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专业政策与法规(森林保护与游憩)
第一章 专业政策与法规
(一)政策的定义:“政治策略”——治理国家的谋略。是政党和国家在一定时期为实现一定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和采取的重大措施。对制定者、发布者,它是一项实现目的的重要措施和行动方案;对执行者更多的体现人们的行动准则。
(二)政策的特点:1是一种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准则(伦理道德:软规范;政策:中性规范;法律:硬规范)2主要是通过引导来发挥作用(号召、激励、行政组织)3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明显的灵活性(总政策或基本政策,不能经常变,要稳定。如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前我国天然林开发利用政策,现在天然林保护政策,又有它的灵活性。我国要达到1052万公顷林地目标。)
(三)政策的性质:
1、属于社会上层建筑范畴。反映社会各方面对经济利益的正当要求。
2、是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代表全国人们的共同意志。
3、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全面反映。当代政策应当成为“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发展的重要杠杆,如产业、技术、环保政策”。
二、专业政策的概念和实质概念:是政党和国家及国家各级主管部门为实现一定时期的发展目标而规定的一系列行动准则和策略。它具有双重意义:对专业外部——社会作用,对专业内部行业作用。实质:是党和国家促进专业发展,实现专业发展总体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在专业方面告诉人们鼓励、限制、禁止什么。
三、专业政策的作用具有指导、统一、规范、协调和促进作用。
四、专业政策体系
(一)各种专业政策构成完整的体系。其指导是想、理论基础、历史使命是共同的。
(二)各级专业政策也构成完整的体系。中央——省——地——县。
(三)单项政策也是一个系统。由政策目标、内容、形式三部分组成。
五、专业政策分类
(一)按政策所调整的专业关系的重要程度和地位的不同,分为:专业基本、具体政策。(二)按政策所调整的专业社会关系所处的领域不同,分为:专业管理、经济、科教政策。
第二节
专业法规概述
一、法律、法规的概念
法律:广义——是法的整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有效法律的法律解释。狭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如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法规:广义——除宪法以外,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法律规范。狭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如林业法规。
二、专业法规的概念和作用
(一)专业法规的概念:是专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统称。如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更新管理办法等都属于专业法规的范畴。
(二)作用:具有引导、制约、评价、预测和管理的作用。
三、我国法规的立法体系所有法规均以宪法的原则为指导,如“森林法”以该法为核心,有不同层次的有关森林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构成的系统。
第一层次是森林法及有关全国人大的决议。第二层次是国务院颁布或批准的贯彻执行“森林法”的行政法规。第三层次是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森林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发布的行政规章。第四层次是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森林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行政规章
第三节
专业政策与法规的关系
一、专业政策与专业法规的联系
(一)专业政策和专业法规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二)专业政策是制定专业法规的基本依据 法规的制定是以政策为依据,法规是政策的具体化、定型化和法律化。
(三)专业法规的适用与实施要以专业政策为指导
(四)专业法规是实现专业政策的重要工具
二、专业政策与专业法规的区别专业政策不能代替专业法规。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
1、创制机关不同:政策由政党或政府机关制定,法规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
2、表现形式不同:政策多注重理论,如号召和原则指导性,法律则是明确肯定规范语言。
3、实施手段不同:政策多靠宣传、说服、动员,法规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
4、稳定性不同:政策具有灵活性,法规具有稳定性、纲领性。
第二章
林业及森林政策法规
第一节
林业政策制定的原则和依据
林业政策:是政党和国家及国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为实现一定时期的林业发展目标而规定的一系列行动准则和策略。林业具有双重意义:对专业外部——社会作用,对专业内部——行业作用。
实质:是党和国家促进林业发展,实现林业发展总体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在林业方面告诉人们鼓励、限制、禁止什么。
一、林业政策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从客观实际出发,注重调擦研究。
(二)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
1、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指导林业建设。
2、要充分运用当代林业研究的理论成果。
3、要掌握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等现代理论。
二、林业政策制定的基本依据
(一)理论依据:理论是政策的灵魂,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现实依据:
1、制定林业政策时要注意政策本身的社会需求
2、林业政策要根据林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和矛盾制定。
3、实践依据。通过实践正确的坚持执行,失误或错的纠正。
第三节 林业政策制定的程序
林业政策制定是一个综合性的调查研究、规划设计、预测和决策的过程。掌握政策制定的技术程序,可以帮助我们认识林业政策制定过程的客观规律,明确政策制定的基本步骤及具体要求,从而增强按基本程序制定政策的自觉性。
根据我国林业的长期实践,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大体上应遵循下列四个步骤:
一、提出问题,确定目标
二、拟定政策方案
1.提炼法
2.移植法
3.嫁接法
三、政策方案论证
四、政策方案的确认和批准
第四节 林业政策实施的程序和方法
一、林业政策实施的程序
1、实施的准备工作 :思想、组织、物质准备。
2、实施过程:指挥—沟通—控制—协调。
3、实施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政策目标—政策落实情况—检查—比较—发现偏差—分析原因—反馈—达到预期目标。
4、林业政策的反馈和调整:
二、林业政策实施的方法
1、行政方法:依靠行政组织、运用行政手段、按照行政方式来组织落实各项政策要求的方法。直接、强制。
2、经济方法:通过经济组织的各种活动和各种经济手段的运用,来实现党的林业政策目标的方法。
3、法律方法:借助林业法规手段来实现政策目标的方法。对保证重大林业政策实施,维护政策权威性、严肃性具有重大作用。
第三章
现行林业政策
第一节
林业建设方针
林业建设方针是林业建设的指导思想,它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并决定着林业各项政策的方向。“森林法”规定:我国林业建设方针是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
一、我国林业建设方针的基本内涵: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
二、我国林业建设方针的沿革及背景
1、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保护森林,1950-林业建设总方针。
2、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业建设总方针:普遍护林护山、大力造林、合理采伐和合理利用。这一年全国造林面积1400万公顷,等于建国前35年的造林面积总和。林业部颁布的“关于东北国有林内划定母树及母树林有关问题的决定”、“森林抚育采伐规程”、“采种规程”等。
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1979-五-六原则通过“森林法”试行,林业建设总方针:一营林为基础,造管并举,造多于伐,采育结合,综合利用。1978—营造三北防护林体系的决定。1984—六-七通过了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1985—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九-二会议 关于修改“森林法”的决定,未作修改,继续执行。
第二节
森林资源管理政策
一、林地、林权和森林资源管理政策1.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登记发证制度。2.立即停止一切毁林开垦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毁林开肯违法犯罪行为。3.有计划使用林地,坚决制止乱占滥用林地。4.按法定程序审批建设项目占用林地。5.明确规定审批权限6.有偿使用林地。7.建设临时林地使用,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8.林地使用权流转政策。9.森林资源监督。
二、森林采伐政策1.实行限额采伐,控制资源消耗。2.统一木材生产计划。3.坚持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凭证加工制度。
三、森林更新政策1.资金支持,政策优惠。2.解决营林难题,促进更新活力。3.强制采伐单位进行森林更新。4.惩罚措施。
四、森林防火政策1.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制度和法规。2.建立护林防火责任制和健全各项制度。3.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健全防火设施。4.划分火险等级,强化预测预报。5.加强用火管理,严格控制火源6.做好火灾扑救及善后工作。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政策1.加强 宣传,提高认识。2.认真调查,明确发生发展规律,做好预测预报。3.健全机构,实行责任制。4.强化检疫。5.做好森林病虫害防除工作。
第三节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政策
一、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繁育政策
二、野生动植物合理利用政策
三、野生动植物产品流通和进出口管理政策
四、自然保护区管理政策
五、湿地保护政策
第四节
植树造林政策
一、全民义务植树政策
二、谁造谁有政策
三、封山育林政策
四、造林扶持政策
第五节
林业产业政策
一、明确了调整林业产业结构的原则
二、确定了林业产业发展的重点
三、制定了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的保障政策
第六节
林业投资政策
一、林业投资政策的目标1.保证充足的林业资金来源
2、保证合理的投资规模
3、保证合理的投资结构
二、现行林业投资政策
1、全民义务植树
2、大型林业建设工程
