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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编辑:繁花落寂 识别码:20-32762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6 06:31: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8〕59号 2008年6月2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完善制度,建立机制,推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管理,严格用地标准,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约束机制

(一)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扎实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土地利用现状的基础上,按照保护耕地为前提、控制新增为重点、节约集约为核心的方针,遵循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通过编制和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工业向工业区(开发区、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二)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有关的规划要在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方面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城乡规划要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和城乡规划控制标准编制,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编制,产业发展规划要按照统筹与重点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环境与人本相结合、链式发展与集群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编制。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认真落实土地供应政策。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实行“绿色审批”,严禁向高耗能、高排放、淘汰类工业项目供地,重点支持低耗能、低排放、鼓励类工业项目用地。严禁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严格控制行政机关办公楼用地标准,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新建培训中心项目的土地供应。推广节能节地的中小户型住宅建设,增加服务业发展用地。

(四)严格执行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制定工业用地出让方案或者签订工业项目用地合同,必须确定或者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方案确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各项控制性指标,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在各类开发区(园区),新上工业项目用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国家级开发区不得低于3750万元/公顷,省级开发区(园区)不得低于3000万元/公顷。

(五)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标准。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法定标准。宅基地审批必须落实到户和地块,坚持“三榜公布”和“三到现场”制度,防止违反规划、超出标准建住宅,杜绝“合规部分发证、超占部分放任”的错误做法。村内有空闲宅基地可以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建住宅。因实施村庄规划等原因确需调整宅基地的,取得新宅基地后必须交出旧宅基地。要通过交回或者转让等办法逐步解决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防止形成“空心村”。

二、鼓励集约用地,抑制粗放用地,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机制

(六)努力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上和地下空间。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城市向空中发展,提高建筑高度和容积率,建设高层商业、办公及住宅楼。对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家具、文体用品、医药、电子设备、工艺品等各类适合多层生产厂房的工业项目,必须采用多层生产厂房。新建、改建大型商场和住宅小区,必须建设地下停车场,在满足车辆集散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七)积极推进城市旧区改造。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城市旧区和“城中村”改造方案,逐步实施。要搞好原有居住小区的改造。城市中心区内的高耗能、重污染工业企业要限期搬迁,退城进区。在搬迁过程中,要运用先进设备和高新技术进行改造,优化升级。原企业用地统一收回,纳入储备,按照规划用于服务业、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黄金地段”、“金边银角”优先用于服务业建设。鼓励工业企业对现有厂区的建设用地进行追加投资、挖潜利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厂区内翻建、扩建厂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八)依法处置闲置土地。新增建设用地或者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满两年未供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尚未动工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的,按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按国家规定征收增值地价。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收回的,市、县政府应当在半年内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闲置的土地,重新安排使用;依法不能收回的,要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临时使用、纳入储备等多种办法,及时盘活利用。新增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超过两年未供地的,以及供地后超过两年未动工建设而在之后的半年内又未依法收回的,扣减当地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九)依法复垦利用废弃地。对因各种原因停止使用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收回,重新安排项目建设使用;不再适宜安排建设项目的,可按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调整使用。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采矿、取土等原因挖损、塌陷、压占土地的,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复垦责任。在批准建设用地或者发放采矿许可证时,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挖损、塌陷、压占耕地的,土地复垦费按照不低于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

(十)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开展未利用地适宜性评价,做好未利用地开发规划,要坚持科学开发、保护环境,将适宜开发建设的未利用地,优先开发为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加强西部、北部低丘缓坡土地和东部沿海滩涂的开发利用,拓展城乡建设用地空间。

(十一)鼓励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按照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的要求,尽快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划定村镇发展和撤并复垦范围,优化村庄空间布局和用地布局。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进行,加快中心村庄建设,迁建一批人口较少、不适合生存和发展的村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引导农民建设多层住宅。结合新农村建设,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治理“空心村”,提高农村现有建设用地利用率,减少对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求。将村庄土地开发整理纳入全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预算。

(十二)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制度。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把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作为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考核的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挂钩,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在安排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予以奖励,对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削减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土地利用评估达到要求的开发区(园区),确需扩区的,可以利用符合规划的现有建设用地扩区,也可以申请整合依法依规设立的开发区(园区)。对符合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要求的开发区(园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三、扩大有偿范围,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市场机制

(十三)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严格执行国家《划拨用地目录》,从严控制划拨供地范围。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继续以划拨方式供地外,逐步将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纳入有偿用地的范围。

(十四)规范土地价格形成机制。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其他用地,都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原行政划拨用地改变用途或者转让权属,拟用于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或者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要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因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政府要求企业搬迁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和协议出让土地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对非经营性用地,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者颁发《土地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或者规定改变为经营性用地时,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十五)健全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已办理转用征收手续的土地、收购的土地、依法收回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工矿仓储等非经营性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纳入储备范围。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后,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供地。(十六)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且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进行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报市、县政府批准,严禁集体建设用地非法流转。经依法批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出租、入股、转让、转租、抵押等方式进入市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格,可以参照当地征地补偿标准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十七)完善土地市场监管体系。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审查,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誉评价和公布制度。凡不具有相应级别、信誉低、长期拖欠土地出让金、大面积闲置浪费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参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加强对土地估价行业的日常监管,及时公示土地估价机构诚信档案,严格土地估价报告抽查制度,提高土地估价报告质量。加强土地市场监管,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和低价出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共同责任,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监管机制

(十八)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节约集约用地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出成效。要层层签订《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把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市、县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

(十九)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共同责任。健全由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商务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协调联动机制。供地总量、供地政策、供地标准、供地方式、供地价格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产业政策、项目准入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土地利用的规划参数由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开发区(园区)投资强度由商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国土资源部门与监察、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大对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的监管力度,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司法保护。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建立破坏耕地鉴定机构,负责对破坏耕地情况进行认定,其认定意见作为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依据。(二十)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的舆论监督。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土地资源忧患意识、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和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对节约集约用地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奖励,对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典型案件要进行公开调查处理并予以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为扎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篇:如何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范文模版)

如何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建议

为加强土地资源保护,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效益,积极盘活和利用存量闲置土地,全力保障我县城市化、工业化发展用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如何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建议: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的认识 我们要站在保障粮食安全,保护“生命线”,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自觉树立忧患意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大力宣传和推广节约集约用地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普及节约集约用地知识,增强全社会节约土地资源的责任意识,鼓励各行各业坚持和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把开展节约集约用地变成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努力实现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

