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大连工业大学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大连工业大学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培养人才,促进高级专门人才成长,进一步提高教育和科研队伍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开展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应是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至少培养出一届硕士研究生)。开展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须报校研究生学院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凡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必须通过基本资格审查、研究生学位课程考试、国家外语水平统一考试、学科综合水平统一考试(部分学科)、学位申请、学位论文审查、学位论文答辩等环节,方可授予硕士学位。
硕士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向研究生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及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三)我校研究生学院收齐上述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六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我校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校院组织的课程考试
我校研究生学院组织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应在我校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凡通过审查的申请者,应与研究生学院协商,在所申请的学科、专业里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资格和经验的教授、副教授(必须是当年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中确定一名指导教师。
在导师的指导下,按所申请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申请者个人进修计划,报经研究生学院批准后执行。由研究生学院和学科负责人安排有关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并提供合格证;
外语考试时间:每年六月初。拟参加考试的学员应于每年三月初向研究生学院提出报名申请,填写考生登记表,交考务费,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图像采集。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并提供合格证。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校研究生学院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我院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的撰写应符合《大连工业大学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的有关规定。论文定稿后须经研究生学院审查方可复印、装订。
研究生学院对上述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如被认可,申请人应按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的补充修改或论文答辩的有关事宜。
申请人应在答辩前二个月到我校研究生学院办理答辩申请手续,领取答辩申请的有关材料。
答辩与申请的程序按照《大连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要求》执行。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硕士学位论文内容应满足以下条件:
(1)论文选题应接触科学前沿,具有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2)文献综述应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的学术动态;
(3)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在理论分析、实验研究等方面有新见解,并取得一定科研成果,以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工作的能力;
(4)应采用先进的研究手段。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同等学力人员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经导师同意后需提交两本论文,由研究生学院聘请两位外单位专家对论文进行双向匿名评阅,两位专家中如有一位对论文持否定意见,则此次申请无效,研究生学院负责将评阅意见反馈给研究生导师,由导师安排研究生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半年后一年内可再申请一次,若再次申请仍不合格,以后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双向匿名评阅合格后才允许答辩,正式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学院还将聘请至少二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并参加答辩会。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节假日、寒暑假顺延),由我校研究生学院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评阅时,有关人员不得将评阅人的姓名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确定的评阅意见或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正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推荐人不得参加答辩委员会。
我校研究生学院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有详细的记录。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4)研究生学院收到开题报告一年以上,中期报告半年以上方受理论文答辩有关事宜。
第七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授予硕士学位,报辽宁省政府学位办及国务院学位办备案后,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批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应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
我校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包括资格审查、登记建档、研究生课程学习、辅导、考试、导师指导、实验研究、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学位申请受理、审批等有关费用,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全额承担。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十一条
学校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的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的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单独编号。
第十二条
我校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
各项工作的受理时间
第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学院对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基本资格审查时间为每年的六月份;
当年六月底前,各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将其研究生课程学习计划报研究生学院;
学校研究生学院受理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时间为二月和九月份,申请人须按时来我校领取《大连工业大学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申请书》;
申请课程考试时间为该课程考试前一个月在研究生学院办理考试注册手续。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时间由所在的学院决定,也可与我校应届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同时进行。
附
则
第十五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如本次申请无效,下次提出学位申请需重新办理课程考试手续。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所有材料,在申请人获得学位后保留五年,以备检查与评估。
第十六条
学校研究生学院负责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答辩、学位授予和经费管理等工作,未经校研究生学院组织或批准的学位课程考试、论文答辩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七条
同等学力人员获得硕士学位,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硕士学位水平,不涉及学历。
第十八条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费用分“学习研究生课程费”和“学位申请费”两次支付。若未通过所有课程考试或学位论文答辩,该次申请无效,其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本细则中如有条款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文件不相符的,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篇: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有关规定
哈尔滨工业大学
关于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申请硕士学位的有关规定
根据1998年6月18 日通过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8]54号文件,结合我校多年来开展授予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有关规定。
一、申请程序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在我校申请硕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1、资格审查
2、课程考试及水平考试
3、提交论文
4、论文答辩
5、学位授予
二、资格审查
1、申请人应具备的资格
(1)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2)申请人应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发表过学术论文,或出版过专著,或做为主要参加人取得过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
2、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它成果;
(4)申请人简历;
(5)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的《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单位推荐意见表》一式两份(见附件二),该表须加印密封。
我校学位办公室将在收齐上述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在一周内公布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已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方可在我校进行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
