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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编辑:梦醉花间 识别码:20-38291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1 13:48: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申请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实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验收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检查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送达。

管辖分工

按照监督管辖和分工,分别由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重点保卫一、二处或区县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负责。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事指南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审核范围: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设有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详细内容请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一栏);

(六)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专家评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审核期限:

一般工程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

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16个工作日内完成;

1000平方米以下的装修工程审核时限为8个工作日,1000平方米以上的装修工程审核时限为16个工作日。

但是依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管辖分工

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防火监督部相关业务处负责下列情况的消防设计审核:

(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

(二)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居住小区配套公建;

(三)建筑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工业建筑(含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储罐、技改项目和化工装置);

(四)国家级、市级重点工程;

其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符合以上四项标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分别由其辖区消防支队负责。

(五)其他有必要由防火监督部相关业务处负责的重要工程。

二、上述情况之外的建设项目,按照监督管辖和分工,分别由各区县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负责。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事指南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验收范围:

同消防设计审核范围。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验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验收期限:

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17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管辖分工

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由原消防设计审核单位负责。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第二篇:公共聚集场所使用前、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共聚集场所使用前、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申请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实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验收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检查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管辖分工

按照监督管辖和分工,分别由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重点保卫一、二处或区县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负责。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第三篇: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

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投入使用消防安全检查

申报材料

1、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投入使用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书复印件;

3、应依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未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的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和出厂合格证;云南省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验证清单、消防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形式认可证书、云南省建筑消防设施施工清单;

4、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楼层平面图;

6、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篇: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定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转发公安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

现将公安部消防局制定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公消[2010]368号,以下简称《规则》)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掌握工作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认真组织监督人员对《规则》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学习,吃透精神,掌握要点。

二、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落实便民措施。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坚持阳光透明执法,按照警务公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报刊、网络及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规则》及其它相关事项,以便公众查询和申办。

三、要规范检查行为,严格检查标准。各级公安机关消 1 防机构及其消防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规则》,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和法律文书;要严格判定标准,明确检查重点,对照规则要求的项目逐一检查,特别是要落实《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严格把关,杜绝先天性隐患。

四、要加强执法督察,落实工作考评。总队在今后的日常执法督察和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中将把贯彻执行《规则》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对不按照《规则》要求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事项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各支队也要将贯彻执行《规则》的情况纳入日常督察、工作检查和执法质量考评的范围,切实做好对下级单位的检查指导,落实工作责任。

五、要做好信息收集反馈,强化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注意收集、汇总贯彻执行《规则》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将存在的问题、建议或意见反馈至总队防火监督部。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转发 消防安全检查 规则 通知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 2011年1月27日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印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

公消[2010]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为了规范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确保严格、公正执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部消防局制定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抄报:刘金国副部长。抄送:部法制局。

本局领导,各处、室。

承办人:鲁云龙

校对:李彦军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

第三条 资料审查主要审查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但建筑物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仍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第四条 实地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法,按照本规则及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条 对照判定时,将实地检查情况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比照,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在审批表中载明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合格的情形。

第六条 对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后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现场核对消防设施、器材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与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时一致;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内容。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对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并填写附录A中的相应表格;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五)项内容。

第七条 对与其他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中的公众聚集场所,除对本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外,还应对共用的消防控制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检查。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同时申请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一并受理、办理,分别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

第九条 对申报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现场核对,应当核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凭证载明的使用性质和规模,与申请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一致,核查是否存在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室内装修的情况。

第十条 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查看是否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包括以下必要内容:员 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二)查看是否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现场提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检查是否熟悉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检查,重点检查预案是否符合单位实际,内容是否完整,提问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检查职责明确及预案熟悉情况。有条件的,可以要求单位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二条 对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全数检查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检查是否持证上岗;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人数是否符合24小时专人值班及每班2人的要求;提问是否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处臵程序,要求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对自动消防系统逐项进行操作,检查操作是否熟练。

(二)检查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记录,抽查员工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员工总数在50人以上的,抽查不同岗位的员工,总数不应少于10人;员工总数不足50人的,抽查不同岗位的员工,总数不应少于5人;员工总数不足5人的,全数检查。对抽查到的单位员工,提问是否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第十三条 对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的检查,应当根据场所所在建筑的层数、防火分区数以及消防设施的设臵情况,确定抽查的项目及数量。

