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建筑安装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建筑安装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只指×××建设工程项目结算的管理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所有工程项目。
二、目的
是通过遵循规定的控制原则和执行既定的工作流程,将项目总投资和单位成本控制在工程预算或工程合同造价的目标范围内。工程结算是反映建设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最终效果的文件。并负责对建设项目管理的工程现场签证与设计变更工作的参与、管理与审核。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工程结算管理,确保工程结算的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办法:
三、职责
1、工程造价人员负责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增减现场跟踪,负责核定现场增减工程量的真实性,工作内容、数量及范围。
2、施工合同的相关造价条款的拟定,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相关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负责并积极参与工程项目相关的会议等工作。
3、工程款计量支付的确定,审定工程款支付申请,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建议,提出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的优化建议。
4、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成本控制,负责核定现场工程设计变更、施工工作量鉴证的造价管理。配合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和专业工程师核定拟鉴证的工程量。协助建设单位进行投资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竣工决算的编制。
四、程序:
1、收集资料做好工程设计概算审核前期工作.清理设计概算图纸、核减造价相关文件、材料价格控制等资料。
2、参与工程合同恰谈中相关造价条款的拟定,合同价款的确定是否合理。
3、实地进驻施工现场,跟踪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增减工作量的核实管理。
4、负责并积极参与工程项目相关的会议,及时掌握工程施工动态情况。
5、下达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做好竣工结算的时间和资料完善标准。
6、协助建设单位的项目经理和领导处理另时决定造价方面的任务。
五、要求;
1、工程竣工结算施工单位应提供的资料文件:
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投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等有关协议(如优良奖、提前工期奖)及相关证明;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甲方批准管沟土方开挖方案、现场道路、临时用电平面图及材料明细)。若实际发生变化还应作签证,图纸会审和设计变更;有关的隐蔽记录:土方隐蔽记录(应有平面图、剖面图,并标明现场标高和槽底标高附影像图片资料);施工用水、电的单价和数量。甲方供材明细(包括规格、数量、单价、使用部位等)乙方购材价格签证单。主要乙方购材的规格、用量明细。外包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中间交工工程验收证明以及施工甩项工程建设确认证明文件的说明。若图纸变更太大,应结合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等内容重新绘制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2、施工单位送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的要求:
结算资料作为施工单位编制决算书的依据,同时也是建设单位审核批准进行审价的依据,因此,施工单位送交完整的结算资料非常重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结算资料大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施工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变更记录、工程签证;工程预算定额、取费定额及调价规定;甲供材清单、主材确认单价;竣工图;工程结算书;有关施工技术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其他相关资料。
