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生产调度管理奖惩办法
生产调度管理奖惩办法
目的
为加强公司运行调度管理,严格执行调度纪律,确保机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生产调度
2.1 值长代表生产副总经理、总工在生产现场值班,有权直接调度与生产有关的部门及人员,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值长的调度命令,违者考核责任部门500元。对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调度命令而造成的后果,由受令人全部负责,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2.2各级现场值班人员必须服从值长的统一管理,接到值长的命令后必须全文复诵,核实无误后迅速正确地执行,执行完毕后立即向值长汇报,违者考核责任部门200-500元。对值长命令有疑问,可向值长申明理由,如果值长坚持命令,必须立即执行,出现问题由发令人负责;值长命令有明显错误,受令人可越级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向值长申明理由拒绝执行,如果明知命令错误既不申明理由,也不越级汇报、请示,仍按照错误命令执行,考核责任责任部门100元及以上,执行错误命令者与发令人负同等责任。
2.3认真执行设备停、服役制度,凡调度及值长管辖的设备需停运时,必须按规定提报检修申请(故障消缺可随时提报申请),凡不按规定时间提报申请,或工作考虑不周延误申请时间而影响工作者,每次考核责任部门100元。
2.4值长管辖的设备系统,未经值长同意擅自退出、投入运行、破坏备用、更改运行方式,每次考核责任部门200-500元。
2.5由于设备原因造成设备不能按期服役,每次考核责任部门100元,影响电量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2.6设备如不能按期服役,有关部门应提前两小时办理延期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执行,否则考核责任部门100元。若到期仍未完成,影响机组带负荷,每小时加考核50元,影响电量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2.7设备恢复服役时,检修部门要进行详细交代(包括进行的检修工作,检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检修及试验结果和结论,运行启动时应注意的事项等),运行人员必须对“检修交代”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对设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共同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否则考核责任部门100元。
2.8检修工作结束工作票终结后,检修申请人应到值长处办理申请终结手续,否则每次考核100元。
2.9 发生设备异常或人员误操作,各值班岗位必须立即向值长汇报,否则考核责任部门100元。
2.10 由于设备异常影响出力时,责任部门应及时向值长提出降出力申请,所降出力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如果不办理申请手续,按实际降出力的三倍考核责任部门。考核标准执行市场营销考核办法。
2.11 事故抢修、设备消缺及有关试验等工作,值长所调度的检修人员、有关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车辆等,应在接到值长通知后按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违者考核责任部门200元。
2.12 重大操作及事故、异常情况下,各有关人员应及时到位,指导或协助现场操作、事故处理,否则考核100元。值长连续通知2次未到现场,考核200元。
2.13 严格执行目标值电压曲线,加强系统电压管理。当330kV母线电压偏离目标值电压曲线时,机组长应及时汇报值长,各机组在330kV母线电压偏离目标值电压曲线之前,在可调整范围内进行无功调整,否则考核责任部门100元。
2.14调度通讯设备是保证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迅速处理事故的重要工具,如有故障应立即排除,保证畅通,每中断1小时考核责任部门100元。
运行管理
3.1 运行部各专业、燃料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运行分析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否则每次考核100元;按时召开运行分析会,否则考核责任部门200元。
3.2现场工器具、资料应齐全,按规定放置,值班现场应保持卫生整洁,否则考核100元。
3.3各级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运行规程》及有关措施规定,认真操作、精心调整,保证各设备运行参数在允许范围内,不得越限,否则视情节轻重考核责任部门100-500元。
3.4 因燃料运行人员上煤不及时,造成原煤仓空仓,每次考核燃料部200元,影响机组运行按照安全有关规定处理;值长通知机组准备滑停后,未按照要求上煤,造成存煤过多,每延误停机1小时,考核燃料部200元。
3.5 化学专业在发现汽、水、油、氢气品质不合格时,应及时填写不合格报告单,并汇报值长或机组长。同时应正确使用不合格报告单,所填写数据准确、处理及时有效,按规定程序及时送交有关岗位或部门,否则每次考核责任单位100元。
a.集控运行接到汽水品质不合格通知后,不及时按规定排污或采取相应措施,每次考核运行部100元;
b.接到润滑油质不合格通知后,检修应及时安排连续滤油,否则,考核责任部门100元。集控运行应及时调整轴封,防止油中进水,否则考核运行部100元;油箱补加新油时,应联系化学化验油质合格,未联系化验或联系后化验不及时考核责任值100元/次,造成后果按有关规定考核。
c.发电机漏氢量大或纯度不合格时,未及时查漏、解决,考核100元。
3.6由于巡检、监视、操作调整或处理缺陷不及时造成电除尘灰斗料位高影响安全运行、电除尘电场短路、烟囱落灰团等事件,每次考核责任部门100元,造成后果者按公司有关规定考核。
3.7各运行水箱(水池),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调整或进行了调整但采取措施不全面,造成溢流或缺水时,每次考核责任部门100元。造成后果者按公司有关规定考核。
3.8值长、机组长值班地点在集控室,值长和机组长不得同时离开集控室,值长离开岗位时指定一名机组长代理值长且应通知机组长自己去向,违者考核责任部门100元。
3.9各级值班人员工作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时,应请示值长同意,并指定临时负责人,否则考核100元。
3.10各值班室电话只用于生产调度,不能联系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调度台电话只能由值长、或机组长接听,其他人员无权接听,使用电话要互报姓名,否则考核责任部门100元/次,造成后果的由当事人负责,并加倍考核罚。
3.11 运行岗位配置微机只能用于生产管理,不得从事其他用途,发现有违规使用者考核100元,考核责任部门50元。
3.12全体运行人员必须服从管理,按时正确地完成各级运行管理人员交办的工作(包括临时工作),否则考核责任人100元。
3.13遇有特殊天气及非正常运行方式,运行人员应增加巡回检查次数。对未能及时发现缺陷,造成异常情况者考核200元,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机组的启动与停止
4.1 机组启停前的试验工作由运行人员或检修人员负责(如安全阀拉试等),检修人员或运行人员配合。按规定项目和时间进行,若出现配合不主动、不及时而耽误了机组试验,每延误1小时考核责任部门100元。
4.2 机组启、停过程中,汽机、锅炉、电气、热工各专业至少应安排一名专工以上岗位人员在集控室负责本专业人员的协调联系,因设备缺陷影响或操作组织不利而影响机组启停,每次考核责任部门200-500元。
4.3 机组启停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规程、措施、计划以及公司的临时通知和要求,依值长命令进行操作,无正当理由违反规定或拖延时间,每次考核责任部门100元。其它未尽事项,按公司有关生产管理规定、规程、制度、措施执行。
附则
6.1 本办法由运行部负责实施。
