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编辑:梦回唐朝 识别码:20-46325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2 21:35: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附件6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人才集聚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机制,根据《中共珠海市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取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并在管理服务期内的珠海市高层次人才。

本办法所称青年优秀人才是指取得《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证书》并在培养期内的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没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管理服务期内高层次人才和培养期内青年优秀人才。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住房保障坚持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原则,建立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住房保障机制。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措与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的保障性住房和货币补贴申请人的资格审定;

市财政局负责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拨付; 市监察、发展改革、科技工贸信息化、国土、审计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住房保障采取租房补贴、购房补助和租住人才周转住房等方式。

第七条

租房补贴。根据人才层级,租房补贴按以下标准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次:

(一)高层次人才(一级),每人每月可享受2000元租房补贴。

(二)高层次人才(二级),每人每月可享受1700元租房补贴。

(三)高层次人才(三级),每人每月可享受1400元租房补贴。

(四)青年优秀人才,每人每月可享受500元租房补贴。第八条

购房补助。高层次人才(一、二级)在我市首次购房的,根据其层级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高层次人才(一级),可享受100万元;

(二)高层次人才(二级),可享受60万元。购房补助从购房之日起分10年发放,其中前2年每年按总额的5%发放,第3-5年每年按总额的10%发放,第6-10年每年按总额的12%发放,每年集中在当年末一次发放。

第九条 人才周转住房。人才周转住房建设坚持“政府投资建设为主,其它渠道筹集为辅”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建设、依托园区、合理布局、人才专用”的要求,通过在“三高”产业聚集区规划建设、整合现有公产房源、公开市场回购、委托企业代建、鼓励企业自建等形式,多渠道筹措人才周转住房,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租住。对租住者实行租金优惠,限价租赁。

第三章

申请程序及管理

第十条

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申请表》和《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住房保障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提交,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1.《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或《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证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关系证明(如身份证、结婚证),未婚、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3.申请租房补贴和租住周转住房的,提供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声明;

4.申请购房补助的,提供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购房前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此次购房为首次购房的声明以及购房合同、预告登记证明书或房地产权证;

5.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提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对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复核。

(四)公示。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签署给予货币补贴或安排租住人才周转住房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五)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

(六)发放补贴或安排租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后,给予货币补贴的,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租住人才周转住房的,由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按规定优先安排。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或青年优秀人才享受租房补贴、租住周转住房的最长期限均不超过其管理服务期(青年优秀人才为培养期,下同)。同一管理服务期(培养期)内租房补贴、购房补助和租住周转住房三种方式不得同时享受。高层次人才在同一管理服务期内享受了租房补贴后,符合条件申领购房补助的,发放购房补助时须从总额中扣除之前已领取的租房补贴金额。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都属高层次人才或青年优秀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层次较高一方应享受的标准解决其住房问题。

第十三条

申请购房补助的,房地产权证的产权人或预告登记证明书的预购人必须为高层次人才本人(或本人及配偶)。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期层级发生变动的,管理服务期重新确定。自层次变动的下月起,按新的层级调整货币补贴标准。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期满,所享受的住房保障待遇从期满下月起自然终止,租住人才周转公寓的,应按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退出。享受购房补助的,累计发放补助未达到应发放补助总额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余额可按原标准和办法继续发放,直至发放完毕。高层次人才离开珠海或不再与我市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以及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所享受的住房保障待遇同时终止。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立高层次人才或青年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记录高层次人才领取货币补贴的月数、金额以及租住人才周转住房等情况。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高层次人才或青年优秀人才解决住房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货币补贴或周转住房的单位和个人,追回所骗取的货币补贴或周转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提及但存在其他政府部门规定的取消或追回高层次人才或青年优秀人才所享受的物质待遇情形的,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暂行办法

附件1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高层次人才选拔和评价体系,根据《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是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贡献卓越、业绩及专业水准处于领先地位的人才。依业绩与专业水平的差异性,将高层次人才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层级。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审两种方式产生。对符合本办法所列认定条件的直接进行认定;对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优秀人才,虽不符合本办法所列认定条件,但其实际贡献、业绩及专业水准已达到或接近相应层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通过评审确定。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专业水平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常年进行。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实行总额控制。各层级和各行业领域分配名额,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我市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314