3、施工单位桔算资料上报期限和确认部门:工程中交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业主方提供中交结算的完整资料,否则,拖延结算时间所发生的责任由总包单位负责,同时业主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同样日期上报完整的工程结算审核资料(施工单位上报完整的工程结算审核资料要加盖单位公章)。施工单位上报完整的工程结算审核资料首先经过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审核确认鉴字方能生效。建设单位审查确认鉴字生效后的工程结算资料报到造价中心方能接收。工程结算审核资料必须按国家规范进行编制,杜绝工程结算高估冒算,凡是工程结算高估冒算单位要给予经济处罚。审核期间施工单位工程结算经济人员要协助配合建设单位审核。为避免事后的相互争执,施工单位在送交结算资料时应当在结算报告上分别写明送审资料的编号、名称、页数及送审结算总额,并写明“送审资料齐全”,并要求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人员签收或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六、其他: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经济鉴证的要求:工程项目原则上按施工图组织施工,不得任意更改。发生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情况 或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方能实施签证。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由建设单位项目经理、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和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共同签证,严禁事后补签。现场签证必须在确保工程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方能实施签证。现场签证程序,现场签证单由施工单位报送,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盖章后,报项目公司项目部。现场签证单由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和项目经营复核,报本规定的相应权限人审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包含在合同中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变化导致工 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发包单位在施工合同之外,委托承包单位施工的零星工程。
现场签证价款确认原则,合同价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已有与变更工程相同的单价,应按已有的单价计算;合同价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没有与变更工程相同的单价时,应按相类似项目确定变更价格;合同价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价时,应由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编制 补充单价由工程监理、项目工程师和项目经营管理人审核后确定。现场签证审批权限,批准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经理。签证要求:项目工程师必须认真核对签证工程的施工时间、工作内容、发生原因、发生的工程量、工日数、材料材质规格、机械台班数、签证所发生的费用及其承担费用责任方。特别是对签证发生 的原因及责任单位的交待应当详细明了。项目经理不得签署 “情况属实”或”工程量属实”等类似模糊意见,必须签署实测、实量后确切内容、数字。
施工单位编制现场经济鉴证单的要求:按建设单位规定的表格填写;变更增减工程量要真实;鉴证单统一编号、时间和日期要和主体工程合同相符。隐蔽工程要附图片和影像资料。上报建设单位现场经济鉴证单必需是没有涂改的原件,现场经济鉴证单笔迹必须是原始件,否则,不予受理,造成经济损失后果一切由施工单位自负。现场经济鉴证单的工程量相互矛盾和含糊不清建设单位视为零增减。现场签证时间要求;正常的现场签证单要和实际发生增减工程量同步进行,决不允许事后回忆以及补鉴。应在权限签字人共同签署完成后,通知施工单位开始实施。附:现场经济鉴证单表。
七、补充:×××建设工程结算资料完善时间工作安排。
×××建设工程是我单位重点投资项目工程,控制工程投资,节约工程成本,加快工程竣工结算,工程施工现场资料收集,整理,完善好坏直接影响到后面结算快慢的关键.为了保证竣工(中间交工验收)达到按期结算,特重申和田河气田地面建设工程结算资料完善时间和要求。
1、×××建设工程所有施工工程结算资料要如下时间提供,每月15日至18日为提供施工现场经济鉴证日期(含设计变更联络单,中间交工验收)也是办理现场核对工程量和签字的时间.过期建设单位不予认可,经济损失责任由造成方自负。
2、每月15日至18日是提交上一个月施工现场经济签证工作量时间.提交施工现场经济签证工作内容必须符合×××建设工程办理工程施工合同内允许增减工程量(含设计变更联络单,中间交工验收)现场经济签证的要求。现场经济签证单由施工单位编制,按建设单位要求的格式制作以表格形式,本月发生的施工现场经济签证工作量(含设计变更联络单,中间交工验收)放在次月办理.本月时间只办理上个月全部施工合同中允许增减工作量的现场经济签证(含设计变更联络单,中间交工验收)手续。
3、现场经济签证手续的办理程序,施工单位将增减工程量现场经济签证单(含设计变更联络单,中间交工验收)制成表格形式报送到现场监理.现场监理核对完,并在现场经济签证单上签字并附有证明理由,.4、工程监理签字完善后,报送到建设单位工程项目部,由项目部现场代表确认,并附同意增减工程量的理由和签字手续。在施工现场经济签证的工作中,建设单位工程造价中心人员有建议权,在每月15日至18日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实地了解,核实工程增减的工作量以便于为将来工程竣工结算做好前期基础工作。
5、施工现场签证资料报送工程造价中心必须一份完整资原始料.现场经济签证单手续要逐月办理完,立争做到:施工工程完,现场经济签证资料完,工程竣工完,工程竣工结算完.回忆资料和过期资料不予确认,现场经济签字单要附上工程预算造价金额(让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做到心中增减工程量有数,但估算金额并不是工程结算最终金额)。
6、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现场经济签字单要同时要付资料收发台帐,便于确定清单,资料移交和办理确认签证要在台帐上签字。便于确定资料办理时间.
