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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绿色通道建设的实施意见
编辑:紫陌红尘 识别码:20-54413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25 15:29: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绿色通道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发[2001]39号 【发布日期】2001-09-09 【生效日期】2001-09-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绿色通道建设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01〕3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国发〔2000〕31号)精神,高起点、高标准地建设全省绿色通道工程,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结合全省绿色通道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一、绿色通道建设的必要性

全省绿色通道工程是在全省主要干线公路、铁路、河流沿线两侧植树造林,建设绿化带。全省现有公路总里程4.5万公里,铁路总里程3354.9公里,河流总里程1.5万公里。近年来,全省绿色通道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发展还很不平衡,绿化的空间和潜力很大,绿化规模和水平亟待提高。

全省绿色通道建设工程是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建设秀美山川的重大举措,也是我省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工程之一。建设全省绿色通道对构建我省国土绿化新格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国土绿化水平,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实施绿色通道工程,不仅能够保护公路、铁路、河渠、堤坝,改善沿线生态环境,推进全省城乡绿化美化向纵深发展,而且能够促进沿线地区的农业结构调整,改善和优化沿线地区社会经济环境,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全省绿色通道工程建成后,将与农田林网、治沙林带、城镇村庄绿化连成一体,构成全省重要的绿色生态屏障,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二、全省绿色通道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省绿色通道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及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的战略部署为指针,以实现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和江河两岸全部绿化为目标,以改善沿线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充分调动全民、全社会的积极性,大力开展绿色通道建设,构建成国土绿化新格局。为建设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高效益的林业产业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全省绿色通道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适地树种的原则。绿色通道建设要与农业、林业、铁路、交通、水利等部门的建设规划以及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相结合,与防沙治沙工程相结合,与城镇村庄绿化相结合,与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发展农田防护林、速生丰产林、经济林等绿色产业相结合。

(二)坚持以质量求发展的原则。全省绿色通道建设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速度发展,高效能管理,实行多树种、多林种合理配置,体现树种和景观的丰富多样性,突出区域特点和优势,达到多功能、高效益的目的。

(三)推行新的造林营林机制。要把绿色通道工程作为一项产业,让农民成为经营的主体。绿化用地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承包关系,实行谁植树谁经营,使农民在绿色通道建设和管理中受益。

三、三、“十五”期间至2010年全省绿色通道建设的任务和奋斗目标

“十五”期间,已通车的高速公路两侧要在2001年年底前实现绿化,在建的高速公路两侧要在2003年年底前实现绿化。现有的铁路两侧要实现90%里程绿化,所有的火车站绿化要实现园林化。国道、省道、县乡公路两侧要实现90%里程的绿化。江河两岸要有90%的里程实现绿化。山丘区道路沿线第一面山坡(除裸岩外)及山坡以内的村屯要全部实行绿化。县城以上的城乡结合部和道路出口要100%达到绿化标准,适当营造宽厚绿化带。

到2010年,力争全省所有可绿化的公路、铁路、河渠、堤坝两侧全面实现绿化。基本形成带、网、片、点结合,层次多样,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绿色长廊,使绿色通道与生态环境、城乡绿化美化融为一体。

四、四、全省绿色通道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

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全省绿色通道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各级政府要组织协调,统筹编制本地区的绿色通道建设工程规划,并纳入本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中。省政府有关厅委要积极配合,主动协商,将绿色通道建设纳入本部门总体建设规划之中。各市、县(市)按规定要求确定各地的重点工程,要以高速公路、秦沈客运专线、城乡结合部等为重点进行建设布局,重点突破。各级政府、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省政府有关厅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绿色通道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

绿色通道建设规划主要包括铁路、公路(国、省、县、乡道)和在建(新建)高速公路、江河、堤坝两侧的绿化带及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农田林网、山丘岗地、县城以上的城乡结合部、道路出口、村屯等的绿化。

高速公路绿化带每侧宽度不得低于10米,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宽到10米以上。国道、省道两侧已绿化的,每侧宽度要达到5至10米;新建、改建、扩建和未绿化(包括伐后新植)道路,每侧绿化宽度要按10米规划施工,有条件的可加宽到10米以上。县、乡公路绿化,宽度每侧应按5米规划施工。