6.2 本办法由经济责任制考评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篇:安全事故管理及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安全事故管理及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维护本项目生产施工的正常秩序,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项目安全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遵章守纪的总要求,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执行目标管理,项目经理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三条 强化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考核。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严重,违章违纪造成员工伤亡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实行经济处罚外,还要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伤亡事故责任划分
第五条 安全协调部负责制定、修订本规定,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对口上报,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监督,主管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其他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对与本项目有关的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负责执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工区的事故档案。第七条 凡项目部所属各单位从业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的,均属责任事故:
1、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2、安全防护装臵缺少或有缺陷;
3、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4、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5、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7、劳动组织不合理;
8、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9、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识;
11、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12、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等。第八条 事故分类
1、按事故的类别分类 按照事故的类别分类可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六大类。
(1)火灾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指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查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指由于“三违”或其它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及漏油、漏料等事故。
(5)环境污染事故:指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并造成物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影响企业形象的事故。
(6)交通事故: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物质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2、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类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类可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1)工业伤亡事故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 至3 人(包含3 人);或重伤1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 万元以下(不含5 万元)。——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3 人以上;或重伤2 至5 人;或死亡1 至2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 万元至10 万元(不含10 万元)。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0 人以上;或重伤5 人以上;或死亡2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不含10 万元)。
(2)火灾、爆炸事故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 人以上(含10 人);重伤20 人以上(含20 人),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 户以上(含50 户);直接财产损失100 万以上(含100 万)。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 人以上(含3 人);重伤10 人以上(含10 人),死亡、重伤10 人以上;受灾30 户以上(含30 户);直接财产损失30 万以上。
——一般事故,指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火灾、爆炸事故。(3)环境污染事故
——一般事故:指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 万元(不含2 万元)以下;或人员发生一般中毒症状,不会导致残疾后果;或企业形象和集体安定受到一定影响;或对周边环境(人、物)造成一定危害。
——重大事故:指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 万元以至10 万元;或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可能导致残疾后果;或企业形象和集体乃至社会安定受影响;或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特大事故:是指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以上;或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4)交通事故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2 人以下(含2 人),无人员重伤或死亡,经济损失不足1 万元。
——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3 人以上(含3 人);或重伤1 至2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 万元至10 万元(含10 万元)。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3 至10 人;或死亡1 至2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至30 万元(含30 万元)。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 人以上;或死亡3 人以上;或死亡2 人同时重伤5 人以上(含5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
第九条 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原则,分析原因、明确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条 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项目部领导或安全协调部门,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
