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郑州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主会场)和各有关联网市场(与主会场一并简称“交易市场”)承担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存储国产小麦(以下统称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的组织任务。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市场进行的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小麦)竞价销售交易活动。
第二条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出卖人,代行签订交易合同。交货仓库为出卖人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出卖人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参加国家临时存储小麦竞价交易会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日处理小麦能力在100吨以上(注册地在西藏自治区的企业不限加工能力)的国内面粉加工企业(具体名单和日处理小麦能力以国家粮食局2009年粮油加工业统计年报为依据)。同一买受人每次购买小麦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15天的加工用量(即日处理小麦能力乘以15天),一个月累计购买量不得超过30天加工用量(即日处理小麦能力乘以30天)。买受人所竞买的小麦要尽快运回本企业加工成面粉并及时投放市场,保证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全部投放完毕,以增加市场供应量。买受人竞买国家政策性粮食涉及货款,必须由买受人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对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条件的竞买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给予信贷资金支持。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存储库点(包括负责贷款的承储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粮食。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企业)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安排其监管的地方承储库点之间互相购买。
第三条 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参加交易的买受人代表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参加现场交易的,须携带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本人身份证,在报到时进行资格确认;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须在交易前将上述资料交至交易市场,办理网上竞价交易手续。买受人必须按要求参加交易市场年审。
第五条 买卖双方须向交易市场预交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元/吨,在竞价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必须汇至其进行交易的交易市场在农发行的指定账户,具体见《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交易会公告》。
第六条 交易市场审验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确认交易资格。参加现场竞价交易的,由交易市场在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将交易代表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交易市场将电子密钥、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电子密钥、交易密码等为竞买人的资格凭证,属竞买人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七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提供标的应包括卖方承储库名单、所卖粮食的实际存储地点、品种、数量、生产年限、等级,以及近期的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指标(承储库应向买方提供与公示交易清单一致的质量检验报告,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以及承储库日常出库能力、常用的出库运输方式(公路,铁路、水路)、是否具备大型运输车辆(40吨以上)装车计量能力、有无铁路专用线等情况。要根据承储库点的实际出库能力,合理安排每批标的,并尽量划小交易标的,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能够完成出库。承储库出库应附带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
第八条 交易市场于每次竞价交易会前及时通过媒体发布《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交易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第九条 交易市场于每次竞价交易会前(至少提前一天)在有关网站(www.teniu.cc、www.teniu.cc、www.teniu.cc、www.teniu.cc、www.teniu.cc)。
第十五条 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
第十六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市场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第十七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交易市场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出卖人承储库仓内交货价,不含包装,包装物费用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如需要在库内汽车(船)板交货的,汽车(船)板前费用为30元/吨,由买受人负担。汽车(船)板前费用是指粮食出库到装车(船)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具体包括:散装出库时,包括装车、过磅(包括确需库外过磅的)等费用;包装出库时,还包括灌包、标包、封口、口绳、装车等费用。出卖人承储库收取汽车(船)板前费用30元/吨后,应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5个标的为一个交易节)进行。第二十条 开市后,竞买人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底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升报价。
第二十一条 在标底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应点击计算机报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购买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在新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竞买人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它竞买人以更高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的成交价,该竞买人为标的的买受人。
第二十五条 合同自系统确定之时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现场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通过邮寄方式签订《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竞价销售交易系统数据库应保留五年备查。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每笔成交合同的履约时间为自合同生效第5个工作日起,交货期为60天(日历天,下同)。同一买受人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2000吨以上的,交货时间原则上可延长为75天。对在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出库时间可延长15天。
第二十八条 买受人必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农发行账户。同一买受人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2000吨以上的,或在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付款时间可相应延长10天。交易市场收到货款及《交割申请单》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按买受人要求(或按成交时间先后顺序),按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并于当日告知买方,同时通知中储粮相关分公司安排承储库发货。交易市场不得强行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汇入全部货款,如经举报核实,中央财政将通过结算扣缴相应的货款利息。
第二十九条 买受人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受人自理或者委托出卖人承储库代办。如买受人自愿采取散装散运或自备包装物,出卖人承储库不得强迫买受人购买包装物。买受人委托出卖人承储库代办时,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出卖人承储库不能强制以包装粮食出库,是否带包装出库由买受人确定,如需散装出库,倒袋费用由出卖人承储库负担,包含在汽车(船)板前费用之内。
第三十条 自成交之日起,买受人可到出卖人承储库查验货物,出卖人承储库在与交易市场核实交易合同后,出卖人承储库应予以配合。出卖人承储库接到出库通知后,应安排足够人员、设备,积极组织,按日出库能力正常出库。买受人应在前一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通知出卖人承储库,安排均衡出库。如有特殊情况,双方要及时沟通,出卖人承储库要积极配合,保证出库时间。交易市场必要时可以要求合同执行双方同时报送日出库进度情况。如果买受人出具《出库通知单》并提出出库要求后,承储库点在2个工作日内未能安排出库,或承储库已按买受人出库要求通知买受人提货,但买受人在2个工作日未能提货,均应书面向交易市场说明理由,对没有合理理由的,视同其违约。
第三十一条 买受人提货时及时派人到出卖人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指标为依据,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是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且在鉴定的有效期内。承储库应当允许买受人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按照成交价格和结算标准数量,向一般纳税人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增值税免税企业或小规模纳税人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双方验收无误且开具收取销售发票无争议的,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并由出卖人承储库当日告知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开户的农发行和相关的交易市场,同时以快递等方式及时送达其进行交易的交易市场。如对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停止接货并与出卖人承储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由交易市场委托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扦样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合同约定交割期限,对可能带来的损失亦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粮源所在地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出卖人承储库及时出库,并要求出卖人承储库(包括负责临时存储粮贷款的承储库和实际存储库点)不得为买受人提供代保管粮食业务。到期未出库的,由违约方承担责任。买受人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后5天内必须向交易市场提出。如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10天后有关方面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视为合同交割完毕,交易市场与出卖人承储库结清货款。
