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CM03 审核员注册、资格保持、晋级、转会管理规定-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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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QA/CM-03/09
1.目的和适用范围 审核员注册、资格保持、晋级、转会管理规定
1.1 为确保SNQA审核员 满足CCAA、NQA程序文件的要求,并有效地开展认证活动,特制定本管理程序。本文件适用于中国境内审核员注册、资格保持、晋级、转会。
1.2本程序适用于SNQA专、兼职审核员,包括实习审核员、审核员在QMS、EMS、OHSMS领域的注册资格保持、晋级、转会和ISO/TS 16949审核员备案管理。
2.引用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2《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2.3《关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2.4 GB/T19011《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2.5 CCAA-101《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 2.6 SNQA《管理体系手册》
2.7 CNAS-EC-017《认证机构认可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2.8 SNQA/B-05《审核员管理程序》
2.9 SNQA/CM-04《审核员/技术专家专业能力评定办法》 2.10CNAS-CC01:2011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2.11CCAA-222-2 《境外注册资格人员转换CCAA注册资格规则》
2.12《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办理程序》
2.13《Certification_Body_Communique_2013-009_CCAA_Annual Renewal》
3.管理职责和要求 3.1 职责
3.1.1人事负责人事管理,包括对审核人员和技术专家的聘用、签约、解聘的手续办理,入职资格条件、学历真实性审查、核实签订的培养协议,人事档案管理。人事审核员管理员负责对专、兼职审核员的注册、资格保持、晋级审查,评价与CCAA注册准则和机构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并提交协会;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口与CCAA的联系及将审核员资格登录到erp 3.1.2 体系认证事业部负责QMS、EMS、OHSMS管理体系及TS16949审核员的EMS、OHSMS管理体系级别审核员注册、资格保持和晋级,协助人事签订培养协议;体系认证事业部负责保存审核员注册档案及见证材料。
3.1.3 汽车航空事业部负责TS16949专、兼职审核员的QMS资格再注册和资格保持及有关的审核经历和现场验证的安排,保存审核员注册档案,协助人事签订培养协议。向CCAA进行ISO/TS 16949审核员备案,进行资格确认/年度再确认。3.2 要求
3.2.1事业部审核员管理员应按申请人申请的管理体系相应的审核员注册准则要求对申报资料符合性、齐全性逐一审查,符合要求,并协助人事签订培养协议,将申报资料扫描件和培养协议完整提交人事,人事负责按规定要求对该申报人进行人事核查,是否签订聘用合同,是否签订培养协议,编制:包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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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该申报资料真实性、符合性、齐全性进行核查,核查合格,提交公司分管领导签字。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需由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已退休的申请人需由其所退休的单位出具证明。当无法判定申请人提交的学历或相关学位是否为国家教育部门、人事及组织部门承认时,CCAA将要求申请人提供更详细的证明。CCAA接受“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teniu.ccCA 批准的认证机构获得;境外的第三方审核经历,应从与我国有互认协议关系的认证机构获得; b)
第二方审核经历,应从 CCAA 承认的二方审核机构获得。
4.6 主任审核员注册申请人资格经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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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取得相应领域审核员注册资格6 年以上;
b)全面掌握管理体系认证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的专业理论知识;
