内景区绿化带、公共资源用于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三区、市大景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园林局、市文物局、市水文化集团)。

(五)在建设市政、环保、公安、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时,要充分利用现有移动通信铁塔设施,实现通信塔(杆)的社会共享,提高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综合利用和共建共享。(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铁塔公司)。

(六)铁塔公司利用城市道路、路灯、灯杆、管涵、绿化带、广告牌、交通指示牌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通信基础设施时,必须经建设、规划、园林、文物、公安等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责任单位:铁塔公司、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市文物局、市公安局)。

(七)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依据各行业规定,加大对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中疑难站址的协调力度。由铁塔公司提出疑难站址清单,相关单位积极配合,按所属范围逐个摸清具体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积极与铁塔公司沟通,根据具体情况逐个制定解决方案及时间推进计划,切实解决疑难站址对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影响。(责任单位:铁塔公司、相关单位)。

三、加强移动通信铁塔站址用地保障和确权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省级统筹、市州负责”的原则,落实好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土地需求,及时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移动通信铁塔规划站址所需土地,统筹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及时解决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中铁塔站址的土地使用和确权问题,为移动通信铁塔站址用地提供保障。要根据铁塔公司提供的需要确权的土地机房清单及相关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等材料,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依据实际情况,对历史存量铁塔基站用地确权工作简化程序,不再补办建设用地预审手续,并尽快办理发证手续。铁塔公司后续新建铁塔基站用地,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四、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及保护的宣传力度

铁塔公司、各通信基础企业及相关单位要加大电磁辐射及通信基础设施保护的宣传力度,消除群众疑虑,推进通信设施建设及保护。三区政府要做好协调保障工作,积极引导群众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防止因封建迷信及群众对电磁辐射误解而阻挠正常施工。(责任单位:铁塔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相关单位)。

第三篇:广东省继续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办法

广东省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减少电信重复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第三条 广东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政策和指导标准,决定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广东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协调、裁决有关具体事项,组织检查各基础电信企业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及其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第四条 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按照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安全可靠、合理负担,有利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现象;实现新增铁塔、杆路的共建;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比例逐年提高。

铁塔指自高10米以上的铁架塔、钢管塔(包括铁塔附属的机房、传输和电力引接等设施),不包括桅杆。

同地点新建铁塔指在聚居区内已有铁塔500米直线范围内、非聚居区已有铁塔3公里直线范围内新建铁塔。

同路由新建杆路指在聚居区内已有杆路同一道路、非聚居区已有杆路500米范围内同路由方向新建杆路。

第二章 基本内容

第六条 新建铁塔、杆路必须共建。共建流程按广东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流程(见附件二)执行。

未参与共建的基础电信企业,3年内不得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需要共享时,须征得所有共建方的同意。

第七条 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共享流程

按广东省电信基础设施共享流程(见附件三)执行。

第八条 禁止在已有铁塔同地点新建铁塔,禁止在已有杆路同路由新建杆路。

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或者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的基础电信企业,必须先按本办法规定共建流程要求,征求其他基础电信企业的共建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同意后才能实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收到基础电信企业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不同意新建的,说明理由。

第九条 新建其他基站设施(包括基站的铁塔等支撑设施、天面、机房、室内分布系统、基站专用的传输线路、电源等其他配套设施,以下同)和传输线路(包括管道、杆路、光缆,以下同)具备条件的应联合建设;已有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具备条件的应向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开放共享。

联合建设执行广东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流程;共享执行广东省电信基础设施共享流程。

第十条 基础电信企业租用第三方站址、机房等设施,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以阻止其他基础电信企业的进入,已签订的应于2008年12月20日前纠正。租用第三方站址、机房等设施的基础电信企业,应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积极与其他基础电信企业进行共享。

第十一条 每月8日和23日(遇节假日顺延),各省公司应按市为单位填写《共建共享情况表》(简称《情况表》,见附四)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各基础电信企业在制定投资计划时,应预留共建共享专项资金,并建立共建共享绿色审批通道。

