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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20-32283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5 20:32:41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黑龙镇二中学籍管理制度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审理。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区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四、流失

凡未经批准中途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学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流失,各校应严格执行我区的<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学生流失的十项规定>应建立健全防辍控流机制,和控流制度坚持月报制度,设立学籍跟踪调查表,准确记录每个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杜绝中间环节学生流失。

如有学生流失,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并应立即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针对学生辍学的原因,区学校联合当地政府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

五、留级与跳级

1、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2、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条件跳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审批,允许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年度开始时到新的班级学习。

六、毕业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达到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经区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证书,并由学校加盖“毕业”字样章。

1、各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考试一般在期中、期末进行,由学校同意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不得组织统一命题的期中和期末考试。

2、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3、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者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发给奖状的由教导主任审核、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需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通过,由校长予以公布。

七、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斗欧、严重损失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第二篇: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文模版]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审理。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区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四、流失

凡未经批准中途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学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流失,各校应严格执行我区的<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学生流失的十项规定>应建立健全防辍控流机制,和控流制度坚持月报制度,设立学籍跟踪调查表,准确记录每个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杜绝中间环节学生流失。

如有学生流失,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并应立即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针对学生辍学的原因,区学校联合当地政府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

五、留级与跳级

1、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2、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条件跳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审批,允许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开始时到新的班级学习。

六、毕业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达到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经区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证书,并由学校加盖“毕业”字样章,对符合初中毕业标准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经成都市教育局验印的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完成证收,并加盖“市会考合格”章和“成都市新都区教育局初等学籍专用”字样钢印。

1、各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考试一般在期中、期末进行,由学校同意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不得组织统一命题的期中和期末考试。

2、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3、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者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发给奖状的由教导主任审核、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需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通过,由校长予以公布。

七、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斗欧、严重损失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第三篇: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织金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教学常规管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体制

(一)小学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小学生学籍按属地管理原则,主要由乡镇教育管理中心管理,并上报县教育局备案。

(二)初中阶段学校(独立初中、九年制学校、完全中学,含民办学校)初中学生学籍由县教育局管理。

二、新生入学

(一)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严格执行《入学通知书》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送达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籍号登记造册,上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即取得学籍,学籍档案建立后需更名的,应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方能更改。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到外地就读,由学生户籍地学校填写义务教育内交外登记表,与本校就读学生一起上报,并出具何时到何地何学校就读的证明。

(二)各中小学校招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并按《毕节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的通 知》(毕教通【2012】 249号)要求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三、转学

(一)初中转学

1、县内转学:因父母亲工作调动、进城务工、住所变迁需转 学的学生,须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接收学校持相关证明、学籍档案到县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向原就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

3、原则上县域内初三(九年级)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4、学校不得接收转学手续不完善的学生。

(二)小学转学

1、乡镇内原则上不准转学,如特殊情况需转学,由学生父母 提出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办理转学手续。跨乡镇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定期(每年春季学期于4月10日前,秋季学期于10月10日前)报县教育局备案。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向原就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

3。学校不得接收转学手续不完善的学生。

四、借读

义务教育阶段的借读是指学生不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按义务教育内交外、外交内的规定办理,学生需把就读学校的证明交到户籍所在地教育管理中心备案。

五、休学与退学

(一)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小学须持在乡镇以上(含乡镇级)医疗证明,初中须持县级以上医疗证明,经学校审查,小学由当地乡镇教育管理部门批准,初中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持规定级别的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三)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患传染病的,须持规定级别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小学报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初中报县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复学。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的视为辍学。

六、留级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准留级。

七、毕业

小学、初中学生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经考核德、智、体等方面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可以发给义务教育证书。义务教育证书应注明其学历水平。初中义务教育证书由县教育局审定、备案、加盖钢印。

八、其他

(一)学生正常和非正常死亡,学校都应及时报告县教育局,并在60天内注销学籍;属于非正常死亡的,按程序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毕节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对学生的入学和流动做到依法管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体制

1.小学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小学生学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办事处)中心校(教育管理中心)管理,并上报县(自治县、区)教育局备案。