第三十三条 出卖人出库的粮食品种以交易合同为准。具体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第4.2.1、4.2.2等款规定执行。为便于验收核算,以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杂质作为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买受人与出卖人承储库点要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需注明实际出库粮食的数量、水分、杂质等,同时要注明按照国标规定的水分、杂质折算后的粮食数量(即为结算标准数量)。
第三十四条 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解决。
第三十五条 交易市场按成交金额的0.8‰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买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卖方交易手续费由交易市场从粮食销售货款中按规定的费率预扣,事后清算。宣传广告费用从交易市场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预交的100元/吨履约保证金,对已经成交的,在小麦完成出库并加工成面粉投放市场后,买受人凭《验收确认单》和投放市场的销售发票到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具证明,经交易市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从签订验收确认单之日起,到退还履约保证金之日,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并退回。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交易市场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收据,经交易市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也可转为货款。
第三十七条 中储粮分公司要在每批粮食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市场提供成交粮食的入库成本。粮食销售的竞价成交价扣除交易市场向卖方收取的交易手续费后,仍高于或等于粮食入库成本的,交易市场在《验收确认单》签署5个工作日内,按粮食入库成本,将货款资金拨付至出卖人承储库在农发行开立的有关账户,归还贷款;粮食销售的竞价成交价等于或低于粮食入库成本的,按粮食销售的竞价成交价将货款资金全额拨付至出卖人承储库在农发行开立的有关账户,并须在每周二(节假日顺延)将前一周货款资金不足粮食入库成本部分和卖方相应手续费的具体情况以传真(并加盖公章)形式通知中储粮总公司,由中储粮总公司筹集资金,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给交易市场,交易市场收到资金后,于3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出卖人承储库在农发行开立的有关账户。盈亏情况由交易市场按月报中储粮总公司(当月结余款同时全额划转至中储粮总公司),由中储粮总公司和中央财政结算盈亏。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八条 交易成交后,参加交易的买受人代表不签订合同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合同终止,应分别向出卖人及交易市场交纳100元/吨、10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市场从其交纳的相应保证金中扣缴后支付。
第三十九条 交易成交后,参加交易的出卖人代表不签订合同的视为出卖人违约,合同终止,应分别向买受人及交易市场交纳100元/吨、10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市场从其交纳的相应保证金中扣缴后支付。
第四十条 买受人有以下行为之一:1.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交易市场指定账户的;2.因买受人原因未按有关规定将购买的粮食运回本企业或将购买的粮食运到其他企业(单位)代储的;3.将所购买的粮食转卖的,均视为买受人违约,合同终止。买受人应分别向出卖人及交易市场交纳100元/吨、10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市场从其交纳的相应保证金中扣缴后支付。因买方违约应交纳出卖人的100元/吨违约金,由交易市场按月划拨至中储粮总公司账户并上缴中央财政,其违约的标的由有关部门另行组织销售。对于转卖小麦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买受人参与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入市购买资格和交易市场会员资格,禁止其今后参与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购买活动,并由交易市场予以通报。
第四十一条 出卖人承储库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视为出卖人违约,合同终止。若出卖人承储库部分违约的,市场负责为双方结算已履约部分货款,并从出卖人承储库货款中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买受人和交易市场;对于全部违约的,交易市场负责从出卖人承储库其他货款中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买受人和交易市场,不足部分由交易市场向中储粮总公司提出拨付申请,中储粮总公司应在3日内将相应资金拨付给交易市场,再由市场拨付给相关买受人。超过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货物仍未运出的,中央财政将停止拨付利息费用补贴;此后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承储库点自行承担。出卖人承储库(包括负责临时存储粮贷款的承储库和实际存储库点)不得设置障碍或以不当理由影响出库,不得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任何费用。违者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严肃纪律切实做好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10]19号)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买受人故意歪曲事实、弄虚作假、诬告陷害、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由市场给予警告、通告、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罚;对违规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原因,导致已成交的粮食无法正常出库的,在经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和交易市场核实后,可由买受人自愿选择以下方案解决:
(一)终止合同,退还买受人履约保证金和已付货款;
(二)适当延长出库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交易市场暂退回买受人已付货款并留足履约保证金,待出卖人承储库点具备发货条件后再通知买受人付款并执行合同。交易市场要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延长期内的费用和利息仍由中央财政承担。如出库期延长1个月后仍未出运的,合同自动终止,未发运粮食重新组织竞价销售。
第四十二条 交易市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出卖人拨付货款或未向中储粮总公司拨付结余款的,中央财政将从应付卖方手续费中扣除应划拨款超期利息(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的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交易市场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商务等问题。如遇未尽事宜,由交易市场与国家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负责解释。
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2010年12月29日起执行。
本交易细则由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郑州粮食批发交易市场
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二篇: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关于修改《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和重新
确认小麦竞买企业名单的通知
接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自2011年8月10日起对现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进行修改,参加小麦竞买企业的名单将根据企业上报统计报表情况进行重新确认。(具体名单和日处理小麦能力以国家粮食局2010年粮油加工业统计年报为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2011年8月10日起执行)
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2011年8月10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郑州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主会场)和各有关联网市场(与主会场一并简称“交易市场”)承担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存储国产小麦(以下统称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的组织任务。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市场进行的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小麦)竞价销售交易活动。第二条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出卖人,代行签订交易合同。交货仓库为出卖人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出卖人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参加国家临时存储小麦竞价交易会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日处理小麦能力在100吨以上(注册地在西藏自治区的企业不限加工能力)的国内面粉加工企业(具体名单和日处理小麦能力以国家粮食局2010年粮油加工业统计年报为依据)。同一买受人每次购买小麦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15天的加工用量(即日处理小麦能力乘以15天),一个月累计购买量不得超过30天加工用量(即日处理小麦能力乘以30天)。买受人所竞买的小麦要尽快运回本企业加工成面粉并及时投放市场,保证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全部投放完毕,以增加市场供应量。买受人竞买国家政策性粮食涉及货款,必须由买受人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对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条件的竞买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给予信贷资金支持。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存储库点(包括负责贷款的承储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粮食。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企业)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安排其监管的地方承储库点之间互相购买。
第三条 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参加交易的买受人代表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参加现场交易的,须携带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本人身份证,在报到时进行资格确认;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须在交易前将上述资料交至交易市场,办理网上竞价交易手续。买受人必须按要求参加交易市场年审。
第五条 买卖双方须向交易市场预交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元/吨,在竞价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必须汇至其进行交易的交易市场在农发行的指定账户,具体见《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交易会公告》。
