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天津市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规定(2000)
天津市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规定
【地区】天津市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05.26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0.05.26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维护举办者、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以下简称社会力量)以自筹资金和收取学费为主要经费来源,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活动。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历教育和除职业技能培训以外的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力量举办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的管理工作。
卫生、体育、文化等有关部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举办专业性较强的教育机构的管理工作。
民政、物价、财政、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教育机构的设立
第四条 社会力量申请举办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与办学层次、类别相适应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教材;
(四)有相应学历、业务专长和管理能力的专职校(院)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五)有与办学规模和教育教学需求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合格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教学场所和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教学设施、设备;
(七)有与教育教学活动相适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五条 社会力量申请举办教育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
(三)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拟任校(院)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五)办学资金的验资证明;
(六)办学场所和教学设备、设施的证明文件;
(七)联合办学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对社会力量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按照下列规定分级分类审批:
(一)举办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应当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大学专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举办其他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举办初中、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举办小学学历教育和高中阶段及其以下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举办非学历教育的艺术、卫生、体育、财经、法律等专业性较强的教育机构,经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举办初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举办中级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社会力量申请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于第二年4月底前以书面形式答复;对申请举办其他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七条 社会力量申请举办的教育机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颁发办学许可证。教育机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凭办学许可证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八条 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专修、进修、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等字样。
以函授方式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教育机构,应当在名称中注明“函授”字样。
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
第九条 实施国家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的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考试业务相关的教育机构。
承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任务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得举办与其主考专业业务相关的社会助学活动。
第三章 教育机构的组织
第十条 实施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的教育机构应当设立校董会,实行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校董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其中1/3以上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董事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
第十二条 校董会负责审议、决定教育机构的章程、制度;决定办学宗旨、方向、规模、培养目标及发展规划等;筹措办学经费,决定年度经费预、决算;监督财务执行状况等重大事项。
校董会要保证教育机构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得干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教育机构的董事、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须经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聘任。
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必须具备的思想素质,相应的教育教学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相应学历和专业技术资格,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四条 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负责教育机构的教学、科研、财务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教育机构;
(二)拟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
(三)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科学研究;
(四)提出内部机构设置和职工工资福利方案,聘请、辞退教师和管理人员;
(五)拟订经费预算、决算方案,管理财产和财务;
(六)负责向审批机关、校董会和举办者报告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党团组织、工会、学生会和少先队等基层组织。
第十六条 教育机构应当与教师和管理人员签定聘任合同。合同应当包括聘任期限、工作任务、工作条件、工作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工作纪律、工作质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教育机构聘任外籍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审查后,方可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一经审定,不得任意改动。
未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散发、张贴,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发布。
跨省市招生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经市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第四章 教育机构的管理
第十八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其培养目标和专业设置编制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