第二篇: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明确结算工作程序,提高结算工作质量,规范结算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结算管理办法包括项目经理部与业主的结算、项目经理部与各工区或班组的结算、项目经理部与上级监管单位的结算、集团公司与分(子)公司或合作项目的结算以及项目经理部与各材料供应商、机械租赁商等的结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工程项目结算工作。
第二章 项目经理部与业主工程结算
第四条 中标通知书下发后,经营开发部负责召集承包合同交底会,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就投标过程的标书所包含施工内容、施工界限、施工方案、质量、安全目标、定额套用、费用计取、付款、结算条款、投标承诺、优惠让利等内容进行全面交底,交底内容要有书面记录。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交底及设计图纸,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清单量与设计量的核对工作。对于清单漏项、漏量的内容,要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项目业主。
第六条 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的合同管理部应及时收集和整理与结算有关的各种资料,包括设计变更、材料代用、甲方委托、现场签证、图纸会审纪要、往来文件、业主供料(如果有)合同等,上述资料应当分别编号、分类管理,并建立登记台账。
第七条 工程内业资料签证由项目经理部工程部办理,对工程变更、材料代用、新材料、新工艺、施工方案变化必须及时向监理工程师办理签证手续,完成签证后交合同管理部。
第八条 工程变更,应按合同约定的方法及时办理申报资料。合同未明确约定的,要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及其它相关规范要求,及时完成变更工程单价申报工作。
第九条 发生工程索赔事件,由工程部现场技术人员写出书面情况说明,项目总工程师审批后,合同管理部依据说明并对照承包合同向业主提出索赔意向,随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详细调查,了解情况,进行费用估算,提出索赔报告。
第十条 合同管理部在施工过程中要积极、主动与监理工程师及业主业务人员联系,及时取得业主认可。
第十一条 计量支付报表由合同管理部依据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双方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进行编制,项目总工程师审核,项目经理确认,报业主审批。
第十二条 业主批复的计量支付报表必须在3日内报分(子)公司同时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结算情况建立统计台账。
第十三条 劳务合作施工项目对业主的结算报表由甲方代表报集团公司。
第三章
项目经理部与各工区或班组的工程结算
第十四条 结算依据
(一)项目部与监管单位签订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
(二)项目部与各工区或班组签订的劳务承包施工合同;
(三)项目主管领导审核的“工程结算审批表”;
(四)项目部材料管理部门出据的材料核销单,要求有材料申请领用数量、审批数量、实际领用数量、节超数量、调拨单价等;
(五)项目部机械管理部门出据的机械使用运转记录等;
(六)工区或班组完成的工程量计算书。
(七)完工结算时还应有“工程完工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 结算原则
(一)结算的工程必须有业主认可的有效签证;
(二)工程结算数量不得突破与业主计量结算数量;
(三)材料结算数量不得突破结算工程量的定额消耗量;
(四)结算应附详细的结算凭证,结算单价以合同约定单价为准;
(五)结算单须有结算人、合同负责人、项目总工、主管副经理、项目经理、财务人员及结算对方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结算要求
(一)与业主结算未完者不得进行闭口结算;
(二)单位工程未完工者,过程结算不得超过已完成数量,全部完工一并结算;
(三)结算由项目专职结算人负责编制,合同负责人复核,总工程师、主管副经理审核,项目经理批准,财务人员及结算对方签字确认。结算单格式见“工程结算单”(表2)。
(四)工程结算资料在编制、审核、确认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向外透漏信息或将其交给被结算方,违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 分包工程完工决算
(一)分包工程完工后,办理完工结算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分包工程完工结算书包括:封面、工程结算审批表(表 1)、工程结算单(表 2)、工程完工验收报告(表3)、工程完工结算对比表(表 4)、完工协议书(按原下发的样表执行)。其中表4为内部资料不与分包单位见面。
第四章
集团公司与分(子)公司的结算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与分(子)公司的结算依据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目标责任书》及相关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过程结算以分(子)公司所属各项目当月完成统计产值为准进行结算。工程竣工后以业主终期计量支付报表为准进行最终结算,费用缴纳方式按照财务资金部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务合作施工项目依据施工承包合同进行结算,施工承包合同应明确双方责任、管理费比例、基数及缴纳时间、缴纳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与劳务合作施工方的结算由集团公司依据项目施工统计产值和业主终期支付报表进行过程和最终费用结算,财务资金部列转项目经理部进行账务处理和成本核算。
第五章
项目经理部与上级监管单位的工程结算
第二十一条 上级监管单位与项目经理部之间的结算,依据工程承包合同书或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及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结算。
第二十二条 过程结算以当月统计产值为准进行结算。工程竣工后以业主终期计量支付报表为准进行最终结算,费用缴纳方式按照财务资金部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项目经理部对机械租赁、材料供应的结算
第二十三条 结算依据
(一)项目部与供应商签订的机械租赁或材料供应合同;
(二)项目总工程师审核的机械台班运转记录或材料采购点收凭证;
(三)项目部机材管理部门出据的相关凭证;
(四)供应商结算申请单。
第二十四条 结算原则
(一)结算的项目必须附相关部门的有效签证;
(二)结算数量不得突破实际应结算数量;
(三)结算应附详细的结算凭证,结算单价以合同约定单价为准;
(四)结算单须有主办人员、部门负责人、项目总工、项目经理、财务人员及结算对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结算要求
(一)材料未点收、租赁设备无运转记录不得进行结算;
(二)合同未履行完者,过程结算不得超过实际应结算数量,合同履约完后一并结算;
(三)结算时,由材料设备部门提供详细的结算清单并附结算依据,经被结算方签字确认后交由合同管理部进行审核结算。结算单由合同管理部负责编制,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总工程师审核,项目经理批准,财务人员及结算对方签字确认。
(四)结算资料在编制、审核、确认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向外透漏信息或将其交给被结算方,违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行完最终结算
(一)合同履行完后,办理最终结算书,并报集团公司机材部备案。
(二)最终结算书包括:封面、最终结算协议书、合同终止协议书、最终结算审批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附:工程价款结算单样表
第三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主要结算方式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主要结算方式:1.按月结算2.竣工后一次结算3.分段结算4.其他结算方式。
按月结算:即先预付部分工程款,在施工过程中按月结算工程进度款,竣工后进行竣工结算。
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
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和分段结算的工程,当年结算的工程款应与分的工作量一致,年终不另清算。
