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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商汇】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企业燃气经营许可申报资料
编辑:静默星光 识别码:20-101436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9 12:51:1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政商汇】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企业燃气经营许可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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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企业燃气经营许可申报资料

第一部分 综合资料

一、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初审报告(原件),附燃气企业向初审部门递交的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含气源类型、供应方式、经营规模、供气能力或供气量、技术人员、应急抢险队伍的设备情况等。

二、企业成立的相关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新成立企业需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燃气企业章程;

3、燃气企业验资报告。

三、建设项目相关文件或证照

1、立项审批文件;

2、燃气设施工程项目审核意见书;

3、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提供“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提供“一书一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

6、消防审核意见书及验收意见书;

7、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8、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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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0、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11、具有相应安全评价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2、气象部门防雷装置检测检验报告;

13、质监部门充装证、自有产权气瓶使用登记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四、区域证明文件

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

五、办公、经营场地证明

1、土地使用证明;

2、房屋产权证明;

3、经营场所与周围建筑物或道路安全距离位置示意图。

六、供气协议

与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合同,符合国家标准的气质检验报告。

七、燃气设施档案

1、燃气设施、设备总平面布置图;

2、各种设施设备种类、数量、型号列表;

3、燃气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充装机等检验报告,压力容器使用证;

4、燃气泄漏报警器检验报告;

5、站内消防器材检验报告;

6、站内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含设施安装、消防器材分布、警示标志设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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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应急抢险设备、物资一览表,应急抢险设备台帐和购买票据等证明材料。

八、管理制度

1、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图;

2、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安全操作规程;

4、安全技术岗位职责;

5、设备管理制度;

6、事故应急抢险预案(责任具体到人)、事故应急演练实施方案、应急演练证明材料;

7、企业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经营策略、发展规划计划、服务规划;

8、非居民用户管理台帐。

十、钢瓶管理及经营承诺

1、钢瓶新购、定期检验、报废处理的报告或证明。

2、不掺杂销售“二甲醚”或其它气体和不充装过期、报废及非自有产权钢瓶的承诺书。

第二部分 人员材料

一、职称人员

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企业必须有燃气、石油化工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1、职称人员基本情况表;

2、职称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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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培训考核合格人员

取得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山西省城镇燃气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和《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要求。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数量,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1、企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基本情况;

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安全运行的企业经理、副经理和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山西省城镇燃气管理人员岗位证书》、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

3、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应急抢险的管理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身份证。

三、在职证明

1、企业与职工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2、近三个月企业为职工交纳的劳动保险证明(包括劳动保险缴费发票和明细单等证明材料)。

第二篇:【政商汇】CNG加气子站、CNG常规站燃气经营许可申报资料

附件4:

CNG加气子站、CNG常规站燃气经营许可申报资料

第一部分 综合资料

一、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初审报告(原件),附燃气企业向初审部门递交的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含气源类型、供应方式、经营规模、供气能力或供气量、技术人员、应急抢险队伍的设备情况等。

二、企业成立的相关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新成立企业需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燃气企业章程;

3、燃气企业验资报告。

三、建设项目相关文件或证照

1、立项审批文件;

2、燃气设施工程项目审核意见书;

3、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提供“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提供“一书一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

6、消防审核意见书及验收意见书;

7、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8、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9、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0、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11、具有相应安全评价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2、气象部门防雷装置检测检验报告;

13、质监部门充装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四、区域证明文件

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

五、办公、经营场地证明

1、土地使用证明;

2、房屋产权证明;

3、经营场所与周围建筑物或道路安全距离位置示意图。

六、供气协议

与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合同,符合国家标准的气质检验报告。

七、燃气设施档案

1、燃气设施、设备总平面布置图

2、各种设施设备种类、数量、型号列表

3、燃气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充装机等检验报告及压力容器使用证;

4、燃气泄漏报警器检验报告;

5、站内消防器材检验报告;

6、站内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含设施安装、消防器材分布、警示标志设置等内容;

7、应急抢险设备、物资一览表,应急抢险设备台帐和购买票据等证明材料。

八、管理制度

1、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图;

2、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安全操作规程;

4、安全技术岗位职责;

5、设备管理制度;

6、事故应急抢险预案(责任具体到人)、事故应急演练实施方案、应急演练证明材料;

