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保健食品申报流程
保健食品申报流程
1.保健食品申报定义:通常也叫保健食品注册申报,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以及标签说明书内容等进行系统评价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包括对产品注册申请、变更申请和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的审批。最终拿到批文:国食健字G20140774.2.保健食品定义:我国保健食品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和销售的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27种)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所以申报保健食品的产品,必须具有三种属性:1)食品属性;2)功能属性,具有特定的功能;3)非药品属性。
工具/原料
申报注册企业资质要求:合法的营业执照。
保健食品申报流程 1
配方研究论证:
根据中国保健食品原料用量要求,做出配伍性强、剂型合理、有一定功效的配方经保健食品专家、营养师等研究论证2 小试生产研究:
在保健食品GMP小试车间进行配方的小试生产论证,小试研究员不断的尝试和检测,最终确定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一套产品检测的方法学论证3 中试生产:要求:保健食品GMP车间,合格的原、辅料及包材(在实验室中做入厂检测);按照小试的配方和工艺生产三批样品,在实验室中对成品功效成分、成分、理化指标等检测。4 省局抽样:
省局向试制单位进行抽样,主要检查: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及说明书;原辅料包材出入库及检测记录、厂家资质;成品生产记录;成品检测记录;仪器使用记录、设备使用记录、生产单位资质、中试生产表等等。5 理化、毒理、功能试验:
一般产品都需要进行安全性试验(毒理)、功能学试验(动物功能/人体试食试验)、稳定性试验、卫生学检验、功效/标志性成分鉴定试验。根据产品的功能和原料特性,还有可能要求申报的产品进行激素、兴奋剂检测、菌株鉴定试验、原料品种鉴定等。
对于营养素补充剂,不要求进行功能学试验。使用《维生素、矿物质化合物名单》(国食药监注[202_]202号)以内的物品,其生产原料、工艺和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一般不要求提供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报告。
卫生学检测,主要是对产品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进行检测,如重金属、农药残留、崩解时限、PH值、微生物等。
稳定性检测,是检测产品在声称的保质期内各项指标是否稳定,其检测项目与卫生学检测的项目相同。一般进行加速稳定性试验,及在产品放置于38℃、湿度75%条件下放置1个月、2个月、3个月时对各项指标进行检测。
安全性检测,是对产品安全性毒理学的检验。根据产品配方的不同,毒理学检测的项目有所不同。一般产品都应进行第一第二阶段的检测,有的产品还应做90天喂养或更深阶段的毒理学检查。
功能学检查,是根据国家标准或评委会认可的试验方法,对产品声称的功能进行检验。
复核试验:省局抽样完成之后会指定试验单位做复核试验。6 产品受理:
一:产品受理是指国家局受理,前期需要准备申报材料。保健食品注册申报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提供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称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数据库中检索)。
(四)申请人对他人已取得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五)提供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未注册商标的不需提供)。
(六)产品研发报告(包括研发思路,功能筛选过程,预期效果等)。
(七)产品配方(原料和辅料)及配方依据;原料和辅料的来源及使用的依据。
(八)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及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的检验方法。
(九)生产工艺简图及其详细说明和相关的研究资料。
(十)产品质量标准及其编制说明(包括原料、辅料的质量标准)。
(十一)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种类、名称、质量标准及选择依据。
(十二)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及其相关资料,包括:
1、试验申请表;
2、检验单位的检验受理通知书;
3、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报告;
4、功能学试验报告;
5、兴奋剂、违禁药物等检测报告(申报缓解体力疲劳、减肥、改善生长发育功能的注册申请);
6、功效成份检测报告;
7、稳定性试验报告;
8、卫生学试验报告;
9、其他检验报告(如:原料鉴定报告、菌种毒力试验报告等)。
(十三)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十四)其它有助于产品评审的资料。
(十五)两个未启封的最小销售包装的样品。
二:国家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进行试验现场核查和样品试制现场核查技术审评、行政审评:
国家局组织专家进行产品技术性审评,会提出意见,申报厂家根据意见需要补充资料说明。8 获得证书:
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如:国产保健食品证书:国食健字G20140262;9
保健食品申报功能2 1
