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为何“躲猫猫”?
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为何“躲猫猫”?
记者 李柯勇
欧甸丘
2013-05-20 05:37:00
来源:《 人民日报 》(2013年05月20日 04 版)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常抽检发现部分单位的食品不合格,其中米及米制品被检出重金属镉超标、食用油被检出致癌物质黄曲霉素B1超标、熟肉制品金黄色葡萄球菌超标等,但是却没有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合格产品的品牌、生产单位及销售单位。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为何“躲猫猫”?
信息公开“挤牙膏”
不合格品牌仍是谜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月16日公布餐饮环节一季度食品抽检数据,在抽检的18批次米及米制品产品中,有8批次产品镉超标。但是并未公布所检不合格产品的品牌、生产单位及销售单位。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陈晓岸17日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镉含量超标米及米制品的品牌、生产公司(或餐饮单位),以及各品牌镉含量超标的具体数据等情况。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7日晚公布了4家被检米及米制品镉超标的使用单位及其镉含量,但没有公布不合格米及米制品的品牌及生产厂家。
18日晚,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不合格米及米制品的生产厂家及品牌情况。但是对于产品流向及查获数量仍未公开。
在这次公布的抽查结果中,除了米及米制品之外,年糕类、油炸小食品、熟肉制品、食用油、餐饮具、辣椒干及辣椒粉等6类被检不合格产品的品牌、生产厂家、使用单位在其抽检公告中目前均未公布。
为什么不公布不合格产品品牌?市场上还有多少正在销售?不合格产品流向了哪里?不合格产品有什么危害?记者致电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采访,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消息以网上为准,其他我也不是很清楚。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这个事情,有新的情况我们会公布。”但是记者提出的采访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回复。
关键信息不公布
专家指涉嫌违法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抽检公告,但是不公布消费者需要的关键信息,有关专家指出,这种行为涉嫌违法。
首先,信息选择性公布有违法律宗旨。除米及米制品外,目前还有熟肉制品、食用油等6类不合格产品的品牌、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在其抽检公告中均未公布。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峰剑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食药监局公布的信息让消费者无法准确、及时获知相关不合格产品的信息,从而使消费者丧失了知悉并及时主动避免食用相关不合格产品的机会。”
其次,不合格食品危害无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公布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而在广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抽查结果中,共有8个抽检项目不合格,但对于不合格项目可能造成的危害并没有解释。
第三,隐瞒食品安全信息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六部委制定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规定,依照本办法负有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会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报告、通报和会商食品安全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说,食药监局抽检的餐饮场所人员聚集较多,不合格食品随时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而检测出来有不合格产品之后还加以隐瞒,易导致公共安全事件。
应尽快公布调查结果
查清不合格产品流向
食品安全信息公开“躲猫猫”的情况已经不是第一次。今年2月底有媒体报道湖南部分镉超标大米流入广东,广东省卫生厅在通报镉超标大米流向时称“部分退货的问题大米由湖南经销商销往广东省个别地区用于饲料用粮”。“个别地区”指哪里,至今仍未公布。
中国农业大学博士生导师朱毅表示,食品安全信息越透明越能减少恐慌,“犹抱琵琶半遮面”只能损伤自身公信力,且让事态复杂化扩大化。部分消费者质疑说,是维护百姓健康重要,还是维护生产不合格食品的企业重要?