7、企业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经营策略、发展规划计划、服务规划。

第二部分 人员材料

一、职称人员

CNG常规站、子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石油化工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从事燃气行业满3年的工程师不少于 1 人。

1、职称人员基本情况表;

2、职称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

二、培训考核合格人员

取得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山西省城镇燃气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和《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要求。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不少于4人。

1、企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基本情况;

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安全运行的企业经理、副经理和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山西省城镇燃气管理人员岗位证书》、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

3、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应急抢险的管理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身份证。

三、在职证明

1、企业与职工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2、近三个月企业为职工交纳的劳动保险证明(包括劳动保险缴费发票和明细单等证明材料)。

第三篇: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标准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4〕574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印发〈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一九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设用地指标制订计划》的安排,由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三项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1994年9月16日

编制说明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一九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设用地指标制订计划》的安排,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建设部沈阳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二十多年来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的经验教训,分析论证了大量资料,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发展城市燃气事业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从我国国情出发,考虑了生产、建设及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注意推动技术进步和提高投资效益,多次广泛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专家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工艺与装备、辅助生产与配套工程、建筑与建设用地、劳动组织与劳动生产率、安全与环境保护、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本建设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建设部沈阳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地址: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北街33号,邮政编码:11002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11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控制,提高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确保安全生产,推动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年供应能力500t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工程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执行合理利用能源、发展城市燃气的技术经济政策和节约用地、保护环境等政策。

第五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工程的建设,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全面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供应和供气安全。

第六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工程的建设,应落实液化石油气的来源、工程外部条件和建设资金的来源。

第七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站址选择必须通过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择远离城市居民区、村镇、学校、工业区、影剧院和体育馆等人员集中地区;

二、具备良好的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等条件;

三、在所在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四、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

五、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废弃矿井和雷击区的地区。

第八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建设规模,按年供应能力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一类:20000t以上; 二、二类:5000t及以上~20000t(含20000t); 三、三类:500及以上~5000t。

第十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燃气总体规划、气源供应和用户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大、中城市不应再独立建设年供应能力500t以下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第十一条 新建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由下列工程设施构成:

一、生产设施,包括运输装卸设施、罐区、灌瓶间、残液倒空系统、液化石油气泵房、压缩机室、槽车装卸台、瓶库、监测系统与仪表及瓶装供应站等。

二、辅助生产与配套设施,包括钢瓶检修厂、维修车间、供配电设施、道路、给排水设施、锅炉房、空压机室、通信设施等。

三、生产管理与生活福利设施,包括办公室、值班宿舍等。

第十二条 新建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应充分利用当地有可能提供的协作条件,合理确定项目的内容,不搞大而全、小而全。瓶装供应站的设置,应根据供气范围大小确定。钢瓶检修厂的设置,应根据建设规模类别设置。一、二类站应设一个与本地区液化石油气供应规模相适应的钢瓶检修厂;三类站不宜独立建设钢瓶检修厂。

第三章 工艺与装备

第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建设,应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第十四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运输方式,应根据运距、运输量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运输距离较远时宜采用铁路槽车、槽船或汽车槽车运输;运输距离较近、运输量较大且长期供应时可采用管道运输。为了保证不间断供气,以上两种运输方式可联合采用,以一种为主,另一种为辅。装卸车与灌装方式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宜采用压缩机或液化石油气泵进行装卸,灌装宜采用液化石油气泵,一类储配站宜采用压缩机和液化石油气泵组合系统。

第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储罐设计总储存容积,应根据建设规模、气源情况、运输方式和距离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储气设备应采用钢储罐。第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装系统的装备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类储配站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转盘灌装设备。二、二、三类储配站宜采用半机械化、半自动化的灌装设备。

第十七条 一、二类储配站,应设置微机监测系统,对液化石油气的温度、压力、液位及储量等参数进行巡回检测、显示、打印记录及超限报警。第十八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应设置残液倒空和回收系统。

第十九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应设置抽真空设备。新瓶和检修后的气瓶在灌装前,真空度应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瓶装供应站的供应户数宜为5000~10000户,站内应设置实瓶库、空瓶间、营业室、修理间及仓库等。瓶装供应站较多时,可考虑设置一个管理所。瓶装供应站的站址,应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钢瓶运输和用户换气的供应区域中心地段。

第二十一条 瓶装供应站运瓶车的数量,应根据供应户数、销售量、日平均运送次数、每次运瓶量和车辆检修的附加系数合理确定。

第二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周转瓶的数量占供应总户数的比例宜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一类站20%; 二、二类站25%; 三、三类站30%。

