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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宁政办发字
编辑:夜色微凉 识别码:20-40532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3 14:38: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南京市政府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宁政办发字

南京市政府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宁政办发字[2001]3号文

2009-12-20 18:52:34 南京市市容管理收费处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市容委拟定《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政府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

为加强我调市城镇市容卫生管理,规范我市城镇垃圾处理收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9]12号、省委、省政府苏发[1999]25号和省物价局苏价工[2000]3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原由市容委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弃置费,环卫部门收取的生活垃圾有偿服务费,各街道收取的门前代保洁费和各街道保洁员收取的居民委托清运服务费等诸项收费合并,统一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现就我市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及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费原则和范围

城镇垃圾处理是指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和装潢垃圾)的集中无害化处理。城镇垃圾处理费主要包括对住户和单位生产的生活垃圾的清招聘收集、中转运输、处置等费用,对建设工程、房屋修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的集中消纳、处置等费用。

根据国家和省“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规定,本着“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在宁单位、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部队所属企业、医院、宾馆、招待所、家属生活区、干休所等(以下简称“单位”),个体工商户、住户以及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财政拨未并纳入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院免收。

二、收费对象及标准

1、南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户(包括居民户、暂户、其他住户等均按实际居住地)为每户每月5元。已实施物业管理(含单位自行管理)的小区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自管单位收取,由其在规定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按实际住户数每户每月2.5元的标准缴纳。为扶持现阶段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2002年6月底前暂按此标准的80%收取。物业管理企业或自管单位负责小区内的卫生保洁,并将垃圾集中运至垃圾中转站。

2、本市市区内的单位,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向单位或业主收取。自行将垃圾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垃圾场的单位减半收费。

3、各行业收费标准见附表。除宾馆、饭店、旅社、执行所外,其他行业不再按职工人数向单位收取。

4、凡生产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须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送至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批准设置的建筑垃圾储运(堆置)场,按每吨5元的标准收取。

5、单位或个人装饰和修缮房屋弃置的渣土、装潢垃圾,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收取。

三、收费管理

1、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南京市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征收。

2、各收费部门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申领或变更手续,凭证收费,并按规定做好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

3、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票据,具体征收及资金管理办法由市市容委同市财政局另行下达。

4、向单位和各行业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可采取银行“委托收款”的方式收缴。

5、对不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6、本《意见》自2001年2月1日起执行,原宁政办发[1994]17号文、宁价费字[1994]74号文涉及垃圾收费的部分、宁价费字[1995]170号、宁价费字[1997]210号文、宁价费字[1999]403号等文件同时废止。如有违者,按乱收费处理。

四、各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不高于本文规定标准的原则,自行制定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第二篇:南京市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公示

南京市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公示

收费方式 备 注 由南京市市容局已交纳物业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户(包括

5元/户“月 委托各区市容局理费的住户减居民户、暂住户、其他住户等)

负责征收。已实半收取 施物业管理的小单位或个人装饰和修缮房屋按房屋建筑面

2.5元/平方米 区,可由物管公弃置的渣土、装潢垃圾 积收取

司代收代缴

按上年年末实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所有机

际在册职工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省、部属

由南京市市容管数(含合同工、单位、外地在宁单位、三资企4元/人”月

理收费处负责征临时工、季节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收。每半年收取工),向单位或部队所属企业、医院等

一次。(上半年业主收取 3月份,下半年9按在册职工、床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

4元/人“月 4月份收取)位数、餐饮面元/床”月 积、娱乐等级分(含部队所属)

别收取

21.5元/吨

农贸市场

(立方米)

按垃圾产出量农副产品配送中心、食

30元/吨 收取

品加工店、超市、专业市场、旅游景点、单位

(立方米)食堂、废品收购站

1.5元/平方“按营业面积收餐饮业

月 取

由南京市市容管各 行 一级以上

理收费处(各区)业 1000元/户”月

收费站负责征收

(含一级)按物价、文化管娱乐业 二级以上 理部门核定的800元/户“月 等级收取

(含二级)

二级以下 600元/户”月

美容美发、洗染、照相

40元/户“月 按经营户收取

等其它服务行业 长途汽车营运点(国按实有车辆数

40元/辆”月

营、社会)收取

产生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的由市固体废弃物按图纸,现场测

5元/吨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 管理处负责征收 算后收取

一、法律依据:

1、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872号文; 收 费 对 象 收费标准

2、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加强监管,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拖欠城市生活垃圾费的,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拒不交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3、《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居民和单位应当交纳公共卫生费,用于街巷的清扫保洁。

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3]13号文;

5、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宁政办发[2001]3号)

6、根据南京市物价局宁价费[2002]238号文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户,免收城镇垃圾处理费。

