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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操作实务小手册
编辑:雾花翩跹 识别码:20-30467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3 21:35:3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印花税操作实务小手册

印花税操作实务小手册

(1)合同

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有合同就交没有合同就不交,例如同样性质同样金额的两笔业务,一笔业务签了合同,另外一笔没签合同,则前一笔交印花税后一笔不交印花税。这里的合同不仅仅是指正规的合同,包括企业的自制订单、要货单、发货单、要货单等等有合同或者合约性质的文书,也包括电子文档、email等,都算合同(email等电子文档需要打印出来再贴印花)。因此如果你会计凭证后面附上了合同就必须交,出口销售和进口采购的必须交(因为报关单上有合同号码),当然你不把合同附在记账凭证后面,就说没有合同,税务局也没办法,这就是税务局要求合同核定印花税的道理。记住唯一不交印花税的合同是电话订货。另外实际经营业务和合同不符的,仍按合同金额计算印花税,例如合同金额1000万,实际业务只发生了100万,则仍按1000万计算印花税。

这里的合同不仅仅包括采购合同和业务合同,还包括财产租赁合同(税率1‰)、仓储保管合同(税率1‰)、财产保险合同(税率1‰)、加工承揽合同(税率0.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率0.5‰)、货物运输合同(税率0.5‰)、产权转移书据(税率0.5‰)、购销合同(税率0.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率0.3‰)、技术合同(税率0.3‰)、借款合同(税率0.05‰)

其中比较特殊是:

1,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房子)税额不足1元的,一律按1元纳税。

2,财产保险合同是按保费金额计算印花税,不是按保单金额缴纳印花税,例如财产保险标的是1000万,保费是100元,是按100元就算印花税=100x1‰

3,加工承揽合同(就是工业的委托加工合同),凡是合同中分别表明了加工费和材料的金额,则加工费部分按加工承揽合同(税率0.5‰)计算印花税,材料费部分按购销合同(税率0.3‰)计算印花税。如未分别表明了加工费和材料的金额,则一律按按加工承揽合同(税率0.5‰)计算印花税。

4,货物运输合同是按运费发票(铁路、公路、水路运输发票,不包括出租车发票)金额来计算,即使没有合同,有运费发票(包括国际货运发票)也要缴纳印花税,而且按发票全额计算印花税,不扣除进项税部分。但是运费发票中记载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可以在计算印花税时扣除,例如一张运费发票中注明运费500,装卸费100,保险费50,则按500计算印花税。

5.和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审计约定书不贴印花税。

6.银行贷款会代扣印花税,一般是贴在贷款的借据凭证上而不是贷款合同上,非银行贷款则要贴在合同上,并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另外根据省地税局规定,承兑汇票贴现的比照贷款缴纳印花税。

(2)资金账户

就是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账户的合计数来缴纳印花税,只缴纳一次,如果增资则按增加部分再交印花税,其税率为0.5‰。例如公司注册后实收资本100万,资本公积2万,则按102x0.5‰计算印花税,2年后增资50万,增资后实收资本150万,则增资部分应交印花税=50x0.5‰

(3)帐薄

每本帐薄5元,按会计制度帐薄分为总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应收应付往来明细帐、资产类明细账簿、负债类明细账簿、权益类明细账簿、损益类明细账簿、应交税金明细账簿。一共9本,因此严格说每年帐薄印花税最少9x5=45元,如果你再单独装订存货类明细帐,那就是10本了,因此单独装订的帐薄越多就交印花税越多。当然税务局对小企业没这么严格,但是最少是总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明细帐4本,这是最少了,即每年20元印花税。用财务软件记账一样要交印花税,因为你要打印出帐薄来,即使你故意不打印,依法一样需要缴纳帐薄印花税,另外打印帐薄的也必须按会计制度分别装订总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明细帐,因此也是最少每年20元。当然你要是赖赖乎乎就装订一本就交5元,税务局一般也不会和你计较这点小钱。

在营业帐簿上贴印花税票,须在帐簿首页右上角粘贴,不应粘贴在帐夹上。

(4)权利凭证

需要贴印花税的权利凭证有:工商执照、商标注册证、房产证、专利证、土地证共5个,其余的一律不贴印花税,例如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劳动登记证、主管部门的企业成立批件、卫生许可证之类都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注意视同正本使用的工商执照副本也要贴印花税。营业执照应统一粘贴在其左下角花边框内。

另外印花税应纳税额不足0.1元的免印花税,税额尾数低于5分的不计,超过5分的算1角,例如计算印花税14.52,应缴纳印花税14.5,入计算印花税是14.58,则应交纳印花税14.6。

企业可以到印花税代理销售的事务所购买印花税票,可以打折啊,因为代销印花税是有手续费的,因此一些事务所会将手续费拿出一部分当做折扣反馈给纳税人,这样可以多卖一些,对企业来说也可以剩几个小钱。

(5)技术合同的补充

技术合同这部分我讲的比较简单,一般企业较少这种情况。技术合同的详细规定如下:

一、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适用税目税率问题

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税率0.3‰);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税率0.5‰)。

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税率0.3‰)。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三、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信息、技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四、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对各类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

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二、核定印花税企业

纳税人因凭证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不能完整准确的提供应税凭证和计税依据、正确计算缴纳印花税的,也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采用核定征收方法缴纳印花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核定征收印花税申请表》,经核准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或费用等项目及确定的核定征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费用等)×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核定征收印花税综合项目表

