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青海省农林厅关于发送实施农牧渔业《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
【发布单位】827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5-09-11 【生效日期】1985-09-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青海省农林厅
关于发送实施农牧渔业《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根据农牧渔业部关于实施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件》的细则(试行)中第九、十二条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制定了实施农牧渔业《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请研究试行。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附件:
青海省农林厅关于实施农牧渔业《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改进奖励条件》有关规定(试行)
一、农牧渔业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一、二等奖,继续按照农牧渔业部关于实施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件》的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农牧渔业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三、四等奖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
1.州(地、1.州(地、市)、县属有关单位:由请奖单位提出审查鉴定和请奖等级意见,报州(地、市)、县农牧局批准授奖。
2.农林厅所属有关单位:由请将单位提出审查鉴定和请将等级意见,报各主管业务局、院、总站、公司、总场、场批准授奖。
3.批准授奖单位,在奖励颁布后,将奖励项目名称、内容摘要、主要受奖人员、授奖等级等填表报省农林厅科教处备案。
三、荣誉将和奖金由批准授奖单位发给。奖金的支付,生产单位列入生产成本费,非生产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报。
四、青海省农牧渔业科学技术改进三、四等奖评审标准
(一)(一)科技成果
1.三等奖:
某项应用科技成果在技术上有所改进和提高,推广应用于生产后,较现时生产推广的技术措施增产幅度提高7%,生产成本有所降低,使单位面积经济收入增长10%,全省推广面积已达到现有面积的10%以上者。
2.四等奖:
某项应用科技成果在技术上有所改进和提高,推广应用于生产后,较现时生产推广的技术措施增产幅度提高5%,生产成本有所降低,使单位面积经济收入增长5%,全省推广面积已达到现有面积的5%以上者。
(二)(二)技术推广成果
1.三等奖:
某项技术措施,经过推广工作,在全省已达到现有面积的15%、州(地、市)达到30%、县达到40%以上,并使亩产提高5%或经济收入增长7%以上者。
2.四等奖:
某项技术措施,经过推广工作,在全省已达到现有面积的10%、州(地、市)达到25%、县达到30%以上,并使亩产提高5%或经济收入增长5%以上者。
五、农牧渔业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三、四等奖奖金金额和荣誉将为:
奖励等级 奖 金 额 荣 誉 奖
三 200-500元 奖状、奖励证书
四 200元以下 奖状、奖励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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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专利申请及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
专利申请及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
为了鼓励员工发明创造、技术创新和多提合理化建议,发挥员工自主创新的能动性,激发员工钻研业务的主动性,参与公司的技术改进从而推动公司技术进步及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根据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列》、《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范围
1、员工提出与公司现有的生产技术、设备、产品及与产品应用相关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申请。
2、光伏产品和相关技术、设备、安装及配套、产品质量的提高;产品结构的改进;新产品的开发及市场营销方面的建议和措施。
3、有效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及利用现有条件改进和改造方面的建议和措施。
4、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方法方面的建议和措施。
5、产品的运输、储存、防护技术及设计方面的建议和措施。
6、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等方面的建议和措施。
7、科技成果的推广,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生产线)的消化及吸收和革新等方面的建议和措施;其他对公司有利的建议和措施。
8、管理方法、手段的创新和应用;企业现代化管理方法、手段的创新和应用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等方面的措施和建议等。
9、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具有改进性、可行性和效益性,不仅要指出存在的问题,还须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方案,且通过项目的实施可以为公司带来明显的或潜在的经济效益。
二、组织机构
公司设立专利申请及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工作组(以下简称项目工作组)。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三、工作职责
1、负责公司专利申请、光伏产品的改进、新品种的开发及利用、科技成果的推广;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革新改造;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方法;产品的运输、储存、防护技术及设计应用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措施和建议的论证、实施与奖励等工作。
2、对专利申请、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资金、费用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合理预算;对实际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奖金的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项目评审
1、项目工作组每半年组织评审,论证所提出的专利申请、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并做
出采纳与否的结论,不管采纳与否公司都将对提案人进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并在公司内部予以通报表彰。
2、员工提出的专利申请应由项目工作组确定是否申请及何时申请,公司为专利权人,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发明人排名第一为该专利提出人,公司承担相关专利申请及维持费用。
五、项目实施
项目工作组对提出的专利申请及合理化建议进行效益和可行性评估;对采纳的技术改进项目及时立项,并由提出人编制具体的实施计划(包括项目负责人、所需资金费用、装置、相关人员的组成、预计完成时间及预期可达到的经济效益等),实施计划应具有可操作性(可操作性指:项目的实施于公司目前的技术、资金、和装备条件相适应,具有可实施性)。计划编制完成后提交项目工作组通过,由该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
六、奖励办法
1、对专利申请、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提出人,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奖励原则。
2、奖励分为两个部分采取分段计发的办法。
第一部分:鼓励奖
(1)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者持有单位,在被授予专利权后三个月内按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在取得许可效益后三个月内按规定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报酬。
(2)凡员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不管是否实施,只要是合理可行或将来可实施的并对公司的管理或技术改进有益的,经项目工作组认定采纳后都将给予表彰和奖励,视其提案价值的大小分别给予一次性100~1000元的奖励,并在公司内部通报表彰。
第二部分:效益奖
对申请的专利或付诸实施后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由项目工作组每根据已实施并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在时效期内按其创造的经济效益(以为计算单位)的5%进行奖励(包括所得税)。
