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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邮电大学学生宿舍调换申请模版
编辑:紫竹清香 识别码:20-67774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6 03:16:5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南京邮电大学学生宿舍调换申请模版

南京邮电大学大学 学生宿舍调换申请

28幢502-2室-1号床王静文同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号B13060503,电话***与28幢502-1室-4号床王莹莹同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号B13060502,电话***,经双方协商同意,自愿提出调换到对方宿舍床位的申请,望请批准。

学院辅导员签字:

学院章:

北京科技大学

学生宿舍调换申请 代办证明

因X斋XXX房间XXX同学(XX学院,[学号],[电话])参与XXX计划,现在XXXXXX访学,不能亲自到场,故委派XXX同学(XX学院,[学号],[电话])代为办理,特此证明。

学院辅导员签字:

第二篇:调换任课教师申请

调换任课教师申请

教务教学办:

应用艺术设计专业

班的广告设计,原任课教师为

现更换为.特此申请.申请人:

2017年9月2日

第三篇:调换岗位申请

申请调换工作岗位报告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来到公司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了,在这一年多的工作时间里,我一直很努力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并不断地努力学习新的知识充实自己。同进希望自己以后能和公司共同发展,为公司做更多的贡献。

从试用期截至到现在,本人一直担任财务部现金会计职务。由于工作性质,决定了工作内容的繁杂,需要有耐心和细心来处理好日常事务。工作中,我始终积极配合领导和部门同事的工作,一丝不苟、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按时完成部门周、月工作总结及计划汇总;参加部门及公司各种会议,认真按时完成现金计划;现金日记账;完成各部门人员报销手续的审核,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经过这段时间的努力,已完全能够胜任现有的工作。但是,拿破仑曾经说过,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为了能够更好的服务公司,为了能够有能力为公司做更大的贡献,我不想满足于现状,依然想申请调换工作岗位,申请调换到材料会计岗位,让自己接受新的挑战,充分锻炼自己的能力。所谓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只有我的各方面综合能力得到提高,才能有充分的能力为公司的腾飞添砖加瓦。而且,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会计岗位是需要定期轮换的,这样才能防范风险于未然,经常性的轮换既能为公司培养综合型人才,也能降低公司的风险,是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的,敬请审核批准。

申请人:何宝霞2011-12-16

第四篇:南京邮电大学校友会章程(推荐)

南京邮电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南京邮电大学校友会”,其英文译名为:Nan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名称缩写为:NJUPTAA。

第二条 本会是在学校指导下的由南京邮电大学海内外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继承和发扬母校优良传统与校风,加强母校与海内外校友之间、海内外校友彼此之间的联系,服务校友,增进情谊与合作,促进教育、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共同为母校的建设发展、祖国的富强进步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

本会接受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江苏省南京邮电大学三牌楼校区(南京市新模范马路66号,邮编:210003)。

-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海内外校友与母校、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络与沟通,增强凝聚力,促进海内外校友与母校之间、校友之间在教育、科研、学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二)帮助母校在海内外筹措办学经费,发挥海内外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为祖国的富强进步、母校的建设发展作贡献;

(三)搜集、整理校友名录和校史资料,编辑出版校友会刊物。

(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皆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在南京邮电大学、南京邮电大学前身及附属单位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夜大生、函授生、自学考试生、外国留学生等;

(二)曾在南京邮电大学、南京邮电大学前身及附属单位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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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南京邮电大学及其前身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各地校友组织可作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和母校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支持母校事业,促进母校发展;

(五)积极为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协助筹集本会经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3-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七)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报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4-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二分之一;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5-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报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

-6-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六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7- 第三十一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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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七条 本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名誉理事若干人。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聘任。

第五节 监事

-9-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

-10-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

-11- 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江苏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民政厅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12-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审查。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苏省教育厅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江苏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4月15日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各地校友组织参照此章程执行。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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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南京邮电大学发展党员程序

南京邮电大学党委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以及上级有关发展党员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发展党员的原则

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重在培养,党员自律、重在教育”;“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大致均衡、适度增长”的原则,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数量与质量、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等辩证关系,确保新党员质量,把符合党员标准的积极分子早日吸收到党组织中来。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

(一)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二)各基层党组织接到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后,要指派专人及时找其谈话,保护他们的政治热情,并将入党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及时记录在册。

(三)对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志,经党小组或联系人推荐、党支部委员会或党支部大会讨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报上级组织备案后,由党支部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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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四)党支部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经常与其联系和谈心,帮助他们进步。

(五)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教育,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帮助他们加深对党的认识,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党支部要为入党积极分子提供学习、锻炼和接受考验的机会,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章学习小组,吸收他们参加党的有关活动,在完成本职任务的前提下,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并检查完成的情况。

(六)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向组织汇报思想(每学期至少有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对他们进行经常性的考察,考察他们的入党动机、思想品质、现实表现等,并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七)对因升学、毕业、调动等原因变动学习、工作单位的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组织要负责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等有关材料转往新的单位(部门)的党组织。对转入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组织要及时了解情况,认真查阅材料,对其中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经党支部讨论,可以继续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组织备案后,重新填写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并将原单位培养、教育的情况简要地填入新表中,原单位培养教育的时间可连续计算。

