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国家政策对档案管理规章制度(5篇范文)
编辑:雨雪飘飘 识别码:20-55643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3 09:40: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家政策对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2012年全国高考模拟参考部分

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档案接收制度

1.定期收集各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经过整理立卷后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2.档案室要对各部门的立卷归档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3.接收归档的案卷必须保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l)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2文件按其内容的联系,合理整理、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4.接收档案时间和手续:

党政部门和能按年度归档的部门在次年底以前归档。教学部门和能按教学年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次年寒假前归档。

科研、基建项目和专题性、成套性档案,在项目完成通过鉴定验收后及时归档。

接收档案必须履行手续,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二份,写明案卷标题,卷内文件页数,案卷数量,移交时间,交接双方要签名盖章。

(二)档案管理制度

1.按照档案形成的特点,保持档案之间的历史联系,充分利用原有基础,使整理出的档案能够反映历史活动的真实面貌,便于保管和利用。2.对接收按要求整理好的档案进一步系统化。主要是:(l)对所接收的档案进行严格检查,检查的内容有:全宗内的档案是否完整,分类、排列、组卷、编目等工作是否正确。(2)进行必要的编目工作。(3)根据它的分类方案和排列次序,将案卷顺序上架。3.定期对档案进行全面整理。包括:档案的分类、立卷、拟制案卷标题、案卷排列等。定期对档案进行局部整理,对不符合整理要求的案卷进行加工、调整。

(三)档案的修破补充制度

1.已归档的档案如需更改,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填写更改单后,方可更改。一律不得在原件上随意修改。

2.修改内容较少时,可直接在原件上修改。但要注明“修改示记”。3.如遇修改内容较多或原件需报废时,应另出新件代替。并在备考中注明。

4.科技档案部门有责任监督归档后的蓝图及有关重要技术文件材料的补充或修改,各形成技术档案材料的单位应主动协助做好对归档后的技术档案的补充和修改工作,以保证科技档案的真实、完整。

(四)档案保管制度

1.档案库房需保持适宜的温度,库房的标准温度为14C~24oC,湿度为45%~60%,并配备干湿温度计。

2.档案库房严禁吸烟,须配备灭火器,消除一切火灾隐患。3.对库房照明线路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检修,防止短路引起火灾。

4.档案入库前要进行检查。被虫咬蚀的档案不能入库。档案柜及库房内

要定期投放防虫药,并勤于检查。

5.档案管理人员外出时,须锁好档案柜、门窗。

6.档案库房门窗应设有遮阳装置。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在档案柜上。7.档案库房须经常打扫,保持清洁,严禁将有害物质带入库房。8,案卷入库时应检查卡、物是否相符。以全宗为单位,按不同门类、载体,依档案顺序排列。

9.案卷应依档案顺序排放,库房柜架须编顺序号,各柜应有档案资料存放标志图、示意图。

10.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库房的安全保卫和保密工作、非本部门人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库房。

(五)档案借阅制度 1.凡需借阅档案者,须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并有义务将利用效果反馈给档案部门。

2.借阅本单位、本专业范围内机密以上的科技档案时,需经本单位或专业主管负责人批准,借阅本人拟制的或机密以下的科技档案时凭本人工作证到综合档案室借阅,查阅学生成绩须按校长办公室通知精神办理。

3.因工作需要借阅其他单位的机密以上的科技档案时,须有原主管单位负责人签署的介绍信,绝密级的须经校主管科技档案工作负责人或校长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4.校外单位向我校借阅科技档案时,按上级或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借阅手续。

5.凡属永久保存的科技档案原本和绝密级的原则上不准借出,只能在档案室内查阅。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档案室负责人同意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借出,但必须在当日内归还。

6.密级以上的科技档案,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摘抄、转借他人或公开展览等。需要时可提出申请,经综合档案室同意后报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上述工作。

7.所需查阅的档案材料一般不得携出档案室。遇特殊情况,必须借出时,按照规定办理借出手续,但每次借出时间不得跨月,如到规定时间还需借用,应办理续借手续。

8.借阅者对所借档案材料要确保安全、完整、不得涂改、勾划、转借和拆卷,如发现损坏档案,视情节给予处理。9.借用档案材料,应及时归还,不得长期放置个人手中或超过规定时间。重大节日前,应主动归还所借的档案。

10.非本学校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借阅。

11.如遇借阅人员将档案丢失,应及时报告档案部门,写出书面材料,以利于及时采取措施。

(六)档案的统计制度

1.认真做好档案年度案卷数量统计。以原始记录为依据,做到准确、可靠。

2.坚持进行档案提供利用及利用效果的统计。

3.建立健全统计台帐,掌握档案的收进、整理、利用、移出、销毁和本部门内各种情况数据。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各种报表。4.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求进行定期的综合或专项统计分析。找出在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报告学校领导。

5.通过档案统计工作、总结和掌握档案的发展规律,不断提高档案的科学管理水平。

(七)档案的保密制度 1.严格执行我校档案的保密制度,维护人事和技术档案的安全,凡规定不能查阅和不该摘抄的档案材料,一律不准查阅、摘抄和复印。2.凡需复制保密档案材料,须经主管档案的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制。3.如遇所借档案丢失,须及时通知档案部门,并写明情况以便及时处理。

4.档案人员应以维护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为准则,随手锁好档案柜,做到不失密、不泄密。

5.严守保密规定,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做的事不做,做到“保守机密;慎之又慎”。

6.档案室无人时,应将门、窗关牢,柜上锁,确保安全无误。

(八)档案征定用毁制度

1.对已满期的档案,在分管校长领导下,档案部门和有关部门组成鉴定小组,采用直接鉴定的方法,凡需销毁档案,须提出销毁申请,编制《销毁档案目录》,经主管领导和学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以实施销毁。2.销毁的档案要登记造册,注明顺序号、案卷标题、档号、起止日期、数量,并附备考表。

3.执行销毁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销毁,并在销毁表上至少有两人以上签字证明。

4.档案销毁后,报档案管理部门备案,销毁清册、销毁报告及审批手续须永久保存。

第二篇: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档案保密工作制度

一、严守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杜绝以各种形式泄露档案材料中有关保密的内容。

二、各类档案材料必须指定政治上可靠,工作责任心强的专(兼)职人员进行集中管理。

三、禁止携带档案材料探亲、访友和外出旅游。

四、经批准销毁的档案材料和不需要归档的材料,应指定专人进行销毁,不得当废纸处理。

五、档案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坚持下班、外出时认真清理、存放好档案和关窗、落锁制度。

六、档案库房必须安装安全设施。

七、档案人员一旦发现档案材料有丢失情况时,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采取措施进行查找,并追查责任。