3、对专利申请和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经项目工作组评审确定后,按第一部分进行奖励,一旦投入实际应用并创造经济效益的,则按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按第二部分予以奖励。
4、对专利申请和被采纳实施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根据其价值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和推广应用的范围,经项目工作组审议确定相应的奖励。
5、对集体提出(指2人以上)的专利申请、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奖励,按其贡献大小分配奖励。
6、公司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提出与本身职责虽有直接关联,但具有创新价值的专利申请或技改项目的,参照上述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七、项目管理
1、项目工作组负责监督、检查各专利申请、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落实、执行及进展
情况,确保公司专利申请、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顺利进行。
2、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实行全过程负责制,从立项、编制方案、具体实施步骤、项目负责人及取得经济效益,直到该项目纳入公司正常运作为止。
八、时效性
1、依据国家规定专利的时效性分别为发明十年;实用新型五年;外观设计三年。
2、公司的专利、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时效性参照国家规定执行。
3、公司员工的专利申请及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奖励均在时效期内实行。
九、管理考评
为了鼓励公司员工多申请专利、多提合理化建议,使其成为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的一项内容,把员工提出的专利申请、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作为公司选拔专业人才的重要依据之一。
十、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11年5月9日
第三篇:公司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
Xx公司《合理化建议和技术
改进奖励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职工积极提合理化建议,推动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增强公司内部活力,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公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所称技术改进,是指对机器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
第三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是:
(一)工业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提高,产品结构的改进,新产品的开发;
(二)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以及利用节能降耗新技术;
(三)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方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技术、物资运输、储藏、养护技术以及设计、统计、计算技术等方面的改进;
(四)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五)科技成果的推广,公司现代化管理方法、手段的创新和应用,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革新。
第四条 凡在岗位上责任制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具有改进、革新因素,并能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视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第五条 学习、借鉴国内外已有的先进技术、经验、成果,首次应用采纳单位者,亦可视同改造、革新因素。
第六条 在公司管理的组织、制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带有改进、创新因素的方法和措施,经实施后对提高企业素质、管理效益、经济效益或对社会效益有明显的作用和成效者,均可视同合理化建给予奖励。其内容包括:
一、在管理理论、管理技术上有创见,对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技术水平、提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实质作用;
二、在管理的组织、制度、机构等方面提出改革办法或改进方案对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能力有显著效果。
三、应用国内外现代化管理技术和手段,为公司取得经济效益的。本条所说管理,包括公司改革发展、生产经营方面的管理全部内容。
第七条 凡在岗位责任制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具有改进、革新因素,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视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第八条 凡是通常性的政策性措施、改革措施、生产经营措施均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第九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提出者所在部门不能采纳时,可向其他部门提出,采纳单位应视同本部门人员奖励。
第十条 对提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者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的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 职工(集体或者个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者进行的技术改进,必须经过试验研究和实际应用,并在公司的生产或者工作中取得成效,方能获得奖励。
第十二条 对被采用的、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励分为五个等级:
对借鉴已经应用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进行技术改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应当降低一个等级奖励。
一等奖 100万元以上 25001-40000元,奖状。
二等奖 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3001-25000元,奖状;
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 21001-23000元,奖状;
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 19001-21000元,奖状;
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 17001-19000元,奖状;
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 15001-17000元,奖状。
三等奖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12501-15000元,奖状;
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10001-12500元,奖状;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7501-10000元,奖状;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5001-7500元,奖状。
四等奖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4001-5000元,荣誉证书;
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3001-4000元,荣誉证书;
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2001-3000元,荣誉证书;
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1501-2000元,荣誉证书;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1001-1500元,荣誉证书。
五等奖 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501-1000元,表扬;
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301-500元,表扬 ;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101-300元,表扬;
1000元以下100元以下,表扬。
本条所称“以上”,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年节约或创造的价值,指扣除实施费用后的净增价值。其计算方法是自采用之日(应理解为实施后见经济效益之日)起,按十二个月计算,可以跨。实施费用的分摊办法,由采纳单位自定一次分摊或逐年分摊。
