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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总局答疑-企业所得税篇(共5篇)
编辑:梦中情人 识别码:20-22018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7 13:31: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11年度总局答疑-企业所得税篇

2011年度总局答疑汇编——企业所得税篇

1、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能否同时享受?

问: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享受了加计扣除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应的备案资料享受上述两项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1月03日

2、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土地闲臵费可否在税前扣除? 问: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土地闲臵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臵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臵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土地闲臵费属于其中的一项,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1月03日

3、房地产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问:房地产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1月03日

4、核定征收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时,所得税应纳所得额如何确定? 问:核定征收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是按固定资产销售的金额,还是经清理后按会计科目“营业外收入”的金额确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上针对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最终计算得出“营业外收入”科目的金额,在某种程度上等同于此处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纯粹的收入概念,况且企业应是在能够准确核算相关成本费用的前提下,才能得出会计上“营业外收入”科目的金额。而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来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企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需要注意的是,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因此,问题中提及的按收入乘以核定利润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来说,本身就是无法准确核算企业成本费用的前提下才会核算征收,一般不可能准确得出“营业外收入”科目的金额。且参照上述规定,故应按照资产的销售金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的公式来计算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1月03日

5、所得税可以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再缴纳吗?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深圳市一家加工制造企业,现在我司所属的国税局对我司2008年缴纳所得税提出异议,税局指出当时所得税税率使用错误,(具体情况如下:我司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深圳市税收优惠,我司可享受两免六减半的优惠,08年我司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照15%减半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但2008年正值国家所得税改革,深圳市当年所得税税率为18%,现所属国税局提出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后不可以再减半纳税)按照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局要求我司补缴89万多的所得税,以及滞纳金10多万,并要求在2010年12月底前缴清。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我司经营情况不好,亏损683万,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请问,国税局现在调增征收的2008年所得税,我司是否符合条件可以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2009年度亏损)再缴纳?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的调增所得额可以弥补亏损指的是弥补检查调增年度及以前税法规定可以弥补的亏损,而不是检查调增年度之后的亏损。因此调增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得用于抵补2009年度的亏损,2009年度亏损只能用2009年之后五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补。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07

6、支付非本企业人员的赔偿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我企业2010年12月5日,临时请两名非企业职工,对一厂房进行修理施工,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属于工伤事故,由我企业承担80%的赔偿金即30万元,请问该笔赔偿金是否可以在今年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你企业工伤赔偿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10

7、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发票而以暂估形式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我公司有一工程项目,2009年7月已投入使用,工程款项当时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以合同规定的金额按暂估计入固定资产并开始计提折旧。至今已超过12个月,因为各种原因而仍未取得全额发票。请问:我公司除要对2009年未取得发票部分计提的折旧对应的所得税款进行补缴外,在做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未取得发票部分计提的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当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因此2010年度未取得发票部分计提的折旧应当做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11/01/12

8、会所俱乐部会员卡中免费消费的项目是否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问题内容:

我公司旗下会所俱乐部办理客户会员卡,客户购买卡后取得会所所有项目的折扣或免费消费资格,如果客户在购卡时已经支付会员卡费,该费用为取得资格费,不冲抵以后消费,也不可退,那么在凭卡免费参与会所一些项目时,这些免费的项目是否要视同销售再按市场价确认收入纳税?还是不用再次确认收入?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就会员费收入问题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14

9、企业所得税过渡期税收优惠的问题 问题内容:

A公司2009年度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当年没有向税局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而享受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和最后一年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两项过渡期优惠叠加实际税率10%),请问A公司在2010年度可否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不选择享受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税率22%),文件依据是什么? 回复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你公司在2010年不可以再选择15%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17

10、财产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某银行(因涉及到个人隐私,未写企业全称)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客户存款资金N万元,经公安部门追回Y万元,09年员工被判刑入狱,并判追退所获全部赃款(实际追退Y万元),其余款项未追回,2010年客户支取存款,用追回款项抵扣后,余下10万元由某银行支付,现某银行申请对这10万元税前扣除,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

第十条第二款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第十一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十)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第十三条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等。

第十四条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因此,银行因职员涉及刑事犯罪造成的现金损失在提供必要的材料后,可以申请扣除。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20

11、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何纳税? 问题内容:

公司有一项专有技术,账面成本为0元,经评估后作价3000万元对外进行投资。企业会计处理为长期股权投资3000万元和资本公积3000万元。问:该项投资是否要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并交纳相关税金以及应交纳哪些税金?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以专有技术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交换,应按照评估价值确认股权和资产转让所得进行税务处理。涉及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21

12、代垫诉讼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在对金融企业作呆账报失报批的过程中,我发现金融企业账面存在着数额巨大的代垫诉讼费。这些诉讼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呢?在扣除前是否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呢?上述两个问题也是很多金融企业比较关心的问题。金融企业代垫的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于被告企业破产、关闭,能否在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呆帐核销?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代垫诉讼费不属于贷款类债权,根据57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帐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帐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金融企业在追索债权过程中代垫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上述费用应由被诉人承担,因此不应予以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24

13、财税[2009]29号中的手续费和佣金都包括哪些项目? 问题内容:

我公司因历史原因有一些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委托财务公司帮我们催讨应收账款,我公司付给财务公司催回款项的20%,请问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所说的手续费和佣金内容,是否按5%的比例税前扣除?另外,财务[2009]29号中的手续费和佣金都包括哪些项目?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可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才是手续费和佣金的支付对象,如果该财务公司不具备上述合法经营资格,则不属于手续费或佣金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2011/01/26

14、担保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否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银监会等七部委在2010年3月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各担保公司按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请问:该准备是否能按保险公司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样,根据财税[2009]48号文,在税前予以扣除? 回复意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文件仅针对保险公司,不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30