二、工程预付款(新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当合同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没有约定时,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办理:
1.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包工包料的工程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或金额)。
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3.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问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应付预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工程预付款的扣回
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预付款其性质是预支。
扣款的方法有以下几种:1.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洽商用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可采用等比率或等额扣款的方式。2.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扣起,从每次中间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及构件比重扣抵工程价款,至竣工之前全部扣清。
确定工程预付款起扣点的依据是:未完施工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和构件的费用,等于工程预付款的数额。
工程预付款起扣点可按式(1Z202041)计算:T=P-M/N
式中 T——起扣点,即工程预付款开始扣回的累计完成工程金额; P——承包工程合同,总额;
M——工程预付款数额; N——主要材料、构件所占比重。
工程进度款
(新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有关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的规定如下:
1.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2.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3.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4.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5.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6.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7.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竣工结算
(新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有关竣工结算做了以下规定:
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2.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3.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一2008);
(2)施工合同;
(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投标文件;
(8)招标文件;
(9)其他依据。
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5.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规范的规定计算。
6.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7.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计算。
8.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9.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10.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12.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13.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14.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动态结算方法:1.按实际价格结算法2.按主材计算价差 3.竣工调价系数法4.调值公式法(又称动态结算公式法)
按主材计算价差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需要调整价差的主要材料表及其基期价格(一般采用当时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信息价或结算价),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竣工当时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材料信息价或结算价,与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基期价比较计算材料差价。
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规定:(新改)
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对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规定了以下两种方式: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价格调整公式。(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3)权重的调整。(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IDIC合同条件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结算
一、工程支付的范围和条件
(一)工程支付的范围
FIDIC合同条件所规定的工程支付的范围主要包括两部分。
一部分费用是工程量清单中的费用,这部分费用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根据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提出的报价,并经发包人认可的费用。
另一部分费用是工程量清单以外的费用,这部分费用虽然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规定,但是在合同条仵中却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它也是工程支付的一部分。
(二)工程支付的条件
1.质量合格是工程支付的必要条件 2.符合合同条件
3.变更项目必须有工程师的变更通知
4.支付金额必须大于期中支付证书规定的最小限额 5.承包人的工作使工程师满意
工程支付的项目:1.工程量清单项目2.工程量清单以外项目 工程量清单项目分为一般项目、暂列金额和计日工作三种。
工程量清单以外项目:1.动员预付款2.材料设备预付款3.保留金4.工程变更的费用5.索赔费用6.价格调整费用7.迟付款利息8.业主索赔
工程费用支付的程序1.承包人提出付款申请2.工程师审核,编制期中付款证书 3.业主支付
第四篇: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程序,加强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纪律,明确各部门在合同价款结算支付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及有关服务委托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二章 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的依据与方式 第三条 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管理的依据有:
(1)国家、濮阳市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性文件。
(2)合同的约定,包括:结算形式、结算价格的认定、已完工程量的认定、预付款的支付与抵扣、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及支付、违约责任、其他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条款等。
第四条 除承包合同外,工程价款结算的其他资料为:
(一)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往来函件、承诺书、澄清函、谈判记录等;
(二)经批准实施的施工图设计;
(三)设计变更通知、签证、会议记录、会议备忘等有效文件;
(四)其他与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第五条 工程价款支付的方式:
(一)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支付,竣工后清算。
(二)工程支付一律采用银行支票转账或汇兑支付,不支付现金。
(三)工程价款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户名及账号,如收款单位要求改变收款户名、账号,必须出具盖有其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的书面证明。
第三章 工程价款支付的程序
第六条 工程价款支付的一般程序:
(一)承包人申报:由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将支付申请并附本次结算工程量证明材料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核;
(二)监理人审核:按照监理规划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对本期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及其价款进行审核;
(三)工程部复核;
(四)财务融资部复核;
(五)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相关部门审核。第七条 施工单位结算申请必须包括已完工程的工程量 请单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完成情况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内容为:本期预拔付的工程量是否属实,单价、形象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已完工程量是否遗留质量问题,预拔付工程款是否属实等。
第九条
财务融资部负责审核累计结算工程款、预付工 程款的扣回数、质量保证金累计数是否与账面一致,本期支付计算是否正确。若无问题,办理工程价款支付手续。
第四章 工程预付款
第十条 工程预付款应在工程合同签定后,施工单位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并提交了经我公司财务认可的银行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后支付;如没有,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预付款经财务处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工程预付款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第十二条 对未批准开工的项目,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工程。
第五章 工程进度款支付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中应反映下列主要指标:
(一)累计已完成合同价款;
(二)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三)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 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 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四)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五)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第十四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手续
(一)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监理单位提交“付款申请”及工程量清单报监理单位审核。
(二)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付款申请”等资料后,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计价及工程质量合格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相关资料报我公司工程部审核,并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然后报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三)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进度款结算时,要开具正式发票。
(四)财务部门定期将支付情况及时向工程部相关人员反馈和核对,确保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准确性、连续性。
第六章 工程变更价款调整与结算
第十五条 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 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
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七章 暂停结算
第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因某一方为履行合同条款而发生争执或经济纠纷,或因意见分歧一时难以协商一致时,应及
时向双方主管部门反映,或申请仲裁机关仲裁,在此期间暂停办理工程价款支付手续。
第八章 竣工结算
第十八条 最后一次价款结算为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前须完成相应的清理。
竣工结算清理的主要内容:
(一)预付款是否扣完;
(二)质量保证金是否按合同约定比例扣留;
(三)合同执行过程中遗留问题的处理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四)合同规定的档案资料是否移交完整。
第十九条 竣工结算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的有关约定,做到清楚明了、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数据准确真实。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审核,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并按进度付款程序报我公司审核。
第九章 索赔价款结算
第二十一条 合同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
第十章 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的质量保证金,待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期期满后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第十一章 工程结算支付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监理要严格执行监理规划及其实施细则,不得提前结算,不得高估冒算,并应妥善保管好计量、签证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用现金结算合同价款。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所结算合同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的延伸审计、监督检查或稽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五篇: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公司工程预结算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预结算工作的效益,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并结合工程造价形成的特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预结算管理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工程预结算工作必须以客观事实、工程经济合同和有关规定为依据,从严把关。
2、审核原则:工程预结算及进行总价包干的工程预算在最终实际价款确定前需经过核算部全面详细的审核,并经财务部及相关领导审核后最终确定。