二、加强规划管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切土地管理的基础龙头,是对国土资源空间管制和用途管制的基本制度。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要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严格贯彻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方针,对城镇布局、产业布局、功能分区、基础设施配置进行科学安排,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做到“以规划定方向,以项目定土地,以投入产出定面积”。

(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招商引资策略。严格控制低附加值、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用地,着力提高高附加值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重点引进用地面积小、投资密度大、科技含量高、资金到位及时、能带动上下游产品形成产业链的项目,要在新一轮发展中,变“招商引资”为“招商选资,招商选项”,从源头上改变“是项目就招,有资就引”的落后招商引资理念和粗放式管地、用地方式。适度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鼓励引导合理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提倡企业按统一标准,建造标准厂房,支持企业建造高层、多层厂房。

(三)发挥区域土地集聚效应。要按照“区域集中、产业集聚、开发集约”的原则,搞好工业集中区建设,改变工业分散布局的模式,鼓励和引导跨乡镇集中建立工业小区。在公共及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要充分论证,优化设计,科学选址,节约用地,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

三、严格土地供应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政策。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优先安排用于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及已落实的招商引资项目,优先保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农产品加工等工业项目用地。对限制类项目,严格限制供地;对列入禁止和淘汰类项目,一律禁止土地供应。

(二)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要坚持规划先行,超前介入的原则,强化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和论证,从源头上控制建设用地供应。坚决杜绝假借工业项目名义圈占土地、违法改变规划用途的行为。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从严控制厂区绿化率,不准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厂区绿化率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20%。鼓励建设多层厂房。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禁止建造成套住宅、写字楼、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对于新建和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不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规定、达不到投资强度的,不得通过预审,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报批用地时应提供充分的论证材料。不得随意调整土地规划用途,严禁将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要严格控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住宅用地供应要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防止大套型和利用率不高的商品房开发多占土地。

四、积极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开辟节约集约用地新空间

(一)建立存量和闲置空闲土地档案。要通过存量土地清查,建立城镇和各类开发区现有存量和闲置空闲土地动态档案,全面、及时、准确掌握本辖区范围内存量土地批准时间、面积、类型、用途、权属、分布与处理情况。

(二)健全土地收购储备办法。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积极筹集资金,采取多种方式储备土地,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对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调整使用的存量土地及依法收回、收购、置换的国有土地和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都要纳入政府统一收购储备范围。加强对土地储备的投资融资、开发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努力做到“净地”出让,防范和降低土地储备风险。

(三)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对原有划拨用地的“关、停、破”国有工矿企业,要鼓励其以地、以设备招商,对不改变用途的可暂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凡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凡城区内“退二进三”企业和改制、破产企业的划拨用地,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重新供给急需用地的项目使用。

(四)积极消化利用闲置和空闲土地。开展闲置和空闲土地的清查工作,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清查出的闲置和空闲土地,本着“先易后难,先优后劣,先国有后集体,先城市后农村”的原则,通过司法、经济、行政等多种途径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有序进行处置。要有效调整低效用地,针对占地大、用地少、效益差的企业适当调整和压缩用地面积:对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布之日起1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发建设;对闲置两年以上的,依法收回统一储备,优先安排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急需和高效益的建设项目使用。

第三篇:(辽政发[2008]2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

(辽政发[2008]2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趋突出。为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结合全省实际,现就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节约集约用地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为重点,运用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手段,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政策,调动用地主体节约集约用地的自觉性,促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从严从紧管理,各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立足省情,把节约集约用地放在优先位臵,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坚持统筹城乡用地,控制增量,着力挖潜,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坚持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提高资源配臵效率;坚持科技创新,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提高用地和管地水平;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监察,切实落实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严格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三)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性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都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进行审查或调整。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综合考虑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现行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紧缺的地区,有关建设应主要通过挖掘存量建设用地解决,确需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对现行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对已纳入国家有关规划和省“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大交通、能源、环保、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要最大限度地保障用地需求;对市以下规划建设的交通、能源、环保、水利基础设施项目,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安排,纳入土地利用计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五)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城市建设用地要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执行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各项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要优化设计,科学选址,严格按照建设规模、类别及相关控制指标等规定供地。

(六)加强各类开发区用地管理。开发区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得突破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开发区的用地规模必须控制在经国家审核公告的范围内,确需扩区的,应在对开发区用地效率进行评估并符合扩区条件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省国土资源厅要建立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绩效等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要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用地结构。工业类开发区内的生产和基础设施用地比例不得低于70%。各类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统一规划,集中安排行政管理用地,合理布臵生活服务设施,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

(七)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计划。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从严控制占用耕地。土地利用计划实行分类下达、突出重点、区域平衡、奖励挂钩的管理方式,建立用地计划执行评估制度,对集约高效用地的地区,在指标分配上给予适当优惠。要通过加强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执法检查以及卫星遥感监测等手段确保土地利用计划的实施。各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不得突破上级政府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要核减该地区下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三、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八)实行供地目录制度。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等限制性产业项目用地,坚决禁止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赛马场、各类培训中心项目用地,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用地。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与宏观调控的要求,适时调整完善限制和禁止供地政策,对禁止类项目严禁供地,限制类项目必须符合准入条件,鼓励类项目也要节约集约用地。

(九)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凡与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要采取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先进节地技术,降低铁路、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尽量减少占用耕地。

(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依据规定的行业、产业用地控制标准及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建设项目供地数量。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根据我省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国家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2400万元/公顷,省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2000万元/公顷,其他工业园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1500万元/公顷。对进入开发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小于500万元的项目,一般不再单独供地。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0.8,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35%,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并严格控制工业项目内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

(十一)强化对建设用地项目的审查。严格按照项目审批和供应土地,坚决杜绝假借项目建设名义圈占土地。对一些分期实施的大型建设项目可以预留规划用地,但必须根据其实际到账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申请扩建的用地单位,要优先使用自有建设用地,核定供地面积时,要将已使用土地与新申请的用地量一并计算。教育、工业、科技等项目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造成套职工住宅、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

四、积极挖掘建设用地潜力,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十二)全面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各地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主动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利用状况、利用强度、综合承载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对低效利用的土地和空闲、闲臵土地,要明确利用方向,采取措施促进土地提高利用的效率。普查评价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调控建设用地总量的重要依据。

