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政文[2007]10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
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城中村改造依法、健康、有序的进行,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村(组)是指改造范围内的行政村、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村民组(自然村)或转制后的股份制公司;本规定所称村民,是指我市户籍改革前在册的农业人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的安置开发比为1:2。
本规定所称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把原农民聚居村落变成现代化城市社区。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区级负责、因地制宜、一村一案,条件成熟一个,审 批改造一个;以旧村改造带动配套房地产开发,配套房地产开发为城中村改造提供资金保证。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的方式: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村(组)可以自行筹集资金进行改造,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改造;在村(组)所有土地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
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全资集体性质或村民合股性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授权具体运作本村(组)改造的相关事宜,严格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建设、市政、房管、公安、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防、土地储备、文物、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按法定程序办理城中村改造的各种手续。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组)及村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达到村民、开发商、政府“三满意”。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的范围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建成区范围内的村(组)。
第十二条 有多个村民组的自然村,应以自然村或村民组为改造单位;村(组)或自然村内的所有土地,应统一规划、统一改造;土地面积不足改造需要的村(组)可对周边旧城区进行连片改造,但应统一规划、统一改造。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审批。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市国土资源、建设、市政、土地储备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审批。
(一)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条件,以片(区)、村(组)为单位,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城中村改造分期实施的依据。
(二)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承担安置房建设的开发企业,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充分听取村民意见,以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规划编制的要求。
(一)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二)总体规划的编制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城中村的布局进行合理的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城中村改造开发模式、建设用地布局、各项建设的总体安排和分期实施改造的建议。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制,除依据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外,还应明确以下内容:
1.城中村改造的用地范围;2.根据拆迁安置人口、户数以及该城中村在城市中的区位等因素,合理确定的拆迁安置用地性质和规模,核定村民安置用地、配套开发用地的面积;
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的其余用地性质和规模;
4.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布局。
第十六条 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注意与开发建设项目相结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规划编制深度要求。
城中村改造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2006]37号)套型面积控制比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和配套开发商品房的规划设计审批,要在充分考虑改造城中村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本着积极推进、可操作性强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各项指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第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进行。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城中村和规划控制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保证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城市整体规划的实施。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条 村(组)使用的土地,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按土地利用现状依法转为国有,并依法确认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村(组)使用的土地,应当以村(组)为单位,一次性全部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和登记发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和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用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纳入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储备,收益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分成,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凡未转为国有的城中村土地,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未经批准私自进行开发改造的,按违法用地查处。
已登记发证的城中村土地或已经处置的城中村土地,在安置房未完成之前,未经村(组)同意,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三条 土地偏少的村(组)可由区人民政府协调与有富余土地的村(组)联合进行改造。
第四章 建设和拆迁安置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开工建设的,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城中村所在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应当予以制止,并由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违法建设工程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中的城市道路、排污、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统一纳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施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照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七条 城中村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拆除住宅房 屋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供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第二十八条 原村民合法宅基地上住宅的拆迁补偿、安置以建筑面积为依据。