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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1年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第二批)的通知
编辑:九曲桥畔 识别码:20-40532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3 14:38:3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申报2011年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第二批)的通知

关于申报2011年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第二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工作,积极创建国家创新城区,构筑自主创新高地,新区科委启动2011年(第二批)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面向尚未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型企业,择优认定一批“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纳入“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支持范围,享受滨海新区的有关优惠政策及资金支持,以促进企业快速成长,尽快发展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将有关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须在滨海新区内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未经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三)企业在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形成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六)具有较高的增长性,完善良好的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二、企业书面申请材料

(一)材料内容

1、《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二)编制要求

1、申请企业按照《认定办法》有关要求,如实填报《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与其他申报材料合订成册。

2、申请企业所有申报材料应按顺序逐页编制页码,装订成册,每份申报材料应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材料装订顺序为:(1)总目录;(2)《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4)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6)其他证明材料。

(三)注意事项

1、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1)申请认定企业必须如实填写申请书的各项内容,有关财务方面的数据必须与高新技术认定申请专项审计报告相一致。(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部分,应按项目进行填写,项目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立项的科技项目和企业内部已进行研发的项目。(3)“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部分,应正确反映申请认定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与其主要产品(服务)和研究开发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

2、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应体现近两年的研究开发投入总体情况、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内容以及按年度分项目分经费科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两年的申请认定企业按实际经营年限进行审计。

3.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和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鉴证等审计情况可以集中在同一个审计报告中。4.企业财务报告。

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等已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仍然有效,不需要重新鉴证。但各种报告之间存在矛盾的,按无效处理。

三、申报程序

(一)自评。申请认定企业对照《认定办法》中的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填写《认定申请书》,并按本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提交各功能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

(二)初审。各功能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申请认定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盖章,填写《推荐申报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并盖章。

(三)各功能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材料。提交材料包括:

1、《推荐申报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一式2份。

2、企业全套申请材料(申请书及证明附件,按本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条准备),一式6份。

四、受理时间与地点

(一)具体受理时间:申报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单位请于12月19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各功能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各功能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请于12月20日前提交申报材料。

(二)受理地点:各功能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

(三)各功能区提交材料地点: 市区: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

地址:河西区琼州道103-1号产权交易中心2楼A区 联系电话:022-58792806 滨海新区:天津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开发区第四大街天大科技园A1楼5楼G室 联系电话:022-66211326 66211325

(四)联系方式:

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高新技术产业处 梁鹏 联系电话:65305974 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2座9层 邮编:300457 新区高企交流QQ群号:2588684 请各功能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通知有关企业尽快进行申报,组织好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工作。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

第二篇:关于申报2010年第二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关于申报2010年第二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8-17 13:01:33 各有关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将我市2010年第二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0年第二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时间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高企工作网”)的企业注册登记时间为2010年8月23日—9月3日;高企工作网认定申报受理时间为2010年9月3日—9月16日;窗口收文受理时间为2010年9月6日—9月17日。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认定办法》的第十条规定且在2010年1月1日起为所得税查账征收纳税人。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和《工作指引》中相关规定,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提出认定申请。

(二)企业注册

根据《深圳市2010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注意事项》(详见附件3)的要求在高企工作网上(查询);

6、企业近三年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主要包括研发项目数量、投入经费、参与人员数量等概况,每个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起止年限、投入经费、参与人员、创新点以及所取得成果等,可提供立项合同(任务书)及验收报告作为附件参考);

7、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的情况说明,可提供产学研合作协议、研发机构简介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明细、企业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

8、经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交复印件验原件);

9、近3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一,2010年1季度的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10、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编制要求

1、申报企业须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材料应尽量采用正反面打印/复印并胶装合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

2、所有申报材料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3、装订顺序如下:

(1)总目录;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3)其他材料按“

(一)纸质材料内容要求”顺序装订。

4、企业需提交一份正本,一份副本,并在封面注明。

(三)提交地点

企业须在本通知规定的窗口收文时间内在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东大厅11—14号窗口提交认定申报材料。

五、重要提示

(一)企业必须在高企工作网上查询确认申请材料已经成功提交后方可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否则申请将无法进入认定程序。

(二)企业必须认真核查,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中的数据和审计报告数据以及申报系统中提交的数据保持一致,否则按无效申请处理,不予评审。

(三)企业须认真核查财务数据,确保各种报告及报表之间的数据前后一致,如存在差异的须提供合理解释,否则按无效申请处理,不予评审。

(四)税务部门将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申报所得税销售收入进行核查比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销售收入与申报所得税销售收入有差异的,应在其他证明材料中提供书面说明。

(五)专项审计报告应体现《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总体情况、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服务收入明细、近三年的研究开发投入总体情况和按分项目分经费科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等内容。

