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16个误区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16个误区
误区一: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1项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因此,无论高新技术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只要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符合财税〔2015〕119号对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其他限定性规定,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误区二:小微企业不可同时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即时企业已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纳应纳税所得并按20%税率征收或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也可以同时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同理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同时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和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种优惠政策。
误区三:亏损企业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规定,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因此,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误区四: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但未形成成果,研发费用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因此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不管形未形成研究成果,研发费用均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误区五:研发人员中的残疾人员工资费用不能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50%扣除和残疾人员实际支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第1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中明确指出,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由此可以得出,研发人员中的残疾人员工资费用也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150%加计扣除和残疾人员支付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误区六:企业购置的用于研发的样品不能作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所以企业购置的用于研发的样品可以作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误区七: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不能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同时,该文件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所以,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后,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误区八: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就可以享受。
正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14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汇缴时享受。
所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不得享受。
误区九: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研发费用全部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所以,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研发活动,财税〔2015〕119号公告对此作了严格规定,对于国内的委托开发,只允许税前加计扣除80%;对于境外的委托开发,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
误区十:企业单独自行研究开发费用才能加计扣除,与其他单位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所以企业和其他单位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也可以按照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误区十一:企业的创意设计活动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
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因此,财税〔2015〕119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创意设计活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误区十二: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的不同研发项目可以汇总核算。
正解: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
三、会计核算与管理。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所以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可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误区十三:企业仍然需要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正解: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三、会计核算与管理。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第五条,核算要求。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
由此可以看出,这次政策调整,只是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和在年末填制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辅助账比专账简化的多,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降低加计扣除计算难度,减轻申报纳税工作难度。
误区十四: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
正解: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无需举证,由税务部门直接跟科技部门协商。
误区十五: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不得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正解: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由此可见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后三年内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
误区十六: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很多材料。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第六条,申报及备案管理。
(一)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应当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至于其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就可以了。
第二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点
关于申请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操作要点
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推动技术创新,国税发〔2008〕16号文规定,符合条件八项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加计扣除。
一、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概念
研发加计扣除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日常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一般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二、八项支出具体内容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财税(2013)70号文增加了“五险一金”)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研发支出采取列举法,因此除上述费用以外的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用、办公费用、职工福利费等均不能加计扣除;