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原则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第二十九条 对村(组)合法的办公用房、砖混结构的集体经济用房和其他用房进行拆迁,以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第三十条 拆除城中村房屋以外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安置,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现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被拆迁人搬迁或临时安置的,其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关于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郑拆管字„2003‟12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2000年8月9日以后未经市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按照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第三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中连片改造的旧城区拆迁,应按照《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办理拆迁许可手续,制定拆迁 补偿安置方案。拆迁人、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有争议一方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在旧村实施拆迁之前,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对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造册、统一收集整理,到市房管部门备案;拆迁后及时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安置房和配套开发商品房建设用地、政府储备用地应纳入本市年度房地产开发供应计划。
第三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应优先进行安置房的建设,自行改造的村(组),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得晚于第二期建设计划,第一期建设的商品房销售款应优先用于安置房的建设。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改造的,原则上应将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安排在第一期建设计划内;确需对安置房分期进行建设的,应该在前两期建设计划内全部建成,第一期建设的安置房不得少于安置房总面积的60%,其商品房销售款及按揭抵押贷款应优先用于第二期安置房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采取先安置后拆迁方式的,在安置房竣工验收分配后,被安置人应在3个月内搬迁入住,原有住房应及时拆除。
第三十八条 安置房未竣工而出售的商品房销售款及按揭抵 押贷款应进入专用帐户,与市人民政府拨付的补贴资金一并由区人民政府严格进行监管。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建设安置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行政性收费和财政全供单位的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
(二)各种行政服务性收费和非财政全供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四十条 村(组)或房地产开发商按规划投资新建的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享受安置房的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包括:公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配套设施用房。
第四十一条 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及所需用的土地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所需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国家、省规定应上缴财政的部分外,另提取5%廉租住房建设基金,其余部分以市人民政府补贴方式拨付到区人民政府,用于该城中村改造规定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二)建设安置房的规费减、免政策。
第六章 城中村改造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改造条件成熟的村(组),应以文件形式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逐级申请进行城中村改造。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组织对该村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会同市土地储备部门与村(组)协商后,拟定城中村改造方案和土地储备方案,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在村(组)予以公示,以文件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呈报。经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后,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
第四十三条 申报、审批城中村改造应提供的主要资料。
(一)经属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审定的村民详细统计资料。
(二)村(组)范围内土地总量和现有建、构筑物情况统计资料。
(三)村(组)的改造方案、土地储备方案等资料。改造方案中应包括村(组)改造的基本设想、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基本经济分析。
(四)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做出的对本村、组进行改造的决议。
第四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调查认定村民详细统计情况、各类建、构筑物统计情况和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及所需用的土地面积,公示核准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有关程序核算出规定安置开发比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规费的数额,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执行补贴拨付和有关规费的减、免。
第四十五条 在办理国有土地、规划、建设、房管等有关手续时,应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出具文字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办理。
第四十六条 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咨询、资料审核、督促指导、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有弄虚作假、依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党纪、政纪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参与城中村改造的房地产开发商有违规行为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五年内不得参与郑州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被拆迁人采取围攻、漫骂、殴打工作人员,无理阻挠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城中村改造的规定、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政策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篇: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发〔2010〕18号文件的意见
