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湖南省长沙市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湖南省长沙市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一、医疗保险简介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医疗保险同其他类 型的保险一样,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预先向受疾病威胁的人收取医疗保险费,建 立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患病并去医疗机构就诊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 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医疗保险也具有保险的两大职能:风 险转移和补偿转移。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 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不含乡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也可以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及年度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基本医疗保 险缴费比例,单位为6%,个人缴费比例为2%;长沙地区的单位(包括参加省直 医保和长沙市医保的单位)为7%,个人为2%;灵活就业人员按当地缴费比例的 70%缴费,不计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年度为当年4 月到次年3 月。
十二、下列情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范围:(一)、不列入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及药物
1、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吸毒
2、交通、医疗事故
3、工伤、职业病 的医疗和康复
4、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
5、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零售药店和本地区外的医疗机构、药
店就医购药的;
6、超出规定的病种 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
7、其他违法行 为导致病、伤、残的。(二)、下列是不能进入保险范围的药物: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 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6、省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 品;
十三、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构成(一)、在职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二)、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 费按规定比例及基数划入该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 人员类别个人扣款比例单位划入个人帐户比例个人帐户合计 在职职工45 岁及以下2%0.7%2.7% 46 岁及以上2%1.2%3.2% 退休职工3.4%3.4% 计算方法: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划入;退休职工按 在职职工每月月平均工资的3.4%计算(受在职职工每月人员异动影响,退休职工 月划入个人帐户金额会有所变动),如果退休职工退休费高于在职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则按本人退休费总额的3.4%计算.帐户专用存折仅限于医疗消费,参保职工凭门疹、购药发票可在中国建设银 行市内任一联网储蓄点支取。
十四、医保诊疗手册及医保专用存折挂失、销户、忘记密码或者错误资料的修改如何办理 个人帐户专用
存折的挂失、销户、或者忘记密码必须由本人携身份证到开 户行(建行人民路分行)办理。联系方式如下: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华兴 支行(具体在识字岭,机关事务局旁边);联系电话:5162126。医疗保险诊疗手册丢失,则需本人出具一份丢失情况说明,交一张一寸免 冠彩照、诊疗手册费5 元到人事处劳资和社保科办理。职工医保诊疗手册、医保专用存折中个人错误信息的修改,需出具修改资 料信息并附材料(涉及姓名、出生年月等须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劳资和社 会保障科核实并对职工个人医疗手册或医保专用存折进行修改后,由医保专管 员持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开户银行审核后予录入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十五、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保待遇如何解决?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 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 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十七、什么是医疗保险年度 医疗保险年度为当年4 月到次年3 月。
十九、什么是起付线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是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发生到一定额度时统 筹基金才开始支付部分费用的起点标准(也叫“起付线”)。省直管
单位医疗保险 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1000 元,二级医院700 元,一级医院400 元。参保职工年度内再次住院且医院等级相同的不再支付起付标准;年度内两次或 多次住院以医院等级最高的一次确定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及一下的住院费用由 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自付。
二十、住院费用清单中按政策自付、按政策比例自付是什么 按政策自付,是指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乙类药品的自费部分、自费药品、超标准的床位费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明确规定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各种其他 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按政策比例自付,是指参保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减去按政策规定的自费 和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费用后,再根据分段自付的比例计算出的个人自付 费用。二
十一、出差、探亲等异地医疗费用如何解决 门诊费用:自行垫付,回长沙后可以凭发票到医疗保险个人存折上取出相 应金额。住院费用:只有突发性疾病引起的,急诊转住院才可以纳入医保。费用先 自己垫付,出院后交以下材料到校劳资和社保科,由医保专管员负责到省医疗 保险报帐。(1)住院所有发票;(2)急诊病历本和住院病历本;(3)住院费用清单,具体要注明每日所有用药,药品单价;(4)医疗保险诊疗手册;(5)所住医院出 具证明,证明中需写明住院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及住院时间;(6)所住医院属 地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出具证明,证明该医院的等级以及是否为定点医院。二