3、林业发展优惠政策:(1)财政政策方面(2)税收政策方面(3)信贷政策方面
三、调整林业投资政策 国家增加林业投入,增加林业信贷资金投入,对林业实行轻税制,林业亏损补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减轻林业社会负担。
第三章
森林法制度
第一节
森林法概述 1.森林法:是调整人们在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广和狭义)。2.意义(1)森林面积:我国占世界面积3.3%。(2)森里覆盖率:179个国家中,我国排名123位(13.92%),人均森林面积排名120位。(3)水土流失面积:367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38%。(4)沙漠化:262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27%。3.森林法三个时间:(1)试行:1979年。(2)实施:1985年1月1日。(3)重新修改实施:1998年7月1日生效实施,共7章49条。
4.森林法立法的目的(1)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2)加快国土绿化。(3)森林面积: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的作用。(4)适应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生活需要。
5.森林法的基本方针:(1)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2)鼓励提高林业科技水平的防针。(3)依法保护林农和承包造林者合法权益的方针。(4)在林业开发方面给民族自治地方优先权的方针。(5)对林业建设中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建立的方针。(6)对森林资源特殊保护的方针。
第二节
林权 1.林权的概念: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林权的归属:(1)森林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2)林木的所有权归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
3.林权的确认和纠纷:(1)林权:根据《森林法》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所属分别向有关行政部门报批。(2)林权纠纷:是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因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林木、林地而发生的争执。(3)林权纠纷处理有三种形式:协商处理、政府调节、司法解决。
第三节
森林经验管理 一、林种的划分:《森林法》规定我国森林分为五大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
二、关于对森林资源管理监督及进行森林资源清查的法律规定: 《森林法》(13、14条)规定有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三、关于森林、林木、林地依法转让的法律规定: 《森林法》规定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木、林地可以转让。
第四节
森林保护
一、关于建立护林组织和配备护林员的法律规定。
二、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武装森林警察部队职责范围的法律规定。
三、关于预防、扑救森林火灾的法律规定(21条)规定:1.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2.规定防火期。3.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4.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火灾。5.对扑救火灾中负伤、致残、牺牲的职工给予医疗、扶。
四、关于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木种苗检疫的法律规定(22条)。
五、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法律规定(24条)规定。
1、自然保护区的范围。
2、划定自然保护区的机关。
3、对自然保护区内珍贵树木和特殊价值植物资源保护的特殊规定。
六、关于林区内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25条)规定:
1、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不能扑杀。
2、因特殊需要捕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特殊规定。
七、关于禁止在林区从事工副业生产毁林的法律规定(23条)规定:1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林行为。
2、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第五节
植树造林
关于全民义务植树、造林规划和任务、造林者所有权、封山育林(11、26、27条)的法律规定。
第六节
森林采伐
关于采伐量和限额、采伐方式和对象、采伐证申请、采伐证数量控制、采伐监督、采后更新造林、木材运输和检查、出口珍贵树木及制品、衍生物的(29—38条)法律规定。
第七节
违法森林法的法律责任
一、盗伐、滥伐林木应负的法律规定。
1.盗伐林木的概念及行政处罚规定:行为人违反森林法和其他保护森林规定,无采伐证,擅自砍伐国家或他人林木的行为。未构成犯罪者,补种10倍树木,没收树木,卖出的罚3-10倍树木价格款项。
2.滥伐林木的概念及行政处罚规定:行为人违反森林法和其他保护森林规定,无采伐证,虽有证但数量、方式、地点和树种多出限额采伐林木的行为。未构成犯罪者,补种5倍树木,没收树木,卖出的罚2-5倍树木价格款项。3.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刑事处罚。对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345条规定:(1)盗伐:数量较大: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2)盗伐:数量巨大: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盗伐:数量特别巨大: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滥伐:数量较大: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5)滥伐:数量巨大: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关于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二、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刑事处罚规定。
根据《刑法》344条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数字特别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章
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
第一节
自然保护区法的概述
1、自然保护区:是指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种类:目前有六大类。① 以保护完整的综合自然生态系统为目的的自然保护区。②以保护某些珍贵动物资源为主的自然保护区。③以保护珍稀孑遗植物及特有植被类型为目的的自然保护区。④以保护自然风景为主的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⑤以保护特有的地质剖面及特殊地貌类型为主的自然保护区。⑥以保护沿海自然环境及自然资源为主要目的的自然保护区。
3、制定自然保护区法的意义(1)有利于保护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资源。(2)有利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自然环境。(3)有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4)有利于打击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5)有利于促进对自然规律、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拯救濒危物种、探索大自然奥秘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节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1、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
2、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9项)。
3、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要求(1)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8条)。(2)水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9条)。(3)对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6条)。
第三节
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擅自移动或破坏界标、未经批准进入科研活动,1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2、违反法律规定,在该区内进行开采、伐木、狩猎等活动,除行政处罚外,3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3、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3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4、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定,未经批准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等,给责任人行政处分。
5、在其内进行非法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
6、对妨碍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7、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刑事责任
1、妨碍公务罪。
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3、玩忽职守罪。
第五 章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野生动物保护法概述
1、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概念:是指调整人门在保护、管理和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有广义和狭义。1988.11.8全国人大第七次常委会审议通过,1989.3.1正式生效
2、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1988.12.10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首批公布了335种。其中,国家一级97种,如大熊猫、虎、羚羊、金丝猴、豹、野马等;二级238种,如小熊猫、天鹅、穿山甲等。
《中日保护候鸟及栖息环境协定》,227种列入。
《中澳候鸟保护协定》,92种列入。《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和《渔业法》。
