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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优惠政策
编辑:浅语风铃 识别码:20-21157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6 19:34:0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契税优惠政策

契税优惠政策

一、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二、特殊规定

1、企业公司制改造

一般而言,承受一方如无优惠政策就要征契税;另外,要注意不征税与免税是不同的概念。

企业公司制改造中,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但在增资扩股中,如果是以土地使用权来认购股份,则承受方需缴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企业合并、分立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4、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5、企业关闭、破产

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6、房屋附属设施(今年新增)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如停车位、汽车库等)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7、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非法定继承人应征收契税

8、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三、其他特殊情形的减免

1、监狱承受土地免税。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的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的,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572号)

2、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减税。从1998年8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

3、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税。对各类公有制单位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可比照《条例》第6条第2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住房免税的规定,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

4、军队建房免税。军队承建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76号)

5、社会力量办学免税。对经县以上政府教育或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

6、预备役部队营房建设免耕地占用税、契税。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占用耕地用于军事设施建设免征耕地占用税;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军事设施,免征应缴纳的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预备役部队营房建设所涉耕地占用税、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956号)

7、不动产转移过户免税。对保险分业经营改革过程中,综合性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划转过户到因分业而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不动产转移过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2]69号)

8、不动产转移过户免税。对保险分业经营改革过程中,综合性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划转过户到因分业而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不动产转移过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2]69号)

9、其他金融机构处置空置商品房免税。对国有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在海南、广西北海市清理确权过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以及其他企业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31日再转让销售时,免征契税和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5号)

10、保险公司分业经营免税。对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综合性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其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划转过户到因分业而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的行为,以及重组改制后设立的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承受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免征契税。上述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以及因改制签

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和契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027号)

11、信托公司转制免税。对中华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整体转制为中华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其在转制过程中分别承受原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免征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转制为证券公司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51号)

12、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免税。对国有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在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清理确权过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以及其他企业(单位)经法院裁定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底前再转让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和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5号)

13、金融资产公司税收优惠。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4家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2)4家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本息,免征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的契税。

(3)对资产管理公司按财政部核定的资本金数额,接收国有商业银行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印花税和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14、资产过户免税。对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财政部核定的资本金数额,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印花税和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15、安置出售企业人员减免税。从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国有、集体企业出售,承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买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文件,本法规延长执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

16、安置关闭破产企业人员减免税。从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企业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文件,本法规延长执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

17、国家电网公司免税。对国家电网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承受原国家电力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组建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627号)

18、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税收优惠。从《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含所属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船,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2)对其在清理财产中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书据,免征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消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19、东方资产公司处置资产税收优惠。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2)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以抵偿债务的,免征承受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契税。

(3)对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部以及所属香港公司和内地公司在清算期间催收债权时,免征接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20、大连证券破产清算免税。对大连证券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应缴纳的契税,予以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88号)

21、香港中银集团重组上市免税。对中国银行香港中银集团上市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权属转移行为,免征契税。对该集团重组前已贴花的资金及重组过程中因资产转移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中银集团重组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26号)

22、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不征收契税。

(一)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中为完善产权登记手续而办理的土地、房屋权属确认登记,因其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契税。

(二)对重组改制后设立的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承受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应缴

纳的契税,予以免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和契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027号)

23、国有资产划转免税。从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文件,本法规延长执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

24、建银重组不征。重组分立过程中,建银投资承受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堵截、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0号)

25、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第045号)

26、华粮物流公司上收世行项目不征收契税。对华粮物流公司上收世行项目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具体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划拨土地改出让的,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第157号)

27、青藏铁路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的,免征契税;对于因其他用途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应照章征收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28、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作房源免征契税。

(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2)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29、灾后恢复重建居民住房不征收契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如因地震灾害灭失或损毁居民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包括安居房)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的规定,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

30、企业改制重组免征契税。有关契税问题,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对股份公司承受中铁建投入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对锦鲤资产管理中心无偿承受中铁建所剥离其他全资子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79号)

31、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税率1%。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32、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可比照上述规定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2号)

33、企业公司制改造免征契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34、企业股权转让不征收契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35、企业合并免征契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36、企业分立不征收契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37、企业出售免征契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38、企业注销、破产免征契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39、债权转股权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40、行政性调整和划转不征收契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41、支持电信体制改革。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予以免征。网络资产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予以免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2号)

第二篇:契税优惠政策

昨天,从昆明市房产交易中心获悉,优惠政策实施首日,截至下午5点,到昆明市房产交易中心提出申请购买首套房的市民整日的申请人数为10余人。另外,4月以来,房产交易中心整体接待件数继续呈现下滑趋势。

昨日,市民匡文辉赶了优惠政策的“头班车”,在带齐了购房合同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后,他在房产交易中心的房地产转让涉税办理点填写了首次购房查询证明申请书,随后在6楼的档案室内经过一番查询,最终得到了一张无查询结果通知书以证明其为首套房购买者,这张通知书让他在购房的过程中享受到0.5%的购房契税优惠。他算了一笔账,购买一套87.3平方米的住房,原本需要支付60万元,可在享受购房契税优惠后可省掉3000元,这让匡文辉很高兴。在优惠政策公告栏前,不时有人拿着本子在抄抄写写,李大爷就是其中一个。他说:“我只是来看看这个政策,回去好跟家里人说说,买房子估计还要再看看。”市民吴小姐则说:“国家对于房价还是一种收紧的态度。今天出了这个优惠政策,说不定明天更优惠呢。”吴小姐说。

对此,昆明市房产交易中心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自从4月中旬以来,中央、地方楼市调控政策密集出台,尤其二套房首付50%、贷款利率执行1.1倍及“认房不认贷”的政策对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有了明显的抑制作用。面对如此大力度的调控政策,新项目推出速度明显放缓,市场出现了浓重的观望气氛。估计这也是首日提出申请人数较少的原因。记者 孟俊

第三篇: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2月17日

第四篇: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减免的优惠政策

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减免的优惠政策

(来源于中华会计网校)

为支持事业单位改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将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作出明确,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文件,该文件规定执行期限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变化与否直接影响到单位土地、房屋契税的减免情况:

1、若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对于在改制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若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对于在改制过程中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

(1)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与原事业单位30%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特别提醒:

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财税[2010]22号文件规定的契税减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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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20100401财政部收紧房地产交易契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收紧首套房契税优惠

2010-04-01 04:26:15 来源: 东方早报(上海)跟贴 0 条 手机看股票

调控信号主导下,目前的买房优惠政策被进一步削减。财政部31日在网站上发布《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再次收紧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

《通知》称,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这意味着,只要共同买房者中有一个已经有多套房产,就无法享受首套房优惠。

可查资料显示,2008年10月22日,楼市一片低迷之时,财政部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称,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由于此前财税部门一直没有明确首次购房的概念,一些地区将一方已有房产后再联名首次购房的情况视做首次购房,放宽了这一政策的范围。

早报记者了解到,《通知》此前已下发至地方国税部门,目前上海税收窗口工作人员都已获知新规,并按新规来办,目前还未碰到上述情况。

实际上,上海契税政策从去年起已经收紧。去年12月30日,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调整契税征收规定。调整前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个人,均能享受1%的税率;调整后,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个人,须凭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方能享受1%的税率。

在上海版本的《首次购房(查阅)证明告知单》明确,“首套房”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买房人年满18周岁;买的房子是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购房人现在名下没有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购买的住房。

契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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