十二、长
期住在异地需要办理什么手续,费用如何支付 长期住在异地的参保职工可以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可将医疗保险关系转至 居住地,以便于平时住院看病(否则只能突发性疾病急诊住院才能纳入医保)。退休职工需要在每年3 月10 日之前提交一份申请到退休办,申请中注明详细居 住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定点医院名称。由校劳资和社保科到省医保中 心统一办理。异地安置办理时间为每年4 月,时效为当年4 月到次年3 月,时 效内不能取消。门诊费支付每年12 月由异地安置人员提供相关资料,由医保专管员到省医 保中心基金征缴部开具通知单到指定银行取款。需提供资料:门诊发票、医保 专用存折、密码。住院费支付由异地安置人员提供相关资料,由医保专管员持相关资料到省 医保中心办理。需提供资料: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出院诊断疾病证明、住院 医疗费用明细单、《医保诊疗手册》、异地安置就诊登记表、医疗费发票。此 外,转外地就诊者还必须提供外地转诊医保中心备案回执单,异地急诊住院者 必须有详细的急诊治疗记录。二
十三、转院、转外地住院的手续有哪些(1)转院:向上级医院转院,直接转院;由上级医院转至低一级医院需要转 入医院向医疗保险中心提出申请。(2)转外地住院,参保职工持《诊疗手册》、病历本、申请报告到三级医院(如湘雅附
一、附
二、附三)找主治医生以上人员 签署意见--到省卫生厅医政处报批同意--到省医保
第二篇:湖南省长沙市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湖南省长沙市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一、医疗保险简介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医疗保险同其他类 型的保险一样,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预先向受疾病威胁的人收取医疗保险费,建 立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患病并去医疗机构就诊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 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医疗保险也具有保险的两大职能:风 险转移和补偿转移。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 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不含乡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也可以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及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基本医疗保 险缴费比例,单位为6%,个人缴费比例为2%;长沙地区的单位(包括参加省直 医保和长沙市医保的单位)为7%,个人为2%;灵活就业人员按当地缴费比例的 70%缴费,不计个人帐户。医疗保险为当年4 月到次年3 月。
十二、下列情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范围:(一)、不列入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及药物
1、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吸毒
2、交通、医疗事故
3、工伤、职业病 的医疗和康复
4、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
5、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零售药店和本地区外的医疗机构、药店就医购药的;
6、超出规定的病种 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
7、其他违法行 为导致病、伤、残的。(二)、下列是不能进入保险范围的药物: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 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6、省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 品;
十三、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构成(一)、在职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二)、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 费按规定比例及基数划入该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 人员类别个人扣款比例单位划入个人帐户比例个人帐户合计 在职职工45 岁及以下2%0.7%2.7% 46 岁及以上2%1.2%3.2% 退休职工3.4%3.4% 计算方法: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划入;退休职工按 在职职工每月月平均工资的3.4%计算(受在职职工每月人员异动影响,退休职工 月划入个人帐户金额会有所变动),如果退休职工退休费高于在职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则按本人退休费总额的3.4%计算.帐户专用存折仅限于医疗消费,参保职工凭门疹、购药发票可在中国建设银 行市内任一联网储蓄点支取。
十四、医保诊疗手册及医保专用存折挂失、销户、忘记密码或者错误资料的修改如何办理 个人帐户专用存折的挂失、销户、或者忘记密码必须由本人携身份证到开 户行(建行人民路分行)办理。联系方式如下: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华兴 支行(具体在识字岭,机关事务局旁边);联系电话:5162126。医疗保险诊疗手册丢失,则需本人出具一份丢失情况说明,交一张一寸免 冠彩照、诊疗手册费5 元到人事处劳资和社保科办理。职工医保诊疗手册、医保专用存折中个人错误信息的修改,需出具修改资 料信息并附材料(涉及姓名、出生年月等须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劳资和社 会保障科核实并对职工个人医疗手册或医保专用存折进行修改后,由医保专管 员持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开户银行审核后予录入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十五、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保待遇如何解决?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 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 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十七、什么是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为当年4 月到次年3 月。
十九、什么是起付线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是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发生到一定额度时统 筹基金才开始支付部分费用的起点标准(也叫“起付线”)。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 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1000 元,二级医院700 元,一级医院400 元。参保职工内再次住院且医院等级相同的不再支付起付标准;内两次或 多次住院以医院等级最高的一次确定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及一下的住院费用由 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自付。
