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北京和吉林省也开始放宽二胎
北京和吉林省也开始放宽二胎政策啦!京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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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09: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大脸女生 于 2011-3-30 09:09 编辑
以前京籍独生子女夫妇生育二胎时,如果女方未满28岁,或者距离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4年,只要符合其中一个条件都要征收相应的社会抚养费,现在这一政策被放宽,在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征收社会抚养费。
记者3月29日从北京市人口计生委了解到,《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修改条例已正式出台。修改办法规定,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女方生育时不满28周岁,并且距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4年”两个条件均要满足,才对其征收相应的社会抚养费,而修改前,两个条件满足其一即征收。
吉林省“二胎”政策将放宽 再婚夫妇可要二胎
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议案》。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于洪才受省政府委托,就有关情况向大会做说明。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吴佩军在会上,也作了相关审议意见的报告。
关于再生育政策
第三十一条 两条农村政策扩大到城镇
原条例: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修改: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两条: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新增的两条,原为农村再生育政策,此次被扩大到城镇。
于洪才:这两项内容是1988年地方性法规规定在我省农村实行的内容,这样的家庭数量虽少,但可以解决部分无子女的孤寡老人和伤残军人赡养及后顾之忧问题。这次修改是将农村政策扩大到城镇,逐步实现生育政策城乡一致。
第三十二条 夫妻双方住边境县(市、区)三年以上的可要“二胎”
原条例: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夫妻一方的同胞
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修改:1.扩大了享受此项政策的人群,即增加了原条例两类人群的“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子女”享受此项政策;2.在原本的5类情形的基础上,将“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两条删除,扩大到城镇范围后,又增加一条:居住在边境县(市、区)的。
于洪才:我省有10个边境县(市、区),分布在延边、白山和通化三个市州。由于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开始,边境人口逐渐减少,且都是老弱病残,对边境人口安全、社会治安等造成严重影响。与我省毗邻的黑龙江省此项政策已经实行九年。完善边境人口生育政策,对维护边境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优化人口结构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吴佩军:“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建议将“女方”修改为“独女或双女户”;“居住在边境县(市、区)的”建议对居住期限等有所限定,时间以三年以上为宜,避免通过临时性的户口迁移达到超生目的。
注:我省10个边境县(市、区)分别为:图们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安图县、集安市、长白县、抚松县、临江市、白山市浑江区。
第三十三条 再婚夫妻各有一个子女 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原条例: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一方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离异有两个以下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修改: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于洪才:此条是对再婚夫妻生育政策的调整和放宽,主要是考虑无子女一方的生育权和新组成家庭的稳定。据目前统计,以上两种情况可能生育的约为1.1万人,不会对我省造成出生人口的压力。
第三十七条 第一个子女患白血病需骨髓移植 可要“二胎”
原条例:(概述)农村村民第一个子女是残疾儿申请再生育的,城镇居民申请再生育的审核程序;以及前款规定外的其他人员申请再生育的审核程序。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但是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修改:增加一款:“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再生育证明。”
于洪才: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外,还确实存在极特殊情况需要再生育的,例如第一个子女患白血病,医学上认为需要再生育一个子女,为其通过骨髓配型、移植实现救治的。
关于委托执法
第七条 由专门机构负责征收社会抚养费
原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修改:第一款之后增加“征收社会抚养费、实施行政处罚,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专门机构负责”的内容。
于洪才:多年来,我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存在调查难、取证难、执行难的问题,当年征收率仅为40%左右,还有大量的陈欠征收不上来。
为了加强这方面工作,一些县改变由委托乡镇执法为县级行政部门集中执法。目前,我省有32个县已经成立执法大队,一般由法规科长任队长,其余人员为各乡镇执法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执法效果非常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执法的规定,在此条增加相关内容,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
其他 拟取消征收早育社会抚养费
此外,记者也注意到,条例拟取消对早育的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
对此,于洪才表示,国家人口计生委倡导尽量缩小和减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范围和对象,将违反法律法规多生育子女的作为征收重点。因此,这次修改提出取消了对早育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有关条款。
■新闻延伸
条例为何要修改?