第六条 交易市场审验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确认交易资格。参加现场竞价交易的,由交易市场在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将交易代表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交易市场将电子密钥、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电子密钥、交易密码等为竞买人的资格凭证,属竞买人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七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提供标的应包括卖方承储库名单、所卖粮食的实际存储地点、品种、数量、生产年限、等级,以及近期的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指标(承储库应向买方提供与公示交易清单一致的质量检验报告,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以及承储库日常出库能力、常用的出库运输方式(公路,铁路、水路)、是否具备大型运输车辆(40吨以上)装车计量能力、有无铁路专用线等情况。要根据承储库点的实际出库能力,合理安排每批标的,并尽量划小交易标的,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能够完成出库。承储库出库应附带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
第八条 交易市场于每次竞价交易会前及时通过媒体发布《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交易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第九条 交易市场于每次竞价交易会前(至少提前一天)在有关网站(www.teniu.cc、www.teniu.cc、www.teniu.cc、www.teniu.cc、www.teniu.cc)。
第十五条 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第十六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市场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交易市场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出卖人承储库仓内交货价,不含包装,包装物费用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如需要在库内汽车(船)板交货的,汽车(船)板前费用为30元/吨,由买受人负担。汽车(船)板前费用是指粮食出库到装车(船)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具体包括:散装出库时,包括装车、过磅(包括确需库外过磅的)等费用;包装出库时,还包括灌包、标包、封口、口绳、装车等费用。出卖人承储库收取汽车(船)板前费用30元/吨后,应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5个标的为一个交易节)进行。
第二十条 开市后,竞买人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底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升报价。
第二十一条 在标底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应点击计算机报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购买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在新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竞买人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它竞买人以更高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的成交价,该竞买人为标的的买受人。
第二十五条 合同自系统确定之时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现场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通过邮寄方式签订《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竞价销售交易系统数据库应保留五年备查。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第二十七条 每笔成交合同的履约时间为自合同生效第5个工作日起,交货期为60天(日历天,下同)。同一买受人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2000吨以上的,交货时间原则上可延长为75天。对在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出库时间可延长15天。
第二十八条 买受人必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农发行账户。同一买受人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2000吨以上的,或在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付款时间可相应延长15天。交易市场收到货款及《交割申请单》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按买受人要求(或按成交时间先后顺序),按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并于当日告知买方,同时通知中储粮相关分公司安排承储库发货。交易市场不得强行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汇入全部货款,如经举报核实,中央财政将通过结算扣缴相应的货款利息。
第二十九条 买受人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受人自理或者委托出卖人承储库代办。如买受人自愿采取散装散运或自备包装物,出卖人承储库不得强迫买受人购买包装物。买受人委托出卖人承储库代办时,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出卖人承储库不能强制以包装粮食出库,是否带包装出库由买受人确定,如需散装出库,倒袋费用由出卖人承储库负担,包含在汽车(船)板前费用之内。
第三十条 自成交之日起,买受人可到出卖人承储库查验货物,出卖人承储库在与交易市场核实交易合同后,出卖人承储库应予以配合。
出卖人承储库接到出库通知后,应安排足够人员、设备,积极组织,按日出库能力正常出库。买受人应在前一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通知出卖人承储库,安排均衡出库。如有特殊情况,双方要及时沟通,出卖人承储库要积极配合,保证出库时间。交易市场必要时可以要求合同执行双方同时报送日出库进度情况。如果买受人出具《出库通知单》并提出出库要求后,承储库点在2个工作日内未能安排出库,或承储库已按买受人出库要求通知买受人提货,但买受人在2个工作日未能提货,均应书面向交易市场说明理由,对没有合理理由的,视同其违约。
第三十一条 买受人提货时及时派人到出卖人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指标为依据,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是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且在鉴定的有效期内。承储库应当允许买受人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按照成交价格和结算标准数量,向一般纳税人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增值税免税企业或小规模纳税人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双方验收无误且开具收取销售发票无争议的,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并由出卖人承储库当日告知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开户的农发行和相关的交易市场,同时以快递等方式及时送达其进行交易的交易市场。如对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停止接货并与出卖人承储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由交易市场委托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扦样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合同约定交割期限,对可能带来的损失亦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粮源所在地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出卖人承储库及时出库,并要求出卖人承储库(包括负责临时存储粮贷款的承储库和实际存储库点)不得为买受人提供代保管粮食业务。到期未出库的,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买受人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后5天内必须向交易市场提出。如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10天后有关方面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视为合同交割完毕,交易市场与出卖人承储库结清货款。
第三十三条 出卖人出库的粮食品种以交易合同为准。具体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第4.2.1、4.2.2等款规定执行。为便于验收核算,以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杂质作为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买受人与出卖人承储库点要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需注明实际出库粮食的数量、水分、杂质等,同时要注明按照国标规定的水分、杂质折算后的粮食数量(即为结算标准数量)。
第三十四条 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解决。
第三十五条 交易市场按成交金额的0.8‰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买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卖方交易手续费由交易市场从粮食销售货款中按规定的费率预扣,事后清算。宣传广告费用从交易市场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预交的100元/吨履约保证金,对已经成交的,在小麦完成出库并加工成面粉投放市场后,买受人凭《验收确认单》和投放市场的销售发票到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具证明,经交易市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从签订验收确认单之日起,到退还履约保证金之日,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并退回。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交易市场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收据,经交易市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也可转为货款。
第三十七条 中储粮分公司要在每批粮食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市场提供成交粮食的入库成本。粮食销售的竞价成交价扣除交易市场向卖方收取的交易手续费后,仍高于或等于粮食入库成本的,交易市场在《验收确认单》签署5个工作日内,按粮食入库成本,将货款资金拨付至出卖人承储库在农发行开立的有关账户,归还贷款;粮食销售的竞价成交价等于或低于粮食入库成本的,按粮食销售的竞价成交价将货款资金全额拨付至出卖人承储库在农发行开立的有关账户,并须在每周二(节假日顺延)将前一周货款资金不足粮食入库成本部分和卖方相应手续费的具体情况以传真(并加盖公章)形式通知中储粮总公司,由中储粮总公司筹集资金,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给交易市场,交易市场收到资金后,于3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出卖人承储库在农发行开立的有关账户。盈亏情况由交易市场按月报中储粮总公司(当月结余款同时全额划转至中储粮总公司),由中储粮总公司和中央财政结算盈亏。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八条 交易成交后,参加交易的买受人代表不签订合同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合同终止,应分别向出卖人及交易市场交纳100元/吨、10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市场从其交纳的相应保证金中扣缴后支付。