第十三条 当同地点、同路由有多家的铁塔、杆路时,拟申请共享铁塔、杆路的基础电信企业(以下简称共享方)可同时向多个拥有铁塔、杆路的基础电信企业(以下简称所有方)发出《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征求意见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意见表》),根据资源冗余情况选择共享。

在共建共享工作中,各基础电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收《意见表》。

第十四条 所有方不得以预留规划建设资源等理由阻碍共享。

必须共享的10米以上铁塔其附属的机房、传输和电力引接等设施也必须提供共享。

第十五条 共享方向所有方提出察看拟共享资源现状时,所有方应积极配合;当所有方和共享方对资源共享有异议时,应进行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共建共享项目执行国家、行业现有通信建设标准,没有相关建设标准或原有建设标准已不适合共建共享的,在实施中协商解决。

在铁塔共建共享中,原则上采用共塔不共平台的方式实施。

第十七条 已实行共享的铁塔、杆路等电信基础设施,所有方不得以扩容等为由要求取消共享,共享方也不得在同地点或同路由改换至另一企业的相关设施进行共享。

在不影响共享方设施的情况下,所有方可进行扩容。

共享中的通信设施需要搬迁、拆迁的,参照共建流程处理。

第十八条 基础电信企业间应就共建共享涉及建设、维护(含故障处理、应急保障)、价格、安全等方面内容共同签署有关具体合作协议。

鼓励采取相互置换电信基础设施进行共建共享,具体的建设、维护工作,可采取一方建设其他方租赁、提出方牵头、最大需求方牵头、分片负责、委托第三方等模式。

第十九条 企业间协商以及有关机构协调、裁定共建共享费用主要依据以下原则:

共建费用应按成本进行分摊,其维护费用按实际发生的维护费用分摊。

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的,原则上由所有方负责技术改造或扩建,共享方按租用方式进行共享,支付租用费;也可由共享方垫付技术改造、扩建项目等费用,以后在租用费中冲抵。

通信管道、光纤、杆路的租用价格按《关于继续执行广东省通信管线出租业务资费试行标准的通知》(粤通联[2008]3号)执行。

机房、铁塔等租用价格暂时由租用双方协商,租用价格应以成本为基础,附加一定的收益。

第二十条 在共建共享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地级市公司应积极协商解决;地级市公司无法达成协议的,应在省公司间进行协商;省公司间仍无法达成协议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及仲裁、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或裁定。

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及仲裁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发生以下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通过省公司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起协调或裁定,申请时各方应提供依据和详细的技术资料。

——不开放共享的;

——共建共享方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拖延、阻碍共建共享的。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自收到协调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作出裁定。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争端事项等的裁定采取表决机制,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会议必须有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出席才能召开,表决的事项以全体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多数通过即可。

领导小组办公室无法裁定的,提交领导小组决定或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报部领导小组裁定。

基础电信企业应妥善保存跨企业流转的全部《意见表》材料,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考核或裁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省通信管理局将组织建立全省电信基础设施资源数据库,各基础电信企业应积极支持和配合,以利于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四条 省通信管理局将积极联合政府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完善鼓励基础电信企业间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以及电信基础设施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有关政策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下旬召开一次会议,每半年向领导小组作一次专题汇报,必要时可提请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

第二十六条 基础电信企业上报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必须经过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收到基础电信企业提交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含共建共享具体站点、《意见表》编号等内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七条 拒绝签收或未按规定时间答复《意见表》的、故意拖延(阻碍)共建共享进程的、不按时上报《情况表》和拒不履行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裁定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由省通信管理局按《印发〈关于配合开展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干部考核于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通[2005]1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由省通信管理局按《印发〈广东省电信运营企业依法经营先进单位或个人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粤通[2007]33号)的有关规定,取消该公司及其领导小组成员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由省通信管理局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以下行为一经查明,省通信管理局进行严肃处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建议其上级单位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对因此被撤、免职人员,三年内不得任用。