3、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意义(1)野生动物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2)野生动物具有科研价值。(3)野生动物具有经济价值。(4)野生动物具有种源价值。(5)野生动物具有药用价值。(6)野生动物具有审美价值。
4、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体系第一层次是保护野生动物的基本法,共5章42条。
第二层次是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法规。
第三层次是保护野生动物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
第四层次是保护野生动物的地方法规。
第五层次是保护野生动物的地方政府的行政法规。
第六层次是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中关于保护野生动物的规范。
第二节 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
1、野生动物分级保护制度(1)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称为“国宝”,如大熊猫、东北虎、金丝猴等。(2)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3)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自然保护区制度(1)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2)水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3、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保护制度
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是指野生动物获取食物、栖息、活动和繁衍所必须的自然因素的综合体。(1)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2)加强环境监测工作。(3)依法确定禁猎区和禁猎期。是指政府或行政部门为保护野生动物依法划定的暂时禁止猎捕活动的区域和时间。(4)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
第三节 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
1、野生动物资源的主管部门 野生动物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管理野生动物资源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11条)。——野生动物资源协管部门的职责是(5条)
2、野生动物的狩猎管理(1)狩猎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特许审批制度。(2)狩猎非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审批制度。(3)对狩猎方法和狩猎工具的管理。(4)对狩枪及弹具的管理。
3、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1)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许可制度。(2)申请驯养繁殖许可的条件。(3)申请驯养繁殖许可的程序。(4)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其他要求。
4、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管理(1)关于野生动物的出售和收购。(2)关于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3)关于在集市经营野生动物。(4)关于野生动物的运输。(5)关于餐饮业经营野生动物及制品。(6)关于经营野生动物的收费。
第四节 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野生动物法》规定:(共15条)。行政责任的基本形式:(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没收猎捕工具。(4)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5)没收捕获物。(6)吊销特许猎捕证或猎捕证。(7)行政拘留。(8)补收资源管理费。
2、民事责任
(1)恢复原状(法34条规定)。
(2)赔偿损失(法28条规定)。
3、刑事责任(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非法猎捕、杀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制品罪。(4)非法狩猎罪。
(5)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6)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六 章
旅游资源保护管理体制和政策法规
第一节旅游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简介
一、纳入世界性保护名单的旅游资源及其保护组织机构
1、世界遗产
2、人与生物圈计划成员
3、绿色环球成员
二、欧美国家的国家公园与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制
三、案例旅游警察和生态警察局
四、中国现行的旅游资源保护管理体制
1、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
3、森林公园。
4、地质公园。
5、文物保护单位。
第二节旅游资源保护的政策法规
一、国际公约、条例。——1972.11.16
在法国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七届会议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1975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国家自然和自然保护同盟商讨,共同起草了《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1980.3 中国与世界30多个国家一道,发表和共同制定了《世界自然保护大纲》。提出了三大目标: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命支持系统;保证生物资源的永续利用;保存物种的遗传多样性。——1995.4.24-28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环境规划署、世界旅游组织在西班牙召开了”可持续旅游发展世界会议“,到会包括中国在内的75个国家和地区。会议最后通过了《可持续旅游发展宪章》《可持续旅游发展行动计划》。
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在经济和法制比较完备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已形成较完备的体系,成为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虽与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但在法律体系构建上也基本具备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宪法。
2、环境保护的基本条件。1979.12.26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旅游环境法和旅游资源法。旅游环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旅游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城市绿化园林管理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西湖水域保护和管理条例》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
此外,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公约具有同我国法律同等的效力,如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
三、风景名胜保护的政策法规 我国第一个是1978年《 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82年,国务院审定了第一批44处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四、文化艺术保护的政策法规——国家:1961.3 《文物古迹管理暂行条例》、198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省、自治区、直辖市: 《山西省文物保护法规》、《贵阳市文物保护条例》等。
五、其他相关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陆生野生动物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等。
上述各项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规定了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问题。
第二篇:政策与法规
政策与法规
第一章新时期党的基本理论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检查考生对新时期党的基本理论主要内容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邓小平理论
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两次历史性飞跃,产生的两大理论成果;熟悉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掌握邓小平理论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熟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掌握全面贯彻“三个代表”思想的根本要求。
第三节科学发展观
掌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熟悉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熟悉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
第四节 社会主义荣辱观
掌握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涵;熟悉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精神实质。第二章宪法
考试目的:
检查考生对宪法的概念及其地位,我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宪法概述
了解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政治制度
掌握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掌握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我国的选举制度,熟悉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了解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三节经济制度
掌握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熟悉我国宪法规定的经济形式的种类,各类经济形式的性质、地位、作用以及国家对各类经济形式的基本政策。熟悉国家对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继承权的保护。