c)取得一定数量的省部级以上科研技术成果,至少应包括:
1)作为主要起草者,参与制订国家标准2 项以上或行业标准4 项以上;
2)作为负责人完成1 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2 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或全国性认证认可行业组织的科研课题或项目;
3)在国家一级刊物发表论文2 篇以上,或在行业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4 篇以上; 4)其他可以证明具备个人能力要求的文件和材料(必要时)。
注:标准参与者前5 名为主要起草者,课题研究参与者前3 名为主要参与者。
4.7 越级晋升
4.7.1 具有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人,通过“基础知识”和“审核知识与技能”考试,或综合面谈评价考核合格,可直接授予相应领域管理体系审核员资格。---在相应领域从事专业工作15 年以上;
---在相应领域管理理论和实践方面有突出成就(应具有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或推荐意见等)。
4.8年度确认
4.8.1 实习审核员和主任审核员无年度确认要求,但在CCAA 有指定的专业发展活动时,应按要求完成。
4.8.2 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审核员应在每个注册年度提交一次完成下列活动的证明,表明其持续符合准则的相关要求:
a)至少完成1 次相应认证领域管理体系审核;
b)完成至少20 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应至少包括10 学时经CCAA 确认的继续教育课程(1 学时等于45 分钟课程时间); c)持续遵守行为规范要求;
d)已妥善解决任何针对其审核表现的投诉;
e)当CCAA 有指定的专业发展活动时,已按要求完成。
4.8.3 审核员应保留完成年度确认的有关记录和证明,在CCAA 有要求时提交CCAA。
4.8.4 年度确认从注册次年开始实施,在注册日期的对应月份申报。注册当年无需年度确认。4.8.5 此前已取得高级审核员注册资格的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按照审核员级别注册要求进行年度确认和资格保持;
4.8.6 年度确认启用V3.0注册系统,变为日常申报业务,不再集中申报。年度确认以认证人员注册时间后移12个月为周期,在周期届满前三个月到后三个月可以进行年度确认,每次年度确认系统会发邮件提示两次。在注册3年有效期内需在系统中进行2次年度确认 4.8.7 审核经历与年度确认时间段一致,会跟上报任务书的信息进行核实。暂停恢复直接跟协会申请,不在系统中进行,要报告暂停原因。暂停期间不能审核。
4.8.8 年度确认审核经历,审核员可以一人成组也可以多人成组,可以担任组长审核员,也可以担任组员审核
4.8.9 费用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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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再注册要求
4.9.1 各级别审核员应每3 年进行一次再注册,以确保持续符合本准则相应注册级别的各项要求。4.9.2 实习审核员再注册要求
a)注册证书到期前 3 个月内,向CCAA 提出再注册申请; b)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持续遵守审核员行为规范; c)已妥善解决任何针对其审核表现的投诉; d)完成 CCAA 指定的专业发展活动(适用时)。4.9.3 审核员再注册要求
a)注册证书到期前 3 个月内,向CCAA 提出再注册申请; b)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持续遵守审核员行为规范; c)已妥善解决任何针对其审核表现的投诉;
d)完成 CCAA 指定专业发展活动(适用时); e)完成历年的年度确认;
f)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完成至少 4 次相应认证领域完整体系审核或等效的部分体系审核; g)当不能满足再注册的审核经历要求时,申请人应通过 2.6.2 规定的考试。
注:3 次部分体系审核可视为1 次完整体系审核。本注释仅适用于再注册时审核经历的计算 4.9.4 主任审核员再注册要求
a)注册证书到期前 3 个月内,向CCAA 提出再注册申请; b)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持续遵守审核员行为规范; c)已妥善解决任何针对其审核表现的投诉; d)完成CCAA 指定专业发展活动(适用时)。
4.9.5 如级别审核员注册证有效期过,但再注册资格证还未批准,则不能安排审核任务。
4.9.6此前已取得高级审核员注册资格的人员,在证书有效期满时,将按照审核员再注册要求申请换发审核员级别注册证书
4.9.7 再注册审核经历,审核员可以一人成组也可以多人成组,可以担任组长审核员,也可以担任组员审核
4.10 境外人员同级转换
按照CCAA发布的《境外注册资格人员转换CCAA注册资格规则》
4.11担保与推荐
4.11.1 实习审核员和主任审核员申请人无担保要求
4.11.2 每名注册申请人应由一名我机构注册担保人担保;注册担保人应对申请人个人素质的适宜性和质量管理工作经历的真实性做出担保;担保人的选择由审核员自行负责,机构不再为申请人寻找担保人。