保健食品可申报的功能经历过多次调整。根据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2_年版)规定,保健食品可申报的功能从之前的22种调整为27种:
1.增强免疫力功能。2.辅助降血脂功能**。3.辅助降血糖功能**。4.抗氧化功能**。5.辅助改善记忆功能**。6.缓解视疲劳功能*。7.促进排铅功能**。8.清咽功能**。9.辅助降血压功能**。10.改善睡眠功能。11.促进泌乳功能**。12.缓解体力疲劳#。
13.提高缺氧耐受力功能。14.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15.减肥功能**16.改善生长发育功能**。17.增加骨密度功能。18.改善营养性贫血**。19.对化学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20.祛痤疮功能*。21.祛黄褐斑功能 22.改善皮肤水份功能*。23.改善皮肤油份功能*。24.调节肠道菌群功能**。25.促进消化功能**。26.通便功能**。27.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注:**动物试验+人体试食试验*人体试食试验#增加兴奋剂检测 同一产品可以申报的功能目前不受限制,但建议不要超过两种,否则较难通过。
第二篇:202_年保健食品申报资料清单及流程介绍
保健食品申报注册流程及申报资料清单详解
作者:北京天健华成来源:中国注册申报网
一、保健食品注册申报的流程是怎样的?
天健华成:国产保健食品和进口保健食品的申请流程是不同的,主要区别是前者须由申请人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后者则直接向CFDA提出申请。
1、国产保健食品基本申报程序:
样品试制→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样→注册检验合格→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注册申请→省局初审→受理→现场核查抽样→复检→资料递交CFDA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进行评审→资料补正→批准。
2、进口保健食品基本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直接向CFDA认可的检测机构提出注册检验→检验合格→向CFDA提出注册申请→受理→核查抽样复检→国家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进行审评→资料补正→批准。如果您还有其他保健食品批文注册申报方面的疑问,可以登录中国注册申报网寻找答案或者联系北京天健华成注册部会有专业注册人员为您解答。
二、注册保健食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天健华成:申请国产保健食品和进口保健食品所需提交的资料有所不同,分述如下:
(一)注册国产保健食品须提供的资料:
1.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提供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称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
4.申请人对他人已取得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5.提供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未注册商标的不需提供)
6.产品研发报告(包括研发思路,功能筛选过程,预期效果等)
7.产品配方(原料和辅料)及配方依据;原料和辅料的来源及使用的依据
8.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及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的检验方法
9.生产工艺简图及其详细说明和相关的研究资料
10.产品质量标准及其编制说明(包括原料、辅料的质量标准)
11.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种类、名称、质量标准及选择依据
12.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13.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14.其它有助于产品评审的资料
15.样品
(二)注册进口保健食品须提供的资料:
对于进口产品,除按国产产品申报需要的资料进行提交外,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生产国(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生产企业符合当地相应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2.由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境外生产厂商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注册事项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在生产国(地区)生产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
4.生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与产品相关的有关标准。
5.产品在生产国(地区)上市使用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
天健华成提示:企业切勿害怕准备材料麻烦而听信某些代理公司可以代为准备,国家对资料造假的处理非常严格,一旦发现,将在1年内不准申报。如果您还有其他保健食品批文注册申报方面的疑问,可以登录中国注册申报网寻找答案或者联系北京天健华成注册部会有专业注册人员为您解答。
(三)注册保健食品对产品配方及原辅料有什么要求?