大江大河绿化带宽度每侧要达到30米以上;中型河流每侧宽度要达到10米以上;小型河流每侧宽度要达到5米以上。

铁路沿线的绿化带宽度,应根据路界用地宽度确定。在建的秦沈客运专线两侧绿化要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山丘区道路沿线第一面山坡林业用地绿化率要达到95%。25度以下坡耕地可营造高效经济林、速生丰产林或其他林种;25度以上坡耕地必须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

五、五、多渠道筹集绿色通道建设资金

各级政府要把绿色通道建设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工程,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增加资金投入。绿色通道的造林绿化资金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铁路两侧的绿化由铁路部门负责;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的绿化由国家、省交通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县、乡道路的绿化由所在地方政府负责。省管7条大江大河两侧的绿化由省政府负责;其他大河和中型河流 两则的绿化由河流或河段所在市政府负责;小型河流两侧的绿化由河流或河段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河渠、堤坝,都要把绿化纳入工程规划,列入工程概算并与所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公路两侧农田林网、村屯绿化和山丘区第一面坡的绿化要纳入本地造林规划,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六、六、有关政策和措施

绿色通道用地实行“树随地走、谁种谁有”政策,不改变土地承包期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绿色通道建设用地涉及的耕地,可以视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进行考核。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保证本地区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的情况下,由各市政府负责调划,并将结果进行变更登记。如各市现有耕地有限,实在调划不了的,按实际情况上报国务院批准。人多地少的地方可按标准低线绿化,以求节约耕地。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的,其绿化用地以地方政府为主进行解决;土地使用权属于有关部门的,其绿化用地由有关部门负责解决。各级政府要在保证农民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土地调整、占地补偿、反租倒包、延长土地承包期,减免农业税收,核减定购粮任务等措施,有效地解决农村绿化用地问题。

铁路部门要与地方配合,搞好铁路两侧的绿化工作。可采取与地方联合建设的办法,铁路两侧绿化占用铁路部门土地的由铁路部门提供土地,提供苗木,由地方组织当地农民进行栽植,收益和当地农民共同分享。要让利于农民,充分调动农民群众造林和护林的积极性。

绿色通道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苗木供应、工程实施等都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竞价承包,出让绿化路路段经营、管护受益权,多渠道筹措绿色通道建设资金,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绿色通道建设。投资者一次性买断经营权的,其经营权50年不变。

及时发放林权证,许可更新采伐。对在绿色通道工程建设中栽植的树木,符合发证条件的,各级政府要及时发放林权证;速生丰产林、防护林的采伐更新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严格工程管理,确保建设质量。绿色通道工程建设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省、市、县(市、区)、乡(镇)、村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有关责任人。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严格按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

建立严格的管护责任制,实行包栽植、包管护、包成活、包成林。要做到管护制度健全,奖惩措施到位。要严格执法,强化法律监督,依法打击各种毁林毁绿等违法犯罪行为,巩固绿化成果。

七、七、加强对全省绿色通道建设的组织领导

绿色通道工程是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工程,战线长、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省政府决定成立省绿色通道工程建设指挥部,由主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林业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沈阳铁路局等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指挥部负责对绿色通道工程建设的统一领导指挥、规划部署、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评比表彰等项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厅。各有关市、县(市、区)也要组织相应的力量抓好绿色通道建设工作。省政府有关厅委要加大绿色通道两侧的环境整治力度,抓紧制定道路、河道绿化管理法规,做到有法可依,从严管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1年9月9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实现《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

1、切实增强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围。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2、建立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对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察或测试,考察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重要依据。

3、加大对公务员录用及管理中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试题分值不少于试题总分比重的20%。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应当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的,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方面的工作。

4、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要制订法制讲座计划和学法计划,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市、县(市、区)政府每年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安排1次政府常务会议前学法活动。

5、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重点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业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行政执法人员经过政府法制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才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培训,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要把培训情况、考试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

二、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6、科学确定立法计划。建立和完善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的体制和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政府提出立法意向。重点加强有关完善经济体制、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以及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立法。对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要作为重点,集中力量,尽早出台。

7、制度建设应当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遵守宪法和上位法的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必须从实际出发,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及制度建设本身的规律,切实增加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8、扩大立法的公众参与度,建立健全民主公开的制度建设机制。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各界关于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统一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9、建立健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前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社会风险评估制度。成本效益分析报告和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审议草案的重要依据。