二十、住院费用清单中按政策自付、按政策比例自付是什么 按政策自付,是指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乙类药品的自费部分、自费药品、超标准的床位费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明确规定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各种其他 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按政策比例自付,是指参保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减去按政策规定的自费 和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费用后,再根据分段自付的比例计算出的个人自付 费用。二
十一、出差、探亲等异地医疗费用如何解决 门诊费用:自行垫付,回长沙后可以凭发票到医疗保险个人存折上取出相 应金额。住院费用:只有突发性疾病引起的,急诊转住院才可以纳入医保。费用先 自己垫付,出院后交以下材料到校劳资和社保科,由医保专管员负责到省医疗 保险报帐。(1)住院所有发票;(2)急诊病历本和住院病历本;(3)住院费用清单,具体要注明每日所有用药,药品单价;(4)医疗保险诊疗手册;(5)所住医院出 具证明,证明中需写明住院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及住院时间;(6)所住医院属 地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出具证明,证明该医院的等级以及是否为定点医院。二
十二、长期住在异地需要办理什么手续,费用如何支付 长期住在异地的参保职工可以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可将医疗保险关系转至 居住地,以便于平时住院看病(否则只能突发性疾病急诊住院才能纳入医保)。退休职工需要在每年3 月10 日之前提交一份申请到退休办,申请中注明详细居 住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定点医院名称。由校劳资和社保科到省医保中 心统一办理。异地安置办理时间为每年4 月,时效为当年4 月到次年3 月,时 效内不能取消。门诊费支付每年12 月由异地安置人员提供相关资料,由医保专管员到省医 保中心基金征缴部开具通知单到指定银行取款。需提供资料:门诊发票、医保 专用存折、密码。住院费支付由异地安置人员提供相关资料,由医保专管员持相关资料到省 医保中心办理。需提供资料: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出院诊断疾病证明、住院 医疗费用明细单、《医保诊疗手册》、异地安置就诊登记表、医疗费发票。此 外,转外地就诊者还必须提供外地转诊医保中心备案回执单,异地急诊住院者 必须有详细的急诊治疗记录。二
十三、转院、转外地住院的手续有哪些(1)转院:向上级医院转院,直接转院;由上级医院转至低一级医院需要转 入医院向医疗保险中心提出申请。(2)转外地住院,参保职工持《诊疗手册》、病历本、申请报告到三级医院(如湘雅附
一、附
二、附三)找主治医生以上人员 签署意见--到省卫生厅医政处报批同意--到省医保中心备案--自己垫付资金到 申请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持住院期所发生的各种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明细单、诊疗手册、病历本、省卫生厅批示,到校劳资和社保科--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报 帐手续-校计财处给予一定的补助报销。二
十四、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如何解决 职工买了大病医疗互助基金,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 部分到 12 万以内(起付线以上 40532-120000 元段)可以纳入大病互助基金处理。MSN 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第三篇:201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201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一、参保范围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时间界定到12月31日)
1、未成年居民: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全日制学校的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
2、老年居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居民;
3、一般居民:其他具有非农业户籍的非从业人员;
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国有、集体破产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没有能力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以个人身份按一般居民参保。
4、特困居民: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低保人员。
(二)《试行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评定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一级、二级盲视力,一级听力、语言残疾的重度残疾人。缴费时需提供相关证件原件。
二、缴费办法
参保居民具体缴费额度和财政补助额度为:
1、未成年居民按每人每年2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200元;
2、老年居民按每人每年38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80元,财政补助200元;
3、一般居民按每人每年38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80元,财政补助200元;
4、特困居民主要由政府财政补助。未成年特困居民个人不缴费,老年特困居民和一般特困居民个人缴纳10元,其余部分由财政补助。特困居民参保缴费时需提供当地或所属地民政、残联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保险待遇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支付范围:执行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三个目录。超出三个目录范围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参保居民在一个医疗内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特殊疾病门诊医 疗费用,设立基金支付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一级医院200元,包括具备住院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包括异地就诊的和转诊外地的医疗机构。在一个医疗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上述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及以后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居民在一个医疗内,医保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其他参保人员为10万元。