9.“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荣誉称号;

10.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

12.孙冶方经济科学奖著作奖、论文奖前2名; 13.南粤功勋奖和南粤创新奖;

14.珠海市杰出人才奖。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4.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5.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

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7.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8.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四)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含外籍)”、“重大项目基金”资助的项目主持人,完成该基金所资助课题研究,且取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结题通知者;

(五)近5年,中组部“千人计划”入选者;

(六)近5年,在Nature或Science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

(七)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

(八)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珠海创业,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所创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九)近5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第十二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一级)”评审标准

近5年来,在工作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做出重大的贡献,或拥有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项目且项目发展潜力巨大,实际专业水准、业绩和贡献达到或接近高层次人才(一级)认定标准,在国内相关业界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拔尖人才。

第十三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二级)”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认定为“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二级)”: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含副省级市)级以上优秀专家;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名中医称号获得者。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

718

14.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四)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基金”,或“重大项目基金”资助的课题第一负责人,完成该基金所资助课题研究,且通过结题验收;

(五)近5年,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六)近5年,国家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七)近5年,入选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

(八)近5年,广东省委宣传部“十百千工程”人才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九)近5年,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博士生导师,且来珠海高校担任博士生导师者;

(十)近5年,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

(十一)近5年,全国名校长、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教育部“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十二)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二、三名运动员的主教练员;

(十三)近5年,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奥运会冠军的主教练员;

(十四)近5年,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第十四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二级)”评审标准

近5年来,在工作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全省领先水平,或做出较大的贡献,或拥有处于省级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

项目且项目发展潜力较大,实际专业水准、业绩和贡献达到或接近高层次人才(二级)认定标准,在业界有较大影响力的优秀人才。

第十五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三级)”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认定为“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三级)”:

(一)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第1名;

2.省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名;

3.市(地级市以上)科学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1名;

4.教育部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第1名;

5.省教育厅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第1名;

6.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7.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第1名;

8.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第1名;

9.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三等奖第1名;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文华奖”分项奖文华艺术院校奖一等奖第1名(桃李杯舞蹈比赛、民族乐器演奏比赛、小提琴演奏比赛);

10.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群星奖”优秀节目奖获奖人第1名(舞蹈、戏剧、曲艺类的编导或主要表演者,音乐类作曲者,美术、书法、摄影类作者);

122

(十一)取得博士学位并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出站后来珠海工作的人员;

(十二)在海外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且在海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研究、工作3年以上人员;

(十三)近5年,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的高技能人才。

第十六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三级)”评审标准

近5年来,在工作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处于省内较先进水平,工作成绩显著,或拥有水平较高的技术项目且项目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实际专业水准、业绩和贡献达到或接近高层次人才(三级)认定标准,在业界有一定影响力的优秀人才。

第三章 青年优秀人才选拔对象和条件

第十七条 凡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高端制造业、高端服务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进的急需紧缺优秀人才,符合青年优秀人才评审条件的,均可申报评审。

第十八条

申报评审青年优秀人才者,应当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潜力较大或业绩较突出,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珠海市人才开发目录》中需求程度高,具有三年以上技术研发工作经历,企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

(二)符合《珠海市人才开发目录》中需求程度高,担任企业中层以上重要职务,具有战略思维、国际视野、职业素质、现

代意识,业绩突出的经营管理人才。

(三)符合《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具有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按照《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评选产生的优秀技能人才;获得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或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荣誉奖项的技能人才。

(四)所学专业符合《珠海市人才开发目录》中需求程度高且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985工程”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优秀毕业生,“211工程”高等院校研究生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位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四章 认定、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审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本办法聘请省内外各相关专业领域及有关行业中的优秀专家,组建评委会和各专业评委库。

第二十条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委员若干名。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按专业(学科)设若干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由5-7名评委组成,设组长1名。

第二十二条

评委的产生。每次评审前,在监督员的监督下, 评委会办公室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委组成评委会和专业组。必要时可聘请两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杰出专业人才、广东省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担任评委。在评委会和专业组中,同一单位的评委人数不得超过2名。

526

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初审。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或推荐的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能证明申报人学历(学位)、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是否符合评审条件,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四)评审。