(十三)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政策。各地要抓紧研究制定鼓励盘活存量土地的政策措施。对利用城镇存量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市、县政府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金融机构和资产经营公司抵贷的土地,要区分情况,按照“以用为先”的原则,采取政府收购、统一出让的方式重新安排使用,出让收益可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对司法机关查封的土地,经法院同意,统一由政府组织拍卖,拍卖所得可部分用于偿还债务。鼓励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采取联营、嫁接等方式进行合资合作经营。

(十四)加大闲臵土地处臵力度。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土地继续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使用;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臵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闲臵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臵费。对闲臵土地特别是闲臵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对因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的闲臵土地,应通过协商和合理补偿,采取改变用途、等价臵换、纳入政府储备或安排临时使用等途径及时处臵、充分利用。对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臵土地,可以按实际支付土地取得费用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的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十五)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依法开发利用滩涂、苇地等未利用地和废弃盐田,为“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拓展用地空间。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工矿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继续划拨使用的以外,经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地价款。要严格落实被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今后,国土资源部门在批准建设用地、临时用地或发放采矿权许可证时,责任单位必须依法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

(十六)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和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标准的部分,不增收土地价款。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和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的税收政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大力发展城市立体交通。新建、改建大型商场和住宅小区,要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对地上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依法予以保护。

(十七)积极稳妥推进旧城区改造。旧城区改造要坚持统一规划、分期成片集约开发,严格控制零星开发建设,同时要防止大拆大建。开发范围内的零碎地块应与周边土地整合后,再依法进行处臵。对城区内黄金地段的工业企业,要有计划地搬迁到工业园区,腾出土地发展第三产业,最大限度地发挥不同地段土地的经济价值。结合城市建设,逐步对“城中村”实施改造,提高土地利用率。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五、充分发挥市场配臵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十八)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从严控制划拨供地范围。省国土资源厅要根据国家供地政策,抓紧制订《辽宁省划拨用地目录》。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2008年底前,先行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非办公用地、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经营性用地、发生出租或改变用途的原划拨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相关用地的有偿使用工作。

(十九)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严格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公开出让,严禁以其他任何形式出让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共同制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等内容,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臵条件,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十)规范国有土地协议出让行为,加强划拨土地供应管理。国有土地需确协议出让的,其价格不得低于《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严禁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各种补贴、返还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市、县政府可以在不低于省政府出台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地价与土地集约度的调节系数,对利用率较低的项目适当提高供地价格。协议出让土地要向社会公示有关土地的位臵、用途、面积、土地使用条件和价格等信息。对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除有保密要求的外,要将项目名称、土地使用权人、地块位臵、面积、空间范围、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二十一)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规划条件和宗地规模。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擅自改变或擅自批准改变规划条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要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控制开发建设周期,防止产生新的土地闲臵,防范开发企业“圈占”土地。沈阳市、大连市主城区房地产开发用地每宗地不得超过20公顷,其他省辖市不得超过15公顷,其他地区不得超过10公顷。对已供土地,要督促用地单位及时开发利用,形成有效供给,确保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地。严格执行每宗地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的规定。

(二十二)切实落实房地产市场土地调控政策。为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各地要优先保障住宅用地供应,优化住宅用地结构。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严控低密度、大套型商品房土地供应。

(二十三)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约定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二十四)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储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并将批而未供、闲臵、空闲、低效利用土地优先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妥善处理土地的产权、安臵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严禁未经拆迁安臵补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程序而直接供应土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要落实土地储备资金来源,控制土地储备规模,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

六、切实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十五)强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土地审批手续及规划建设许可手续。严禁突破或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用途,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当前,要从严控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改。在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指导、督促编制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合理划定村镇发展和撤并复垦范围。

(二十六)严格控制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范围和规模。除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等三类用地可以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外,不得批准其他项目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租)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尽量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和闲臵宅基地,不占或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如使用已承包土地的,应当先征得承包方的同意,并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各地在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试点中,要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

(二十七)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采取鼓励措施,积极盘活农村建设用地,稳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逐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以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居民点为重点,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要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

(二十八)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各市、县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人均住宅面积等相关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要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批准宅基地。

(二十九)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调查。各地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对三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实际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分布、面积、用途和权属。重点对各宗地是否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建设项目是否经合法审批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清理出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要根据现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七、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三十)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要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供地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的要求,及时发布、上传信息,定期开展土地市场分析和土地开发利用情况评价等相关工作,研究完善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

(三十一)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各类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要将建设项目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建设项目竣工投产时,应由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建设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进行检查验收,凡投资强度、规划建设条件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标准的,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到位。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验收意见,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三十二)强化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持续开展建设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臵土地资源,严重违反规定国家产业政策、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信息沟通,将企业违法用地、闲臵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十三)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要制订并落实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标准,对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不足70%的地区,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直至暂停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要统一制定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促进建设用地集约高效利用,提高土地产出效益。实行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分级考核,考核结果由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公布,并与下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相挂钩。

(三十四)加强对土地利用状况的监测。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继续运用遥感等现代技术手段,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及时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全面掌握各类土地变化情况。从今年起,我省将运用卫星遥感等技术开展全省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状况监测,重点监测各地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减少和违法用地等情况,监测结果将作为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主要依据。

(三十五)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到政府决策中,落实到各项建设中。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土地管理,严把供地闸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浪费土地行为。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监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各地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认真总结推广节约集约用地的经验和典型,不断提高集约用地水平。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三日

第四篇: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

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期6.25土地日网上论坛综述

许坚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北京 100035)

为配合第15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中国土地学会与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在中国土地学会网、国土资源网、人民网房产频道和中国地产投资网上,同时举办第四期6.25土地日论坛,主题是“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国土资源报社总编辑刘允洲做主题发言。有中国土地学会和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的专家、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人员,还有一位农民朋友,共26人,分别就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耕地保护,土地资产管理与土地市场规范,征地制度改革与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等问题,发表了意见。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耕地保护

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应注重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有专家认为,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是人们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最直接动力。新加坡、日本、韩国和我国香港等土地资源相对稀缺的国家和地区,城市建设多采取高密度发展的土地集约利用模式。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其经济发展从土地利用的粗放到集约利用转变时,采取最重要的手段就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单位土地上的产出率。而当前我国一些地方得了“建设饥渴症”、“用地饥渴症”,总以为用地指标多多益善,占地越多发展越快,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一种无限膨胀的盲目性。而这种盲目性又源于当地领导一味追求GDP和财政收入的冲动,其中,既有干部发展观、政绩观上的偏误,又有体制上的种种弊端在作怪。克服这些问题,还得综合置措,寻找治本之策。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土地资源的少投入多产出,目前我国地方上也有许多创新启示。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规划设计也是当前特别应当强调的。