5.注册公告及注册证书
5.1对批准注册/再注册的申请人,CCAA 将予以公告并颁发/换发注册证书,证书有效期3 年。对不予注册的申请人,CCAA 将通知推荐机构或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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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CCAA 秘书长负责批准注册公告和签发注册证书。5.3 注册公告包含下列信息:----注册人员姓名;----注册领域;
----注册级别和注册证书编号;----注册(批准)日期或有效期;----推荐机构名称。
5.4 注册证书包含下列信息:----CCAA 的名称、标识;----注册准则信息;
----注册人员姓名和身份识别信息;----注册领域;
----注册级别和注册证书编号;----注册(批准)日期和有效期。
5.5 注册人员使用注册证书,应遵守CCAA《证书及标识使用规则》,在取得注册证书之前应签署《认证人员注册证书、标识使用承诺》。
5.6 CCAA 拥有颁发的各类注册证书的所有权。注册人员资格被暂停期间和撤销后,不得使用相应证书。
6.注册时限
对于符合要求的注册申请,CCAA 将在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批准。因申报信息和资料不真实、不 完整或不符合要求,造成注册过程延迟的时间,不计入注册时限。
7.申诉和投诉 7.1 申诉
7.1.1 CCAA 依据《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规则》,处理注册人员的申诉,包括:
----注册申请人或注册人员对CCAA 做出的不予注册、资格处置等决定提出的申诉;----投诉人因不同意CCAA 的投诉处理决定提出的申诉。
7.1.2 申诉应在相关决定做出后30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CCAA 提交。
7.1.3 申诉人可从CCAA 网站下载《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规则》,CCAA 也可应申诉人的请求提供该规则。7.2 投诉
7.2.1 CAA 依据《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规则》,处理针对注册人员违反注册要求和行为规范的行为的投诉。
7.2.2 投诉人可从CCAA 网站下载《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规则》,CCAA 也可应申请人的请求提供该规则。
8.资格处置
8.1 担保人员应认真负责,尽到核实、审查的责任。如担保意见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CCAA 将按照《注册人员资格处置规则》相关规定对担保人员进行处置。
8.2 对违反行为规范、不满足注册准则要求的各级别审核员,经调查核实,CCAA 将按照《注册人员编制:包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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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处置规则》给予警告、暂停注册资格、降低注册级别,直至撤销注册资格的处置。
8.3 注册人员因个人原因决定不再保持注册资格,可自愿申请注销注册资格,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向CCAA提出。
9.转会
9.1转换执业机构申请需注册认证人员本人申请,申请人需是在协会注册的持有有效资格的审核员,并且在认证人员注册与管理系统中有可查询到的执业机构。9.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换执业机构:
(一)在协会处罚期内的注册认证人员;
(二)有违纪行为被原属机构除名一年内的注册人员;
(三)未解决合同纠纷的注册人员;
(四)不能履行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的注册人员;
(五)在过去12 个月内转换过执业机构的注册人员。
9.3仅持有实习审核员资格申请人以及暂无执业机构的申请人不受12 个月内不能转换的限制。9.4 转换执业机构申请由申请人本人登录认证人员注册与管理系统,点击功能菜单“转换执业机构”下“申请转换执业机构”,跳转到申请转换执业机构列表页面,申请可由个人发起、修改和删 除。转换执业机构人员申请时,如有检查员、审核员资格的一同进行转换,不需要单独申请。9.5申请人随时可以提出转换机构申请,转入机构可以有确定的机构也可以选择暂无执业机构。提交转机构申请未批准的或者执业状态为暂无执业机构的可随时重新提交申请。a)确定转入机构
申请人在核实基本信息后,选定拟转入机构,同时勾选转换机构理由,并按要求上传转换执业机构凭证(附有总部公章的离职证明扫描件,到期的合同复印件等)。保存申请后由个人通过在线支 付的方式缴纳转换执业机构申请费(50 元),缴费成功提交申请,则整个申请提交完毕。b)暂无执业机构申请
申请人在核实基本信息后,申请将资格从原机构转出,申请变成暂无执业机构状态,则在系统中转入机构勾选“暂无执业机构”选项,并上传转换执业机构凭证(附有总部公章的离职证明扫描件,到期的合同复印件等)。保存申请后由个人通过在线支付的方式缴纳转换执业机构申请费(50 元),缴费成功提交申请,则整个申请提交完毕。
