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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编辑:雾花翩跹 识别码:21-461407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1 22:03:0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控制辐射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维护工人身体健康,保持生产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安全工作许可与资质管理

1、使用放射源必须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到市环保局办理换证手续;放射源报废和退役的,应提前到市环保局办理报废和退役手续。

2、辐射防护应当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新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调试后试运行三个月内,向环保厅申请验收,经市环保厅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个人剂量监测与辐射环境检测

1、放射源使用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2、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三、机构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

1、放射源使用时要设立放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2、管理与操作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获得上岗证书。每年进行辐射安全方面的环保专业培训,内容为:辐射安全知识、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3、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四、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1、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安全责任制。

4、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要落实到责任人。

5、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矿有关领导回报

五、放射源使用和贮存的安全防护要求

1、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并设置放射安全禁区黄线,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2、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腐蚀性物品。

3、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4、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在购置放射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

第二篇: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

对公司放射源的规范管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控制辐射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维护职工、群众身体健康,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放射源。术语

3.1 放射源:用天然或人工放射性核素制成的、以发射某种辐射为特征的制品。3.2辐射污染:指排除宇宙间天然本底辐射,而由人类生产、生活、战争所导致的过量辐射.它可以分为电磁辐射污染、核放射污染、化学元素放射性污染、光污染等 职责

4.1 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内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

4.2安全环卫部:协助主管部门监督各种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管理内容

5.1 放射安全工作许可与资质管理

5.1.1 使用放射源,应当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如办理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应到市级以上环保局办理换证手续;放射源报废和退役的,应提前到市级以上环保局办理报废和退役手续。

5.1.2 放射源的使用,辐射防护应当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5.1.3 放射源及其设施的设计、建造和安装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5.1.4 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向市级以上环保局申请验收,经市级以上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5.2 个人剂量监测与辐射环境检测

5.2.1 放射源使用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5.2.2 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5.3 机构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

5.3.1设立放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5.3.2 应组织管理与操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获得上岗证书。每年进行辐射安全方面的环保专业培训,内容为:辐射安全知识、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5.3.3 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5.4 日常安全管理与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5.4.1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5.4.2 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5.4.3 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安全责任制。

5.4.4 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要落实到责任人。5.4.5 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5.5 放射源使用和贮存的安全防护要求

5.5.1 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并设置放射安全禁区黄线,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5.5.2 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5.5.3 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5.5.4 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5.5.5 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

5.5.6 产生的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处置,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后外排或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5.6 放射源安全报告与放射检测

5.6.1 放射源统一编号报告,在放射源到企业后,将填写源编号的申购表报市级以上环保局备案。

5.6.2 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市级以上环保局、市级以上公安局报告,并同时报当地政府和环保、公安部门。5.6.3应编制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保卫情况评价报告,于每年年底前报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区或县级市市级以上环保局,同时报市市级以上环保局。5.6.4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置,应将处理、处置情况向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局或县级市市级以上环保局报告。

第三篇: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Word 文档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 控制辐射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维护职工、群众身体健康,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安全工作许可与资质管理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和射线 装置(简称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已办理 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到市环保局 办理换证手续;放射源报废和退役的,应提前到市环保局办理报废和 退役手续。上述单位按放射安全许可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到市环保局政务办理 大厅进行申报。市环保局审核相关材料后,报省环保局审批(其中涉 外放射源还需到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2、放射源使用单位,辐射防护应当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 安全基本标准。

3、放射源及其设施的设计、建造和安装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资 质和产品合格证,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4、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 个月内,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个人剂量监测与辐射环境检测

1、放射源使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 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2、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三、机构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

1、放射源使用单位,要设立放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组织,实 行“一把手”负责制。

2、管理与操作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获得上岗证书。每年进行辐射 安全方面的环保专业培训,内容为:辐射安全知识、放射安全管理制 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3、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 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四、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1、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 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安全 责任制。