据了解,吉林省计划生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制定于1988年,中间经过两次大的修订。2002年,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重新制定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于洪才在说明中,肯定了《条例》对“稳定全省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作用。他也提供了一组数据:2010年底,全省人口出生率为6.53%。,自然增长率为1.98%。,分别比2001年降低了0.86和1.11个千分点。
同时,他也提出了修改《条例》的四点原因:一是法规中的一些行政审批权限根据省政府要求已经下放,而法规未作相应修改;二是由于机构改革,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职责发生了变化;三是根据我省实际,生育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四是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
记者了解到,从2003年起,吉林省城乡人口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越过了10%的标准线,按国际通行标准,我省已进入老龄化社会。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不少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都提出放宽“二胎”政策,进而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此外,部分省市也陆续修改计生政策,放宽“二胎”政策。
条例修改过程
2010年初,按照省人大和省政府立法计划及清理地方性法规的要求,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着手开展对《条例》的修改工作。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形成初稿。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核时,先后征求九市州政府和长白山管委会以及三十二个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召开了协调会。于洪才说,在充分吸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这个议案。
2011年1月5日,省政府召开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议案》,并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收到省政府议案后,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先后征求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9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和180位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召开了有专家、学者和立法咨询员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结合2010年委员会对外省的学习考察及对辽源、四平等市所进行的立法调研情况,3月15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五次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会议同意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3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听取和审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议案》。
3月29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吴佩军在会上也作了该议案的审议意见报告。在报告的最后,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后,通过媒体或在网络上发布修改条例的议案,广
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相关链接
放宽“二胎”政策成全国两会焦点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有不少代表委员呼吁放宽“二胎”政策。
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冬玉在提案中提出,应实行“单独二胎”政策。
“我已经是第四年提出这个建议,希望生‘二胎’的政策在全国推广,而生三胎的政策则应当禁止。提倡生一个,允许生两个,不许生三个。”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疾呼,应该从今年开始调整独生子女政策,凡有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家庭放开“二胎”,用三到五年时间,全面实行这个政策。
在两会上,这一话题迅速引起舆论的高度关注。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分析,支持放开“二胎”政策的网友超过了一半,网民认为按独生子女的年龄有计划有步骤地放开,更符合人的正常生理规律。
全国政协委员、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王玉庆回应说,国家计生部门正在考虑对计划生育政策作出调整。他个人认为,“二胎”政策到“十二五”末期可能会放开。
“二胎”政策一旦放开会不会导致人口暴涨?王玉庆认为不会。他说,现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人口出生率都在下降,特别是本地常住人口。因为现在养一个孩子的成本高了许多,且年轻人的观念也在发生变化。这也符合国际规律,生活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不需要政府控制,人口自然会下降。
新文化报 记者 王小野
第二篇:能放宽二胎生育吗?
能放宽二胎生育吗?
就前段时间热议的“放宽生育二胎”问题,有许多人表示赞同。他们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很多将出现劳动力缺乏的情况,需要补充人口;独柴难烧,独子难教,感觉一个孩子实在是太娇气、太孤单了,不利于培养孩子团结互助的性格,现在好多独生子女根本就搞不明白哥哥、姐姐、弟弟、妹妹意味着什么,不知道什么叫做“分享”;心理需要”。
为何我国要实行计划生育?