10、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的协调机制。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制度建设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市、县(市、区)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政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经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要进一步强化立法协调的权威性,坚决克服制度建设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

11、做好规章实施后的评估工作,完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制定机关要在规章施行后3年内组织评估,对重要规章应当在实施一年后组织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实施的,要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组织评估,并重新公布。

12、及时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章实施后每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每2年清理一次,但新的法律、法规施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应当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或者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清理。

13、加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力度。制定机关要自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报备率要达到100%。备案审查机关要严格审查报送备案的文件,定期通报各单位报送备案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责令制定机关限期纠正并重新报送备案;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三、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14、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健全行政决策规则。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公用事业价格调整、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搬迁、环境保护、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事项,在决策前应当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5、作出重大决策前,决策草案应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作出重大决策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16、建立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做到“综合评估、风险可控”。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制订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

17、建立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一年后,实施部门应当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效益指标考核等方式,提出对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报告。决策机关要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对决策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18、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方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四、全面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9、各级政府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要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研究建立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扩大实施领域,明确实施范围。一个部门内部有多支行政执法队伍的,要整合为一支执法队伍理。理顺各类园区、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执法体制,明确其执法主体资格、职责。

20、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提请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解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报请本级政府裁决。争议未经协调或者裁决之前,除关系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单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政府法制机构对裁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1、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规定行政处罚指标,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损毁和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经费挂钩。

22、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各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全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在建立行政处罚的基准制度、先例制度和说明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动态完善机制和有效应用机制,切实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开展规范行政审批(许可)自由裁量权工作,逐步建立规范行政审批(许可)自由裁量权制度。积极探索规范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领域的自由裁量权。

23、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严格执行《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试行)》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形成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开展案卷评查,实现行政执法案卷的规范化管理。

24、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政府法制机构要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媒体上公告。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职责的,由委托部门公告。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其所在地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统一考试,并取得政府法制机构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禁止临时工、合同工及其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

25、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行政执法中存在严重问题的,不能评优和晋级,并依法追究责任。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26、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规则,建立政府信息服务系统,加大便民服务力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限、内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凡涉及公众关注的重大政策信息,都应当依法、准确、及时公布。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能够免费查阅、下载。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27、完善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平台。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信息沟通、交流,对于群众的呼声要及时回应,公众意愿要得到及时反映,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载体、方式公开政府信息,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依法可以收取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8、推进办事公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要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

六、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29、各级政府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和人民群众及社会舆论的监督。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依法行政情况,认真办理人大议案和代表建议。主动听取政协的意见,认真办理政协委员关于政府工作的提案。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要达到100%,判决裁定依法履行率要达到100%。通过设置举报箱、意见箱、电子信箱、开通热线电话等形式,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30、强化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监督管理。整合监督资源,加大监督力度,形成监督合力,围绕社会热点和民生等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不断规范政府派出机构的执法行为,规范乡镇政府委托村民自治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31、健全行政责任追究和违法造成损失的追究赔偿制度。对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策和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的行为,以及因推进依法行政不力,导致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人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七、依法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32、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反映社会诉求、协调解决社会矛盾的机制,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预警和应急反应机制。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处理。积极建立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行为,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作用。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行政机关要主动进行调解。

33、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积极试行由县级以上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统一受理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将调解工作列入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重要程序,注重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提高案件调解结案率。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做出复议决定。

34、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确保每件行政复议案件均有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办理。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加快行政复议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开展行政复议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

35、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效率。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时受理率达到100%,按时办结率达到100%。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共性违法行政问题,行政复议机构要及时制发建议书,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向上级机关报告相关情况。

36、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要建立完善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重大行政案件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八、建立法治政府建设的保障机制

37、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成立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应当担负起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组织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大贯彻实施《纲要》的力度,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根据工作需要及主要领导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领导机构成员。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总结,树立先进典型,定期进行表彰奖励。

38、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常务会议至少每半年听取一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政府部门办公会议每季度听取一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县级以上政府每年要书面向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书面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39、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规划和部署。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依法行政规划和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各市政府要在2011年上半年制定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标准,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指标进行分解、细化和考核。

40、加强对依法行政的考核力度。落实《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完善依法行政考核机制,将依法行政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与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考核挂钩,作为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提高依法行政考核在对下级政府、政府部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分值。