档案室管理制度

一、各教学点要明确一位副校长分管档案工作,由校办公室或教导处具体负责。应建立综合档案室和建综合室档案专柜。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热爱档案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各校要将档案工作和档案上等级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分管领导和档案员工作职责;纳入教职员工范围和考核奖惩制度。

三、学校形成的全部档案室或档案人员的主要任务:

1、负责本单位文书、教学、学籍、会计、科技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客、统计、利用和鉴定销毁工作。

文书档案:是指学校党、政、工、团(队)在实际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教学档案:是指学校及教师个人在全部教学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学籍档案:是指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中形成的材料。

会计档案:是指学校财务工作中形成的帐、表、凭证等材料。

科技档案;是指学校的基本建设、生产、科研等方面形成的材料。

2、凡学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由各部门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3、学校综合档案的归档时间:文书、会计档案材料每年四月份进行立卷归档;教学、学籍档案材料每学年结束后立卷归档。科技档案、基建、科研档案和设备、仪器档案材料均在工作结束后和设备、仪器安装试用后立卷归档。

4、学校档案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个保管期限。

5、卷内文件应齐全完整。收文应有正文、附件、办理结果;发文应有定稿、印本、附件;来往文书应有请示、批复;处分材料应有综合、旁证、个人交待和下理结果。

6、卷内文件排列要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印本在前、底稿在后;批复在前,请求在后。各类案卷均要填写卷内目录。卷内文件要编写张次号。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字迹清楚,纸质优良、签署完备。不准用铅笔、园珠笔(DA型除外)和复写纸书写,并拆除卷内金属物。

7、案卷装订要整齐美观。标题一般应有作者、问题、名称,能反映卷内文件内容,政治上无误,文词上简明确切。封面要用毛笔正揩字填写,字迹工整清洁。

8、文件材料归档后,档案人员应本着便于保管、方便利用的原则对案卷进行必要的加工整理、编目、登记和统记,做到排列有序,并按年代和保管期限编号。

六、学校档案的档案工作与安全保密。综合档案室要做到有专室、专柜、专(兼)职人员负责,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虫蛀、防鼠、防潮等“五防”工作。

七、借阅制度。

1、外单位人员查阅本校档案必须持组织介绍信。

2、严守档案材料机密,不准随便转借档案。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摘录和复制。

3、爱护档案,不得拆卷、涂改、撕毁、圈点、划道、拆叠等。

4、经批准摘录的材料,要经档案室工作人员审查。证明性材料,必须校对无误后盖章。

5、外借档案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向档案人员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借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七天,超过时间另行办理手续。

八、档案工作人员要熟悉档案,了解需求,积极主动地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档案室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人事记、组织沿革、基本情况数字汇集、专题概要及综合档案室简介等有效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为提供利用档案创造条件。

九、档案室每年“归档月”结束时,应及时将所立案卷情况、库房面积、档案设备、管理人员情况按市、县(区)教育局的要求进行统计上报。

十、学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学校综合档案室应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关于档案鉴定的规定。

认真做好档案的鉴定工作。对超过保管期限,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可提出销毁意见,并填写销毁清册,报本单位领导和上一级档案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应指定二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防止失密。

档案交接工作制度

一、各撤销、合并单位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分管档案材料移交工作,加强具体领导。文书处理和档案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地做好档案文件的清理、保管和移交工作;在未办完档案材料移交工作之前,不要变动他们的工作。

二、各撤销、合并单位的档案材料,必须保持齐全完整,不得分散和个人保存,不得随意销毁、处理,如工作需要,可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

对尚未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可移交给有关机继续办理,并作为办理机关的文件归档、保存。

三、各撤销、合并单位的档案材料,应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几种进行移交。

撤销单位的档案材料,应移交同级档案馆(室);

两个或几个单位合并为一个单位的,合并前各单位的档案材料应移交给合并后的单位;

一个单位的工作分别并入几个单位的,其档案材料不得分散,应移交给合给其中的一个单位代管,或移交给同极档案馆(室);

凡撤销、合并单位的基建档案和设备档案,则应随同建筑物和设备,一起移交给使用单位。

四、移交档案材料时,案卷目录,案卷文件目录、专题目录等检索工具以及历史考证、大事记、文件汇编等有关资料都应一起移交;存放档案、资料的柜架一般也应随档案、资料一起移交。

交接档案材料必须严格履手续,有关人员要签字,以备查考。

五、除归档、移交外需要销毁的文字材料,必须造册登记,报送机关领导人审查批准后,方能销毁。销毁时必须有两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六、单位档案专(兼)职人员因工作变动,需办移交手续时,应将全部档案材料清点新的负责档案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交接档案材料必须严格履行手续,有关人员签字,并注明交接时间,案卷数目等。

第三篇:国家政策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规章制度

2012年全国高考模拟参考部分

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规章制度

一、首诊负责制度

为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机构和医师的要求,特制定首诊医师负责制度。

首诊医师负责制系指临床医师在门急诊接诊初诊患者时,应当根据患者的主诉及要求对其口腔及全身状况进行较为客观全面的检查、评估,并提出初步治疗建议或计划。

医师接诊初诊患者应当详细询问病情,并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病历,包括记录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含家族史及全身情况)以及详细记录患者的详细体征、必要的阳性体征及辅助检查结果,依据上述情况作出初步诊断,提出治疗建议;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实施治疗。

对疑难危重病例或非本专业的口腔其他病例,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相关科室会诊,有关会诊意见应及时记录于病历并认真执行。会诊意见应适时告知患者以便于完成必要的检查和治疗。

各医疗科室每日应安排高年资医师承担科内业务指导及保证首诊医师负责制的落实。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科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每周1~2次,应有住院医师、护士长和有关人员参加,主治医师查房每日一次,查房一般在上午进行。管床医师对所管病员每日至少查房二次。

对危重病员,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科主任、主任医师检查病员。

查房前医护人员要做好准备工作,如病历、X光片,各项有关检查报告及所需用的检查器材等。查房时要自上而下逐级严格要求,认真负责。经治的住院医师、有医师资格证书的进修医师要报告简

要病历、当前病情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主任或主治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和病情分析,并做出肯定性的指示。

护士长组织护理人员每日进行一次护理查房,主要检查护理质量,研究解决疑难问题,结合实际教学。

查房的内容:

①科主任、主任医师查房,要解决疑难病例,审查对新入院、重危病员的诊断、治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抽查医嘱、病历、护理质量;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

②副主任、主治医师查房,要求对所管病人分组进行系统查房。尤其对新入院、诊断未明、治疗效果不好的病员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医师和护士的反映;倾听病员的陈述;检查病历并纠正其中错误的记录;了解病员病情变化并征求对饮食、生活的意见;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决定出、转院问题。