二、受理地址:南京市白下区复成里40号1楼收费大厅

三、联系电话:84416536

四、监督电话:

南 京 市 物 价 局:12358 南京市市容管理收费处:84549337

第三篇: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

《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市容委拟定《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

为加强我调市城镇市容卫生管理,规范我市城镇垃圾处理收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9]12号、省委、省政府苏发[1999]25号和省物价局苏价工

[2000]3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原由市容委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弃置费,环卫部门收取的生活垃圾有偿服务费,各街道收取的门前代保洁费和各街道保洁员收取的居民委托清运服务费等诸项收费合并,统一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现就我市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及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费原则和范围

城镇垃圾处理是指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和装潢垃圾)的集中无害化处理。城镇垃圾处理费主要包括对住户和单位生产的生活垃圾的清招聘收集、中转运输、处置等费用,对建设工程、房屋修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的集中消纳、处置等费用。

根据国家和省“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规定,本着“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在宁单位、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部队所属企业、医院、宾馆、招待所、家属生活区、干休所等(以下简称“单位”),个体工商户、住户以及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财政拨未并纳入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院免收。

二、收费对象及标准

1、南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户(包括居民户、暂户、其他住户等均按实际居住地)为每户每月5元。已实施物业管理(含单位自行管理)的小区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自管单位收取,由其在规定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按实际住户数每户每月2.5元的标准

缴纳。为扶持现阶段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2002年6月底前暂按此标准的80%收取。物业管理企业或自管单位负责小区内的卫生保洁,并将垃圾集中运至垃圾中转站。

2、本市市区内的单位,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向单位或业主收取。自行将垃圾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垃圾场的单位减半收费。

3、各行业收费标准见附表。除宾馆、饭店、旅社、执行所外,其他行业不再按职工人数向单位收取。

4、凡生产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须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送至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批准设置的建筑垃圾储运(堆置)场,按每吨5元的标准收取。

5、单位或个人装饰和修缮房屋弃置的渣土、装潢垃圾,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收取。

三、收费管理

1、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南京市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征收。

2、各收费部门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申领或变更手续,凭证收费,并按规定做好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

3、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票据,具体征收及资金管理办法由市市容委同市财政局另行下达。

4、向单位和各行业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可采取银行“委托收款”的方式收缴。

5、对不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6、本《意见》自2001年2月1日起执行,原宁政办发[1994]17号文、宁价费字[1994]74号文涉及垃圾收费的部分、宁价费字[1995]170号、宁价费字[1997]210号文、宁价费字[1999]403号等文件同时废止。如有违者,按乱收费处理。

四、各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不高于本文规定标准的原则,自行制定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市容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城镇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3-24 ] [字号:大、中、小] [关闭窗口]

宁容字[2008]30号

各区市容局、环卫所:

城镇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我市一项重要的非税收入,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垃圾无害化处置的主要经费来源。近年来由于市区两级收费职责交叉,造成了管理混乱,影响了城镇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收缴工作的开展。

为规范城镇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收缴工作,减少规费流失,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市市容局制定了《城镇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

南京市市容管理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城镇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征收管理办法

为规范渣土处置费征收,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南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和《南京市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受南京市市容管理局委托,南京市市容局固体废弃物管理负责全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征收工作。

二、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产生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的,处理费统一由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负责征收。

三、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产生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的,由各区市容管理局填写《城镇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申报表》以书面形式报固管处,经审批同意后收取。各区收取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每月必须填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费收缴备案表》,报固管处备案。

四、未经合法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五、各区市容管理局应主动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征收工作,接受市市容局固管处的协调、监督和考核。

六、各收费单位应当持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收缴城镇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收费人员须持证上岗,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七、收费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票据,由各区市容局向市市容局收费处申领。

八、各收费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票据管理规定,指派专人管理票据,建立收费票据账,按月逐笔登记票据的收发、领用、作废、结存和收费情况。

九、各区收缴进入财政专户并按政策每年返还的费用,由市市容局固管处和收费处对照《备案表》、《申请表》审核,经核查申报属实,切实符合收缴权限的,予以返还。

十、本办法由市市容局固管处负责解释,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市容管理局提供)

第四篇:洪泽县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县政府关于印发《洪泽县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政发„2003‟94号

高良涧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行、社、公司,且直各企事业单位:

《洪泽县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二届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洪泽县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改善环境卫生面貌,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根据《江苏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试行办法》(苏价工„2000‟379号)和《淮安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发„2002‟223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主要包括垃圾清扫收集、垃圾中转运输、垃圾处置费用等,由所有受益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三条 城区垃圾的清运处理由县城管局统一规划管理,并委托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县环卫站)组织实施。第二章 收费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按照“谁产生、谁负担”的原则,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其征收范围和对象如下:

一、城区范围内所有常住居民、暂住人口;

二、城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企业(含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省市属驻单位、集贸市场;

三、个体工商户及便民摊点;

四、停车场、车站、宾馆、旅社、招待所、歌舞厅、桑拿、饭店、商场、影剧院、浴室等营业服务单位。

第三章 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城区居民按每户每月4元标准收取。

二、单位负担部分为上未实际在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聘用工)每人每月4元标准收取。

第六条 经营性垃圾处理费

一、宾馆、旅社、招待所、桑拿按实有床位的40%,医院按实有床位的80%,按每张床位每月5元标准征收。

二、商场(超市)、经营门市、商店、普通浴室、照相馆、美容美发、小吃部、小饭店、餐馆、酒店等行业按使用面积计算。

500—1000平方米的中型综合商场(酒店)等,每月每平方米0.2元;

50—500平方米的一般商店(酒店)等,每月每平方米0.3元; 50平方米以下的小门市,每月每平方米0.40元; 50平方米以下的小饭店,每月每平方米0.60元;

上述一、二两项按床位以及按使用面积计算缴纳的单位,不再交纳单位负担部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车站、停车场、影剧院、歌舞厅、咖啡厅、修理场(门市)每月每平方米0.40元。

三、马路市场、水果市场、临时占道摊点等按每天1元征收。第七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费

一、凡新建楼房以及其它因建设而产生渣土、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或个人,须将产生的渣土、建筑垃圾运至县建设局批准设置的处置场地(临时存放点),并按每吨5元的标准缴纳处理费。

二、开门、开窗、改建、维修、装饰产生的渣土等建筑(装璜)垃圾,按每吨5元的标准缴纳。

第八条 生产垃圾处理费

生产企业产生的废渣、废料等生产性垃圾处理费,按每吨2元的标准收取。

第四章 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九条 代扫保洁费 城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商业部门、个体工商户和服务性行业的门前、院内、除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外,如委托代扫保洁并将垃圾运至中转站的,按每月每平方米0.50元收取代扫保洁费。

第十条 生活及经营性垃圾代运费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市场、宾馆、饭店、商业网点以及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等产生的垃圾,如委托环卫站代运垃圾的,10公里以内(含10公里)每吨收费15元,10公里以上每增加1公里,增收每吨代运费1元。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代运费

建筑垃圾代运费由装饰费、吨位费、每公里运费(含实车运费、空驶费、基建运输段加成)三项构成,标准为5公里以内(含5公里)每吨6元,5—10公里(含10公里)每吨为8元,10公里以上每吨12元,稀淤泥、流砂土质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乘以1.1系数。

第十二条 代保洁厕所费

一、单位内部的厕所由各单位自已精扫。如需委托县环卫站代保洁的,按蹲位计划,每月每个蹲位缴纳代保洁费15元。

二、城区所有单位、住宅小区内部的化粪池,每年应当清掏两次。如需委托县环卫站代为清坑、疏通、清运、处理消毒的,按每坑每次200—400元收取。

第五章 收费办法

第十三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县政府组织征收。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部队垃圾处理费由财政部门代征;企业(含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垃圾处理费由地税局代征。

二、省市属驻洪单位、居民户、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城管局环卫站组织人员上门征收。

三、沿街门市、宾馆、车站、歌舞厅、桑拿、普通浴室、小吃部、小饭店、酒店及临时占道便民摊点经营性垃圾处理费,由县城管局环卫站组织人员上门征收。

第六章 减免对象

第十四条 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居民经相关收费部门核准后,免交个人承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能发放职工最低工资的企业,由单位申请,经相关收费部门审批后,可免交当年由单位负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免交垃圾处理费。第七章 收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收费单位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对擅自设立与城市垃圾处理有关的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物价部门应及时查处。

第十六篥 城镇垃圾处理费属政府预外资金,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月上缴财政,不得拖欠、截留,并实行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城镇街道、巷道、居住区垃圾清扫、清运、处理以及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各有关收费单位和接受委托的收费单位要加大收费力度,以确保此项费用收足、收到位。垃圾处理费的使用由城管部门提出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城管部门应加强内部管理,合理使用资金,提高服务质量,主动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对拒不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卫生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按照“保洁全天候、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的总体要求。道路(包括街道、巷道)、场地清扫,每天“一扫一保”,做到“四无一化”。“四无”即:路面、场地无垃圾、无瓜果皮壳、无淤泥积水、窨井口无杂物,“一化”即:卫生保洁正常化。