第十九条 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教学和学籍管理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 教育机构不得设立在资金、财产、管理上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第二十一条 教育机构刻制印章,应当持办学许可证和登记证书及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的刻字厂(店)刻制,并将其印章式样报审批机关和公安机关备案。
各级各类补习班、辅导班、培训班、进修班等不得刻制印章。
教育机构不得刻制外文印章,确须刻制外文印章的,由市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设置相应的财务机构或者专业财会人员,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教育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报审批机关审查。
第二十三条 教育机构应当由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严格经费收支手续。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和接受的赞助与捐赠,只能用于办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举办者不得从教育机构的收入中提成。
教育机构的资金不得借贷、不得存入个人帐户。
第二十四条 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该教育机构提出,经审批机关审核提出意见,由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该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成本核定。
教育机构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教学班,按学习期限收费;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班,按学年收费,不得跨年度预收费用。
学生因正当理由转学或者退学,实际学习时间不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时1/2的,可以退还所收学费的一半;超过总学时1/2的,不再退还所收学费。
教育机构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所收全部费用。退费时学生应当提供交费收据。
第二十五条 教育机构在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财产。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帐卡。应当将举办者投入的财产、办学积累的财产以及国有财产分别登记。
教育机构的财产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六条 教育机构应当用开办资金的5%建立办学风险储备金,并逐年从学费总收入中提取2%作为办学风险储备金,直至达到当年学费总收入的50%时停止提取。办学风险储备金要单独立项。用于处理教育机构的重大意外事故和停办或者解散后的善后工作,并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 教育机构改变名称、性质、层次,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办学场所、更换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等事项,应当向审批机关和原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教育机构的校董会或者举办者根据教育机构的章程规定,要求解散的;
(二)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教育机构解散,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审批机关可以予以协助。
第二十九条 教育机构解散或者停办,应当自核准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举办者和教育机构的代表应当在审批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对教育机构的财产依法进行清算。
财产清算时,应当从清算后的财产和办学风险储备金中首先支付所欠教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并对未完成学业的在校学生按实际学习时间核退学费;教育机构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依法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分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经核准解散的教育机构应当在15日内向原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按规定发布公告。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可以参加市和区、县级示范学校评选活动。
第三十二条 审批机关对教育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教育机构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教学质量、财产财务以及内部管理等进行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 教育机构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由市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教育机构可以自主聘任教师。
教育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专任教师的养老、医疗、失业等项社会保险。
专任教师在教育机构工作期间应当连续计算教龄。
第三十四条 教育机构需要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给予优先安排和优惠政策。改变教育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三十五条 教育机构的学生在升学、考试、就业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学生平等的权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教育机构的,属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可给予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由于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机关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由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教育机构擅自改变名称、性质、层次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其停止招生。
第三十九条 教育机构和广告经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制发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或者擅自更改广告内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刻制教育机构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未经批准擅自改动审批机关审定的印章内容的,由审批机关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教育机构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颁发、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四十二条 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颁发、伪造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给予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教育机构拒绝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由审批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可以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对社会力量申请举办教育机构不按规定期限受理或者答复的,由审批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审批机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对所批准的教育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举办社会力量办学培训机构的申办流程
举办社会力量办学培训机构的申办流程
第一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举办者自认为已具备成立社会力量办学培训机构的条件,即可向教委社办科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的准备请参见“朝阳区申办培训机构所需材料一览表”。申办过程中如有疑难问题可请朝阳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所协助办理,从而尽快完成申办工作。