41、要按照《意见》和《辽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10—2014年)》要求,加强政府法制机构特别是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的建设,加大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好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所承担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等职责,充分发挥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42、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充分利用“六五”普法活动,营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良好环境。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三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宜居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宜居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文号:辽政发〔2014〕12号 发布日期:2014-6-9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积极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环境治理,农村人居环境逐步得到改善,但目前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总体水平仍然较低。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宜居乡村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为底线,以村庄环境整治为重点,以建设宜居村庄为导向,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特色、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原则,结合辽宁实际,大力开展宜居乡村建设,经过一段时期的艰苦努力,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二、工作目标

继续治理农村(含国有农场)垃圾、污水、畜禽粪便等污染,改造房、水、路等设施,提升绿化、亮化、生态化等水平。从2014年开始,实施“百千万宜居乡村创建工程”,到2017年,全省创建100个“宜居示范乡”、1000个“宜居示范村”(美丽乡村)、10000个“宜居达标村”,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宜居乡村建设。到2020年,建成一批“环境整洁、设施完善、生态优良、传承历史、富庶文明”的宜居乡村。

三、主要任务

(一)治理乡村环境

1开展垃圾治理。建立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运行体系,完善垃圾收集转运和集中处理设施布局,逐步推行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垃圾日产日清不积存。

2开展污水治理。因地制宜开展污水治理,原则上城镇化程度较高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收集管网并有效运行。村庄主要建设种植净水植物的氧化塘,配套分户小型污水处理设备。开展河道综合治理,改善农村河道水环境。

3开展畜禽粪便治理。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都要建设畜禽粪便污水综合治理与利用设施。加强分散家庭养殖户畜禽粪便贮存设施建设,推进畜禽粪便还田利用。

4开展秸秆治理。引导农民开展秸秆还田、青贮,鼓励秸秆能源化利用。村内柴草堆垛进院,规整垛放,不占道路。

(二)改造乡村设施 1实施农房改造。有条件的乡镇开展棚户区改造,建设宜居小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消灭D级危房。开展农房抗震和节能改造。

2实施道路改造。乡镇政府所在地要完善道路网,道路全部实现硬化,排水、路灯等附属设施基本完备。实施村庄道路硬化,主要街路全部硬化并有边沟。

3实施饮水改造。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完善供水设施,全面解决饮水安全问题。

4实施厕所改造。开展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逐步推行厕所水冲化,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厕所进户。

(三)提升乡村发展水平1 抓好村庄亮化。村庄主要道路、街口和广场实现亮化。

2抓好乡村绿化。提高绿化覆盖率,乡镇建设优美绿化景观带、公园或水系。村庄路边屋旁有树木。

3抓好乡村美化。乡镇建设景观街路和景观节点,开展建筑立面改造。村庄要进行农房、院落等风貌整治,鼓励农房平改坡。

4抓好生态优化。保护山水植被等自然景观,提升村落和田园景观,创造碧水蓝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良好生态环境。

5抓好服务优化。强化、完善农村社区公用设施和乡村商业、教育、医疗等服务功能,加强银行网点、综合超市、餐饮住宿等社会服务设施建设。

6抓好管理优化。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强化村民自治管理,制定“村规民约”。

7抓好特色打造。利用地域优势资源,挖掘历史文化传统,打造具有历史文化、风景旅游、休闲度假、农业观光、温泉疗养、沟域经济等特点的特色乡村。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市、县分别成立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乡镇要明确责任部门,村庄要有专人负责。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把宜居乡村建设作为当前重要任务,精心组织,确保宜居乡村建设工作扎实推进。

(二)强化队伍建设。建立乡村保洁长效机制,设立保洁员队伍,原则上农村执行每400人左右1名保洁员的配备标准。要建立保洁队伍组织体系,原则上采取市场化运作机制,各县设立专门保洁公司,乡镇设分公司,做到聘用、考核、责任制度化。各地要积极组织护林员、水管员等行业人员参与宜居乡村建设。

(三)统筹规划实施。完善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明确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乡村人居环境改善的重点和时序,集中资金和力量发展重点乡村。组织编制宜居示范乡村建设规划,规划要符合农村实际,不搞大拆大建,满足农民要求,体现