——未经广东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在同地点新建铁塔或者在同路由新建杆路;

——已有铁塔、杆路具备共享条件而拒绝开放共享;

——应进行联合建设而擅自独立新建铁塔、杆路;

——租用第三方设施签订排他性协议;

——报送虚假信息。

第二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基础电信企业共建共享情况及考核目标完成情况,通过简报和省通信管理局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对阻碍共建共享的予以通报,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和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执行上级政策。

第三十一条 深圳、惠州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管理工作由深圳市通信管理局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铁塔高度的核算标准为:

铁塔高度一般以自然地面为塔高的起算点。

聚居区内建筑物上的铁塔塔高以建筑物的天面作为塔高的起算点,若铁塔建在该建筑物天面的其它物体上,则该物体高度应归入铁塔的高度内。

非聚居区任何建筑物上的铁塔,其建筑物高度应归入铁塔高度内。

第四篇:关于恳请国家加大长江航道建设力度、推进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的提

关于恳请国家加大长江航道建设力度、推进长江经济带开放

开发的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2600号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2600号提案内容

2013-02-28 案由:关于恳请国家加大长江航道建设力度、推进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的提案 提案人:蔡耀军杨淳金义华袁伟霞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农业部、水利部办理 主题词:水运管理

长江全长6300余公里,干流横贯东西,支流沟通南北,是我国最大的内河。长江干线航道上自云南水富,下至长江入海口,流经七省二市,通航里程2838公里,自然通航条件十分优越,素有“黄金水道”的美誉。长江水系航运有着7000多年的历史,在唐代获得繁荣兴旺,特别是长江中下游的河网地带发展成为富饶之地,很大程度得益于长江水道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以后,通过60余年的治理与建设,长江干线航道通过能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目前长江干线可通航1000-8000吨级的内河船舶,最大船队可达4万吨级,重庆以下可通航3000吨级的内河船舶,宜昌以下可通航1000-5000吨级的内河船舶组成的船队,武汉以下可通航5000吨级的海船,南京以下常年通航3万吨级的海船,5万吨级的海船可乘潮到达南京。“十五”时期特别是“十一五”时期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结构的深刻调整,长江干线内、外贸运量迅猛增长,大力发展长江水运、加快“黄金水道”建设,从而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的发展,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成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识,长江这条“黄金”大动脉也越来越成为沿江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增长点。

一、长江干线航道规划及推进情况

2011年9月《长江干线航道建设规划(2011—2015年)》顺利通过国家发改委的审查。规划明确提出“十二五”时期长江干线航道建设的总体目标为:长江干线航道得到系统治理,通航条件明显改善。长江口12.5米深水航道逐步向上游延伸,中游航道通航标准进一步提高并基本畅通,上游航道通航条件全面改善,力争提前实现《长江干线航道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2020年规划目标,为长江干线率先实现内河水运现代化总体目标打下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基础。各航段建设目标为:水富至宜宾段航道水深由1.8米提高到2.7米;宜宾至重庆段航道水深2.7米,可结合枢纽建设情况,将航道标准提高到一级,相应适当提高航道水深;重庆至宜昌段,重庆至涪陵段航道水深3.5米,涪陵至宜昌段航道水深4.5米,进一步改善三峡库尾和三峡至葛洲坝两坝间航道条件;宜昌至城陵矶段航道水深由3.2米提高到3.5米;城陵矶至武汉段航道水深由3.5米提高到3.7米;武汉至安庆段航道水深由4米提高到4.5米;安庆至芜湖段航道水深由5米提高到6米;芜湖至南京段航道水深维持7.5米;南京至太仓段航道水深由10.5米提高到12.5米;太仓至长江口段航道水深12.5米,保障长江口12.5米深水航道长期稳定运行。目前“十二五”时期长江干线航道治理已经全面启动,正在按照规划的战略步骤推进航道治理力度。