有专家认为,循环经济的关键是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与优化配置是土地科学领域前沿的重要课题,近几年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与持续利用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研究还远远不够,还须深入研究城市、城镇土地集约利用的内涵、表现和特征,进行土地集约利用影响因素分析,分析不同地域、不同类型城市与城镇土地集约利用的特点及差异,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小城镇土地集约利用多维临界调控理论,开展基于生态安全的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导则研究,提出土地资源集约利用与生态安全综合模式。

2、开发区管理应以用途管制为核心

有专家认为,国土资源部目前对各类开发区进行规划审核的办法十分严格,但从一些开发区的实践来看,开发区实际用地情况与审核情况相去甚远,严格的审查和审批并没有起到控制开发区扩展的作用,上级所能见到的有关开发区面积的信息,已变成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一场极不严肃的数字游戏。建议开发区管理以用途管制为核心,对开发区土地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把好农地转用审批关,并实行严格的土地利用计划。

3、耕地保护应与资源环境、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

有专家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判断我国未来15年耕地变化的宏观趋势是:2005-2010年耕地减少数量将继续较多,2010-2020年减少数量变小,只有在2020年以后耕地减少数量才趋于平稳。因为到2020年以后,我国工业化处于后期阶段,当城市化发展到70%以后将进入到逆城市化阶段,城市重建将得到重视,耕地作为绿色空间的功能将得到加强,而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也将趋于平稳。

有专家认为,耕地保护战略应从区域之间的差异入手,与资源环境、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并进行相应的技术创新,才能解决区域耕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比如,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应实施以资金和技术替代稀缺的土地和劳动力的战略,土地资源利用走高附加值农产品出口道路。西部生态脆弱区应实施以资金、政策替代土地资源的战略,提高土地资源的生产潜力和人口承载力,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中部集约化农区应实施有利于粮食集约化、产业化、规模化、效益化的战略,要在粮食生产方面进行政策、资金、信贷的支持,吸引东部地区资金、技术和西部地区的劳动力。

二、征地制度改革与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1、规范征地程序应建立监督机制 有专家认为,目前一些地方通过取消农业户口,撤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建立社区居委会等方式推进城市化,并将城市化后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直接宣布为国家所有;一些地方在“城中村”改造中对于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也采取转地的方式直接变为国家所有。这种不通过土地征收而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直接变为国家所有的做法,既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被征土地一旦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交给用地单位使用后,征地程序即告结束。这种方式欠缺对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情况的有效监督,在实践中容易造成土地闲置现象的发生。因此,有专家建议建立土地回购制度,即允许被征地单位可以依法请求购回被征土地的制度。将土地回购制度作为征地的附属程序或补救程序,是一种有效地对土地征收进行监督的机制,能够有效地保护耕地、保障农民权益和保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有专家认为,既然保护耕地已经成为国家战略要求,是全国人民的安全保障之一,就没有理由让农民一方做出牺牲。保护土地的农用状态,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正外部性效益,但有可能造成直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因此,应该采取补贴等方法鼓励正外部性的产生。例如,效仿一些国家,通过政府出钱购买农地发展权的方式,使得农民因不能将土地投向最佳利用方式而承担的经济损失得到补偿。

有专家认为,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把高产值、高投入的耕地和无产值、无投入的荒地完全处于同一补偿水平。其结果直接导致对土地投入越多、越是勤劳、对土地依赖性越强的真正农民越吃亏。相反,对那些懒汉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土地抛荒的农民,则显得相对便宜。实行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政府所打击的是勤劳和守法的农民,所褒奖的是懒汉和违法者。

有专家认为,征地实际包括了土地的所有权由集体转为国有和土地使用权由农民承包户转让给用地单位两个过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规定,征地补偿费实际上就是对这两种权利的共同补偿,因此应为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所共有。

3、管好土地应重视依靠农民 有专家认为,土地管理制度的建设要考虑行政成本和交易成本。我们放弃离土地最近、最懂得珍惜土地的农民不依靠,却勉为其难地完全依靠行政体系,以至于虽然付出了高昂的行政成本,但却收效甚微,实在有舍本逐末、舍近求远之嫌。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中,最有资格当行政监察员的,应该是亿万农民。而历史也证明,这是一条低成本、高效率的管理路径。

三、土地资产管理与土地市场规范

1、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改革现行土地税制

有专家认为,目前有些地方规定城区土地实施统一收购储备,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凭什么限制原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土地转让后政府同样可以收取土地出让金,为什么要限制企业自行盘活土地资产?有什么法律依据?等等。对这些问题,从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确实是难以找到具体确切的依据。因此,应尽快建立土地收购储备的法律制度。

土地税制改革是目前大家都十分关注的问题,也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有专家认为,我国的土地税制结构应按取得、保有、转让三个环节设计。土地保有税类应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荒芜税、土地闲置税。建议调整、完善原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按照具体用地类型采用差别税率,同时规定该税要面向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征收;并新开设土地荒芜税和土地闲置税。其中,对建设用地的闲置,开征土地闲置税;对农用土地的闲置,开征土地荒芜税。在征收土地闲置税或土地荒芜税后,去掉土地闲置费或土地荒芜费,以避免重复;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房屋课征的,应从土地税体系中删除,并入房产税;取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规范土地市场发挥地价对市场的调控作用

有专家认为,我国国有土地配置已进入准市场配置与市场配置并存阶段,今天商品、资金、技术、劳动力等当初不实行市场配置的资源均早已实行了市场化配置,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加快国有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进程。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需要发挥价格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的作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防治土地批租领域的腐败行为,稳定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有专家认为,我国提出没有登记的土地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无论在政策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只要有政府批文或其他合法甚至是合理(不一定合法)的凭证,即使没有登记的土地也予以保护。这样一来,实际上基本否定了土地登记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应该提高土地登记的公信力,严格按照中发(1997)11号文件的规定:没有登记的土地转让,按非法转让处理。

有专家认为,开展城市土地价格调查,建立全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体系,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深化我国城市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有利于及时、准确地反映土地市场行情,充分发挥土地价格对土地利用的调控作用,更是实现土地信息社会化服务的需要。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城市土地价格动态监测分析制度,逐步建立城市土地价格调查与地价动态监测的长效机制。