第四章 辅助生产与配套工程

第二十三条 钢瓶检修厂宜设置检查钢瓶重量和容积、钢瓶倒残和吹扫置换、修理和更换钢瓶的附件(阀门、护罩和底座)、钢瓶的脱漆除锈和喷漆、钢瓶的水压和气密性试验及抽真空设施等。

第二十四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维修设施应以承担站内各种运行设备的中修、小修及保养为主;大修宜外协解决。第二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生产供电负荷应为三级。但储配站内的消防泵供电负荷应为二级,当地不能提供二级负葆的储配站,其消防泵可采用柴油发电机供电。

第二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道路应根据储配站的类别和交通运输需要,设置主干道、次干道、支道、消防车道和回车场等。道路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应设置锅炉房。液化石油气的残液可做为钠炉的燃料。

第二十八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空气压缩系统,必须满足工艺和仪表对压缩空气的压力和质量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应设置电话通信设施,设置标准应符合当地通信进网要求;通信设施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安全防火要求。

第五章 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装设有液化石油气设备的建、构筑物及瓶装供应站的瓶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甲类生产厂房确定,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构筑物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及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必须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和消防给水系统。给水管道的水压和水量不能满足消防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池与消防泵房。站内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设置干粉灭火器和其他简易消防器材。

第三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防爆、防雷击、防静电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装设有液化石油气的生产车间,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保证生产车间内的液化石油气浓度低于爆炸极限下限的20%。站内装设有液化石油气设备的场所,应设置液化石油气检漏报警器。

第三十四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生产和生活废水排放,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业“三废”排放标准。排水系统中应设置阻止液化石油气泄入排水管道的设施。第三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应设置警报投施。

第六章 建筑与建设用地

第三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总平面布置必须贯彻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在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合理确定各建、构筑物的间距。第三十七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总平面必须按生产区(包括罐区和灌装区)和辅助区分区布置。

第三十八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内装设有液化石油气设备的生产车间,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钢柱应采用防火保护层。第三十九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生产区内的建筑物在保证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可合理合并。辅助区内的建筑物可适当合并。生产管理与生活福利设施应集中,可建多层建筑。

第四十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车间及附属瓶库的建筑面积,应根据灌瓶设备情况、储瓶数量、空实瓶比例、瓶组布置及运输方式合理确定。

第四十一条 供应能力5000~10000户的瓶装供应站占地面积,宜控制在500~600m2/座范围内。

第四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生产管理与生活福利设施及站外职工住宅与配套生活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应执行国家及地方的现行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站区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1的规定。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站区建设用地指标表1

第四十四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建筑系数不应低于15%。

第七章 劳动组织与劳动生产率

第四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劳动组织机构应在保证安全生产、满足供气要求的条件下,本着精干、高效、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合理设置。第四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劳动定员,可参照下列规定: 一类储配站小于85人/万t; 二类储配站85~130人/万t; 三类储配站130~200人/万t;

注:以上指标建设规模大的取低限,建设规模小的取高限;管理和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人数的 比例应控制在18%以内。

第四十七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生产班次应满足正常的供气要求,并有利于提高工时和设备的利用率。三类储配站宜采用一班制生产; 一、二类储配站直接生产人员可采用二班制,辅助生产和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量可采用一班制或二班制。第四十八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劳动生产率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类储配站120t/(人.a); 二类储配站80~120t/(人.a); 三类储配站60~80t/(人.a)。

注:以上指标,建设规模大的取高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低限。

第四篇: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送气服务安全责任书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送气服务安全责任书

甲方:(瓶装液化气供应单位)乙方:(送气工)

为了加强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管理,明确职责,根据全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气送气管理的通知》(通建[202_]22号)文件内容,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书期限

责任书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职责

1、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各类违规经营行为。

2、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石油气,供气价格依据市场价。

3、严格落实钢瓶管理、车辆管理等相关制度,以及充装、倒残等操作规程。

4、建立并完善送气工管理制度,加强送气工管理。并且做好送气工的培训工作,增强送气工法律意识,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送气工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水平。

5、燃气事故的处理和赔偿工作中,在气源质量、钢瓶管理、送气服务、入户检查四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三、乙方职责