二、华中六省市长江干线航道规划标准进一步提高的可行性

长江干线重庆至南京河段,沿程各河段边界条件不同,河床演变特点各异,以宜昌、湖口为界分别分为长江上游、中游和下游。按照河势特点、地理位置以及经济腹地需求可分为重庆至武汉、武汉至芜湖、芜湖至南京三段,经统计,本河段有30余处碍航浅滩制约着航道的通过能力,特别是荆江河段九曲回肠、滩多水浅,历来是长江防洪和航道建设的重点和难点。三峡水库建成运行后进一步加剧了河势及航道变化的复杂程度。

(一)重庆至武汉河段。重庆至武汉河段全长约1293.5公里,是受三峡工程蓄水影响较大的河段,库区航道条件得到根本性改善,但库尾河段存在部分礁石、急流碍航和累积性淤积碍航问题;三峡枢纽枯季的流量补偿,坝下枯水期航道条件有所改善,但由于三峡工程清水下泄,河床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刷,上段沙卵石河段航道问题主要表现局部航段槽窄水浅、坡陡流急,与此同时还需密切关注防止宜昌水位下降,以保证葛洲坝三江引航道闸槛水深能满足最小航道维护水深的要求;下段沙质河段航道问题主要表现在高滩岸线的崩退、中枯水下的滩槽格局普遍出现支汊冲刷、低矮洲滩面积减小的现象,边界条件尚未控制的主航槽向宽浅方向发展的趋势日益明显,航道格局趋于不稳定,部分水道航道条件有所恶化,局部河段会产生新的碍航问题。结合航道条件的核查分析,本河段内达不到4.5米×150米航道尺度的水道约40个,特别是宜昌—城陵矶段航道水深条件相对较差,不能稳定达到4.5米水深尺度的水道有21个。

(二)武汉至芜湖段。武汉至芜湖河段全长约607.5公里,本河段近期河势较为稳定,三峡蓄水的影响不是十分明显,但也出现了部分历史上的优良水道(如鲤鱼山水道、新洲水道、九江水道、东北水道、马当南水道等)近期有所恶化态势,并且有继续变化的趋势。由于这种不利变化的出现,本河段部分水道的航道条件在自然条件下将会有所恶化,甚至连现有航道条件也将难以长期得到稳定。结合航道条件的核查分析,本河段内不能稳定达到6米×200米航道尺度的水道约23个。

三、芜湖至南京段。芜湖至南京河段全长101公里,属顺直藕节型分汊河段。该段河道宽阔,流路曲折,汊河发育,洲滩众多,主流摆动较为频繁,水深条件相对较好,但也存在部分滩槽格局不稳定的现象,结合航道条件的核查分析,本河段内不能稳定达到10米×200米航道尺度的水道主要是江心洲至乌江河段。此外,随着三峡水库的持续运行,由于三峡水库的拦沙作用,下泄沙量的减少,造成河道边界的侵蚀,一些河道将进一步展宽,在上游来流一定的条件下,其航道水深存在变浅的趋势。因此考虑到三峡水库对坝下游河段影响的复杂性,虽然一些水道目前水深条件能满足4.5米、6.0米、10.0米水深,但随着其河道的展宽、水深逐渐变浅,将来仍可能出现不能满足4.5米、6.0米、10.0米水深的情况,则将进一步加大治理的难度。通过长江航道的整治实践,以及多年的前期专题研究,长江航道的建设管理部分已形成了适应大江大河治理的建设理念,重大关键技术得到突破,特别是长江中下游河段的治理方面,对于沙卵石浅滩以及碍航礁石,采取挖槽和清障的整治措施是提高航道尺度的有效方式;对于沙质河段,洪、中、枯水期主流流路不一致,导致洪水航槽泥沙淤积、枯水泥沙冲刷不及仍是航道碍航的主要原因,单纯通过疏浚的方式是很难确定稳定的航槽,通过必要的航道整治工程约束水流集中冲刷航道,必要时辅以挖槽疏浚,才能取得较好的治理效果,实现提高航道尺度的建设目标。因此进一步提高重庆至武汉、武汉至芜湖、芜湖至南京段枯水期航道尺度在技术上是存在可能性的。