天健华成:保健食品配方设计应遵循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配方采用的原辅料、用量必须符合中国相关法规的要求。SFDA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卫生部公布或者批准可以食用的以及生产普通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可以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保健食品原辅料的使用和审批暂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2_]51号)执行。
野生动植物类、真菌益生菌类、核酸类、氨基酸螯合物、使用微生物发酵直接生产、褪黑素、大豆磷脂、芦荟、蚂蚁、以酒为载体、甲壳素、超氧化物歧化酶(SOD)、动物性原料、红景天、花粉、螺旋藻、石斛、营养素补充剂类类的保健食品应按国食药监注[202_]202号文件(《关于印发《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等8个相关规定的通告》)的相关规定执行。此外,不得以肌酸和熊胆粉作为原料申请保健食品,也暂不受理和审批金属硫蛋白为原料申请的保健食品。如果您还有其他保健食品批文注册申报方面的疑问,可以登录中国注册申报网寻找答案或者联系北京天健华成注册部会有专业注册人员为您解答。
申报进口产品,配方采用的原辅料、用量同样必须符合中国相关法规的要求。许多外国产品不能获得国家批准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配方不符合中国法规,如,采用了中国不允许使用的原料、原辅料用量超过相关标准、原辅料质量不符合中国卫生标准等,导致产品检验不合格、配方审查不合格等情况。
天健华成提示:在产品开始计划注册时就应对配方进行严格把关,把基础工作做在前面,有条件的企业最好能提前做一下小试和自检。
本文系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保健食品注册部最新版《保健食品注册申报及备案指导手册》的摘选,阅读全文请登录中国注册申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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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202_年进口保健食品批文注册申报流程
202_年进口保健食品批文注册申报流程
背景:中国保健食品市场扫描(由上海胜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提供)
1、20世纪80年代初,保健品开始进入消费者的视野。当时的保健食品主要是以滋补品类为主,且没有保健药品和保健食品之分。80年代中后期,保健品市场上开始出现口服液和胶囊剂型的保健食品。同时出现了保健器械、外用药形式的保健品和添加中药原料的化妆品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健食品的消费市场也迅速扩大,产品从最初只有龟龄膏、三鞭酒、参茸口服液等中药加工产品及蜂王精、双宝素、果味Vc等数十种产品,到202_年市场上已有三四千种产品;由比较单一的成分,到不断开发新的原料和成分;剂型上从以口服液为主,到今天的片剂、胶囊乃至复合剂型等更加人性化的剂型和包装;从市场表现看,20世纪80年代初,全国年销售额仅有20亿元,到今天的数百亿元的市场容量,202_年销售额甚至达到500亿元。企业数量也一度达到3千多家。
但随着保健食品产业的发展,市场的扩大,各种行业弊病也随之显现。为了规范保健食品市场,国家卫生部于1996年3月15日,发布《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对保健食品进行专门管理,规定所有保健食品必须经过卫生部批准、注册。1999年3月,卫生部颁布《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予以进一步规范。202_年6月12日起,卫生部(MOH)停止受理新的保健食品申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统一审批和监管。202_年10月10日,SFDA正式开始受理保健食品申报。
从1996年到202_年4月,据统计,已批准保健食品约10739 个(其中进口产品近千个。数据来源:中国注册申报网:http://www.teniu.cc)。
1.什么样的产品可以申报保健食品?
我国保健食品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_年6月之前为卫生部)批准生产和销售的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27种)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所以申报保健食品的产品,必须具有三种属性:①食品属性;②功能属性,具有特定的功能;③非药品属性。经批准的产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批准文号原为卫食健字(XXXX)第XXXX号(国产)、卫食健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202_年下半年后改为国食健字和国食健进字。
2.对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和产品资格的要求?
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是指已在中国境外生产销售一年以上的保健食品拟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
品生产厂商。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
3.保健食品可申报哪些功能?
保健食品可申报的功能经历过多次调整。根据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2_年版)规定,保健食品可申报的功能从之前的22种调整为27种:
注: ** 动物试验+人体试食试验 * 人体试食试验 # 增加兴奋剂检测
此外,还有一类以补充营养素和矿物质为主的营养素补充剂,与以上27种功能同属保健食品。
同一产品可以申报的功能目前不受限制,但建议不要超过三种,否则较难通过。营养素补充剂不可以申请功能,只可申请与其对应的补充该物质的功效。
4.要申请的保健功能不在27种范围内怎么办?