15、股权转让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2007年12月与北京一家单位投资成立天津纳特,我公司投资900万元,北京那家公司投资100万元,投资后就发生金融危机,2010年6月我公司将900万元股权转让给北京那家公司,转让价格450万元,当时在转让那个时间点上,天津纳特所有者权益已经只有280万元,这还不包括2008年筹备期进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开办费用,我想问一下,我们这个投资转让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因此,你单位股权投资损失,经审批后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01

16、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内容: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呢?如果是中外合资企业或外国企业是否缴纳相应的外资(外国)企业所得税呢?请问相关的文号分别是多少?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此,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应根据以上规定缴纳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01

17、国有农场将耕地外包取得的承包费或固定地租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内容:

某国营农场,对因家庭农场和农工承包剩余耕地进行统一作价对外承包,鉴定耕地承包经营合同,农场收取土地承包费,并要求外包户按照农场生产作业要求从事农业生产内容,接受农场生产管理。请问:农场将耕地外包取得的承包费或固定地租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因此,农场耕地外包租赁收入不符合上述免税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09

18、工程发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上述是针对固定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但该项改建支出也存在上述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情形,剩余发票取得有期限规定吗?还是按照固定资产的规定?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加大日常管理力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因此,企业改建支出尚未取得发票的不允许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12

19、已投入使用的无形资产尚未付清款项,可否税前列支无形资产摊销额?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2009年与境外一家非关联公司签订独家特许分销协议,由我公司在境内分销其产品。协议约定对方应于2010年8月1日前配合我公司完成产品上市的所有手续,作为回报,我公司应向对方(按照协议约定的阶段)分四期支付前期付款(或称为授权费)共计1,000万元。到2010年8月,该产品在中国顺利上市。但由于后来双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一些法律纠纷,至今尚未解决,也未签订任何补充协议。我公司实际仅在2009年支付了第一期授权费200万元,并按照15%扣缴了营业税和所得税。其余800万元截至到2010年未支付。在会计处理上,我们认为基于双方最初签署的协议,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已达到,于是在2010年8月将此全部合同约定前期付款1,000万元确认为无形资产——独家经销权,开始在合同剩余期限内摊销,借计管理费用。尚未支付800万贷计预计负债(既大于50%可能性此款项仍需支付)。问题是对于2010年8至12月我公司摊销的无形资产额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回复意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第六十六条一款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的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由于你公司与外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法律纠纷,且至今尚未解决,因此该资产费用尚未实际支付,未取得符合规定的确定计税基础凭据。因此,你公司2010年8-12月摊销的预计负债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14

20、补缴去年的工会经费已取得专用收据在今年能否作纳税调整? 问题内容:

我公司因故未能将2009年的工会经费缴足,未缴部分作已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将了调增处理。2010年9月补缴去年的工会经费并取得了专用收据,请问:这部分补缴的2009年已作纳税调增的工会经费,在2010年取得专用收据后能否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作纳税调整减少?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2010年缴纳的全部工会经费,不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16

21、矿业企业的巷道和专门临时运输道路计提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问题内容:

我们是一家铁矿开采企业,在铁矿开采中,有大量的巷道和专门临时运输道路,这类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可能仅五六年,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该类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年限最低为20年,与我们的实际相差太大,请问:矿业企业的巷道和专门临时运输道路计提折旧年限可以低于20年,以实际使用年限或者按照10年计提折旧吗?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臵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臵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五、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臵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可以选择加速折旧扣除方法,但最低折旧年限应在60%以上即至少12年,并应在取得该项固定资产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方可按上述规定实行加速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17

2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如何确定?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10.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2)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都是与收入挂钩的,没有收入就不得扣除。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据此是否可以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收入方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23

23、企业视同销售行为所产生的销项税可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问题内容:

我公司将部分外购的存货(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用于给消费者品尝,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已经按照视同销售进行了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该视同销售部分所形成的销项税额,我公司计入了相关费用,请问:该部分销项税额可否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 回复意见:

供消费者品尝应当理解为你公司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该项费用包括存货成本及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该项费用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进行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25

24、公司对公司的奖励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问题内容: 我公司盖了一栋办公楼,由于承建商比较敬业为我公司节约了200万,我公司拟拿出节约金额的10%用于奖励该承建商。由于原建筑合同已经结束,奖励合同将重新签订。且奖励费用较小无须增加固定资产原值,请问作为费用处理的奖金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该栋办公楼已竣工结算,你公司给予的建筑合同外奖励款不计入办公楼原值,该项奖励款视同你公司对建筑公司的直接捐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你公司的直接捐赠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11/03/03

25、企业购进某种财务软件应如何列支?

问:企业购进某种财务软件,应该作固定资产处理,还是作无形资产处理?其折旧或者摊销年限如何确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因此,企业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确认,如需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则按照规定进行申请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3月07日

26、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应如何确认收入? 问: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应如何确认收入实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3月14日

27、金融企业贷款逾期后发生的利息何时确认收入? 问:金融企业贷款逾期后发生的利息何时确认收入?已确认收入的利息未收回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3月14日

28、设立在外省的分支机构如何缴税?