4、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要落实到 责任人。

5、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 事故应急预案。

五、放射源使用和贮存的安全防护要求

1、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并设置放射安全禁区黄 线,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2、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 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3、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 号。

4、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 文字。

5、使用放射源单位,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 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

6、用源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应按有关规 定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处置,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后外排或送有资质的 单位进行处置。

六、放射源安全报告与放射检测

1、放射源统一编号报告,在放射源到企业后,将填写源编号的申购 表报市环保局备案。

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 时 间内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报告,并同时报当地政府和环保、公安部 门。

3、使用放射源单位应编制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保卫情况评 价报告,于每年11 月底前报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区或县级市环保局,同时报市环保局。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单位,应将处理、处置情况向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局或县级市环保局报告。

5、环保部门在接到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安全情况评价报告后,对使用单位进行检测,内容为:(1)放射安全的管理机构、人员岗位培训落实情况。(2)放射源使用、登记记录。(3)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和回收证明。(4)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管理制度落实情况。(5)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情况。(6)辐射屏蔽、剂量测量、报警、警示标志、安全联锁装置检查。(7)核定放射源周围环境的放射性监测数据。

七、本暂行规定由市环保局科技处负责解释。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 控制辐射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维护职工、群众身体健康,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安全工作许可与资质管理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和射线 装置(简称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已办理 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到市环保局 办理换证手续;放射源报废和退役的,应提前到市环保局办理报废和 退役手续。上述单位按放射安全许可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到市环保局政务办理 大厅进行申报。市环保局审核相关材料后,报省环保局审批(其中涉 外放射源还需到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2、放射源使用单位,辐射防护应当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 安全基本标准。

3、放射源及其设施的设计、建造和安装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资 质和产品合格证,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4、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 个月内,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个人剂量监测与辐射环境检测

1、放射源使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 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2、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三、机构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

1、放射源使用单位,要设立放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组织,实 行“一把手”负责制。

2、管理与操作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获得上岗证书。每年进行辐射 安全方面的环保专业培训,内容为:辐射安全知识、放射安全管理制 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3、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 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四、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1、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 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安全 责任制。

4、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要落实到 责任人。

5、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 事故应急预案。

五、放射源使用和贮存的安全防护要求

1、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并设置放射安全禁区黄 线,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2、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 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3、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 号。

4、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 文字。

5、使用放射源单位,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 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

6、用源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应按有关规 定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处置,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后外排或送有资质的 单位进行处置。

六、放射源安全报告与放射检测

1、放射源统一编号报告,在放射源到企业后,将填写源编号的申购 表报市环保局备案。

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 时 间内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报告,并同时报当地政府和环保、公安部 门。

3、使用放射源单位应编制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保卫情况评 价报告,于每年11 月底前报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区或县级市环保局,同时报市环保局。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单位,应将处理、处置情况向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局或县级市环保局报告。

5、环保部门在接到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安全情况评价报告后,对使用单位进行检测,内容为:(1)放射安全的管理机构、人员岗位培训落实情况。(2)放射源使用、登记记录。(3)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和回收证明。(4)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管理制度落实情况。(5)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情况。(6)辐射屏蔽、剂量测量、报警、警示标志、安全联锁装置检查。(7)核定放射源周围环境的放射性监测数据。

七、本暂行规定由市环保局科技处负责解释。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 控制辐射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维护职工、群众身体健康,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安全工作许可与资质管理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和射线 装置(简称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已办理 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到市环保局 办理换证手续;放射源报废和退役的,应提前到市环保局办理报废和 退役手续。上述单位按放射安全许可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到市环保局政务办理 大厅进行申报。市环保局审核相关材料后,报省环保局审批(其中涉 外放射源还需到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2、放射源使用单位,辐射防护应当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 安全基本标准。

3、放射源及其设施的设计、建造和安装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资 质和产品合格证,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4、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 个月内,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个人剂量监测与辐射环境检测

1、放射源使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 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2、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三、机构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