乡村特色;要把房屋、街路、设施、景观等整治和改造内容落实到具体项目,做出必要的工程设计和建设时序安排,建立项目库。要制定宜居乡村建设标准。

(四)落实经费保障。将保洁员工资及运行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经费原则上执行农村居民每人30元标准,其中省以上财政承担40%,市财政承担30%,县财政承担30%。运行维护资金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管理。逐步建立乡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及人员经费保障机制,列入市县财政预算。整合各类涉农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力度。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宜居乡村建设。

(五)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督察考核通报制度,制定工作考评办法,加强日常统计和调度督察,评选先进市县,考核结果向全省通报。建立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口联系制度,加强省对各市宜居乡村建设工作全过程指导。抓好省级示范,组织专门队伍开展规划编制,建立投入、工程建设和长效管护机制。全面深入开展宣传,设立专报快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辽宁省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9日

第四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1]20号 【发布日期】2001-04-14 【生效日期】2001-04-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

(鄂政发〔2001〕20号2001年4月14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国发〔2000〕31号)文件精神,加快我省绿色通道建设步伐,特作如下通知:

一、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绿色通道建设是国家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土绿化进程的重大举措。我省铁路、公路和江河渠堤纵横,是华中地区的交通和水利枢纽。据统计,全省境内铁路绿化率为60%,公路绿化率为71%,河堤渠绿化率62%,与国家绿色通道建设标准相比有较大差距,建设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建设山川秀美的荆楚大地,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绿色通道建设的重大意义,增强工程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牢固树立建设绿色通道就是建设生态环境、树立湖北形象的观念,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建设绿色通道、改善生态环境的自觉性。各地要把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作为大事来抓,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投入到绿色通道建设中去,努力将我省绿色通道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二、明确目标,制定规划

全省绿色通道建设的目标是:到2005年,完成京广、京

九、襄渝铁路湖北段和汉丹铁路宜林路段的绿化达标;完成汉宜、武黄、岱黄及京珠高速公路湖北段宜林路段的绿化达标;完成所有通过湖北境内的国道宜林路段的绿化达标;完成省道所有宜林路段的绿化达标;完成县、乡道60%绿化达标;完成属于中央和省管理的江、河、渠、堤坝和水库的绿化达标,建设全省绿色通道主体工程;完成绿色通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农田林网、荒山荒地绿化和坡度在25度以上耕地的退耕还林工作。到2010年,全省所有可绿化的铁路、公路、江河渠堤、库区周围、以及其可视范围内的所有城镇、村庄、农田林网、山地、坡耕地全部达到绿化标准,构筑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绿色长廊,使绿化通道与城乡绿化美化融为一体,形成具有湖北特色的绿色屏障。

各级政府要根据全省建设任务和目标,尽快制定完善本地区绿色通道建设规划,将绿色通道建设与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纳入生态环境建设规划、造林绿化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公路、铁路、水利、城建、林业等部门要认真编制本部门绿色通道建设规划,并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把建设任务落实到单位,分解到路段,安排到,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

三、三、坚持建设标准,确保建设质量

根据国家对绿色通道建设提出的要求,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的绿化,要以护路、防风固土、美化环境为主功能,江河渠堤和水库周围绿化要以保持水土、护坡护岸、涵养水源为主要功能。建设标准是:新建、改建、护建的高速铁路、公路、国道、省道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严格按5-10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可加宽到10米以上;县乡公路绿化每侧严格按3-5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可加宽到5米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公路、堤渠两侧的防护林带,特别是环城道路的绿化,每侧要按30-50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可加宽到50米以上。现有已绿化,但标准未达到要求的,要补植补选,实现达标;尚未绿化的,要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尽快绿化,有条件的地区要提高绿化标准。绿色通道 两则可视范围内的农田林网、荒山荒坡、城镇和乡村要全部绿化,坡度在25度以上的耕地要逐步退耕还林。

绿色通道建设要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合理配置树种,优化林带结构。在树种上,要选择生态、经济和观赏价值较高的树种,并选择根系发达、适应性强、无病虫害、主干通直、抗病性强的良种壮苗。在林带结构上,要合理配置主副林带,平原、岗地主林带树种以半常绿杨树、水杉、樟树、广玉兰等高大乔木为主,副林带树种选择乔木、亚乔木或灌木,林带要实行针阔混交、常绿与落叶混交,形成立体复层的绿化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栽植一定比例的花草和经济林木。要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成果,加大绿色通道建设的科技含量,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四、四、广筹资金,充分调动全社会建设绿色通道的积极性