由评委会按以下程序对申报人进行评审,提出人选。

1.专业组提名。各专业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全面审阅。在对申报人业绩、成果和贡献等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基础上进行投票。专业组根据专业分配名额1:1.5的比例,按得票多少提名人选。

2.评委会评审。评委会认真听取专业组对提名人选的评议汇报,审阅提名人选的材料,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评委会根据专业分配名额,按得票多少确定人选。

(五)审核。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人选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

(六)公示。对通过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的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八)发证。对审批通过的青年优秀人才,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证书》。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我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服务,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期为5年,青年优秀人才培养期为3年。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服务期内,达到更高层级认定、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层级人才认定、评审,经认定、评审通过者,其管理服务期重新计算。经认定、评审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在管理服务期和培养期内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优惠待遇,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青年优秀人才培养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优惠待遇,不能再次申报青年优秀人才评审。

第二十七条 对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进行考核管理。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筹考核管理工作,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协助管理,所在单位配合考核。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八条 对离开我市或不再与我市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的,以及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终止其“珠海市高层次人才”或“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资格,并终止其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资格,收回高层次人才证书或青年优秀人才证书,并终止其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

(一)学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证书或青年优秀人才证

930-

第三篇:宁波市江东区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范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江东创新创业,不断提高江东区持续竞争力,根据《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创新型紧缺型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及相关规定,结合江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江东区企事业单位正式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其中企业人才需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大榭开发区无住房(包括父母、配偶、未婚子女)。

第三条

江东区人才住房保障采取购房补助、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租赁三种形式。

第四条 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才住房保障的受理、审核、管理及保障资金拨付;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人才公寓的建设、申请人住房情况核查和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

第二章 购房补助

第五条 购房补助对象 由江东区骨干企业正式新引进,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服务期协议,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房补助,用于补助在甬购买自住用房:

(一)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近5年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前三位完成人;

(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人才;

(四)浙江省特级专家,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钱江学者、甬江学者特聘教授,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并被聘任的人员,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创新人才,入选浙江省千人计划的人才;

(五)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地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奖获得者,近5年地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或省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的前二位完成者,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其他具有正高职称并担任区级及以上重点科技项目、重点建设(或扶持)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主要负责人,或被评为区级及以上优秀学科带头人、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或带科技成果来江东实施转化的海内外创新型人才,或入选宁波市千人计划的人才;

(六)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或区“2636”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近5年区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二位完成者;其他具有副高职称、高级技师资格或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并成为区级及以上重点科技项目、重点建设(或扶持)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主要负责人,或被评为区级及以上优秀学科带头人、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或带科技成果来江东实施转化的海内外创新型人才;

(七)特别优秀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江东区服务业政府特殊津贴人才。

第六条 购房补助标准

以上第(一)

(二)(三)类人才一次性补贴100万元;第(四)类人才一次性补贴80万元;第(五)类人才补贴30万元,其中首期补助12万元,余款每月补贴3000元(补贴时间5年);第(六)

(七)类人才补贴20万元,其中首期补助8万元,余款每月补贴2000元(补贴时间5年)。上述首期补助,原则上将款项直接转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发放现金。夫妻双方同时引进,且都属易地安家补助享受对象的,按一方全额、一方半额的补助标准实施。因故提前离开我区的,按服务期限递减收回补助费。

符合购房补助条件的人才,自愿选择租房补贴的,按照2500元的标准发放租房补贴。其后又申请购房补助的,已发放租房补贴在补助款中扣除。

第三章 租房补贴

第七条 租房补贴对象 由我区企业正式新引进,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租房补贴:

(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流动站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具有正高职称并被聘任的人才;

(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具有副高职称并被聘任的人才;具有高级技师资格并被聘任的人才;

(三)在国际知名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或者行业全国排名100强企业中担任中高级管理或技术职位,引进后在我区服务业和制造业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和技术职务的人才;

(四)在江东区领办、创办企业的海外创新创业人才和归国留学人员;

(五)符合《宁波市江东区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紧缺专业人才;

(六)毕业后3年内,在江东区创业一年以上,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并带动大学生就业3名以上的大学生创业人才。

第八条 租房补贴标准

租房补贴享受时间为3年。第七条第(一)类人才每月补贴1500元;第(二)