历史的足迹——新中国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封建社会“多子多福”的传统观念影响深远。1953年全国人口普查,出生率上升到37.0%。,亡率下降到14.0%。,自然增长率创下23.0%。的新高。这表明,在短短的3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我国人口再生产类型就完成了由高出生、高死亡、低增长向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的转变,随后迎来第一次生育高潮。这种情况引起了党和政府的关注,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八大三次会议(扩大)的讲话中,提出抓人口问题“三年试点,三年推广,四年普遍实行”的设想,展露出新中国人口政策的雏形。1957年7月5日《人民日报》发表了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分析了人口增长过快同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主张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曾受到毛泽东等中央领导同志的赞扬。但是,1957年反右派斗争一起,将适当控制人口增长当作马尔萨斯人口论批判,进而形成了“人口越多、劳动力越多、积累越多、发展越快”——人口越多越好的理论教条,人口问题成为无人敢于问津的“禁区”。虽然20世纪60年代前期,中央领导同志和有关文件曾提及控制人口和实行计划生育,但没有真正贯彻下去。在10年“文革”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处于停顿、半停顿状态。
进入20世纪70年代,全国人口突破8亿。面对严峻的人口形势,国家开始加大人口控制力度,生育政策也逐步明朗起来。1971年国务院批准《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把控制人口增长的指标首次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1973年提出“晚、稀、少”,强调核心是“少”,遂演变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的生育政策。1978年国家明确提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并将“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写入宪法。1979年12月,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成都召开工作会议,提出“提倡一对夫妇最好生一个孩子„„..这是我国目前人口发展中的一个战略性要求”。至此,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已是呼之欲出。
20世纪70年代后期,面对经济短缺、人口和劳动力过剩的严峻形势,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控制人口增长、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工作者也进行了不少相关研究。1980年3-5月,中央连续召开5次人口座谈会。与会者认为,中国人口太多了,应当尽快将生育率降下来,实行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并对生育一个孩子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如何解决进行了讨论。
关于会不会引起孩子智力下降问题。民间说,老大憨、老二聪、老三灵。是不是这样呢?经过查阅资料和论证,大家认定,生育孩子次序同孩子聪明不聪明没有必然联系,民间的说法缺乏科学根据。民间的说法同过去多生多育有关,因为生育的子女多,老大就担负着协助父母照料弟弟、妹妹的任务,表现出宽容大度,带有憨厚的劲头儿;后边的弟弟、妹妹就显得更活跃一些、聪明一些。
关于会不会引起人口年龄结构老化和劳动力不足问题。座谈会气氛热烈。有的主张,生育一个孩子的时间可以搞半个世纪、一个世纪,以解决我国人口严重过剩问题。有的认为,长期实行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会带来劳动力短缺、老龄化严重、社会负担过重等社会问题。笔者在起草报告中提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主要是要控制一代人的生育率,因为控制住一代人的生育率,也就自然控制了下一代作父母的人口数量,因而主要是未来二三十年的事情。这样,既使人口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又使人口老龄化不致过于严重。将来可以通过生
育政策的适当调整,避免老年人口负担超负荷以及劳动力不足问题的发生。
关于会不会出现“四二一”结构问题。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会不会造成老年人口为
四、成年人口为
二、少年人口为一的“四二一”代际结构呢?首先,老年人口为四不可能普遍存在。按照年龄级别死亡率U形曲线分布,每年每个年龄组均要死亡一定数量人口,老年人口年龄组死亡率要更高一些,二三十岁为人父母者不可能全部活到60或65岁以上。那么“二一”呢?只有独生子女结婚后又生育一个孩子,才具备形成“二一”的条件;如果实行独生子女结婚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二一”也就失去了产生的条件。因此,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在某些家庭可能出现“四二一”代际结构,但不具有普遍性,整个社会是不可能形成“四二一”结构的。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生育政策的基本点是: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两个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不论哪种情况,都不能生三个。少数民族也要提倡计划生育,要求可适当放宽一些。可见,1980年中央正式提出以提倡生育一个孩子为主要标志的生育政策,绝不是“拍脑袋”的产物,而是经过了认真讨论和论证,对其实施结果进行了深入研究,是符合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抉择。此外,座谈会还讨论了人口素质、人口性别比、人口城市化、人口民族构成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30多年的实践证明,当时对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判断是正确的,制定的政策是成功的。这样说,并不意味着我国的人口政策已经尽善尽美了,包括人口政策在内的任何政策,总是要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进入低生育水平阶段后,人口政策也应适应变化了的情况,与时俱进地进行调整。