③住院医师查房,要求重点巡视重危、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病员,同时巡视一般病员;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治疗意见;检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并开写次晨特殊检查的医嘱;检查病员饮食情况;主动征求病员对医疗、护理、生活等方面的意见。

院领导以及职能各科负责人,应有计划有目的地定期参加各科查房,检查了解病员治疗情况和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三、疑难病历讨论制度

疑难病例的讨论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临床诊断不明确、治疗方案有争议、手术难度较大、治疗效果不佳、死亡病例、特殊要求以及存在医疗争议的病例进行关于明确诊断、确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判定医疗争议性质、死因分析以及总结临床经验教训的讨论研究。

该讨论必须指定专人作出详细书面记录,内容包括:病历讨论时间、主持人、参加人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及结果。

疑难病例讨论程序

(1)该讨论应事先作好准备,必要时准备文字摘要提前发放参加人员,预作发言准备。

(2)主管或管床医师介绍病人诊治经过及特殊情况。(3)参会人员就本病例进行讨论和分析。(4)主持人总结本病例讨论结果。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的保管

(1)住院病人疑难病例讨论,除在本病区病例讨论本上完成记录并于本病区保存外,还应在住院病历中有讨论内容的主要精神体现;医疗争议病例讨论应记录于科室专用本,其主要诊断治疗意见应在病历中体现。

(2)门诊病人疑难病例讨论,除在科室病例讨论本上完成记录并于本科室保存外,还应在门诊病历中就讨论的主要内容予以记录;医疗争议病例讨论应记录于科室专用本,其主要诊断治疗意见应在病历中体现。

(3)由医务处组织的医疗争议病例讨论由医务处指定专人记录,医务处保管。

疑难病例讨论的组织实施。

(1)住院病人疑难病例讨论由科主任或病区负责人组织实施。死亡病例应在病人死亡一周内完成病例讨论,由科主任或病区负责人组织。

(2)门诊病人疑难病例讨论由科主任组织实施。科际间疑难病例讨论由患者主要就诊科室主任组织实施。

(3)疑难病例需要院际会诊讨论时由医务处组织实施。

(4)已提交院内处理的医疗争议病例讨论由医务处组织实施。疑难病例讨论制度适用于普通门诊病例讨论和各病区常规手术病例讨论。

四、会诊制度

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急诊会诊:被邀请的人员,必须随请随到。

科内会诊:由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教处同意,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一般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医教处派人参加。

院外会诊:病人具有不属于本院诊治并有可能影响其专科疾病

诊治的疾病,以及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审核,经医教处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应邀医院应派科主任或主治以上级别医师前往会诊。会诊时,由住院医师陪同诊视,必要时,由副主任医师主持会诊讨论。也可将病历资料,寄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

科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中,要详细检查,发扬技术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五、转院转科制度

医院因限于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讲座或科主任提出,经医教处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后,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病员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带去。

门诊专科转诊,由经治医生根据临床需要提出,在病历上做好记载,并写好转科记录。转入科室应就会诊意见或治疗作书面记载。

六、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危重病人抢救应由所在门诊病区科主任或门诊病区负责人统一组织实施,科主任(病区负责人)因故未到现场时,应有现场最高职称医师组织实施。

危重病人抢救应有护士长参与组织,护士长因故未在现场时,应有值班护士积极配合。

危重病人抢救时应有医技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全力配合,各科室各部门不能借故推诿。如需其他科室人员或院外专家参加抢救,组织抢救科室可直接与有关科室联系或由医务处负责联系安排。

正常诊疗工作时间以外以及节假日期间的危重病人抢救,由院总值班负责实施并完成对各类专家及技术人员的总调度。

院急诊室正常诊疗工作时以内的危重病人抢救由口腔外科会同颌面外科医师共同实施,夜间急救由急诊室值班医师会同颌面外科医师组织实施,必要时请高年资医师或科主任到场参加抢救。

危重病人抢救经过必须详细记录于病历内。因急救条件所限当时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时间注明。

各临床科室均应设置急救箱或急救药品,准备必备的急救器材,并放置于固定位置,指定专人保管,经常检查及更换器材药品,保证抢救时完好使用。

院内救护车必须保证按抢救要求准时到位,车内设施完好,并定期完成有关设施检查及更换。

遇有全国或南京地区突发事件所致大批危重病人抢救时,由医疗院长领导、医务处组织实施救助。

院前急救在本院内实施时应及时开通绿色通道并保持通畅。

七、术前讨论制度

较大手术、疑难病例、少见病例及新开展的手术应作术前讨论。讨论前应有经治医师做好必要的检查及资料准备工作,填好术前讨论记录单,讨论时做好记录。经科主任签字同意后予以手术。

重症复杂手术或新型手术,应组织全科讨论,必要时请麻醉医师及有关科室医师参加,经科主任签字后报请院领导审核。

术前讨论内容应包括:术前诊断,诊断依据,手术适应症,拟选择术式,手术步骤,麻醉方法,术前工作准备,术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对策,术中及术后应注意事项等。

手术须按术前讨论意见进行,如术中发现与讨论情况不符时应由手术者决定手术方案,必要时和有关医师商量或请示上级医师决定。

手术前应通知病员本人及家属行术前签字。患者无法履行签字时,应签署委托书委托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代签。

八、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般死亡病例可与其他出院病例一起讨论,但意外死亡的病例不论有无医疗事故,均应单独讨论。

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在死后一周内召开,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后进行,但不迟于两周。

由科主任主持,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教处派人参

加。

死亡病历内容包括:病历讨论时间、主持人、参加人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及结果

重点讨论死亡病例的诊断、治疗经过、死亡原因、抢救经过等,并如实记入病历。

通过病例讨论总结治疗经验和教训。

九、查对制度

查对制度是保证病人安全,防止差错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各级各类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具备严肃认真的态度,思想集中,严格进行查对,才能保证病人的安全和工作的正常进行。

医嘱查对制度:

(1)处理医嘱后,应做到班班查对。

(2)处理医嘱者与查对者均须签全名或盖章。

(3)临时医嘱要记录执行时间并签全名。对有疑问的医嘱必须问清楚后,方可执行。

(4)抢救病人时,医生下达口头医嘱,执行者须复诵一遍,待医生认为无误后,方可执行。保留用过的空安瓿,经二人核对后弃去。

(5)护士长每周总查对医嘱一次。服药、注射、输液查对制度:

(1)服药、注射、输液前必须严格进行三查七对。三查:备药前查,备药中查,备药后查。

七对: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和用法。(2)备药前要检查药品质量,注意水剂,片剂有无变质、安瓿、针剂有无裂痕,有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或标签不清者,不得使用。

(3)摆药后必须经第二人核对方可执行。

(4)易致过敏药物,给药前应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限剧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用后保留安瓿。用多种药物时,要注意有无配伍禁忌。