第三十九条 交易成交后,参加交易的出卖人代表不签订合同的视为出卖人违约,合同终止,应分别向买受人及交易市场交纳100元/吨、10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市场从其交纳的相应保证金中扣缴后支付。
第四十条 买受人有以下行为之一:1.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交易市场指定账户的;2.因买受人原因未按有关规定将购买的粮食运回本企业或将购买的粮食运到其他企业(单位)代储的;3.将所购买的粮食转卖的,均视为买受人违约,合同终止。买受人应分别向出卖人及交易市场交纳100元/吨、10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市场从其交纳的相应保证金中扣缴后支付。因买方违约应交纳出卖人的100元/吨违约金,由交易市场按月划拨至中储粮总公司账户并上缴中央财政,其违约的标的由有关部门另行组织销售。对于转卖小麦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买受人参与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入市购买资格和交易市场会员资格,禁止其今后参与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购买活动,并由交易市场予以通报。
第四十一条 出卖人承储库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视为出卖人违约,合同终止。若出卖人承储库部分违约的,市场负责为双方结算已履约部分货款,并从出卖人承储库货款中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买受人和交易市场;对于全部违约的,交易市场负责从出卖人承储库其他货款中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买受人和交易市场,不足部分由交易市场向中储粮总公司提出拨付申请,中储粮总公司应在3日内将相应资金拨付给交易市场,再由市场拨付给相关买受人。超过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货物仍未运出的,中央财政将停止拨付利息费用补贴;此后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承储库点自行承担。出卖人承储库(包括负责临时存储粮贷款的承储库和实际存储库点)不得设臵障碍或以不当理由影响出库,不得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任何费用。违者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严肃纪律切实做好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10]19号)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买受人故意歪曲事实、弄虚作假、诬告陷害、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由市场给予警告、通告、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罚;对违规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原因,导致已成交的粮食无法正常出库的,在经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和交易市场核实后,可由买受人自愿选择以下方案解决:
(一)终止合同,退还买受人履约保证金和已付货款;
(二)适当延长出库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交易市场暂退回买受人已付货款并留足履约保证金,待出卖人承储库点具备发货条件后再通知买受人付款并执行合同。交易市场要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延长期内的费用和利息仍由中央财政承担。如出库期延长1个月后仍未出运的,合同自动终止,未发运粮食重新组织竞价销售。
第四十二条 交易市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出卖人拨付货款或未向中储粮总公司拨付结余款的,中央财政将从应付卖方手续费中扣除应划拨款超期利息(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的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交易市场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商务等问题。如遇未尽事宜,由交易市场与国家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2011年8月10日起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交易细则由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郑州粮食批发交易市场负责解释。
第三篇: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DOC
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安徽粮食批发市场作为中心市场,其他有关粮食批发市场作为分会场,由中心市场与分会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共同承担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竞价交易的组织任务。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市场进行的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的竞价销售交易活动。
第二条 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出卖人,代行签订交易合同。交货仓库为出卖人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出卖人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参加竞价交易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交易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参加交易的买受人代表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参加现场交易的,需携带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本人身份证,在报到时进行资格确认;参加网上交易的,首次开户报名时须在交易前将上述资料交至交易市场,办理网上竞价交易手续,此后参加交易可通过传真或电话报名。
第五条 买卖双方须向交易市场预交交易保证金5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元/吨,在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必须到达其进行交易的交易市场指定账户。账户名称: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 开户银行:安徽省农发行营业部 账号:***00130771
账户名称::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连市分行营业部 帐号:***00043561
账户名称::江苏粮油商品交易市场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 帐号:***00090711
账户名称:福州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管理处 开户 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闽侯县支行 帐号:***00099811
市场名称:华中粮食中心批发市场
开户银行:湖北省农发行营业部
帐号:***00064731
账户名称:南方粮食交易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江西省九江市农发行庐峰支行 帐号:***00116251
开户单位:广东华南粮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账号:***00028611 买受人在任一(其选择的)批发市场交纳了交易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获得交易资格后,可在任一(其选择的)批发市场现场或远程互联网上进行竞价交易。
第六条 交易市场审验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确认交易资格。参加现场竞价交易的,由交易市场在交易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将交易代表证、交易号牌(交易单位代码)和交易密码(密钥)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参加网上交易的,交易市场将交易号牌(交易单位代码)和交易密码(密钥)及相关资料发给具有交易资格的买受人。以上代码、密码、密钥等为买受人的资格凭证,属买受人的商业机密,需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七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提供出卖人承储库名单和标的(包括所卖粮食的存储地点、品种、数量、质量和储粮形态等)。
第八条 交易市场于每次交易会前通过媒体发布《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竞价销售交易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第九条 交易市场于每次交易会前在有关网站公示《交易授权书》、《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竞价交易合同》(样本)等信息,并于交易日前对交易代表集中进行竞价交易操作培训和说明。
第三章 交易时间和地点
第十条 交易时间原则上为公告交易日上午8:30、下午2:00开始。
第十一条 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市场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受人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交易地点:交易市场
第十三条 交易时间、地点如临时有变更,交易市场将提前通告。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四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代表证按时入场,参加网上交易的交易代表按时登陆网上竞价销售系统。
第十五条 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
第十六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市场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第十七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场。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X个标的为一个交易节)进行。
第十九条 开市后,交易代表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 2 从标底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升报价。
第二十条 在标底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竞价数量已超过买受人预交履约保证金所能购买的数量的,买受人不可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在新价应价后,在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竞价销售所报价格是以进口合同规定水分14.5%、杂质1.0%为基准价的出卖人承储库车(船)板交货价,不含包装。车(船)板前费用50元/吨已包括在合同成交价格之中。车(船)板前费用是指粮食出库到装车(火车、船)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具体包括粮食出库费用、短途运费、火车站台(码头)使用费、站台上车(码头上船)的搬运费。
第二十五条 合同自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现场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竞价交易合同》。参加网上交易的通过邮寄方式签订《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竞价交易合同》。竞价销售交易系统数据库全部保留三年备查。
第二十六条 中心市场负责先期竞价交易的准备工作;各批发市场负责买受人资格审核、保证金、竞价交易过程、交易合同的签订管理;粮源地市场负责货款收取与支付、履约执行的监督管理和商务纠纷处理等,分工协作,各负其责。
第二十七条 若买受人购买的为异地粮食,由批发市场将买受人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转入到粮源地市场,买受人应将货款交到粮源地市场,合同的履约执行由粮源地市场负责。保证金在市场间划转后,买受人与批发市场的债权、债务随之转移。网上交易买受人应将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交纳到意向购买粮源地市场。