3、合理低价原则:工程预结算工作应以客观事实、工程合同为依据,充分理解、灵活运用当地造价管理规定,在执行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的同时,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情况、甲方自有资源等因素,处理好质量、工期、成本的关系,坚持以合理最低价格的原则确定工程造价。
4、准确高效原则:工程预结算工作中的各项计算应准确、清晰、合规;同时工程预结算工作应保持较高良好的工作效率,及时做到事完清帐,以适应工程招投标工作、成本核算、工程管理等多方面的需求。
5、手续齐全原则:工程预结算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资料应具备签字、盖章等,手续务必齐全,否则
不得办理预、结算。
三、工程预算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1、新项目在正式开工前原则上应完成施工图预算,为在施工过程中材料采购和成本控制提供可靠依据。对于规模较大的或复杂的项目至少要在开工前完成即将先开工的重要分部或分项工作的施工预算;
2、工程施工图齐备后,应立即要求承包商编制施工图预算,同时公司预算部或负责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应督促项目专职预算人员编制施工图预算,在编制完毕后,由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报公司预算部,公司预算部对施工图预算进行核对并签署意见,由公司预算部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公司分管副总签字后报送公司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整体预算以及个别特殊情况的单项、单位、分部分项工程预算额较大的还应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监事会列席)最终决定工程造价,报董事会批准执行。同时批准的工程预算作为工程招投标价参考,或工程成本控制依据;
3、确认后的施工图预算作为我方工程资料,如果属于开工后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应尽早与施工单位核对并确定,作为双方工程进度款支付及将来的结算资料;
4、施工图预算和钢筋抽量等主材计算过程中,负责本项目的预算人员应跟踪了解计算情况,如发现设计中经济合理性不够明确的,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洽商并寻求改进;
5、工程预算编制的依据:工程预算应根据合同规定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材料价格(政府指导价格、市场价格、甲方限价)、招标文件、计费标准、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图纸会审记录等相关资料编制;
6、工程预算确定后,严格控制承包商进度款的支付,及时对目标成本进行修改,以目标成本为上限,监督并配合各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工程造价;
四、进度款的编制和审核程序
1、根据施工合同,达到付款形象进度后,由承包商提出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后附预算书);
2、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形象进度及工程质量情况提出具体的审核意见,按照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会同甲方工地负责人共同核实、签认承包方上报的形象部位已完工程量,并同时送报公司工程部核实,公司工程部负责人签认;
3、承包方按照三方签认批准的工程形象进度报告,列出当月的工程量清单,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一式4份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各项目将审核并签字认可的进度款支付申请表传回总公司,由公司预算部审核后递交公司分管经理核准,总经理审批同意支付,并由总公司财务部纳入下月拨款计划,连同进度款审批表一起下达项目部;
4、甲方工地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公司工程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施工单位报公司预算部履行审核程序,项目部有专职预算人
员的由预算人员审核后报公司预算部;
5、在工程施工期间,专职预算员必须严格对发生合同外工程的手续审核,及时要求项目部完善手续,对其不合理内容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没有依据的量、价不得计取;
6、承包方上报进度款在每月25日前报出当月工程形象进度报告,逾期不报者(如遇施工现场特殊情况除外),下月再报,本月不予付款。报表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有效。工程所在项目部无专职预算员直接上报总公司预算部审核,次月5日前完成审批程序并通知拨付进度款,项目部按照总公司下达的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办理付款手续,经项目部经理签字准支后由项目财务部付款;
7、承包商申报的当月已完形象进度必须经监理、甲方代表、有关参加验收单位验收的合格工程,不合格产品、部位不能列入当月已完工程形象进度报告中。经整改合格后在下一期列入;
五、工程结算管理
1、工程部需向预算部提交《工程结算工作交接单》详细说明合同价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以及之外的增减款事项、工程遗留、合同违约、施工现场清理、甲供材料、隐蔽工程等问题;
2、验收合格原则:办理工程结算之前,该工程必须有书面的验收合格证明;
3、甲方在完工结算书上签字盖章之前,施工方必须交齐竣工资料,否则不予签字盖章;
4、结算的资料:完整的结算资料是结算的重要依据,是整个工程进展的真实反映,也是项目成本的原始数据。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1)招标、投标文件;(2)施工合同(包括合同审批表);
(3)确定合同价格的文件(包括招标情况汇总表,中标单位的投标书、双方达成一致的预算书、及其它);(4)双方确认的所有工程变更签证及相关的预算书;(5)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期或者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项目应提供相应的明确责任的说明)
(6)其它与结算相关的双方确认的协议、备忘录等;(7)工程如有遗留问题或履约过程中有违约情况,所属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及项目部经理应在结算申请单中做出详细说明及处理意见,并经公司工程部部长核实情况并签字认可;
5、结算编制的依据:已完成工程的书面验收合格证明、工程档案的甲方移交确认书、预算、材料、设备限价、合同及补充合同(招标书、投标书、中标通知)、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竣工图纸、涉及造价会议纪要等;
6、工程量的确定:结算的工程量以竣工图为准,竣工图表达不清之处,预算人员应到工地现场实地测算;
7、结算单价的确定:结算单价在合同中有规定的,则按合同规定执行;结算单价在合同中未规定的,则参照定额和市场合
理低价进行确定;
8、所有预结算报表必须电子文档编制,手写无效;所有预结算材料必须依据齐全,并在预结算报表后附计算式、变更、签证等结算依据,做到有据可查;
9、所有预结算报表必须使用公司统一表格格式,统一编号,各种项目的工程名称要与施工图卷册的名称一致;并建立相关预算台帐;
10、所有预结算报表必须按公司规定流程完成签字审核程序;所有报送审核部门、签字人员必须严格把关,认真负责,承担相关责任。各项目部专职预算人员在审核工程结算书后,经项目经理签字报总公司预算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流转至公司分管副经理,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核签字,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整体总结算以及个别特殊情况的单项、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结算额较大的还应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监事会列席),最终确定工程结算价,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11、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双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工程价格争议,可通过双方协商、合同约定的办法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办法解决;在争议处理中,涉及工程价格鉴定的,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法院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