绿色通道建设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性事业,需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及社会的支持、参与。各级政府要把绿色通道建设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增加资金投入。新建、改建、扩建的铁路、公路、堤坝等,都要把绿化纳入工程规划,列入工程概算,并与新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绿色通道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制。省财政从2001年至2003年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绿化达标的地方实施以奖代补。铁路、公路、水利、城建等主管部门以及沿线各级政府,要按照各自的责任,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绿色通道工程建设。全省境内的铁路绿化分别由武汉、襄攀铁路分局负责;“京九”铁路湖北段绿化由省绿化委员协调南昌铁路局负责;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留地范围内宜林路段的绿化,由省交通厅负责,留地范围以外的绿化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省交通厅适当给予种苗补助;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堤渠、环城道路绿化由城建部门负责;河渠、堤坝和水库按隶属关系,属于省管理的工程绿化及境内长江、汉江防浪林和堤防林建设由省水利厅负责,属于市(州)、县管理的工程绿化及河流护岸林、堤防林建设由市(州)、县政府负责;县乡道的绿化以及绿色通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坡耕地退耕还林、乡镇村绿化、农田林网建设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

要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好绿色通道建设的用地问题。新建、改建、扩建的铁路、公路、河渠、堤坝、水库沿线的绿化用地和工程用地要统一规划。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农民的补偿工作,涉及到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依法报批。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采取拍卖、承包和合理补偿等方式,安排好绿色通道建设用地。

要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绿色通道建设。各级绿化委员会要把铁路、公路、堤坝等沿线的绿化带作为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重点,鼓励国家、部门、集体和个人一起上,坚持“谁绿化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谁经营谁得利”的原则,积极推行拍卖、租赁、股份合作、个体承包等多种经营形式,解决绿色通道建设用地和资金;充分调动各方面建设绿色通道的积极性。

绿色通道建设要实行管护与利益挂钩,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管护责任制,使管护工作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要坚持依法治林,严厉打击毁坏林木和乱砍滥伐等破坏绿色通道建设的违法活动,依法保护绿化成果。

五、五、加强领导,确保如期完成绿色通道建设任务

各级政府要把绿色通道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建立领导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一级抓一级,确保绿色通道建设顺利实施。

绿色通道建设实行政府组织、部门负责、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检查督办的运行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搞好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建立检查通报制度;铁路、公路、水利、城建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绿化责任,制定绿色通道建设标准和检查验收办法,认真抓好绿化任务的落实。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搞好技术指导,抓好种苗供应和技术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好试点示范工作,以点带面,通过典型示范,全面推进全省绿色通道建设,确保全省绿色通道建设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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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1〕3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民间投资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一)保障民间投资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地位。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国有资本主要投向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真正确立民间投资的平等市场主体地位,坚持“非禁即准、平等待遇”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开放的领域,不得单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凡是国资和外资享受的政策待遇,民间投资同样享受。

(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轨道交通、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在国家政策范围内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我省铁路建设。

(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林业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民间资本独资、参股或租赁经营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积极支持投资小水电、城镇水源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农村安全饮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优势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和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参与高标准农田、农田林网建设和立体农林业经营。推进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荒山绿化等植树造林工作,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林地经济等林业产业项目发展。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矿产资源勘探和合理开发。按照国家土地管理等规定及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用地整理。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建设。支持民间资本投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地质灾害治理等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合理开发项目。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联合建设的方式投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增值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和各类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 间资本以各种方式参与城镇和各类园区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重点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跨地区和面向村镇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受让产权或经营权方式参与国有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政府部门要切实加强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城镇基础设施的指导、服务和监管。

(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按政策要求,投资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并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建筑业企业改制重组。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康复院、门诊部、诊所等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引导民间资本以联合、托管、兼并、购买等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在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民间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民营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 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执行政府规定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鼓励采取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及人员培养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积极扶持。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权益。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特别是到贫困地区和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办学,进一步增加与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区域教育协调发展。县级以上政府可采取出租或者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职业院校予以扶持。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人事档案由当地 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工龄可连续计算。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应按协议获得教育经费补助,民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资助政策和资助标准与公办学校平等对待。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探索民办学校用非教学资产作抵押和学费收费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对于经省政府批准从事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民办技工院校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凡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可以划拨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土地。