朝阳区教委社办科:
电话:010-85851028 010-85851029
第二步:
教委指定负责人员到拟办学校校址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步:
朝阳区教委社会力量办学科向举办者发放“关于举办培训机构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并通知举办者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第四步:
朝阳区教委社会力量办学科向批准的民办培训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许可证》。第五步:
在朝阳区教委社会力量办学科领取许可证.第六步:
举办者到区人事局编办或区民政局社团办办理法人登记,从而获得《事业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执法人登记机关签发的刻章证明刻制公章。
第七步:
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八步:
到朝阳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第九步:
到银行办理银行开户手续,开设银行帐号。
第十步:
培训机构应将刻制印章式样、开户银行及帐号报朝阳区社会力量办学科备案及法人登记机关备案,并到朝阳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所办理党建工会、民办教育协会、网络办公用户登记及上交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上报盘等事宜。
第三篇: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申报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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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起县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申报审批程序
为了规范我县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及陕西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审批条件:
1.申请办学的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申请办学的公民,必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办人的户籍证明。
3.申报者必须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和所必须具备的办学条件,包括经费、校舍、教育设施、校长和教师等。
二、申报资料:
1.申办报告,包括办学宗旨、基本情况、校舍设备、师资力量、招生对象;
2.申办者为个人或个人合伙者,应当提交举办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出具的户籍和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其 1
中,属有职业的应当同时提交举办人所在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属外地来我县办学者,应当同时提交户口所在地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的证明文件和我市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
3.申办者、拟任校长、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的资
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教师资格证、普通话证,会计证等复印件(验原件)及聘用合同。
4.拟办教育机构不的低于二十万的注册资金及资产证
明文件,包括验资报告等。
5.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管理制度、教学计划及发展
规划;
6.拟办教育机构的办学场所产权证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验原件),租赁期限要求4年以上;学校用地、校舍属自
有者,应当提交所有权证明文件;属租赁者,应当提交双方
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7.所设的课程计划。
8.拟办教育机构场所消防合格证明。
三、审批程序:
1.申报者备齐材料后递县工农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工
农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材料15天内派人到拟办地点进
行可行性调研;
2.艺术、体育、卫生、建筑等行业的教育机构,要由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送工农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
批;
3.申报者递交齐材料15天后,由工农教育委员会办公
室答复申报者是否可以筹备;
4.申报者完成筹备工作后,申请正式办学,经工农教
育委员会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报教育局批准后颁发《社会力
量办学许可证》;
5.申办者凭办学许可证及批文,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申请办理单位代码登记,属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到县民
政局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
证,方可开展办学活动。
四、相关事宜
1、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省市名称等字样。个人举办教育机构的,须冠名为“吴起县
××培训学校”,除行业办学外,一般不得取名为“培训中
心”。短期培训一般不得称“学校”。
2、按属地管理原则提出申请,审查资料,实地考查,发放办学许可证。凡经上级主管教育部门批准在吴起县境内
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也应履行本审批程序,方可招生办
学。
3、非学历教育机构其招生广告、简章必须由审批机关
审检后方可刊发。
4教育机构成立后,主办者应当将办学经费提交教育机构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或撤出。
5、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未经审核的办学许可证,不得继续使用。举办机构每年必须接受审批机关年检。
五、审批期限:自申报之日起3个月内批复。
六、受理部门:吴起县工农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七、受理电话:(0911)7616883
吴起县教育局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四篇:社会力量举办除高等教育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外非学历教育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除高等教育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外非学历教育机构指引
一、培训中心设置标准
(一)办学场地。
有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施、设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300M。
(二)设备设施和开办资金。
具有可靠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不低于5万元;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10万元。
(三)管理人员和专任教师。
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受聘的专任教师(含外籍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专任教师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20%以上。
二、程序(提出程序一“筹设”申请,筹设成功后,方可进行程序二“设立”。)
(一)筹设:(申请办学的第一个步骤)
1.申办者递交(1)申办报告(2)举办者资料(3)房地产权证;(详见“第八大点”)。2.受理后,区教育局相关人员到现场预看场地。3.区教育局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通知书送达申办者。4.申办者申请核准设立培训机构的名称(名称格式:(1)营利性:广州市番禺区XX(字号)培训中心(学校)有限公司(2)非营利性:广州市番禺区XX(字号)培训中心(学校)。5.申办者到区消防大队办理消防设计及验收凭证。
(二)设立:(申请办学的第二个步骤)
1.申办者递交申办材料内所有内容(详见“第八大点”)。2.区教育局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通知书送达申办者。3.受理后,区教育局相关人员到现场查看设备设施。4.申办条件和申办资料符合要求,区教育局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办者。5.批准后,申办者凭《行政审批事务受理回执》,到教育局领取办学许可证副本。6.申办者拿到办学许可证副本后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证件。7.申办者凭民办非企业登记证(非营利性)或营业执照(营利性)、机构印章、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保证和办学风险金管理协议书,到教育局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正本。