3、实行依法行政应注意推行政务公开

有专家认为,政务公开既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又能增强透明度,防止外界不正当干预,因此,各地在推进依法行政时应注意推进政务公开。而土地政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1)土地资源配置公开。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进入公开市场。政府处置土地资产,有条件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没有条件的,应在公开市场上挂牌;(2)办事程序、标准和结果公开。应注意凡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公开;(3)政务信息公开。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土地使用权处置结果、土地登记等,以及有关土地的规章和政策都应公开;(4)有关服务公开。如涉及有利于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保证交易安全的单位或个人信息都应公开;(5)收费公开。如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代为国家收缴的有关费用,必须将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依据向社会公示。

注:本文刊载于《地政月报》2005年第9期。

第五篇:节约集约用地

江阴市节约集约用地十八法

发布日期:2011-10-25 17:19:34 浏览数: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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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钟灵毓秀的江南小城,书写着波澜壮阔的宏伟长卷。

江苏江阴,一个面积仅有988平方公里县级市,2009年却完成1710亿元地区生产总值,平均每平方公里的产出超过1.7亿元,连续八年在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评比中名列榜首。

近十年来,全市生产总值增长5倍,9家企业销售超百亿,11家企业挤身“中国企业500强”,14家企业挤身“中国民营企业500强”,28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

江阴人以超乎寻常的创意之举,在这片神奇的土地上,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的奇迹。

隔江借地:跨区域联办经济园区

进入21世纪,江阴市的35公里长江岸线开发接近饱和,而一江之隔的靖江,尚有39公里的长江岸线有待开发。敢为人先的江阴人,把拓展用地空间的眼光投向了长江对岸。

2003年2月,在省、市领导的支持下,分属无锡和泰州的江阴市和靖江市签署协议,由江阴出资90%,靖江出资10%,在靖江建立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2003年8月,总规划面积60平方公里,首期面积8.6平方公里的靖江园区正式破土动工。

江阴找到了新的发展空间,20多家重点企业当年落户靖江。2004年,阳光、双良、申达等14家江阴上市公司在靖江的投资总额超过了2亿美元;2005年,靖江园区新批投资超千万美元项目23个,其中超亿美元项目4个,完成总投资10.5亿美元,协议注册外资3.62亿美元,基本形成了以工业气体、焦化、特种冶金、机械零部件、整车装备和造船为主体的产业链。2010年,园区可实现工商销售收入500亿元,财政收入12亿元。

时任江苏省委书记的李源潮在视察靖江园区后作出批示:靖江园区给予江阴新的发展空间,新的创新平台,江阴要充分利用好这个空间和平台。

江阴的创新之举在全省引起较大反响,各地纷纷学习效仿。目前,江苏省已有20多个跨区域联办的经济园区。

点评:当资源在更大范围组合的时候,必须突破旧体制的束缚。经济发达地区如何破解土地资源瓶颈发展难题?如何寻找新的发展空间?可以说,江阴提供了一个好的思路:到政区外去寻找投资空间。

集中生地:推进土地利用“三集中”

从2001年开始,江阴市开始推行“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农业向生态园区集中”的“三集中”发展思路,努力推进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是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营造经济发展新高地。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江阴乡镇企业遍地开花,一度形成“村村点火、处处冒烟”的工业布局,造成土地资源浪费。2001年,江阴以沿江开发为契机,大力推进工业园区集中,全面提升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沿江经济开发区的产业定位是: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以重化工产业为主体的新型国际制造业基地。在进区项目用地审批中,开发区坚持规划龙头,突出产业特色,大力发展IT、能源、钢铁、化工、新材料等临江优势产业,目前沿江地区已初步形成5个特色鲜明的产业基地。与沿江开发相呼应,全市各乡镇工业园区在建设中不是盲目求大,而是求专求精,建设一业为主的特色工业园区,形成明显的产业集群效应。二是引导农民向城镇小区集中,营造现代人居新环境。江阴先后出台了《江阴市城市规划区农民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对农民拆迁安置公寓房统一规划,集中居住,彻底改变农村“独门独院”的传统居住方式,节省出了大量居住用地。同时,把全市28个镇撤并为17个镇和街道,524个行政村撤并为253个村和社区,为镇向城集聚、村向镇集聚、居民向城镇集聚创造了条件。新桥镇通过规划,将全镇19.3平方公里建成工业、生态农业和商贸居住三大功能区。目前,全镇建成了10个总面积超100万平方米的农民住宅小区,农民集中居住率达80%。农民集中居住区后,全镇农民住宅面积由0.72亩下降到0.25亩,平均每户节约土地0.47亩。

三是实施农业向生态园区集中,营造现代农业新优势。在推进城乡一体协调发展的过程中,江阴把加快建设各类农业园区、生态园区、休闲观光园区作为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规划,逐步推进。以农业园区建设为重点,带动一镇一特、一村一品的规模化基地发展。目前,全市已建成璜土果蔬、青阳家禽、祝塘奶牛、新桥苗木4个特色专业镇,13个特色专业村,3个出口创汇基地,4个农业示范园区以及十大集约化产业基地。形成了优质稻米、优质瘦肉型猪、奶业、优质家禽、花卉苗木、无公害蔬菜、特种水产、优质水果等八大主导产业。

点评:集中是把金钥匙。当新的发展任务提出用地要求时,江阴的选择是着力调整已利用土地的格局,积极引导“三集中”,不仅有效缓解了发展与用地的矛盾,而且使发展登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工业发挥出更强的集聚效应,农村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大大加快,有限的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恒久的保障能力。

“三强”盘地:加大闲置土地盘活力度

2006年以来,江阴以“三强”举措,进一步加大盘活存量土地的力度,取得了调整使用一批土地、依法收回一批土地、推动新上一批项目的良好效果。

一是强势分割。江阴在政府与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中明确载明投资强度、产出标准、开竣工时间等要求;在出让合同和划拨土地决定书中也明确了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并明确了相关违约责任,保留了政府对批而未用的土地进行分割的权力。2007年,江阴市临港新城的江苏准提机械有限公司,因资金和经济诉讼问题,导致300亩土地闲置未用,临港新城管委会将该宗土地强势分割给了11个急需用地项目。