(5)、发药或注射时,如病人提出疑问,应及时查清,方可执行。

输血查对制度:(1)查采血日期、血液有无凝血块或溶血,并查血瓶有无裂痕。(2)有输血单与血瓶签上供血者的姓名、血型、血瓶号及血量是否相等,交叉配血报告有无凝集。

(3)查病人床号、姓名、住院号及血型。

(4)输血前交叉配血报告必须经二人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5)输血完毕,应保留血瓶,以备必要时送验。饮食查对制度:(1)每日查对医嘱后,以饮食单为依据,核对病人床前饮食卡。对床号、姓名及饮食种类。

(2)发饮食前,查对饮食与饮食种类是否相符。(3)开饭时,在病人床前再查对一次。手术、治疗查对制度

(1)治疗前,应查对病员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治疗部位和治疗项目。

(2)开医嘱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限剧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

发药查对制度

(1)接到处方后,应认真审核,逐项检查处方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准确、及时调配,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进行包装。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有效期、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对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2)药剂人员调配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即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确保发出的药品准确无误。

(3)调配处方需经第二人核对并签字,一人值班时由本人自行核对,双签字后方可发出。

检验科检查查对制度

(1)接收检验申请单时,工作人员要查看填写是否规范、临床诊断、检验标本、检验项目和送检医师,送检日期待填写是否清楚,查看是否已交费或记帐。

(2)采取标本时,工作人员要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和检验目的,并记录采集时间。

(3)收集标本时,各专业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查对标本的数量、质量。

(4)检验时,操作人员应查对检验项目与申请单是否一致。(5)检测后,操作人员应查对检验结果与临床诊断是否一致,对不合理的结果要立即检查寻找原因并汇报专业主管。必要时,要与临床联系,不能简单发出报告。

(6)发报告时,工作人员应查对科别、病区和检验结果待是否有遗漏。

麻醉查对制度

全麻手术患者麻醉师术前应查对患者手术通知单与患者姓名、性别、手术部位、药物过敏情况,手术麻醉前除对上述内容重新查对外,还应查对手术前用药名称、用量、术前补充检查等项目。

病理科检查查对制度

(1)验收人员收验标本三查七对,应在已验收的申请单上注明验收日期,及时、准确编印病理号,并逐项录入计算机内,严防病理号的错编、错登。

(2)严格执行病理技术操作规程,登记、编号,资料管理完善。(3)诊断组巨检核对认真,巨检描写详细,切片观察仔细,报告书写规范,实行三级复验制。

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

病历书写制度

(一)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楚,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接受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二)门诊病历的书写要求:

门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门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门诊病历记录 病历记录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门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诊病历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医师填写住院证,并在病历上写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印象诊断。

门诊表格式病历,必须有空必添,不得漏缺项。需要集中保管的病历,按规定及时回收保管。

(三)住院病历的书写要求: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住院志的书写形式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入院记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日期、记录日期、病史陈述者、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婚育史、女性患者的月经史,家族史、体格检查、专科情况、辅助检查、初步诊断、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签名。

病程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1)首次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日常病程记录由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标明记录日期,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抢救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手术记录由手术者书写,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

(2)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

结、会诊记录、术前小结、术前讨论记录、麻醉记录、手术护理记录、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均应详细地填入病程记录内。

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诊断、出院情况、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死亡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入院日期、死亡时间、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记录死亡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

医嘱内容由医师书写,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名。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

危重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危重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病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病历档案。

住院病历由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及保险机构在提供身份证明和法定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允许由专人为其复印、复制病历。

病历档案原则上应永久保存。

十一、值班、交接班制度

(一)医师值班与交接班

各科在非办公时间及假日,须设有值班医师,可根据科室的大小和床位的多少,单独或联合值班。

值班医师每日在接班前至科室,接受各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交接班时,应巡视病室,了解危重病员情况,并做好床前交接。

各科室医师在下班前应将危重病员的病情和处理事项记入交接班簿,并做好交班工作。值班医师对重危病员应做好病程记录和医疗措施记录,并扼要记入值班日志。

值班医师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员临时情况的处理;对急诊入院病员及时检查填写病历,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理。

值班医师遇有疑难问题时,应请主治医师或上级医师处理。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岗。护理人员邀请时应立即前往诊视。如有事离开时,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

值班医师一般不脱离日常工作岗位,如因抢救病员未得休息时,应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休。

每日晨,值班医师将病员情况重点向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报告,并向主治医师交清危重病员情况及尚待处理的工作。

(二)护士值班与交接班:

病房护士实行一周倒班一次三班轮流值班。值班人员应严格遵照医嘱和护士长安排,对病员进行护理工作。

交班前,护士长应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和危重病员记录,重点巡视危重病员和新病员,并安排护理工作。

病房应建立日夜交班簿和医院用品损坏、遗失簿。交班人员必须将病员总数、出入院、死亡、转科、手术和病危人数;新病员的诊断、病情治疗、护理、主要医嘱和执行情况;送留各种检验标本数目;常用毒剧药品、急救药品和其他医疗器械与用品是否损坏或遗失等情况,记入交班簿,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后再下班。

晨间交接班时,由夜班护士重点报告危重病员和新病员病情诊

断以及与护理有关的事项。

早晚交班时,日夜班护士应详细阅读交班簿,了解病员动态,然后由护士长或主管护士陪同夜班护士巡视,病员作床前交班。交班者应经下一班作好必需用品的准备,以减少接班人员的忙乱。

十二、技术准入制度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而建立的相关诊疗技术在医疗机构准许施行的管理制度而制定此制度。

临床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及新手术,由科里起草可行性报告,经院伦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后,方可开展。

非试验性研究的设备和材料应用必须取得国家SFDA的生产与注册,试验性研究的设备和材料应用必须取得国家SFDA的准许批件,按临床试验的程序进行。

新技术、新项目及新手术开展期间定期将治疗效果及治疗情况向医教处汇报。

医教处组织相关专家分析研究,决定是否继续开展。

十三、登记报告制度

一、报告的范围

法律、法规规定:传染性疾病、院内感染病例、药物过敏、不良反应等;

行政:各级各类人员的外出;医疗: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发生的非正常情况,都必须报告。属医疗方面的,由医教处或门诊部负责、属护理方面的由护理部负责;同时涉及医疗和护理两方面的,由以上部门协同解决。

其他: 邀请外单位来人讲学、手术示范等业务活动;各类质控的报告;

二、报告的内容

登记内容包括医疗情况的发生时间、有关责任人、事情经过、调查讨论、处理意见等;

病人的意外死亡;

特殊医疗情况(指对病人造成较大危害或造成重大医疗纠纷的);

群发性的抢救治疗;

院内外会诊、专家外出会诊、非本院医师来院会诊手术; 邀请外单位来人讲学、手术示范等业务活动; 同一疾病三次未明确诊断或治疗效果不明显; 其他:医院或科室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三、报告的程序