(十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积极探索旅游资源开发权、经营权转让的方式,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全面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参与国有旅游企业改制重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经营旅行社、星级酒店等旅游服务配套功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运作体育赛事和活动,投资体育运动项目俱乐部,支持经营体育中介、健身、培训服务业。重点培育在文化、旅游、体育等社 会服务产业领域的领军企业和服务品牌,积极参与国内外的竞争合作。

(十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发起设立或参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增资扩股和农村信用社改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参股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支持加入行会、商会的民营企业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下,出资建立互保、联保性融资担保机构,解决业内企业融资担保问题。鼓励民间资本以股权方式投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鼓励民营企业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依法健康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十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商业特许经营等新型流通业态和现代流通方式,参与改造和提升传统商贸流通业。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商贸集聚区、物流园区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推进物流服务社会化和资源利用市场化。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子商务,提升电子商贸流通、居民和商务服务等行业的应用水平。

(十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冶金、非金属、农产品加 工、纺织、家电、船舶、装备、化工等行业高端领域。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高新技术园区、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自主创新载体建设。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十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人力资源服务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人力资源招聘、推荐、培训、测评、职业中介、人才派遣、高级人才寻访等人力资源服务业,以多种方式参与组织人力资源智力开发和人力资源招聘洽谈会等活动。

二、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七)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参与国家和省级重大技术攻关,落实鼓励企业自主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有能力的民营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支持民营企业多途径联合产、学、研各类机构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立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平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帮助民营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申请获取国内外发明专利。

鼓励通过技术交易,引导转化科技成果,搭建成果转化平台、完善服务体系。积极发展技术市场,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加快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和机制创新。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财税支持、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活动。支持民营企业承接国际信息技术业 务流程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外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取得国际认证,进入国际技术联盟,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支持民营企业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帮助民营企业对自主创新成果及时实施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和支持具有比较优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好、消费者信誉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民营企业依法申请中国驰名商标、辽宁省著名商标。支持民营企业利用法律武器和技术手段保护自己的品牌。帮助民营企业提高应对知识产权壁垒的能力。支持帮助民营企业应对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

(十八)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积极落实小企业贷款财政奖励、补助和风险补偿资金。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切实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特点,创新产品服务,积极开展存货、林权等抵押贷款,以及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仓单等质押贷款。积极探索农村林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质押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授权授信制度,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积极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电子化、信息化和规范化,提高小企业贷款的覆盖率、满足率和小企业金融服务满意度。

以壮大县级担保机构为重点,加快全省担保体系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通过安排预算资金、整合有关专项资金等途径,采取注资、参股、合资等方式,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增补资本金;通过参股、合作以及政策扶持等方式支持业务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较好、支撑作用较强的民营担保机构做大做强。着力推进全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财务健全、运作规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纳入全省再担保系统,提升信用等级,拓展担保业务,扩大担保规模。

推动各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加快发展,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农村金融网点覆盖面,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充分发挥对民间投资和中小企业融资主渠道作用。加快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加快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积极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研究制定相关财税政策措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鼓励发展信托融资、租赁融资等多渠道融资。

充实完善全省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有计划地做好民营拟上市企业的改制、辅导和培训工作。帮助解决民营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推进一批自主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市场融资。鼓励和支持实力较强的民营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吸收外资入股等形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积极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鼓励和支持实力较强的民营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吸收外资入股等形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推动金融机制创新,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积极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和风险投资机构,加快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鼓励和支持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进入“第三板”市场挂牌,增加股权流动性。

(十九)鼓励民营企业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成立民营企业重组联合工作机构,着力推进对能耗大、污染重、效益差、土地占用多、经营困难民营企业的重组改造。鼓励急需增量资源的高成长企业对资源闲置企业进行并购重组,缓解企业发展中的要素制约。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公司。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建立健全有利于民间资本介入国企改革发展的运行机制。在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政府要引导并监督民营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规定,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二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收购国外企业,获取适用技术、研发团队、品牌和营销渠道。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战略性矿产、能源等资源,开展多种形式农林牧渔业的国际合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 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开展合作,共同拓展多种形式境外投资。