申请人状态为暂无执业机构的,可以直接申请,不需要再提交转会证明文件 9.6 申请提交协会经审核通过后,将从系统分别提交至转出机构、转入机构对申请人的转换执业机构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核实确认时限为10个自然日,超过10天机构未确认的,则系统默认为机构同意申请人的转换申请。
9.7 协会在收到双方机构确认后,进行最终审核。如双方机构均同意转换申请则审核通过,正式批准申请人的转会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系统查询批准结果并打印《转换机构证明》。
10.过渡期安排
10.1在2015 年3 月之前参加审核员注册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申请人,其QMS、EMS、OHSMS领域的“基础知识”和“审核知识”笔试成绩分别视同于新版注册准则相应领域的“基础知识”和“审核知识与技能”笔试成绩
10.2具有第二条中QMS、EMS、OHSMS 领域考试成绩且具有大专学历的申请人:
10.2.1 2015 年6 月30 日前提交实习审核员注册申请的,可按新版注册准则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编制:包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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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QA/CM-03/09 的申请人条件进行评价注册;
10.2.2 2016 年6 月30 日前提交审核员注册申请的,可按新版注册准则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申请人条件进行评价注册。
10.2.3 新版注册准则实施后,已经注册的具有大专学历的实习审核员和审核员,可按新版注册准则进行同级别资格保持。
11.审核经历与见证经历的管理 11.1审核经历的管理
审核经历由审核员自行保管。11.2见证经历的管理
11.2.1审核员级别申请人的见证经历由SNQA体系认证事业部统一负责,未经体系认证事业部,审核验证/见证经历无效。
11.2.2审核组现场审核结束两周内,见证人负责将被见证人员的见证经历表寄至或委托审核组长代交体系认证事业部,除总经理、管理者代表、总经办指定的管理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得借阅被见证人员的见证经历表。专、兼职审核员的审核经历需外调时,需经SNQA常务副总经理批准,由法务技术部办理具体手续并保存外调经历的复印件。11.3审核经历的提取
原则上,只有在本机构同意转会的前提下,本人书面申请,法务技术部给出意见,在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审批之后,才可以将审核经历加盖公章提走。
12. 审核员资格信息传递
12.1 级别审核员如果申请注册成功(包括再注册),协会会在系统上发邮件和短信的方式发送审核员电子证书和电子卡片,并在协会网站上出注册公告公布级别审核员的资格证号和有效期限。人事审核员管理员将对公告上本机构的级别审核员名单核实有关人事手续齐全性,符合即录入ERP“人力资源”有关人员信息登记一栏,及时登录该级别审核员资格状态,并通知分管的事业部。
12.2 新转会的审核员必须在注册资格登记中备注栏内标识“需首次见证”,同时实习审核员、新转 会审核员(包括境外)信息也应及时登入“CNCA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系统”。
13.ISO/TS 16949审核员备案管理 13.1 有关CCAA ISO/TS 16949审核员资格确认/年度再确认,满足中国国家认监委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中关于从事ISO/TS 16949审核活动的审核员备案管理要求,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ISO/TS 16949审核活动的国内外审核员。只有在CCAA确认备案的ISO/TS 16949审核员,方可在国内从事ISO/TS 16949审核活动。
13.2 CCAA ISO/TS 16949审核员资格确认/年度再确认流程如下: 13.2.1 认证机构推荐的新/转换审核员的季度资格确认
A.每季度本机构将审核员清单以及相关的申请资料送交到IATF北京代表处。相关的申请资料包括: 1)CNCA对本机构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2)填写完整的CCAA ISO/TS 16949审核员确认申请表,每名审核员填写一份并盖本机构印章 3)审核员身份证明/护照的复印件
4)IATF ISO/TS16949审核员资格证(卡片和证书)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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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资格证的复印件(中国国内审核员需有CCAA资格证;外籍审核员需有相 关的ISO9001资格证或认证机构对其从事ISO9001审核的资格证明文件)B.本机构应确保IATF北京代表处在如下日期前收到全部申请资料: 一季度: 二月二十八日(IATF北京代表处在三月十五日前将验证的申请资料提交到CCAA.CCAA将评审并在四月一日公布批准结果)二季度: 五月三十一日(IATF北京代表处在六月十五日前将验证的申请资料提交到CCAA.CCAA将评审并在七月一日公布批准结果)三季度: 八月三十一日(IATF北京代表处在九月十五日前将验证的申请资料提交到CCAA.CCAA将评审并在十月一日公布批准结果)四季度: 十一月一日 与年度再确认一起申请(IATF北京代表处在十一月二十日前将验证的申 请资料提交到CCAA.CCAA将评审并在一月一日公布批准结果)◆注: 季度确认的有效期仅到当年年底