当前的选择——我国可以实行“三步走”的人口发展战略:第一步,把高生育率降低到更低水平以下,实现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转变,这一步已在1992年完成。第二步,稳定低生育水平至人口零增长,同时注重人口素质提高和结构调整,预计这一步可在2030年前后实现。第三步,零增长以后由于人口的惯性作用,总体人口将呈一定程度的减少趋势,届时再依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资源环境状况,作出理想适度人口的抉择。这里所说的“理想适度人口”是全方位的,不仅人口的数量是适当的,而且质量是较高的,年龄、性别等的结构是合理的,同资源、环境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是相适应的。
当前我们正处在人口发展战略的第二步,如何走好这一步?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可表述为: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实行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调整人口结构相结合,实现人口与资源、环境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此,应制定包括人口自身变动、人口与发展在内的全面发展的人口政策,逐步实现由人口数量控制为主向数量控制与质量提高、结构调整并重转变,最终过渡到以质量提高和结构调整为主的人口政策。
但今天越来越多的家庭希望要2个孩子,一方面是仍然残存的传统影响,一个家庭总希望能够有一个男孩子延续香火;另一方面,许多有经济能力的家庭,希望能够给孩子塑造一个有伴的成长环境。
据统计显示,想要二胎的中国家庭,往往占据了中国社会等级的两个极端,即收入偏低的农村人口和收入居高的富裕阶层,只不过他们选择的方式不同。以往农村为了生二胎而不得不成为“超生游击队”的现象,在城市里不可能出现;而动辄数千数万元的二胎准生证,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不算是经济负担。
其实,富裕阶层或名人的多胎现象早已为人熟知。在培养“事业接班人”的动机下,企业主往往坚持一定要儿子,有一个儿子还希望要两个。即使是征收高额的社会抚养费,具有支付能力的他们也丝毫不在乎。
这种情况在全国其他地区的高收入人群中也很典型。这些在影视圈、高等院校、商业机
构中的高收入人群,在生育多胎的时候,也试图不违反法律,他们中有许多人采取的办法是或同境外人士结婚,或干脆自己就获得了国外“绿卡”或国籍。
另外,借出国机会在国外生育,令孩子自动获得外国国籍以规避国内计生政策的,也是目前部分高收入人士利用的方式之一。
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所前所长李伟雄认为,介于目前高收入阶层的人数较少,这样不违法的“超生”在数量上对人口数量控制几乎不会产生影响。但他也同时承认,由于高收入阶层受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很容易对普通民众造成示范作用,破坏了政策法规的公正和平等,甚至引发局部事态失控。据了解,一些地区就是当地基层干部和企业主首先违反计生政策,引起超生现象开始在当地蔓延。
目前对于二胎生育,我国不同地区、不同省市所制定的条例有所不同。例如广东省对再生育一胎子女作出以下规定:
1.经地级以上市病疾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一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两个以内(含依法收养)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3.再婚夫妇,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5.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6.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7.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所以现在完全放宽二胎生育是不可能的,但也许会有这样的一天到来!
第三篇:对放宽单独二胎政策的一些想法
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作业
题 目 对放宽单独二胎政策的一些想法
课程名称 法学方法论 专 业 法律硕士 年 级 2013级 学 院 法学院 日 期 2013年12月6日
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处制
对放宽单独二胎政策的一些想法
此次十八大的《决定》中做出的改革指示,我个人比较关心也比较感兴趣的是开放“单独二胎”的政策。一来,作为一个即将进入家庭生活的青年人来说,生育问题一定是我们之后非常关心和必须面对的问题;二来,作为世界上第一大人口国,我党作出的这一人口生育政策的改变也不得不让人注意和思考,它到底会给我们的社会带来怎样的影响,我们该如何去适应这一改变,这些都是要深思的。下面我谈谈我的一些看法。
一、政策的解读