医疗非正常情况一旦发生,有关人员必须及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汇报。一般医疗情况由科主任组织调查、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各科室应设医疗情况登记本,并进行认真登记;

同一疾病三次未明确诊断或治疗效果不明显,应向上级医师或(主任医师)其他医师提出会诊;正畸科病人未能按预期完成或超过三年以上未结束应向上级医师会诊或集体讨论;

法定性上报疾病、院内感染病例应向院感科汇报,院感科按有关规定上报;

药物过敏、不良反应出现,应及时向药剂科汇报,药剂科按程序向有关药监部门报告;

各科室应按月上报科室质控分析报告,医院根据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求上报有关(质控)信息;

除医疗以外的非正常情况应及时向主管职能科室汇报,必要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医院领导外出需报南京市卫生局审批同意;中层干部外出经分管院长批准同意报人事科备案;一般工作人员外出需经(行政大)科主任批准同意后报人事科备案;集体外出由牵头部门集中报批;

医务人员外出业务学习、学术交流、业务参观学习经领导批准后报医务处备案;临床、医技科主任科主任(含副主任)外出(含会诊)经院领导批准后,报医务处备案;行政管理人员、支部书记外出参观学习、学术交流、业务培训需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党办备案;

四、监督与管理

对医疗情况隐瞒不报或不及时报告的当事人、科室负责人应追究其责任,从严处理。

临床、医技科室之间应加强对医疗情况的监督防范,对其他科室发生的医疗情况应及时向职能部门或院领导汇报,不得有不利于

医疗情况解决的言论和行动,否则将根据其造成的后果程度追究责任。

十四、处方制度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处方权,可由各科主任提出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之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剂科。执业助理医师、试用期的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处方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处方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医院全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人签名。

处方由医院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引制。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每张处方仅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完毕。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品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药品剂量和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克(g)、毫克(mg),升(l)、毫升(ml),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及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

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者应报告院长、业务副院长或主管部门检查处理。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剂室有权拒绝调配。

一般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分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到期登记后由院长副院长批准销毁。

第四篇:国家政策对各功能室规章制度[最终版]

2012年全国高考模拟参考部分

各功能室规章制度

一、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仪器入库要按照教育部仪器配备标准,分学科、分类、按编号顺序存放入柜。建立仪器明细帐,填写柜卡,做到帐、卡、物相符。人员调动时要办理接交手续。

2、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要有专门的存放点,并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各类仪器说明书、图纸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备用。

3、仪器室要有防盗、防火、防毒等安全措施,并做好通风、防潮、防尘和保洁工作。

4、仪器使用后应及时进行清洁、保养并入柜,要根据各类仪器的特点,定期的进行维护与保养,使仪器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5、仪器、设备领用、借用,必须在登记册上完备手续,不能私自外用。凡丢失或违规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

6、凡属固定资产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报废,应由管理人员申报,经学校组织有关技术、教学人员集体进行鉴定,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办理注销手续,同时报区县教育技术装备管理部门备案。

二、实验教师及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拟定实验教学计划,作好演示和分组实验准备。演示实验提前三天,分组实验提前七天,将通知单交实验员。注重实验教学效果,改进操作方法,指导学生完成实验报告,并认真批改。

2、实验技术人员:

(1)热爱实验室工作,执行学校实验教学工作计划,参与实验教学,负责实验室管理。服务教学,尽职尽责,努力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

(2)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本学科基本知识,提高自身的实验操作能力,协助教师辅导学生的分组实验和课外活动。

(3)熟悉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构造、原理、用途及使用、保养、维修方法。做好仪器开箱、验收、入账工作,填好仪器柜卡,做到账、卡、物相符。每次实验要认真登记。

(4)做好实验室、仪器室保洁和安全工作,做好火灾、爆炸、灼伤、中毒等事故防范和处理工作。做好防盗、防潮、防尘工作。(5)学期结束时写好实验工作总结,作好各项统计,作好本学科的仪器清理工作,提出下学期所缺实验仪器和实验用品的申请计划。

三、生物实验室规则

1、学生进入实验室不准随意走动,高声喧哗,实验前,应认真清点实验器材。

2、实验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根据实验过程分析实验结果,写出实验报告。

3、注意安全,一切标本和实验材料严禁食用。在实验中若发生意外事故立即报告教师处理。

4、爱护仪器和实验材料,节约用水和实验材料;实验仪器和材料未经教师许可不能带出实验室;凡不按操作规程造成损坏,由当事人酌情赔偿。

5、实验完毕,在教师的指导下妥善处理废物并清点好实验器材,归还原位,做好清洁,经教师许可才能离开实验室。

6、演示和分组实验课上完后,教师必须填好实验登记簿。

四、化学实验室规则

1、学生进入实验室不准随意走动,高声喧哗,实验前,应认真清点实验器材。

2、实验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根据实验过程分析实验结果,写出实验报告。

3、注意安全,使用腐蚀性强、易燃、易爆和有毒药品要小心谨慎,如果在实验中发生意外事故不要惊慌,应立即报告教师和实验员处理。

4、爱护仪器和实验材料,节约用水和实验材料。凡不按操作规程造成损坏,由当事人赔偿。实验仪器和材料未经教师许可不能带出实验室。

5、实验完毕,在教师的指导下清点好实验器材,归还原位,妥善处理废物并做好清洁,经教师许可才能离开实验室。

6、演示和分组实验课上完后,教师必须填好实验登记簿。

五、物理实验室规则

1、学生进入实验室不准随意走动,高声喧哗,实验前,应认真清点实验器材。

2、实验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根据实验过程分析实验结果,写出实验报告。

3、注意用电安全,严禁用湿手、湿帕接触电源开关和用电器具,实验前必须检查电器是否安全,才能通电实验。实验完毕必须先切断电源,才能拆卸实验装置。在实验中若发生意外事故不要惊慌,应立即报告教师和实验员处理。

4、爱护仪器和实验材料,节约用电和实验材料。凡不按操作规程造成损坏,由当事人赔偿。实验仪器和材料未经教师许可不能带出实验室。

5、实验完毕,在教师的指导下清点好实验器材,归还原位,妥善处理废物并做好清洁,经教师许可才能离开实验室。

6、演示和分组实验课上完后,教师必须填好实验登记簿。

六、化学危险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对易燃、易爆、强酸、强碱和剧毒等化学危险药品必须贮藏

在专用室、柜内,并按各自的危险特性,分类存放,不得和普通试剂混存或随意乱放。

2、化学危险药品室、柜,必须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懂得各种化学药品的危险特性,具有一定的防护知识,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实行双人领发、双人使用。