(六)申报企业应留意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www.teniu.cc)的“通知公告”栏目,并保持手机联络渠道的畅通,以免出现错过重要信息提示而导致无法评审的情况。

联系电话:82107983、82107373、82101954 特此通知。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第三篇:关于开展2008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8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科技局,长春、吉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

[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称《重点领域》)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我省制定并印发了《吉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第一批认定申报工作已于9月30日结束。根据广大企业要求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际,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研究决定,启动2008第二批(本最后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请各地科技部门会同财政和税务部门,宣传、组织具备条件的企业申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到2007年12月31日注册一年以上居民企业。2008年4月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需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和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其他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要求,均可自愿申报。

二、申报时间

10月10日至11月13日。

三、申报条件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吉林省注册的企业,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11月13日,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详见《认定办法》附件);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2007年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2007年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2007年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自主知识产权(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20分)等指标综合加权得分不低于70分。

四、申报材料

(一)材料内容

1、地方初审意见—高新技术企业初审意见表(在省科技厅网站行政审批下载);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需通过填写工具正式打印获得,其内容包含:企业基本信息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独占许可协议,知识产权转让协议及证明;

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附人员名单),并加盖企业印章;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2005年至2007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重(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2007年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比重的专项审计报告;

7、企业研发管理活动及研发说明材料,没有知识产权、科技成果鉴定及验收的,可附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科技计划立项证明;

8、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说明(可附生产批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2005年至2007年的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10、中介机构提供的符合出具鉴证报告条件的申明书(在行政审批下载),包括是否具备条件、报告是否真实准确以及承担与此相关责任等。

(二)材料装订

1、申报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与其他申报材料合订成册。

2、所有申报材料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每份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3、材料装订顺序为:

(1)材料总目录;

(2)地方初审意见-高新技术企业初审意见表;

(3)企业注册登记表;

(4)其他材料按

(一)材料内容依次装订。

五、申报程序

1、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以及参与本企业认定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证明材料。

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的证明材料;参与企业财务报表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单独提供,不与企业申报材料合订。

2、地方初审。各市(州)、县(市)和长春、吉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分别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是否完整与符合条件、申报企业有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有无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主要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提出初审意见,填写高新技术企

业审查意见表和申报企业情况汇总表(在行政审批下载),并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3、注册登记、网络提交材料。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进行注册登记,获取注册文件,下载填报工具填写相关信息,经校验后导出上报文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数据。网络操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10月10日~11月13日)完成。

4、报送纸质材料。申报企业所在地的科技局需正式行文上报材料。上报文件连同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五份)、高新技术企业审查意见表、申报企业情况汇总表(含电子文档)等,于11月13日前统一报送到认定工作办公室。地址:长春市贵阳街287号,省政务大厅4楼省科技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 系 人:张耀波 孙晓辉 辛德久

联系电话:0431-82752871 ***3

六、注意事项

(一)为切实把握认定条件和标准,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企业申报材料质量,科技、财政、税务部门需认真联合做好对辖区内企业的政策和业务咨询服务。

(二)采用开放的中介机构鉴证制度。企业自行选择符合《工作指引》中要求的中介机构,对2005—2007年企业研发经费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和2007年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中介机构的条件是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2007年9月至2008年8月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其中月平均注册会计师人数比例不低于20%;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聘请不具备资格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依据《认定办法》,取消该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的资格,并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发现在认定工作中鉴证的中介机构出现违规行为的,经查实后在网上公告,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的鉴证资格,并告知相关资质发放机关,提请相关机关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各具有初审资格的科技局要按照《吉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树立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和发展意识,加强与财政、税务部门沟通,成立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机构,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良服务。加大宣传和组织工作力度,认真学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知识,搞好辅导和培训,使具备高新技术认定条件的企业在本内得到认定。在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申报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省科技厅行政审批办联系。

第四篇:申报2018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18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为做好我省2018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凡2015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或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至2018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三)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进行认定申请。企业应按照《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7〕6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更名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批次及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市、县科技局(科委)、国家和省级高新区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

—料,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15日、7月16日、8月15日,申请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科委)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企业申请材料以及参与本企业认定审计或鉴证工作的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证明材料。

(二)网上申报

1、企业首先通过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并选择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科技部门负责对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注册无误的企业网上予以受理通过。受理通过后,企业再次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知识产权明细等相关数据,并通过网络提交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

2、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选择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同时,将《企业注册登记表》纸质材料一份报送所在地市、县科技局(科委)、—

—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科技部门负责对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注册无误的企业网上予以受理通过。受理通过后,企业按认定管理系统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通过网络提交材料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只有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校验的有效知识产权,才能填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确保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写的数据与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上填写的数据完全一致。企业所在地市、县科技局(科委)、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的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通过网络提交到省科技厅。