2、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负责人或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在1 小时内用电话等方式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在12 小时内以书面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应立即向项目部领导报告。
3、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已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等。
4、发生伤亡事故或中毒事故,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发生重大火灾、爆炸、环境污染事故时,应以公司领导为首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
1、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应按事故大小,组织成立调查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分管副经理、专职安全员任副组长,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为成员,进行事故调查、取证。
2、事故调查小组组长还可以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增加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参与事故调查。
3、事故调查小组职责
(1)应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情况、防范措施和建议;
4、本项目内发生的各类事故都必须进行调查,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或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 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要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负责任大小,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分析原因,明确责任,根据处罚条例,对事故责任人和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事故汇报、结案、材料归档
1、发生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人向项目部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汇报;发生重、特大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向项目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汇报,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2、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后要按如下要求,及时把材料整理好,交安全协调部备案。
(1)事故单位报告;
(2)事故证明人(2 人以上)的证明材料;(3)当事人的自述或询问笔录;(4)事故现场示意图或照片;(5)诊断证明书;
(6)调查组对事故的处理决定;(7)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计算材料;(8)事故责任者的检查等。
3、事故的统计
为加强安全事故的控制力度,对于安全事故的高发点有一个明晰的了解,安全协调部应将每起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性质、原因等内容进行档案管理,并于每年的年中和年终将半年和全年事故进行统计分析,针对高发的事故、危险源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以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第十四条 事故的结果处臵
由事故调查组会同公司相关部门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全领导小组讨论通过,需要罚款的由项目部综合办公室出示罚款通知,财务科执行,罚款金额列入安全奖励基金。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五条 对本项目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实行考核。第十六条 本项目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获奖的基本条件:全年无责任员工因安全事故死亡;员工重伤率低于0.1%,无责任施工重大事故和险性事故;无责任交通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主要责任交通大事故;无责任机械重大、特大事故;无爆炸或火灾事故。
第十七条 获安全奖的单位需完成相应的生产计划任务。第十八条 凡达到安全获奖条件的部室、工区,必须在考核期满五日内将总结报项目部安全协调部(附单位在册人数),凡逾期不报者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经项目经理办公会评审后,符合条件的单位,由项目部通报表彰,并奖励。
(一)获奖的单位按在册人数人均奖励500 元,获奖单位所得安全奖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成绩的个人,不得平均分配,必须按照责任大小,拉开档次进行分配。
(二)对获奖单位领导的奖励: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奖励2000 元;小组成员按组长的80%进行奖励,安检人员按组长的60%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的奖励条件:(1)、全年无责任员工因安全事故死亡;
(2)、全年员工重伤率低于0.5‰,无责任施工重大事故和险性事故;
(3)、全年无责任交通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主要责任交通大事故;
(4)、全年无责任机械重大、特大事故;(5)、全年无爆炸或火灾事故。
对本项目全年安全管理工作全部达到以上条件,则给予全额奖励,即对组长给予4000 元的奖励,对副组长按组长的80%进行奖励,对成员按组长的60%进行奖励;达到以上四条,按全额奖励的80%进行奖励;达到以上三条,按全额奖励的60%进行奖励;达到以上两条,按全额奖励的40%进行奖励;;达到以上一条,按全额奖励的20%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班组或个人,由单位推荐并写出单项资料报公司,经公司审核后,授予 “安全生产红旗班组”和“安全生产标兵”荣誉称号,对获得 “安全生产红旗班组”的班组给予5000 元的奖励,对获得“安全生产标兵”的个人给予1000 元的奖励,并颁发锦旗或证书。
第四章 处 罚
第二十二条 凡发生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赔偿
(1)、视其是否窜岗或严重违规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窜岗或严重违规违章操作造成事故,损失金额由责任人全额赔偿。从事本职工作造成事故,负全部责任、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者,损失金额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60%赔偿;损失金额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间的,超过1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5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间的,超过3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2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5000-50000 元的,超过5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10%分别累加赔偿(赔偿的总数为累计数);损失金额特别巨大,超过50000 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处理。触犯刑事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者,损失金额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30%赔偿;损失金额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间的,超过1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2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间的,超过3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1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5000-50000 元的,超过5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5%分别累加赔偿(赔偿的总数为累计数);损失金额特别巨大,超过50000 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处理。