(八)联系人要定期(一般每学期不少于两次)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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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党支部汇报,党支部要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等材料汇总,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和政审

(一)发展对象的确定

1、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定期召开发展党员工作例会,分析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研究发展党员计划。原则上每年3月底将本的发展计划报党委组织部,9月份作一次调整。未列入发展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发展。

2、党组织采取各种形式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全面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现实表现等情况,在此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对其中思想觉悟高,群众反映好,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准备近期发展的积极分子,可列为拟定发展对象,并报上级组织审定。3、28岁以下的团员入党积极分子,需经共青团“推优”后才能列为拟定发展对象。推优工作在基层党委(党总支)领导和指导下,由分团委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组织实施。

4、基层党组织在确定发展对象过程中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培养考察不满一年者一般不能发展。

(2)离开学习、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再发展。(3)团支部推优不过半数者,党支部应认真分析情况,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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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研究。

(4)群众座谈会意见或党支部内部意见分歧较大时要认真分析原因,慎重确定。

(5)发展学生党员,对学习成绩一般的学生,应着重考察其学习目的是否明确,学习态度是否端正,学习是否努力,有无进步表现等。

(6)人事关系不在我校而来我校脱产学习或工作的人员,对于其中表现特别突出,且在我校连续学习、工作两年以上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进行培养、教育、考察,条件成熟的也可以发展。有工作单位的,应征求原工作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5、党校要对拟定发展对象进行短期的集中培训,把党的理论、宗旨、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员标准,作为培训的主要内容,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

(二)发展对象的政审

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对拟定发展对象要进行政审,没有经过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1、政审的内容: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情况;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2、政审的基本办法:(1)同本人谈话;(2)查阅发展对象档案;(3)函调或派人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3、政审一般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或指派专人负责,如需外调,可选派党性强、作风正派的两名党员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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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四、发展对象的预审和公示

(一)发展对象的预审

学生新党员发展的预审工作由其所在院(系)党委(党总支)负责,教职工发展对象的材料经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查通过后送组织部预审。

(二)预审材料的要求

预审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团组织推优登记表(28周岁以下团员青年)、政审材料、自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积极分子培训情况登记表、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思想汇报、群众座谈会记录等。

(三)发展对象的公示

为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监督,严把党员队伍的“入口关”,发展对象在通过预审后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发展大学生党员,由院(系)党委(党总支)根据《关于在大学生中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的意见(试行)》的要求进行公示。发展教工党员,由组织部进行公示。

五、接收预备党员

(一)确定入党介绍人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做介绍人。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并通知发展对象。

(二)填写《入党志愿书》

党支部负责人或入党介绍人负责指导发展对象如实、认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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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入党志愿书》。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草拟支部大会决议,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三)召开支部大会

1、支部大会程序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等情况、本人主要优缺点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表示怎样做一名共产党员的决心,接受支部大会审查和帮助。

(2)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过程及有关情况,对其能否入党表明自己的意见。

(3)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审议的情况(不设支委会的支部由支部书记报告),包括推优情况、群众座谈会意见、学生学习情况、教职工履行本职工作情况、政审结论、公示结果等。

(4)到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5)发展对象谈自己听取党员发言后的感想,表明自己的态度。

(6)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支部大会决议进行表决。

2、召开支部大会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召开支部大会,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的一半,会议才有效。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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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展对象和介绍人必须始终参加支部大会,支部大会表决时,发展对象不必退席。

(3)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讨论一个表决一个。

(4)支部大会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5)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认真地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及时将《入党志愿书》连同其他相关材料报上级党组织。

六、审批预备党员

(一)党委(经授权的党总支)在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党总支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考察,帮助他们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须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谈话情况以及对能否接收发展对象入党的意见和建议。

(二)党委(经授权的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逐个审议和表决,将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必须经过支部大会复议,再报上级党组织审批,超过六个月的,必须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经批准的预备党员,党委(党总支)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及时找其谈话,提出要求,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七、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党章规定预备党员要有预备期,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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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之日算起。

(一)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应在支部大会通过并经过上级党组织批准后举行。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

(二)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三)预备党员每半年至少交书面思想汇报一份,党支部每半年对预备党员的表现进行一次考察,并认真负责地填写好《预备党员考察表》。

(四)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应主动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的转正申请,按照党员的条件,总结和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思想、学习和工作表现及存在的主要缺点,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要求和今后的努力方向等。

(五)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要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党委(经授权的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八、发展党员的材料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材料归档制度,对发展党员工作各个阶段所产生的材料应及时归档。

(二)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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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及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保存。

九、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一)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基层党组织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每学期结束前,要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年底将全年自查情况报党委组织部。组织部将定期进行抽查或组织互查。

(二)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选配好党支部书记、组织员和入党联系人,并进行必要的培训。按党员信息统计口径要求分别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名册和有关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及时讨论和审批,杜绝疏漏、延误和遗失等现象。

(三)各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和程序,公正、客观地考察入党积极分子,认真把好“入口关”,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对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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