三、企业要申请加计扣除,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8.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四、八项支出申请加计扣除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费用入账时间要在项目申报期内间内,不在申报期内入账,即使真实发生,也不能申请加计扣除;案例:某项目申报期2014年3-8月份,如果7月份耗用材料,9月份收到发票才入账,材料费用就 不能申请加计扣除。如果申报期项目没有关闭,费用仍然有发生,要及时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2.每一笔费用列支均要指向某个正在执行中的项目,如果项目指向不清,就不能申请加计扣除。如领料单上要注明项目名称及用途;
3.材料费用、燃料与动力费用均指直接发生费用,间接分摊的费用均不能申请加计扣除;
4.人工费用加计扣除的要求,一是强调在职,要求要与企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除退休返聘人员外,企业要缴纳五险一金人员,实习生、兼职人员发生的人工费用均不能申请加计扣除。二是强调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均不在列。三发生的各项补贴、津贴是指在工资表中列支的费,并且要按实际发放金额进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申报。以报销单形式列支的费用,则不能申请加计扣除;案例:企业为了增加研发人员收入,以报销单方式,发放租房补贴、差旅费津贴等均不能申请加计扣除。
5.折旧费、租赁费用是指用于研发活动仪器、设备折旧、租赁费,其
他固定资产如房屋、办公家具等折旧费、租赁费均不能申请加计扣除;
五、其他
当然并不是说不能加计扣除费用就不能在研发支出中列支,如研发发生差旅费用、办公费等,这些费用仍然在研发支出中列支,研发部门在报销每一笔支出时同样也要注明项目名称,便于进行正确的项目成本核算;
六、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税法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财税[2013]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第三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知识
1.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从事规定领域内的研究开发项目,在一个纳税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50%比例扣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亏损的,可以在以后纳税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高不得超过5年。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2.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在而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的条件:
4.1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并能准确划分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4.2企业所得税为查账征收的企业。
5.开发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行为。
6.研究开发项目的研发方式:按承担者划分为自主、合作、委托、集团集中研发四种形式;按资金来源分为政府立项及企业立项两种。
7.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均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新技术服务、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8.1研发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及动力费用。
8.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奖金等费用。
8.3专门用于研发的有关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的折旧费用(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中的除外)。
8.4专门用于研发的有关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的租赁费用。
8.5专门用于研发的有关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摊销费。
8.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8.7研发成果的检测认证、评审、验收等费用。
8.8与研发直接相关的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技术图纸资料、资料翻译、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用。
9.合作开发项目的加计扣除,由合作各方按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10.委托开发项目的加计扣除,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委托方不可再作加计除,同时要求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该项目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书,否则,该委托开发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开发费用,可以按合理的分摊方在受益集团各成员公司间分摊,企业集团应提供研发协议书,并合理确定费用的分摊方法,母公司负责编制立项书、预算表、决算表、决算分摊表等资料。
1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标准:费用化的按150%扣除,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的按150%摊
销。
12.研发费用的账务处理:日常发生费用时: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期末账务处理:A费用化支出转为管理费用研发费:借:管理费用—研发费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B对资本化的部分,则等到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时: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第四篇: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培训资料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培训资料
2008年我国多数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普遍出现了经营业绩下滑的现象,为此国务院出台了刺激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部分省、市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措施,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拉动、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扶持企业的稳定经营发展。地方政府将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允许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政府为鼓励企业积极加大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投入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措施,体现了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引导产业结构调整、扶持企业发展的思路。
近年来,对研发费用税前扣除完善的政策具体如下:《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等。
据悉,各地税务机关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执行尺度也略有不同,内资、外资企业办理加计扣除的程序也不尽相同。为此,总局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缴工作即将开始时,及时印发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为各地税务机关、企业提供了统一的、全面的政策依据。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2008年以前对此没有专门的规定,只是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若干个单行文件中。
第一部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条件、范围及注意事项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形式要件):
1、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而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则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地税发[2009]16号)文件规,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企业必须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的规定项目 的研究开发活动,同时必须提供省级以上经贸、科技相关部门文件、计划或建议书。明确公司各事业部要实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其研发项目必须在山东省内申请成功的省级以上立项项目,否则不允许加计扣除。