(3)、在事故中负一定责任者,损失金额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10%赔偿;损失金额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间的,超过1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8%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间的,超过3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5%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5000-50000 元的,超过5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3%分别累加赔偿(赔偿的总数为累计数);损失金额特别巨大,超过50000 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处理。
2、罚款(1)、发生事故造成轻伤1~2 人,给予直接责任、主要责任者罚款500 元和行政警告处分;次要责任者罚款300 元;一定责任者罚款200 元。
(2)、发生事故造成重伤1 人或轻伤3~6 人,给予直接责任、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 元和行政记过处分;次要责任者罚款800 元和行政警告处分;一定责任者罚款500 元和通报批评。
(3)、发生事故造成重伤3 人以上(含3 人)或死亡1 人以上(含1 人),给予直接责任者开除;主要责任者罚款3000 元和留用察看处分;次要责任者记大过或记过处分并罚款2000 元;一定责任者罚款1000 元,并给予行政记过或警告处分,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4)、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 万元以下(含1 万元),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罚款300 元,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负一定责任者罚款200 无,并给予通报批评。
(5)、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 万元至10 万元(含10 万元),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或行政记过处分;负次要责任罚款800 元,并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警告处分;负一定责任者罚款500 元,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以上,负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或留用察看处分;负主要责任者罚款2000 元,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负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 元,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负一定责任者罚款800 元,并给予地政记过或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赔偿
(1)、对酒后驾驶车辆、无证驾驶车辆、未按规定私自出车、未经过相关部门领导指派驾驶他人车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或非本单位专职驾驶员和私自驾驶公车办私事造成交通事故责任者,除进行经济处罚外,所发生的事故经济损失由责任者全部自负。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者,损失金额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60%赔偿;损失金额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间的,超过1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5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间的,超过3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2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5000-50000 元的,超过5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10%分别累加赔偿(赔偿的总数为累计数);损失金额特别巨大,超过50000 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处理。触犯刑事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者,损失金额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30%赔偿;损失金额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间的,超过1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2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间的,超过3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1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5000-50000 元的,超过5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5%分别累加赔偿(赔偿的总数为累计数);损失金额特别巨大,超过50000 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处理。
(4)、在事故中负一定责任者,损失金额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10%赔偿;损失金额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间的,超过1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8%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间的,超过3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5%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5000-50000 元的,超过5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3%分别累加赔偿(赔偿的总数为累计数);损失金额特别巨大,超过50000 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处理。
(5)、对事故损失有保险公司参与赔偿的,按保险公司赔偿金额的50%加上总损失金额中保险公司未赔偿部分做为损失金额,套以上(1)~(4)项标准进行赔偿。
2、罚款
(1)、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给予同等以上(含同等)责任者罚款500 元;负次要责任者罚款300 元。