朱毅说,黄曲霉毒素被国际肿瘤研究机构划为Ⅰ类致癌物;罗丹明B可能有潜在致癌作用,常被不法商家非法添加在辣椒制品上着色;镉进入人体后的排出速度很慢,慢性镉中毒潜伏期一般为15—20年,对健康危害最严重的靶器官是肾脏,主要危害是导致结缔组织损伤、生殖系统功能障碍、肾损伤、致畸和致癌。
广东一位长期在食品执法部门工作的执法人员说,含有镉、黄曲霉素的不合格“慢性中毒”食品,一般不会突然引发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可能对食品企业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决不能把不良企业的利益和地方GDP置于公众食品安全利益之上。”刘俊海说,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该尽快公布调查过程及调查结论的详细情况,让公众知道不合格产品的具体品牌、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尽快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流向。
(据新华社广州5月19日电)
第二篇:躲猫猫
“躲猫猫”事件评析
范进学
今年8月14日,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躲猫猫”案件的相关责任人作出了一审宣判:原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躲猫猫”案件与其说是一起事件,到不如说是一个2009年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符号!因为作为一起法律案件,似乎非常简单,责任查明,责任追究,整个事件就可以划上了句号。然而,透过“躲猫猫”案件,却让人们既看到了中国法治的希望,同时也看到了中国法治进程的艰难。
所谓希望是:广大网民宪法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的觉醒;所谓艰难,是这一事件背后所折射出来的宪法问题与政府责任的担当问题。
具体而言,这一事件反映出了一些问题:一是被羁押人这种特殊群体的生命权等基本人权的保障;以及公民的知情权与政府的责任担当;二是国务院1990年3月17日颁布的《看守所条例》的合法性、合宪性问题。
第一,人犯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人权必须得到宪法与法律的有效保障。根据《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是一个依法羁押人犯的机关,其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并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人犯一旦进入看守所,其生命、健康、人格人身等人权保障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李荞明仅是一个犯罪嫌疑人,即便法院宣布了他有罪,他的生命权也应该得到保障和尊重,而保障人犯的生命权是监管理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按照云南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称:李荞明系看守所内牢头狱霸以玩游戏为名,殴打致死。在一个看守所里,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怎么会出现如此严重的危及人的生命的游戏呢?其中反映了监所工作管理中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但集中一点就是政府的责任担当问题。譬如:管理上的松散与玩忽职守,晋宁县看守所的管理,既不严格,也不文明,而且漏洞颇多,缺乏人性化管理,因此助长了牢头狱霸的恶性,使其有可乘之机,据说牢头狱霸的存在就是一种潜规则的产物。同时,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有犯罪行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办案机关依法处理。”但该看守所却逃避责任,没有在第一时间将实情道出,而是谎称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从而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这缺乏起码的职业责任感和道德感。另外,据云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杨建平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由于晋宁县看守所监控设备损坏达半年,看守所未进行修理,所以无法提供监控录像。从而导致公众和社会永远无法明了事实的真相,无法还原事实的真相。或许真正的死因随之被淹没。即便这样,也还是要归功于网民的舆论监督,如果没有网民的积极参与与公开监督,也许政府管理人员还会与民众玩“躲猫猫”游戏!今年一系列事件反映出来的问题,可怕的不是某个特定政府责任人员在玩“躲猫猫”,而是许多政府官员在说“假话”,与民众玩“躲猫猫”,从重庆高考状元因民族加分而未被大学录取、农民工为职业病维权开胸验肺、上海“钓鱼”执法到““躲猫猫”事件,不一而足。因此,政府责任担当是中国法治进程中最核心的问题,只要政府不做假、不再与广大民众玩“躲猫猫”,中国的法治才有希望!
同时,一个活生生的人在看守所死亡所引发的对特定主体的生命权等人权的保障问题,虽然与某个看守所有关,但也反映出了现行宪法和法律对这一权利保障的盲点。譬如宪法只是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3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8条),但是缺乏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的明确规定。同时也缺乏相关法律对这一特殊群体的权利具体保障。
第二,“躲猫猫”事件还涉及《看守所条例》的合法性问题与合宪性问题。由于《看守所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根据看守所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既然如此,看守所当然是一个对限制人身自由的特定场所,而显而易见的问题是这种明确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是不能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而应当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9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制,即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对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也不但包括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所以,《看守所条例》显然是与《立法法》相抵触的,立法法第79条明确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以《看守所条例》是不合乎《立法法》的,是无效的。
其合宪性问题在于:《看守所条例》首先将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界定为“人犯”,而人犯,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人犯了罪,这里显然也存在着先罪后定的问题,是有罪推定的体现,违反“无罪推定”的法治原则与人权原则;其次,既然是犯了罪的人,当然就会除了羁押外,看守所还担负起了““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第3条);“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第33条),“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第34条)等诸多带有集收押、侦破、教育、奖惩等于一身的职能,从而造成了集侦查权、起诉权和审判权、监狱管理权于一身的集权。而在一个权力过分集中的地方,权利就失去了保障,由于看守所职能定位过于权力集中,不仅使看守所自身管理无法法治化,而且也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所以,要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防止看守所内悲剧重演,根本之道在于羁押和侦查的分离,使看守所管理走上法治化轨道。
第三篇:食品安全信息
小学食品安全信息
----小学生食品安全知识大比拼
以提高学生群体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为宗旨,前车小学近日在全校师生中开展了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一、少先队各中队纷纷召开了“发生在身边的食品安全故事、如何看待食品安全问题、如何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为主题的主题班会,宣传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二、各班利用业余时间在班级里进行知识交流,把“食品安全”的宣传工作落到了实处。
三、全校学生开展了小学生食品安全知识大比拼,学生交上了满意的答卷。
通过活动,在全校营造了浓厚的关注食品安全氛围,影响和提升了小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不乱吃不卫生的食品。
第四篇:躲猫猫是什么意思
躲猫猫是什么意思
网络改变生活,你老会觉得在一夜之间就落后了。最近网络流行语中又出现了一个“躲猫猫”。原来它和“俯卧撑”、“打酱油”、“兰州烧饼”(意思是)一样是来源于网络的流行语。
第五篇:中国抗美援越为何不公开
新中国军队曾两次跨出国门支援领邦,分别是抗美援朝和抗美援越。不同的是,抗美援朝是以志愿军的名义与联合国军公开较量;而抗美援越则是以秘密的方式跨出国门。当时中国为什么没有公开进行“抗美援越”?