三、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及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
对已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我校研究生院培养处将按照相应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组织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考试将严格按我校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进行,1
评卷标准严格与我校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评卷标准一致。所有课程考试在校内进行。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2)在试点学科申请学位的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我校试点学科包括:理论经济学、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哲学、政治学、社会学、机械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电气工程、建筑学、水利工程。
3、有关要求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校组织的有关学科全部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以上全部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四、提交硕士学位论文
1、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向我校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在论文撰写期间,有关学科将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论文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提交论文时,应同时提交导师对论文的审阅意见(格式见附件三)。
2、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论文用中文撰写,撰写规范参照《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4、学位论文一式4份,应在论文答辩二个半月以前提交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五、论文评阅(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完成,申请人不得参与)
1、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由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人选由导师提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格式见附件四)。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评阅人中应至少有一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2、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个月以前,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寄送论文评阅人。
3、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并将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填入《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表》(见附件五)。
4、论文评阅意见表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接受。论文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论文评阅人的姓名及评阅意见不得告知申请人。
5、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由分评委员会指定的专家拆阅评阅意见,并根据对论文的审核结果及评阅意见决定是否签署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
六、论文答辩
1、申请答辩的条件
(1)完成我校组织的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2)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3)在核心或核心以上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至少一篇与学位论文工作有关的学术文章。申请人应为文章的第一作者,文章的署名单位应为哈尔滨工业大学;
(4)完成学位论文;
(5)评阅人完成对学位论文的评阅;
(6)经导师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答辩。
2、答辩委员会组成及人选确定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导师提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
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各位成员。
3、校学位办公室进行答辩资格审核
申请人和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答辩日期前一周,将下列材料提交到校学位办公室:
(1)本科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2)研究生院培养处出具的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3)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的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在核心或核心以上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与论文工作有关的学术文章;
(5)硕士学位论文。
(6)卷内目录(两份)
(7)硕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
(8)单位推荐意见表(一式两份,双面打印)
(9)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导师填写,一份,双面打印)
(10)论文评阅人名单(一份)
(11)学位论文评阅意见表(三份,双面打印)
(12)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一式两份)
(13)答辩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双面打印)
(14)申请人基本情况表(一式两份,双面打印)
(15)答辩委员会成员审批表(一式两份)
(16)授予同等学力硕士学位人员登记表(必须电子录入,打印一份,本人签字)校学位办公室将在收齐材料后的一周内,将对答辩资格的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及答辩委员会秘书。若答辩资格审核通过,则可进行答辩。
4、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2)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七、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两个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八、后期工作
1、论文报送
(1)非涉密论文由申请人根据修改意见并进行学位论文报送工作:
校图书馆:印刷版一册、电子版一份
校档案馆:电子版一份
院(系):印刷版一册
(2)涉密论文由申请人根据论文修改意见进行修改,提出申请,导师签字,院(系)盖章送交校保密办审查,确定保密级别及年限后进行学位论文报送工作:
校档案馆:印刷版一册、电子版一份
院(系)保密室:印刷版一册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负责整理获得学位人员的档案材料,并将其学位档案送交校档案馆,人事档案寄送申请人所在单位。档案封面应有“同等学力人员”字样。
本规定解释权在校学位办公室。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2006年9月10日
第三篇:河南理工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河南理工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文件)(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我校已授予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有权开展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
第四条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对同等学力人员的资格审查、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等工作,申请学位学科、专业所在院(系)负责同等学力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学位论文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资格审查
(一)拟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
2.申请人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
3.申请人必须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成硕士学位申请过程。
(二)申请人应于每年9月上旬前,填写《河南理工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资格审查表》,并向研究生处招生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书;
3.工作方面获得的奖励证书;
4.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刊物、专著或其他成果证书;
5.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即《河南理工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所在单位推荐表》(加印密封)。
(三)研究生处招生办公室在收齐上述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明确告知其是否通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经申请学位学科、专业所在院(系)签署同意接收意见并按要求到研究生处招生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开展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相关工作并按本细则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六条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研究生处学位办按照《规定》要求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申请人提交正式学位申请书前,必须以“河南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第一或第二作者(若为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应为校内导师)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正式出版的国内外学术会议论文集上,至少发表1篇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申请人提交学位申请书同时,提交由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每年9月上旬,接收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院(系),为本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按相同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课程考核计划。
申请人可按课程考核计划中规定的课程随我校统招硕士研究生同堂上课,也可以自学各门课程,但必须按要求到校参加课程考试,并交纳相应的费用。课程考试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允许重考。