(三)住院待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按分段累加的办法,由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 1、5000 元以下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5%; 2、5000元至10000元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7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60%; 3、10000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75%、二级医院为70%、三级医院为65%。未成年居民在上述各段、各类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增加5%。
(四)特殊疾病门诊待遇。门诊特殊病种为: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异治疗。
参保人员患有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的,在一个医疗内基金的起付线标准为400元。门诊特殊病种医保基金年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即门诊特殊病种的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用的总额不能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每季度末到经办机构报销。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未成年居民报销的比例为90%,其他居民报销的比例为50%。
(五)学生意外伤害、常见病及多发病门诊费用。实行定点医疗,对符合条件的门诊医疗费按40%的比例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学生发生的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住院医疗费用,按普通住院执行。
(六)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1、在非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2、参保居民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费用;
3、未经定点医院转诊,参保居民自行前往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
4、未经批准、备案的转外地就医发生的费用;
5、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诊疗、服务项目范围外的费用。
6、参保居民(学生除外)意外伤害的费用;
7、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等所发生的费用;
8、出国、出境期间的费用;
9、生育费用;
10、整形、美容手术及先天性疾病康复治疗的费用;
11、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的费用;
(七)设立普通门诊个人账户。未实行门诊统筹的参保居民实行普通门诊个人帐户,具体标准为:未成年、一般、老年居民每人每年分别为30元、50元、60元。
四、医疗费用结算
(一)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单位代办人携带《莱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首页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专用章)、出院小结(或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票据原件等统一报送到教育局医保科,由医保科初审汇总后报经办机构审核报销。转往外地住院的,需市内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提供《转诊转院审批表》,并到经办机构审批。
(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每半年报销一次。费用报销时,需提供《特殊保险证》首页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门诊双联处方、定点医疗机构有效门诊收据。报送途径同上。
五、定点医院的确立
(一)三级医院
莱芜钢铁集团公司医院。
(二)二级医院
莱芜市人民医院、莱芜市中医医院、莱芜市妇幼保健院、莱城区人民医院、莱芜市传染病医院、新矿集团公司莱芜中心医院、鲁中矿山集团公司医院、莱芜铁矿公司医院。
(三)一级医院(含具备住院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莱芜市人民医院市中分院、莱芜市中医医院城西分院、钢城区人民医院、莱钢集团特钢医院、新矿集团潘西医院、新矿集团南冶医院、新矿集团鄂庄医院、莱芜煤机厂医院、莱芜交通医院、莱芜市糖尿病专科医院、莱芜市复退军人精神病医院、鹏泉街道办事处卫生院、泰钢集团职工医院、各乡镇卫生院。
六、业务咨询电话
(一)钢城区社会保险事业处:0634-6891256
(二)钢城区教育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公室:0634-6881802
第四篇:深圳市少儿医疗保险政策解读(2012)
少儿医疗保险并入住院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一、少儿医保并入住院医保的目的意义:
(一)为什么要将现行的少儿医疗保险并入住院医疗保险?
答:为使我市少儿和在校生得到医疗保障,我市于2007年建立了少儿医疗保险制度,财政和家庭各缴纳75元,全年150元,待遇只包括住院和大病门诊、不包括普通门诊。
2007年7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8年2月,经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复,我市成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目前我市除少儿及大学生以外的居民均已纳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可享受住院、大病门诊和普通门诊待遇。则少儿医保待遇相比其他居民的医保待遇要低。由于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较低,为本市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8%、2010年为374元(注:居民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最低为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的8%、2010年为1495元),且财政补助200元、家庭或个人只承担174元,比原来少儿医保只增加100元。
所以我市将少儿医保统一并入住院医疗保险,同时取消原来的少儿医疗保险,可在参保家庭或个人的负担增加不多的前提下大幅度提高参保少儿和大学生的医保待遇,是市政府提高少儿及大学生福利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少儿医保并入住院医保之后,作为参保的少儿,其个人需要缴纳多少钱?财政补助多少?
答:少儿医保并入住院医保之后,少儿的参保缴费标准按照住院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即每月缴费标准为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按目前的缴费基数3894元来计,全年为374元,财政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也相应提高,即200元/年,这样少儿每年个人所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约174元。
(三)少儿医保并入住院医疗保险之后,对参保少儿及大学生有哪些好处?