根据二○○五年四月三十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9号),可以申请保健功能不在已公布27种范围内的新功能,但申请人应当自行进行动物试验和人体试食试验,并向确定的检验机构提供功能研发报告。
产品研发报告应当包括研发思路、功能筛选过程及预期效果等内容。功能研发报告应当包括功能名称、申请理由、功能学检验及评价方法和检验结果等内容。无法进行动物试验或者人体试食试验的,应当在功能研发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5.申报进口保健食品需要完成哪些检验项目?
所有产品必须完成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营养素补充剂除外)、稳定性试验、卫生学检验、功效成份鉴定试验。根据产品的功能和原料特性,还有可能要求申报的产品进行激素、兴奋剂检测、菌株鉴定试验、原料品种鉴定等。
卫生学检测是对产品的卫生学指标进行检测,包括两类:理化检测和微生物检测。理化检测主要是对产品理化指标进行检测,如污染物指标(铅、砷、汞)、功效成分、崩解度等。微生物检测是对产品的微生物指标进行检测,如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霉菌、酵母等。
稳定性检测是检测产品在声称的保质期内各项指标是否稳定,其检测项目与卫生学检测的项目相同,对于新产品,检测的时间分别在产品放置于模拟环境后1个月、2个月、3个月时进行。
安全性检测是对产品安全性毒理学的检验。根据产品配方的不同,毒理学检测的项目有所不同。一般产品都应进行老二阶段的检测,有的产品还应做30天喂养或更深阶段的毒理学检查。
功能学检查是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标准或评委会认可的试验方法对产品声称的功能的检验。
6.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再注册。
7.申报进口保健食品的流程是怎样的?
从以上流程来看,保健食品申报主要涉及以下四种机构:
检测机构。接受企业的委托,负责对产品进行技术检验和样品复核,并出具检验报告。
受理办。国家药监局保健食品评审中心。负责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符合要求则负责安排产品参加评审会;将评审意见通知企业;对于拟批准的产品上报行政部门审批;发放证书等。
评审委员会。国家药监局保健食品评审中心同时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的产品进行技术评审。
行政部门。国家药监局注册司对评审委员会技术评审的产品进行审核,如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则予以批准。
8.在哪进行产品检验?检测周期多长?
进口产品只能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进行。
保健食品的各项试验的纯检测周期,一般稳定性和卫生学两项试验时间为3~4个月,毒理学试验的试验周期为35~50天,另外申报的功能如需要做人体试食实验,周期为35~50天。个别产品的临床时间较长,如抗氧化和改善生长发育等,整个申报周期相应延长。
另外,对配方中含有特殊原料的产品,需要加做实验项目,也会延长申请周期。
9.如何计算保健食品的申报周期?
保健食品的申报周期约等于其检测周期加审评周期。
审评周期和流程见下表:
10.如何对保健食品的申报费用进行速算?
注:(1)以上费用相加,可速算出某产品的申报所需大致费用。一个产品申报多个功能时,只需相加该功能验证的费用即可,①和③的费用不需重复计算。(2)翻译和公证费未计入本表。
11.申报保健食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报所需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8份)
1.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3.保健食品的中文通用名称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
4.申请人对他人已取得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5.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产品研发报告
7.产品配方(原、辅料原文及中文译本)及配方依据,原、辅料的来源及使用依据
8.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及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的检验方法
9.生产工艺简图、详细说明(原文及中文译本)和有关的研究资料
10.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原文及中文译本)和起草说明以及原辅料的质量标准
11.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种类、名称、质量标准及选择依据
12.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13.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14.生产国或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该生产企业符合当地相应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15.委托申报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1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生产销售1年以上的证明文件
17.生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与产品相关的有关标准
18.产品在生产国(地区)上市使用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并附中文译本
19.其它有助于产品审评的资料 20.未启封的最小销售包装的样品2件。
12.对保健食品配方有什么要求?