三、办事时限
(一)受理筹设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安排查看场地,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二)受理设立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四、受理地址:番禺区清河东路319号西副楼三楼个人及公共服务大厅4号窗教育局窗口。
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0-34623112。
六、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七、获取表格或模板途径: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市番禺分厅一一个人事项一一部门服务一一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找相对应事项。
八、申办材料【注:以下材料如身份证出示原件,其余材料除有说明,应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如无法提供原件核对,应由权属人在每一页复印件上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印手指模(个人)或盖公章(单位)】
(一)申办报告(说明:申请书格式可登陆网上办事大厅下载。)
1.筹设阶段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详细地址、场地面积、办学内容等简要内容。
2.设立阶段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详细地址、场地面积、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提供一份原件,非营利性:到民政局办理,营利性:到工商部门办理)。
(三)《广州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表》。(说明:应电子版填写后打印,注意不能留空格,如没有填“无”、数字填“0”。)
(四)举办者资料。
1.个人举办提交资料:举办者的身份证、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公职人员为举办者的,须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办学
2的证明。设立阶段同时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超过五年的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申办者的个人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有效期内)。
2.机构举办提交资料:举办机构的主管部门审核,出具同意申请办学的证明(企业提供商事登记信息);举办机构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
(五)资金证明。
机构举办的提供(筹)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在有效期内,有资质机构出具)。
(六)场地证明。1.产权证明。
(1)自有校舍: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规划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合格证(以上其一均可),集体用地须出示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两者均需)。
(2)租赁校舍:提交合法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如为转租,需提供前手租赁的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出租方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规划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合格证(以上其一均可),如集体用地须出示土地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2.消防设计及验收凭证。(消防大队办理)
(1)消防的使用性质:“其他”或“其他人群密集场所”。
(2)工程简要说明应提及“作教育培训使用”等与教育相关的字眼。
(3)申请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机构(成人类培训除外),应办理消防设计及验收审核意见,提交广州市番禺区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广州市番禺区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有相应资质检查单位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提供一份原件,需在有效期内)。注:筹设阶段仅需提供产权证明,设立阶段需提供1-3项。
(七)教学设备:发票。如确实无法提供发票,可去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需提交至少一份原件。
(八)教职员工证件。
1.主任(校长)证件。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工作经历证明(离职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需有效期内)。
2.专任教师证件。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3.其他员工。身份证、毕业证。
如教师、其他员工担任理事会成员,需同时提供工作经历证明(离职证明)。
(九)聘任合同。
1.合同岗位应与审批表岗位一致;
2.教师的工资:一般应由基本工资和课酬两部分组成。
(十)办学章程和理事会登记表(营利性按照董事会相关规定执行;取正本时需交回登记机构核准后的资料)。1.章程的编写可参考范本; 2.理事会登记表填写;
(1)理事类别:与章程最后签名页的类别相一致;
(2)产生方式:理事长一般是“其他按理事会章程产生”,按章程的内容第一届理事会应是“举办者推荐”;(3)工作和受教育经历:从最高学历开始填写(毕业院校),按时间顺序;
(十一)教学大纲:开设培训课程的培训计划、课时安排及教材。(说明:教学大纲应符合办学内容。)
(十二)管理制度:拟办培训培训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职(员)工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招生、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场地和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培训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
备注:筹设阶段材料提供一式一份,设立阶段除特别说明外,均需提交一式两份。
第五篇: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社管[2001]01号
各市、县教委(教育局):
现将《安徽省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公章)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维护举办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6号公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系指在本省范围内,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条 对社会力量申报举办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三条 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为重点;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
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第四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教育机构的申报和设立
第六条 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设立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举办、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的学校、幼儿园设置标准,按本办法附件一《安徽省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和附件二《安徽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基本标准》执行;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按《关于批设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成[1999]20号)执行;举办其他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分类制定。
第八条 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包括必要的注册资金数额、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教学设施、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等及经费来源证明文件;