(2)、发生大交通事故,给予负同等以上(含同等)责任者罚款1000 元;负次要责任者罚款500 元。
(3)、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给予负全部责任者罚款3000 元;给予负主要或同责任者罚款2000 元;给予负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 元。
(4)、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给予负全部责任者罚款5000 元;给予负主要或同责任者罚款3000 元;给予负次要责任者罚款2000 元。
(5)、对酒后驾驶车辆、无证驾驶车辆、未按规定私自出车、未经过相关部门领导指派驾驶他人车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或非本单位专职驾驶员和私自驾驶公车办私事等未造成事故者,一旦发现或者检举核实,对责任人处以500 元的罚款;对造成事故者,在处以500 元的罚款的基础上,按以上(1)~(4)项对照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项目所辖单位发生责任员工伤亡事故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事故,按下列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领导实行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
1、凡发生一次轻伤5 人及以上事故的单位,每负伤1 人处罚10000 元。
2、凡发生一次员工重伤3 人及以上事故的责任单位,每重伤1 人处罚20000 元;凡发生一次员工死亡1 至2 人事故的责任单位,每死亡1 人处罚50000 元。对第一负责人扣罚当月岗位工资和计件工资;对专职安全员扣罚当月岗位工资70%和计件工资;对主要负责人扣罚当月岗位工资50%和计件工资。
3、凡发生一次员工死亡3 人(含3 人)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单位,每死亡1 人罚款70000 元。对第一负责人扣罚三个月岗位工资和计件工资;对专职安全员扣罚两个月岗位工资和计件工资;对主要负责人扣罚一个半月岗位工资和计件工资。
4、凡发生作业人员责任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 至2 人的,每死亡1 人处罚30000 元;一次死亡3 人以上(含3 人)的,每死亡1 人处罚50000 元,对负领导和管理责任者参照上述2、3 款办理。
5、对机动车辆损坏公路设施、撞坏输电、通讯线路和施工挖电缆、光缆,履带拖拉机压坏公路以及造成其它严重经济损失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5%扣罚。
第二十五条 发生多人负伤或死亡事故,必须按规定在事故发生后1 小时内,逐级上报项目部,并按事故调查处理权限按期结案。无故不按规定时间上报和结案的,每件事故另加罚10000 元。
第二十六条 对窜岗、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一旦发现或经检举核实,每发生一次对责任单位处罚500 至5000 元。对责任人处罚50 元至500 元。
第二十七条 对隐患的整改未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隐患危及的轻重程度,对照整改条款对责任单位每一项处以500~10000 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漏报、谎报、隐瞒事故不报,而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出的或经举办查证属实的。除追回单位和个人事故期间所得安全奖外,并再以奖励等额处罚;同时,在按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赔偿和处罚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责任的基础上,每件事故另加罚10000 元,通报公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奖励经费归入项目部当年支出,由项目部根据考评结果直接奖励。
第三十条 项目部的安全质量奖励指标由财务部管理,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安排使用。安全方面经济处罚缴项目部财务部,按财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责任员工的赔偿和罚款由财务部直接收取或从其工资和奖金里扣除,具体处理按财务部规定执行。
第三篇: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保证职工人身安全及施工设备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实现“零事故”的安全管理目标,做到安全施工奖罚分明,特制订本办法。
1. 由项目经理牵头,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评定小组,以月为单位对各班组进行安全施工考核。
2.对于在本月施工中安全状况良好,无任何安全事故,而且每周召开一次 以上安全会议,施工(安全)日志及安全会议记录齐全的班组,按时发放本月安全奖,发放标准:每天2元。本条内容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进行检查。
3.进入施工工地,必须遵守各项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如佩带安全帽、高空 作业佩带安全带等),如发现有不遵守安全施工管理制度,但未造成后果的,每次罚款30 元,并进行通报批评。
3.在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时,由班组兼职安全员协助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编写 安全事故报告,并由项目副经理审核,明确事故责任人,对造成施工机械及工器具损坏的,视损坏程度责令其按设备的10%或工器具的20-100 %进行赔偿,并扣除该班组当月的安全奖,扣除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及工地现场负责人本月安全奖。
4.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由项目经理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事故原因,并编 写重大安全事故报告,明确安全事故责任人,对直接责任人做出罚款500至2000元,并责令其下岗6 个月的处罚。扣除项目经理、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全年安全奖金。
中国水电三局安装公司黄果树电站项目部
2006年12月3日
第四篇: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组织有序、综合制理”的方针,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船员员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强化公司内惩处违章违规行为,建立高效的激励机制,确保公司规章制度的顺利贯彻执行,确保旅客 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此制度。
一、公司负责落实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及新增安全目标任务。每公司经理分别与有关人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负责进行考核。
二、公司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签约目标责任科室负责将安全目标考核等安全专项目标逐项落实,责任到人。年终对责任人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三、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内容
1、考核贯彻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船员管理制度、岗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落实、紧急状态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完善;
2、考核营运过程中事故次数和人员伤亡等情况。
五、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主要程序