3、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正反打印,并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1,并将上述材料扫描生成电子版(PDF格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企业须认真检查上传的电子版申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且与纸质申报材料完全一致;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附件5),下载打印,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将扫描生成的电子版申报材料刻录成光盘,连同纸质材料和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提交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地方汇总

1、各地科技部门要指导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做好相关数据的填写工作,确保每家推荐上报的企业均通过该系统提交了准确、完整的材料,且与纸质申报材料和光盘中的内容一致,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报的数据一致。市、县科技局(科委)、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填写的数据进行审核,按批次由系统生成并导出《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附件2)、《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附件3)、《申报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附件4)。

2、地方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县(市)范围内的企业,由县(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设区市各城区范围内的企业,由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征管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进行审核;国家和省级高新区内的企业,由高新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未设立科技部门或税务

—部门的高新区,由所在地县(市)科技部门会同县(市)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高新区管委会协助配合)。科技部门主要对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在《申报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上加盖公章;对照本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提交的电子版申报材料和纸质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财政部门主要对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税务部门主要对税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并在《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上盖章;税务部门还需对申报材料中销售收入、总收入与纳税申报系统中的一致性出具意见。以上材料各有关部门确认无误后,填报《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并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同时,各市、县科技局(科委)、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需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中将正式推荐上报的企业通过网络提交到省科技厅,提交的企业清单必须与四部门盖章推荐的《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一致。

(四)材料报送

各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须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推荐函、《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申报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及《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各一式一份,连同辖区内企业的纸质申报材料(一

—式一份)和申报材料光盘(一式一份,用记号笔注明企业名称),统一报送至委托受理单位——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县(市)、省级高新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须将《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分别抄送设区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主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与培训,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申报工作的有序开展;加强与同级安监、质监、环保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确保推荐企业符合有关要求;重点加强对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辅导,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入库培育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的有机衔接,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

(二)各地科技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申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要主动服务,原则上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材料。

(三)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

—法性负主体责任,并作出信用承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各地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对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认真把关,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如有需要,可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服务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各地应合理安排企业填报时间,防止因申报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政策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

第五篇:怎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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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应该怎么申报呢?在上篇文章中,呱呱知道网小编给大家介绍了申报高新及时企业的好处和要求,相信大家看了之后肯定特别想知道到底要怎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今天小编就满足大家的要求。接下来有关怎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内容就由呱呱知道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什么时候可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每年年初,各地科技委员会都会公布该年的高新认证时间,大家平时一定要注意这一点。比如:2017年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为:

第一批时间:2017年3月30至2017年6月15日 第二批时间: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10月20日 2017年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为: 第一批时间:年初-5月31日 第二批时间:6月1日-8月11日 第三批时间:8月12日-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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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现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时间基本上都已经过去了,但是我们可以为申报下一年的高新技术企业做好准备工作,首先需要准备的就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料了,一起来看看吧!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什么资料?

1、软件著作权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

2、企业3年内的销售合同若干份(之所以是若干份是因为每个地区的要求不同,具体的要看当地要求)

3、企业近3年内的审计报告,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高新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公司人员名单及对应的研发人员、科技人员、辅助人员名单,并提供相应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学历证明复印件。

5、技术材料,立项报告、研发文档等(企业技术人员协助整理)。

看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料之后接下啦就需要了解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流程了,只有了解这一流程,申报的时候才会比较简单一点。

三、高新企业申报流程是什么?

1、企业自我评定

这个比较简单,就是看一下自己是否满足申请条件,如果满足的话就去申请。

2、网上注册

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点击企业申报,然后注册,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

3、填写企业信息

注册后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照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完善表》,然后保存、打印,跟着选择地方认证机构,提交至认定机构。

4、认定机构审核、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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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认定机构初步审核企业的资料后,激活企业的账号,激活后,企业才能填写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按照指引填写10个表(添加专利,各种报告),完成校验,保存、打印、提交。

5、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将组织至少5名评审专家组成专家组针对申报材料进行内容审查。专家的评定采用打分制,总分100分,71分为合格线。

6、国家认定机构备案

专家打分评定后,认定机构会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或实地核查,然后去伪存真,拟定认定企业名单,报备国家认定机构备案。

7、发放证书

国家认定机构先将认定成功企业的信息和认定结果进行公示,一段时间内(一般俩月)无异议,将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然后发放“高新企业认定证书”给企业。

四、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要注意什么问题?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系统”,报送上一企业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发展情况报表,千万不要忽视,如果企业累计2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发展情况报表的,会被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上是怎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有关内容,更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问题请访问知呱呱知道网一站式知识产权资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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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1年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第二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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