二是强力征收。对被认定的闲置土地,如该宗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则按每年每亩5000元征收土地闲置费;如该宗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则工业用地每年按土地出让金的15%计征土地闲置费,经营性用地和其他用地每年按土地出让金的10%计征土地闲置费。将已动工开发建设面积虽然超过应开发建设面积1/3,但未达到4/5的,或者已动工开发建设面积虽然超过应开发建设面积4/5,但绝对空闲面积超过15亩以上的土地界定为未充分利用土地。对未充分利用土地,参照法定闲置土地的要求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从而突破了大量的未充分利用土地难以收取闲置费的障碍。

三是强制收回。对闲置二年或二年以上的土地,江阴市委、市政府坚持原则,排除干扰坚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进行配置使用。如:石庄办事处辖区内的外资企业亿诺生化有限公司,由于资金不到位、项目不落实,在责成限期开发无效的情况下,江阴于2007年6月依法收回了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用地面积达500亩。

“三强”举措的实施,既严肃了土地管理法规,又缓解了用地压力,成为江阴破难题、保发展、促节约的一大亮点,被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评为管理创新奖。

点评:“三强”盘地,其实就是对闲置土地进行处置,方法并不新鲜,只是江阴的力度更大、效果更好。土地闲置并不可怕,因为市场经济就是生生灭灭,闲了再用起来就是了。怕的是一边闲置不用,一边又去占用新地,里里外外都是浪费。

门槛限地:政策引导节约集约用地

自2004年以来,江阴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文件,以政策为引导,提高用地门槛,保障江阴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004年,江阴出台《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规定企业内部的行政办公等辅助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对投资额小于1000万元的的工业项目,原则上要求进标准厂房;市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一般不低于250万元,镇工业集中区工业项目用地,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一般不得低于200万元。

2006年,江阴出台《关于严格土地管理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提高了用地门槛,规定对达不到江阴市集约利用土地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供地;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企业内部的行政办公等辅助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2007年,江阴出台《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规定生产性工业用地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亩均投资强度应达到300万元以上,工业集中区亩均投资强度应达到200万元以上,用地规模在10亩以下或总投资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一般不单独供地,一律入驻多层标准厂房。工业用地绿化率不得超过15%,新建厂区的容积率一般应大于0.8,建筑密度一般应大于50%。

2010年,江阴出台《关于进一步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规定省级开发区与镇(街道)工业集中区亩均投资强度和亩均产出必须分别达到390万元、260万元以上和500万元、400万元以上;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工地规模15亩以下的新增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

点评:门槛限地,就是用政策来抬高用地门槛。江阴几次抬高用地门槛,是因为江阴的土地实在太珍贵了,只能让那些少占地、多投入、高产出的项目进来,而不能来者不拒。

论证核地:超百亩用地专家质询论证

2010年,江阴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对用地面积超过100亩的工业建设项目,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市发改、经信、商务、环保、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论证后确定供地计划。

在项目用地论证中,各职能部门和各位专家在对企业投资强度、生产规模等进行详细分析和精确计算,帮助投资方优化设计方案,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核减用地。文件出台后,已先后对30多个重点建设项目进行了专家咨询论证,共核减项目用地510亩。

通过实行项目用地专家咨询论证,一是大大提高了建设用地审批效率;二是节省了用地指标,为安排更多项目腾出了空间;三是不仅满足了投资方的用地需求,还给他们提出了合理化建议,避免了不必要的成本支出。用地单位都很满意,没有一家企业因专家论证而撤销投资。

点评:其实,衡量一个企业的大和小、强和弱,不是看铺的摊子大小,而是要看产出。在一定面积的土地上,产出越大、效益越好,就越能说明土地集约利用的水平。

差别定地:按产业定价、按园区定价

在土地产权明晰的条件下,地租和土地价格是调节土地在各个行业和用途之间资源配置的最基本、最有效的工具,也是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有力杠杆。按照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精神,结合江阴实际市情,2010年,江阴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建立和完善了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差别定价机制。

一是实行按产业定价。对列入现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江阴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公开出让底价可以在市场评估的前提下适当下浮,其中对项目投资大、产业层次高、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环境影响小的工业项目,公开出让底价可以按国家发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其他工业项目一律以市场评估价为底价进行公开出让。

二是探索按园区定价。以省级经济开发区为主体,按照园区特色和区位,确定各类园区相对统一的用地基准价格,用价格杠杆显化区位地价,促进工业行业在区域间的合理流动,提升产业集聚程度。

点评:这项政策刚刚实行,作用还不太明显,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项创新之举必将对江阴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次用地:鼓励企业提高用地效率

在江阴市政府出台的一系列促进土地节约集约用地文件中,都明确了对存量工业用地使用的优惠政策。比如:对于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二次开发、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位于夏港街道的江阴市精成数控有限公司,受这一政策的启发,于2009年通过科学论证、技术创新、合理布局,拆除原有的一层旧厂房,建起了五层标准厂房。在未增加用地面积的情况下,该公司建筑面积从原来的1万平方米,增加至目前的2.2万平方米,从而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该企业还计划于2011年将厂区内近3亩地的绿化用地拆除,再次建造3至5层生产用房,并将绿化搬至房顶,在不新增用地面积的前提下,生产厂房增加至3万平方米。

点评:鼓励企业在科学论证、合理布局的基础上,对原有土地进行二次利用,企业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既解决了生产用地,又节约了用地成本。想方设法让企业立足现有土地谋发展,可以说是节约集约用地的一个方向。江阴乡镇企业发达,许多在上世纪80年代拿到土地的企业,手里都或多或少有着存量土地,或利用不太充分。把这些土地盘活了,就是下好了保障发展的一步绝妙好棋。

分期供地:杜绝假借项目圈占土地

江阴强化对建设项目的审查,坚决杜绝假借项目圈占土地的现象,对企业的新增用地需求,层层把关,严格控制。对一些分期实施的大型项目,江阴按照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开发的原则,按照其实际到账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

江阴市吉鑫风能科技股份公司于2009年年初提出了265.16亩的用地需求,江阴国土部门通过详细地考察和周密的论证,最终在2009年4月、9月和2010年2月和6月分四期对企业进行了供地。江阴贝卡尔特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于2008年提出了349.97亩的用地需求,江阴国土部门根据其资金到账情况,分别在2008年8月和2010年的6月及8月分三期对其进行了供地。

同时,对企业申请增资扩建用地的,江阴国土部门要求必须优先使用已有建设用地,并将已有的土地与新申请用地数量一并核算用地指标。对同一企业有多处土地,部分土地尚未落实项目投资建设的,或已批土地尚未建设的,不再安排新的用地。