郑政文„2010‟2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党中央、国务院对防震减灾工作高度重视。2010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为认真贯彻•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努力开创我市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新局面,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HJ5.2mm〗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坚持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强化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坚持强化基层、打牢基础,进一步完善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和地震应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我市防震减灾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二)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以提升全社会综合抗御地震灾害能力为标志,全面建设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到2015年,全市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农村民居逐步采取抗震措施,新建农村民居全部达到抗震设防标准;全市市区各类校舍和医院达到0.20g抗震设防标准,各县(市)、上街区的校舍和医院在现行实施的抗震设防标准上,提高0.05g设防;防震减灾知识普及率达到25%,学校达到95%;建成覆盖全市的立体监测和地震信息快速发布系统,有效提升防震减灾科技水平;充分利用现有数字地震观测系统,在县(市、区)增加地震信息节点,3级以上地震速报能力由30分钟缩短到15分钟,有效提高地震速报水平;地震应急预案启动时间不超过15分钟;完善豫北应急救援联队,建立健全市级地震救援队伍,逐步建立县(市、区)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全市抗震救灾物资储备系统,确保震后24小时内灾民得到初步的生活救助。
二、加强地震监测预报体系建设,提升监测预报能力 “十二五”期间,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在全市现有地震台网基础上,以数字化观测为目标,以全省及我市防震减灾发展的长远规划为依托,以提高观测质量、促进地震科学研究为目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级布设,协调发展,突出重点。实现地震监测台网布局的科学化和观测项目的数字化、综合化及数据传输现代化。
(一)加强和规范地震台网建设。“十二五”期间,按50千米控制范围设置,建设郑州市地震测震台,成立郑州市地震台网中心。统筹规划建设测震、前兆、强震等地震台网系统,实现“三网合一”,在河南省率先达到2.0级地震监测能力。重点开展县(市、区)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六县(市)、上街区要建设成独立的地震台。新增县(市、区)地震台站10—15个,包括登封五指岭、嵩山、萁山,巩义南河渡,上街,荥阳庙子,新郑具茨山,新密大隗,黄河游览区,绿博园管城潮湖,港务区等11个测震台。六县(市)、上街区要形成测震网络。各县(市、区)都要设置和增加地震信息节点,与郑州市、河南省联网,实现实时观测。结合我市地震地质构造和地震活动特点,建设GPS观测网络,尖山、航海地震台新增GPS观测项目。提高地震速报能力和地震科研水平。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涉及对地震观测造成影响的城乡各类工程建设,应事先征得地震部门的同意。
(二)做好地震短临跟踪和震情形势的分析研判工作。我市处在豫鲁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内,同时按照国务院划定的地震危险区和值得注意的地区及其对我市影响情况,每年制定并实施市级和县(市、区)地震短临跟踪方案,加强领导,争取做出具有减灾实效的地震预报。建设完善地震监测预报实验场。强化对重点地区的地震前兆监测,定期购置并升级地震流动仪等应急监测设备,完善地震现场流动观测系统。加密跨断层流动水准监测,使地震前兆监测手段更加密集,前兆台网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提高对地震异常信息的捕捉能力。坚持长、中、短临预测预报相结合,强化对地震群测群防和地震台网观测资料的应用,完善地震预测信息会商机制,进一步提高监测水平。
(三)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继续推进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和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的“三网一员”建设。各县(市、区)要建立稳定的地震群测群防经费渠道,县(市、区)级财政保障对“三网一员”的稳定投入机制,宏观观测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落实社会地震观测员补助资金,保证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开展和群测群防工作队伍的稳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1名防震减灾助理员,各村(社区)要确定1名地震灾情速报员。尚未建立群测骨干点的县(市、区)和宏观测报点的乡(镇),要尽快建立。处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县(市、区),至少要建有2个群测骨干点。
三、大力推进震害防御体系建设,增强综合抗御震灾能力
(一)依法强化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要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要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必备内容,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性建设标准进行设计。依法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加强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抗震设防质量监管,切实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新建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严格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相关行业的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公路、铁路、机场、桥梁、水库、电力、通信、输油气管线等重大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满足国家规程、规范标准。新建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要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增强抗震设防能力。市、县(市)、上街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市政、交通、人防、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执法监督。市、县(市)、上街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增加编制,成立专职地震执法队伍。“十二五”期间,市级要成立不少于15人的执法队伍,县(市)、区要成立不少于3人的执法分队,确保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加强对城镇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抗震设防监管,“十二五”末,监管覆盖率达到80%以上。
(二)深化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以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地震安全示范企业建设、“科普村村通”等为载体,深入推进防震减灾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机关的“五进”活动,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紧急避险能力和识别地震谣传的能力。中小学校要编制地震应急疏散预案,把防震减灾纳入学生安全教育内容,每学年至少开展两次应急疏散演练活动,使对中小学生的防震减灾知识普及率达到100%。争取在“十二五”末,全市要有100所学校创建为市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20所创建为省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完善地震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建立地震谣言应对机制,加强舆论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推进地震安全基础探测工作。继续开展建成区及新规划区的地震安全探测工作(活断层、古河道、软土地基、沙土液化、黄土湿陷等),“十二五”期间,逐年分区摸清地下情况,为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提供依据,实现国务院提出的“地下清楚、地上结实”的地震灾害预防目标。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必须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的工作成果,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风险,予以合理避让。
(四)积极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示范点建设。继续把抗震防灾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编制实施村镇抗震防灾专业规划,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建筑、新建农居抗震设防质量的指导管理,村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要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市、县(市)、上街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加强对村镇房屋建设抗震设防的指导,增强村镇房屋抗御地震破坏的能力。继续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2015年前,全市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