13.2.2 年度资格再确认
13.2.2.1本机构评审并确认现行的审核员清单中推荐的审核员, 以及将在中国聘用的新的和/或转换的ISO/TS16949审核员
13.2.2.2 将更新的CCAA ISO/TS 16949审核员确认清单送交相应的IATF监督办公室确认,并将确认认清单发送到IATF北京代表处,IATF北京代表处将验证的申请资料提交到CCAA,CCAA将评审并在一月一日在CCAA网站上公布批准结果
13.2.2.3 年度资格再确认需提交如下申请文件: 1)填写完整的CCAA ISO/TS16949审核员确认申请表, 每名审核员填写一份, 并机构确认盖章。2)机构验证的审核员CPD培训记录表, 每名审核员填写一份, 并认证机构确认盖章.唯有采用附件的培训记录表才可接受
3)对以前资格确认的任何变更, 附带变更前后的资料拷贝, 包括但不限于: 审核员身份证/护照, 如姓名变更
IATF ISO/TS 16949审核员资格变更, 如4-ADP-„ 变到5-ADP-„ CCAA QMS审核员级别变更, 或转换
14.相关记录
14.1《CCAA级别审核员审核经历记录表》
14.2《CCAA审核经历验证评价报告》/《CCAA审核表现报告》 14.3《CCAA级别审核员注册申请表》 14.4《CCAA 审核经历汇总表》
以上引用CCAA外来文件记录表格,以CCAA正式发布的表样为准。14.5 《CCAA ISO/TS 16949审核员确认清单》 14.6 《CCAA ISO/TS16949审核员确认申请表 》
14.7《 CCAA ISO/TS 16949审核员年度确认-审核员CPD培训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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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注册审核员个人素质和审核原则要求
1.1 各级别审核员应具备下列个人素质:
1.1.1 有道德,即公正、可靠、忠诚、诚实和谨慎; 1.1.2 思想开明,即愿意考虑不同意见或观点; 1.1.3 善于交往,即灵活地与人交往;
1.1.4 善于观察,即主动地认识周围环境和活动; 1.1.5 有感知力,即能本能地了解和理解环境; 1.1.6 适应力强,即容易适应不同情况; 1.1.7 坚忍不拔,即对实现目的坚持不懈;
1.1.8 明断,即根据逻辑推理和分析及时得出结论;
1.1.9 自立,即在同其他人有效交往中独立工作并发挥作用;
1.1.10 健康,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并无传染性疾病(FSMS)。
1.2 各级别审核员应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工作:
1.2.1 道德行为:职业的基础。对审核而言,诚信、正直、保守秘密和谨慎应是最基本的。
1.2.2 公正表达:真实、准确地报告的义务。审核发现、审核结论和准确地反映审核活动。报告在审核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障碍以及在审核组和受审核方之间没有解决的分歧意见。1.2.3 职业素养:在审核中勤奋并具有判断力。审核员应珍视他们所执行的任务的重要性以及审核委托方和其他相关方对自己的信任。具有必要的能力是一个重要因素。
1.2.4 独立性:审核的公正性和审核结论的客观性的基础。审核员应独立于受审核的活动,并且不带偏见,没有利益上的冲突。审核员在审核过程中应保持客观的心态,以保证审核发现和结论仅建立在审核证据的技术上。
1.2.5 基于证据的方法:在一个系统的审核过程中,得出可信的和可重现的审核结论的合理方法。审核证据应是可证实的,由于审核员是在有限的时间内并在优先的资源条件下进行的,因此审核证据是建立在可获得的信息样本的基础上。抽样的合理性与审核结论的可信性密切相关。技能要求
2.1 审核员应具备的技能
2.1.1 正确运用审核原则、程序和技术;
2.1.2 根据审核计划的分工对审核活动进行有效的策划和组织,并按商定的时间表进行审核; 2.1.3 优先关注重要问题;
2.1.4 通过有效地面谈、倾听、观察和对文件、记录和数据的评审来收集信息; 2.1.5 验证所收集信息的准确性; 2.1.6 形成审核发现,准备审核结论;
2.1.7 确认审核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宜性以支持审核发现和结论; 2.1.8 评定影响审核发现和结论可靠性的因素; 2.1.9 准确判定各管理体系(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和食品安全)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2.1.10 使用工作文件记录审核活动;