3、化学危险品室内严禁烟火,要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桶、黄沙等,学校主管领导和专管人员要定期检查,节假日安排值班时,要把化学危险品室列为重点防范区。

4、定期对化学危险药品的包装、标签、状态进行认真检查,并核对库存量,做到帐卡物相符。

5、使用危险药品进行实验前,必须向学生提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教师领用危险药品时,必须提前计算用量,必须办理领取手续,由专管人员和教师送取,不得让学生代替。

6、对实验中危险品的遗弃及废液、废渣要及时收集,妥善处理,不得在实验室存留,更不可随意倒入下水道。

7、危险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如出现问题,除采取措施迅速排除外,必须及时向学校领导如实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七、探究性实验室规则

1、探究性实验室的计算机、传感器等设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要按规定建立明细账,并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2、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不得进入本室,师生进入本室应遵守有关制

度,学生进入实验室不准随意走动,高声喧哗,实验前,应认真清点实验器材。保持室内整洁。

3、实验前,老师应对学生讲解和示范实验的基本操作方法,让学生熟悉后才能实验和上机操作。

4、实验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根据实验过程并通过计算机、传感器、常规的实验仪器测出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写出实验报告。

5、操作中,若机器发生故障,应立即报告教师和管理人员处理。凡不按操作规程造成损坏者,由损坏者赔偿。

6、下课时,实验完毕,教师和管理人员必须对每台机器进行全面检查,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清点好实验器材,归还原位,妥善处理废物并做好清洁,经教师许可才能离开实验室。

7、实验人员应对网络设施随时进行安全监控和管理,定期维护,使计算机及设备保持完好,防止计算机病毒,注意防火、防盗。所有设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八、通用技术实践室规则

1、通用技术实践室器材、设备是培养学生进行劳动和科技技能、动手能力、实践能力的专用设备,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的必备物质条件,应按教学仪器管理规范要求,登记上账,做到账、卡、物相符。

2、通用技术实践室器材、设备存放地点应通风良好,清洁卫生,有防潮、防尘等措施,要经常进行保养维护,保持器材好设备的完好

使用状态。

3、器材应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工作变更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上技术课前,教师应准备好实验仪器和材料。学生按要求入座后,不准随意走动或乱动桌上的一切实验器材。

5、教师要向学生宣布课堂纪律,讲清实验的目的和方法,示范操作程序。

6、学生进行实际时,要按教师要求的方法、步骤进行操作,认真观察实验现象,积极思考问题,大胆发言提问。

7、器材应按操作规程要求使用,注意其安全性,一切实验材料不能入口。在实验中若发生意外事故立即报告教师处理。

8、实际操作过程中要爱护仪器设备,节约用水和实验材料。实验仪器和材料未经教师许可不能带出实验室。

9、实际操作完毕,在教师的指导下清点好实验器材,归还原位,妥善处理废物并做好清洁,经教师许可才能离开实验室。

九、小学科学实验室规则

1、实验课前,教师应准备好实验仪器和材料。学生按要求入座后,不准随意走动或乱动桌上的一切实验器材。

2、教师要向学生宣布课堂纪律,讲清实验的目的和方法,示范操作程序。

3、学生进行实验时,要按教师要求的方法、步骤进行操作,认真

观察实验现象,积极思考问题,大胆发言提问。

4、注意安全,一切实验材料不能入口。在实验中若发生意外事故立即报告教师处理。

5、爱护仪器和实验材料,节约用水和实验材料。实验仪器和材料未经教师许可不能带出实验室。

6、实验完毕,在教师的指导下清点好实验器材,归还原位,妥善处理废物并做好清洁,经教师许可才能离开实验室。

7、演示和分组实验课上完后,教师必须填好实验登记簿。

十、图书阅览室规则

1、学生阅览室和教师阅览室是师生阅读课外书籍和开展阅读指导课等读书活动的重要场所。

2、本校师生在开放时间内,均可进入本室阅览,并将所带书(提)包放在寄存处。

3、本室阅览书刊,每次限借一本,书刊应随读、随取,不读时应归还原处。未经许可,书刊严禁携出室外。

4、要爱护书刊资料,不准在书刊资料上勾画、涂改、污染和损坏图书,违者将按规定照价赔偿。

5、室内要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打闹。所带通讯工具应置于静音位置,不得高声打接电话。

6、爱护本室内清洁卫生,不准吃零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杂物,严禁吸烟。

7、阅读完毕,将书刊放回原处,将坐凳放整齐,经管理人员检查后方可离开。

8、闭馆前十五分钟停止借书。

十一、图书借阅规则1、2、本校教职工及学生凭本人借书证借阅图书资料。

借书时要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师生借书时间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借还。因特殊原因不能归还者,应办理续借手续。

3、借阅者对所借图书要爱护使用,不得在图书上钩画、涂改,丢失或损坏图书,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

4、外单位人员借书凭介绍信经主管校长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借书手续。

5、教职工因工作调动、学生转学或毕业,必须还清所借图书,注销借书证或一卡通,由图书馆(室)签章之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十二、图书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学习图书馆(室)业务知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热情为师生服务。执行学校有关图书馆(室)的工作计划,负责图书馆(室)的建设与管理的具体工作,积极配合学校,协助开展好学生阅读指导课。

2、每学期应根据教育和教学的需要和本校藏书情况,按照《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藏书的分类比例,制定书刊采购及设备添置计划。

3、认真做好书刊的登录;按国家标准进行书刊分类、编目;建立

书刊目录;做好书刊的装订、排架、清点、剔旧等管理工作,新书要尽早与师生见面,并及时向师生进行内容介绍和推荐;为师生提供教育、科研的情报信息。

4、切实做好藏书室和阅览室防火、防盗、防潮、防虫和清洁卫生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图书馆(室)的安全和整洁。

5、严格执行学校图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不办手续将书刊带出图书馆(室)。

6、图书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应办理好交接手续。

十三、电子阅览室规则

1、在校师生按规定凭证进入电子阅览室,或由任课教师组织集体阅读。

2、自觉遵守计算机法规和计算机使用道德规范,不发布有损国家、学校或他人形象的言论(信息);不得访问不健康的网站。

3、爱护室内的所有设备,发现计算机有异常时,要及时向教师报告,软、硬件系统均由管理员进行维护和管理,严禁无关人员拆卸机器、修改系统设置。

4、严格遵守计算机操作规程,爱护多媒体设备,人为损坏,要照价赔偿。

5、保持室内卫生整洁,入室阅览请务必穿上鞋套,不准吃东西,不准乱扔果皮、纸屑等。无关物品不准带入电子阅览室。

6、为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传播,原则上不得使用外来存储介质(如磁

盘光盘等);如要使用,必须经管理员进行病毒检查,在无病毒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7、在电子阅览室的计算机存放资料时,使用者在计算机的硬盘上建立自己的文件夹存放个人资料时,使用者需征得管理教师同意。未经同意,不得覆盖、删除或损坏他人的文件。