问:我公司总机构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2010年初我公司在外省成立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并入总机构缴纳,该分支机构是否还需要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需要在当地预缴,我公司应如何缴纳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上述公司在外省成立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应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但该分支机构仍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另外,上述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并适用15%的税率。如果分支机构是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后设立的,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四条规定,应在15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3月14日

29、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是哪些? 问题内容: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中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的条件中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是指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那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又指什么技术?它是指高新技术吗?另外,所有的高新技术都符合总局规定的技术转让范围吗?如果否,那么哪些不属于该范围?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文件的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范围仅指文中列举的范围,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它技术,两部门将根据情况适时补充通知。

高新技术符合总局规定的技术转让范围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2011/03/08 30、西部大开发15%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后是否会继续执行?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原规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10年底之前,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现在已是2011年了,请问: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会继续执行,年限的多少年? 回复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二条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考虑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以及西部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国家有关部门将会有正式文件予以明确此项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范围,年限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1/03/15

31、支付公共租赁房租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题内容:

普通单位与经营公租房单位签订合同,为单位职工提供公租房,对于单位来讲,支付的公租房租金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扣除限额是否有规定,如20元/平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20元不能扣除?若同时单位员工承担一部分租金,对于员工承担的这部分租金能否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而单位为员工负担的租金,员工要并入工资薪金总额交个税吗?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以上规定,贵单位为职工支付的住房支出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核算和按规定标准扣除。

对于员工承担的住房支出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所得,所以无论是单位支付还是个人支付,均应视同“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11/03/16

32、外资股东特许权使用费如何处理? 问题内容:

一合资企业,与外资股东鉴定技术转让协议,外方转让产品技术取得一块技术转让费,并还规定在日后年度按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作为使用费,但并不是每年都提,并且数额也不一样,这块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技术转让费可以税前扣除。但关联方交易要符合税法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11/03/17

33、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亏损?

问: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3月21日

34、采取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租赁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处理?

问:企业采取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租赁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3月21日

35、房地产企业利用地下设施修建了地下车库并取得的收入如何列支?

问:房地产企业利用地下设施修建了地下车库,并将该车库转让取得收入。根据财税„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请问,文件中所称“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是否指该车库无论是否对外销售,均一次性计入开发成本,待停车场出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而不能结转成本?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同时,该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在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中。因此,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应计入开发成本,待停车场所出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同时不能再结转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3月21日

36、享有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能否享受优惠?

问:某高新技术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可以享受15%的税率优惠。请问,该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在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中能否享受该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国(地区)分别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计算公式中“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明确,中国境内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总额,适用25%的税率,即使企业境内所得按税收法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在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时,其在中国境内、外所得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仍适用25%的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3月21日

37、企业注销时,尚未提完折旧额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处理? 问:企业在注销时,其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尚未提完折旧额,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有关清算所得税处理规定,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就是说,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由于持续经营假设采用历史成本原则计价,在清算时,改变持续经营假设,对资产要按照可变现价值计价,并且就可变现价值同计税基础的差额缴纳清算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3月21日 38、06年发生股权投资损失可否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问:我公司于2006年发生股权投资损失,主管税务机关已经确认,因没有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和投资收益,在当年汇算清缴时就没能直接在税前扣除。请问,我公司可否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应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这项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因此,上述公司可在2010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3月21日

39、期货交易亏损,扣除是否要审批?

问:期货交易亏损造成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期货交易为金融衍生产品,实际发生的损失如符合上述规定,可自行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3月28日 40、建筑企业从承包方收取的管理费如何纳税?

问:建筑企业将项目全部承包给个人,收取的管理费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筑公司应将从工程发包方取得的承包收入按规定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将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作为成本扣除。需要企业注意的是,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3月28日

41、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取得境外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问: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取得境外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三条第一项中规定,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若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年收到上述所得,仍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3月28日

4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减计收入可否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问:某公司2009年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减计收入,是否可以弥补公司2008年度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3月28日

43、企业清算后有盈利能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问:企业清算后有盈利能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若干通知‡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因此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该股权变更手续日为工商变更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3月28日

44、非企业法人的独立核算分公司产生的亏损如何弥补? 问:非企业法人的独立核算分公司产生的亏损如何弥补?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因此,分支机构的亏损已汇总到总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分支机构不再单独弥补亏损。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3月28日

45、购票时附带支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能否税前扣除? 问:购买飞机票或者其他车票时,附带支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因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均应作为差旅费处理。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3月28日

46、房产企业预缴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在税前如何扣除? 问题内容:

房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预缴的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缴时如何扣除?

1、在预缴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的当年扣除,也就是预收房款乘以预计毛利率计算出毛利额后,可以扣除预缴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等,计算当年的所得额。

2、不在预缴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的当年扣除,而是在产品完工后,预收房款结转销售收入的那年税前扣除。上述那种方式是正确的理解? 回复意见: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你的第一种理解是正确的。国家税务总局2011/03/22

47、合伙企业出资人能否在合伙企业列支福利费和社会保险费? 问题内容:

国税发[2000]149号文要求不得列支合伙企业出资人的工资薪金,那合伙企业在账上列支的随出资人工资薪金提取支出的福利费和社会保险费也要纳税调整吗?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因此,合伙企业应当以不包含出资人工资薪金的支出计算可扣除福利费和社会保险费。国家税务总局2011/03/29

48、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问: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有何规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所以,若企业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则可按此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4月04日

49、企业为员工交纳本应由员工本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问:企业为员工交纳本应由员工本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

第二篇:2011总局答疑增值税

2011总局答疑汇编--增值税篇

(2011-12-29 18:46:11)

1、用信托资金融资取得专用发票可否抵扣?

问:我公司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行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规定,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该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其抵扣,已抵扣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1月10日

2、从事不在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可否开具相关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我公司是生产型一般纳税人企业,最近准备加工一批手推车,原料由对方自备,公司只收取加工费,但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并没有受托加工这项内容。请问,公司如果从事该业务,可不可以开具有加工费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上述公司收取的加工费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一项时,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可以开具为加工费,并依法缴纳增值税。

如果公司长期从事该项业务,且经营范围中没有这一项,属于超范围经营,建议公司的相关人员及时到工商局去办理增项业务(变更经营范围),然后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1月17日

3、运输发票内容填写不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某纳税人取得一张运输发票,但运输发票上没有填写运价和里程。请问,该张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另外,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该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1月17日

4、商贸企业纳税人购进免税饲料产品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问题内容:

财税[2001]121号文的规定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和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如何理解“国内环节”,国内环节是否仅指国内生产环节,是否还包括批发、零售环节?商贸企业纳税人购进免税饲料产品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回复意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规定,“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即“符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26

5、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曾代开发票是否需要补缴? 问题内容:

某小规模纳税人2010年收入超过80万元,2011年1月初在税务机关窗口代开发票20万元,税率为3%。2月份被强认为一般纳税人,税率调整为17%,在申报2月初申报时,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已代开发票的税率差额。请问此要求是否正确?如果需要补交,依据是什么? 回复意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在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所属月份的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逾期未申请办理的,期满次月起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具体起始月份应根据其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计算确认。国家税务总局2011/03/14

6、个体工商户申请一般纳税人是否必须变更税号? 问:个体工商户申请一般纳税人是否必须变更税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26号)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加两位顺序码(顺序码为数字01至99),长度为17位和20位两类。凡不符合上述编码要求的,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代码变更。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4月11日

7、银行销售金银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需要认定? 问题内容:

银行(地市级分行、支行)销售金银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一定要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无相关的文件规定? 回复意见:

部分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所属分理处、储蓄所等营业场所内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即向社会公开销售刻有不同字样的特制实物金条等黄金制品,并依照市场价格向购买者购回所售金条,由分行统一清算交易情况。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二是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三是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月汇总所属地市分行或支行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已预征税额计算应补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国家税务总局2011/04/15

8、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具体概念是什么?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请问“有效证明”的具体概念是指什么?什么单位或者机构出具的证明才能算有效的呢?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该项免税政策有具体适用范围:限于黄金交易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

综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必须是黄金交易会员单位,并通过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在该交易过程中将有专业鉴定机构出具有效证明。建议您就该问题向黄金交易所进一步咨询。国家税务总局2011/04/18

9、存货报废进项税是否可以转出? 问题内容:

我司为汽车电子生产企业,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产品及原材料报废较多,对相关税务问题有一些疑问,进行相关咨询:

1、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我司理解为下列几种情况可不做进项税转出(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a.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原材料、半成品及产成品不能用于生产或销售而报废:b.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售后发生召回,再将产品进行的报废;c.产品更新换代,部分专用材料失去了使用价值,形成的报废;以上三点理解不做进项税转出是否正确?另:财务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对于已经报废的材料做了进项税转出,如以上三点成立怎样将转出的进项再转回来? 回复意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是自然灾害损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存在争议,为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综上,上述三种情形的资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可以不做转出处理。对于财务上已做转出处理的,可以作相反会计分录。国家税务总局2011/04/22

10、制种企业销售种子是否免缴增值税? 问:制种企业销售种子是否免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4月25日

11、货运发票的抵扣联没有加盖印章,是否符合规定? 问:货运发票的抵扣联没有加盖印章,是否符合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规定,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或代开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4月25日

12、企业销售采用融资租赁形式租回设备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问:B企业与A企业签订合同,向A企业出售一台机器设备,随后再采用融资租赁形式租回该设备,B企业销售机器设备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B企业将已经出售的资产又融资租赁回来,不征收出售该资产的增值税,同时不能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4月25日

13、研发机构购买国产设备后将其销售给其他单位,是否需要补缴退税款?

问:某研发机构已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根据财税〔2009〕115号和国税发〔2010〕9号文件规定,研发机构购买国产设备可以全额退还增值税。该机构于2009年10月购买固定资产,取得专用发票并认证,已取得了增值税的退税款。由于工作需要,该机构于2010年10月(在监管期内)将该设备销售给其他单位,请问是否需要补缴退税款?如果需要,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9号)第十二条规定,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研发机构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4月25日

14、可否开具过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去年8月份,我公司发生一笔销售业务,但没有给对方开具发票,此笔收入已按时申报。10月份,客户突然要求我公司对该笔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否开具该笔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而不是根据客户要求来开具,具体时间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4月25日

15、进口的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还能抵扣?

问:我所在的企业是制造业,自2009年下半年至今,一直从国外陆续购买设备及原材料,但在纳税申报时,只将进口缴纳的增值税录入了“四小票”系统,但未进行申报,这种情况近期才发现,有的已超过6个月。请问这样进口的材料,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还能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超过上述文件规定的抵扣时限,则不允许抵扣。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4月25日

16、企业转让古董字画等真迹按什么税种交税? 问题内容:

企业转让古董字画等真迹,如齐白石的字画、以前朝代的瓷器等,按什么税种什么税目交税? 回复意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对货物概念的外延进行了解释,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企业转让古董字画等真迹,如齐白石的字画、以前朝代的瓷器等,实际上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2011/04/27

17、农用挖掘机属于免增值税的农机范围吗? 问题内容: 我企业经销农用挖掘机,我按期到国税机关进行增值税免税备案,但专管员说农用挖掘机不在国税发[1993]151号注释的农机的范围内,不能免增值税,我认为我们经销的是农机就应该免税,请问,到底哪个理解才正确?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规定,“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农用挖掘机不属于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有关免征增值税的农机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2011/05/06

18、干姜是否属于农产品的范畴? 问:干姜是否属于农产品的范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规定,干姜、姜黄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干姜是将生姜经清洗、刨皮、切片、烘烤、晾晒、熏硫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姜黄包括生姜黄,以及将生姜黄经去泥、清洗、蒸煮、晾晒、烤干、打磨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5月09日

19、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在何地缴纳增值税?

问:某企业是增值税纳税人,总机构在北京市朝阳区,由于经营需要,在海淀区设立了一个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并且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经营业务,该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在何地缴纳增值税?能否汇总到总机构一并缴纳?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所以,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对于符合条件的总分支机构,需报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5月09日 20、企业中央空调修理费可否作进项税额抵扣?

