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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办理程序
编辑:眉眼如画 识别码:20-54644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26 21:16: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办理程序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办理程序

一、网上申报

申请单位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http://rr.mep.gov.cn/)中填写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提交到地市级环保部门。

二、提交纸质材料

1、关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的申请(红头文件,文件必须在成文之日起一周内送达)

2、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申报系统中打印)

3、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篇:2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辐射安全许可条件

1、使用单位许可条件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拥有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具体分类见附表),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放射源分类原则对非密封源适用。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和许可条件参照Ⅰ类放射源;乙级和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和许可条件参照Ⅱ、Ⅲ类放射源。)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仪等。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2、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单位许可条件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护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四)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六)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应使用满足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有关要求的运输工具;

(七)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便携式辐射监测仪、表面污染监测仪等;

(八)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九)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3、生产销售射线装置单位许可条件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四)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六)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4、装配单位的许可条件

将购买的放射源装配在设备中销售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同时具备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许可条件。

5、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单位的许可条件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二)有不少于5名核物理、放射化学、核医学和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名;

生产半衰期大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前项所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3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6名;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其中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三)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护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场所、生产设施、暂存库或暂存设备,并拥有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四)使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运输、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包装容器;

(五)有满足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有关要求的运输工具,并配备有5年以上驾龄的专职司机;

(六)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仪、表面污染监测仪、流出物监测设备等;

(七)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和监测方案;

(八)建立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应急人员的培训演习制度,有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九)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二、审批权限

1、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的单位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使用Ⅰ类放射源以及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办理。

2、省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单位

销售、使用Ⅱ-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以及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的许可证,向省环境保护局申请办理。

三、办理程序

1、许可证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申请单位,在取得辐射项目环评批文及参加工作人员上岗培训考试合格后,准备相关材料(参见材料清单),送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与国家环保总局协调现场检查及相关事项后,到辐射工作单位现场检查并核实辐射装置的种类、数量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国家环保总局受理审批。

2、由省环保部门审批的申请单位,在取得辐射项目环评批文及参加工作人员上岗培训考试合格后,准备相关材料(参见材料清单),送县(市、区)环保局,由县(市、区)环保局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出具现场检查核实情况的书面材料,再送市环保局,提出初审意见,送省环保局审批。

四、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申请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材料一式四份,省、市、县环保各留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三)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四)满足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五)已有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单位需提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

(六)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使用Ⅲ类射线装置,拥有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需提供3个月内市环境保护局的现场检查记录,其余的辐射工作单位需提供3个月内省环境保护局的现场检查记录;

(七)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

(八)有废放射源的单位须提交废源存放及处理情况说明;

(九)其他材料:一些特殊情况的说明文件等。

第三篇: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31号令,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提交文字材料(新申请、变更、延续、注销、遗失)

(一)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1份)加盖齐缝章(含已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复印件(要求经过当年的年检)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的复印件(要求经过当年的年检)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4、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5、放射源退役回收的证明材料

6、单位对辐射安全管理负责人的确认文件原件和理工类大专学历证明的复印件

7、从事辐射管理和工作的人员《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8、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清单和照片

9、带单位名称的门口照片、工作场所出入口、具体工作场所照片

10、天津市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

11、单位各项有关辐射防护与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明细见后)⑴、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规章制度:

1.操作规程2.岗位职责3.辐射防护制度4.安全保卫制度5.设备检修维护制度6.人员培训制度7.台帐管理制度8.监测方案9.建立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人员的培训演习制度10.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⑵、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规章制度:

1.操作规程2.岗位职责3.安全保卫制度4.辐射防护措施5.台帐管理制度6.人员培训计划7.监测方案8.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⑶、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规章制度:

1.操作规程2.岗位职责3.辐射防护措施4.台帐管理制度5.培训计划6.监测方案7.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⑷、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规章制度:

1.操作规程2.岗位职责3.辐射防护4.安全保卫制度5.设备检修维护制度6.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7.人员培训计划8.监测方案9.辐射事故应急措施10.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需提供以下材料: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有关材料:

1、变更前、变更后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变更前、变更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4份)。

4、法人和单位名称变更需重新签署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

涉及新增放射源、射线装置及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变更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交建设单位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文件;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3、新增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4、放射源退役回收的证明材料;

5、工作场所及监测仪器照片。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验收审批表;

3、工作总结;

4、安全责任书;

5、《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6、现在台帐明细表。

(四)《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需提供以下材料: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部分终止活动需提交以下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终止申请表;

2、已备案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送交备案表;(密封放射源)

3、已获批准的放射性工作场所退役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非密封放射源)

4、射线装置处置证明材料;

5、许可证正、副本。

全部终止注销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2、已备案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送交备案表;

3、已获批准的放射性工作场所退役证明材料复印件;

4、射线装置处置证明材料;

5、许可证正、副本。

(五)《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补发

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我市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三、材料审查

项目负责人收到申请人递交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补正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补正决定;不能当场作出补正决定的,应当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四、现场检查

核技术应用单位提交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出书面检查意见。现场检查不合格的需按照现场检查意见,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和整改后照片。

五、审批时限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辐射工作单位的上报材料和现场检查合格后,受理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六、文字材料表格下载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http://rr.mep.gov.cn 邮箱:fushe2008@sina.com 密码:111111

第四篇: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

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

(三)许可证延续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至少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许可证延续申请表一式5份;

2.许可证有效期内最后一年的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报告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各1套(复印件)。所提交的监测报告应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单位出具。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1份,由持证单位自行编制并对总结的真实性负责。总结内容应包括环保手续(包括评估报告)履行情况,所有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监护等档案的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配备及其教育培训情况,辐射事故、事件的应急管理,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安全防护仪器设备配备情况等内容。

4.原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本程序许可证延续的规定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并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篇: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常见问题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常见问题

一、哪些单位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答: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二、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申请书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下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环境影响评价初审意见和批准文件(复印件)

6、现有和拟购的放射源、射线装置明细表 7、1名辐射管理人员本科以上学历证书,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可提交大专学历证书(复印件)

8、辐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辐射培训合格证(环保部门核发的,复印件)

9、近期个人剂量检测报告(复印件)(暂时未取得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10、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11、放射源、射线装置操作规程

12、辐射安全防护制度

13、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使用台账和维修管理制度

14、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

15、项目场地、放射源或射线装置所在位置的平面图

16、环境辐射监测方案

17、放射源申报登记表(射线装置参照填写,下载)

18、项目所在行政区或县级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使用、销售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单位按项目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19、放射源安全保卫制度

20、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暂存库的说明材料

21、放射性同位素安装调试场所的辐射安全说明材料

22、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包装容器的说明材料

23、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

24、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的保存方案

25、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置方案

26、放射源废源回收方案或收贮协议(复印件)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答:办理程序:申请→核实→现场检查→审查→发证

四、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时限?

答:在受理之日起20(现场检查时间不计)个工作日。

五、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是否收费?

答:不收费

六、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受理地址、办公时间?

答:受理地址:珠海市海滨北路11号

珠海市环保局固体废物与辐射环境管理中心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公众假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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