(五)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设校董会的教育机构还应提交董事会章程;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第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即外国法人组织、个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同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机构,按原国家教委印发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申报;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置标准,按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审批机关对根据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力量举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政法规登记,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教育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校。
第十二条 教育机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审批教育机构应当以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为依据,并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举办幼儿园、小学和其他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举办艺术、体育、武术、卫生等专业性较强的培训机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举办普通初级中学和相当层次职业教育机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举办自学考试辅导学校、辅导班,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专,经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审批。申请举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按原国家教委发布《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请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经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八条社会力量或公民个人申请举办高等职业学校,按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安徽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两个阶段。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可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从批准筹建之日起,筹建期应当不少于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条 举办者在备齐第八条所规定的材料后,应填写《安徽省社会力量审批备案表》,一并送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办学条件基本达到要求的,委托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到实地进行考察。实施学历教育的,由业务主管处(科)室会同社会力量办学办公室组织考察,并提出拟办意见。
审核的内容有:
(l)申办报告和章程的审查;
(2)申办人办学能力的审查;
(3)办学条件、经费来源及证明文件的审查;
(4)办学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的审查。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在对申请办学者提交的全部材料和《审批备案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经实地考察后,向教育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二条 根据规定的审批权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地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审核的实际情况,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向申办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 申请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审批机关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于第二年4月底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举办其他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向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贴法人代表照片,加盖批准机关印章,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办学许可证》签发日期为办学机构成立的时间,其办学活动受法律保护。办学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按管理权限,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章 变更与调整
第二十五条 教育机构的变更,分为更改校名、培养层次;调整分为合并、撤销。教育机构的变更与调整以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按申报设立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教育机构的调整,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教育机构负责妥善安置好在校学生,并在主管教育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处理校产。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报经审批机关批准,予以撤销;并同时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擅自筹建或建校招生的;
(二)超过筹建期限,未具备招生条件的;
(三)办学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乱发学历文凭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审定的基本办学规模及正常的师资配备和办学条件的。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附件:l、安徽省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
2、安徽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基本标准
附件1 安徽省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 普通高级中学
一、办学指导思想
1、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重视对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实施素质教育。
3、坚持全面育人,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发展;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
4、认真执行教育法规和有关政策,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5、纳入省及所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布局合理。
二、领导机构
1、校级领导班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能力较强。对学校发展有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
2、校长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水平,有五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经过校长岗位培训,年龄不超过70岁。
三、师资队伍
1、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高中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学校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需与其签定聘任合同。
2、聘任的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之比不应小于2:1。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
3、教职工人数按每个教学班3--4人配备。
四、办学经费