8、上机结束,应将键盘、鼠标等相关设备放在规定的地方,椅子复位,并认真做好阅览记录后方可离开。

十四、图书藏书室管理制度

1、图书资料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科研及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条件。各类学校应根据其自身特点,按照藏书的分类比例和图工委推荐书目,有计划的选购适合中小学教育、教学用图书。

2、图书管理应实行计算机自动化管理,图书报刊购回后,应即时组织验收、分类编目、上账,尽快上架。

3、工具书及珍贵图书应专柜存放,供师生在馆(室)内查阅,原则上不外借。

4、报纸、期刊年终应合订成册,入库保存,以备查阅。对破损图书要及时修补。

5、做好图书资料的防晒、防虫、防鼠、防火、防潮、防盗等工作,经常保持馆(室)整洁,保证藏书安全。

6、图书报损,应列详细清单,经学校组织人员鉴定后,报校领导

审批同意,才能注销。报批文件及清单应存档备查。

7、图书馆(室)要定期向师生开放,做好新书推荐及读者服务工作,加强对学生的图书阅读指导的知识教育,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

十五、计算机室规则

1、计算机室的设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要按规定建立明细账,并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2、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不得进入计算机室,师生进入计算机室应遵守有关制度,保持室内整洁。

3、上机前,老师应对学生讲解和示范计算机的基本操作方法,让学生熟悉后才能上机操作。

4、操作中,若机器发生故障,应立即报告教师和管理人员处理。凡不按操作规程造成损坏者,由损坏者赔偿。

5、下课时,教师和管理人员必须对每台机器进行全面检查。全部设备完好,才能让学生离开计算机室,必须填好上机使用登记簿。

6、不准利用计算机做与教学无关的事,自带的磁盘、光盘等未经允许和病毒检查不得上机使用。

7、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对网络设施随时进行安全监控和管理,定期维护,使计算机及设备保持完好,防止计算机病毒,注意防火、防盗。所有设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十六、音乐室器材管理制度

1、音乐室由上音乐课教师负责管理。

2、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添置设备登记,音乐器材应规范摆放整齐。

3、注意室内清洁,不准带东西在室内吃,不准乱丢纸屑、杂物,不准在座台、墙壁乱刻乱画。

4、上课、排练节目,学生要有秩序进入室内,按规定的地方排练、就座,室内保持安静,不准随意喧哗、走动、打闹。

5、爱护音乐器材,没有取得管理人员允许,不准随意动用乐器,如违者造成损失,照价赔偿。

6、每周教职工文艺活动,管理人员要规定时间开放。

7、音乐器材借出和非管理人员使用,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方可借出或开门使用。如借出,使用损坏或遗失,照价赔偿。

8、每次活动完,要检查器材摆放,关好窗,锁好门。如失职造成损失,扣学期贡献奖或按损失的程度,追究事故责任。

十七、美术室器材管理制度

1、美术室由上美术课教师负责管理。

2、管理人员人认真做好设备添置登记,画架、画台要摆设整齐。

3、室内保持清洁、安静,不准随意喧哗、走动、打闹,不准乱丢纸屑、杂物,不准在画架、画台、墙壁乱刻乱画。

4、爱护室内摆设模型设备,损坏者,照价赔偿。

5、师生书法、美术作品要摆放整齐或张贴好,不准随意乱堆放。

6、室内器材外借,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如借出损坏或遗失,照价赔偿。

7、每次书写、画作完,要搞好室内整洁,关好窗,锁好门。如失职造成损失,扣学期贡献奖或按损失程度,追究事故责任。

十八、体育器材管理制度

1、体育器材是学校进行体育教学,开展体育活动和比赛的必要设备,应按教学仪器管理规范要求,登记上账,做到账、卡、物相符。

2、器材设备应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工作变更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3、室内体育器材要分类上架存放,存放环境有防潮措施,保持干燥通风。室外固定器材要注意日常保养维护,经常检查易松动和易损坏件,如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教师要教育学生爱护器材设备,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凡丢失器材或非正常使用造成损坏,由当事人赔偿。

5、师生个人使用体育器材,必须遵守学校的借用制度。教师因教学需要长期借用器材,应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不得超过一学期,超时需重新办理借用手续。严禁私自占有器材设备。

6、学生上课禁止用手中器材相互打闹嬉戏,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十九、综合实践(劳技)、科技器材管理制度

1、劳技、科技器材是培养学生进行劳动和科技技能、动手能力、实践能力的专用设备,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的必备物质条件,应按教学

仪器管理规范要求,登记上账,做到账、卡、物相符。

2、器材应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工作变更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3、劳技、科技器材存放地点应通风良好,清洁卫生,有防潮、防尘等措施。

4、器材应按操作规程要求使用,注意其安全性,要经常进行保养维护,保持器材的完好使用状态。

5、要爱护器材,因违章操作使用而造成器材损坏,应由当事人照章赔偿。

二十、卫生室器材管理制度

1、学校卫生器材是用于学生卫生健康检查,处理小伤小病的专用设备,应按卫生仪器管理规范要求,登记上账入柜,做到账、卡、物相符。

2、卫生器材设备应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工作变更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3、学校卫生保健室应通风良好,清洁卫生,定期消毒。供诊断床用的床单、枕套应保持整洁,经常换洗。

4、卫生器材设备应按规定要求使用,需经常保养、消毒,保持器材清洁完好的使用状态。

5、内服、外用药品和各种敷料,需分类分柜分格摆设,经常注意检查有效使用时间,严禁使用淘汰、过期药品和伪劣药品。

6、要爱护卫生器材设备。因违章使用损坏器材设备,应照章赔偿。

二十一、多功能教室管理制度

1、电教管理人员和使用电化教室的人员,均应熟悉电教设备的性能、使用、维护方法。使用完毕,认真填写使用记录簿。

2、教师使用该室前,需提前一周提出申请,由学校管理部门统一调配,协调使用。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爱护使用电教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行电教设备。

4、电教管理人员应定时对设备进行保养,做好维修记录,处理偶发事故。

5、严格财物管理,建立软、硬件档案,电教器材专物专用,严禁外借或移作他用。

6、做好防火、防盗、防尘、防雷及电路安全的日常工作,严禁大功率电器及危险品人室。

7、如操作不当而造成设备损坏,要追究责任,照价赔偿。

8、保持室内干净、整洁。

第五篇:国家对学前教育政策

第三章 学前教育

(五)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前教育对幼儿身心健康、习惯养成、智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保障幼儿快 乐健康成长。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

(六)明确政府职责。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加大政府投入,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给予补助。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制定学前教育办园标 准,建立幼儿园准入制度。完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标准,切实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 位和待遇。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发展学前教育。