第十四条 节约价值计算方法是:
(一)工时节约价值=(原定额工时-改进后定额工时)×计算期前一年平均工时费用×计算期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二)原料、燃料、材料、动力、工具等节约价值=(原实际平均先进单位消耗定额-改进后实际单位消耗)×该物资单价×计算期的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三)减少废品节约价值=成品或半成品单件价值×(改进前六个月的平均废品率-改进后六个月的平均废品率)×计算期计划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四)工程设计节约价值=(单项工程的审定预算-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实施后的单项工程决算)×相同设计的单项工程施工项数-施工工艺改革等实施费用
前款各项中所称的工艺改革费用,是实施费用的组成部分,包括为改革工艺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及工艺改革后需增加的费用支出。工艺改革费用中属于添置固定资产的,按其折旧年限平均分摊,其他一次分摊或逐年分摊。
本条第一款
(二)项中所称的物资单价,是指计算期内的国内的市场价格。
第十五条 新工艺创造经济价值计算方法是:
创经济价值=(老工艺产品或半成品等的平均先进单位成本-新工艺产品或半成品等的单位成本)×计算期的实际产量
前款中所称的新工艺产品的成本指工厂成本,新工艺半成品的成本指工厂内部核算成本,均包括工艺改革费用。
第十六条 新产品、新花色创经济价值计算方法是:
创经济价值=(计算期为十二个月的平均销售单价-单位产品平均工厂成本-单位产品平均销售费用-单位产品税金)×计算期实际销售量
前款中所称的单位产品税金为销售单价×税率。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新产品,在计算时仍按原规定计算税金。
第十七条 对被采用的、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如有关管理、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环境保护等,应根据其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用评分方法决定奖励等级。
第十八条 有关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的评分标准是:
(一)解决问题重要性:
解决重大问题35分;
解决重要问题25分;
解决较重要问题15分;
解决一般问题5分;
(二)应用范围:
应用于全公司20分
应用于中层单位15分
应用于基层单位10分
应用于个别岗位5分
(三)进步水平:
全国范围内进步40分;
省、同行业范围内进步30分;
公司范围内进步20分;
本部门内进步10分;
第十九条 对被采用的、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标准计算出解决问题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三个单项分数的总和后,再按如下对应标准决定奖励等级:
奖励等级 总分数:
一、85分~95分;
二、70分~84分;
三、55分~69分;
四、40分~54分;
五、20分~39分;
各奖励等级的奖金额与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相对应。第二十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实施前,实施单位的工时、原材料、燃料消耗指标已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按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等奖以下的均提高一个等级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移植、推广国内已经应用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对照本 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降低一个等级给予奖励;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第五等级的,可按该等级奖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二条 奖金应及时发给,必须实施十二个月后才能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项目,应从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发给奖金;可以预先计算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项目,应从决定采纳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奖金;必须实施若干年后才能一次性见效的项目,应从估算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奖金的三分之一,待全部节约或创造价值实现后,补发差额部分。
第二十三条 个人提出和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本人。集体提出和完成的项目,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奖金,主要提出者和主要实施者的奖金不应少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二十四条 对提高工效和降低物质消耗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原工时和物资消耗定额可给予六个月至一年的保留期,在保留期内,应继续发给超产奖和节约奖。
在特殊情况下,采纳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延长或缩短保留期。
第二十五条 获奖项目不得重复得奖。一个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奖励条例的评审条件时,应当按照奖金额较高的条例给予奖励;一个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经再次评审提高了奖励等级,再次发放奖金时只补发差额部分。
内容相同的合理化建议,以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的登记表上登记上报的日期为准,奖励领先递交者。
第二十六条奖金由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采纳单位支付。企业支付的奖金不纳入工资总额,在生产成本费用中列支。
公司在列支奖励费用时,可以适当提取评审活动经费。
第四章 评审程序与机构
第二十七条 公司成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小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工会主席以及公司办公室、财务部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专业人员组成。公司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的组织发动工作由工会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征集、登记、整理、传递、存档等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八条 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当填写《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必要时应附有图纸、数据、资料等。
评审小组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及时进行评审,决定是否应当采纳,并给提出者明确的答复。答复期限为,一般项目不超过一个月,重大项目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 采纳单位关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的评审工作,首先应由有关业务部门(包括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说的工作机构或专管人员)进行,对年节约或创造价值进行计算,或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评分。然后由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决定奖励等级和奖金额。
在按前款规定决定奖励等级和奖金额以前,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计算结果还须由采纳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 经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采纳单位应及时列入实施计划,积极创造条件,并在资金、材料、人力、工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实施中经过试验并鉴定成功后,应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保存。
