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商务部安全审查办事指南
网址:http://wzbgsc.wzs.mofcom.gov.cn/
事项名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内部环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申请文件:
一、经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并购安全审查申请书、申请表和交易情况说明。交易情况说明应包含以下三至九项材料的概要;
二、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外国投资者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外国投资者的授权代表委托书、授权代表身份证明;
三、外国投资者及与并购相关的关联企业(包括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与相关国家政府的关系说明;
四、被并购境内企业的情况说明、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被并购境内企业在并购前后的组织架构图、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情况说明(以上含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
五、并购后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以及董事会名单及委任书、聘用的总经理或合伙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六、为股权并购交易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的协议、被并购境内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以及相应资产评估报告;
七、为资产并购交易的,应提交境内企业的权力机构或产权持有人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资产购买协议(包括拟购买资产的清单、状况)以及相应资产评估报告;
八、关于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直接或间接所享有的表决权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以及合伙事务执行的影响说明,其他导致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或其境内外关联企业的情况说明,以及与上述情况相关的协议或文件;
九、外国投资者以其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资产或股权,或通过其他方式对境内企业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施加控制的,应提供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情况说明。
十、外国投资者关于未通过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以及其他方式规避并购安全审查的承诺。
十一、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以中文为准,申请人应提交一式五份,并提交内容相同的电子文档(光盘)各二套。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并连同申请文件经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中心”)转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以下简称外资司)。
二、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文件前,可经行政服务中心就申报程序等问题向外资司递交预约商谈申请表(见附件2),预约商谈时间。
三、经核查如果申请文件不完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由外资司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四、申请文件完备且符合法定要求的,由外资司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申请。自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外资司对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做出判断。属于安全审查范围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外资司书面告知申请人。
15个工作日后,外资司未书面告知申请人的,申请人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继续办理与交易相关的手续。
五、商务部正式受理申请人申请后,申请人在商务部未向联席会议提请审查之前,提出调整或撤销并购交易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申请人提出撤销并购交易的,商务部即终止审核。如果申请人重新启动并购交易,需按照本规定要求重新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文件。
(二)申请人提出调整交易内容、修改有关文件的,商务部即中止审核。补交文件完备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商务部书面通知恢复审核,审核时间重新计算。
六商务部收到联席会议书面审查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当事人),以及负责并购交易审批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七、联席会议审查认为不影响国家安全的,申请人按照外资并购、增资、股权变更、境内投资等相关规定要求,到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办理后续手续。
在联席会议审查认为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申请人可对交易事项进行调整或修改,按上述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八、如无特别说明,上述通知时限均以相关书面通知制发之日为准。各项书面通知经行政服务中心转交申请人。
第二篇: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办事指南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办事指南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审查
办 事 指 南 :
一、承办对象,施工企业
二、审批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十二条;
2、《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建 [1996] 115号);
3、《温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三、申报条件
1、工程已报建,已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2、建筑业企业必须具有承建该工程的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
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已经组织落实,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已组成。其中项目经理、项目安全员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与工程相适应,且持证上岗;现场施工人员已经公司安全教育,项目部和班组都有安全教育计划。
4、施工现场有健全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总包和分包、企业和项目部、项目部和班组已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6、有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
7、施工机具和安全防护设施已经落实,规模与工程相适应,并有维修保养制度。
8、有安全技术措施费计划。
9、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完成,“六牌一图”已设置。
10、现场文明施工有计划,施工现场区域的围挡、临舍、食堂、厕所等已建成或已计划建设。
四、申报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申报审查表》一式四份;
(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一式五份(需提供电子文档);
(3)《安全建筑工程团体伤害保险单》(原件复核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的到位资料(支出计划、施工单位出具预收安全措施费证明和银行出具的安全措施费专项资金账户进帐单);
(4)中标通知书;永嘉县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登记表;