第四节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熟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内容和特点
第三章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考试目的:
检查考生对旅行社的概念、旅行社的开办与审批、旅行社的经营等规定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旅行社概述
了解旅行社概念和法律特征,掌握旅行社分类,掌握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二节旅行社设立
掌握设立旅行社的条件及设立旅行社的程序,熟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了解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管理。
第三节旅行社管理
掌握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质量保证金制度、公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节旅行社经营
掌握旅行社的经营原则和经营规则,掌握旅行社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四章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考试目的:
检查考生对导游人员的管理、导游人员权利义务及有关规定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从而使考生成为一名合格的导游人员。
考试内容:
第一节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熟悉导游人员的概念;熟悉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及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当具备的条件;掌握导游证的性质、申请领取导游证的程序;熟悉临时导游证的申请领取条件及程序;熟悉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联系与区别;熟悉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掌握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年审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内容。
第二节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熟悉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掌握导游人员依法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掌握导游人员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掌握导游人员必须履行的九项法定义务;熟悉对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行为的管理。
第五章旅游安全和旅游保险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
考试目的:
检查考生对我国旅游安全和旅游保险管理制度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考试内容:
第一节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
熟悉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熟悉旅游经营单位旅游安全管理的工作职责,掌握旅游安全事故的概念、分类及其处理程序。
第二节旅游保险法律制度
掌握保险、旅游保险的概念、保险合同、旅游保险合同的概念,掌握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含义,熟悉保险合同的内容。掌握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概念,掌握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保险人的含义。掌握旅行社责任险合同的客体、保险金额和索赔等内容。
第六章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考试目的:
检查考生对我国出入境管理、旅游者法律地位、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出入我国国境管理法律制度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
掌握中国旅游者出入境的有效证件及申请办理,掌握其有效证件的管理机关,熟悉中国旅游者出入境的法定权利义务及限制,掌握出国旅游管理法规制度。
第二节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了解外国人入出境法律管理内容,熟悉外国人入出我国国境权利义务及限制,掌握外国人入出境检查制度。
第三节出入境边防检查管理
熟悉出入境边防检查管理中的人员检查,熟悉交通工具检查、行李物品及货物的检查。
第七章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考试目的:
检查考生对我国旅游交通概况、旅客航空运输法律规定和旅客铁路运输法律规定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以便更好地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考试内容:
第一节旅游交通概述
了解旅游交通的概念及其特性。
第二节旅客航空运输管理
了解旅客航空运输企业的经营准则,熟悉我国民用航空禁运规定,掌握旅客运输凭证,掌握行李运输凭证,掌握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的责任,掌握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责任,了解承运人责任的免除事项减轻规定,熟悉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旅客铁路运输管理
了解铁路运输企业的基本义务,熟悉铁路运输企业义务的含义,掌握铁路运输合同及铁路运输企业在旅客运输方面的规定,掌握旅客乘车条件的规定,掌握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八章食品卫生和旅游住宿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
考试目的:
检查考生对我国食品卫生法律制度和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旅游业治安管理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食品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了解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熟悉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熟悉我国食品卫生管理的主要内容,熟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身对食品卫生的管理,掌握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管理、卫生许可证制度、食品标识管理;了解食品卫生监督制度规定,了解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员及其职责,掌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食物中毒事故的处理。
第二节旅游住宿管理法规制度
了解旅游饭店星级评定依据,熟悉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了解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方法,掌握旅游饭店星级检查、复核及处理制度。了解开办旅游住宿企业的治安管理,掌握旅馆经营中的治安管理,了解旅馆企业开办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管理,掌握严禁在旅馆内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第九章旅游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度
考试目的:
检查考生对我国风景名胜旅游资源、文物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使考生树立自觉保护旅游资源的意识。
考试内容:
第一节风景名胜旅游资源管理
掌握风景名胜区的概念,熟悉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划分及其管理,了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掌握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掌握风景名胜区的开发,掌握风景名胜区的利用。
第二节人文旅游资源管理
掌握人文旅游资源的概念及其范围,熟悉人文旅游资源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掌握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的管理。
第三节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
熟悉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相关内容。
第十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考试目的:
检查考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了解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概念,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熟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掌握消费者的权利、旅游者的合法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消费者权益保护
掌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掌握消费者组织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了解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了解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第十一章旅游投诉管理法规制度
考试目的:
检查考生对旅游投诉、旅游投诉管辖、旅游投诉的受理、处理规定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从而自觉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考试内容:
第一节旅游投诉概述
掌握旅游投诉概念,了解旅游投诉与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掌握旅游投诉者与被投诉者的有关内容。
第二节旅游投诉管辖
熟悉旅游投诉的管辖原则;掌握旅游投诉的级别管辖、地域管理。
第三节旅游投诉的受理与处理
熟悉旅游投诉受理的概念及特征,掌握旅游投诉受理、处理的程序、内容和形式。
第十二章福建省地方性旅游法规
考试目的:
检查考生对我省地方性旅游法规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了解旅游发展的有关规定;熟悉旅游者的权利义务;掌握旅游管理的相关内容。
第三篇:《政策与法规》
《政策与法规》考试大纲
总体目标:
通过本科的考试,检查考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国家有关旅游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从而使考生成为精通业务知识、熟悉政策法规称职的导游人员。