此外,为确保学位授予质量,研究生处学位办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可组织申请人参加必要的学位课程抽查考试。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必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考试成绩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2)申请人必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科由国务院学位办确定,其考试成绩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3)国家水平考试每年组织1次,为3月份报名,5月份考试,具体时间以国家文件为准。申请人要留意国家组织水平考试的报名和考试时间,错过报名或延误考试责任自负。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时间如有重大调整,研究生处学位办将通知接收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院(系),并由院(系)负责通知申请人。
3.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4年内完成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学位课课程考试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国家考试达到相应的合格标准。课程考试单科重考累计超过2次或学位课抽考不及格超过1门(含1门)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1.转入学位论文阶段
申请人可在我校完成硕士学位论文,也可在原单位结合本专业工作完成学位论文。每年的9月下旬,拟转入学位论文阶段的申请人,经所在院(系)同意并将选派的指导教师报研究生处备案后,即转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
2.学位论文的选题和开题
申请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照《河南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及开题工作的规定》的相关要求完成学位论文的选题和开题工作。
3.学位论文要求
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论文必须是申请人参加科学研究工作做出的成果,具有一定的工作量。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4.学位论文撰写
学位论文的写作格式按照《河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执行。
5.学位论文预审与评阅
(1)学位论文必须聘请至少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论文评阅
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1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涉密论文除外),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2)学位论文送审前,须经校内预审,预审由所在院(系)负责组织。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应按预审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修改,并经指导教师评阅同意送审后,方能提交3本正式的学位论文送审稿。
(3)所在院(系)于每年3月25日或9月25日,将收到的学位论文送审稿提交研究生处学位办,学位论文送审稿的撰写除不得出现申请人姓名、导师姓名及致谢三部分外,其余部分必须严格按照《河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执行。
(4)论文评阅由研究生处学位办统一组织,分为研究生处学位办集中送审和院(系)统一送审两种形式。研究生处学位办集中送审的论文数量和范围,由研究生处学位办根据当年申请学位的实际情况确定,评阅人由研究生处学位办从专家库中抽取;院(系)统一送审时,评阅人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
(5)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写出具体评阅意见以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并明确表明是否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6)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2个月以前,送交论文评阅人。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7)对于需要保密的论文,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在限定的范围内评阅。
(8)三位评阅人均同意进行答辩时,方可组织答辩。如有一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否定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可增聘一位评阅人。如有两位评阅人(包括增聘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则申请人必须对论文进行修改,在1年内重新申请论文送审。
6.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由所在院(系)负责组织完成。
(2)论文答辩时间为每年的5月25日-6月10或11月25日-12月10日。
(3)通过学位论文评阅的申请人,填写《河南理工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申请书》中的答辩审批部分,并由拟聘请的答辩秘书于答辩15天前到所在院(系)和研究生处办理论文答辩审批手续。
(4)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3人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讲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应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通过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5)论文的答辩程序参照《河南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及论文答辩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6)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7)非涉密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8)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应积极主动配合所在院(系)研究生工作秘书做好学位材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
(9)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若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七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申请人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完成学位申请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申请学位学科、专业所在院(系)同意并到研究生处学位办备案后可办理退学手续。中途退学其所交纳的学费在扣除相应的培养费后余额退还。
第九条 获得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在申请学位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同时向2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者,经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有权取消其所获得的硕士学位,并书面通知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且追回其获得的硕士学位证书。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二ΟΟ五年十月修订)
第四篇:关于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规定(模版)
关于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规定
根据1998年6月18日通过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8] 54号文件,结合我校多年来开展授予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规定。
一、申请程序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在我校申请博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1.资格审查 2.课程学习及考试 3.论文工作 4.论文提交及评阅 5.申请答辩及答辩资格审查 6.论文答辩 7.学位授予
二、资格审查
1.申请人应具备的资格
(1)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2)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或核心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一篇以上与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有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并具有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
(3)申请人应在将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及专业知识基础,并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
(4)已经完成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的主要工作。2.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填写《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申请书》,并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2)最后学历证书;
(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4)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及科研成果获奖证书;
(5)申请人简历;
(6)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的《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单位推荐意见表》一式两份,该表须加印密封;(7)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的推荐书,推荐人中应至少有一名为博士生导师。推荐书须加印密封。
校学位办公室将在收齐上述材料后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在一周内公布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对已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学校将组织对其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三、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及考试
1.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接收在职人员进行博士学位论文准备工作的有关规定》,我校接受满足条件的在职人员在我校进行博士学位论文准备工作。申请人自正式批准在我校进行博士学位论文准备工作时起,便可开始博士生课程的学习,一般应在三年内完成培养计划所确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及考核。如果申请人已通过自学或进修等方式完成了某些课程的学习,可向研究生院提交有关材料申请免修相应课程,但必须参加课程考核。课程考核应与我校在校博士生同堂同卷进行。