(5)总包与分包单位、企业与项目部、项目部和班组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或承包协议;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核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提供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等相关资料(原件复核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原件复核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施工人员证书收件凭证(安全员人数建筑1万㎡以下为1人、1万㎡~3万㎡为2人、3万㎡以上需3人以上);
(7)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项目班组成员名单及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名单;
(8)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含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淘汰毛脚手架、钢管扣件式物料提升机、木支撑模版),临时设置原则上不同意搭设临时活动板房二层以上(含二层)及围墙的搭设方案;
(9)工程项目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注:以上3-9项资料装订成册,并设置目录。
永嘉县施工安全监督站
第三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2、办理单位:西安市规划局国际港务区分局
3、受理窗口:西安市规划局国际港务区分局
4、联系电话:83591912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技术规范
3、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
三、办理程序
1、西安市规划局国际港务区分局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报材料;
2、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3、由两人到现场查看;
4、建筑、人防、市政初审;
5、分局局务会议审核同意后提交管委会主任专题办公会研究;
6、研究同意后由项目经办人签署意见,报分局领导、委领导签发;
7、受理窗口发放《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书》及相关通知;
8、公示。
四、前置条件
1、本有效的计划投资批文(项目建议书批复);
2、土地证及附件等相关资料;
3、未进行违法建设;
4、规划设计条件书;
5、1/500或1/1000西安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六线现状地形图(六线指: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黑线);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1、立案申请表、法人委托书
2、已取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历次调整)批准文件及附图;
3、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4、绘制在1/500或1/1000西安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5、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许可文件(图纸盖资质章可视为提供)或单项建筑设计资质许可文件;
6、电子磁盘报批文件(具体文件格式及实施日期另行公布);
7、根据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直接申请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的,应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8、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9、建筑工程单体模型或效果图。
六、办理时限
许可时限:4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备注事项
第四篇: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事指南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事指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将报省政府批准“圈外”单独选址和“圈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资料目录、报省政府批准“圈内”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资料目录、先行用地报批资料目录公示。
报省政府批准“圈外”单独选址和“圈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资料目录
1.建设用地单位报送的资料:(1)用地申请;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文件;(3)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有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其备案材料和评审意见;
(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7)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8)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9)占用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方案,涉及25度以上坡耕地的,提供证明及确认材料。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
(1)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2)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的,须填写土地证号,并附证书复印件;未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的,须由县级土地登记机关出具有关说明);
(3)拟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须提供草签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4)土地征前公告、地类确认、补偿安置听证材料(对于用地量大的项目,地类确认可报汇总材料,基础资料由县归档保存)修改的,政府批准权限的,报批用地时,附政府对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准文件;其他乡镇规划或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修改方案在报批用地时一并上报;
(6)涉及补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
(7)州(市、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建设用地审查意见。3.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和县级人民政府报送的资料:(1)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合理性,征地补偿费用兑现承诺;采取多途径安置措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说明及承诺;
(3)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建设用地请示文件。报省政府批准“圈内”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资料目录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
(1)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
(2)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的,须填写土地证号,并附证书复印件;未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的,须由县级土地登记机关出具有关说明);
(3)土地征前公告、地类确认、补偿安置听证材料(对于用地量大的项目,地类确认可报汇总材料,基础资料由县归档保存)先行用地报批资料目录
(一)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的先行用地
1.项目业主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先行用地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资料:(1)用地预审意见;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文件;(3)控制工期单体工程的名称、规模、用地面积(列表)。
2.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二)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先行用地
1.项目业主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先行用地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用地预审意见;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