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考试目的:
检查考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主要内容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邓小平理论
熟悉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掌握邓小平理论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熟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成果,掌握全面贯彻“三个代表”思想的根本要求。
第三节 科学发展观
掌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熟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第四节 社会主义荣辱观
掌握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涵,熟悉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精神实质。
第二章 宪法
考试目的:
检查考生对宪法的概念及其地位,我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宪法概述
熟悉宪法的概念和特征。了解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政治制度
掌握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熟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三节 经济制度
熟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熟悉宪法规定的经济形式的种类,各类经济形式的性质、地位、作用以及国家对各类经济形式的基本政策。掌握国家对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继承权的保护。
第四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掌握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合同法律制度
考试目的:
检查考生对合同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与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以及违约责任等规定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掌握合同的概念,熟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熟悉订立合同主体的资格,掌握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要约及要约邀请、承诺以及格式条款等相关内容。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熟悉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履行等相关内容。
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掌握合同变更和合同转让等相关内容。
第五节 违约责任
掌握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可抗力等相关内容。
第四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考试目的:
检查考生对旅行社的概念、旅行社的设立审批、旅行社的经营管理等规定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旅行社概述
了解旅行社概念和法律特征,掌握旅行社的旅游业务。
第二节 旅行社的设立
掌握设立旅行社的条件和设立旅行社的审批,掌握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了解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管理。
第三节 旅行社的管理
掌握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质量保证金制度、公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节 旅行社的经营
掌握旅行社的经营原则和经营规则,掌握旅行社、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等相关内容。
第五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考试目的:
检查考生对导游人员的管理、导游人员权利义务及有关规定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熟悉导游人员的概念,熟悉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掌握导游证的性质、申请领取导游证的程序,熟悉临时导游证的申请领取条件和程序,熟悉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掌握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年审制度、等级考核制度和出境游领队证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二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掌握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掌握导游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熟悉对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行为的管理。
第六章 旅游安全和旅游保险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
考试目的:
检查考生对旅游安全和旅游保险管理制度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
了解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熟悉旅游经营单位旅游安全管理的工作职责,掌握旅游安全事故的概念、分类及其处理程序。
第二节 旅游保险法律制度
掌握保险、旅游保险、保险合同、旅游保险合同的概念,掌握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含义,熟悉保险合同的内容。掌握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概念,掌握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保险人的含义,掌握旅行社责任险合同的客体、保险金额和索赔等相关内容。
第七章 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考试目的:
检查考生对出入境管理、旅游者法律地位、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我国国境管理法律制度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
掌握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有效证件及申请办理,熟悉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权利义务及其限制,掌握出国旅游管理有关制度。
第二节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了解外国人入出境法律管理内容,掌握外国人入出境检查制度,熟悉外国人入出国境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第三节 出入境边防检查管理
掌握对出入境人员的检查,熟悉运输工具及人员的检查,掌握行李物品及货物的检查。
第八章 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考试目的:
检查考生对旅游交通、旅客航空运输和旅客铁路运输法律规定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旅游交通概述
了解旅游交通的概念及其特性。
第二节 旅客航空运输管理
了解旅客航空运输企业的经营准则,掌握民用航空禁运规定,掌握旅客运输凭证和行李运输凭证,了解承运人对旅客的责任,掌握承运人对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和托运行李的责任,熟悉承运人对延误旅客、行李运输的责任及其免除减轻规定,了解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 旅客铁路运输管理
了解铁路运输企业的基本义务,熟悉铁路运输有关安全的规定,掌握铁路运输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在旅客运输方面的规定,掌握旅客乘车条件的规定,了解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九章 食品卫生和旅游住宿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
考试目的:
检查考生对食品卫生法律制度和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旅游住宿业治安管理有关法律规定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食品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掌握食品卫生的概念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熟悉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了解食品卫生管理的主要内容,了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身对食品卫生的管理,掌握卫生许可证制度、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管理、食品标识管理,掌握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二节 旅游住宿管理法规制度
熟悉旅游饭店星级评定依据,熟悉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了解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方法,了解旅游饭店星级检查、复核及处理制度。
了解开办旅游住宿企业的治安管理,掌握旅馆经营中的治安管理,了解旅馆企业开办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管理规定,掌握严禁在旅馆内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
第十章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度
考试目的:
检查考生对风景名胜旅游资源、文物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风景名胜旅游资源管理
掌握风景名胜区的概念,熟悉风景名胜区的设立,了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掌握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掌握风景名胜区的利用。
第二节 人文旅游资源管理
掌握人文旅游资源的概念,熟悉人文旅游资源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掌握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的管理。