问: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中央空调修理费,可否作进项税额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企业购进中央空调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发生的修理费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5月09日

21、内外贸兼营的商贸企业按多少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问:内外贸兼营的商贸企业,在国内采购机电设备用于出口,享受出口退税。在国内采购设备发生的内陆运费,取得了合法的公路内河运输发票。请问,是否可以按照7%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在内销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由于外贸企业出口准予退(免)税商品,享受免、退税政策,因此,取得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发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5月09日

22、制造大型专业机械的企业的运输行为属于兼营还是混合销售行为? 问:我公司是一家制造大型专业机械的企业,具备运输资质,在经营过程中,与客户就产品和运输分别签订两份合同,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发票,在账务处理上也分别设置科目单独核算。这种运输行为属于兼营销售行为还是混合销售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所谓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上述公司和客户进行的业务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而不是兼营行为,且上述公司系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故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此项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5月09日

23、销售皮棉适用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问: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皮棉,适用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纳税范围包括: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茼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皮棉属于上述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5月16日

24、发生红字冲回的销项税额能否申请退税?

问:某企业9月份发生销项税额并申报纳税,10月份该笔业务发生红字冲回,并且10月份再没有任何销项税额。假如当月企业申请注销,请问该笔税款能否申请退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由于企业10月份开具红字发票并在当月申报增值税后,在当期申报表中反映的是留抵税额,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企业注销留抵税额不予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5月16日

25、既有货物销售又有维修业务收入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标准是多少? 问:既有货物销售又有维修业务收入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要求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还是80万元?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2.除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因此,上述公司一般纳税人强制认定的销售额是50万元还是80万元,应根据销售货物、维修业务二者所占的比重进行判定。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5月16日

26、用积分购物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问:企业以购物送积分方式搞促销,例如消费者购买1000元货物,将获得200元积分,消费者可用积分来购物。请问,用积分购物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购物送积分”属于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形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根据此项规定,纳税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填写在同一张发票上并在“金额”栏注明折扣金额,则可以按扣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5月16日

27、修缮与修理修配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问:“修缮”与“修理修配”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大修、中修以及装饰、装修属于建筑业范畴,对货物的修理、修配属于工业的范畴。因此,应以被修缮(修理)的对象来确定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如果修缮的对象是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应当缴纳营业税。如果修理的对象是货物的,则应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既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5月16日

28、抵扣联上没有发票专用章是否影响认证该发票?

问:我公司购入一辆货车,根据税法规定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已经取得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在发现发票抵扣联上没有销售企业的印章。请问,抵扣联上没有发票专用章是否影响我公司认证该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5月23日

29、京原煤、丰沙大煤的运输费用是否可以抵扣? 问:京原煤、丰沙大煤的运输费用是否可以抵扣?

答:有关运输费用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因此,上述京原煤、丰沙大煤的运输费用可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抵扣。另外提醒读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文件已经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5月23日 30、军需工厂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问:某军需工厂购进固定资产用于生产军工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1号)规定,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供军内使用的应与对外销售的分开核算,否则,按对外销售征税。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规定,若该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的产品全部为免征增值税项目,则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若产品中既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则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5月23日

31、销售野生红柳枝做成的烤肉扦子是否免缴增值税?

问:销售用砍伐的野生红柳枝做成的烤肉扦子,是否免缴增值税?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用砍伐的野生红柳枝做成的烤肉扦子不属于农产品,应按适用税率征税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5月23日

32、现在铁路运输货运发票的抵扣期限是否为180天? 问:现在铁路运输货运发票的抵扣期限是否为180天?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仅规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抵扣期限为180天,对于铁路运输发票没有规定抵扣期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5月23日

33、加油站自有生产经营用车辆所耗用的汽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我公司是一家加油站,自有生产经营用车辆所耗用的汽油,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还是按视同销售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上述条款,加油站的行为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需计算销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5月30日

34、飞机维修业务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

问:飞机维修企业的飞机维修业务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自2011年2月15日起,对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飞机维修企业)所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实行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直接退还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办法。飞机维修企业应分别核算国内、国外飞机维修业务的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进项税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造成多退税款的,予以追回。涉及违法犯罪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因此,如果纳税人符合上述情况可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7月04日

35、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购买的固定资产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购买的固定资产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3号)旨在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无论是否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涉及的固定资产,均应按照现行固定资产抵扣政策及抵扣范围进项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7月04日

36、来料加工货物在国内采购辅料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来料加工货物在国内采购辅料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不办理退税。按照上述规定及《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关免税货物的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国内采购的辅助材料,既不能办理退税也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只能作成本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7月04日

37、被作为赠品的展品是否缴纳增值税?

问:我公司在展览会上展示公司所经销的工艺品,之后撤换下来的展品作为纪念品现场赠送给前来洽谈的客商,请问这些展品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如果上述公司仅仅将样品用于陈列展示,没有转让货物所有权,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撤换下来的展品用于无偿赠送给与会客商,则应按上述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7月04日

38、逾期未退还的保证金是否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问:供电企业向购买方收取的保证金,逾期未退还。这笔逾期未退还的保证金是否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三条规定,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7月04日

39、销售自产中水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问:中水是否属于再生水?销售自产中水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中水属于再生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7月04日 40、生产销售滴灌带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滴灌带产品。请问我企业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其中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单独核算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7月04日

41、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问: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607号)规定,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7月04日

42、储备大豆轮换销售是否免增值税? 问题内容:

根据财税字[1999]198号,“

三、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了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的规定,国家储备大豆轮换销售时是否免征增值税?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有关规定,“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依此规定,大豆不属于“粮食”的范围,国家储备大豆轮换销售时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2011/07/06

43、商场向供货商收取的进场费等部分费用应如何纳税?

问:商场向供货商收取的进场费、上架费及销售返还费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以下原则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1.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7月11日

44、能否用留抵税额抵缴欠税?