保健食品的配方,是影响产品是否能顺利通过评审的最重要因素。
配方要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申报具有某项保健功能的产品,配方中应含有提示可能具有该功能的成分或原料。而且配方中各原料的配伍要合理。
从作者多年的经验来看,需要注意的是,很多进口保健食品配方在原产国虽然符合规定,却不符合中国政策对原料的要求,有的产品无法申请注册,个别的需要加做实验项目或申请新资源食品。
以下列出配方的一些具体注意事项,供参考:
(1)按规定配方表示格式列出原辅料名称及其用量。
(2)产品配方(原料和辅料)、配方依据应分别列出,内容应完整。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卫生部公布或者批准可以食用的以及生产普通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可以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保健食品原辅料的使用和审批暂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2_]51号)执行。
(4)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应符合《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5)真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应符合《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6)核酸类保健食品应符合《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7)氨基酸螯合物、使用微生物发酵直接生产、褪黑素、大豆磷脂、芦荟、蚂蚁、以酒为载体、甲壳素、超氧化物歧化酶(SOD)、动物性原料、红景天、花粉、螺旋藻、石斛应符合《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8)营养素补充剂类保健食品,应标出产品每种营养素的每人每日食用量,并与《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每日参考摄入量》和《矿物质、维生素种类及用量》中相应营养素的每人每日推荐食用量一道对应列表表示。应符合《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
评规定(试行)》。
(9)缓释制剂保健食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
(10)保健食品原料与主要辅料相同,涉及不同口味、不同颜色的产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
(11)增补剂型的产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
(12)不得以肌酸和熊胆粉作为原料申请保健食品,暂不受理和审批金属硫蛋白为原料申请的保健食品。
(13)以舌下吸收的剂型、喷雾剂等不得作为保健食品剂型。
13.如何加快审批进程?
保健食品申报的周期,与以下几个因素有关:评审周期;检验周期;资料准备情况;评审政策。
保健食品的评审会议,目前一般安排在每月的中下旬。
保健食品的检测周期请参见上文。
以上两个方面的进程一般较难加快,目前保健食品也没有快速审批的特例。
资料准备的情况申报周期的影响较大,也是企业可以主动控制的。如果资料准备较好,评委会没有异议或只需稍加修改,则可缩短申报周期,否则,需要补充的材料太多,会延长申报的周期。
评委会可能会对某些技术问题提出新的看法,如果需要补充试验,或需要申报单位进一步提供资料,则可能会延长申报周期。
总之,如想缩短保健食品申报的周期,则需合理安排各个环节的时间,准备好申报材料,但不排除会受到评审政策的影响。
14.进口保健食品注册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文件?有什么具体要求?
A.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提供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加盖印章。
B.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未注册商标的不需提供)。
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是指国家商标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未注册的不需提供。商标使用范围应包括保健食品,商标注册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应提供商标注册人变更文件或申请人可以合法使用该商标的证明文件。提供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加盖印章。
C.生产国(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生产企业符合当地相应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1)申报产品由申请人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证明文件中的生产企业应为被委托生产企业,同时需提供申请人委托生产的委托书。
(2)证明文件中应载明出具文件机构名称、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3)出具该证明文件的机构应是产品生产国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D.由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境外生产厂商委托境内 的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注册事项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委托办理注册事务的委托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书出具单位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申请注册产品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书出具日期。
(2)出具委托书的委托方应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
(3)被委托方再次委托其它代理机构办理注册事务时,应提供申请人的认可文件原件及中文译本,译文需经中国境内公证机关公证。
E.产品在生产国(地区)生产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当经生产国(地区)的公证机关公证和驻所在国使领馆确认。
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生产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证明文件应载明文件出具机构的名称、申请人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2)证明文件应当明确标明该产品符合该国家(或地区)法律和相关标准,允许在该国(或地区)生产和销售,如为只准在该国(或地区)生产,不在该国(地区)销售,这类产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
(3)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应是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4)该证明文件应当经生产国(地区)的公证机关公证和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确认。
F.生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与产品相关的有关标准。
15.是自己申报还是找代理机构?