完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全面落实各项配套支持政策

(二十一)实行平等的财政支持政策。民间投资项目在获得财政支持上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不论项目主体性质,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性资金时均平等对待。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和行业,政府性资金可通过参股、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予以扶持。对国家支持的重点项目,各级政府要积极帮助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二十二)实行平等的用地政策。民间投资项目在用地上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各市、县(市)政府在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民间投资项目用地指标,条件落实的,要依法及时审批用地,符合点供条件的,可安排点供计划指标。鼓励民营企业“退城入园”,支持民营企业在开发区内投资建设或租赁使用标准厂房。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淘汰关停企业存量建设用地的二次开发。

(二十三)实行统一的税费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对民营企业投资节能减排、低碳、资源综合利用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自主创新,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均按 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全面清理涉及投资的中介服务收费,统一标准,明确公示。进一步规范税费征收行为,加大投诉查处力度,坚决制止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民间投资者负担。

(二十四)建立合理的民间资本投入回报机制。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属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由企业依法自主定价。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属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部门应针对不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民间投资项目的建设投入、运营成本和利润回报,合理确定价格或收费标准,并可在投产初期采取一定的价格扶持政策。

(二十五)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各有关部门要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申报、业务培训、教龄工龄计算、评先选优、户籍管理、子女就学以及因商务和技术交流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等方面,保证民营企业、员工享有与国有单位及人员同等的待遇。

四、进一步改进完善民间投资服务

(二十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省投资主管部门要适时调整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范和下放核准权限。除法律法规规定须由省级核准的外,原则上都下放到市、县(市、区)核准。未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一律实行属地备案。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下放到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要求省级部门初审的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委托方式下放审查权限。各市、县(市、区)要切实改进政务服务,提高“一站式”服务水平,有条 件的地区可施行网上并联审批。所有与民间投资项目有关的政府部门,都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规范服务流程,并保证在协调调度上,民间投资项目与政府投资项目平等对待。

(二十七)建立健全投资政策、信息发布制度。省统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民间投资统计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切实加强民间投资的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民间投资状况。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科学技术、项目合作、招商引资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行为,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十八)完善中介服务体系。鼓励政府部门下属的信息服务、技术研发、投资咨询、人才培训机构向民间投资主体提供服务。规范发展现有各类中介机构,进一步开放市场,建立法律咨询、技术支持、项目管理、信用担保、资金融通、税务代理、产权交易、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民间投资服务体系。

(二十九)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以弘扬信用文化为支撑,以法律法规和失信惩戒为保障,构筑信用体系的信用信息基础平台和服务平台,建立政府、企业和个人三大信用体系。支持、帮助民营企业规范产权制度、财会制度和信用管理制度,强化信用意识。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创办信用评级、信用咨询等信用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现有各类信用中介机构。在加快金融类和非金融类两类信用信息整合共享的基础上,推动建立开放、共享的全省企业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扩大信用信息的应用范围,建立社会信用 奖惩联动机制。结合工程建设领域治理,开展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试点工作。

(三十)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对以民间投资为主的重点行业和产业集聚区,各地政府要积极推动设立行业协会和商会,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支持产业发展、促进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为民间投资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十一)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工作。民间投资在发展经济、优化结构、活跃市场、增加收入、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民间投资对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加快发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打破一切不利于民间投资加快发展的条条框框,用足用活各项支持政策,切实维护民间投资主体合法权益。抓紧建立健全民间投资工作协调机制,将民间投资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民间投资增长目标纳入政府考核体系,民间投资计划列入投资计划统筹考虑,民间投资重大项目列入重点项目库统一协调调度。

(三十二)鼓励各地先行先试。全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存在较大差异,民间投资发展也不够平衡。要充分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和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先行先试。民间投资发展不足的地区,要着力解决民间投资规模不大、增长不快的问题。民间投资已有一定基础的地区,要进一步扶优扶强,将扩大民间投资与实现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有机结合起来,促进民间投资集聚发展、优化升级,不断提高投资的 质量和效益。沿海经济带、沈阳经济区是我省加快发展的战略平台,要积极引导、充分吸收民间投资参与基础设施、服务体系等支撑能力方面建设,进一步发挥政策叠加效应,不断增强内生动力。

(三十三)指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投资、金融、社会事业和公用事业、价格、收费、行政审批等方面改革,进一步规范市场准入,为民间投资加快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环境和机制体制保障。要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民间投资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投资建设程序,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对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积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尽快清理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文件规定,及时公布清理结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绿色通道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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