应税凭证类型 计税依据 核定比例 税率

购销合同

工业企业 销售收入 100% 0.3‰

商业批发 销售收入 80% 0.3‰

商业零售 销售收入 30% 0.3‰

外贸企业 销售收入 120% 0.3‰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承揽收入 80% 0.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收入 100% 0.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结算收入 100% 0.3‰ 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收入 100% 1‰

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收入 100% 0.5‰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收入 100% 1‰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100% 0.05‰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金额 100% 1‰

技术合同

收入 100% 0.3‰ 注:当期应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税率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10日前计算、缴纳印花税。税额较小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可将纳税期限延长至一个季度或半年。

注意这里核定的仅仅是购销合同的印花税,即企业经营业务的印花税,例如企业销售采购印花税是核定的,但是同时企业租赁房屋、帐薄等等其他业务的印花税还是要按非核定的规定来缴纳。

三、印花税的划销

买回印花税票应贴在合同或者权利证照上,让后用红笔从印花税税票一侧的空白出划直线到印花税税票的另一侧,要花两道线,即在印花税税票上划一个平行线。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在税票和合同的骑缝处加盖财务章专用章,左右盖两个。印花税金额比较大的,可以到税务局直接缴纳,将纳税凭证贴在合同后面,纳税凭证不用划销。

第二篇:企业债券发行操作实务

企业债券发行操作实务

一、发行依据: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07]602号)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

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

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 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2.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实际操作中,净资产指标远高于该条规定。

3.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连续盈利;

4.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注:(1)由于可供分配利润操作空间比较大,实际操作中按照最近三年平均净利润来计算;(实际操作中要求企业债发行人3 年连续盈利)

(2)三年内连续发债,是否要合并计算债券总额,要分情况。

二、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a、如果是短时间内连续发债,需合并计算。如09 年下半年发了10 亿债,10 年上半年又发10 亿,则需要合并考虑企业三年平均净利润指标是否能支撑20亿元债券的利息负担;

b、如果间隔时间比较长,则不需要合并计算。如07 年发了10 亿债,09 年再发10 亿债,考虑到08 年的年报里已经体现了07 年发行债券产生的利息的影响,只需单独考虑相关净利润指标是否能支撑09 年发行的10 亿债券的利息负担。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7.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业发行债券余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目前执行30%);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40% 注:

(1)同一集团母子公司同时发债,应同时满足下列标准:

a、母公司累计发债余额不超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40%; b、子公司累计发债余额不超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40%;

c、母公司和子公司合计发债余额不超过母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合计额的40%。

(2)累计债券指的是“企业债+上市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债”总额,不包括短期融资券。

9.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

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债券的利率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利率的确定:通常为Shibor基准利率+基本利差

Shibor基准利率:公告日前5 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teniu.cc)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 利率的算术平均数

基本利差的影响因素:信用风险、发行期限等(1)信用风险的判断:

信用评级:2007年开始双评级制度,即债项评级和主体评级;对评级机构的要求:具有企业债券评级从业资格;不得更换。

信用评级高,发行利率低;评级低,发行利率高。

实务中,发债主体的信用等级在AA以上的,可以无担保(2)期限对利率的影响

国债利率一般不超过5年,企业债利率通常为M+N 如发行7年期债券,即债券期限为7年固定利率债券,同时附加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即5+2 M+N的年限时国家发改委不赞成前短后长的模式,如2+3的模式。

三、发改委对于城投类、园区开发类企业的特殊要求

1、城投类企业所在地政府性债务监管要求

(1)对于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提供本级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完整信息,其他情况也建议提供。若投融资平台公司所在地方政府负债(包括本次拟发债金额)水平超过100%,其发债申请不予受理。但根据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企业发行债券,将不与地方政府债务率和地方财政公共预算收入挂钩。

(2)城投类企业所在地方发改委部门需出具当地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情况报告,该项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比值超过12%的,暂不受理该地区城投类企业发债申请。

2、发行人资产有效性的要求

(1)发改委要求对于注入发债主体的土地资产,必须手续齐全且按照法律法规缴纳土地价款和税金。对于出让性质的土地,需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出让方式获取)或招拍挂流程文件(招拍挂方式获取)、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契税发票;对于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除需提供政府划拨注入的红头文件外,其土地入账价值按评估价值入账的,需经有证券从业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进行企业债券预审工作时,需实地勘察企业土地资产状况,检查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缴纳情况,并认真对比核实评估入账土地的评估价值是否虚高,并出具勘察报告;土地管理部门、相关土地资产评估机构需为出具的土地资产证明文件出具加盖公章的信用承诺书。

(2)对城投企业注入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以及存续不满3年合并进入公司的资产,在计算发债规模时需从净资产规模中扣除。

(3)净资产的年增长率不能超过100%。

3、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必须来自自身收益

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营业类收入与补贴类收入之比大于7:3(其中2011年上报的仅以2010年报表数据为准;2012年上报的以2010和2011两年平均数为准;2012年及以后上报的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准)。

4、近三年平均净利润需可覆盖债券一年的利息

在计算该发债条件中“净利润”时,可按照公司三年连审报告中“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孰高者测算。

5、募投项目需可自身盈利,不能来自政府回购或补贴 受43号文影响,目前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投向需在未来产生足以覆盖投资的现金流回报,且现金流不能来自政府回购或补贴。因此现阶段企业债券多采用如棚户区改造,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可收费道路、桥梁建设,发电等未来有足量现金流收入的项目。但发改委对项目收益债的收入来源要求大大放松,政府补贴可占项目收入的50%。