三、加强华中六省市长江干线航道建设步伐的建议为了加快长江经济带的新一轮开放开发,大力推进华中六省市长江干线航道建设,以干流带动支流,更好地推进长江沿岸经济的发展,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长江航运要发挥大运量、长距离的比较优势,航道尺度要尽可能由上至下梯级衔接,针对长江重庆至南京河段目前存在的四个航道尺度台阶、长江岸线利用率均不高的状态,恳请进一步加大长江航道建设力度,结合航道治理的规律,力争在2025年前逐步实现重庆至武汉河段的航道水深对接,航道水深提高至4.5米,可长距离通航5000吨级的江轮;使武汉至芜湖河段的航道水深对接,航道水深提高至6.0米,可长距离通航5000吨级的海船;使芜湖至南京河段航道水深与下游长三角洲地区的航道水深相衔接,可通航万吨级的海船,彻底解决长江中游瓶颈河段的通航问题,进一步强化重庆、武汉等航运中心的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的主通道作用。

(二)加大长江重庆至芜湖段航道建设力度,建议国家加大对该段航道建设工程的资金投入力度,并可与中央投入相配套,设立省级航道建设与维护基金,省部共建,共同推进重庆至芜湖航道枯水期航道水深的尽快提高。

(三)恳请长江航道建设管理部门在推进“十二五”时期既定规划建设内容的同时,能系统开展重庆至芜湖段枯水期航道进一步提高的技术可行性研究工作,统一规划、分步推进重庆至芜湖段航道枯水期航道的建设重点和任务,力争进一步发挥长江重庆至芜湖段航道的潜力。

(四)航道整治工程必须与水利部门的河势控制工程相协调,这在长江干线航道整治工程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很好的证明。长江湖北段宜昌以下河道经过多年整治,总体上河势是基本稳定的,但三峡蓄水后,局部河段河势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需要通过强化河势控制工程,以维持良好的河势格局,因此建议加快水利部门河势控制工程的调整和实施步伐,以推进航道治理工程的实施。

(五)长江干线航道整治所涉及的生态敏感区域有诸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诸如中华鲟省级自然保护区、长江天鹅洲白鱀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长江新螺段白鱀豚自然保护区等,建议在加大长江“黄金水道”建设的同时,加强环境保护,实现和谐共建的目的。

2600号提案复文 2013-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12年9月17日以交规划提字〔2012〕67号文函复:

蔡耀军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恳请国家加大长江航道建设力度,推进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的提案》收悉。结合农业部和水利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加大长江航道建设力度、提高重庆至芜湖段航道水深。

自“十五”期开始,国家加大了长江干线航道治理力度,长江干线重庆至南京河段已有30余项航道治理工程陆续实施并投入了运行,航道管理部门也采取加大日常维护力度、加强航道观测与加密航道维护信息发布等多种措施,长江干线航道维护水深不断提高。目前长江干线自上而下由重庆羊角滩至宜昌、宜昌至城陵矶、城陵矶至武汉、武汉至安庆、安庆至芜湖、芜湖至南京段枯水期最小维护水深已分别提高到4.5米、3.2米、3.5米、4.0米、5.5米和9.0米。重庆羊角滩至涪陵、涪陵至武汉、武汉至安庆、安庆至芜湖、芜湖至南京段洪水期维护水深已分别达到3.5米、4.5米、6.0米、7.5米和10.5米。长江干线航道通航条件不断改善,显著提高了运输船舶的营运效益,对促进流域经济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全面加强长江干线航道的系统治理,力争提前五年实现国务院批准的《长江干线航道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规划目标,枯水期航道水深重庆至城陵矶段提高到3.5米,城陵矶至武汉段提高到3.7米,武汉至安庆段提高到4.5米,安庆至芜湖段提高到6米,芜湖至南京段维持7.5米。目前长江干线荆江河段、瓦马河段、沙市河段、戴家洲河段、界牌河段、新九河段、赤壁至潘家湾河段、天兴洲河段、湖广至罗湖洲河段、杨林岩水道、牯牛沙水道、东流水道、马南水道等20余个航道整治工程的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全面启动,部分项目已开工建设。