答:少儿医保并入住院医疗保险之后,其待遇和管理完全按照住院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将会大大提高参保少儿及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待遇,同时方便了参保少儿及大学生的就医方式,主要体现在:
1、从待遇上看,参保少儿所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大大增加。主要有:
(1)增加了普通门诊待遇。
(2)大大提高了基金支付的封顶线,基本医疗保险由原来市上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提高到6倍,提高后约为28万元。此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6年的不设封顶线。
(3)住院起付线降低了200元。
(4)提高了住院医疗费用的记账比例,由原来的分段支付80%至90%提高到全部按90%记账。
(5)扩大了大病门诊病种,由于住院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从而从诊疗项目到药品目录到大病门诊病种均得到扩展和增加。
2、参保少儿就医转诊更为便利。目前少儿医保的定点医疗机构数量不太多,只有58家,对参保人就医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和大病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全市有905家,数量和可选性远大于少儿医保。另外目前少儿医保参保人自行转诊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纳入住院医疗保险后自行转诊的费用也可以按比例报销。
3、易于与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衔接。未成年人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后,成年后可自动转入相应的医疗保险形式,不存在医疗保险制度的转换,也不用重新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二、有关绑定社康及就医:
(一)目前住院医疗保险的普通门诊是在所绑定的社康中心才可以就诊的,那参保少儿也是不是要这样绑定社康中心?
答:住院医疗保险目前门诊就诊实行的是在绑定社康中心首诊,需要时进行逐级转诊。但是少儿不同于成年人,病情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单纯统一在绑定社康中心不利于就医。所以参保少儿绑定就医分为两种情况: 1、14周岁以下的少儿:这部分少儿门诊可以选择绑定一家社康中心,也可以选择绑定一家市内二级或二级以下医院门诊就医;
2、满14周岁以上的少儿,其机体发展已较为完善,发病率和成年人差不多,所以该部分人员和成年参保人一样在绑定社康中心就医。
(二)参保的少儿及大学生如何选择绑定门诊就医的社康中心或医院?
答:
1、14周岁以下的参保少儿可选择以下几种方式绑定其门诊就医的医院或社康中心:
(1)首次参保的人员可在递交参保资料时,选择居住地附近的社康中心或医院;
(2)登录深圳市社保局的网站,通过个人网上申报系统选择绑定居住地附近的社康中心或医院;
(3)到就近的街道、社区或社保机构办理绑定;
2、满14周岁以上的参保少儿及大学生可选择以下几种方式绑定其门诊就医的社康中心:
(1)直接到所要绑定的社康中心进行绑定;
(2)登录深圳市社保局的网站,通过个人网上申报系统绑定门诊就医的社康中心;
(3)首次参保的人员可在递交参保资料时选择绑定门诊就医的社康中心。
医院与社康的名称见社保局网站:www.teniu.cc
(三)每个参保人可以绑定几家社康中心做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要绑定之后多长时间才能重新选择其他的社康中心绑定呢?
答:14周岁以下的参保少儿只能绑定一家社康中心或者绑定一家二级及二级以下的医院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满14周岁的参保人只能绑定一家社康中心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绑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之后1个月之内不得更改所绑定的门诊就医的社康中心或医院。1个月之后,可以重新选择绑定新的社康中心或医院。因为参保人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有一部分是进入参保绑定的社康中心所在的结算医院的门诊统筹基金,如果参保频繁更换绑定的社康中心,将会导致医院结算出现混乱,无法划入门诊统筹金。
(四)参保少儿满了14周岁以后,还可以到原来绑定的一级或二级医院门诊就医吗?
答:不可以。参保少儿满14周岁以后,其原来是绑定医院作为门诊就医的,应重新选择一家社康中心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将不能再在原来绑定的一级或二级医疗门诊就医了。
(五)参保人患门诊大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前,应办理哪些确认手续?
答:
1、参保人到诊断医院进行门诊大病确认时,须准备4张一寸免冠照片,参保人既往已确诊患有门诊大病、且近1个月继续用药治疗者,应同时向诊断医院的主诊医师提供近一个月门诊就诊记录及原确诊该疾病相关资料(如近半年内的出院小结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2、到指定的诊断医院相应专科申请;
3、专科主诊医师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参保人领取回执(证明书第四联);
4、参保人凭从主诊医生领取的证明书回执,在15个工作日后到诊断医院医保办查询诊断结果,若确认为门诊大病,则领取《证明书》及《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
(六)并入住院医疗保险之后,原来已经经过少儿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确认的患病少儿,还需要再进行门诊大病确认吗?