问:企业有欠缴增值税,同时本月有留抵税额,能否用留抵税额抵缴欠税?如果能抵缴,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1.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2.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7月11日

45、销售免税进口的饲料用鱼粉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问:我公司销售免税进口的饲料用鱼粉,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规定,1.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2.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一条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因此,上述公司销售免税进口的饲料用鱼粉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可按现行规定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7月11日

46、海关完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问:企业不慎将海关完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丢失了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在海关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18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6月20日

47、若代销清单在邮寄途中丢失,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问:A企业委托另一家B企业代销产品,由于B企业业务人员的疏忽,导致代销清单在邮寄途中丢失。请问,这批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所以A企业如果没有收到代销清单,但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款当天,如果既没有收到代销清单也没有收到货款,则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6月20日

48、将旧的设备转让应如何纳税?

问: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打算将旧的设备转让,请问应如何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10月10日

49、企业购入监控设备的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

问:企业购入生产车间监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企业购入的监控设备如果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10月10日

50、因购置防暑降温用品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问:某一般纳税人企业6月份购进一批防暑降温用的白糖、茶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根据这些规定,上述公司所购进的白糖、茶叶属于集体福利支出,因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10月10日

51、捐赠的物品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于2010年9月将外购的一批衣物,通过当地市人民政府捐赠给舟曲灾区。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这部分捐赠的物品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规定,自2010年8月8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因此,上述公司对灾区的捐赠可以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全额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10月10日

52、加工好的鲜牛奶对外销售时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问:某牛奶生产企业采用巴氏杀菌的方式生产、加工鲜牛奶。请问,加工好的鲜牛奶对外销售时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规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上述公司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对外销售时的增值税税率为13%。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10月10日

53、再生资源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问:关于再生资源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该政策明确规定只执行到2010年底,目前尚无其他新文件规定。2011年12月05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54、企业通过空运货物取得的航空运输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问:一般纳税人企业通过空运货物取得的航空运输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民用航空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011年12月05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55、2010年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问:2010年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2011年12月05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56、膨化添加其他成分的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是否可以按照混合饲料免缴增值税?

问:膨化添加其他成分的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是否可以按照混合饲料免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4号)规定,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财税〔2001〕121号文件所列举的糠麸等饲料产品。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是不低于95%的饲料。添加其他成分的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等饲料产品,不符合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混合饲料的定义,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

57、购买防伪税控系统的费用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一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的电脑花费3500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固定资产核算,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第二条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2011年12月05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58、销售固定资产额达90万元的公司是否需要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问:某公司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最近销售一笔固定资产,销售额达90万元。请问,该公司是否需要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五条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上述公司为非增值税纳税人,偶发的销售固定资产增值税应税行为,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2011年12月05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59、药品批发企业是否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问:药品批发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对象多为消费者或者使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零散且发票用量大。请问,有没有特殊的解决方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报刊自办发行、食品连锁以及药品批发行业的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对象多为消费者或者使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零散且发票用量大。为解决这些特殊行业开具普通发票的实际困难,上述3个行业中的企业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规定,比照商业零售企业自行决定是否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11年12月05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60、如何处理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

问: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相关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12月19日 61、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问: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规定,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12月26日

62、代销货物的企业没有利润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问:一般纳税人企业替他人代销一批商品,按合同规定的价格销售。请问,如果该企业没有利润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货物。所以企业代销他人的商品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计提销项税额进行纳税申报,如果企业能够取得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12月26日

第三篇: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问题答疑(本站推荐)

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问题答疑

一、各类非企业单位是否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及取得收入的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而其中居民企业就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也就是说,我国境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各类教育、医疗机构,各类协会、商会、基金会等)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该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为什么要进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答:为了支持各类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免税收入。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文件的规定,各类非营利组织要享受免税优惠,需要先经认定机构认定,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然后才可办理减免税手续,享受优惠政策。因此,进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是各类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为落实这项优惠政策,市地税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通告》,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免税资格认定。

三、哪些组织可以取得免税资格?

答:根据财税[2014]13号文件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只要同时符合9个条件,并经过认定,就可以取得免税资格。

四、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条件都有哪些?

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五、应该于何时,向哪里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答: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每年组织2次,申请免税资格的单位应于4月30日前或10月31日前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

根据财税[2014]13号文件的要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采取分级认定的方式进行。对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省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省级认定工作小组,承担认定工作,具体报送部门请咨询省财政厅(税政处)及省国、地税局(所得税处)。

对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且企业所得税向地税部门缴纳的非营利组织,报送资料一式两份分别至市地税局(所得税处)及市财政局(法规税政处)。

对区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且企业所得税向地税部门缴纳的非营利组织,由区县财政、税务部门进行认定,具体报送部门请咨询主管地税机关(税政科)。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非营利组织必须先办理税务登记,然后才可申请免税资格。

六、取得的免税资格有效期是多久?到期以后怎么办?

答: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七、取得免税资格以后,哪些收入可以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五类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八、取得免税资格以后,五类收入就可以免税了,还需要到税务局申报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之后,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其中免税收入可享受对应的优惠。

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什么时间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如何申报?

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应向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自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直接进行申报,目前,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向纳税人提供了网上申报服务,各类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网络按期进行申报。

十、基金会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捐款,能否免税? 答:根据财税[2009]122号与财税[2014]13号文件规定,基金会如果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其接受的捐款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未取得免税资格而接受的捐款,不能免税。

十一、协会、商会的会费,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2009]122号与财税[2014]13号文件规定,协会、商会如果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其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以及接受的捐款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未取得免税资格而收取的会费,以及接受的捐款,不能免税。

十二、国有学校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民办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是否免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对于从事教育事业的单位能否适用税收优惠,不再按照教育性质或方式划分,而应按照有关对非营利组织的所得税政策执行。根据现行政策,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教育机构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以及其他符合财税[2009]122号文件的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

十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 2008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废止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中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4〕13号文件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对于其取得的符合(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符合免税收入范围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未经过免税资格认定的,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或虽经过免税资格认定,但其取得的收入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均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十四、纳税人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纳税人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对纳税人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五、纳税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纳税人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纳税人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需要注意的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六、某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全都是不征税收入,还需申报企业所得税吗?

