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关于制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的通知
珠海中山医院文件
院医〔2014〕02号
关于制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制度的通知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经院务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我院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 18 周岁。
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医务科负责向省卫生厅为其申请办理 《放射工作人员证》。
四、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不超过 2 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3.医务科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的统一培训和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五、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1.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 90 天,定期送往广州南方医大医疗设备综合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2.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放射工作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六、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正确佩载个人剂量计。
七、职业健康管理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隔不应超过 2 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在市疾控中心统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7.医院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8.医院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 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②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③ 职业性放射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9.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医院承担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
八、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九、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由院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医务科负责对个人剂量监测的管理及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
十、医院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建立监护档案,相关表格见附页。
珠海中山医院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放射 健康 监护 通知 发:医务科
珠海中山医院 2014年8月1日印发
(共印2份)
第二篇: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管理
一、健康检查对象
新从事放射工作、已经从事放射工作和调离放射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
二、健康检查机构和检查项目
健康检查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厅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承担。
检查项目按国家《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进行。复查时根据需要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三、健康检查管理
(一)上岗前健康检查
上岗前查体是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重要部分,是对全部医学检查的基础资料,检查结果可为后期检查和意外事故等作对比和参考。
对新参加放射的工作人员,及时组织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标准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二)上岗后健康检查
1、对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每1~2年组织一次健康检查。
2、查体中发现结果异常者,及时安排复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3、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健康状况或者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放射工作人员,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三)对调离岗前健康检查
对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在离岗前应组织其职业健康检查。
(四)健康检查结果处理
健康检查结果,应将对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并将健康检查结果记入在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并终生保存。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论应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五)将职业病健康法规、知识、操作规程利用公示栏进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19年7月
第三篇: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一.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我院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 18 周岁。
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 监测管理。
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医教部负责向省卫生厅为其申请办理 《放射工作人员证》。
四. 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 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 4 天。
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不超过 2 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 于 2 天。
3.医教部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 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4.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的统一培训和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五. 人剂量监测管理: 1.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 90 天,定期送往省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2.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放射工作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4.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六.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正确佩载个人剂量计。七. 职业健康管理
1.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隔不应超过 2 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医学随访观察。
5. 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在省疾控中心统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6. 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 7 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7. 医院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8. 医院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 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②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③ 职业性放射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9.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0. 医院承担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
八.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统一 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 2—4 周。从事放射工作满 20 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九.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由院辐射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各科 室负责对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的规定进行管理,医教部负责对个人剂量监测的管理,保健办负责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
第四篇: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安排其接受放射防护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以后每2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2、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到有资质的医疗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每3个月至少检测一次,对于个人剂量高于剂量限值1/4时,必须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4、医院负责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5、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防护培训中形成的档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医院统一保管,终身保存。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档案,医院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
放射事故预防措施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切实保障放射工作者身体安全,预防职业病危害的发生,特制定本措施:
1、认真组织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法规及专业技术的知识学习和培训。
2、在医院放射防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组织落实放射防护人员的防护措施。
3、督促相关科并检查落实放射性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4、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和检查,如有不符合规定及时整改。
5、对放射工作场所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要时时提示受检人员注意。
6、对使用场所相适应的防护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适时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7、放射诊疗工作放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并作好对患者和受检者的放射防护宣传。
8、每年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健康体检,并做好健康档案。
放射诊疗质量保证方案
放射诊断是以影像为基础,若图象质量不高或者存在某些缺陷,不仅影响正确结果的诊断,还可能造成误诊。为了获得良好优质的X光片,加强放射科X诊断的质量管理,结合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制定本方案。
1、在医院质量保证、控制组织的领导下进行职责分工。
2、放射工作人员要参加由院方组织的防护培训,上岗后要持上岗证。要养成岗位自学,互相提问的好习惯,以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3、每周对影像质量进行分析,根据标准评价各类图像质量,对丙级片及废片原因分析,提出整改措施,严格控制废片率。
4、每季度定期组织对各类设备保养、维护,每年对各类X线设备的稳定性、状态检测,对不符合要求,进行校正。认真执行机房的各项制度。
5、严格X线检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的操作规程,并做好相关操作的记录签名,明确职责,保证检查、诊断质量。
6、做好以上各类的记录,发现问题,逐级上报。
7、本方案适用于本单位影像质量保证,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
X射线机操作规程
1、了解机器的性能、规格、特点和各部件的使用及注意事项,熟悉机器的使用限度及其使用规格表。
2、严格遵守操作规则,正确熟练地操作,以保证机器使用安全。
3、在使用前,必须先调整电源电压,使电源电压表指针达到规定的指示范围。外界电压不可超过额定电压的±10%,频率波支、动范围不可超过±1Hz。
4、在曝光过程中,不可以临时调节各种技术按钮,以免损坏机器。
5、在使用过程中,注意控制台各仪表指示数值,注意倾听电器部件工作时的声音,若有异常,及时关机。
6、在使用过程中,严防机件强烈震动,移动部件时,注意空间是否有障碍物;移动式X线机移动前应将X线管及各种旋钮固定。
7、X线机如停机时间较长,需将球管预热后方可投入使用。
受检者防护告知
X射线检查是现代主要医学诊断方法之一,但如果使用不当会对人体产生有害影响。合理使用,可以将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受X射线检者注意下列事项:
一、电离辐射(X射线)对人体有害,正确合理使用X射线照射,有利于疾病诊断,接受过量照射有损健康,请不要随意向医师提出X射线检查的要求;
二、受检者应按照医生嘱咐在指定地点依次排队候诊,不要随意走动,更不可在X射线机房门口逗留张望;
三、孕妇受X射线照射,可能影响胎儿发育,如您发现自己已经怀孕或育龄妇女,请务必事先告诉医师;X射线不能作为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特殊情况下需要接受X射线检查的必须合理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第五篇: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我院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
(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医教部负责向省卫生厅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四. 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3)医教部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4)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的统一培训和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五. 人剂量监测管理
(1)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定期送往省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2)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放射工作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4)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六.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正确佩载个人剂量计;
(2)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3)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七. 职业健康管理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应
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在省疾控中心统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7)医院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8)医院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 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②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③ 职业性放射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9)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0)医院承担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
八.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有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利用休假时间
安排健康疗养。
九.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由院辐射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各科室负责对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的规定进行管理,医教部负责对个人剂量监测的管理,保健办负责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