2.1.11 通过个人的语言技能或通过翻译人员有效的沟通。2.2 高级审核员应具备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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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对审核进行总体策划并在审核中有效的利用资源; 2.2.2 代表审核组与审核委托方和受审核方进行沟通;
2.2.3 组织和指导审核组成员开展审核工作; 2.2.4 为实习审核员提供指导和指南;
2.2.5 领导审核组得出审核结论;预防和解决冲突; 2.2.6 编制和完成审核报告;主持首次、末次会议。审核员行为规范
各体系各级别审核员均应遵守CCAA审核员行为规范。在初次注册和再注册时,所有申请人均应签署声明,表示其遵守行为规范:
3.1.1 遵纪守法、敬业诚信、客观公正; 3.1.2 努力提高个人的专业能力和声誉;
3.1.3 帮助所管理的人员拓展其专业能力; 3.1.4 不承担本人不能胜任的任务;
3.1.5 不介入冲突或利益竞争,不向任何委托方或聘用机构隐瞒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关系; 3.1.6 不讨论或透露任何与工作任务相关的信息,除非应法律要求或得到委托方和/或聘用机构单位的书面证明;
3.1.7 不接受受审核方及其员工或任何利益相关方的任何贿赂、佣金、礼物或任何其他利益,也不应在知情时允许同事接受;
3.1.8 不有意传播可能损害审核工作或人员注册过程的心语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3.1.9 不以任何方式损害CCAA及其人员注册过程的声誉,对违背注册准则的行为而进行的调查进行充分的合作;
3.1.10 不向受审核方提供相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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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员工岗位晋级管理规定
1.目的
激励员工自我提升,提高岗位工作绩效,通过完成组织目标的同时实现组织与个人共同发展。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以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总部)《薪资管理制度》作为薪资纲领性文件的基础上,明确安徽佳通轮胎有限公司员工晋级管理的具体执行办法。
2.适用范围
安徽佳通公司全体职员,不包括采购驻厂办、销售驻厂办、配套部、售后服务中心、总部审计处。主管、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及作业员岗位晋升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不参与本办法评审。
3.参考文件
3.1《薪资管理制度》
3.2《薪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RG-PN-10)
3.3《员工考绩管理规定》(RG-PN-11)
4.名词定义
.
岗位晋级:是指公司职员出色完成本职工作,经审核批准后,在同一岗位档次内晋升一级,达到岗位最高级别的不再晋级。
新进员工:员工自进公司之日起仅参加一次考绩(非缺勤原因)的均为新进员工
(仅适用于本规定)。
5.权责
本规定拟定、修改、废止和解释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6.内容
6.1员工岗位晋级的原则及指导思想。
鼓励员工充实技术知识、岗位技能,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岗位级别合理体现员工工作绩效。为全体职员岗位晋级提供公开、公平的竞争平台。本规定作为公司全体员工申请岗位晋级统一标准,除总经理特批外,原则上公司不处理其他任何类型的岗位晋级要求。
6.2员工岗位晋级资格
6.2.1新进员工岗位晋级资格
根据《薪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新进员工岗位确定原则上对应岗位最低级,新进员工岗位晋级资格:
1)本科及以上学历新进员工第一年考绩为C档或以上,大专学历员工第一年考绩为B档或以上。
2)参加完公司组织的所有新进员工培训课程并且成绩合格。
3)无违纪记录或违纪记录已冲销完毕。
4)较系统地掌握本岗位的岗位技能及技术知识,并能熟练运用于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6.2.2非新进员工岗位晋级资格
员工晋级原则上一次只能晋升一级,非新进员工岗位晋级资格:
1)最近三年考绩均在B档或以上;或最近两年考绩均为A档。
2)参加完公司组织的所有必修培训课程并且成绩合格。
3)无违纪记录或违纪记录已冲销完毕。
4)在工作数量、质量、成本费用控制、解决问题能力等方面较同岗位其他员工成绩突出。
6.3申报时间:员工岗位晋级申报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30日,逾期不再给予申报。
6.4员工岗位晋级比例:部门一次申报岗位晋级人数的比例不超过本部门独立处室职
员总人数的20%,晋级指标按独立处室核算。
6.5申报程序:员工本人根据申报条件自我评估、填写岗位晋级申请表(附件1)→令部门主管两级初审→报送人力资源部复审→报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
6.6员工晋级薪资确定
员工岗位晋级作为公司对员32-I-作绩效的认可,薪资直接对应新岗位级别岗位工资,岗位工资增加部份不冲减保留工资。
7报告及记录形式 附件1:
《员工岗位晋级申请表》
员 工 晋 级 申 请 表以下由申请人自己填写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姓名工号性别现部门现岗位:______(岗位编码:______);拟晋级岗位:______(岗位编码:______)晋级申请理由以下由所在部门两级主管填写部直接主管:□同 意 □不同意 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门主管部门最高主管:□同 意 □不同意 理由:_________________意见以下由人力资源部培训处填写学历所学专业毕业学校毕业时间进司时间教 育培训处培 训以下由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处填写人力资源近三惩罚:处意 见年考奖励:核及奖励 考核:______年______档;______年______档;______年______档心理智力言语/数学/图形/空间/创造/速度/准确/协调/气质/效度素质(IQ)等级等级等级等级等级等级等级等级等级测评以下由人力资源部薪资处填写晋级薪资变动情况原保留工资:_________元岗位工资增加额:薪资处___________元人力资源部意见人力资源部分管高级主管意见总经理批示
第三篇:员工薪资晋级管理规定
员工薪资晋级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提升员工个人素质和能力,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员工打造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并在公司内部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制,规范公司员工的晋级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三、权责
1、行政人事部负责制定公司的员工晋级制度。
2、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晋级员工的考核。
3、总经理负责对员工晋级程序和考核结果的最终审核。
四、员工薪资晋级原则
1、公司员工晋级,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
2、公司员工晋级,有利于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做到量才适用,有利于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归属感,减少员工流动率。
3、管理人员的晋级必须建立在考核结果的基础上,遵循有利于提高其综合素质的原则,着重培养管理人员的综合管理能力。
4、一般职工的晋级重点突出操作技能、工作表现和完成工作任务方面。
5、员工晋级的形式分为定期或不定期 :
(1)定期:公司每年对上员工组织一次晋级考核。
(2)不定期: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表现优异的员工,随时予以晋级。(3)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间,工作表现优秀者,由试用部门推荐,提前进行晋级到相关薪级工资。
五、员工晋级权限
1、部门经理或主管,由总经理直接核定。
2、不定期晋级的员工的晋升分别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提议,呈总经理核定。
3、定期晋级的员工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将晋级人员名单汇总后,征求相关负责人意见,最后呈总经理核定。
六、员工薪资晋级后,自晋级批准后的第二个月起,开始享受新的薪级工资。
七、试用期后的薪资将根据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和参照公司的薪资标准执行。
八、员工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晋级:
1、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满一年的员工。
2、符合岗位所需要的综合素质与能力要求,考核为“基本称职”以上。
3、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认真负责。
4、经培训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达标的员工。除非特殊情况,员工的薪资晋级一年只有一次。
九、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一年薪资晋级资格:
1、迟到、早退或窜岗全年总计达10次(含)以上的;
2、一年中病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连续矿工超过3天,累计矿工超过6天的;
3、发生吵架3次(含)以上影响恶劣的;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听劝告无理取闹的;
5、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损公肥私的;
6、工作不尽责,造成重大损失的;
7、打架斗殴、煽动闹事的;
8、一年中累计违纪分达10分(含)以上的;
9、培训考核不通过,经再次培训仍不通过的;
10、工作考核一年中有两次考核不称职的。