4、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5、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从事符合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6、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在汇算清缴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省级以上研发项目的立项文件、研发项目计划书和研发费预算; 2)、研发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研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公司总部战略与产品规划部技术工程科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受托方对研发项目的费用明细归集表(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及政府科技部门的研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扣除范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是指企业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分10年摊销。
1、扣除范围
1)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在一个纳税中实际发生的特定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2)具体扣除费用项目包括: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3)对与其它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4)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应向委托方取得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5)受其它单位委托开发的项目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规定加计扣除,公司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6)收益性研发费用直接按当期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2、如何把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对于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的费用支出,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采用了列举法,共列举了8项费用。与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出台之前的文件比较,研发费用范围总体是相类似的,细节上有差异。对比分析如下:
116号文件没有“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的类似规定,而将研发费用的范围严格地限定在列举的8类费用中,具体而又明确,既有利于研发企业按照规定归集和申报材料,又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监管。企业应严格归集这八类费用,不能擅自扩大范围,不能将文件没有列举的费用列入研究开发费。如非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单位为研发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研发人员的差旅费与业务招待费用等项目,都不符合加计扣除的要求,企业在实务工作中要认真区分。
在财务核算中,《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也规定了企业应当归集在“研发费用”科目的八类费用,但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八类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有所不同。
比如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列入“研发费用”科目,但税收政策上仅包括“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又如,会计制度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但税收政策中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只包括一部分,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这些财务会计规定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
1)依据116号文,“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加计扣除,因此,企业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列支或缴纳的虽与工资额密切相关的费用,如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三费、五险、一金”均不可以加计扣除。另外,由于116号文规定必须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所以,即使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但属于非在职的临时外聘研发人员,这部分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也不可以加计扣除。
2)116号文规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可以加计扣除,所以,一方面,即使是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但用于这些仪器、设备运行的维护、维修、改建、改装等费用(包括期间费用和资本化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另一方面,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仪器、设备类的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以及发生的维护、维修、改建、改装等费用(包括期间费用和资本化费用)也不可以加计扣除,如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建筑物及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此外,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一般生产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租赁费以及发生的维护、维修、改建、改装等费用,因并非专用也不可加计扣除。
3)116号文规定:“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可以加计扣除,所以,企业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设备的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不可以加计扣除。
4)依据116号文,“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所以,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
5)由于116号文没有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所以,企业发生的与研发活动虽有直接关系的一些其他费用也不可以加计扣除,如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通讯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3、相应策划思考、分析
1)、研发活动中研发人员发生的其他一些差旅费、电话费、用车的油料费修理费等,应视企业是否将这些费用作为工资薪金实行货币化补贴的形式,如果其作为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津贴、补贴在合理的范围内应可以并入到工资薪金中的津补贴项目。研发项目与费用支出范围均有明确限制,如果项目在规定领域内,所述“人工费用、咨询费用、差旅会议
费”中,符合规定的“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2)、扩大研发人员范围
按公司2010年提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审核资料口径扩大研发人员范围。公司正常在未调整的情况下研发人员占公司总体人数比例较低,人力资源部将三类人员归集为研发人员,具体为:
① 研发系统主要包括研发技术、研发管理和试制试验系统人员。主要工作内容是产品前期调研分析、产品研发设计、产品研发项目管理以及产品试制试验等;
② 制造工艺系统主要包括工艺技措、工艺定额和工艺准备系统人员。主要的工作内容 是产品生产工艺准备、生产流程制定、生产设施安装调试到位、生产材料准备等;
③ 其他技术人员主要是技术(图纸等)指导、产品质量检测、产品生产中技术问题解决等人员。
3)、对于上述明确不能加计扣除的费用明细,各事业部技术中心经办人员、事业部财务部门核算人员应尽量避免,在发生费用后由财务部门核算,根据具体情况,按可加计扣除的八类项目核算,尽量放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
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主要工作内容与分工
1、事业部技术中心(研究所)
1)项目初审。审查研发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的范围。按规定研发项目必须属于上述高新技术领域和重点领域指南的范围,否则,其发生的研发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
2)项目计划书与项目预算编制。对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规定的研发项目,编制项目计划书与项目费用预算。