这次生育政策的改革被人们称为放开“单独二胎”政策,在《决定》中的原文是这样规定的,《决定》第四十六点第三项规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意味着今后夫妻双方只要一方是独生子女,那么便可生育两个孩子。这是在确定和肯定计划生育仍为基本国策的前提下提出的,即我们仍将计划生育政策作为基本国策,坚持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理念,要保证人口的数量在社会资源承受能力之下,人口的素质能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在这里提出放开“单独二胎”政策,仍是在原来的生育政策的基础上作出的调整(因为仍要坚持计划生育),只不过是在原来紧缩的生育政策上划开了一条渠道,给具备条件想多生的夫妻放开了限制,拥有了更多的自由选择权。我们都知道政策的发布与法律的颁布根据其内容和目的的不同,其性质也是有所差异的,有的政策内容是倡导性的,鼓励人们去做一些事情,比如环境保护政策提倡的节能减排政策,就是提倡人们节约资源低碳环保的生活的;有的政策内容是限制性的,禁止人们去做一些事情,比如对公款消费的制约政策,就是禁止权力人员利用职权去挥霍公款的;有些政策内容是权利宣告性的,告知人们权利存在、行使方式及维护手段,比如此次关于单独开放二胎的政策就是如此,告诉那些具备条件想生二胎的夫妻即将获得合法生育二胎的权利。做这样的政策性质上的区分是有必要的,因为这关系到对政策的解读方式的不同,带来的结果也将是不同的,如果将此次开放单独二胎的政策解读为一种倡导性的政策,认为是鼓励有条件的夫妻都去生二胎,既是不符合实际的,也是严重偏离中央制定该政策的初衷的,很可能会造成国家人口的新一轮快速增长,加重社会负担。国情的不同,使我们无法也不必像一些低出生率的欧洲国家一样鼓励生育,我们不面临劳动力和军队战斗人员短缺危机,相反还有安排就业和军队编制缩减的问题,但与那些国家一样,我们即将面临在上一轮人口高速增长之后带来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因此,适时调整生育政策,改善人口结构,是有必要和可行的。
二、现行生育政策及其影响
现行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在“只生一个”的基本中心点上,对生二胎其实也有详细的放宽规定,即在严格的“一个”政策下,还是有一部分人“享受”到了二胎生育权的照顾的,这次的单独二胎开放,只是把这一部分人的范围给扩大了。根据2011计划生育新政
策,符合如下几种规定的才可以申请二胎: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另外,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依照中国计划生育新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如此详尽的二胎生育政策,不得不说在计划生育大政策的框架下,政策的制定者还是结合了一些实际情况的,对特殊情况作出了特殊的规定。但这种政策的修补在面对我国如此巨大的人口基数的情况下,其作用也是有限的,加之长期的“只生一个好”的政策宣传,及世纪80-90年代对计划生育工作近乎严苛的执行,还有如今社会生存压力的剧增及生育观念的转变,我国的人口数量得到了一定的控制。据统计,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国少出生人口4亿多人,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及青年人对工作岗位的需求。如果人口
增长过快,那么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生产力和有限的资源条件下,整个国家人民的生活水平可能要降低不少,生存行为对于自然环境施加的压力也会陡增,生活幸福感当然也是随着降低。
但紧张的生育政策带来的不利后果也正在显现,首当其冲的就是人口老龄化问题。我国的人口结构在经历了一个年龄发展周期后逐渐出现了老龄化问题,有“未富先老”的趋势,对我国薄弱的社会福利资源及公共医疗、服务行业就带来了严峻的挑战,这么多的老人该怎么安排他们的生活,生了病医疗资源够不够照顾的到,保险制度是否容纳了绝大部分的老人让他们的晚年有所保证,倘若第二代独生子女夫妇的下一代还是独生子女,到了第三代就可能出现一对年轻人赡养12位老人的局面,他们所面临的压力是巨大的,这些都是问题的所在。其次,计划生育政策除了我国人口的年龄结构的偏差,也导致了人口性别结构的失调,男性出生率高于女性,大量男性无法从国内找到妻子,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性。再者,大量的独生子女家庭要承受“失独”的风险甚至痛苦,又该有谁来为这些失独家庭的痛苦买单?另外,对于超生子女的正当权益保护也是计划生育政策实施需要考虑的问题,生育权本是人的最根本的权利之一,繁衍后代,传递文明,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为了后代和他人的利益而剥夺和限制现代人的生育权利,这已经是在理性范围内对人性做出的最大限度的制约了,但是我们的法律法规对于通过“超生”手段来到这个世界上的孩子却有歧视对待之嫌,工作、受教育、迁徙等权利都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有悖于“人生而平等”的原则,也是与我国提倡的和谐社会的宗旨相违背的。最后,原来的二胎放宽政策,越是贫穷落后的地方越放宽的生育政策,会造成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局面,因为人口素质的提高主要还是靠教育,子女多,家庭生养负担就重,投入在教育的资源肯定要减少,人口素质得不到提高,不能对区域发展提供内在动力,相反加重了人口负担,因而看起来会更穷;相反的,越是生养教育条件好、生育愿望低的地方越限制,应而这些地区的夫妻生的少,在单个孩子的教育和素质投入方面就要增加,这类孩子的整体素质自然要高过缺少教育的孩子,无意间构成了一种人口素质的“逆淘汰”。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一区别对待,计划生育政策如果存在执行不利之处,最大的不利之处就是将高素质高学历家庭紧紧控制住,而广大的农村,低收入低教育家庭却没有受到那么严格的控制,甚至政策还对他们有所放松。事实上,计划生育仅仅控制了占人口总数30-40%的城市人群,放弃了庞大的农村群体。当然,这是由于控制策略决定的。城市人口大多数有劳动关系,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身份。如果不执行这种政策,可能遭受来自事业和舆论等多方面的惩处。而农村,最重的处罚就是罚款。他们不受或者较小的受到社会力量的制约。如果在农村只是交钱就可以多生孩子,对于城市和农村在这一政策上显然是不公平的。作为基本国策,存在这么大的执行差异这也是让许多人无法理解的。