对提案中提出的逐步实现重庆至武汉河段航道水深达到4.5米、武汉至芜湖航道水深达到6米、芜湖至南京段航道水深与下游长三角地区航道水深衔接,我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专题研究,认为近期进一步提高重庆至南京段枯水期航道尺度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和水利防洪、环境影响等制约因素,主要是:一是三峡水库蓄水运行对长江中下游航道水沙条件及演变规律的影响有待进一步观测研究;二是涉及水利防洪安全问题,长江中下游河势复杂,河岸抗冲性差,历来是防洪的重点与难点,大幅提高航道水深,会加剧对河岸的冲刷,对防洪影响较大,需要与水利部门协调联动,加快实施河势控制工程;三是涉及生态环保问题,长江干线设有4处国家级和多处省级及以下自然保护区,主要有珍稀特有鱼类自然保护区、中华鲟自然保护区、豚类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保护区、鱼类产卵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因此在保护区内实施大规模航道整治工程的难度很大;四是涉及沿江码头、取水口等临跨河设施影响问题,大幅提高水深将可能对临跨河设施产生影响,部分设施需要搬迁改造,协调难度大且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五是航道建设投资及今后的维护成本大。

综合考虑,我们将会同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改善通航条件和能力,以最大限度地发挥长江黄金水道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能力:一是继续组织开展三峡水库调度运行清水下泄对中下游航道影响等专题研究,加强对长江干线航道水沙条件及演变趋势的监测,适时采取工程措施和疏浚维护措施,改善通航条件;二是组织开展长江重庆至南京段航道水深综合利用研究工作,优化年内航道维护尺度,进一步充分利用航道自然水深;三是加强与沿江省市和水利、环保、渔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实施综合治理工程,实现水资源综合利用;四是加强船型研究,推进船型标准化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航道的通过能力;五是采取数字航道、智能航运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布航道水深等相关信息,更好地服务沿江省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关于加快实施水利部门河势控制工程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治理既是长江中下游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发展航运和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重要前提。目前长江干流河道总体上河势向稳定方向发展,但由于长江中下游河道为冲积平原河流,河岸抗冲性较差,且大部分分汊河段未进行全面治理,加之近年来上游来水来沙条件明显改变,部分河段的河势仍在发生较大的调整。进一步提高长江干线航道水深,必须加快实施河势控制工程。

2011年国务院批复了《三峡后续工作总体规划》,把长江中下游重点河段河势及岸坡影响处理作为三峡后续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目前水利部正在组织修编《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治理规划》,把稳定长江中下游河势、应对清水下泄影响和改善航道条件作为主要的治理任务和目标。下一步水利部将积极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三峡办等相关部门,加快推进长江中下游河势控制与岸坡治理工程的实施,我部也将予以积极配合,共同为长江干线航道治理创造条件。

三、关于在加大长江航道治理的同时加强环境保护

长江是我国淡水渔业最重要的种质库、基因库,在我国淡水渔业发展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为保护长江珍稀水生动物资源,沿江已建立了多个国家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并采取长江禁渔、鱼类增殖放流等措施,加大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的有关规定,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域,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其功能,不得破坏其自然资源或景观。对涉及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任何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我部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在航道建设项目审批中,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开展规划环评、项目环评、保护区专题及工程河段生态调查等工作,系统分析、评价航道整治工程对环境的影响,通过优化工程方案,强化流域生态保护、修复、补偿等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降低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水生生物生境等环境敏感目标和水生资源的影响,有效预防和减缓工程实施带来的不良环境影响。在施工工程中通过严格限定施工时间,采取生态友好的工艺及技术,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工程施工行为的监控和管理,控制环境风险。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与环保、渔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环境保护,共同推进长江干线航道建设。

来源:中国政协网

30号关于加大公共资源开放力度推进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通知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