其实,找不找代理要根据申报企业的具体情况分析。一般来说,如果企业对申报的周期没有要求,可以选择自己申报,如果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自己的注册部。
如果企业为了赶时间、抓市场,还是找专业的代理机构比较好,因为他们相对来说经验比较丰富,申报过程中不会出太多纰漏,少走弯路,从而节省了时间成本,还为公司节省了人力。另外,境外企业最好选择咨询公司协助办理,因为中国的产业政策、市场环境和注册规程与国外差异巨大,境外企业因为不熟悉注册要求而注册失败愤然退出中国市场的大有人在。
16.有的代理机构承诺百分百获取批文,可信吗?
笔者从事保健食品申报工作多年,从客观角度来说,个人认为,对于承诺百分百获取批文的代理机构,最好敬而远之,甚至立刻判断其为骗子公司也不为过。因为保健食品的申报程序特点决定了其概率不可能为百分百。一个有趣的例子:某代理公司发宣传单,误撞到SFDA主管保健食品审批的司长,在回答司长的询问时大打保票,承诺百分百的成功率。司长啼笑皆非地说:我尚不能百分百,你就能?
17.如何选择代理机构?
一旦确定委托代理机构申报,接下来
可能也是企业最头疼最拿不定主意是事情:怎样才能找到一家合格的代理机构?笔者见过不少企业,最后因为申报失败而抱怨时,往往就因为当初草率地将业务交给了一家不明底细的代理机构。
判断一个代理公司是否合格,有两个方面比较值得参考:
(1)该公司是否经过工商注册。这一点比较容易查证。不要只看其自己提供的执照复印件,甚至原件,最好自己去工商局的网站查一下,正规经营的公司必定都可以查到的。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不同于商标注册等领域,国家没有针对保健食品申报代理制定代理资格,所以执照上自然没有此项经营范围的审批,如果有人说他的公司是国家发给了代理资格的,那就是不真实的,如果执照上出现了,那就是伪造的。当然,通过注册金额也可以大致判断一个公司的规模,10万以下注册资金的代理机构,对于动辄几十万的保健食品申报项目来说,是有风险的。
(2)该公司是否能够提供成功案例。如果不能提供,基本可以判断这个公司的经验还不够。即使对方声称自己有多么过硬的关系也最好不要全信。当然了,即使能够提供案例也不能完全说明其就没有问题。比如有的公司规模也不错,案例也不少,可是做这些案例的人员也许早就离开该公司了,经验自然也就大部流失了。也许最重要的是人的接触,最好能够和对方的业务人员直接进行交流,第一看其经验丰富与否,第二判断一下其为人品质如何,一个大言炎炎的业务人员,很难想象他所在的公司能诚信到哪里去。
最后,有两个忠告重申一下:
(1)不要过分迷信“关系”。在保健食品申报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是申报材料的准备,材料上评审会以后,一旦出现问题,基本是没有办法通过“内部关系”摆平。即便有,那成本您也未必能接受。所以,要紧的是看对方有没有撰写资料的专业能力,和约请专家审核将要提交的资料的能力。
(2)不要迷信低价格。目前代理申报的机构越来越多,也越来越良莠不齐,不少刚起步的公司以低价吸引客户,建议在选择之前慎重考虑,以免为小利而几十万打了水漂。一个负责任的代理机构,有专人准备申报材料,而且要请专家对材料预先审核,这都是需要费用的,很难想象一个只收一两万代理费的公司会认真到哪里去,自己的运营成本才勉强够,怎么可能再为你请专家?话又说回来,高收费的公司也未必一定认真负责,还是要结合笔者上面所说的各个方面进行总体判断。有一个前提是,最好您自己也要提前补补课,对申报的程序有基本的了解。
第四篇:保健食品审批流程
经与自治区药监局保化科相关人员初步沟通,初步了解到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生产、销售等过程中需要审批的行政许可。大体分为两部分:
一、保健食品的注册
1、根据按照国家卫生部颁布的《食品卫生法》制定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2、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必要的动物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能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3、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4、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一)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 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八)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5、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6、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
7、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申请者,除提交本办法所列各项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推荐书。
8、《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转让时,应与受让方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提供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
二、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1、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2、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
(四)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五)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六)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3、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4、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主、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5、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选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的功效成分的稳定性。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体。
6、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包装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装方式应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稳定。
7、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第四章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
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贮藏方法;
(四)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保健食品标志;
(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理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 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 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第五章 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
(三)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
经审查不合格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三)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第三十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保健食品标准和功能评价方法由卫生部制订并批准颁布。
第三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五篇:保健食品许可证申报流程及需要准备资料
一、项目名称: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内容: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发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卫法监发〔202_〕77号)
四、收费标准:暂无。
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
申请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
(经过审查,对符合GMP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发给卫生许可证,审查结果为不符合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核销其卫生许可证。-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卫法监发〔202_〕77号)中的要求,2.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3.申报资料真实、合法、完整、规范。
七、提交材料目录:
申请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应当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许可审批必须)
2.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名称、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附生产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生产车间设备设施平面布局图和仓储平面布局图),实验室设置及可检测项目情况(附质检场所平面布局图);(《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3.企业人员情况,包括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涉及产品质量的部门负责人简历及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企业负责人及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培训证明;(《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4.营业执照复印件(许可审批必须)