第十九条 厕所每天保洁2次,做到“五无一定”,“五无”,即无蝇蛆、无粪斑、无尿臭、无尿液、无积粪;“一定”即定专人管理,保证粪池不满溢。

第二十条 垃圾、粪水代排、代运有专人负责,做到日产日清。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我县以前下发的与垃圾处理相关的收费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第五篇:江苏省射阳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江苏省射阳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改善城镇生态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9〕60号)等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三条 县城区(南至建设大道、北至三环路、西至西开发区,东至滨湖大道)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驻射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驻城部队、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等,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适度负担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按月或按年计收。

(一)公共类

1.县城区域内所有居民住户(含暂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户每月5元由县水务公司统一代征,小区物管不再收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低保户、特困户,凭有效证件和证明经县城管局核定后,免征垃圾处理费。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抚恤对象、再就业援助对象、残疾人和伤残军人,凭有效证件经县城管局核定后,按每户每月2.5元收取。

2.机关、社会团体、驻城部队和事业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由单位缴纳,驻城工矿企业按每人每月3元由单位缴纳。困难企业可以视其困难程度按程序给予减免。

(二)特定类

1.旅馆业和医院(卫生院)住院部,按实有床位总数的70%计收,每床位每月9元。

2.餐饮业经营面积在200m2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2元收取,201m2以上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元收取。

3.休闲业、沐浴业、洗理业营业面积在200m2以下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201m2以上的按每月每平方米0.8元收取。

4.百货、超市、食杂、电器、照相、五金、通讯、邮电、书刊、金融、瓷器店、招商场内的摊位及其他各类营业性门点,营业面积在200m2以下的,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收取,201m2以上的按每月每平方米0.4元收取。

5.在室外摆设的普通经营摊位按每月每摊位10元收取,水果摊位按每天0.4元收取(农民进城直接经营季节性水果蔬菜的摊位,凭有效证件免收),饮食大排档按每户每月20元收取。

6.KTV、迪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娱乐业经营面积100m2以内的每月按30元收取,101-200m2的每月按60元收取,201m2以上的每月按每平方米0.8元收取。

7.影剧院、体育场、俱乐部,除按从业人员标准收取外,另每座位每月征收0.2元。

8.县城区学校、教职员工除按从业人员标准收取以外,义务教育阶段的住校生每人每学期按3元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的住校生每人每学期按5元收取,走读生每人每学期按1元收取。以上均由学校缴纳,不得转嫁给学生。

9.停车场:场地面积在1000m2以下的,每月按100元收取;1001m2以上的,每月按200元收取。

10.洗车业,按冲洗机台数量收取,每台每月15元。

11.住宅房屋装修,200m2以下的按每户40元,200m2以上的每增加1m2另加收2元/m2;非住宅房屋装修按2元/m2征收。

12.渣土工程车营运时另按每辆每天2元收取,在申请领取渣土处置证时一次性收取(市政工程免收)。

(三)有偿服务类

1.厂矿企业单位产生的垃圾按每吨36元收取,其中清运费28元/吨,处置费8元/吨。

2.集贸市场内的经营摊位2m2以下的每月按5元收取,2.1m2以上的按10元/月收取。

3.厕所代为保洁的,按每月20元/坑位收取保洁费。

4.化粪池清坑、疏通、清运、处理、消毒,按每格次200-400元收取。

5.建筑渣土运输处理费,按20元/吨收取。

6.医疗及化工有毒有害垃圾,由医疗部门、化工企业与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另行商定。

以上未涵盖的单位和项目,可参照相近行业标准执行。

第五条 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为县城管局,具体征收工作可委托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主要采取直接征收、代征代缴代扣和协议征收三种形式。

1.机关、团体、享受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垃圾处理费,由县财政局统一代征(包括合德镇、经济开发区所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2.县城区范围内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水务公司在缴纳水费时一并征收。

3.县城内工矿企业单位由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直接征收。

4.建筑施工工地人员垃圾处理费由县发改委在项目立项时,按建筑面积3元/ m2一次性代征。住宅房屋装修费按区域分别委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发放建筑许可证时一次性代征。

5.各市场内的经营摊位垃圾处理费委托市场主办单位代征。

6.停车场、夜市摊点由县城管局直接征收。

第六条 有偿服务类收费及未委托代征的项目(单位),由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第七条 县城管局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实行代征、代缴、代扣的,征收主管部门要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征收协议,载明征收对象、标准、征收总额等具体内容。

第八条 县城管局应建立垃圾处理费监管核实和公示、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征缴、减免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单位应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做好收费的明码标价。

第十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除水务公司代征使用税票 外,其他统一使用财政收费票据。所收资金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要求,全部纳入财政专户,严禁各收费单位截留、挪用。

第十一条 收费单位和代征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缩小收费范围,任何人不得违规减免或更改收费标准;县物价、城管、财政、住建、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并接受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城管局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县城区范围以外各镇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城管局、物价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7月10日起施行。

南京市政府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宁政办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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