答:不需要。原来已经少儿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确认的,不需再次确认,直接可享受住院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大病待遇。
(七)少儿医疗保险并入住院医疗保险以后,其住院是不是还需要在少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答:少儿医疗保险并入住院医疗保险以后,其原来的少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随之放开,患病的参保少儿可以在我市任意一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保险住院就医。
(八)参保人住院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参保人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应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在入院证明书上由本人或家属签名并按指纹。办理入院手续时不能提供社会保障卡的,应在办理入院手续之日起三日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其住院医疗费用不予记账,正在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在制卡期间可凭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回执”(社保征收部门打印)办理住院手续,参保人出院时已领取到社会保障卡的,直接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账,出院时未领取到社会保障卡的,先垫付现金,待领取到社会保障卡后再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账。
(九)参保少儿及大学生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转到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答:参保少儿及大学生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1、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2、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十)对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有什么要求?
答: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十一)参保少儿及大学生异地就医如何办理转诊手续?
答:
1、参保少儿及大学生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1)所患病种属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的转诊疾病种类;
(2)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3)属于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转诊手续办理步骤如下:
(1)由本市收诊的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的主诊医生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
(2)由主诊医生填写一式两联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
(3)由转出医院科主任签署意见,交医务办或医保办审核并加盖医院公章后,属于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核准的疾病,可以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属于市社保机构核准的疾病,经市社保机构核准后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
(4)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转出医疗机构同级或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肿瘤病人转深圳医疗保险广州定点医院:
患肿瘤病或疑患肿瘤病的参保少儿及大学生可申请转往由深圳市医疗保险在广州定点医院就诊。
肿瘤介绍信办理步骤如下:
(1)向具有开具肿瘤转诊介绍信资格的医院提出转诊申请;
(2)经医院核准,开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到广州定点医院就医介绍信》并开通网上登记;
(3)凭《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到广州定点医院就医介绍信》、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到已登记开通的广州定点医院住院诊治。
三、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一)少儿医疗保险并入住院医疗保险之后,其待遇起始享受时间怎么规定的?
答:原少儿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参保人从按规定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少儿医疗保险待遇。少儿医疗保险并入住院医疗保险之后,其待遇享受时间按住院医疗保险的规定,从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下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少儿及大学生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之后,其享受的门诊待遇有哪些?有没有限额?
答:少儿及大学生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之后,其在绑定的社康中心或医院发生的门诊(含急诊)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1、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
2、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单项价格在120元以下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单项价格在120元以上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120元;
3、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批准转诊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或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本条第一、第二项规定支付费用的90%报销。
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内支付给每个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门诊医疗(含急诊)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800元。
(三)参保少儿及大学生发生的门诊输血费能记账吗?
答:可以。参保少儿及大学生因病情需要发生的门诊输血费,7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四)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每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与参保人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挂钩,连续参保时间不满半年的、满半年不满1年的、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本市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5倍、1倍、2倍、3倍、4倍。
(注:目前市政府正在研究修改我市医疗保险办法,待市政府公布后,按新的规定标准执行。)
(五)参保少儿及大学生可享受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最高支付限额是怎样规定的?
答:每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与参保人连续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时间挂钩,连续参保时间满半年不满1年的、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不满6年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连续参保6年以上的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六)参保少儿及大学生患哪些门诊大病可以享受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是怎么样的?
答:参保少儿及大学生因门诊大病中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可以享受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具体待遇是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的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80%支付。
(七)原来少儿医疗保险的门诊大病中有血友病、再障碍性贫血,并入住院医疗保险之后,这些病还能享受门诊大病待遇吗?
答:可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其专科门诊治疗基本医疗费用的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八)参保少儿及大学生住院时可以享受哪些医疗保险待遇?
答:参保少儿及大学生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及药品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及目录内诊疗项目和一般医用材料的,按90%的比例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九)参保少儿及大学生住院时需要自付的住院起付线是怎样的?
答:参保少儿及大学生住院时按照其所住医院级别不同,住院起付线也不同,市内一级及以下医院为100元,市内二级医院为200元,市内三级医院为300元,非本市医院为400元。参保少儿及大学生转诊转院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的,分别计算住院起付线。
(十)少儿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之后,其原来规定的满足条件的父母个人账户还可以用于支付其参加少儿医疗保险的子女的门诊医疗费用吗?