点评:项目到底需要多少地、每一阶段土地建设利用得怎样、如何防止假借项目圈占土地,江阴分期供地是一个应对的好办法。按照企业实际到账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大手大脚用地、违法违规用地就没了市场。

合并省地:拆迁企业集中安置

南闸街道是江阴的南大门,为打造江阴城市“南花园”,江阴启动了老镇区改造工程。街道镇区北部,北新街两侧,是原南闸镇办企业的密集区域,农机站、供销社、食品站等30多家老企业都集中在这里。低矮陈旧的厂房占居着南闸的北大门,且土地利用效率普遍不高。借着镇区改造这一契机,按照新的规划,南闸把北大门的老企业进行拆迁,集中安置到街道工业集中区内。

搬迁过程中,南闸街道对涉及的国有土地全部进行回购,对涉及的企业则采取多种措施进行安置。除少数企业选择货币补偿和货币安置外,大部分企业都接受了集中安置。目前,已有20多家企业被安置到街道工业集中区,建起了标准厂房,有的还共用了办公大楼、职工宿舍和食堂,与原来相比,节省了近一半的土地。

点评:老镇区改造,是许多城市都会碰到的问题。江阴南闸街道在老镇区改造工程中,特别注重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压缩工业用地数量,提高用地效率,整个镇区改造涉及30多家企业搬迁,没有新增一分建设用地,而且工业集中区内有些土地和厂房原来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现在因搬迁企业的进驻也得到了有效改善。

“回头”找地:低效用地退出,闲置土地处置

每年年初,江阴都要组织“回头看”活动,由市长率领监察、财政、发改、招商、规划、国土等部门领导,深入各镇、街道和开发区,检查企业投入产出情况和用地情况,督促企业及时开工建设和缩短投入产出的周期,缓解用地紧张的矛盾。

对查出的部分投入产出达不到要求或存在闲置、浪费土地的企业,由原招商部门与企业签订补充投资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要达到的最低投入产出标准和开竣工日期。对不积极主动配合、无正当理由的,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或转让调剂给其他急需用地的单位使用。

同时,对各镇、街道和开发区处置闲置、未充分利用土地工作和投入产出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处罚。

通过开展“回头看”,督促部分企业盘活利用了闲置土地,促使部分低效用地企业增产增效。

2008年,江阴加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在“回头看”检查后,将大部分厂房由原来的一层改建成以二至四层为主,容积率达到1.96,并将闲置的空地充分利用起来,还根据企业自身特色,建造了一些存储池,对地下空间进行了充分利用。现公司年生产能力达到6200吨,2010年7月底已完成销售额近7.5亿元,亩产出超过600万元,成为江阴高效利用土地、高投入、高产出的典范。

点评:低效用地要退出,闲置土地要处置。道理大家都明白,关键是怎么落实。“回头”找地,其实是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联合查地,督促企业及时开工建设和缩短投入产出的周期,从而缓解用地紧张的矛盾。说到底,土地就应该是这样“多家用、多家管”。

规划控地:划定“不开发区域”

科学规划是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江阴市一直以来都将用地规划作为各项规划的龙头,建立了以规划为中心的宏观调控机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工业聚集区规划,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目前,全市共有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钢铁产业基地、电力能源产业基地、石化产业基地、包装新材料产业基地、物流(仓储)产业基地等8个主题园区,基本形成了工业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的发展模式。2010年实施新兴产业“445计划”,用4年时间打造低碳产业、机械装备制造业、新材料(石化)产业、现代物流业等4个“千亿级新兴产业集群”和生物医药、服务外包、新传感器、文化创意、地区总部经济等5个“百亿级新兴战略性产业园区”,进一步发挥了土地资源集聚利用效益。

不开发区域规划,提升节约用地水平。江阴市按照全面建设绿色城市、生态城市,实现生产发展和生态环境协调统一的要求,以农业园区建设为重点,逐步形成一镇一特、一村一品的规模化模式。2010年,江阴编制完成了《南部地区不开发区域产业发展暨结构调整规划》,扩大了集约用地的内涵,在顾山、长泾、祝塘、徐霞客、青阳、月城等6个镇专辟200平方公里列为禁止建设区域,按各自特点发展高效生态农业,适度发展观光农业、生态旅游等生态农业经济,不适合的工业项目一律撤出,以保护促节约,进一步提升集约用地的水平。

点评:划定“不开发区”,是件新鲜事。按照各自特点划定禁止建设区,发展高效生态农业,适度发展观光农业、生态旅游等生态农业经济,提高土地产出率,本身就是集约用地,也拓展了集约用地的内涵。

履约取地:用地先交履约保证金

从2010年起,江阴对企业拿地实行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对办理出让的工业用地,要求企业必须签订收取履约保证金协议,按照实际成交价款的20%向企业收取履约保证金(其中:10%考核按时开工,10%考核集约用地)。依据出让合同约定按时开工和在规定时间内经项目用地竣工验收,达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与相关集约用地要求的,履约保证金本息分别全额退还(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结付);未按时开工或集约用地指标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上缴市财政,并须按出让合同的约定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对办理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必须签订收取履约保证金协议,按照实际成交价款的10%收取履约保证金(其中:5%考核按时开工,5%考核按时竣工),按时开工和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综合验收的,履约保证金本息分别全额退还(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结付);未按时开工和竣工验收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上缴市财政,并须按出让合同的约定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点评:对土地加强批后监管,用好经济手段非常有必要。江阴通过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强化了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督促了企业按时开竣工和严格履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促进了土地高效利用。

宕口垦地:挖掘新的发展空间

采矿业和砖瓦窑业曾经为江阴工业经济发展的原始积累作出了很大贡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两个行业成为了两只吞噬土地的“老虎”,引发了土地资源浪费一系列问题。2004年,江阴市政府作出了全面禁止开山采石的决定,将全市91家矿山企业全部关闭。2005年,又对砖瓦窑厂进行专项整治,先后关闭砖瓦窑厂71家。

关停矿山宕口后,对部分在建设用地规划区内的废弃地,国土资源局积极引导进行盘活,先后建成火车站、垃圾发电厂、殡仪馆等一大批建项目,盘活存量土地3800余亩,保障了发展用地。