(五)推进地震灾害预测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系统建设。“十二五”期间,完成市区地震灾害预测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完成对市区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的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及加固改造。建立地震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系统,该系统在地震灾害发生后几小时内可对我市地震灾害损失进行快速预估,为抗震救灾提供决策依据。
(六)开展地震破坏烈度速报系统建设。“十二五”期间,每年建设4到5个地震烈度台,到2015年,建设22个覆盖全市的地震烈度台(每县市3个、上街区1个、市区3个)。该系统建成后,可在震时同步测定不同区域地震破坏烈度,为震害评估和救援提供决策依据。
四、完善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升应急处置水平(一)进一步健全完善地震应急指挥体系。按照统一指挥、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加强各级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完善指挥部工作制度和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任务,建立经常性的工作通报和联络机制,保证指挥部各项功能的实现。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检查,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地震紧急救援人力、物力及各项救援措施,做到有备无患。完善军地、部门、区域之间的地震应急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协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二)加强地震灾害救援力量建设。建立健全以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为中坚、行业救援队为骨干、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地震紧急救援队伍体系,明确定位和职责,完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市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建设。建立郑州市应急救援综合支队,充实救援设备,提升救援能力。积极推进地震救援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动员机制建设,争取在2015年前地震救援志愿者队伍发展到8千人。建立地震救援行业组织,加强对各级各类地震救援队伍的培训。
(三)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演练。修订并完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工作程序、管理职责和协调联动机制,落实各相关部门的职责。适时组织地震应急演练,检验反应能力,使地震应急预案更加科学、实用,增强可操作性。各级发展改革、民政、安监、地震等部门要认真配合落实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加强对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督促检查。县(市、区)政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地震应急演练。
(四)加快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各县(市、区)要结合城市规划和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搞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提高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十二五”期间,全市建成10座应急避难场所(科普宣教基地)。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应急避险通道,配置紧急救生避险设备。
(五)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加强各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建立郑州市应急储备物资中心,实现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物资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的有机结合。完善救灾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的运力征集、调用机制,增强应对大震巨灾的运输投送能力。加强通信、广电、电力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确保震后快速恢复通信、广播电视和电力供应。
五、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制定实施防震减灾规划,加大防震减灾投入。各县(市、区)要认真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做好市、县(市、区)防震减灾规划的衔接,统筹配置资源,加强基础防震减灾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体的稳定增长投入机制,加大对基层防震减灾工作的投入。“十二五”期间,各县(市、区)要设立防震减灾专项事业发展经费,县(市)、上街区每年不低于15万,区每年不低于10万。
(二)加强防震减灾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县(市、区)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建设,充实工作力量,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十二五”期间,县(市、区),未设立地震工作机构的,应设立地震工作机构;各县(市)区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内要有相应的专门人员负责管理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和地震应急工作,县(市)、上街区地震工作机构要保障有6—8人的编制,区地震工作机构要保障有3—4人的编制。各县(市、区)的地震台站要保障有2—3人的编制,保证全天候值守。要建立科学的人才培养、选拔、使用评价制度,为防震减灾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三)落实防震减灾责任,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防震减灾管理职责,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影响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全面落实防震减灾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充分发挥各级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健全军地相互协调支持、部门之间密切配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机制。
(四)加强防震减灾法制建设,依法管理防震减灾工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进一步落实防震减灾法定职责,明确防震减灾各个管理领域和环节的执法主体和工作程序。进一步健全完善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体系。“十二五”期间,在加强贯彻实施现有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同时,注重地方性配套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制定•郑州市地震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郑州市地震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细则‣、•郑州市地震局地震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同立法部门的联系,将•郑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上升为我市地方性法规。对•郑州市实施†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办法‣和•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进行立法。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和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加强监督检查,推进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第三篇:郑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对接情况
郑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准备情况
一、时间
4月12日(星期二)上午10点,时间约1小时。
二、地点