第三节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
掌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考试目的:
检查考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了解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概念,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掌握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
熟悉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熟悉消费者组织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掌握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熟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旅游投诉管理法规制度
考试目的:
检查考生对旅游投诉概念、旅游投诉管辖、旅游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等规定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旅游投诉概述
掌握旅游投诉概念、旅游投诉者与被投诉者等相关规定。
第二节 旅游投诉管辖
熟悉旅游投诉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节 旅游投诉的受理与处理
掌握旅游投诉受理的概念和条件、受理的程序,掌握旅游处理的程序等相关内容。
第四篇: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
《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名词解释
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考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的管理权限,按照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公务员的的才表现、工作能力和业务效果所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考察、请假,并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任用、培训的依据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公家公务员的纪律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规范和约束国家公务员的行为,保证国家机关有效率有秩序的工作,所指定的要求国家公务员共同遵守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公务员的交流: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形式,在机关内部调整公务员的工作职位,或者把公务员能调出机关任职、将非公务员身份的公职人员调入机关担任公务员职务的管理活动
调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员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转任: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转任是交流的一种重要形式,意味着公务员的职位和隶属关系的转变,但不涉及公务员身份的变更。转任是国家公务员在国家公务员系统内的流动。
事业单位: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以及其法人资格进行核准登记并对其登记事项和社会行为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 共28个级别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人物的工作岗位,共十个等级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共13个等级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程序: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的组织和实施。体检,公示以及聘用
事业单位聘用制: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聘用制改革、招聘改革、职称改革以及工资改革构成了当下事业单位改革的五大主旋律,其中分类改革和招聘改革可以看做是用人制度即聘用制改革的基础和前提,聘用制改革是整个事业单位改革的核心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专业技术资格: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成就,是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的标志
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从业资格:指从事某一专业或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执业资格: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较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或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是某一特定专业或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春晖计划(教育部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专项经费):主要资助对象是获得博士学位并在本专业领域取得较突出的学术成就的留学人员,主要资助形式是回国的单程或双程国际旅费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行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和长江学者成就奖两项内容
千人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在国家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引进并有重点地支持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科学的战略科学家和领军人才回国创新创业
博士后流动制度: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博士后流动站: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博士后工作站: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将不超过六年
军队转业干部: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军转干部就业方式分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两种方式
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且军龄不满二十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为十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劳动就业: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资格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依法从事某种有报酬或劳动收入的社会活动
职业中介机构: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政府不的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劳动合同: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终止: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专项集体合同: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中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0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即用人单位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员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老公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劳动者于劳务派遣机构之间是劳动关系,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
劳动保护:指国家和单位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
社会保险: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活不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和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养老金的发放:指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转向社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管理,采用委托银行、邮局以及依托社区和在企业设立社会保险派出机构等多种形式发放
定点医疗机构: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了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金版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定点零售药店: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处方外配: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恢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劳动能力鉴定: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非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事业人员在事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的负担的社会保险项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生育津贴:指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住房公积金: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
休息休假:又称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劳动者每天休息的时数,每周休息的天数、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
工资:指雇主或者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