1、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并将结果于次年1月20日前报公司;
2、考核采取100分为优,85分以上为良,85-60分为合格。当年发生一次事故,一律作为不合格。
3、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审查意见提交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考核优秀的员工奖励500元,考核优良的员工奖励200元;
5、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对其进行安全告诫并将通过通报批评并对该员工进行复训,复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工作。
6、考核不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复训,复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六、奖励细则
1、在一个考核月内无任何违法、违章、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无投诉、无事故,按时参加公司学习、培训可获得每人100元的考核奖励。
2、在一个考核内,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表现优秀的人员在年底可参与公司优秀员工的评选,优秀的员工奖励500元,考核为良的员工奖励200元;
3、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作英勇斗争,保护国家、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被新闻媒体报道表彰的,公司奖励300元,被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公司奖励1000元。
4、员工在服务中,为旅客 排忧解难,受到旅客 赠送锦旗或表扬信的,每次奖励50元。
5、员工在服务中,为旅客 排忧解难,受到新闻媒体表彰并见报的,每次奖励100元。
6、对一贯坚持优质服务,为企业赢得荣誉的、被上级授予荣誉称号,公司奖励500元。
七、处罚细则
1、每员工在营运过程中有违规操作行为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1)第一次违章公司处以50元违约金;(2)第二次违章公司处以100元违约金;
(3)三次违章公司处以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2、每员工未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学习、会议、培训工作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1)第一次未参加公司处以50元违约金;(2)第二次未参加公司处以100元违约金;(3)三次未参加公司处以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3、为了加强对事故处理的完善性,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在工作过程中,客渡船驾驶员发生有责安全事故的处罚如下:(1)事故责任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一小时内与公司取得联系,未在规定时效内向公司上报事故情况的处以 200元违约金。若因个人原因未及时上报或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重处,直至解除合同关系。
(2)为降低事故率,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特制订以下责任事故处罚细则:
八、安全生产优秀员工评比细则
1、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各项制度;
2、本无交通事故;
3、本无交通违章;
第五篇: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组织有序、综合制理”的方针,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船员员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强化公司内惩处违章违规行为,建立高效的激励机制,确保公司规章制度的顺利贯彻执行,确保旅客 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此制度。
一、公司负责落实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及新增安全目标任务。每公司经理分别与有关人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负责进行考核。
二、公司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签约目标责任科室负责将安全目标考核等安全专项目标逐项落实,责任到人。年终对责任人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三、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内容
1、考核贯彻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船员管理制度、岗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落实、紧急状态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完善;
2、考核营运过程中事故次数和人员伤亡等情况。
五、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主要程序
1、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并将结果于次年1月20日前报公司;
2、考核采取100分为优,85分以上为良,85-60分为合格。当年发生一次事故,一律作为不合格。
3、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审查意见提交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考核优秀的员工奖励500元,考核优良的员工奖励200元;
5、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对其进行安全告诫并将通过通报批评并对该员工进行复训,复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工作。
6、考核不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复训,复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六、奖励细则
1、在一个考核月内无任何违法、违章、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无事故,按时参加公司学习、培训可获得每人100元的考核奖励。
2、在一个考核内,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表现优秀的人员在年底可参与公司优秀员工的评选,优秀的员工奖励500元,考核为良的员工奖励200元;
3、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作英勇斗争,保护国家、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被新闻媒体报道表彰的,公司奖励300元,被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公司奖励1000元。
4、员工在工作中,为公司安全生产,提出合理的建议和实施的,每次奖励100元。
七、处罚细则
1、每员工在营运过程中有违规操作行为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1)第一次违章公司处以50元罚款;(2)第二次违章公司处以100元罚款;
(3)三次违章公司处以200元罚款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处罚。
2、每员工未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学习、会议、培训工作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罚款如下:
(1)第一次未参加公司处以50元罚款;(2)第二次未参加公司处以100元罚款;
(3)三次未参加公司处以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