同时投入环境整治资金1.875亿元,先后完成矿山整治,复垦土地13251.32亩,完成窑业整治,复垦土地6929.79亩。

经过整治,原来犬牙交错、怪石林立,浅坑深潭、砂土遍地的矿山宕口废弃地,变成了一望无际的农用地;通过环境整治,先后建成了周庄生态园、南闸狮子山生态园等一大批规模宏大、环境优美、深受入民群众赞偿的集休闲、娱乐、健身、观光为一体的自然景观,实现了废弃地整治、土地盘活、环境保护多赢。

点评:关停矿山、窑业,整治废弃地,既有效增加了土地,又改善了生态环境,这是真正的民心工程。“虎口”夺地,方法并不稀奇,关键是有没有去做、有没有真正去做。江阴做得早、做的实,所以收获大。

向天要地:建立高层农民公寓

享有“天下第一村”美誉的江阴华西村,曾被人们称为“别墅村”。如今,别墅村不再盖别墅,一幢幢高层农民公寓让华西村“长”高了。

上世纪80年代末,华西人提出了“多借天,少占地”的发展理念。2001年,华西把周边16个村并入,组成了一个拥有3万人口、30平方公里面积的大华西村。合并前,16个村共有113个自然村8417户村民,农民居住分散,住宅占地面积达6210亩。合并后,华西统一规划,建设了两个集中居住区、近百幢6层以上的农民公寓,节约土地4800多亩。

2006年,华西建成了9座“塔楼”式农民公寓,每座15层、占地面积仅2.4亩,可住48户村民。2007年,华西村节约用地又添大手笔,一幢74层、高328米、名为“增地空中新农村”的农民公寓破土动工。大楼占地面积23.89亩,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建筑容积率达到12.4。大楼将于2011年投入使用,届时将有200多户村民搬出别墅,搬进高楼,此举可为华西村节省近400亩土地。

华西村走过的节约集约用地之路,是江阴大多数富裕起来的农村用地的一个缩影。目前,全市每个乡镇都建设了颇具规模的高层农民公寓,新桥、申港、南闸等镇的大型农民公寓,将几千户农民集中居住,既节约了土地,又改善了农民居住环境。

点评:有钱了盖别墅,这是中国农民最大的住房消费逻辑。然而在江阴,这条逻辑行不通,因为江阴人多地少,盖不起那么多别墅。江阴停建别墅建高层农民公寓,是可贵的觉悟和理智的选择。

考核节地:以考核促节约集约

2004年起,江阴成立了由“一把手”市长任组长的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领导、任务下达和监督管理。领导小将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按照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等相关指标,每年对镇(街道、开发区)实行分级考核,严格落实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对考核不达标的地区,根据差距程度,市政府不予安排或减少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国土资源部门暂停受理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土地审批等相关用地手续。同时,每年对各镇(街道)工业集中区土地的集约利用状况,从土地利用强度、土地利用结构、土地投入产出、土地资源消耗四个方面进行调查、评价,并进行综合考核,将全市工业集中区土地的集约利用状况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对集约利用水平较高的进行奖励,对集约利用水平较差的责令整改。对市各有关部门执行不力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相关责任,有效促进和全面提升全市的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点评:不以GDP论英雄,以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等相关指标论英雄,是江阴的一大创举。难得的是,江阴出台了这项政策,并不折不扣地落到了实处。

置换增地:向农村土地要潜力

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江阴市打响了以土地整治为主线、统筹城乡发展为核心的综合战,率先开展了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农村住宅置换城镇住房、农民身份置换城镇居民身份的“三置换”改革试点和“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

按照“先试先行、积累经验、梯度推进”的原则,江阴选择了5个行政村和1个街道开展“三置换”改革试点,通过农村住宅置换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根据规划,5个试点村共可节约土地2200多亩。其中周西村积极实施镇村规划对接,打破行政界限,向邻村调剂168亩土地集中建设小高层安置房,至2012年,可将全村958户、3525户村民全部安置进新型小区,预计可节约705亩土地。

2008年10月,江阴启动万顷良田一期工程,总面积18331亩,位于徐霞客、青阳、月城镇范围内,分别命名为高效设施农业区、优质粮油生产区、生态经济林果区。投资总额达5.6亿多元,目前已基本完成,可新增耕地1500多亩。

据统计,近年来,江阴市累计共完成复垦整理土地2.4万余亩,净增耕地有效面积1.15万亩。

点评:统筹城乡发展,开展“三置换”改革试点,既挖掘出了一些建设用地,增加了数量可观的优质耕地,还改善了农村居住环境,是一项利在当前、公在千秋的民心工程。

科技管地:摸清全市土地家底

为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促进全市节约集约用地,2003年,江阴在全国县级市中率先投资3500万元,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大比例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程,建立了城镇1:500、农村1:1000的全数字化地形、地籍和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并于2005年通过了国土资源部的验收。该项目无论是工程总量还是技术含量,都属全国领先,被广泛用于土地登记、土地利用管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修编等国土资源各项业务工作领域,为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报批、违法用地查处等国土资源业务提供了高效的服务,使江阴国土资源管理实现了质的飞跃,也对提高全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该成果填补了国内大比例尺调查的空白,被国土资源部领导誉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获得了“2005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奖一等奖”、“江苏省测绘科技进步一等奖”、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等荣誉。

点评:土地怎么用,家底须摸清。建立城镇1:500、农村1:1000全数字化地形、地籍和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对依法管地、节约集约用地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

点供奖地:力促产业转型升级

2005年以来,江阴对投资达到较高规模,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的高新技术类工业项目,采用向省国土资源厅争取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的创新办法予以重点保障,提高了有限计划指标的使用效益。

自2005年省国土资源厅实行点供办法以来,江阴共争取点供项目25个,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计划8300亩,涉及总投资额34.8亿美元、243.9亿元人民币。

同时,江阴以点供政策为导向,建立了项目的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机制,变招商引资为招商选资,不仅要看项目的规模和科技创新含量,还要看项目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环境影响和节约集约用地指标。点供政策不仅保障了江阴重大项目的用地,同时也提高了项目质量,促进了投资规模和集约用地水平的提高,点供项目的平均投资强度达到了300万元/亩,产出率达450万元/亩。同时,点供政策也促进了产业层次提升,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成为点供的重头戏,25个点供项目中,电子等高新技术产业有17个,进一步优化了全市市的产业布局,提升了产业层次。

点评:通过“点供”,不仅保障了重大项目用地,破解了发展中的用地难题,更重要的是,助推了全市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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