对已经采用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必须加强管理,有关设备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维护,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擅自拆除。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及其成果可以通过技术市场进行转让。转让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篇:国务院关于修订发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件》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订发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件》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修订发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发[1986]59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86.06.04 【实施日期】1986.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唯一标志】38501
国务院关于修订发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件》的通知(国发〔1986〕59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5篇 地方法规24篇 裁判文书2篇 相关论文3篇)
一九八二年三月十六日国务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件》业经修订,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九八六年六月四日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一九八二年三月十六日国务院发布
一九八六年六月四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职工积极提合理化建议,推动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增强企业内部活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所称技术改进,是指对机器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是:
(一)工业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提高,产品结构的改进,生物品种的改良和发展,新产品的开发;
(二)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以及利用自然条件;
(三)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方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技术、医疗、卫生技术、物资运输、储藏、养护技术以及设计、统计、计算技术等方面的改进;
(四)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五)科技成果的推广,企业现代化管理方法、手段的创新和应用,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革新。(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1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三条 对提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者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怀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制企业、事业单位。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奖励的标准和方法
第五条 职工(集体或者个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者进行的技术改进,必须经过试验研究和实际应用,并在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或者工作中取得成效,方能获得奖励。
第六条 对被采用的、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励分为五个等级:
对借鉴已经应用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进行技术改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应当降低一个等级奖励。───┬─────────────┬─────────────┬────
奖励│
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
奖
金 额
│荣誉奖
等级│
│
│
───┼─────────────┼─────────────┼────
一 │
一百万元以上
│
二千五百元至四千元
│ 奖状
───┼─────────────┼─────────────┼────
二 │ 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一千五百元至二千五百元 │ 奖状
───┼─────────────┼─────────────┼────
三 │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五百元至一千五百元
│ 奖状
───┼─────────────┼─────────────┼────
四 │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三百元至五百元
│ 表扬
───┼─────────────┼─────────────┼────
五 │
一万元以下
│
三百元以下
│ 表扬
───┴─────────────┴─────────────┴────
本条所称“以上”,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第七条 对被采用的、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根据其作用大小、技术复杂程序和推广范围,参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评定相应的奖励等级。
第八条 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经评审确定作为技术储备的,采纳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在第五等级的限额内的酌情给予奖励;如作为技术储备的项目以后投入实际应用,应当按照应用后的经济效益大小,评定相应的奖等级。实际应用后增发奖金时,应当剔除已发放的奖金额。
第九条 被采用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节约或者创造的价值,自采用之日起,按十二个月为计算单位,并经采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
第十条 工程技术人员、管理干部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提出的,与本身职责虽有直接关联,但有创新的项目,采用见效后可以按照本条例奖励。厂级干部的奖励,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不得重复得奖。一个合理化建议或者技术改进项目符合两个以上奖励条例时,应当按照奖金额较高的条例奖励;一个合理化建议或者技术改进项目经再次评审提高了奖励等级,再次发放奖金时只补发差额部分。
第十二条 集体取得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奖金,按照各人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第三章 审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评审委员会或者评审小组,由行政负责,吸收工会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评议审定工作。
第十四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科室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做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结论,并连同作结论的说明以书面形式送给主管建议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提交评审委员会或者评审小组审批。
有关单位对已采用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当根据规定及时实施奖励;对未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必须向建议人说明未采纳的原因。
第十五条 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励等级的确定,由采用单位审查批准,其中:
一、二等奖励项目采用单位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奖金由采用单位支付。企业单位支付的奖金,计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支付的奖金,在事业费或者收入提成中列支。
第十七条 对经济效益较高而本单位无法实施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委员会(计划经济委员会)处理;对经济效益显著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也可以通过技术市场进行有偿转让。