(七)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努力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着力保证留守儿童入园。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改扩建、新建幼儿 园,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和教师举办幼儿园(班)。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幼儿园的示范指导作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幼儿教育管理体制

幼儿教育管理体制——是幼儿教育管理机构和幼儿教育管理规范的结合体和统一体。我国有关幼儿教育管理体制的政策与法律、法规依据(按时间顺序):

1)1985年5月27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基础教育管理权属于地方。除大政方针和宏观规划由中央决定外,具体政策、制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学校的领导、管理和检查,责任和权力都交给地方。省、市(地)、县、乡分级管理的职责如何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

2)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国家教委等九部委《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1987年10月)中指出:幼儿教育事业“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3)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国家教委等八部委《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1988年8月)中也强调指出:“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4)《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第6条规定:“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5)《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年2月)中指出:“深化中等以下教育体制改革,继续完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由地方政府在中央大政方针的指导下,实行统筹和管理。”

6)国务院在《 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 》(1994年)中进一步指出:

“深化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体制改革,完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体制。”;“基础教育实行在国家宏观指导下主要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体制。”

7)我国《教育法》(1995年3月)第14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年6月)中强调:

“继续完善基础教育主要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

9)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教育部等十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2003年3月)中指出:

“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

“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

10)根据我国《教育法》(1995年3月)第15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11)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第6条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1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10月)转发国家教委等九部委《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中的规定,教育部门主管幼儿教育的职责主要有:

①贯彻中央、国务院有关幼儿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拟订行政法规和重要的规章制度;

②研究拟订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方针,综合编制事业发展规划;

③负责对各类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建立视导和评估制度;

④组织培养和训练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⑤办好示范性幼儿园;

⑥指导幼儿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1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3月)在转发教育部等十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

教育部门主管幼儿教育的职责主要有:

①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行政法规、重要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②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

③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

④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⑤具体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

⑥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

14)根据我国《教育法》(1995年3月)第1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15)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10月)转发国家教委等九部委《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中的规定,各部门的分工是: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进行指导;计划部门负责将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和建设等列入各级计划;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有关幼儿教育事业经费开支的制度和规定;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幼儿园工作人员的有关编制、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一规划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设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建设;轻工、纺织、商业部门按各自的分工,负责幼儿食品、服装、鞋帽、文化教育用品、卫生生活用具和教具、玩具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16)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3月)在转发教育部等十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

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各部门的分工是: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国务院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幼儿园(班)收费管理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对本地区公办幼儿园(班)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建设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的过程中,要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利用各种资源安排,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举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也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让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劳动保障部门在研究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城市幼儿教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要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加强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3 幼儿教育机构内部管理体制

我国有关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的政策与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按时间顺序):

1)《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年5月)中指出:“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由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中的党组织要„„大力支持校长履行职权,保证和监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和国家教育计划的实现„„”

2)《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第23条规定:“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3)《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年2月)中指出:“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依靠教职员工办好学校。”4)1996年3月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中规定:“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全园工作”。“幼儿园建立园务委员会”;“幼儿园应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园长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工会等其他组织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5)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管理职权。

广东规定幼儿园不得教拼音写字广东省要求,幼儿园的教学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让儿童主动、快乐地学习,避免抽象、单调、机械的学习方式,避免以机械背诵为主的教学活动。同时,对教育的具体内容也明确:不得搬用小学课程和教材,不得选取奥数、珠心算、书写拼音和汉字等内容进行教学并布置家庭作业。不得对学前儿童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

不得搬用小学教材;不得进行奥数、书写拼音和汉字等内容的教学活动;不得布置计算、写字、拼音等方面的家庭作业;幼儿园开展英语(论坛)特色教育的,必须有英语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所

使用的特色教材必须按规定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等等。

江苏规定幼儿园不得教算术汉字 保障幼儿游戏权 禁止以集中授课方式实施汉语拼音以及汉字读写训练、数字书写运算训练、外语认读拼写训练”等违背幼儿成长规律的教育行为,对违背上述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各地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执法,通过审批、年检、评估、督导等方式,坚决遏制和查处幼儿园“小学化”教育行为

南京市公办幼儿园使用的教材较为统一,是经省教育厅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河南以游戏为主,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

贵州省幼儿园不准再使用幼儿教材。假如不给幼儿统一发放课本,而是用买教材的钱给孩子们购买一些其他幼儿图书,或者订阅一些幼儿报刊,在幼儿园里让孩子们自由地翻阅,使他们可以看到更多的图书,不但能够培养孩子们的阅读兴趣,还大大拓展了孩子们的视野,更加丰富了孩子们的幼儿园生活。因为新鲜内容多,孩子们往往看书兴致较高,就不会随便撕书。这不值得考虑吗? 进一步说,幼儿园的教师也不必组织幼儿统一活动,就让孩子们自由一点吧,谁想看书就让他看书,喜欢摆弄玩具就由他摆弄,谁愿意和老师一起做游戏就去做游戏,要听故事就给他讲。孩子们想加入到哪种活动来去自由,幼儿园才能成为幼儿们的天堂。

幼儿园选择教材的标准(讨论之一)

1.教材必须合于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

儿童必须学习人类积累下来的经验。但是,由于社会是发展变化的,人类积累的经验的价值也是变化的。从古代遗传下来的有价值的经验,不一定符合现实生活的需要,有的甚至会阻碍社会的发展。而儿童是现实生活中的儿童,他们是要在现实生活中学习和发展的。因此,为儿童选择的经验,应该适合现实生活的需要。

2.教材必须合于社会普遍生活的标准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从城市到农村,从沿海到内地,从北到南,各地差异比较大,所编写的教材,不能把全国各地的所有情况都照顾到,而各地的情况是时刻在变化的。因此,教材应该符合社会普遍生活的标准,只能注意最大多数的普遍要求。

3.教材必须合于儿童目前生长阶段的需要

进幼稚园的儿童,他们“非动作无以促进生活的健全,也非动作无以满足好奇的欲望„„不是动这样,便是动那样。动作是整个的,其流转演变,无痕

迹可分,知识技能„„仅为动作的结果而已!所以教材要适合儿童生长现阶段中的需要,就得看能不能抛开分类的抽象知识,变成了直接的具体的行动。”

4.教材必须合于儿童目前的学习能力

教材应适合现代儿童的学习能力,诸如摇船、荡秋千等,可以用来联系儿童的平衡感用抛球可以发展儿童的投准,用堆积木、修铁道、盖楼房、种玉米等,可以培养儿童的合作精神与能力;等等。

上述四种标准不是各自分裂的,而是互相联系的。选择教材,应该进行全面的思考。

国家政策对档案管理规章制度(5篇范文)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