6、发行人应收款项要求

(1)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合计超过企业净资产规模的40%,需对上述科目及在建工程等科目进行详细的风险分析。

(2)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合计超过企业净资产规模的60%,暂不受理企业发债申请,有特殊理由且已核实政府有关部门不存在违规调用资金或违约情况的,经司专题会研究同意再予受理。

7、债券担保要求(1)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上限放宽至65%和75%;二者主体评级为AA+的,资产负债率分别放宽至70%和80%;主体评级为AAA的,资产负债率上限则放宽至75%、85%。

(2)资产负债率在85%以上的企业,暂不受理企业发债申请,特殊情况经司专题会研究同意再予受理。

8、对发行人连续发债的监管要求

(1)本期债券申报日距上次债券申报受理日应超过1年。

(2)已发债两次及以上,再次申请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需提供对已发债资金使用绩效、偿债压力及风险状况的评估报告。

9、对发行人高利融资相关要求

(1)城投类企业需出具不进行与项目投资收回期限不匹配的短期高利融资的承诺性文件。

(2)对于发行人2013年以后的短期高利融资综合成本达到银行相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1.5倍以上的,确认该项累计额度未超过总负债规模10%,累计额度不超过10%的,将不予受理。

10、对发行人私募融资要求

对发债城投企业,如投资项目涉及财政补贴,回购等有关政府偿债保障,企业利润主要来源于财政补贴,主要业务收入主要依据与政府的合同收入的,需承诺债券存续期内不会采取私募融资方式。

四、办理流程:

1.批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按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的格式,提出债券发行规模申请。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其他企业由各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向省发展改革委转报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审核后,集中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我省企业债券发行规模。

(2)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场情况和已下达债券发行规模发行情况,不定期受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对企业的发债规模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的,核定发行规模和资金用途,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发债规模,再经省发展改革委统一转发涉及省直属企业和相关市的企业发债规模并提出有关要求。

2.批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债券发行人获准发债规模后,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格式,逐级上报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后,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规模通知的要求,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反馈意见,通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

(3)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反馈意见,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及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出具文件进行说明。

(4)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会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后,印发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并抄送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单位。

(5)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给省发展改革委后(中央企业除外),再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给企业或相关市发展改革委。

3.企业债发行程序

(一)选择具有从事证券资格的券商作为主承销商,联合其他券商组成承销团队,主承销要承担组织发债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主承销商对本次发债可行性研究报告、募集说明书及募集说明书摘要、信用评级机构对发债人主体评和债项信用评级报告,法律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具有从事证券资格会计事务所对发行人近三年财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本次发债承销协议,监管银行债券受托管理人协议、募集资金归集帐户监管协议、偿债专户监管协议,募投项目相关批复文件及市政府同意发债意见、地方政府综合财力表等。

(二)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材料目录及其规定格式,发行申请材料由所在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逐级转报至国家发改委。

(三)国家发改委受理企业发债申请后,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出具预算意见,再由发改委财经司复审。申请材料存在不足或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出反馈意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重要问题应出具文件进行说明。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的时间除外)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说明理由。

(五)发改委会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本次发债确定利率区间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发改委收到中国人民银行会签文件后,确定印发企业债发行批准文件,并抄送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单位。发改委批复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再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给企业。企业债须在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始发行。

五、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书(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其他企业通过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申请);

(2)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资料;

(3)发行人投资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

(4)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2.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目录:

(1)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本次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文件;

(2)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书;

(3)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

(4)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

(5)经审计的发债主体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6)经审计的担保人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7)企业债券发行章程;

(8)企业债券发行公告;

(9)承销协议;

(10)承销团协议并附承销网点和承销金额一览表及承销网点所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11)担保函;

(12)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13)发债主体和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4)法律意见书;

(15)各中介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6)其他必要文件,如发行公司债券的,需报送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17)本期债券发行有关机构联系方式;

(18)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述申报材料用A4纸印刷、装订成册,一式3份。

注:出具的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材料、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六、不同类型企业债券的发行要求

不同类型企业债券,发行要求也不一样,不同类型的企业债券分别有平台债、保障房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这四个类型的企业债券都有其特殊的发行和审核要求,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平台债的特殊要求

1、主体资格认定

拟发债企业应为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及《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等文件精神,并已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加强管理和清理规范后的平台公司。上报发行申请材料时地方政府应出具相关文件对拟发债企业的主体资格加以确认。

2、收入结构要求

(1)拟发债企业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其自身收益,该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可包括已注入平台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收入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2)铁路投资公司、地铁及高速公路公司发债,对其前期营业收入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3、发行规模认定

(1)不得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和储备土地作为资本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对于已注入的,在计算发行规模时,必须从净资产规模中予以扣除。对于在财预〔2012〕463号文件下发后注入的上述性质的资产和土地,需从平台公司资产中剥离,如前期已发行过企业债券,需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相应换入有效资产。

(2)对政府应收账款说明产生原因、还款计划、政府还款安排措施。应明确以具体地块(红线图)出让收入作为还款资金来源。应收账款规模较大的,应适度调减发债规模。

(3)发债规模尽量与地方政府财力和企业实力相匹配,原则上申请发债规模不能超过所在地政府一般预算收入。

4、提前分期还本要求。

(二)、保障房债券的特殊要求

对于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房建设的发债申请列入审核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对保障房类项目手续要求如下:

1、发债募集资金拟投入的保障房项目应纳入省级保障房计划,或省级政府与地市政府签订的保障房建设目标责任书,并严格限定在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内。对省级计划和目标责任书之外的住房建设项目发债融资,按照一般企业对待。

2、保障房项目的审批、土地、环保等文件应齐备,偿债资金来源明确。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不得采取政府回购方式回笼资金。

3、将50%(含)以上募集资金用于纳入省级计划(规划)的保障房项目,以及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发债申请,纳入审核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一般性旧城改造、城乡一体化项目仍按照正常发债企业申请对待。

4、需要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关于保障房情况的说明文件及目标责任书等。

(三)、中小企业集合债的特殊要求

1、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单个企业发行规模小于1亿元的,可全额补充企业营运资金,但须由所在地市政府承诺其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对于民企需要重点关注实际控制人,了解更为充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籍、个人及家庭主要资产、持有企业股权等。

(四)、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要求

1、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主承销商可以是具有企业债券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具备固定收益类产品承销经验且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开展良好的商业银行,也可由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联合主承销。

2、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由单一企业(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行,募集资金在有效监管下,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给小微企业。

3、发行人、发行人所在地市政府和负责转贷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在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中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政府应在协议中承诺提供不低于债券发行规模5%的风险缓释基金,并制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定期核查债券募集资金转贷情况。

4、商业银行在办理募集资金转贷业务时,应按照自营贷款的标准和程序,认真审慎选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发放对象,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后放款。

5、商业银行应在自营贷款和债券资金转贷业务之间设置防火墙,转贷利率综合水平应不高于自营贷款利率综合水平。

(五)、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分类管理的规定

1、为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按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以及“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三种情况进行分类管理,有保有控,支持重点,防范风险,处理好推进改革、提高效率和防范风险之间的关系。

2、属于“加快和简化审核类”的情况包括:

(1)主体或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债券;

(2)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主体评级AA+及以上)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担保的债券;

(3)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且债项级别在AA+及以上的债券;

(4)资产负债率低于30%,信用安排较为完善且主体信用级别在AA+及以上的无担保债券;

(5)地方政府所属区域城投公司申请发行的首只企业债券,且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低于50%的债券。地方政府所属区域包括并仅限于地市级及以上城市和财政百强县(暂按2012年财政统计年鉴数据),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非财政百强县不在此列;

(6)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7)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3、属于“从严审核类”的情况包括:

(1)募集资金用于产能过剩、高污染、高耗能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领域的发债申请;

(2)资产负债率较高(城投类企业65%以上,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75%以上)且债项级别在AA+以下的债券;

(3)企业及所在地地方政府或为其提供承销服务的券商有不尽职或不诚信记录;

(4)连续发债两次以上且资产负债率高于65%的城投类企业;

(5)企业资产不实,运营不规范,偿债保障措施较弱的发债申请。

4、除符合“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两类条件的债券外,其他均为“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

七、企业债券发行及应考虑的因素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需要使用大量资金,如扩大业务规模,筹建新项目,兼并收购其他企业,以及弥补亏损等。在企业自有资金不能完全满足其资金需求时,便需要向外部筹资,比如:发行债券。下面我们就来讲一下企业发行债券应考虑的因素。

由于股票经常是溢价发行,故股票筹资的实际成本较低,而且筹集的资金不用偿还,没有债务负担。但股票发行手续复杂,前期准备时间长,还要公布公司财务状况,受到的制约较多。此外,增发股票还导致股权稀释,影响到现有股东的利益和对公司的控制权。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通常较为方便,能较快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但信贷的期限一般较短,资金的使用范围往往受到严格的限制,有时信贷还附有一定的附加条件。而且,在企业经营情况不佳时,银行往往不愿意提供贷款。

相对而言,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期限较长,资金使用自由,而已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无权干涉企业的经营决策,现有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不变,从这一角度看,发行债券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股票筹资和向银行借款的不足。因此,发行债券是许多企业非常愿意选择的筹资方式。

企业在决定通过债券筹集资金后,接着就要考虑发行何种类型的债券以及发行债券的条件。债券发行的条件指债券发行者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时所必须考虑的有关因素,具体包括发行额、面值、期限、偿还方式、票面利率、付息方式、发行价格、发行费用、有无担保等,由于公司债券通常是以发行条件进行分类的,所以,确定发行条件的同时也就确定了所发行债券的种类。适宜的发行条件可使筹资者顺利地筹集资金,使承销机构顺利地销售出债券,也使投资者易于做出投资决策。

在选择债券发行条件时,企业应根据债券发行条件的具体内容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发行额。债券发行额指债券发行人一次发行债券时预计筹集的资金总量。企业应根据自身的资信状况、资金需求程度、市场资金供给情况,债券自身的吸引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后再确定一个合适的发行额。发行额定得过高,会造成发售困难:发行额太小,又不易满足筹资的需求。

2、债券面值。债券面值即债券系面上标出的金额,企业可根据不同认购者的需要,使债券面值多样化,既有大额面值,也有小额面值。

3、债券的期限。从债券发行日起到偿还本息日止的这段时间称为债券的期限。企业通常根据资金需求的期限、未来市场利率走势、流通市场的发达程度、债券市场上其他债券的期限情况、投资者的偏好等来确定发行债券的期限结构:一般而言,当资金需求量较大,债券流通市场较发达,利率有上升趋势时,可发行中长期债券,否则,应发行短期债券。