单层建筑,只有1个防火分区的全数检查,3个防火分区(含)以上的,抽查防火分区数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多层或者高层建筑,18层(含)以下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三分之一,18层以上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五分之一;其中首层、顶层、标准层和地下层必查。

依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臵自动消防设施,而公众聚集场所自行设臵的,应当进行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注明,但不列入判定范围。

第十四条 对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检查消防控制室所有自动消防系统、联动设备的运行、控制和显示情况,检查消防电话通话情况、火灾应急广播的播放情况。

(二)现场抽查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选择不同回路进行抽查,每个回路至少抽查3个探测器、1处手动报警按钮和1处消防电话。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数检查报警阀;至少抽取1个报警阀,在最不利点进行末端放水检查。

3、气体灭火系统:检查气瓶间的气瓶重量、压力,以及自动、手动装臵运行情况。

4、泡沫灭火系统:检查泡沫泵房,启、停水泵;检查泡沫液贮量 及有效期,泡沫产生设备运行情况。

5、防排烟系统:检查风机运行情况;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抽查1个送风口、排烟口。

6、防火卷帘:采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的场所,检查防火卷帘联动、手动升降情况;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全数检查防火卷帘动作情况。

7、防火门:查看封闭楼梯、防烟楼梯及其前室的防火门的开启方向,是否具有自闭功能;常开防火门是否能联动、手动关闭,启闭状态能否在消防控制室正确显示。

8、室内消火栓:在消防水泵房启、停消防水泵,检查运行情况;在每个消防给水分区的最不利点抽查1处室内消火栓进行放水检查。

9、室外消火栓:至少抽查1处室外消火栓,进行放水检查。

10、水泵接合器:查看是否被埋压、圈占、遮挡,是否标明供水区域和供水系统类型。

11、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检查4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切断主电源后测试是否具备应急功能。

12、消防水源:查看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水量,消防水箱出水管阀门是否常开。

13、灭火器: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检查3个灭火器配臵点;查看配臵类型是否正确,压力是否符合要求。

14、对其他消防设施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检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无占用、堵塞、封闭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情况。对公共娱乐场所全数检查。对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单层建筑,只有1个防火分区的全数检查,3个防火分区(含)以上的,抽查防火分区数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多层或者高层建筑,18层(含)以下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三分之一,18层以上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五分之一。

(二)场所门窗是否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建筑物周围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封闭。第十六条 对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对场所提交的装修装饰材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核实防火性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对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无法提供证明文件的,应当取样后送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防火性能检测。送检时间不计入消防安全检查时限。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1、未依法申请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经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

2、存在擅自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情况,依法需要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的。

3、改变场所使用性质的。

4、单位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或者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5、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或者数量不能满足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两人要求的。

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不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7、未进行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抽查的员工中超过三分之一达不到“一懂三会”要求的。

8、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存在影响疏散、通行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

9、场所门窗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 10 的。

10、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不具备应急功能的。

11、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故障报警、火灾优先功能不能实现的,手动报警按钮不能实现报警功能的,或者联动控制功能不能实现的。

12、消防电话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功能不能实现的。

13、报警阀组等主要组件缺失、损坏,无法实现正常功能的。

14、消火栓泵、喷淋泵不能正常工作,或者联动功能不能实现,信号不能正常反馈的。

15、气体灭火系统的模拟自动启动不能实现的,或者联动功能不能实现,信号不能正常反馈的。

16、防排烟风机、排烟口、送风口不能正常启动的,或者联动功能不能实现的,信号不能正常反馈的。

17、防火卷帘手动、联动控制功能不能实现的,或者信号不能正常反馈的。

18、防火门开启方向不正确,或者常闭防火门不具备自闭功能,常开防火门不能联动手动关闭,启闭状态不能正确显示的。

19、应当设臵的其他消防系统、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20、顶棚、墙面、装修、地面、隔断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固定家具、装饰织物(窗帘、帏幕)和其他装饰材料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室内装修、装饰的。

21、装修装饰遮挡消防设施、器材,影响其正常使用的。

第五篇: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流程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范围

1.检查范围 下列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营业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夜总会、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那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六)宾馆、饭店;

(七)商场、集贸市场;

(八)体育场馆、会堂;

(九)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营业的场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申请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检查时限: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管辖分工

下列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公安消防局集中受理窗口申报:

市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既定界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未纳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公安消防局集中受理窗口受理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到所在地(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公安消防机构集中受理窗口申报。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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