(三)(四)类人才每月补贴1000元;第(五)

(六)类人才每月补贴500元。

已经享受各类政府特殊津贴的,则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第四章 人才公寓 第九条 人才公寓租赁原则

积极创造条件,加大人才公寓保障力度,确保当年可供人才公寓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

人才公寓按照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运作,用于引进人才在江东创新创业期间的周转租赁住房。

第十条 人才公寓建设标准

人才公寓建设的各项技术指标均按国家、省、市房地产项目规范要求执行,套型建筑面积以30-60平米为主,户型包括单间、一室户和二室户。人才公寓建成后,做好简易装修并配备基本生活配套设施。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申请对象

第五条购房补助条件和符合第七条租房补贴条件以及教育、卫生系统新等引进的高层次领军拔尖人才,均可以申请租赁人才公寓。若符合申请人才公寓条件的人才超过可分配人才公寓数量,则按照人才综合条件择优分配。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租金补贴标准

人才公寓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住建局、财政局,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60%-80%的比例分类确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人才,以及教育、卫生系统新引进的高层次领军拔尖人才,按照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区人才专项资金予以全额补助。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一至四项条件之一的人才,按照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区人才专项资金给予70%的补助,用人单位可视情给予补助,其余由本人承担。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五至六项条件之一的人才,按照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区人才专项资金给予50%的补助,用人单位可视情给予补助,其余由本人承担。

第七条人才享受人才公寓政策之后,不再享受租房补贴政策。一人或二人户以单间或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租赁期限

申请人凭《江东区人才住房保障申请表》和《入住介绍信》与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情况实行年审,签约租期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及其他物业费用,其中租金先由承租人按月缴纳,年终一次性补助,租金收入进入产权单位账户。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租赁终止

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租赁:

1、租住人与居住人不一致的;

2、租住人的所在单位、租住人个人或其配偶已经在宁波市内自行解决住房的;

3、租住人调离江东区的;

4、租住人擅自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5、租住人区内变动工作后未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的;

6、连续6个月及以上不缴纳有关费用的;

7、租住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空置的;

8、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 人才住房保障申请由各用人单位收集资料并初步审核以后,统一到区人力社保局办理,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十六条 同时符合申请购房补助、租房补贴、人才公寓条件的人才,按照就高原则申请其中之一,不能同时享受其他政策。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填写《江东区人才住房保障申请表》,并附企业工商、地税登记表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老三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高新区、大榭开发区及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无住房证明材料,统一上报区人力社保局。

(二)审核。由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企业的相关情况,区 住建局负责审核人才住房情况,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申报人才的资格条件。

(三)审批。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批申报人才的住房保障申请。

(四)公示。对核准对象公示十五日,公示后未发现违 规情况确认该人才住房保障的申请。

(五)申请时间定于当年1月和8月。

第十七条 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用人单位要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区人力社保局要加强监管,对申请人情况真实性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人才住房保障的,一经发现,全额收回保障补助补贴款或取消人才公寓租赁资格,所在企业的所有人才两年内停止享受人才住房保障政策。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财政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定期对享受保障人才和企业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区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人才及其他干部租房补贴按照原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住房保障资金补贴金额,除初创期企业外,本级财政经费补贴额一般不超过企业申报年份的实际贡献额。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和区住建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江东区之前有关人才住房保障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篇:珠海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和配偶就业促进暂行办法

附件7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和

配偶就业促进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尽可能减少高层次人才的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根据《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取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并在管理服务期内的珠海市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我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的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为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提供保障,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含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的,下同)入学,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实行十二年免费教育。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由市、区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安排在其父母房产所在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第六条

在外地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学到我市就读的,按与原就读高中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经学校考核后,由教育部门协调安排。

第七条

在我市初中就读的高层次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经市招生办审核,可享受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高中阶段学校资格。

第三章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促进

第八条

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高层次人才通过我市评定时,其配偶不在珠海市就业或处于非就业状态的,根据其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助解决。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协助解决。

第十条

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积极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和健全全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信息库,会同市、区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推荐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属公务员身份的,可根据本人专长,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联系安排到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属机关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联系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涉及人员编制问题由编制管理部门统筹解决。