1、自愿遵守甲方的管理,落实供气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送气车辆符合安全标准,手续齐全,并张贴“**公司专用气瓶运输车”标识,严禁超载运输。

3、送气服务过程中必须穿着送气工服装,佩戴上岗证。

4、不在家中和租用房屋内存放超过规定数量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在用户家中从事液化石油气钢瓶、器具的维修。不对液化石油气重瓶进行倒灌、排空,发现钢瓶漏气,及时送回单位处理。

5、严禁外带非本单位的经营性气瓶;严禁充装过期未检、报废等不合格气瓶;严禁液化气与其它商品混和经营。

6、燃气事故处理和赔偿工作中,在送气服务、入户检查两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发生意外事故,将承担相应责任。

四、责任书中止

1、甲乙双方协商自愿终止责任书。

2、送气工年满60周岁,本责任书自动终止。

3、送气责任书的变更、终止,甲方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在10日内上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本责任书一式三本,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燃气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篇: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风险评价方法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风险评价方法

风险评价是安全标准化的基础和核心,实施安全标准化的目的在于控制各类风险,减少事故的发生。通过全面查找、分析企业存在的危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据此实施各类风险控制措施,改善企业的安全管理绩效。

一、成立组织机构。

企业进行风险评价需要领导的支持和相关部门间的相互配合,才能顺利完成,为加强领导,企业应成立风险评价领导小组。成员一般由企业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生产技术人员和一线职工代表组成,通过成立组织,落实责任,明确分工。

二、获取风险评价依据。

风险评价领导小组对评价时所需要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的设计规范、技术标准,企业的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进行识别和获取,作为企业进行风险评价的依据。

三、确定风险评价范围。

在进行风险评价之前,应确定评价的范围,主要包括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常规和非常规活动;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活动;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人为因素,包括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厂址、总平面布置;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四、评价程序。

1、准备阶段:明确储配站安全评价的范围,包括储配站站区及附属设施和周围环境。识别和获取评价依据,对储配站进行现场状况的安全检查,并进行详细记录。

2、确定范围与目标: 确定风险评价对象和范围。

3、划分作业活动:按生产流程的阶段,地理区域,装置,作用任务,生产阶段,部门等划分作业活动。

4、危害辨识:针对作业环境中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有害的作业环境,管理上的缺陷进行辨识。

5、评价风险:在对储配站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的基础上,划分评价单元,选择合理的评价方法,对运行系统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定量分析评价。

6、风险控制计划:根据定性、定量分析评价结果,提出消除或减弱储配站危险、有害因素的技术管理、劳动卫生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对策措施及建议,并制定实施期限,包括立刻、立即或近期整改、两年内治理、有条件有经费时治理。

7、评价结论:列出储配站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评价结果。指出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因素,明确企业应重视的重要安全措施和重点监控对象。

8、编制报告:内容包括概述,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确定评价方法、评价对象,定性、定量评价,风险控制措施及建议,风险评价结论。

五、评价方法

安全评价方法是进行定性、定量安全评价的工具,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有效、可行的风险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价。通常用运用安全检查表(SCL)对作业场所、设备设施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运用工作危害性分析(JHA)对工艺操作、分析及检维修作业等活动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

1、工作危害分析法:从作业活动清单选定一项作业活动,将作业活动分解为若干个相连的工作步骤,识别每个工作步骤的潜在危害因素,然后通过风险评价,判定风险等级,制定控制措施。该方法是针对作业活动而进行的评价。

2、安全检查表分析法:安全检查表分析法是一种经验的分析方法,是分析人员针对分析的对象列出一些项目,识别与一般工艺设备和操作有关已知类型的危害、设计缺陷以及事故隐患,查出各层次的不安全因素,然后确定检查项目。再以提问的方式把检查项目按系统的组成顺序编制成表,以便进行检查或评审。安全检查表分析可用于对物质、设备、工艺、作业场所或操作规程的分析。

六、评价准则:企业根据生产规模,危险程度,制定评价准则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以及风险度进行评价。包括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判断准则,事件后果严重性判断准则,风险等级判断准则和控制措施。

七、评价的安全对策措施。

根据储配站的有关设计规范和辨识出工艺及运行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具有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且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以及经济合理的安全对策措施。储配站安全评价的主要安全对策措施应包括技术对策措施、劳动安全对策措施、安全管理对策措施及事故应急预案。

【政商汇】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企业燃气经营许可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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