4、债券的偿还方式。按照债券的偿还日期的不同,债券的偿还方式可分为期满偿还、期中偿还和延期偿还三种或可提前赎回和不可提前赎回两种;按照债券的偿还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以货币偿还、以债券偿还和以股票偿还三种。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投资者的需求灵活做出决定。

5、票面利率,票面利率可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一般地,企业应根据自身资信情况、公司承受能力、利率变化趋势、债券期限的长短等决定选择何种利率形式与利率的高低。

6、付息方式。付息方式一般可分为一次性付息和分期付息两种。企业可根据债券期限情况、筹资成本要求、对投资者的吸引力等确定不同的付息方式,如对中长期债券可采取分期付息方式,按年、半年或按季度付息等,对短期债券可以采取一次性付息方式等。

7、发行价格。债券的发行价格即债券投资者认购新发行的价格。

8、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格。债券的发行价格可分为平价发行(按票面值发行)、折价发行(以低于票面值的价格发行)和溢价发行(以高于系面值的价格发行)三种。选择不同发行价格的主要考虑因素是使投资者得到的实际收益与市场收益率相近。因此。企业可根据市场收益率和市场供求情况抉择。

9、发行方式。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自身信誉和销售能力等因素,选择采取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私募方式、还是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公募方式;是自己直接向投资者发行的直接发行方式、还是让证券中介机构参与的间接发行方式;是公开招标发行方式、还是与中介机构协商议价的非招标发行方式等。

10、是否记名。记名公司债券转让时必须在债券上背书。同时还必须到发行公司登记,而不记名公司债券则不需如此。因此,不记名公司债券的流动性要优于记名公司债券。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等情况决定是否发行记名债券。

11、担保情况。发行的债券有无担保,是债券发行的重要条件之一,一般而言,由信誉卓著的第三方担保或以企业自己的财产作抵押担保,可以增加债券投资的安全性,减少投资风险,提高债券的吸引力,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以担保形式发行债券,通常,大金融机构、大企业发行的债券多为无担保债券,而信誉等级较低的中小企业大多发行有担保债券。

12、债券选择权情况。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指在债券发行中,发行者给予持有者一定的选择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有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可退还的公司债券等。一般说来,有选择权的债券利率较低,也易于销售。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一定条件下可转换成公司发行的股票,有认股权证的债券持有人可凭认股权证购买所约定的公司的股票等,因而会影响到公司的所有权。可退还的公司债券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退还给发行人,因而增加了企业的负债和流动性风险。企业可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资信状况、市场对债券的需求情况以及现有股东对公司所有权的要求等选择是合发行有选择权的债券。

13、发行费用。债券发行费用,指发行者支付给有关债券发行中介机构和服务机构的费用,债券发行者应尽量减少发行费用,在保证发行成功和有关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选择发行费用较低的中介机构和服务机构。

在这您还需要注意的是:债券筹资也有其不足之处,主要是由于公司债券投资的风险性较大,发行成本一般高于银行贷款,还本付息对公司构成较重的财务负担。所以,企业应该在权衡它的利弊得失后,再选择最恰当的形式筹集所需资金。如果您不知道该如何考量,那么建议您最好是去咨询一下专业人士,避免出现大纰漏。

八、企业债券发行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是目前国内企业发行债券的主要增信方式之一。实践中所采取的“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再发行债券”的抵押担保模式,由于企业债券发行前债券持有人身份尚未确定,以“抵押权代理人”或者尚未确定的“全体债券持有人”名义进行抵押登记,存在被抵押登记部门拒绝或即使抵押登记部门予以办理,但抵押登记无效的潜在法律风险。那么,采用抵押担保的增信方式发行企业债券,在债券发行前就办理抵押登记是否可行?如果采取事前抵押登记,如何办理才能规避此类风险?以下笔者将结合工作实践进行深入探讨。

企业采用抵押担保方式发行债券的实践

(一)企业债券增信方式的演变

在2007年之前,企业债券发行的增信方式主要是由商业银行向债券持有人出具担保函,承诺对本期债券的到期兑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1。

2007年10月12日,银监会颁布了《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其中规定“即日起要一律停止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对其他用途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融资性项目原则上不再出具银行担保;已经办理担保的,要采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时追加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

2008年1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明确指出“完善企业债券市场化约束机制,企业可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

随着上述文件的出台,国内企业发行债券的增信方式逐渐从原先较为单一的银行担保方式演变为包括无担保信用、第三方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财政增信等方式在内的多样化担保方式。

(二)企业债券抵押担保财产的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包括:(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但考虑到抵押资产的价值波动率、变现成功率等因素,不是所有依法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都会成为企业发行债券的抵押担保物。

目前实践中采用抵押担保方式发行债券所提供的抵押担保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及其地上建筑物,这是最常见的抵押担保资产类型;二是海域使用权;三是采矿权。

(三)企业债券发行抵押担保的登记方式

目前企业发行债券采用的抵押登记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先发行债券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在发行本期债券前,抵押人先出具《抵押资产承诺函》,承诺将明确的抵押资产用于为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本期债券发行完毕后的一定期限内完成抵押资产登记手续。同时,抵押资产相对应的政府主管部门(比如:抵押资产是土地使用权的,其对应的政府主管部门为国土局)出具有关抵押资产抵押问题的书面说明,证明抵押人对抵押资产享有完整的权利,并同意为抵押人发行本期债券的抵押资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发行人还要为本期债券发行聘请一家机构(一般为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作为抵押权代理人和抵押资产监管人,由发行人/抵押人与该机构签署《抵押担保协议》和《抵押资产监管协议》。