第二十八条 竞价销售过程中如发现标的有误,中心市场有权暂停交易并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竞价销售成交合同经交易市场审核后,由中储粮总公司授权有关分公司及时盖章。有关批发市场要将合同签订结果抄送当地农发行省级分行。
第六章 交割与结算
第三十条 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每笔合同的履约时间为自合同生效第3日起,交货期为2个月(实际存储库点小麦出库数量在2000吨以上的,交货时间原则上可延长为2个半月;对在春节正月初一前一个半月内成交的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出库时间可延长15天)。
第三十二条 买受人必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农发行账户。实际存储库点小麦出库数量在2000吨以上,或在春节(正月初一)前一个半月内成交的合同,买受人付款时间可相应延长15天。交易市场收到货款后,要及时开具《出库通知单》,并通知中储粮相关分公司安排出卖人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发货,同时抄送有关农发行省级分行。出卖人承储库凭买受人出示的合同和交易市场开具的《出库通知单》及时组织发货。
市场不得强行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汇入全部货款,如经举报核实,中央财政将通过结算扣缴相应的货款利息。
第三十三条 因买受人原因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货物未全部运出的,视同交割完毕,交易市场与出卖人结清货款。延期发运部分由买受人按照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保管费用标准向出卖人承储库支付保管费用。也可由买受人与出卖人承储库另行签订委托储存协议。
买受人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后3日内必须向交易市场书面提出。如买受人未提出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6日后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视为合同交割完毕,交易市场与出卖人结清货款。
第三十四条 买受人将货款汇至其进行交易的交易市场账户后,可到出卖人承储库查验货物,出卖人承储库必须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出卖人发货时,必须提前通知买受人及时派人到承储库组织当场验收并监装。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指标为准,数量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且在鉴定的有效期内。如买受人对计量衡器有疑议,由交易市场组织双方到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有关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对因实际水分、杂质与进口合同规定(水分14.5%,杂质1.0%)有差异的,在结算标准数量基础上实行增扣量,确定实际交货的数量。具体办法如下:
1、水分指标以14.5%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3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2、杂质指标以1.0%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验收无误且按结算标准数量和竞价销售成交价开据、收取增值税发票无争议的,买受人与出卖人承储库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需注明双方按规定的水分、杂质结算的标准数量,同时要注明按实际水分和杂质交货的数量)并以快递方式及时送达交易市场。如对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停止接货并与出卖人承储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由交易市场组织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食质检部门扦样、检斤、化验(以GB5490~5498-85有关检验规定为准),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 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解决。
第三十七条 交易市场按成交金额的0.8‰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给买卖双方。宣传广告费用从交易市场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 买受人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可转作货款。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交易市场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收据,经交易市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
第三十九条 出卖人承储库发货后,对于销售货款扣除车(船)板前费用后,余额高于入库结算价的,由有关粮食批发市场凭每批次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5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按入库结算价拨付至临时存储进口小麦贷款企业在农发行开立的有关账户,归还农发行贷款,盈余由中储粮总公司汇总并扣除有关粮食批发市场向出卖人承储库收取的交易费用(0.8‰)后统一上缴中央财政;对于余额低 4 于库存成本的,由有关粮食批发市场凭每批次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5个工作日内将余额部分货款拨付至临时存储进口小麦贷款企业在农发行开立的有关账户,价差亏损部分(含出卖人交易费用)由中储粮总公司汇总报经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拨付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负责将补贴款拨补到出卖人承储库,承储库应及时足额将补贴款用于归还农发行贷款,不得挤占挪用;将交易费用拨付到有关粮食批发市场。有关入库结算价和临时存储进口小麦贷款企业由中储粮公司及时提供给有关粮食批发市场。
第四十条 买受人需用包装物时,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库内储存方式为包装的,包装物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出卖人承储库不能强制以包装粮食出库,是否带包装出库由买受人确定,如需散装出库,倒袋费用由出卖人承储库负担(含在汽车板前费用内)。
第四十一条 出卖人承储库点(实际储存库点)接到出库通知后,应安排足够人员上班,按日出库能力正常出库。买受人应提前一天书面或电话通知出卖人承储库,安排均衡出库。如有特殊情况,双方要及时沟通,出卖人承储库要积极配合,保证出库时间。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四十二条 交易成交后,参加交易的买受人代表不签订合同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合同终止,交易市场负责将买受人预交的履约保证金100元/吨和交易保证金5元/吨分别划拨给出卖人和交易市场。
第四十三条 交易成交后,参加交易的出卖人代表不签订合同的视为出卖人违约,合同终止,交易市场负责将出卖人预交的相应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买受人和交易市场。
第四十四条 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将货款汇至交易市场指定的账户,视为买受人违约,合同终止。交易市场负责将买受人预交的履约保证金100元/吨及交易保证金5元/吨分别划拨给出卖人和交易市场。买受人未履约部分的粮食将在今后继续安排竞价销售。
第四十五条 出卖人承储库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发货,视为出卖人承储库违约,合同终止。交易市场负责结清双方已履约部分的货款,并从出卖人承储库货款中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划拨给买受人和交易市场,未履约部分的粮食由出卖人承储库自行处理,并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超过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货物仍未运出的,中央财政将停止拨付利息费用补贴;此后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承储库自行承担。违约保证金由出卖人承储库自行承担,中央财政不予负担。对于不配合或故意拖延出库的出卖人承储库,经举报核实后,取消其今后承储临时存储粮食的资格,并予以通报。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无法正常出库的,在经中储粮当地分公司和交易市场核实后,由买受人自愿选择以下方案解决:
(一)终止合同,退还买受人履约保证金;
(二)适当延长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出库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批发市场暂退回买受人已付货款并留足履约保证金,待出卖人承储库点具备发货条件后再通知买受人付款并执行合同。交易市场要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十六条 交易市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出卖人拨付货款的,由交易市场按现行银行利率向出卖人支付未发货款的贷款利息。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竞价交易的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中心市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交易细则中有关技术问题进行修改。如有重大修改,须报国家粮食局批准同意。如遇未尽事宜,由中心市场与国家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交易细则由有关粮食批发市场负责解释。
第四篇: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稻谷)竞价销售交易细则专题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稻谷)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湖南粮食中心批发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湖南市场)承担本次国家临时存储稻谷(以下统称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的组织任务。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市场进行的存储在东北三省之外的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稻谷)竞价销售交易活动。
第二条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出卖人,代行签订交易合同。交货仓库为出卖人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出卖人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参加竞价交易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粮食经营者,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库点不允许购买本库的粮食。
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除购买粮食用于中央储备粮轮换用途外,不得参与竞买。在新粮上市前,可购买上年生产的粮食,新粮上市以后,只能购买当年生产新粮。
第三条 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准备
第四条 参加交易的买受人代表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参加现场交易的,须携带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本人身份证,在报到时进行资格确认;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须在交易前将上述资料交至交易市场,办理网上竞价交易手续。
第五条 买卖双方须向交易市场预交交易保证金5元/吨和履约保证金50元/吨,在竞价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必须汇至其进行交易的交易市场在农发行的指定账户,具体见《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交易会公告》。