(3)控制工期单体工程的名称、规模、用地面积(列表)。
2.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初审后向省国土资源厅转报提出先行用地申请。
第五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办事指南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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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对象
本公共服务适用于向我中心申请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含专章(专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技术审查的建设单位。
二、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可以提出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审查申请。1.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经番禺区环境保护局确定需编写含专章(专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2.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选址、布局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符合产业政策;项目环评文件中明确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确定项目建设可行。
三、所需资料
建设单位按《环评文件技术审查资料清单》(见
四、表格下载)提供相关材料。
四、表格下载
1.环评文件技术审查资料清单 2.技术审查申请书 3.专家复核/复评审申请书 4.气象观测资料说明
五、窗口流程 环评文件技术审查一般包括初核初审、现场踏勘、组织(专家)评审、提出修改意见、对经复核已满足修改意见和达到环评技术导则要求的环评文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等程序,具体工作流程图见后附图。
⒈环评文件初核、初审
建设单位报送的环评文件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及省市及番禺区环评文件审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包括编制人员、环评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员签名和加盖公章等。
对不符合技术审查要求的环评文件以书面意见形式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技术审查工作同时终止;对提交材料不齐全的环评文件,暂不接受该项目的审查申请,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充的材料。
环评文件经资料初核、技术初审后符合技术审查要求的,技术中心接受建设单位技术审查申请,承担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审查工作。建设单位提交进行技术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后,技术中心出具受理回执。
⒉项目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
⑴对于需召开专家评审会的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评价重点,技术中心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安排项目现场踏勘,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环评文件的评审,环评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到会并汇报环评文件的内容。
函审项目由技术中心将审查资料分别寄送给各专家。⑵环评文件专家评审会由技术中心主持,会议议程按照技术中心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专家评审会议规程》(见附件2)进行,专家评审意见作为技术中心形成修改意见的重要依据。
函审项目由各专家将个人意见反馈给技术中心。⒊出具修改意见及环评文件复核
⑴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技术中心结合相关的管理要求于评审后2个工作日内形成环评文件的评审修改意见,供建设单位对环评文件进行修改。
⑵建设单位收到技术中心提出的修改意见后,应督促环评机构按要求完成环评文件的修改工作,并将修改完善后的环评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技术中心复核。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环评文件的复核以专家复核方式进行,并由专家组提出复核意见: ①生产工艺复杂、对环境有重大影响、涉及环境敏感点较多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②专家评审意见中给出评价结论为基本可信的;③参照《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穗环[2014]31号)的规定,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4.环评文件复评审
对于评审不通过的项目,必须将修改完善后的环评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技术中心进行复评审。
需进行复评审和专家复核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办理申请。在技术审查过程中,技术中心根据需要可要求环评编制人员到技术中心进行计算结果验证。
5.技术审查意见的形成
⑴环评文件修改完善和复核通过后,技术中心自收到建设单位提交修改完善的环评文件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并将技术审查意见抄送番禺区环境保护局和环评编制单位。
对于需进行专家复核的项目,经专家复核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后,重复上面第3步工作程序。
对于需进行复评审的项目,经专家复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后,重复上面第3步工作程序。
⑵为了确保技术审查质量,技术中心签发的技术审查意见实行评审负责人、分管副主任和主任三级审核制度。
技术中心在网站定期公布受理项目的技术审查情况。对通过技术审查的环评文件(报批稿)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六、网上流程
建设单位无需进行网上报送。
七、工作时限
根据市和区环保保护局审批要求,结合审查方式和项目类型的不同,规定审查承诺时限如下表所示。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承诺时限表 审查方式
重大项目、并联审批项目 一般项目 召开专家评审会 15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函审 1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自审--15个工作日
表中的技术审查时限以受理回执时间至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为止计算,不包括环评文件的修改或行政文件确认的时间。需进行专家复核、复评审的项目,技术审查时限以受理专家复核、复评审申请回执时间至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为止计算。属技术问题复杂或环境敏感项目的技术审查意见,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当推迟期限,但须书面通知申请方。在技术审查时限内,评审负责人组织技术审查、出具修改意见和编制技术审查意见。
八、办事窗口 ⒈窗口名称:广州市番禺区环境技术中心
2.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3.地址及联系电话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 联系电话:020-84633079 4.交通指引
公交:可乘坐303路、309路、310路、番100路、番102路、番105路、番10路、番11长线、番11路、番141短线、番141路、番142短线、番142路、番143路、番148路、番149路、番150b路、番150路、番18路、番22b路、番22路、番3路、番51b路、番6路、番8路、番91路、番92长线、番92短线、番92路、番99路、广番97短线、广番97路至交通大厦站下车。
九、收费标准
环评文件的技术审查不收取任何费用,首次专家评审会的专家费用由技术中心承担。需专家复核、复评审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十、收费依据
环评文件的技术审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办理依据
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3.《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环办[2014]24号)。
十二、备注
建设项目其他技术报告的技术审查工作参照本程序办理,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附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