1、放射源使用单位,要设立放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组织,实 行“一把手”负责制。

2、管理与操作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获得上岗证书。每年进行辐射 安全方面的环保专业培训,内容为:辐射安全知识、放射安全管理制 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3、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 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四、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1、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 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安全 责任制。

4、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要落实到 责任人。

5、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 事故应急预案。

五、放射源使用和贮存的安全防护要求

1、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并设置放射安全禁区黄 线,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2、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 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3、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 号。

4、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 文字。

5、使用放射源单位,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 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

6、用源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应按有关规 定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处置,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后外排或送有资质的 单位进行处置。

六、放射源安全报告与放射检测

1、放射源统一编号报告,在放射源到企业后,将填写源编号的申购 表报市环保局备案。

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 时 间内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报告,并同时报当地政府和环保、公安部 门。

3、使用放射源单位应编制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保卫情况评 价报告,于每年11 月底前报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区或县级市环保局,同时报市环保局。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单位,应将处理、处置情况向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局或县级市环保局报告。

5、环保部门在接到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安全情况评价报告后,对使用单位进行检测,内容为:(1)放射安全的管理机构、人员岗位培训落实情况。(2)放射源使用、登记记录。(3)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和回收证明。(4)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管理制度落实情况。(5)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情况。(6)辐射屏蔽、剂量测量、报警、警示标志、安全联锁装置检查。(7)核定放射源周围环境的放射性监测数据。

七、本暂行规定由市环保局科技处负责解释。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 控制辐射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维护职工、群众身体健康,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安全工作许可与资质管理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和射线 装置(简称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

第四篇:43、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公司安环科对各单位放射源实行统一管理,各使用单位对放射源的日常管理负责。

第二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采 购

第三条、购买放射源必须选择具有放射源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按计划采购,采购的放射源必须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采购时必须签定废源返回协议。

第四条、购进的放射源应做好登记,建立完整的用户档案,以备随时核查。

使用存放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部门进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放射源必须设安全防护网,24小时上锁,钥匙由工作人员专人保管。

第六条、放射源安全防护网上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识,根据辐射源防护最优化原则,各单位积极做好防护工作,使照射保持在合理状态,达到最低的照射水平。

第七条、非岗位操作人员严禁进入放射源工作岗位,岗位操作人员,要做到熟悉操作,尽量减少操作时间,没有操作任务时,不准在放射源周围停留。

第八条、各单位要加强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严防放射源损坏、丢失或恶意破坏等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并符合辐射安全健康要求。

第十条、放射工作人员接触放射源时必须佩带个人剂量元件,并定期送有关部门检测。

第十一条、严禁私自挪动、拆除放射源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放射工作人员近距离操作时,必须穿戴专业防护工作服。

第十二条、放射源属毒性物品,使用的放射源应经常检查,对于长期不用的放射源不能与其它杂物堆敬在一起,必须装箱入专库,由防护安负责人负责保管。

废源处理

第十三条、由于工艺的改变,退役的放射源必须,应尽早与当地环保管理部门联系,送交废源库或退回原销售单位,不得随意丢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四条 退役后的放射源处置后20日内应向环保部门备案。

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如:泄漏、丢失等事故,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报告辐射环保领导小组和公司安全环保科、保卫科部门,同时启动《放射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篇: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加强水钢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工作人员健康,保护环境,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源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一)放射性装置管理机构

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条例》要求,结合公司使用放射性装置的实际情况,为安全使用防护管理好公司放射性装置,各使用单位应制定放射性装置管理机构及管理负责人、放射性装置防护负责人、放射性装置管理人员、放射性装置工作维护人员等岗位职责。

(二)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防护的有关规定和条例,对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防护、人员设施的配备负全面管理责任。

2、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条例》要求,对在用、备用、拆卸的放射性装置的使用管理、安全防护负责,组织制定放射性装置防护管理机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相应的有关规程,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三)防护负责人职责