第六条 交易市场审验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确认交易资格。参加现场竞价交易的,由湖南市场在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将交易代表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交易市场将电子密钥、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电子密钥、交易密码等为竞买人的资格凭证,属竞买人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七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提供标的(包括出卖人承储库名单、所卖粮食的实际存储地点、有无铁路专用线、品种、数量、生产年限、等级,以及近期的水分、杂质和整精米率等,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要根据承储库点的实际出库能力,合理安排每批标的,并尽量划小交易标的,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能够完成出库。承储库出库应附带中储粮公司的《质量验收报告》。
第八条 湖南市场于每次竞价交易会前及时通过媒体发布《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交易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第九条 湖南市场于每次竞价交易会前(至少前一天)在有关网站(.cn、.cn)公示《交易授权书》、《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合同》样本、交易细则和交易清单等信息,并于交易日前对交易代表集中进行竞价操作培训和说明。
第三章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十条 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
第十一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市场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受人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交易地点: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电子交易大厅。
第十三条 交易时间、地点如临时有变更,交易市场将提前公告。
第四章交易秩序
第十四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按时登录网上竞价交易系统((.cn或.cn)。
第十五条 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
第十六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湖南市场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第十七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湖南市场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五章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出卖人承储库仓内交货价,不含包装,包装物费用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如需要在库内汽车(船)板交货的,汽车(船)板前费用为30元/吨,由买受人负担。汽车(船)板前费用是指粮食出库到装车(船)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具体包括:散装出库时,包括装车、过磅(包括确需库外过磅的)等费用;包装出库时,还包括灌包、标包、封口、口绳、装车等费用。出卖人承储库收取汽车(船)板前费用30元/吨后,应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5个标的为一个交易节)进行。
第二十条 开市后,竞买人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底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升报价。
第二十一条 在标底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应点击计算机报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购买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在新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竞买人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它竞买人以更高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的成交价,该竞买人为标的的买受人。
第二十五条 合同自系统确定之时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现场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通过邮寄方式签订《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竞价销售交易系统数据库应保留五年备查。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每笔合同的粮食履约时间为自合同生效第5个工作日起,交货期为60天。同一买受人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2000吨以上的,交货时间原则上可延长为75天。对在春节(腊月三十)前一个半月内成交的粮食,出库时间可延长15天。
第二十八条 买受人必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20天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农发行账户。同一买受人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2000吨以上的,或在春节(腊月三十)前一个半月内成交的粮食,付款时间可相应延长10天。交易市场收到货款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按买受人要求(或按成交时间先后顺序),按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并于当日告知买方,同时通知中储粮相关分公司安排承储库发货。交易市场不得强行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汇入全部货款,如经举报核实,中央财政将通过结算扣缴相应的货款利息。
第二十九条 买受人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受人自理或者委托出卖人承储库代办。如买受人自愿采取散装散运或自备包装物,出卖人承储库不得强迫买受人购买包装物。买受人委托出卖人承储库代办时,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出卖人承储库不能强制以包装粮食出库,是否带包装出库由买受人确定,如需散装出库,倒袋费用由出卖人承储库负担,包含在汽车(船)板前费用之内。
第三十条 自成交之日起,买受人可到出卖人承储库查验货物,出卖人承储
库在与湖南市场核实交易合同后,出卖人承储库应予以配合。
出卖人承储库接到出库通知后,应安排足够人员上班,按日出库能力正常出库。买受人应提前一天书面或电话通知出卖人承储库,安排均衡出库。如有特殊情况,双方要及时沟通,出卖人承储库要积极配合,保证出库时间。
第三十一条 买受人提货时及时派人到出卖人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指标为依据。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是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且在鉴定的有效期内。承储库应当允许买受人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出卖人承储库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第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等有关规定,按照成交价格和结算标准数量全额给买受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验收无误且开具收取销售发票无争议的,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并由出卖人承储库当日告知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开户的农发行和交易市场,同时以快递等方式及时送达交易市场。如对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停止接货并与出卖人承储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由湖南市场组织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食质检部门检斤、验质,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因买受人原因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货物未全部运出的,视同交割完毕,交易市场与出卖人承储库结清货款。延期发运部分由买受人按照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保管费用标准向出卖人承储库支付保管费用。也可由买受人与出卖人承储库另行签订委托存储协议。
买受人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后5天内必须向交易市场提出。如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10天后有关方面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视为合同交割完毕,交易市场与出卖人承储库结清货款。
第三十三条 出卖人出库的粮食品种以交易合同为准。具体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参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第6.7.1、6.7.2等款规定执行(增价和扣价也要折算成增减量)。为便于验收核算,以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杂质作为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买受人与出卖人承储库点要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需注明实际出库粮食的数量、水分、杂质等,同时要注明按照国标规定的水分、杂质折算后的粮食数量(即为结算标准数量)。
实际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具体折算标准数量粮食的计算办法如下:
1.水分: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3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对于实际水分低于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2.5个百分点的,不再继续增量。
2.杂质:以标准中规定的杂质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第三十四条 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解决。
第三十五条 交易市场按成交金额的0.8‰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买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卖方交易手续费由交易市场从粮食销售货款中按规定的费率预扣,事后清算。宣传广告费用从交易市场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在成交后可转作货款。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湖南市场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收据,经交易市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也可转为货款。
第三十七条 中储粮分公司要在每批粮食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市场提供成交粮食的入库成本。粮食销售的竞价成交价扣除交易市场向卖方收取的交易手续费后,仍高于或等于粮食入库成本的,交易市场在《验收确认单》签署5个工作日内,按粮食入库成本,将货款资金拨付至出卖人承储库在农发行开立的有关账户,归还贷款;粮食销售的竞价成交价等于或低于粮食入库成本的,按粮食销售的竞价成交价将货款资金全额拨付至出卖人承储库在农发行开立的有关账户,并须在每周二(节假日顺延)将前一周货款资金不足粮食入库成本部分和卖方相应手续费的具体情况以传真(并加盖公章)形式通知中储粮总公司,由中储粮总公司筹集资金,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给交易市场,交易市场收到资金后,于3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出卖人承储库在农发行开立的有关账户。盈亏情况由交易市场按月报中储粮总公司(当月结余款同时全额划转至中储粮总公司),由中储粮总公司和中央财政结算盈亏。如有净盈余,按月上缴中央财政;如有净亏损,在还贷次月将亏损情况报财政部。如中储粮总公司未按期归还贷款,上缴盈余,因此产生的利息,由中储粮总公司自行负担。