3)项目立项。将确定的研发项目、项目计划书及项目费用预算报公司技术工程部产经委,由其评审后统一报公司批准并下发公司项目立项文件。
4)签订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需委托其它单位开发或与其它单位合作开发的项目,应签订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在终了时应向受托方取得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表。
5)项目组设立。按立项项目设立研发项目组,明确项目组编制情况及项目组专业人员名单。
6)设置并登记研发费用支出辅助账。各事业部技术中心要按研发项目设置并登记研发
费用支出台账,明确划分用于研发项目的资产范围,按立项项目分类归集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并按月与财务部门核对。具体为:
分别按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登记台账;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费用,按项目组编制情况及专业人员名单分别工资 薪金、津贴补贴和奖金登记台账;
将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分别登记台账;
将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分别登 记台账;
将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用登记台账;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分别登记台账;
将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分别按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登记台账。
7)负责编制研究项目开发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
8)将研究开发项目研发成果报送科技部门鉴定并取得鉴定意见书(按项目需要)。
2、技术工程部产品经营管理委员会
1)将各事业部技术中心(研究所)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汇总、整理后统一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下发公司级项目立项文件;
2)组织对各事业部技术中心(研究所)编制的省级以上项目立项建议书和立项申请表进行评审,向山东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申报;
3)及时将山东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立项项目转达至有关部门,包括事业部的技术中心(研究所)和财务核算部门、财务计划部等,做好按项目归集费用工作;
3、事业部财务部
1)设立研发费用专账,依据产经委提供研发项目立项文件确定的项目组织项目研发费用统计核算;
2)依据项目立项文件、研发部门的费用支出凭证,按研发项目、费用核算类别分别设置明细账组织会计核算(具体明细见“扣除范围”具体扣除费用项目);
3)按月与技术中心(研究所)进行明细账与台账核对,确保记录正确,账账相符; 4)汇总整理立项项目的研发费用支出情况及财务核算相关资料、凭证,上报公司财务计划部。
5)及时足额的将立项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财务核算,实现研发费用应扣尽扣、足
额加计扣除,确保研发费用支出核算数据准确无误。
6)终了1月内,编制整理已立项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一式三份)报公司财务计划部;
4、财务计划部
1)将各事业部技术中心(研究所)、财务部门、技术工程部产经委等上报资料的汇总,配合外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出具鉴定报告;
2)积极与税务机关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事项进行沟通,确保加计扣除工作符合税收政策及税务机关要求,尽量足额扣除,取得较大收益;
3)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业务工作进行总结与考核,制定加计扣除节税项目奖励方案报公司领导批准。
5、公司综合管理部
1)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业务工作过程进行控制;
2)负责对后期实现抵税情况进行复核,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中相关人员进行激励、考核,落实到位。
四、税前加计扣除的工作流程
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地税发[2009]16号)要求提供省及省以上经贸、科技相关部门文件、计划或建议书,明确了必须是在山东省内完成省级以上立项项目的申报立项,才可实现税前加计扣除。具体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研发项目的申报、立项及报批
1、根据公司业务战略规划及各事业部市场调研等需要,事业部技术中心对确定的研发项目编制项目计划书及项目费用预算等资料,上报公司技术工程部技术工程科;
要求:该研发项目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的范围。
2、技术工程科将项目立项建议书和立项申请表汇总后统一报公司进行评审,将评审后研发项目按要求分批次上报报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报,完成立项工作;
3、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立项分为重点批次、第一批、第二批下发通知,技术工程科及时向公司各事业部技术中心及财务部门通报成功立项的研发项目名称,便于事业部财务部门及时核算。
第二阶段:研发项目的项目核算与财务核算
1、事业部技术中心设立专人管理研发费用专账(台账),依据在公司技术工程部技术工程科申请的省级以上立项项目组织项目研发费用统计情况;
2、事业部财务部门按财务费用明细科目(具体参照扣除范围“具体扣除费用项目”)对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进行财务核算;
3、事业部财务部门与技术中心核算费用人员定期对研发支出的财务明细账与技术中心管理台账核对。
第三阶段:财务计划部收集资料及准备阶段
终了45日内,各事业部技术中心、财务部门及技术工程部技术工程科收集、汇总、整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各事业部一式三份书面文件,外部事业部报电子文档,具体上报资料内容如下:
1、省级以上研发项目的立项文件、研发项目计划书和研发费预算;
2、研发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研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5、公司技术工程部技术工程科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受托方对研发项目的费用明细归集表(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及政府科技部门的研发项目鉴定意见书(按项目情况)。
第四阶段:外部中介机构审核及报送税务主管部门
1、财务计划部统一组织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申报工作,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各事业部汇总资料,配合其在各事业部的审核工作,及时出具鉴定报告(4月底);
2、税务师事务出具鉴定报告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对存在疑问或模糊问题到公司各事业部进行二次复审;
3、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定报告通过二次复审后,在公司总部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5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并备案。
第五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立项所需资料
立项所需资料
1、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份
2、《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1份
3、《项目立项计划书》*2份
4、《研究开发项目经费预算报告》*2份
5、《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2份
6、《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3份,并送交电子文档
7、《鉴定申请表》
7、《研发项目效用情况说明》*1份
8、立项登记客户端电子文档
9、《商请函》*2份
10、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帐管理承诺书*1份
11、委托、合作、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2份
注:上述《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鉴定申请表》、《商请函》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帐管理承诺书为固定格式,其余由企业自行制定
税务 装袋资料
1、《项目立项计划书》
2、《研究开发项目经费预算报告》
3、《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
6、《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帐管理承诺书》
7、委托、合作、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研发项目合同或协议
科委 装袋资料
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和《鉴定申请表》(在科委网站下载)
2、《项目立项计划书》
3、《研究开发项目经费预算报告》
4、《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研发项目合同或协议
7、研发项目效用情况说明
8、商请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