2.申请人博士生课程学习成绩的有效期为五年,超过有效期时需对相应课程进行重新考试。
3.申请人至少应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6个月之前完成培养计划所确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4.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本人申请,有关专家推荐,校学位委员会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四、学位论文工作
1.对已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学校将指定博士生导师对其学位论文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
2.论文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论文用中文撰写,撰写要求参照《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3.在学位论文工作期间,申请人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到我校参加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在此期间,申请人应在相应学科公开报告其学位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五、预答辩及论文匿名评审 1.预答辩
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申请人应在学位论文正式答辩三个月前完成预答辩。在预答辩前,申请人需携带硕士学位证、毕业证、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成绩单(2份)到校学位办进行资格审查,在资格审查通过后领取预答辩情况表。
2.论文匿名评审
博士生在预答辩通过后,学位论文需进行同行专家评审。我校博士学位论文的同行专家评审方式为匿名,评审专家为2名。关于博士学位论文的送审及对专家评审意见的处理办法另见有关文件。
六、申请答辩及答辩资格审查
1.申请答辩的条件
申请人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1)完成有关学科的全部博士研究生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2)申请人在博士学位论文工作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见《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3)完成博士学位论文,且已通过由学科组织的预答辩。(4)通过学位论文的校外专家匿名评审。(5)经导师及分委员会审核,同意答辩。2.答辩委员会组成及人选确定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导师提出,分委员会审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各位委员。
3.校学位办公室进行答辩资格审查
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答辩日期的十天以前,将下列材料提交到校学位办公室:(1)填写并经导师及分委员会审批的表一至表九各一式两份(表五、六除外);(2)《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意见》共两份及评审意见汇总材料;(3)研究生院培养处出具的博士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单;(4)所发表的满足本规定第六1(2)项要求的学术论文;(5)博士学位论文。
校学位办公室在收齐以上材料后的一周内,将对答辩资格的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及答辩委员会秘书。若答辩资格审核通过,则可进行答辩。
七、论文答辩
1.申请人须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2.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分委员会。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八、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有关分委员会审查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将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两个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九、后期工作
1.由分委员会秘书将学位论文原稿送至研究生院两册,系资料室一册;研究生向学校图书馆提交相应的学位论文电子版(PDF格式)。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后,由分委员会秘书负责整理获得学位人员的档案材料,并将其学位档案送交校档案馆,人事档案寄送申请人所在单位。档案封面应有“同等学力人员”字样。
本规定解释权在校学位办公室。
第五篇:关于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关于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
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试 行)
西交研﹝2008﹞8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交通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文件,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国家和我校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向我校申请博士学位。
第三条 凡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了一届以上毕业博士研究生的学科,均可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
第二章注册
第四条 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可以在我校注册同等学力博士学位预申请资格,在导师指导下进行课程学习以及博士学位论文准备工作,待具备学位申请资格后申请博士学位: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可在每年5月或11月向我校注册同等学力博士学位预申请资格,根据我校当年“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简章”报名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六条 申请者须直接与我校有关学院联系确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必须是我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登录的、并已培养了一届毕业博士生。
第七条 学院聘请至少3名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教师(包括指导教师本人)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在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再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可以包括笔试、面试或其他必要的形式),填写考核登记表。考核通过者由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后报研究生院。
第八条 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委托单位、申请人签署三方协议。申请人按协议要求交纳相关费用后到研究生院学位办领取接受注册申请的通知。
第九条 申请人自正式批准注册为我校同等学力博士学位预申请资格起,一般应在六年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工作并申请学位,逾期则取消申请学位资格,导师指导学位论文工作自动终止。对于完成某一学科全部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逾期未能
获得博士学位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颁发博士研究生课程进修证明证书。
第三章课程与学位论文要求
第十条 已注册的申请人应按照学校相关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要求学习课程,学习方式可以是自学,也可以与我校在校博士生同堂听课,但均需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第十一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本人申请,有关专家推荐,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二条 导师负责对其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包括论文选题、开题工作及博士学位论文的方案确定、理论研究与实验工作。学位论文一般应结合其所在单位的实际科研工作进行,其他要求与我校校内其他博士生相同。
第十三条 在完成学位论文期间,申请人必须到学校在导师的指导下参加累计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四章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十四条 申请人具备下列条件时,可向我校学位办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1)获得硕士学位五年以上;
(2)完成有关学科的全部博士研究生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3)具备我校申请博士学位社会评价的基本条件;
(4)具有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或作为课题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前3名)承担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5)已经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工作,其论文已通过由相关学科组织的预答辩、学位论文格式审查等。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申请博士学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1)硕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4)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推荐材料(加印密封);
(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是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按照我校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7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2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应在我校公开举行。
第十八条 申请者在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经其所申请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并将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
文题目等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经过三个月的公示期并确定不存在疑义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章组织和管理
第十九条 我校学位办负责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后,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负责整理获得学位人员的档案材料,并将其学位评审档案送交校档案馆,人事档案寄送申请人所在单位。由分委员会秘书将学位论文原稿送至研究生院一册、校档案馆一册。由申请人向学校图书馆提交纸介质学位论文一册,及其电子版存档交流。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申请人的所在单位应允许申请人到西安交通大学参加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费用自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