市政府四楼东会议室
三、参加新闻发布会的新闻媒体
通过协调,主要邀请省、市新闻媒体参加,中央驻豫新闻媒体不再邀请。
省、市新闻媒体大约有25家左右。省新闻媒体主要是河南日报、河南省电台、电视台、大河报、商报、东方今报及省网络媒体;市新闻媒体主要是郑州日报、郑州晚报、郑州市电台、电视台、中原网、郑州教育台及市网络新闻媒体。
参加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通知。
四、主持人及主席台人员
1.主持人:市政府新闻办主任 王丽燕(主持词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
2.主席台人员
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李书峰 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 徐建林 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 王国占 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 王志远 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 师志刚 3.主席台桌签(由市煤炭局负责)
五、会议议程
1.由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李书峰发布新闻发布词。
2.由各新闻媒体记者提问,回答新闻界各位朋友提出的问题。
六、印发新闻媒体记者的材料 1.新闻发布词
2.郑州市地方主体煤炭企业煤矿、比照省骨干企业管理煤矿、兼并重组煤矿基本情况一览表
3.《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四级监管体系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的决定》(郑发[2008]29号)
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分类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郑政明电[2011]26号)
5.《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产煤县(市)派驻煤矿企业安全监管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办网[2010]52号)
6.《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10]80号)
以上6个材料分别印60份发至参会新闻煤炭记者。
七、拟让新闻媒体记者提出的问题 1.请问,郑州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进展情况如何? 2.请介绍一下郑州市煤炭资源和煤矿基本情况 3.目前,郑州市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什么?你们将采取哪些监管措施?
4.请问,今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是什么?
5.请问对煤矿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你们是如何进行行政执法的?
6.请问,你们在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第四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情况的通报-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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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昆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昆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昆政规〔2010〕7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
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昆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救助机制,加强昆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帮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解决生产、生育、生活上的困难,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主要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进行一次性救助。
第二条公益金的管理机构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公益金规模每年保持在100万元左右。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市财政每年预算内安排80万元(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二)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第四条具有昆山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公益金救助:
(一)未婚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没有收养子女且家庭年收入在社会最低保障线以下的困难家庭;— —
2(二)未婚的独生子女发生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伤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没有收养子女且家庭年收入在社会最低保障线以下的困难家庭;
(三)未婚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发生意外死亡且家庭年收入在社会最低保障线以下的困难家庭;
(四)未婚独生子女父母一方伤残等级三级以上的且家庭年收入在社会最低保障线以下的困难家庭;
(五)未婚独生子女或父母一方,经本市二级甲等医疗卫生机构证明有严重心脏病、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白血病、恶性肿瘤、瘫痪、严重烧伤、重大器官移植手术、肢体功能丧失等严重病残的家庭;
(六)独生子女父母均死亡的孤儿;
(七)经本市计划生育并发症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计划生育后遗症的病人;
(八)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家庭,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公益金的救助标准: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第六、第七款规定的家庭,一次性救助5000元;
(二)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第三款规定的家庭,一次性救助3000元;
(三)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家庭,一次性救助1500~3000元;
(四)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的家庭,一次性救助4000元;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家庭的救助标准,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公益金的申报、审批和发放:
(一)由符合救助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病残诊断证明或死亡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填报《昆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申请表》;
(二)由所在村(居)委会、区镇计生办负责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每年11月份审批一次),由各区镇人口计生办负责将市慈善基金总会拨付的救助金发放到人。
对在申报、审批、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公益金补助的,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公益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收支分离,并纳入市慈善基金统一管理。结余公益金结转下年滚存使用。公益金的收支、管理情况,由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八条公益金如遇特殊情况,难以维持正常工作时,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停止运作。同时成立资金清查小组,负责处理善后事宜。停止运作时,资金的财务账目必须经财政、审计部门审计后,按国家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 — 4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昆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2004〕1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人口计划生育基金办法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5月28日印发—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