2.初中阶段学校(独立初中、九年制学校、完全中学,含民办学校)初中学生学籍由县(自治县、区)教育局管理。

二、新生入学

3.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严格执行《入学通知书》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送达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藉号登记造册,上报县(自治县、区)教育局审核备案即取得学籍,学籍档案建立后需更名的,应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方能更正。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到外地就读,由学生户籍地学校填写义务教育内交外登记表,与本校就读学生一起上报,并出具何时到何地何学校就读的证明。

4.各中小学校招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并按《毕节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毕教通[2012] 249号)要求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三、转学

5.小学转学。

(1)乡(镇)内原则上不准转学,如特殊情况需转学,由学生父母提出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乡(镇、办事处)中心校(教育管理中心)同意,办理转学手续。跨乡镇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办事处)中心校(教育管理由心)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定期(每年春季学期于4月10日前,秋季学期于10月10日前)报县(自治昙、区)教育局备案。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市内转出市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向原就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

(3)学校不得接收转学手续不完善的学生。

四、借读

6.义务教育阶段的借读是指学生不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按义务教育内交外、外交内的规定办理,学生需把就读学校的证明交到户籍所在地中心校备案。

五、休学与退学

7.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廷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须持乡在乡(镇、办事处)以上(含乡镇级)医疗证明,经学校审查,小学由当地乡(镇、办事处)教育管理都门批准,初中由县(自治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8.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体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持规定级别的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9.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患传染病的,须持规定级别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小学报乡镇中心校、初中报县(自治县、区)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复学。

10.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的视为辍学。

六、留级

11.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准留级。

七、毕业

12.小学、初中学生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经考核德、智、体等方面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可以发给义务教育证书。义务教育证书应注明其学历水平。初中义务教育证

书由县(自治县、区)教育局审定、备案、加盖钢印。

八、其他

13.学生正常和非正常死亡,学校都应及时报告县(自治县、区)教育局,并在60天内注销学籍;属于非正常死亡的,按程序报市教育局备案。

14.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永安镇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永安镇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一、教导处应建立完备的学籍档案,学籍管理员根据建档及时、内容真实、填写无误、项目齐全、专柜存放、摆置有序、妥善保存等要求,做好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

二、学校保存学籍档案有:招生录取花名册,学籍变动记载表,学籍情况汇总表,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的申请、存根及有关证明等材料,学生登记表,奖惩情况记载表,毕业生花名册,毕业证书存根,升学情况记载表。

三、入学.凡小学毕业生,除生理有严重缺陷,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外,均可入本校接受义务教育。

2.入学的新生,须持户口本、经审核通过的“小学毕业生登记表”,由学校统一审查备案。

3.学校教导处协助校长负责这方面的咨询、协调、监督检查、名册管理等工作。教导处在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入学新生的资格审查、编班考试、分班以及各班“学籍登记表”的填报工作。

4.学校教导处负责“学籍档案卡”统一管理。

四、转入

凡因户籍变更、家庭搬迁或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到我校就读的学生,须持本人户口本、原校转学证明、学籍卡等有关手续,接受学校教导处和校长的检查审批,经校长同意,填写“接收证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再到学校财务室缴纳有关费用后,由教导处编班,办理学籍登记。未经过这一程序的一律不准安排转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五、休学、复学

1.初中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得退学。因丧失学习能力需退学的,经由本人申请并具有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由学校批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2.学生确因病住院,或其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能坚持到校学习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病休学生必须具备以下证件:(1)填写休学申请表。(2)县以上医院就医证明(诊断建议书、病历本、入院证、住院证、化验单、拍片、结算单据等),诊断建议书需有主治医师以上大夫签字并加盖院办章。(3)入保险的同学,要持保险赔偿单据。

3.办休学手续时,需由学生本人及法定监护人持以上证件到学校教导处核实,并由校长批示,教导处加盖章,方可办理。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年。休学期满需随原班继续学习的,教导处登记后直接安排;需要编入下一年级的,由学校教导处查验休学证,校长同意,方可编班。

4、学校教导处,统管全校学籍档案,定期对各班学生流动情况进行核实、检查,每月向分管校长汇报一次。

六、毕业

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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