十、晋级级别设定及晋级标准:
1、薪资晋级级别为100元1级,最高20级。
2、员工考核为优秀,即:超过岗位要求,并完全超过预期地达成了工作目标的,一次可晋升5~10级;
3、员工考核为良好,即:完全符合岗位要求,全面达成工作目标并有所超越的,一次可晋升3~4级。
4、员工考核为称职,即:符合岗位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地达成了工作目标的,一次可晋升2级。
5、员工考核为基本称职,即:基本符合岗位要求,但有所不足,基本达成工作目标,但有所欠缺的,一次可晋升1级。
6、员工考核为不称职,即: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不予晋级。
十一、员工在同一岗位上已经晋级且晋级不满一年的,本次不再晋级。
十二、经公司总经理特批的员工可不受本规定有关条款的限制,由总经理直接决定其晋级标准。
第四篇:9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规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规定
为了推动两个文明建设,落实上级综合治理的有关精神,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确保项目部的生产经营任务完成,稳定职工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1、项目部应达到的责任目标:职工发生违法犯罪率为零、可预防性案件事件发案率为零,达到“无邪教单位”标准和达到“平安建设单位”标准。
2、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始终把维护稳定(综治)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来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预防和严厉打击“三股势力”等非法宗教活动以及邪教“法轮功”。
3、坚持经常性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切实做好信访工作,每月召开一次排查会议,对排查出的问题,明确包案领导,及时上报,对容易引发群体性的内部事件及内部矛盾要及时化解处理,确保队伍不发生影响政治稳定的事件。
4、加强治安防控工作,积极开展油地共建活动,及时和地方公安部门联系、协防,认真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开展经常性治安乱点排查和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要害部位治安防范,认真落实塔河油田防爆工作措施和防爆应急预案,确保不发生特大可防性案件、恶性治安案件。
5、切实抓好各项防范和责任制的落实,杜绝各类刑事案件的发生,特别是可预防性案件的发生,严防重大案件、重大责任事故、入室盗窃案件和吸毒贩毒案件的发生,遏制各类治安案件和“黄、赌、毒”丑恶现象发生。同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增强职工安全感。
6、加强法制道德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活动,提高职工守法、护法、用法的法律意识,确保不发生违法犯罪活动。
7、加强单位内部和生活基地的综合治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1)生活基地未批准不得留外人住宿,违者交由项目部处
理,每人次并扣200元。
(2)打架、斗殴者扣500--3000元,损坏公物照价赔偿,情
节严重者送交派出所、治保处。
(3)酗酒、闹事者扣500--3000元,停工学习一周,情节严
重者送交治保处、派出所。
(4)严格执行“戒酒令”,宿舍内发现酒瓶子扣300元/次,找不到责任人的,全宿舍人员共同承担。
(5)聚众起哄闹事的,每人扣500元,情节严重者交治保处、派出所。
(6)公共场合发生争吵者,各扣100元;拨弄是非引发事端
者罚款300元,并通报批评;因不文明言行引发事端的,罚款200元,并通报批评;外出期间做出有损项目部形象行为者,罚款500-3000元。
(7)严禁赌博,违者处罚500元,停工学习1周,停工期间 的待遇停发西部差旅补助;为赌博提供场地者扣2000元,情节严重者交治保处、派出所。
杜绝传播“淫秽黄色”书报杂志和音像制品,违者扣罚500元,聚众观看者扣罚2000元/人,提供设施场地者扣罚2000元。
(8)违反计划生育者报请上级部门处理。
(9)临时外出无故夜不归宿者每人次扣300元;影响上班者
每人次扣500元。
(10)因用侮辱性和歧视性言行诱发恶性事件和民族矛盾 的,调节无效后,送交治保处、派出所处理。
(11)惩治盗窃行为,及时制止盗窃行为者奖励视情节向厂级申请重奖,盗窃人员送交治保处或当地派出所,本单位职工立即下岗。
(12)对周边不安定倾向有所察觉并及时汇报的,提前处
理制止重大事件发生,视情节向厂级申请重奖。
8、高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责,各负其责,对因工作责任不落实而导致发生可预防性的问题或刑事案件,坚决追究单位一把手的责任。
第五篇:《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条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
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