办学经费可以个人独资,也可以实行股份制。实行股份制的学校必须明确出资各方占有的股份,并有可资信用的凭证(如公证部门的公证书)。审批时,学校的固定资产(折合人民币)和流动资金之和,农村一般不少于300万元,城市一般不少于 500万元。
五、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有不少于10亩土地的独立的校园。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应相应增加校园面积,以保证学生人均占地面积,城市高中应达到14平方米以上,县镇及以下高中应达到25平方米以上。
2、学校有总体规划,规划科学、合理,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比例适当。
3、有与学生数量相适应的教室和办公用房。有住宿学生的学校;生均占有校舍面积应达到6平方米。所有教学及生活用房必须安全、适用,严禁使用危房。
4、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农村高中应达到原国家教委规定的III类实验室标准,城市高中应达到原国家教委规定的II类标准。演示实验开出率应达到100%。至少有一个拥有30台微机的计算机(或多媒体)教室,音乐专用教室、电教室各一个,有满足教学及学生课余生活需要的体育器材。
5、学校的藏书室、学生阅览室和教师阅览室分别设置。学校图书馆(室)最低藏书量应达到生均图书15册以上,年订阅报刊种类达到30种以上。
6、有满足体育课教学的田径运动场。
普通初级中学
一、办学指导思想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2、认真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3、学校设置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范围,服从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布局合理。
二、领导机构
1、校级领导班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能力较强。对学校发展有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
2、校长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水平,有五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经过校长岗位培训,年龄不超过70岁。
三、师资队伍
1、学校应按每个教学班3名标准配齐各科教师;配备的教师须具有国家规定的初中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大学专科学历以上的达到80%以上,年龄不超过65岁。
2、教师队伍基本稳定。聘任的专职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1/3,兼职教师、退休教师各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1/3,不得随意从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中聘任教师,确需聘任;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
3、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教学思想端正,热爱学生,无体罚、歧视后进生现象;教师政治思想教育、业务培训有落实措施。
四、办学经费审批时,办学首次投入和固定资产(折合人民币)之和,农村初中不少于 200万元、城市初中不少于 300万元,流动资金农村初中不少于10万元,城市初中不少于20万元。有稳定的经常性教育经费来源,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并逐步增长。
五、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有不少于10亩的独立设置校园。生均占地面积农村初中不少于25平方米、城市初中不少于14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农村初中不少于4.21平方米、城市初中不少于4.60平方米。
2、有与学生数量相适应的教室和课桌椅,班均学生数不超过50人。
3、校舍安全、适用,行政、办公用房和教学辅助用房基本配套。
4、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农村初中按原国家教委规定的III类标准、城市初中按原国家教委规定的II类标准设置、配备;有满足教学需要的语音室、电教室、微机室、音乐和美术等专用教室。
5、有独立设置的图书馆,藏书量生均图书不少于15册,年订阅报刊种类不少于30种,藏书室、师生阅览室分别设置。
6、有满足体育课教学和学生体育活动的田径运动场。有专用卫生室。
小学
一、办学指导思想
1、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审美能力、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的发展。
2、认真执行教育法规和有关政策,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重视德育和安全工作。
3、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4、学校设置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范围,服从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布局合理。
二、领导机构
1、学校领导班子健全,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合理。
2、校长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具有中师以上学历,持有校长岗位培训证书,具备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经验,懂得小学教育规律,能胜任一门学科教学,能够指导教学研究,年龄不超过70岁。
三、师资队伍
1、有一支较为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的学科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较为合理。教师能恪守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学教师学历和任职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学校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需与其签定聘任合同。
3、学校按每个教学班2名左右标准配备师资。
4、聘任的专任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1/3,兼职教师和离退休教师分别不超过教师总数的1/3。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
四、办学经费
经费由主办者自筹。开办经费必须首先到位,并有资信证明。审批时,学校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之和,农村小学不少于 5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城市小学不少于10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 20万元)。
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五、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学校有不少于10亩的独立校园,规划在校生达到400人以上规模的学校,还要增加校园面积,使生均占地面积城镇小学达到10平方米以上,农村小学在16平方米以上。
2、校园远离污染区和危险区,规划合理,做到绿化、美化。有校门、旗杆、道路、厕所、围墙和劳动基地。生均绿化面积在0.5平方米以上。有200米跑道的田径运动场地,至少应有60米直跑道和足够的学生活动场地。
3、校舍安全、适用,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以及行政用房基本配套,生均建筑面积达到3.8平方米以上。班班有标准教室,学校有教师办公室、图书室、阅览室、仪器实验室、多功能教室、科技活动室、少先队活动室。
4、学生人人有标准课桌椅。教师有办公桌和必备的办公用品。
5、按国家教委颁布的目录和要求配齐各类教学仪器、设备、器材和卫生保健用品。
6、有图书3000册以上。随着学生数的增加,还应逐渐新购图书,使生均图书达到10册以上,学校订有一定数量的教育类报刊、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师用工具书和教学参考资料。
幼儿园
一、办学指导思想
1、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2、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为依据,确立正确的教育观和儿童观,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3、服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
二、领导机构
1、幼儿园主办者必须热爱幼儿教育事业,深刻理解、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幼儿教育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
2、领导班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能力较强。
3、幼儿园园长(副团长)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有三年以上幼儿教育教学经验,并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师资队伍
1、幼儿园教职工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相应的保育教育知识,身体健康,持有健康证。教师队伍稳定。