三、单独二胎政策带来的改变
如今,开放单独二胎政策,即在全国普遍实行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基础上,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对于改善以上所列举的问题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
长的一个重要因素归功于人口红利,因而我们会担心过低的生育水平将降低经济潜在增长率。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育观念得到了改变,“多子多福”的观念也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对孩子的教育培养投入观念,给予孩子足够优秀的资源才是家庭未来生活的希望,这应当是当下许多年轻的夫妻所考虑的方向,因此,我国的生育率正在降低,长此以往,对社会发展是不利的。开放单独二胎,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减缓人口总量在达到峰值后过快下降的势头,有利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改善人口结构,缓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福利压力、能提供稳定且优质的劳动力,对于不少希望拥有第二个孩子的“单独”家庭来说,这项政策也无疑令人兴奋不已的,政策的放宽,也让很多独生子女家庭有了保障,降低了年轻人以后赡养老人的压力,同时也降低了单独家庭“失独”的风险。在这里要再次强调,这是一项权利昭示性的政策,并不是鼓励性的,给予了想生而又不敢生,但培养精力富足的夫妻一次机会,改善了原来政策上的不平衡,让更多的家庭拥有了生两个孩子的机会,二胎政策的涉及面大大扩展。当然,最终是否选择生两个孩子,还是取决于这些具备条件的家庭自己本身的,因为社会条件和培育观念的影响,很多家庭还是会选择只生一个孩子也是很有可能的。我也相信,如果政策的实施结果是良性的话,那么以后对所有家庭完全开放二胎政策也不是没有可能的,但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毕竟当前我国所面临的人口压力还是非常大的,资源的紧张,制度的不完善都是制约和影响二胎政策施行的重要方面。
四、新政策的配套措施
在开放“单独二胎”政策以后,我们还要考虑的一个方面就是其他相关配套政策的跟进与完善,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因为这一人口政策的改变势必会带来人口的增加,如果还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去应对将来增长的人口,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如果没有相关制度的保障,新的单独二胎政策只怕也会沦为增加社会紧张感的源头。
政策的跟进,首要考虑的恐怕是要做好优生保健准备。當前的独生子女当中,有些接近或达到高龄产妇的年龄,对于这部分人来说,生育是有一定的风险的,更需要做好胎儿出生缺陷防范。现实中,孕前优生检查补助措施只限于农村地区,这一举措对减少农村地区婴儿的出生缺陷的作用是相当明显的,面对当前政策的改变,二胎涉及面的扩大,孕前优生检查的政策也应当相应的扩大,使城市里“单独二胎”家庭也能享受到这一保障政策,这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一个有效且必须的手段。
其次是要做好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应对措施。孩子出生了,要有地方读书,并且要能保障有好的条件去就读,在目前的人口数量下凸显出来的教育资源不足、分配不公的问题已经非常明显,那么面对接下来的受教育人数的增长,政府该如何解决这一矛盾也是至关重要的。和教育一样,人口总数的增加势必会对现有医疗资源造成新一轮的压力,加大对公共医疗的资金投入,抓紧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同样是政府要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在一些人口基数不大的小城市,公共基础服务和资源本来就是比较缺乏的,保障程度可能一直都在基础线上徘徊,新的生育政策一出台,新出生的人口哪怕增加不多,对原本就紧张的公共服务资源的冲击也是巨大的,比如幼托、幼保、幼儿教育等机构就会出现僧多粥少的局面。
当然,还有诸如职场中的育婴福利制度问题,想多生一个了,但是企业能给予支持吗?孩子多了,将来的住房问题也会让家长头疼不已,面对如今的高房价带来的生活压力,很多人不得不选择只生一个来避免教育和生存二者之间的矛盾,政府该如何调控房价,保障民生?现有的法律法规也应当做出调整,比如过去一方是独生子女超生了,面对现在的政策怎么样界定之前这一超生行为?如果划归为合法行为,那么补救措施又该如何进行?在政府机构的组成方面,单独开放二胎势必会造成计划生育部门机构的削减,减下来的这一部分人该如何安排?潜在的问题还有许多,无法一一列举,但敢于直面问题,不回避问题这是执行一项政策所必须的。
作为我们人们群众,对政策的理解和支持也是政策得到充分、正确落实的根本保障,要对接下来所要面对的问题做好预期准备,改进和完善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需要我们所有人的共同努力才能达到的。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社会进步的成果就会显现出来。
第四篇:关于人们对放宽二胎政策看法的调查问卷
关于人们对放宽二胎政策看法的调查问卷
您好,我们是来自新疆大学的学生,为了了解大众对二胎政策的看法,我们设制了如下调查问卷。对于本问卷涉及个人家庭的有关信息,我们会为你们保密,调查原始资料不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因此,您们可按照题目的要求如实作答。对于你们的配合,我们表示真诚的感谢!