答:纳税人收取的各种不征税收入,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符合条件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并按期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十七、某非营利组织取得了免税收入,还取得了不征税收入,二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何不同?

答: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主要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其中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包括符合条件的捐赠的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在税收处理上,二者虽然都可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处理存在明显差别: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免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十八、有部分经营收入的非营利组织,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收入享受免税的优惠后,其经营收入可否再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有部分经营收入的非营利组织,如果同时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其非营利收入享受免税优惠的同时,其经营收入可以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供稿: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第四篇:011总局答疑--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篇

2011总局答疑汇编--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篇(2013-12-12 14: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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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分类: 财会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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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2011总局答疑汇编--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篇作者:舟行税海

问题内容:

本地牌照车辆,因长期驻留外省,在外省购买交强险的同时,按外省车船税标准进行缴纳。这个行为适合不?会导致什么情况?如果已经缴纳,我再回车辆登记地购买下一年的车船税,会不会被征收和处罚?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如已在外地缴纳,则符合上述规定,车船登记地不再重复征收车船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1/01/06

问:我单位购买一辆机动车,因质量问题退回厂家,车辆购置税是否可以退还,退税金额如何计算?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申请退税时,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05月23日

问: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2.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07月18日

税?

问:某人购买了一辆退役的森林消防水罐车,准备改装成油罐车从事运营,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听说要再次申报缴纳车购税。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实?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免税。森林消

防部门购买后只需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不需缴纳车辆购置税。但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因此,上述所购车辆需要再次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08月08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的规定,凡发动机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都应按照微型客车的税额标准征收车船税。发动机排气量以如下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1.车辆登记证书。2.车辆行驶证书。3.车辆出厂合格证明。4.车辆进口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08月29日

问:车主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如果想为车辆转籍应怎样办理手续?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规定,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车辆转籍分转出和转入。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车主办理车辆转出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表,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据此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向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车主办理车辆转入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表,提供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留存。对转籍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12月19日

问: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已缴纳的车船税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答: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终了期间的税款。可以退还自报废月份起至该纳税终了期间的税款,具体办理流程:对于车辆达到报废年限的,应先到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凭注销登记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相应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12月19日

第五篇:国税总局解读《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税总局解读《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2011-02-18 14:21:15 | 来源:税务网校 | 作者:

企业并购涉及许多形式,包括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债务重组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就此制定了基本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文中简称《办法》)的出台,针对企业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两种类型,从管理模式上采取了不同的原则和方法。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处长何俊雄对该《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办法》遵循的原则

《办法》针对企业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两种类型,从管理模式上采取了不同的原则和方法。对于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采取企业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事后检查的管理模式;而对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由于其业务的复杂性,为减少税务风险,采取企业既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也可以要求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管理模式。

二、《办法》明确了重组的一些具体定义

《通知》出台后,经过近一年的执行,各地反映了一些对定义的理解及把握问题,结合各地反映的情况,《办法》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明确,以便各地统一执行。

重组业务当事各方的确定。企业重组涉及重组双方,有的涉及多方,具有纳税义务的可能是一方,但另一方也要按照规定对计税基础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因此,有必要对各类重组当事人进行界定。《办法》就各类重组的当事方做了具体规定,并要求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的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实质经营性资产的定义。《办法》对《通知》规定的资产收购交易中实质经营性资产,定义为“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这样,排除了如后勤服务等间接相关的资产,而将投资性资产包括在内。虽然居民企业股权投资收益属于免税范围,但考虑有些企业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以及股权投资资产转让收入属于征税范围,因此,《办法》也将这些资产列入实质经营性资产范围。

控股企业的解释。《办法》对《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股权支付定义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的控股企业”解释为“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这主要考虑在适用特殊重组的限定条件中,已经对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比例做了要求,而作为股权支付对价,再严格要求已失去意义。所以,《办法》对“控股企业”的定义,仅要求为“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重组日的确定。《办法》对各类重组的时间做了统一规定,总的原则是依据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且权属发生变更的时点确定重组日。对于不同类型的重组,如果需要履行其他法律程序,应结合履行法律程序确定为生效日。如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重组业务生效日为重组日;股权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企业合并,以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办法》第十九条对“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定义为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明确了以重组日为起算点,同时“连续12个月内”也体现了特殊性税务处理对经营连续性的要求。重组业务完成的确定。《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材料。因此,《办法》对重组业务完成做出了规定,即可以按各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确定,具体参照各当事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由于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重组业务完成的判定有差异时,各当事方应协商一致,确定同一个纳税作为重组业务完成。

三、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

《办法》第二章就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规定的税收管理问题作出了规定,内容包括:企业发生各类重组业务后应附送的资料、企业合并分立如何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通知》规定处理税收优惠政策承继问题等。

(一)具体管理规程

《办法》规定,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规定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重组,应根据不同的重组类型提供相关的资料。

1、法律形式的改变。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重组,在税务处理上视同原企业注销,进行税务清算。企业发生上述重组,纳税人发生实质性变化,有的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转变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有的从居民企业转为非居民企业。所以,对原企业应进行税务清算。清算时,由于企业各项资产可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销售或转让,为此,应该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我国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2、债务重组、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关键是交易价格确定问题,因此,无论是否属于关联企业交易,均应提供交易价格的合法证据。其中涉及跨境的,也应该提供公允价格的合法证据。