第七章违约处罚
第三十八条 交易成交后,参加交易的买受人代表不签订合同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合同终止,应分别向出卖人及交易市场交纳50元/吨、5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市场从其交纳的相应保证金中扣缴后支付。
第三十九条 交易成交后,参加交易的出卖人代表不签订合同的视为出卖人违约,合同终止,应分别向买受人及交易市场交纳50元/吨、5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市场从其交纳的相应保证金中扣缴后支付。
第四十条 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湖南市场指定账户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合同终止,应分别向出卖人及交易市场交纳50元/吨、5元/吨的违约金,由湖南市场从其交纳的相应保证金中扣缴后支付。因买方违约应交纳出卖人的50元/吨违约金,由交易市场按月划拨至中储粮总公司账户。
第四十一条 出卖人承储库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视为出卖人违约,合同终止,湖南市场负责为双方结算已履约部分货款,并从出卖人承储库货款中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买受人和交易市场;超过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货物仍未运出的,中央财政将停止拨付利息费用补贴;此后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承储库点自行承担。出卖人承储库不得设臵障碍影响出库,对于不配合或故意拖延出库的出卖人承储库,经举报核实后,取消其今后承储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的资格,并予以通报。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粮食无法正常出库的,在经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和交易市场核实后,可由买受人自愿选择以下方案解决:
(一)终止合同,退还买受人履约保证金和已付货款;
(二)适当延长出库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交易市场通知中储粮总公司暂退回买受人已付货款并留足履约保证金,待出卖人承储库点具备发货条件后再通知买受人付款并执行合同。交易市场要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延长期内的费用和利息仍由中央财政承担。如出库期延长1个月后仍未出运的,合同自动终止,未发运粮食重新组织竞价销售。
第四十二条 交易市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出卖人拨付货款或未向中储粮总公司拨付结余款的,中央财政将从应付卖方手续费中扣除应划拨款超期利息(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的资格。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湖南市场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商务等问题。如遇未尽事宜,由湖南市场与国家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交易细则由湖南粮食中心批发交易市场负责解释。
第五篇: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稻谷)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稻谷)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2010年12月23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主会场)和各有关分会场(以下简称“分会场”,与主会场一并简称“交易市场”)承担国家临时存储稻谷(以下统称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的组织任务。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市场进行的存储在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之外的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稻谷)竞价销售交易活动。
第二条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出卖人,代行签订交易合同。交货仓库为出卖人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出卖人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参加稻谷竞价交易会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日处理稻谷能力在100吨以上(注册地在西藏自治区的大米加工企业日处理稻谷能力不限规模)的国内大米加工企业(具体名单和日处理稻谷能力以国家粮食局2009年粮油加工业统计年报为依据)。同一受买人每次购买稻谷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15天的加工用量(即日处理稻谷能力乘以15天),一个月累计购买量不得超过30天加工用量(即日处理稻谷能力乘以30天)。买受人所竞买的稻谷要尽快运回本企业加工成大米并及时投放市场,保证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全部投放完毕,以增加市场供应量。买受人竞买国家政策性粮食涉及的所有款项,必须由买受人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存储库点(包
— 1 — 括负责贷款的承储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粮食。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企业)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安排其监管的地方承储库点之间互相购买。
第三条 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参加交易的买受人代表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参加现场交易的,须携带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本人身份证,在报到时进行资格确认;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须在交易前将上述资料交至交易市场,办理网上竞价交易手续。买受人必须按要求参加交易市场年审。
第五条 买卖双方须向交易市场预交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元/吨,在竞价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必须汇至其进行交易的交易市场在农发行的指定账户,具体见《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交易会公告》。
第六条 交易市场审验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确认交易资格。参加现场竞价交易的,由交易市场在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将交易代表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交易市场将电子密钥、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电子密钥、交易密码等为竞买人的资格凭证,属竞买人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七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提供标的应包括卖方承储库名单、所卖粮食的实际存储地点、品种、数量、生产年限、等级,以及近期的水分、杂质、整精米率等指标(承储库应向买方提供与— 2 — 公示交易清单一致的质量检验报告,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以及承储库日常出库能力、常用的出库运输方式(公路,铁路、水路)、是否具备大型运输车辆(40吨以上)装车计量能力、有无铁路专用线等情况。要根据承储库点的实际出库能力,合理安排每批标的,并尽量划小交易标的,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能够完成出库。承储库出库应附带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
第八条 交易市场于每次竞价交易会前及时通过媒体发布《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交易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第九条 交易市场于每次竞价交易会前(至少提前一天)在有关网站(www.teniu.cc、www.teniu.cc)公示《交易授权书》、《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合同》样本、交易细则和交易清单等信息,并于交易日前对交易代表集中进行竞价操作培训和说明。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十条 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
第十一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市场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受人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交易地点:各有关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第十三条 交易时间、地点如临时有变更,交易市场将提前公告。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四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按时登录网上竞价交易系统(www.teniu.cc、www.teniu.cc)。
第十五条 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
第十六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市场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交易市场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出卖人承储库仓内交货价,不含包装,包装物费用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如需要在库内汽车(船)板交货的,汽车(船)板前费用为30元/吨,由买受人负担。汽车(船)板前费用是指粮食出库到装车(船)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具体包括:散装出库时,包括装车、过磅(包括确需库外过磅的)等费用;包装出库时,还包括灌包、标包、封口、口绳、装车等费用。出卖人承储库收取汽车(船)板前费用30元/吨后,应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5个标的为一个交易节)进行。
第二十条 开市后,竞买人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底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升报价。
第二十一条 在标底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应点击计算机报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购买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 4 —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在新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竞买人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它竞买人以更高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的成交价,该竞买人为标的的买受人。
第二十五条 合同自系统确定之时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现场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通过邮寄方式签订《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竞价销售交易系统数据库应保留五年备查。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每笔成交合同的履约时间为自合同生效第5个工作日起,交货期为60天(日历天,下同)。同一买受人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2000吨以上的,交货时间原则上可延长为75天。对在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出库时间可延长15天。