(3)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审批机构批准发行债券后,发行人开始发行本期债券,并在本期债券发行完毕后的规定期限内办完抵押登记手续。

采用这种方式,由于本期债券已经发行完毕,债券持有人身份已经明确,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就不存在法律障碍。

2.先办理资产抵押登记手续,再发行企业债券

由于企业债券发行前债券持有人身份尚未确定,采用这种方式发行企业债券,通常的做法是:

发行人先行为本期债券聘请一家抵押权代理人和一家抵押资产监管人(抵押权代理人和抵押资产监管人一般为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可为两家不同机构,也可为同一家机构),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代理人签署《抵押担保合同》,约定:抵押人应当在本期债券发行之前与抵押权人办理完成抵押资产登记手续,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双方应按照抵押登记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登记资料及文件。抵押登记机构就《抵押担保合同》项下资产抵押登记核发的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抵押登记证明文件的正本原件由抵押权人保管。在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审批机构批准发行债券后办妥资产抵押登记手续,再按照发行计划发行债券。

采用这种方式,由于本期债券尚未发行,债券持有人身份尚未确定,因此,存在被抵押登记部门拒绝办理抵押登记的潜在风险。

先办理抵押再发行债券的抵押担保效力分析

(一)抵押权代理人代表尚未确定的全体债券持有人登记成为抵押权人的法律效力分析

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二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因此,作为物权种类之一的抵押权,它的设立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凡是与法律规定不符的抵押登记,都面临着抵押担保设立无效的潜在法律风险。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物权法》上的抵押权项下的当事人只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并没有“抵押权代理人”这一概念。换句话说,“抵押权代理人”并不属于《物权法》上抵押权的内容。同时,目前我国还没有成立办理抵押登记的统一机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抵押登记散布于各个主管机构,涉及的抵押登记规定散见于《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海发[2006]28号)、《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等。尽管抵押登记部门不同,但抵押登记时都要求提交抵押合同,明确抵押权人。由上可见,《物权法》项下的抵押权的成立要件之一就是抵押权人的身份必须是确定的。

对于采用先办理资产抵押登记再发行债券的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债券持有人的具体身份是在债券发行后才能确定,为了能在债券发行之前完成抵押登记手续,通常由抵押人在本期债券发行之前与抵押权代理人办理抵押资产登记手续,抵押权代理人成为抵押登记证书上的“抵押权人”,或者抵押登记证书的“抵押权人”一栏直接填写为“全体债券持有人”。同时,由发行人/抵押人与抵押权代理人签署《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凡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承继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抵押权代理人代为办理抵押资产登记手续的约束。

尽管上述先抵押登记后发行债券的操作流程设计得十分详尽,但在抵押权人不确定的情况下以“抵押权代理人”或者尚未确定的“全体债券持有人”进行抵押登记,显然不符合《物权法》有关抵押权的规定。基于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这种资产抵押将面临被依法认定为无效的潜在法律风险。

(二)在债券发行成功后,先前办理的抵押登记能否在未经变更登记的情况下直接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发生法律效力

如前所述,在债券持有人(抵押权人)不确定的情况下,先由债券发行人(债务人)与其选定的抵押权代表人签订相关的抵押担保合同,并将相关抵押资产登记在该抵押权代表人名下,不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一旦债券发行成功,债券持有人的身份得到确认。那么,上述抵押登记存在的法律瑕疵能否在债券持有人身份明确的情况下自动得到弥补修正?《物权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对此问题都没有进行明确规定。

笔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物权法》实施前,通过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审判实务认可了当事人可以通过事后非变更抵押登记的补正措施来弥补先前抵押登记中存在的法律瑕疵问题。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这表明目前我国最高审判机关认可通过事后补办权利证书的方式直接弥补先前抵押登记中存在的抵押物无权属证书的法律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官渡区支行诉昆明策裕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张锦、张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2000)经终字第224号]和“甘肃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2005)民二终字第64号]中,也都认为抵押人在未办理产权证的情况下将房产抵押登记给抵押权人,但事后取得抵押房产产权证的,抵押有效,无须再行补充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司法解释以及审判案例所体现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精神,是否意味着抵押登记中存在的任何法律瑕疵问题,当事人都可以通过事后采用非变更登记的补正措施来弥补?对此,笔者持否定态度。

上述司法解释以及审判案例都是发生在《物权法》实施前,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抵押权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为准。而且上述司法解释及审判案例中的抵押财产所指向的对象都是确定的,只是在抵押登记时还未办理权属证件而已。然而,《物权法》出台后,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只有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内容,才具有抵押权的效力。在采用先办理资产抵押登记手续,再发行本期债券方式发行债券项目中,抵押物的权属都是清晰、无权利瑕疵,通常情况下相关权属登记部门还会配合出具相关文件用以证明抵押物的权属状况。唯一存在的法律问题就是抵押登记簿上的抵押权人身份尚无法确定。这与上述司法解释以及审判案例所对应的背景不同。明确的“抵押权人”是抵押权项下的最为基础的一项权利内容,抵押权人身份不确定,抵押权的法律效力无从谈起。