3、企业合并。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如果是存续合并,实际上是一方增资扩股,一方注销。注销方要按企业清算处理,增资扩股方投入资产可以按照评估价格入账。所以《办法》要求企业合并注销方,税务上要进行清算。如果是新设合并,被合并企业均视为注销,税务上都要进行清算。在清算时,《办法》要求对各项资产和负债需提供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对合并中的存续企业,可以仅对合并(投资)的资产,按照公允价格入账,原有的资产,不做税务处理。

4、企业分立。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如果存续分立,实际上是企业分配资产给原股东,该股东再用该资产对外投资设立一家新企业。其股东取得的资产要按公允价格确定其收益,其再投资时,按照公允价格确定其投资额。新设企业接收这部分投资资产时,也按公允价格入账。存续企业保留的各项资产不进行税务处理。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的(即新设分立)要进行清算,按照清算的要求处理各项资产和负债。因此,《办法》要求,企业分立时,如果采取新设分立,对被分立的企业要按清算处理,并提供清算申报表及相应的资料。

(二)合并、分立的税收优惠承继

企业合并、分立所得税事项能否承继的原则,应兼顾合理性和防止税收筹划两方面来确定,同时对企业享受的整体优惠和项目优惠应分别考虑。

前面提到,合并或分立重组,如果合并或分立后企业进行了清算,其各项税收问题也就结束,其中包括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所以,《办法》中对存续企业及注销企业如何衔接税收优惠问题作出了规定。

1、整体享受优惠。合并或分立企业涉及企业整体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如二免三减半),仅存续企业可就未享受完的优惠继续享受,并按照《通知》第九条的规定计算优惠限额;注销的被合并或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也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

2、项目享受优惠。合并或分立各方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受税收优惠承继的问题,由于是涉及项目优惠,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即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减免税优惠项目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则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优惠。

四、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办法》第三章就企业备案的相关资料提出要求。同时,就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相关定义进行了界定,以及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如何衔接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此外,《办法》规定,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所报送的资料给予确认。同时,鉴于企业重组的复杂性及可能的涉及面,要求省级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特殊税务处理一些概念的定义。企业重组主导方的确定。重组业务可能涉及当事多方,明确重组主导方有利于重组各方履行申报确认,同时,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重组业务的监管。因此,《办法》就各类企业重组,明确了重组主导方。

企业重组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首要条件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这是依据税收中性原则和反避税原则提出的对特殊重组的要求。但《通知》中所提出的合理商业目的没有具体内容,各方理解不一,常有异议,存在较大税务风险。因此,《办法》从六个方面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包括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交易形式及实质、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以及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这些规定,既方便企业准备相关资料,又为基层税务机关审核提供了依据。

原主要股东的定义。《办法》对《通知》第五条第(五)项规定中“原主要般东”,界定为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中,此条件主要是为了约束持股20%以上的重大影响人,既然是以合理的商业目的进行重组,那么,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就不应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同一控制的界定。《办法》借鉴《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指南中的定义,对同一控制进行了解释。对“同一控制”定义为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同时要求,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企业合并后所形成的主体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连续12个月。这种解释,有利于集团公司内部重组,合理配置资源。同时,也有利于对相同多方的投资者开展整合资源,发挥投资群体资源的优势。

(二)具体管理规程

《办法》规定,企业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重组,应根据不同的重组类型提供相关资料。

1、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导致其所得额占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其申请递延五年纳税的,应就债务重组商业目的做出说明。正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会放弃债权或者有条件放弃,大部分情况下是股东或关联企业放弃债权。因此,债务重组要着重说明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发生债转股重组,考虑到其债务转换为股权,且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当事人应重点提供债转股中股权作价的公允价格。如果是上市公司,其证券市场的交易价格就是公允价格;如果为非上市的公司,必须提供股权作价的合法证明。

2、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重组。《办法》规定了股权和资产收购重组要提供的资料。股权和资产收购重组,一些情况是非常相似的,尤其是股权投资作为企业实质性经营资产后,重组业务是属于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重组,经常难以区别。一般情况下,企业转让资产时,包括股权投资的资产一同转让,只要达到规定资产转让比例,而不论其中的股权是否占股权投资企业的75%,该转让可以适用资产收购重组。因此,股权和资产收购重组,应着重说明比例情况及对价支付情况。

3、企业合并和分立。企业合并、分立适用特殊税务处理,一般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即合并或分立企业原股东保留不变,各项债权、债务由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承继,各项资产按照原账面价值确定等。所以,《办法》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基本上是围绕上述要求的。

(三)合并、分立的税收优惠承继

《通知》第九条就企业合并或分立后存续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承继问题进行了明确。但在执行过程中,各地理解不一。考虑到企业合并或分立,各项债务和债权延续进行,相应的税务事项也延续进行,所以,涉及到税收优惠的,也应延续进行。

(四)分步交易原则

《通知》第十条规定,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办法》按照此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操作。考虑到分步交易涉及不同的税务处理,如果单独适用《通知》规定,将会给征纳双方增加税收成本,影响最终对整个重组的判断。因此,《办法》就分步重组采取灵活处理,允许企业对整个交易重组进行预计,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第二年进行下一步交易后进行备案;如果第一步交易完成后不能预计整个交易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下一纳税全部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调整上一纳税申报并退抵多缴税款。

(五)加强后续管理

为加强对特殊性重组业务的后续管理,《办法》第三章明确了当事各方的主管税务机关的责任,规定了各地税务机关协作配合机制,保证了企业重组适用税收政策的适当性和准确性。

五、跨境重组税收管理

《办法》第四章就《通知》第七条规定的跨境重组相关税收管理问题作出了规定,跨境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应按照《办法》第三章相关规定执行。

对《通知》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由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管理已有政策规定,因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的规定执行即可。对《通知》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由于涉及居民企业,因此,《办法》规定了居民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具体备案资料,与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报送的备案资料相同。

2011年度总局答疑-企业所得税篇(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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