第二十八条 买受人必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农发行账户。同一买受人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2000吨以上的,或在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付款时间可相应延长10天。交易市场收到货款及《交割申请单》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按买受人要求(或按成交时间先后顺序),按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并于当日告知买方,同时通知中储粮相关分公司安排承储库发货。交易市场不得强行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汇入全部货
— 5 — 款,如经举报核实,中央财政将通过结算扣缴相应的货款利息。
第二十九条 买受人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受人自理或者委托出卖人承储库代办。如买受人自愿采取散装散运或自备包装物,出卖人承储库不得强迫买受人购买包装物。买受人委托出卖人承储库代办时,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出卖人承储库不能强制以包装粮食出库,是否带包装出库由买受人确定,如需散装出库,倒袋费用由出卖人承储库负担,包含在汽车(船)板前费用之内。
第三十条 自成交之日起,买受人可到出卖人承储库查验货物,出卖人承储库在与交易市场核实交易合同后,出卖人承储库应予以配合。
出卖人承储库接到出库通知后,应安排足够人员、设备,积极组织,按日出库能力正常出库。买受人应在前一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通知出卖人承储库,安排均衡出库。如有特殊情况,双方要及时沟通,出卖人承储库要积极配合,保证出库时间。交易市场必要时可以要求合同执行双方同时报送日出库进度情况。如果买受人出具《出库通知单》并提出出库要求后,承储库点在2个工作日内未能安排出库,或承储库已按买受人出库要求通知买受人提货,但买受人在2个工作日未能提货,均应书面向交易市场说明理由,对没有合理理由的,视同其违约。
第三十一条 买受人提货时及时派人到出卖人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指标为依据,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是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且在鉴定的有效期内。承储库应当允许买受人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按照成交价格和结算标准数量,向一般纳税— 6 — 人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增值税免税企业或小规模纳税人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双方验收无误且开具收取销售发票无争议的,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并由出卖人承储库当日告知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开户的农发行和相关的交易市场,同时以快递等方式及时送达其进行交易的交易市场。如对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停止接货并与出卖人承储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由交易市场委托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扦样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合同约定交割期限,对可能带来的损失亦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粮源所在地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出卖人承储库及时出库,并要求出卖人承储库(包括负责临时存储粮贷款的承储库和实际存储库点)不得为买受人提供代保管粮食业务。到期未出库的,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买受人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后5天内必须向交易市场提出。如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10天后有关方面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视为合同交割完毕,交易市场与出卖人承储库结清货款。
第三十三条 出卖人出库的粮食品种以交易合同为准。具体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第4.2.1、4.2.2等款规定执行。为便于验收核算,以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杂质作为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买受人与出卖人承储库点要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需注明实际出库粮食的数量、— 7 — 水分、杂质等,同时要注明按照国标规定的水分、杂质折算后的粮食数量(即为结算标准数量)。
第三十四条 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解决。
第三十五条 交易市场按成交金额的0.8‰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买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卖方交易手续费由交易市场从粮食销售货款中按规定的费率预扣,事后清算。宣传广告费用从交易市场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预交的100元/吨履约保证金,对已经成交的,在稻谷完成出库并加工成大米投放市场后,买受人凭《验收确认单》和投放市场的销售发票到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具证明,经交易市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从签订验收确认单之日起,到退还履约保证金之日,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并退回。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交易市场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收据,经交易市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也可转为货款。
第三十七条 中储粮分公司要在每批粮食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市场提供成交粮食的入库成本。粮食销售的竞价成交价扣除交易市场向卖方收取的交易手续费后,仍高于或等于粮食入库成本的,交易市场在《验收确认单》签署5个工作日内,按粮食入库成本,将货款资金拨付至出卖人承储库在农发行开立的— 8 — 有关账户,归还贷款;粮食销售的竞价成交价等于或低于粮食入库成本的,按粮食销售的竞价成交价将货款资金全额拨付至出卖人承储库在农发行开立的有关账户,并须在每周二(节假日顺延)将前一周货款资金不足粮食入库成本部分和卖方相应手续费的具体情况以传真(并加盖公章)形式通知中储粮总公司,由中储粮总公司筹集资金,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给交易市场,交易市场收到资金后,于3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出卖人承储库在农发行开立的有关账户。盈亏情况由交易市场按月报中储粮总公司(当月结余款同时全额划转至中储粮总公司),由中储粮总公司和中央财政结算盈亏。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八条 交易成交后,参加交易的买受人代表不签订合同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合同终止,应分别向出卖人及交易市场交纳100元/吨、10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市场从其交纳的相应保证金中扣缴后支付。
第三十九条 交易成交后,参加交易的出卖人代表不签订合同的视为出卖人违约,合同终止,应分别向买受人及交易市场交纳100元/吨、10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市场从其交纳的相应保证金中扣缴后支付。
第四十条 买受人有以下行为之一:1.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交易市场指定账户的;2.因买受人原因未按有关规定将购买的粮食运回本企业或将购买的粮食运到其他企业(单位)代储的;3.将所购买的粮食转卖的,均视为买受人违约,合同终止。买受人应分别向出卖人及交易市场交纳100元/吨、10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市场从其交纳的相应保证金中扣缴后支付。因买方违约应交
— 9 — 纳出卖人的100元/吨违约金,由交易市场按月划拨至中储粮总公司账户并上缴中央财政,其违约的标的由有关部门另行组织销售。对于转卖稻谷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买受人参与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稻谷)竞价销售入市购买资格和交易市场会员资格,禁止其今后参与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购买活动,并由交易市场予以通报。
第四十一条 出卖人承储库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视为出卖人违约,合同终止。若出卖人承储库部分违约的,市场负责为双方结算已履约部分货款,并从出卖人承储库货款中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买受人和交易市场;对于全部违约的,交易市场负责从出卖人承储库其他货款中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买受人和交易市场,不足部分由交易市场向中储粮总公司提出拨付申请,中储粮总公司应在3日内将相应资金拨付给交易市场,再由市场拨付给相关买受人。超过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货物仍未运出的,中央财政将停止拨付利息费用补贴;此后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承储库点自行承担。出卖人承储库(包括负责临时存储粮贷款的承储库和实际存储库点)不得设臵障碍或以不当理由影响出库,不得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任何费用。违者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严肃纪律切实做好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10]19号)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买受人故意歪曲事实、弄虚作假、诬告陷害、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由市场给予警告、通告、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罚;对违规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原因,导致已成交的粮食无法正常出库的,在经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和交易市场核实后,可由买受人自愿选— 10 — 择以下方案解决:
(一)终止合同,退还买受人履约保证金和已付货款;
(二)适当延长出库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交易市场暂退回买受人已付货款并留足履约保证金,待出卖人承储库点具备发货条件后再通知买受人付款并执行合同。交易市场要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延长期内的费用和利息仍由中央财政承担。如出库期延长1个月后仍未出运的,合同自动终止,未发运粮食重新组织竞价销售。
第四十二条 交易市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出卖人拨付货款或未向中储粮总公司拨付结余款的,中央财政将从应付卖方手续费中扣除应划拨款超期利息(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的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交易市场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商务等问题。如遇未尽事宜,由交易市场与国家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交易细则由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