标准工时制: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组织生产和工作的一种工时制度,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或部分职工,实行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制度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办法:比重法、恩格尔系数法
比重法:根据城镇居民家及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列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恩格尔系数法: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提供烦人标准食物谱及标准食物摄取量,结合标准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得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职业培训:是直接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和在职劳动者以培养和提高素质及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又称职业教育
服务期: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和庭前定制式或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之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了特别投资的前提下,劳动者同意为该用人单位工作一定期限的特别约定。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另行约定的服务期限,可独立与劳动合同期限而使用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
构成权利人竞争优势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护措施的任何机密的信息,一般都可认为是商业机密
权利人: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工商管理机构是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
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资源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裁员:是经济型裁员的简称,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特殊情况下确需裁员时,依法与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工会法》(2001年修正)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劳动合同的解除: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
职工代表大会:是公有制企业中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中国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和进行管理的规则,是用工自主权和职工民主管理全相结合的产物
劳动争议:指劳工关系当事人之间印劳动的权力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劳动监察: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的一系列活动
我国工会享有的权利:代表维护权,依法参与权和民主监督权
代表维护权:指法律赋予我国工会代表职工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
1.集体协商权建议权:法律规定当其时也单位违法处分职工是,工会有权利要求改正
3.协调全:法律赋予工会在企事业单位因故发生停工、怠工时间时,有权代表
职工与企事业单位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处理
4.紧急处置权:法律赋予工会在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情况或紧
急情况时,有权向企业提出解决或撤离的建议
依法参与权:法律赋予工会有权代表或组织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和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的管理
1.参与管理权
2.参与审查权:法律赋予工会有权参与检车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共
程“三同时”审查验收
3.参与调处权:法律赋予工会有权参与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病、参与劳动争
议的调查和处理
民主监督权:法律赋予工会有权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制度的情况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对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案件进行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
诉讼:指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的程序,以劳动法规为依据,按照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第五篇:教育法规与政策(推荐)
90年代以来新疆双语教育政策的研究
摘要: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是新疆基础教育的基础,是双语教育的重要部分,也是加快培养“民汉兼通”少数民族人才的不可缺少的途径。1990年以来,新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高度重视学前“双语”教育的开展,大批财政资金开始向学前“双语”教育倾斜。从历史发展角度对新疆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政策进行梳理,分析这个时期“双语” 教育政策特点,新疆 “双语”教育政策还有亟需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以及相应建议。
关键词:新疆;双语教育;政策研究; 世纪 90 年代以后,我国进入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一方面,现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地发展,信息化、一体化日新月异的变化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使得少数民族对汉语的学习有了更加迫切的需求。这些变化,必然对原有的双语教育模式提出了调整和革新的要求。另一方面,随着国外双语教育理论的引进及国内外成功的双语教育实验的影响,新疆的双语教育理论研究与实践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双语教育理论研究成果不断丰富,各类双语教育改革实验大规模开展,建立了相应的学术团体,形成了一支双语和双语教育研究队伍,编写了成龙配套的双语教材,这些对自治区双语教育政策的完善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科学依据。
一、双语教育政策的特点
(一)双语教育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1992 年,自治区召开了第二届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会议,提出了“双语是提高民族文化的必由之路”的理念。1993年,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从此新疆的语言文字工作及双语教育工作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1999 年,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中明确指出 : 要把加强汉语教学作为提高少数民族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200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决定〉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 2001年到 2010 年期间改进和加强“双语”教育的基本任务是: 在继续巩固少数民族母语教学的同时,切实加强汉语教学在初、中等教育中的突出地位,在中、高等教育阶段的主导地位,力争使汉语教学在各级各类教育中有较
[1]大发展,教育教学质量明显提高,全区普遍从小学三年级起开设汉语课。
(二)特别强调师资队伍的建设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双语师资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双语教学的质量。在这一阶段下发的文件中多次提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问题。199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关于转发自治区教委〈关于大力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加强汉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加强汉语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双语”水平和教学质量,是提高民族教育质量的突破口。2003 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决定〉的意见》明确指出, 要培养一支合格的“双语型”少数民族教师队伍,加强汉语教师培训基地建设,认真实施国家《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方案》,并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方式,逐步开展对少数民族教师的汉语培训。同年,启动内地高校援疆师资培训项目、少数民族双语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少数民族骨干教师赴内地学习进修项目、新疆新增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加快培养少数民族学校双语教学骨干力量。继续实施“新疆中小学
[2]中青年汉语骨干教师培训工程”,严格选拔标准, 改进培训模式。根据自治区少数民族学校开展汉语教学的规划,对少数民族教师进行汉语培训, 力争到 2004 年使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少数民族教师的汉语水平分别达到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的 3 级、4级、5 级、6 级或相应水平。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双语教育实验
新疆双语教学实验始于 1992 年。是年 5 月,自治区教委决定在乌鲁木齐、塔城和吐