1、对放射性装置的保管、使用、防护负全面责任。

2、负责管理放射性装置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制定放射性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从技术措施上保证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

4、组织有关人员对放射性装置防护、使用、保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放射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防护得有关规定和条例,对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防护、人员设施的配备负全面管理责任。

2、负责管理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使用、存放,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负责管理本部门维护人员的业务学习及专业培训,对维护人员必须持证从事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维护工作。

(五)放射工作人员职责

1、遵守放射性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并严格按制度执行。

2、遵守放射性装置的安全操作规程,按规程要求维护好放射性装置,并保证放射性装置的正常安全使用。

3、遵守国家制定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各项规定,严格按标准工作。

4、负责对放射性装置进行安装、调试、校准及日常维护工作。

(六)安全操作规程

1、遵守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按照标准安装、使用操作与维护。

2、按照操作手册(说明书)正确使用维护。

3、在射线源周围工作时,长期工作地点必须距离1米以外。

4、检测、调试、维护放射性装置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放射防护劳动保护用品。

5、更换放射性装置时,必须关闭射线源,更换工作完毕方可打开射线源的封闭块。

6、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要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的工作应轮流操作。

7、距放射源2米内,不许进行电焊,如必须电焊,应暂时将放射源关掉。

8、不允许人为损坏放射源壳体的密封性能,不允许砸、敲、甩放射源壳体。

(七)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放射性装置防护组织机构与职责。

2、按照有关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许可登记,由市级卫生防疫部门对放射性装置每年定期进行监测、检查,对维护工作人员作定期专业培训及体检,以保证安全使用放射性装置。

3、放射性装置的安装、拆卸、转移、维护、测试由各部门从事维护工作人员进行,技术人员进行协调并协同参加,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参与。

4、现场安装放射性同位素检测仪表后,应请放射性防护监督部门测量现场周围的放射性计量大小,若测出计量超过规定标准,应采取相应的屏蔽措施。

5、定期检查放射源壳体的闭塞块(开关)性能,保证闭塞块手柄转动灵活,使放射性同位素处于十分安全完好状态下工作。

6、放射性装置必须设有安全警告标志,划出安全防护距离,以防他人随意接近。

7、放射性装置专业维护人员,必须经过市级防疫部门进行专业防护安全知识培训,掌握放射防护相应护放射性装置。

8、对备用、拆卸存放在供应科仓库的放射性装置必须统一存放在较为安全的地方,必须存放在安全的屏蔽专用箱内,必须由专人负责并掌管专用箱钥匙。

9、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的物品放在一起,其储存场所必须具有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

10、若放射性装置封闭损坏或失效时,则禁止使用;一旦射线部件损坏,在射线源周围圈起一个5米直径的范围,竖立一个警告标记,禁止行人走近此范围。

11、发生放射性事故时,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控制事故影响,并立即向环保、公安部门报告。

12、禁止对放射性装置作抛弃处理。

二、放射性装置应急准备及响应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军城煤矿放射源管理制度》,当发生放射源环境质量及安全健康事故时,按《重大事故汇报规程》进行汇报和组织抢救。

2、明确安全健康事故为紧急情况、环境质量情况为次级紧急情况。

3、严格放射源装潢子的安装,并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记,尽量减少核辐射。

4、应急预案:搬迁放射源时,要先去掉放射性,采用长把工具抬移并采取隔离措施,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工作应轮流操作。在放射源周围工作时,必须距离1m以外,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关闭放射源,疏散人员,封锁放射源工作地点并组织其他人员进行救护,撤到安全地点。

5、培训:加强放射管理人员的安全预防意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做到发现事故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自觉利用距离和屏蔽防护,定时参加卫生劳动部门的查体,及时对个人接触剂量进行检测。