答:可以。少儿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之后,如果其父母的个人账户积累额达到1个月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可以支付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子女的门诊医疗费用。这样,参保少儿的门诊就医按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参保少儿可使用自己的社会保障卡在绑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按住院医疗保险的门诊待遇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2、参保少儿门诊就医使用父母的个人账户时,需在就医时同时提供父母的社会保障卡,这样,少儿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将会从父母的个人账户里支付,将不会占用少儿本人的门诊统筹基金。
(十一)少儿医疗保险并入住院医疗保险的办法是从2010年9月1日实施,那2010年9月份参保人待遇如何规定?
答:由于原少儿医疗保险是9月1日至下年8月31日且参保人是当月参保当月享受待遇,而新办法是2010年9月参保,10月才能享受待遇。所以我们对2010年9月1日之前已参加少儿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并且在9月已参加了住院医疗保险的,其在2010年9月期间仍可享受《深圳市少年儿童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待遇。2010年10日起开始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但对于新参保的少儿和大学生,其待遇享受时间则为当月缴费,下月起方可享受待遇。
(十二)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如何参保,其医疗保险待遇怎么享受?
答:新生儿参保仅限于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其参保和享受待遇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
1、在入户1个月以内办理参保手续的,且能够提供出生证明和母亲身份证复印件的,可从其出生之月起缴费,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在入户1个月以内办理参保手续的,没有提供出生证明和母亲身份证复印件的,从申请当月开始缴费,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入户1个月以后办理参保手续的,从申请当月开始缴费,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十三)少儿医疗保险并入住院医疗保险以后,其原来参加少儿医疗保险的年限如何处理?
答:少儿医疗保险并入住院医疗保险以后,其原少儿医疗保险的连续参保年限可与参保人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合并计算,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按实际参加时间计算。
这是因为少儿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并且其未参加过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所以少儿医疗保险在并入住院医疗保险之后,其连续参保年限只能和基本医疗保险年限相合并计算,但不能把其当作是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
(十四)参保人没有办理转诊手续外地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还可以报销吗?
答:也可以报销。但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转珍手续的,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可申请报销,但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到国内我市社会保险机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可申请报销,但报销比例降低40个百分点。
四、有关参保
(一)少儿医保并入住院医保的规定适用于哪些人群?
答:少儿医保并入住院医保采取自愿参保的原则,适用范围为:全日制大学生(含大专)、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经本市教育、卫生、民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幼机构、小学、初中、高中、中专、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特殊学校在册少儿,其中非本市户籍少儿其父母任一方应正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并满一年以上、未入学入园或在市外定居,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已参加家属统筹医疗的少儿不再参加住院医保。
(二)无法提供本市计生证明的少儿是不是也可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答:可以。但这部分人不能享受财政补贴,其医疗保险费需要全部由其个人或家庭缴纳,以2010年为例,其要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为374元(3894×0.8%×12月)。
(三)少儿医疗保险并入住院医疗保险之后,在校大学生是不是也改为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答:是的。原符合规定参加少儿医疗保险的在校大学生现在全部转为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四)少儿医疗保险并入住院医疗保险之后,其原来的参保手续有什么变化?
答:
1、在本市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少儿仍然统一由其所在学校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具有本市户籍未入学、入园或在市外定居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提供居民户口簿、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托收银行账户存折、本市计生证明,非本市户籍的少儿还需提供父母任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的证明。
2、在校大学生仍然统一由其所在学校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并由本人提供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托收银行账户存折,其医疗保险费将直接从其提供的银行账户中扣缴。
(五)少儿和大学生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后,其缴费是按月缴费还是按年缴费?
答:少儿医疗保险并入住院医疗保险之后,其缴费仍然按年缴交,即每年的9月份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缴费12个月的医疗保险费,缴纳之后,当年9月至第二年8月期间不需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因为财政的补贴是每年拨付一次,因此,少儿医疗保险并入住院医疗保险之后,缴费仍然按年缴交。
(六)非在校在园的少儿如何计算缴费时间?