2、教师应持有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中学幼儿教育专业)毕业证书或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非幼教专业毕业生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幼教专业培训,具有一定的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并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3、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岗前培训,具有一定的保育知识。
4、保健员应具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专业培养或培训,取得卫生部门的资格认可。
5、财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财会专业基础知识,能胜任本职工作。
6、幼儿园聘任的兼职教师应不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幼儿园聘任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与其签定聘任合同。
7、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人数按照每班2名教师、1名保育员配备: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应再增加1名保育员。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标准配备。
四、办学经费
1、举办幼儿园的经费由主办者自筹。申办时,开办经费必须到位,并有资信证明。
2、幼儿园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之和,农村幼儿园不少于1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2万元),集镇幼儿园不少于3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城市、县城幼儿园不少于6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五、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幼儿园应设置在安全、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内,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亩。
2、幼儿园内部建筑布局合理,户外大型体育活动器械摆放得当;园舍建筑富有儿童情趣,符合儿童的年龄特点。
3、户外公用活动场地面积幼儿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园绿化面积不得少于户外公用活动场地面积的30%。
4、幼儿园应每班设有专门的活动室,幼儿人均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城市、县城幼儿园应有多功能活动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财务室、保健室、隔离室、资料室、盥洗室、水冲式儿童厕所等辅助设施。农村幼儿园应有专用的教师办公室、儿童厕所等基本的辅助设施,三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应设独立的保健室,全日制幼儿园应有寝室(可与活动室兼用,总面积应不低于活动室与寝室面积之和的80%)、厨房,寄宿制幼儿园须设独立的寝室、隔离室、浴室、厨房。所有房舍安全、适用。
5、按原国家教委规定的教玩具配备目录配齐教玩具。
6、有饮水、洗手设备(城市、县城应有流水洗手设备)和防暑降温、防寒取暖设备。幼儿桌椅应符合幼儿身高。
7、教师有办公桌和必备的办公用品。供教师使用的幼教专业杂志和各种幼教专业图书、资料,城市、县城幼儿园分别不少于6种和15册,农村幼儿园分别不少于4种和8册,幼儿读物生均不少于4册以上。
8、厨房有必要的炊用器械、防蝇、防尘及消毒设备。幼儿餐具数量充足。
9、幼儿园应配备必要的卫生消毒用品用具以及治疗一般外伤和常见病的药品。城市、县城及具备3个班以上规模的农村幼儿园,保健室应配备儿童磅秤、视力表、体温计、诊视床等必要的医疗器械和用具。
附件2 安徽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基本标准
一、办学指导思想
1、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2、坚持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方向,专业设置与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3、纳入当地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有利于中等职业学校及专业的合理布局和职教资源的优化。
二、领导机构
1、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熟悉职业教育,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2、学校校长要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任职要求,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水平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三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3、学校必须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相对稳定的教学行政人员,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后勤等管理机构。
三、师资队伍
1、学校必须具有与学校专业设置、学生人数相适应的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的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2、学校聘任的兼职教师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40%。学校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兼职教师应征求所在单位同意。
3、教职工数按每个教学班4-5人配备。学校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2名;文化课、专业课、实习课教师的结构比例应相对合理,专业课教师应不低于本校教师数的50%。
四、办学经费
1、办学经费可以个人独资,也可以实行股份制。实行股份制的学校必须明确出资各方占有的股份,并有可资信用的凭证(如公证部门的公证书)。审批时,学校的固定资产(折合人民币)和流动资金之和,农村一般不少于 300万元,城市一般不少于500万元。
2、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能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
五、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学校应有总体规划,校园教学区、生活区、活动区和实习实训基地规划科学、布局合理。
2、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申办时独立校园占地面积一般不少于15亩;并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相应增加校园面积;学生生均占地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14平方米,县镇及以下学校应不少于25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生均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所有教学及生活用房必须安全、适用,严禁使用危房。
3、有适合专业特点、满足教学要求的普通教室、专业教室、实验室,以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设施和仪器设备要规范、实用,并要有与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习基地和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文化课的实验开出率不低于80%,专业课实验实习开出率不低于70%。
4、有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的图书馆和阅览室。学校图书馆(室)最低藏书量应达到生均图书15册以上,年订阅报刊杂志种类不少于30种。
5、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体育运动场地,有满足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体育设施器材。
6、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远程职业教育教学与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本设置标准适用于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团体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的职业高级中学、成人中专学校。主题词:教育 学校 办法 通知 抄送:教育部、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00一年八月三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