1.请问您的性别是
A.女B.男
2.请问您的年龄是
A.20-30岁B.31-40岁C.41-50岁D.51岁以上
3.请问您的教育程度是
A.初中或以下B.高中/中专C.大专D.本科E.研究生以上
4.请问您目前的职业是
A.在校学生B.农民C.个体工商户D.务工人员E.离退休人员F.下岗失业人员G.其他______(请注明)
5.请问您的个人月收入是
A.1000元或以下B.1000-2000元C.2000-3000元D.3000-4000元
6.请问您对“二胎政策”了解多少?
A.非常了解B.比较了解C.略有了解D.完全不知情
7.如果经济允许的条件下,您希望生育孩子的数量是
A.不生B.1个C.2个D.3个或以上
8.放宽二胎政策,您觉得对孩子的积极影响是什么?(多选题)
A.有利于孩子间培养团结互助的精神品质B.有利于孩子在群体欢乐环境中成长
C.有利于兄弟姐妹间培养分享与责任意识D.有利于孩子乐观开朗性格的培养E.其他______(请注明)
9.如果符合二胎政策的条件,您还会生二胎吗?
A.会B.不会C.不知道
10.请问您觉得“二胎政策”的出台时机成熟了吗?
A.成熟了,越快越好B.可先试点放行C.完全不可取D.很难说,以后再看
11.据您所知,以下哪些因素不利于二胎政策的实行?(多选题)
A.养育孩子费用高,一般家庭难以负担B.父母工作压力过大,没有充足的时间C.中国的人口压力大,不利于可持续发展战略D.无不利因素
12.请问您认为开放二胎政策能带来什么好处?
A.增加劳动力B.减轻养老负担及人口老龄化给社会带来的压力
C.相对独生,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发展D.缓解男女性别比例不平衡的状态E.其他_________(请注明)
13.权衡利弊,您认为是否应该开放二胎政策
A.利大于弊,支持B.弊大于利,反对C.利弊相衡,保持中立 D.不关心,随便
第五篇:北京怎样办申请二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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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怎样办申请二胎手续
核心提示:北京怎样办申请二胎手续?北京申请二胎的手续首先应向双方单位(无工作单位人员应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所需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历次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结婚证等,更详细的办理手续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北京怎样办申请二胎手续?
1、符合政策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须向双方单位计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单位进行核实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女方持双方申请、女方《户口本》、《结婚证》及有关材料(“病残儿”带诊断证明、病历;“双独”带双方父母单位及双方单位人事部门证明;“收养后双孕”带收养子女证明及妊娠证明;“再婚”带历次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到女方户口所在街道计生办申请办理。(注: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3、街道计生办审核后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由女方单位填写,男女双方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当事人交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生育服务证》工本费5元。
4、街道计生办初审签署意见后,将“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及有关材料送区计生委审批。
5、区计生委在“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返给街道计生办,由计生办交给女方单位转交当事人。要求单位对当事人发放宣传材料并记录。
6、已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户籍地发生变化后,迁入地街道计生办为其办理变更登记,在《生育服务证》第三页副页背面及变更登记栏中盖章。
7、办理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如配偶死亡或离异的,原《生育服务证》作废(女方已怀孕的除外),女方单位(居委会)收回,交原核发《生育服务证》的计生办予以注销(如发生户口迁移并已进行了变更登记的则由新迁入地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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