(二)其他情形的,由各级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个人情况多渠道协助推荐就业。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方式仍不能解决就业问题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可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一)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按珠海市户籍人员条件报考。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我市就业援助体系,由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市场根据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协助其解决就业问题:

1.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及以上的; 2.因患有疾病或身体残疾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3.因学历层次较低或技能水平不足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4.连续失业半年仍未能就业的。

第十四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配偶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现行有关政策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第十六条

鼓励各类用人单位积极协助解决我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对接收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的企业按现行有关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七条

对积极推荐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成效突出的各级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帮助高层次人才配偶实现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成功一人给予200元的补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珠海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和引进国外智力暂行办法

附件

4珠海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

和引进国外智力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吸引更多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业,提升珠海人才开发的国际化水平,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高水平外国专家,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海外高层次人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并在管理服务期内;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其技术成果为国际先进或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

(三)创业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已完成前期研发,经过中试阶段后,可直接进行产业化。

(四)海外高层次人才为企业主要创办人,在其创办的企业或入股企业中所占股份在30%以上,且实际出资额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包括产业发展、科教文卫两类。

(一)产业发展类项目是指我市“三高”产业、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以及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领域为解决技术和管理难题、培养技术管理人才所实施的引进外国专家项目;

(二)科教文卫类项目是指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类事业单位为开展科研、教学工作所实施的引进外国专家项目。

第二章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资助办法

第四条来珠海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申请支持,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创业资助。对入选国家、省创新创业资助计划的,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

第五条加大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的支持力度。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资助。团队入选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引进计划的,按二分之一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第六条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租用场地的,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给予场地租金补贴,低于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按实际场地租金补贴。租金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5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为3年。

第七条在珠海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入住留学人员公寓的,经批准入住后,3年内免交租金。

第八条我市根据产业发展导向建立的科技创新公共实验室,以及相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可供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使用。

第九条为外国籍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出入境提供便利。外国籍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含配偶和子女),可凭投资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申办2—5年有效期的《外国专家证》。

第十条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珠海创业,享受我市颁发的各项旨在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同一性质的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资助申报和评审办法按照《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人字〔2008〕98号)的规定执行。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引进评审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章引进国外智力补贴办法

第十二条珠海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资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委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并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择优资助。

第十三条凡我市引智项目引进的外国专家应符合国家对外国专家所应具备资格条件的规定:

(一)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并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在聘用单位担任中、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

(二)外国科教文卫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并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经费补贴标准

(一)产业发展类项目:经评审列入我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补贴计划的,每引进一位专家每年给予5万经费补贴,项目补贴总额每年不超过15万元;

(二)科教文卫类项目:经评审列入我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补贴计划的,每聘请一位专家每年给予3万补贴经费,项目补贴总额每年不超过6万元;

(三)国家或省批准立项给予经费资助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按1:1的比例配套资助。

第十五条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补贴经费使用范围:

(一)产业发展类项目的补贴经费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引进外国专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国内食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等费用,也可按一定比例支付专家薪酬。

(二)科教文卫类项目的补贴经费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实施单位聘请外国专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国内食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申报评审程序:

(一)公告。面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公告。

(二)申报。申报单位填写《珠海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申请表》,连同项目计划书、可行性报告、经费预算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报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

(三)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聘请专家组成评审

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择优资助。

(四)公示。通过专家评审列为拟补贴的项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五)审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市政府审批立项。

第十七条项目采取先执行,后核销、拨付的方式将补贴拨付给项目执行单位。每年年末,项目执行单位须认真填报《珠海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执行情况表》,经核实无误后,予以拨付当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补贴经费。

第十八条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补贴经费额度,一般按上述补贴规定的使用范围内的实际发生额确定。费用超过补贴标准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确定。

第十九条引进国外智力项目须当年执行,项目实施所引进外国专家应在当年到位;项目当年补贴额度未使用完的,不得结转到下一年。

第二十条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在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包括书面材料以及反映专家工作和引智成果的图片资料)。不及时上报引进项目总结的项目实施单位,将不受理该单位申请新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

第二十一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计划,对项目单位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以上专项补贴资金使用不当或中止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停止发放补贴。单位和个人如有弄虚作假,获取补贴资金的,依法

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