鲁番地区进行双语授课实验, 大规模双语教学由此开始。1993 年,自治区教委召开了“自治区民族学生部分学科汉语授课实验研讨会”。1996 年,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中学部分学科汉语授课“民汉兼通”工作八点意见的通知》充分肯定了这项实验有利于提高新疆民族教育质量,有利于加速培养高水平、高层次的少数民族各类人才。1997 年,自治区教委制定出台了《自治区少数民族学生双语授课实验方案》,明确提出实验的目的,并对实验的规模和基本条件、实验班管理、教材与课程计划作了详细说明。《方案》的颁布,标志着这项实验步入有序、稳步的发展阶段。2000 年, 在教育部的组织领导下, 在内地 12 个城市举办了内地新疆高中班, 丰富了双语教育的办学模式。200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决定〉的意见》明确提出: 积极扩大“双语”授课实验范围,县(市)以上中学都要开设“双语”授课实验班,县(市)中学全部过渡到“双语”授课实验班的教学模式。同年,自治区决定在新疆各地条件较好的中学开办初中双语实验班。2005 年, 自治区《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的意见》提出:“大力加强农村少数民族学前教育; 积极推进与学前教育相适应的少数民族小学双语教学模式改革。”至此,自治区把双语实验由高中到初中直至下移到学前班,体现了改变以往封闭式民族教育体系的决心。
(四)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双语教育的发展
2001 年,自治区党委又提出:多民族聚居区要加快民汉合校、民民合校和民汉学生混合编班的步伐。2003 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决定〉的意见》明确指出:鼓励中小学创造条件实行“民汉合校”或“混合编班”;要求加强对“双语”教学的研究,逐步形成“双语”教学的课程体系。2004年3月,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明确“双语”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加大汉语教学力度,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工作;全面提高少数民族教师的汉语水平,加快建设适应“双语”教学要求的教师队伍;加强对“双语”教学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双语”教学保障机制。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大规模开展的各类双语教育改革实验是这一阶段的突出特点,有关双语教育的理论与政策在实践中得到不断完善。因此, 可以说双语教育政策逐步进入了完善时期。
二、双语教育政策实施过程中的不足
(一)理论供给不足影响双语教育政策准确定位
双语教育政策的制定需要有科学的理论基础。但是,目前新疆双语教育中理论供给和创新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对新疆双语教育的性质、目标、类型等问题缺乏共识。例
[3]如,民汉双语教育的性质就存在过程说、体制说、方法说、目的说、课程说等诸多分歧;而对双语教育的培养目标,政策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民汉兼通的人才培养目标,但是,关于民汉兼通的内涵,就存在文化说、语言说,达到什么目标叫民汉兼通,至今没有取得理论共识[4]。部分学者认为民汉兼通就是培养双文化人,部分学者认为民汉兼通就是掌握两种语言。另外部分学者则认为,大多数人只能精通一门语言,另一种语言只能粗通。双语教育政策文件,如 《规划》 将民汉兼通的人才培养目标解释为:“使少数民族高中毕业生基本熟练掌握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文字,有条件的还要掌握一门外语。” 这个政策文本将语言与文化明显割裂开来,明显不完善,不能涵盖我国推行双语教育的宗旨。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实际上是政策的理论基础过于陈旧,理论的创新不足,也是有效理论供给不足的表现。
(二)制度供给不足造成双语教育政策实施缺乏有效制度保障
政策实施需要有效的制度供给,否则政策实施或执行就缺乏制度保障,不可避免地发生执行过程中的偏差、扭曲乃至失真。目前,新疆双语教育制度还不够完善。第一,民汉双语教育相关规章制度缺乏权威性。从国家层面缺乏针对少数民族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双语教育实施和发展主要依靠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具体的双语教育政策大多以
“意见 ”、“决定” 等形式下发。由于各种考虑,《新疆双语教育条例》 迟迟未能出台,造成新疆双语教育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缺乏法律监督和约束手段,使相关规定在地方上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双语教育政策实施容易发生扭曲和失真。第二,民汉双语教育相关配套制度供给不足。目前,新疆尚缺乏对从事双语教育教师的评价机制,双语教师任职资格评价标准尚未建立,这容易挫伤教师教学的积极性
(三)优秀师资供给不足制约了双语教育政策的实施成效
双语师资是双语教育发展的关键。优秀的双语师资供给不足已成为制约双语教育政策有效落实的瓶颈。以和田为例,和田地区现有的双语教师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总体数量不足,二是其中一部分教师难以胜任所承担的双语教育任务。根据统计资料,按照进入双语教育幼儿园的儿童数和中小学在双语班学习的学生数匡算,2015 年和田地区应配备学前教育双语教师5300人,中小学(含普高)双语教师11500人,共计约1.68万人。2015 年和田地区承担双语教学任务的教师实际为1.49万人。而从多个渠道反映的情况看,这支队伍中能够胜任双语教育任务的教师比例相当低,在有的单位甚至不足10%。相当一部分承担双语教学任务的教师不能胜任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学科专业知识的基础较差,通过语言培训并未能提升学科教学水平;对国家通用语的掌握程度,达不到熟练使用该语言进行学科教学的要求;有一定的语言基础,但所安排的双语教学岗位(因需要而设置的)与自己原来所学专业不对口,难以胜任现在的教学工作。2015年和田地区教师招聘计划 2017人,招聘到 1218人,只完成了60.4%,其中还有5%左右离岗流失。尤其是农村地区合格教师比例更
[6]低,双语教师队伍“招不进、下不去、留不住、教不好”的问题十分突出。
三、改进新疆双语教育政策实施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双语教育理论研究,为双语教育改革发展提供科学理论支撑。
加强双语教育理论研究要对新疆双语教育的基础、性质、目标、模式等重点问题进行系统研究。要坚持两条腿走路,一是从实践到理论,注重实践逻辑,面向广大教育实践者,以问题为导向,及时总结双语教育政策实施和双语教育改革实践中的经验,并对这些经验进行提炼升华,成为普遍性的指导理论。二是从理论到实践,坚持学术逻辑,要积极开展对国内外已有的双语教育理论的研究,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归纳出可资借鉴的双语教育重要理论成果,将这些理论成果运用于实践,接受实践的检验。笔者认为,当前需要加强的双语教育理论问题,包括双语教育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的关系,双语教育的目标及培养规格,双语教育的课程性质,双语教师核心素养等。为加强双语教育研究,笔者认为,应由中央财政支持新疆双语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具体地讲,就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专项课题,针对双语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新疆双语教育理论体系、实践环节、教材教辅和课堂教学的实验研究与指导。
(二)不断完善制度,为双语教育政策实施构建有力的制度保障。
1.推动双语教育法律法规立法进程。国家应尽快研究出台 《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法》,作为双语教育上位法的指导性和约束性力量,逐步提高双语教育的法律层级。在自治区范围内,应尽快研究出台《双语教育条例》,明确新疆双语教育的性质、意义、目标、类型,以及学校、家庭、社会、宗教团体在双语教育中的责任和权利。要对这两部法律法规的立法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分析两部法律法规出台的各种风险和成效。
2.完善双语教育政策评估标准和监督机制。建立科学的双语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包括新疆学前和中小学双语学业标准、双语课程标准、双语教学标准、双语师资标准等。建立健全多元的教育质量评估机制,包括内部评估、外部评估机制,积极探索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当前应做好幼儿园双语教育保教质量监测和小学汉语、数学学科监测工作,进一步扩大监测学科范围和延伸监测手段。启动民族语文学科质量监测。延伸开展初中阶段相应学科监测。
[5]
3.探索建立有利于民汉兼通人才培养的招生制度。在完善现有 “民考民 ”、“民考汉” 的基础上,新疆可以从有利于双语人才培养的角度,探索开发维吾尔族统一的少数民族文化
[7]与语言水平考试,并将考试成绩作为高考录取加分的参考依据。积极研究统筹民考民、民考汉和双语班等各种培养模式的招生指标,保持招生制度的相对稳定性。
(三)推动职称制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在新疆地区,双语师资队伍建设是亟需解决的问题。受编制、配套政策、生活条件等因素的制约,新疆双语师资队伍建设存在数量短缺和结构性短缺双重问题。我们发现,双语教师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新疆双语教育发展的重要瓶颈。第一,健全教师补充机制。进一步贯彻《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 -2020)》(国办发[2015]4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学前和中小学双语教育发展规划》(2010 -2020)(新政发[2011]30 号)的要求,新疆,特别是南疆地区乡村中小学双语教师编制,要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村小、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进一步向人口稀少的教学点、村小倾斜,重点解决教师全覆盖的问题,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国家规定课程,特别是中小学的科学、汉语、数学、信息[8]技术等课程。第二,落实教师待遇政策。要借鉴集中连片贫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在现有基础上依据学校艰苦和边远程度、教师岗位级别和执教年限等实行阶梯式津贴补助标准。进一步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主任津贴补助,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做好乡村学校双语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和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8]工作。第三,创新教师培训模式。坚持尊重规律、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积极整合教师培训资金和资源,强化双语教师培训基地的作用,发挥县市教师培训的主体作用,扩大双语教师培训招生名额,提升教师培训质量。与此同时,加强教师培训绩效管理,建立培训效果反馈追踪制度。
总之,新疆双语教育是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少数民族教育又是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疆双语教育能否“又好又快” 发展,对于边疆稳定、民族团结以及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少数民族学生今后就业、发展及其幸福安康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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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EB/OL].[2015-06- 08].http://.2015-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