胡志明求援
1964年8月,美国制造“北部湾事件”(美称“东京湾事件”),出动大批飞机对越南北方实施轰炸。危急时刻,越南民主共和国主席胡志明秘密来到中国。他直奔湖南长沙,拜会了正在那里视察的毛泽东,请求中国援助。毛泽东爽快地答应了。1965年4月,越南劳动党第一书记黎笋率党政军代表团访问中国,请求中国扩大援助规模并向越南派出支援部队。随后,毛泽东签署了“调高炮部队入越轮战”的命令。
1965年6月开始,中国军队改穿越南军服秘密出关,大批开赴越南。中国抗美援越先后达11年之久,这一重大历史事件一直是保密的。直到中越自卫反击战前夕,即1979年11月20日,《人民日报》才首次公开:在越南抗美救国斗争时期,“中国向越南派出的防空、工程、铁道、后勤保障等支援部队总计达32万余人”,从而揭开了尘封15年之久的抗美援越作战的秘密。
据披露:1965年至1975年“在越南战场上,中国人民解放军官兵1100多人阵亡,4200多人负伤”。
政治背景
进入20世纪60年代,尽管当时舆论宣传上仍把“美帝国主义”当作中国和世界人民的主要敌人,但随着中苏关系由破裂转向对立,实际上“最主要的敌人”已发生了变化。
中苏两国关系恶化后,中苏边界争端摩擦便频繁发生。从1960年8月到1964年9月,仅4年时间,两国边境事件就达2792起。从1965年开始,苏联便逐步加强苏中边界地区的驻军。这时,毛泽东开始明确提出要准备提防苏联进攻中国问题。这表明他对中国主要敌人的认识发生了转变,把苏联作为中国安全的现实威胁。
毛泽东对苏联现实威胁的估计,也深刻影响了他对国内形势的判断。更深层的忧虑,在于他担心中国的最高领导权被修正主义分子篡夺。于是他重新分析世界格局,并开始考虑调整中国的对外战略。
寻求默契
事实上,在“北部湾事件”之后,中美双方都在通过第三方向对方传递有关信息,以实现双方之间最大克制,同时寻求某种默契。这也是中国秘密出兵越南的一个重要原因。
1965年2月初,美国开始对北越实施重点目标空袭,随着越战逐步升级,美国飞机不断入侵中国领空,并轰炸中越边境等地区。与此同时,美国在华沙中美大使级会谈中声明:美国绝无意同中国作战。其间,英国也得到美国的确认:绝不把战争扩大到中国。
针对美国传来的信息,周恩来请即将访美的巴基斯坦总统阿尤布?汗向美国总统约翰逊转达中国方面的几点意见:“
一、中国不会主动挑起对美国的战争;
二、中国人说话是算数的;
三、中国已经做了推备。”
美方分析家认为,周恩来传递过来的几句话“出奇的温和”,它是要表明“中共不想直接介入战争”,为此“告诫美国应避免进行反对中国的行动”。
在越南战争不断升级的敏感时期,中美双方紧锣密鼓地互发信号,反映了两国都在谨慎克制地行事,竭力避免发生直接的军事冲突。通过美方反馈的信息,美国对中国的态度中国方面实际上是心中有数的。此后,美国明知中国在大规模援越,其中包括中国支援部队在越作战,也并未做出公开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