答:在申报月份的19号(含19号)以前申报的,从申报月开始计算到次年8月份,统一托收时间为申报月。在申报月份的19号后申报的,从申报月的次月开始计算到次年8月份,统一托收时间为申报月的次月。
第五篇:农村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农村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1、什么是农村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凡户籍在该地,出生90天以后的农村居民及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均可参加(没有年龄上限)。另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的人员不必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范本,不仅在国内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而且在国际上得到好评。
2、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历史
在1974年5月的第27届世界卫生大会上,第三世界国家普遍表示热情关注和极大兴趣。联合国妇女儿童基金会在1980~1981年年报中指出,中国的“赤脚医生”制度在落后的农村地区提供了初级护理,为不发达国家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提供了样本。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把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
合作医疗在将近50年的发展历程中,先后经历了20世纪40年代的萌芽阶段、50年代的初创阶段、60~70年代的发展与鼎盛阶段、80年代的解体阶段和90年代以来的恢复和发展阶段。面对传统合作医疗中遇到的问题,卫生部组织专家与地方卫生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题研究,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1996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指出:“现在许多农村发展合作医疗,深得人心,人民群众把它称为“民心工程”和“德政””。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三农”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全局性的根本问题。而不解决好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就无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际,也谈不上现代化社会的完全建立。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也已表明,在农村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到2010年逐步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
农村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我国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3.91%,农村医疗保险,可以使广大农民享受到农村医疗保险社会保障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参合农民可以选择不同医院就诊,一般采取就近原则,选择不同医院的报销比例也有所不同,一般对住院患者的报销比例比较大,可以分为慢性病、特殊病种、意外伤害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报销比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病致贫、因病反贫的情况。
二、农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1、报销比例
(一)住院、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
档次 项目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医院 二级
医院 三级
医院 州外公立医院
第一档 起付线金额 不设 30元 50元 100元 200元 200元
报销比例 70% 70% 65% 60% 50% 50%
年封顶线金额 住院:50000元; 门诊慢性病:3000元
第二档 起付线金额 不设 30元 50元 100元 200元 200元
报销比例 80% 80% 75% 70% 60% 60%
年封顶线金额 住院:80000元 门诊慢性病:5000元
(二)普通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金额,报销比例:
档次 项目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
医院 二级
医院 三级
医院
第一档 报销比例 70% 70% 65% 60% 50%
年支付限额 200元
第二档 报销比例 80% 80% 75% 70% 60%
年支付限额 300元
(三)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城乡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定点医疗机构定额补偿,医疗机构不得再向参保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县(市)、顶效开发区,孕产妇住院分娩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不足部分再由城乡医疗基金给予补偿。上述资金合计补助数不得超过下列补偿标准:
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州外公立医院
平产 500元 1000元 1200元 800元
难产 800元 1500元 1800元 1000元
剖宫产 1200元 2000元 2500元 1200元
对参保孕产妇出现严重产科并发症(如产科大出血、重度子痫前期和子痫、子宫破裂等)导致医疗费用不可避免地超出补偿标准的特殊病例,由医疗机构书面专题报告产妇所在县(市)、顶效开发区社保经办机构,说明理由,并提供病历复印件,参保的孕产妇超出部分全部由城乡医疗基金报销,若无正当理由,超支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确保所有城乡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不花钱。
一产多胎,从第二胎起,在原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胎增加30%的补偿。
二、部份特殊疾病报销比例
(一)儿童(14周岁以下)白血病(儿童急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房、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在黔西南州内定点医院(三级以上)住院治疗,医药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免费治疗。经审核同意转院至黔西南州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报销。
(二)宫颈癌、乳腺癌。在黔西南州内定点医院(三级以上)住院治疗,医药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免费治疗。经审核同意转院至黔西南州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报销。
(三)慢性肾功能衰竭。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含门诊透析治疗),在黔西南州内定点医疗机构按90%的比例报销。经审核同意转院至黔西南州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
(四)白内障。参保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术,城乡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定点医疗机构定额补助,每例(单侧)患者1600元,医院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如患者要求提高晶体标准,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并填写申请书,患者签名备查。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术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不足部分再由城乡医疗基金给予补偿。
三、器官捐献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对于捐献器官的参保人员,捐献器官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按100%的比例报销
四、参保患者在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比例
参保患者在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和《国家基本药物贵州省增补药品目录》(黔卫发〔2011〕46号)中药物,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药费按100%的比例全额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