5.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时,申报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签字)及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许可审批必须)
6.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保健食品GMP审查合格证明;【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卫法监发〔202_〕77号)】
7.生产场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许可审批必须)
8.拟生产保健食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含附件)、已备案的质量标准复印件及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样稿;(《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9.拟生产保健食品的配方、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工艺说明;(《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10.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清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1.空气净化系统、主要生产设备及计量器具检测、验证情况;(《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2.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资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相关文件;(《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3.具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连续三批试生产产品的检验报告。(《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应提供下列材料:
受托方应提交:
1.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许可审批必须)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委托生产产品相同剂型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保健食品GMP审查合格证明复印件;(许可审批必须)、【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卫法监发〔202_〕77号)】
3.生产场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许可审批必须)
4.凡申请人申报资料时,申报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申请人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签字)及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许可审批必须)
5.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名称、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附生产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生产车间设备设施平面布局图和仓储平面布局图),实验室设置及可检测项目情况(附质检场所平面布局图);(《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6.企业人员情况,包括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涉及产品质量的部门负责人简历及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企业负责人及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培训证明;(《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7.空气净化系统、主要生产设备及计量器具检测、验证情况;(《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8.拟受托生产保健食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9.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资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相关文件。(《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委托方应提交:
1.营业执照复印件;(许可审批必须)
2.凡申请人申报资料时,申报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许可审批必须)
3.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许可审批必须)
4.与产品经营相适应的仓储条件说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5.拟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含附件)、已备案的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及标签和说明书样稿(应标明委托生产双方名称、地址以及受托方食品卫生许可证号);(《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6.拟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工艺说明;(《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7.具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连续三批试生产产品检验报告;(《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8.产品生产跟踪、验收交接、检验、入库、出库、销售、召回、投诉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9.合法的委托加工合同书。(《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八、办理程序:
(一)收件
1.签收
(1)网络接收。申请人必须首先通过省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进行许可申报,并通过系统打印纸质档案材料。
网址:http://124.128.39.251:9080/sdfdaout/
(2)窗口接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中心,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1号,联系电话:0531—88592600。
2.出具凭证:申请人通过省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后,到省局行政受理中心提报纸质档案材料时,(材料以收到纸质材料为准)系统自动生成签收单,申请人即可领取。签收单包括:签收号、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进度查询方式等相关内容。
(二)受理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1)行政相对人申请材料经处室审核,需要补正的,行政审批系统自动生成补正通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具体注意事项说明。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省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省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三)审查
1.资料审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经办人员对申报资料内容进行审核。
2.现场检查。资料审核通过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安排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现场检查意见。
3.审核公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经办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意见填写核查意见,由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予以公示。
(四)审批决定
1.分管局领导根据审核公示情况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经办人员获取批准意见后制作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交行政受理中心打印并加盖公章。
(五)决定书送达:行政受理中心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
九、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检查整改时间)
十、实施机关: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一、咨询与投诉:
咨询: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投诉: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
注: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