第十八条 对提高工效和降低物质消耗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对原定额可以给予六个月至一年的保留期。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争议的解决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监督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可以对项目的处理、实施、奖励等问题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第二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监督、检查,并负责协调解决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在项目评审工作中发生的争议。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应当由授奖单位撤销其荣誉称号,扣回其所得奖金;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国家经济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订实施细则。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条例和实施细则,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励实施办法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体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论断,进一步深化企业经营机制改革,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增强企业内部活力,提高经济效益,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根据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国家经委《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司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所称技术改进,是对机器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做的改进和革新。
凡在管理理论、管理技术上有创建;在现代先进技术和手段方面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规章制度、工作标准、工作程序上有革新;在管理组织、制度、机构方面提出改革办法或改进方案,能提高单位的工作效率、应变能力或服务质量的一切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均给予奖励。
第三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是:
1、AAA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文化内涵是“朝气、创新、可靠”。在企业管理理论、管理技术上有创见,对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指导作用。
2、安全生产、思想政治教育、人事管理、金融保险、企业文化建设 富余人员安置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情况。
3、在管理组织、制度、机构等方面提出改革办法或改革方案,对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的应变能力或服务水平有显著效果。
4、应用国内现代化管理技术和手段,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5、经营体制的创新,推动公司市场化、公司管理、职工福利的改进等合理化建议。
第四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必须同时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进步性,是指建议者所提的方案、措施相对于AAA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有事物有所改进、完善和提高。可行性,是指方案、措施在实践中可以实施。只指出问题的现象或仅提出建议、设想的名称而无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者,属于—般性意见,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效益性,是指项目实施后可以带来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五条凡在岗位责任制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具有改进革新因素,并能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视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学习、借鉴国内外已有的先进技术、经验、成果,首次应用于单位者,也应视为改进、革新因素。
第六条职工集体或个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进行技术改进,必须经过试验或实际应用,取得成效,方能获得奖励。
第七条对提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者的鼓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标准的评定
第八条凡难以计算出经济效益的项目,按其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用评分的办法决定奖励等级。即:先按下表评分标准分别评出单项分:
算出上述三个单项分数的总和后,按下表对应标准决定奖励等级奖金额和荣誉奖。
第九条凡可以计算出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根据其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数额,确定奖励等级进行奖励。
第十条对被采用的、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如有关管理、产品质量等,应根据其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用评分方法奖励等级。
第三章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奖金及时发放。必须实施十二个月后才能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项目,应从实际累积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之日起六个月内发放奖金。可以预算出年节约创造价值的项目,应从决定采纳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奖金。
第十二条内容相同的合理化建议,以登记表登记的日期为准,奖励领先递交者。第十三条个人提出或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个人。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在项目参加者中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主要提出者和主要实施者的奖金不少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建议的内容难度不大而实施的难度大者,建议者方面可获得奖金额的大部分。
第十四条对于积极参加合理化建议的职工,其建议未被采纳,单其内容经评审委员会确认有一定价值的,在年终酌情给予参与奖励。
第四章评审机构和程序
第十五条建立合理化建议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由行政管理部门与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六条在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之下应设立或制定专管人员,负责合理化建议征集、登记、整理、传递、存档等日常工作。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每年须向职代会报告合理化建议的采纳、实施、奖励等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合理化建议奖励的审批权限是:一等奖、二等奖报公司审批;三等奖、四等奖、五等奖由公司合理化建议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审批报公司备案。
第十八条 合理化建议改进项目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实施费用,企业单位计入生产成本;构成固定资产的实施费用,企业在更新改造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争议的解决
第十九条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监督本条列的执行情况,可以对项目的处理、实施、奖励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第二十条公司对各部门的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协调解决各单位在项目评审工作中发生的争议。
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取荣誉者,应撤销其荣誉称号。扣回所得奖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AAA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AAA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AAA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备案。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