三、核子秤管理制度

1、核子秤是一种高效、精确的计量仪器,必须按照规程正确使用。

2、任何情况下须对放射源及其设备作出清楚的标记,在其上或附近必须设置放射性警告牌,以保证人员在接近核子秤之前看到此标记。

3、核子秤装置必须定期巡检,主要查看其牢固性、稳定性。

4、为保证核子秤的可靠性,必须按规程规定对其进行静态、动态的校验。

5、非有资格且未接受过训练的人员绝对不能移动放射源,任何人不得在放射打开时,打开A型架上部护罩。

6、靠近放射源外罩或在维护设备时,要关闭放射源装置。

7、发生紧急事件时,不要试图进行修理、拆除或处理受损的部件。

8、无论在任何情形下,除供应商外,任何人不得拆除放射源。

四、核子秤防辐射方法及应急措施

1、必须按照规程正确使用核子秤。

2、任何情况下须对放射源及其设备作出清楚的标记,在其上或附近必须安置放射性警告牌,以保证接近核子秤之前看到此标记。

3、从事放射工作人员配置铅手套、铅眼镜、铅围裙等防护用品,在监测、调试维护、更换放射源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放射防护品,关闭放射源。工作完毕后,方可打开放射源封闭块。

4、靠近放射源外罩或维护设备时,要按照相关法规,相关规定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及关闭放射源装置。

5、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拆除放射源。

6、定期请专业部门检查放射源泄漏情况,发现泄漏超标,应立即请专业部门处理。

7、正常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计量不准确等意外情况时,要立即请专业部门检查是否有泄漏,不要试图进行修理,应立即远离放射源,并通知矿调度室等相关部门,并在危险区域设立警示牌,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8、每天观察上位机情况,发现异常及紧急事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矿调度室、保卫科等相关部门进行必要处理,并要求相关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立即到相关卫生医疗部门接受检查治疗。

五、放射性装置应急准备及响应管理制度重复

1、认真执行《军城煤矿放射源管理制度》,当发生放射源环境质量及安全健康事故时,按《重大事故汇报规程》进行汇报和组织抢救。

2、明确安全健康事故为紧急情况、环境质量情况为次级紧急情况。

3、严格放射源装潢子的安装,并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记,尽量减少核辐射。

4、应急预案:搬迁放射源时,要先去掉放射性,采用长把工具抬移并采取隔离措施,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工作应轮流操作。在放射源周围工作时,必须距离1m以外,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关闭放射源,疏散人员,封锁放射源工作地点并组织其他人员进行救护,撤到安全地点。

5、培训:加强放射管理人员的安全预防意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做到发现事故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自觉利用距离和屏蔽防护,定时参加卫生劳动部门的查体,及时对个人接触剂量进行检测。

六、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为加强对我矿放射源安全的统一监管,保障安全,结合水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应急预案。

(一)事故分级

水钢现有放射源为Ⅳ类和Ⅴ类放射源,可能发生Ⅳ类、Ⅴ类放射源被盗、丢失、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等一般辐射事故。

(二)职责分工

1、公司总调负责事故发生时的总体调度指挥。

2、环保部负责事故发生时与上级环保部门的联系。

3、保卫部负责事故发生时与上级公安部门的联系。

4、公司爱卫负责事故发生时与上级卫生防疫部门的联系。

5、财务部负责事故发生时所需应急资金的落实。

6、供应公司负责事故发生时所需应急物资准备。

7、各放射源使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辐射岗位人员进行日常培训,包括对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习,保证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迅速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应急程序

1、发生辐射、被盗、丢失、失控等事故时,现场人员立即向公司总调度室报告,由调度室迅速通知领导小组所有成员,单位启动事故应急程序,同时组织事故现场人员尽快撤离至安全地带。事故现场周围要做好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造成人员伤害。

2、相关单位立即向上级环保、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现场处理。

3、发生放射源失控时要立即请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处置,以免造成无谓的伤害。

4、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健康查体,确保人身安全,已经受到辐射事故伤害的要全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医疗救治。

5、事故处理完成后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培训演习,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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