由于债券发行前办理的抵押登记中,债券持有人身份尚无法确定,抵押登记簿中并没有记载明确的债券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因此,即使债券发行成功后,债券持有人的身份得到确认,在未补充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将债券持有人的身份信息记载于抵押登记簿的情况下,先前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并不能直接对债券持有人发生效力。只有补充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将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姓名/名称记载于抵押登记簿,抵押权才会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发生法律效力。

然而,对于采用先办理资产抵押登记手续,再发行本期债券的情况,根据其他公开披露的企业债券发行文件及后续信息披露文件,笔者尚未查阅到有关债券发行成功后债券持有人补充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信息,这不得不说是种遗憾。

债券发行前无法先行办理抵押登记问题的解决途径

企业债券发行方案设定为采用先办理抵押登记再发行债券的方式,一般是基于债券发行后兑付的安全性考虑。毕竟,如果先发行债券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债券发行完毕后至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成的这段时间内,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债券实际上处于一种无担保信用的境地。一旦该期间发生意外情况(比如:发行人或者抵押人发生债务纠纷,拟抵押资产被第三方债权人申请诉讼保全;又如:抵押资产因意外情况灭失损毁,等等),将导致本期债券发行的前提条件(抵押担保)无法实现,那么,债券的兑付就存在较大风险。

为了避免因无法先行办理抵押登记而影响债券顺利发行的情况,笔者建议考虑采用下列两种变通方式:

(一)将原计划作为抵押登记的资产抵押给第三方担保公司,由第三方担保公司为债券发行提供保证担

这是一种法律关系比较清晰的抵押担保变通方式,具体是由第三方担保公司为发行人发行债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增加信用等级,作为担保条件,将原计划作为债券发行抵押担保的抵押资产转为抵押给第三方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由于第三方担保公司作为抵押权人,身份是明确的,因此,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存在“抵押权人”身份不明确的法律障碍。

(二)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过渡性阶段担保

为了避免在债券发行完毕后至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成期间,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债券实际上没有担保信用而引发的潜在法律风险,在抵押登记部门不同意在发行债券之前先行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可考虑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为上述过渡期提供过渡性阶段担保。一旦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成,第三方担保公司的阶段担保责任就可解除。然而到目前为止,笔者尚未查阅到已经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项目中有采用这种阶段性担保方式的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两种变通方式都会额外增加发行人的发行成本。第三方担保公司为发行人发行债券提供担保,需要向发行人收取一定金额的担保费用。这是发行人必须要权衡的一个问题。

注:

1.也有例外情形。2006年6月份发行的2007年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亿元10年期企业债券是国内首单以资产抵押为发债担保的企业债券。在本期债券中,建行承担了抵押资产监管和偿债专户监管的职责,成为国内首家提供此类服务的商业银行。

2.基于目前我国企业债券抵押担保资产类型主要是房屋等不动产物权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因此,本文只围绕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才设立抵押权的抵押资产类型展开讨论。对于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即设立的其他抵押资产类型,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第三篇:印花税

印花税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税目、税率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的千分之一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12、营业帐簿,生产经营用帐册、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数的万分之五贴花;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

13、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五元。

三、税收优惠

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具体包括: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四、纳税环节和纳税办法

(一)纳税环节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二)纳税办法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五、违反税收规定行为的处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2、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3、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五倍或者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印花税:22种合同无须贴花

2009-7-8 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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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现对工作中常见的22种无须缴纳印花税的业务合同归纳总结,希望对纳税人有所帮助。

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1997)505 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88)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

贴花。

3.股权投资协议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4.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

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

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5.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 [1991] 第155 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 [1991] 第 155 号、国税发 [1990]173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7.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 [1990]173 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88)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8.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财税 [2006]162 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税三(1988)776 号文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这些合同不贴花。

9.会计、审计合同

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0.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深地税发 [2000]91 号文规定,“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也不属于印花税税法中列举的征税范围。因此,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而与建筑商签订的合同不征印花税。

11.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

人、鉴定人。

12.没有书面凭证的购销业务不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直接通过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不使用书面凭证的,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不需缴纳印花税。例如通过网络订书、购物等。

13.商业票据贴现

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

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14.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

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以及内部物资、外贸等部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根据国税函〔2009〕9号、国税发 [1991]155 号、国税函 [1997]505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至于什么情况才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可参照国税函[2006]749 号文的解释:安利公司的生产基地(广州总部)向其各地专卖店铺调拨产品的供货环节,由于没有发生购销业务,不予征收印花税。

15.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不再补贴花,也不退税。

第四篇:印花税

一.概念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故名印花税。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二.范围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产权转移即财产权利关系的变更行为,表现为产权主体发生变更。产权转移书据是在产权的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割等产权主体变更过程中,由产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所订立的民事法律文书。包括财产所有权(包括股票)、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营业账簿:分为记载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

资金账簿是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

其他营业账簿是反映除资金资产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三.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具体指:

1、立合同人:即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在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各方均为纳税人。

2、立账簿人

3、立据人:如立据人未贴花或少贴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4、权利许可证照的领受人

5、使用人:在国外书立或领受,在国内使用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四.缴纳方法

1、一般纳税方法: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交纳税款。贴花后应即行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

2、简化纳税方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对那些应纳税额较大或贴花次数频繁的,税法规定了三种简化的缴纳方法:

以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资金账簿、大宗货物的购销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凭证,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最长不超过一个月)代扣税款汇总缴纳。

3、纳税贴花的其他具体规定

(1)在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

(2)印花税票应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严禁揭下重用。

(3)已贴花的凭证,凡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部分,应补贴印花。

(4)对已贴花的各类应纳税凭证,纳税人须按规定期限保管、不得私自销毁,以备纳税检查。

(5)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抵扣

(6)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7)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8)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其他凭证应在履行纳税义务完毕后保存1年。五.计税依据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法。

一、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以凭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1、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2、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4、在确定合同计税依据时应注意的问题是,有些合同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期限。对于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二、从量计税情况下的计税依据:计税数量

1.购销合同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以合同所载购、销金额合计数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中承揽收入的金额。

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

受托方提供原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合计为合同应贴印花;未分别记载的,应就全部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

3.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4.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

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不另贴印花。

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六。计税方法

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和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数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 七.免税

下列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

(1)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抄本,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6)企业因改制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7)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8)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

下列项目可以暂免征收印花税:(1)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

(2)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3)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

(4)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

(5)个人销售、购买住房。

八.印花税票:印花税票是缴纳印花税的完税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制。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9种。

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

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2%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九.税率

现行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税率。

一、比例税率

分为四档1‰、0.5 ‰、0.3 ‰、0.05 ‰和1 ‰。按比例税率征收的项目包括:各种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记载资金的账簿和产权转移书据等。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税率为1‰。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记载资金的账簿税率为0.5 ‰。

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的税率为0.3 ‰。

4、借款合同的税率为0.05 ‰。

第五篇: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1988]37号

成文日期:1988-12-

31字体:【大】【中】【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现将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关于自有流动资金贴花问题。按照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保险总准备金”科目反映的资金即为保险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财政拨付的部分,在总公司和省分公司核算,利润中提留的部分,分别在各级公司核算。对保险总准备金,应由各级保险公司按其账面数额计税贴花。

二、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贴花问题。目前,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外,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规定计税贴花。其中,家庭财产保险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可分别按个人投保金额计税。

三、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五元贴花。

四、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的保险业务,在与投保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由代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代保险公司办理计税贴花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号

(一)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1.一般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28号)规定: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国税地函发〔1990〕20号)规定:保险合同的应税金额由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额”计算改为按承保方的“保险费收入”计算,并不改变其纳税人和缴纳方法。因此,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和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对各自所持的保险合同,均应按其保险费金额计税贴花。

注意,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的保险业务,在与投保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由代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代保险公司办理计税贴花手续。

2.加保和退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①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

第三十九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2)税收规定

加保不再补贴印花,退保不再退还印花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第七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第九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二)保单质押贷款合同

保户质押贷款是指寿险保户以其持有的具有一定现金价值的保单向寿险公司申请保单质押贷款,保险公司按其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比如80%)向保户提供为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的贷款。短期人身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不具有保单现金价值,不得用来申请保户质押贷款。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因为保险公司属于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其他金融组织”,所以保险公司和保户签订的保单质押贷款合同属于应税合同,应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三)广告合同、印刷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建筑安装合同、租赁合同、购销合同

保险公司为了业务拓展需要,在各种媒体投放广告;为了保证业务正常开展,需要印刷大量的保单、宣传材料;为了日常经营管理需要,购置、建造、装修、租赁办公场所,购置办公用品、促销品。上述业务签订的广告合同和印刷合同应以“加工承揽合同”按照万分之五税率贴花,购置办公场所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依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照万分之三税率贴花。租赁合同按照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一贴花,购销合同按照万分之三税率贴花。

(四)账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成立时,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照 “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依照万分之五税率贴花;以后如果其“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其他账簿则按件贴花5元即可。

(五)其他

保险公司需要就其权利许可证按件贴花5元。

二、免税保险合同范围

(一)农牧业保险免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第二条规定:目前,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减少农牧业生产的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外,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规定计税贴花。其中,家庭财产保险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可分别按个人投保金额计税。

(二)注意免税误区

1.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属于应税合同

《国家税务局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地字〔1989〕77号)规定: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其合同应照章贴花。

2.财产类的涉外保险合同以及涉外再保险合同(分保账单)属于应税合同,并且其规定范围内的免税合同免税期已满,1994年1月日起恢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02号)曾对1989、1990两年的外贸合同(是指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商品购销合同和对外签订的进出口技术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另有《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04号)对1990年12月31日以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1991年又下发了《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发〔1991〕6号),明确对上述两文原规定范围内暂免征税的凭证,在1991年至1993年期间,继续免征印花税。根据该文规定,免税现已到期。因此,对外贸合同和涉外保险业务凭证(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内暂免征税的凭证)从1994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

从上述政策演变历程,我们可以看出,涉外财产再保险合同1991~1993年免税,其他期间征收印花税;与国内保险公司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始终征收印花税。此外,我们应该注意,国内保险公司作为分入方同国外保险公司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国内保险公司也应缴纳印花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另外,对于以外币计价的涉外财产保险合同,计算印花税时,应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三、不征税保险合同

根据被保险对象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生存、死亡、疾病、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可具体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年金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并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的经济补偿制度,可具体分为物质损失保险(狭义上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应税保险合同为“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等合同。因为印花税实行的是列举法,未列举的不征,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例如:人身意外险合同、普通寿险合同、万能寿险合同、投资分红险合同、养老年金险合同、长期(短期)健康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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